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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中存在生態補償制度不合理;生態補償體系不完善;生態補償管理不健全;生態補償市場不充分;生態補償資金不到位等問題。完善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補償的原則包括:開發與治理協同;新賬與舊賬分治;政府與市場結合;分類與共建并進。文章提出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補償的對策建議為:構建生態監測和生態標準兩種體系;建立補償評估與補償談判兩種機制;完善事前補償與事后補償兩種制度;優化環境稅制和補償費用兩種手段;運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方式;加強環境法規和生態管理兩種保障。
關鍵詞:
江西省;礦區;生態修復;補償機制
作為礦產資源大省,江西礦產資源種類繁多、儲量豐富,開發與利用比較活躍,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環境的破環,僅江西贛州因稀土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而需要治理的費用就高達380億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江西礦業經濟總產值對GDP的貢獻度很高,豐富的礦產資源為經濟社會快速健康持續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保障作用。與此同時,我省正在積極建設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探索建立省屬礦區生態修復補償機制,對促進我省綠色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江西省屬國有礦區開發與利用情況
2014年江西省地礦局共實施各類地質礦產勘查項目293項,合同總經費約7.5億元。其中:中國地質調查局項目27項,經費6234萬元;中央財政項目7項,經費4436.6萬元;中央地勘基金項目6項,經費7508萬元;省地勘基金項目28項,經費8182.9萬元;自有礦權投資項目73項,經費8299.17萬元;地礦單位礦權合作項目28項,經費8029.7萬元;對外礦產勘查項目120項,經費3.18億元。為客觀、準確地反映我省國有礦區開發與利用現狀,我們基于中部六省的視角,分別從礦業單位個數、固定資產投資、主營業務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率、產品銷售率等方面來分析我省礦區經濟發展水平。
(一)中部六省礦業企業單位數情況從表1可以看出來,2013年中部六省采礦業中湖南和河南的企業單位數最多,分別為1442個和1236個,而江西、安徽、山西處于一個層次,分別為520個、479個、446個。其中,四大類采礦業中,江西礦業企業分布較為均勻,而山西、湖南多集中于煤炭開采業。
(二)中部六省礦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從表2可以看出來,2013年在中部六省采礦業固定資產投資中山西是投資最多的,達1475.01億元,江西是最少的,為252.17億元。其中,四大類采礦業中,江西非金屬礦采選業固定資產投資最高,為115.39億元;黑色金屬礦采選業固定資產投資最低,為27.74億元。
(三)中部六省礦業主營業務收入情況從表3可以看出來,2013年中部六省礦業主營業務收入差距明顯,山西采礦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最高,達5654.19億元;其次是河南,其主營業務收入達5339.33億元,江西采礦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最低,為940.49億元。其中,四大類采礦業中,江西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最高,為384.56億元,而非金屬礦采選業最低,為170.91億元,這與對應的固定資產投資不相符合。
(四)中部六省成本費用利潤率情況從表4可以看出來,2013年中部六省礦業成本費用利潤率高低不平,例如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湖北成本費用利潤率為11.59%,而安徽為0.06%。對于江西四大類采礦業來說,其成本費用利潤率相對較為平穩,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分別為8.23%、10.6%、8.55%、10.3%。
(五)中部六省產品銷售率情況從表5可以看出來,2013年中部六省礦業產品銷售率相對平穩,例如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安徽、山西的產品銷售率分別為99.13%、99.13%、96.92%、99.2%、99.39%、99.61%。對于江西四大類采礦業來說,黑色金屬礦采選業的產品銷售率最高,為100%,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的產品銷售率最低,為98.68%。
二、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存在的問題
為保護與修復我省省屬國有礦區的生態環境,實現我省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省國土資源廳2008年出臺了《江西省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政策的實施有力推動了我省省屬國有礦區生態環境的保護,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省屬國有礦區生態環境惡化凸顯,礦業開發與礦區保護的矛盾嚴重,已成為礦產經濟發展的瓶頸。
(一)生態補償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國礦產資源相關稅(費)包括兩大類:第一類是資源稅,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的各類礦產資源稅收;第二類是資源管理的相關稅費:包括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出資勘探形成的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1]在高層次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中,沒有礦區生態補償方面的條款。2006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及2008年《江西省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原則上提出了對礦山進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但是在具體的分區域、分種類如何進行補償方面沒有細則出臺。
(二)生態補償體系不完善生態補償是相關利益者之間關于生態環境的責、權、利統一對等的過程,需要相應的制度支持和技術支撐。我國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的法律法規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對礦區生態環境破壞只提出原則性的補償,不但沒有界定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義務,更沒有明確補償方式和標準等,導致各礦區生態環境補償主體單一、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資金不足、補償期限太短,引發了一系列社會矛盾,影響礦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礦區生態環境補償的技術支撐還不夠:生態補償標準體系、生態價值評估體系、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沒有完善,缺乏統一、權威的指標體系和測算方法。[2]
(三)生態補償管理不健全生態補償管理涉及國土、環保、農業、林業、水利、稅務等眾多政府部門,各部門都有相關的管理職能,有些職責交叉,難免產生沖突,有些職責缺失,難免產生真空,沒有形成一個統一、高效的協同管理機制,因此在礦區生態環境補償管理上難以形成合力,容易出現管理越位或缺位問題。與此同時,“重規劃輕監督”的現象也比較嚴重。對于礦區企業事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事中對礦區受損者的補償、事后對生態環境的修復等缺乏全程監督和控制,因而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往往流于形式。
(四)生態補償市場不充分現行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支出,缺乏市場化運作的多元化投資。這種補償方式一方面導致政府負擔過重,無力主導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治理;另一方面市場化運作的不足使得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補償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礦區生態補償市場的不充分還包括:一是缺乏生態補償價格評估機制,表現在評估機構不一、評估體系不清、評估技術不高,導致生態補償價格隨意性大;二是缺乏生態補償公平談判機制,表現在生態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都是由相關政府部門確定,礦區生態環境受損者缺乏參與的平臺和積極性,導致生態補償不合理;三是缺乏生態補償市場融資機制。目前,我省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補償仍以政府主導模式為主,多是由政府財政支出,生態補償資金獲取渠道較少,生態補償資金獲取總額不大。
(五)生態補償資金不到位現行礦區生態環境補償資金大都是“杯水車薪”,難以完全治理和修復礦區的生態環境破壞。一是因為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任務重,歷史欠賬多。2012年國家42個部委組成的聯合調研組認為,贛州的污染問題比較嚴重,稀土開采污染遍布贛州的18個縣(市、區),涉及廢棄稀土礦山302個,遺留的尾礦1.91億噸,被破壞的山林面積達97.34平方公里,僅殘留1.9億噸廢渣的治理就需要70年。初步治理需要26億多,而整個綜合治理大概要380多個億。[3]二是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資金來源單一,礦山企業補償不夠。目前,我省礦區生態補償主要是以政府為主,幾乎全靠財政投入,而財政支出不足,補償標準過低,不能充分地起到礦區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作用。同時,礦山企業多只重視自身利益,對礦山的生態環境保護不夠重視,對礦區的生態修復治理工作更是能拖就拖、能賴就賴,補償資金不是不足就是不到位。
三、完善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補償的原則
(一)開發與治理協同原則生態補償不是采取礦區“先開發、后治理”的舊模式,而是要把生態補償納入礦區開發的全過程,從一開始就要實行“邊開發、邊治理”的新模式,從礦區開發之始,就要在礦業權轉讓中明確生態補償問題,就要在礦區開發的時候明確企業恢復礦山的責任。
(二)新賬與舊賬分治原則礦區面臨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應該視具體情況新舊賬分別對待。對省屬國有礦區歷史遺留的生態破壞問題即舊賬,由政府負責治理,通過財政支出解決;而對于礦區生態補償制度出臺后出現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即新帳,必須由開采企業承擔對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對礦區受損者的補償等一系列責任。[4]
(三)政府與市場結合原則生態補償模式包括政府主導、政府直接補償和市場化運作等多種模式。原來的制度更多傾向于礦區生態環境由政府“買單”,通過財政解決相關的費用。現在要引入市場機制,探索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生態補償方式,多渠道籌措礦區生態補償資金。
(四)分類與共建并進原則一方面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類型的生態補償機制,根據不同的礦區開發現狀和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分區、分時、分類、分層地補償。另一方面要全局統籌,建立礦區生態環境共享共建機制,整合各個相關利益者對礦區進行共同的生態保護與建設。
四、江西省屬國有礦區生態修復補償的對策建議
(一)構建生態監測和生態標準兩種體系一是構建礦區環境信息采集和統計體系,加強對礦區生態破壞程度的實時監測分析,提高礦產資源環境統計資料的科學性、系統性和真實性。同時,建立礦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預警系統,通過監測及時掌握礦區生態環境的動態變化,為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提供科學依據,便于采取針對性的有效措施。二是構建礦區生態補償標準,明確生態補償內容。應根據礦區的實際生態環境破壞狀況,確定生態補償的主體、客體及標準,避免補償內容的不完全或重復,低估或高估礦區生態環境損失的程度,對礦區生態環境做出科學、合理的評估,并結合相關利益者的補償意愿,形成一套完整、系統的礦區生態環境補償標準。
(二)建立補償評估與補償談判兩種機制一是建立科學的生態補償評估機制。礦區生態環境破壞損失涉及土地、植被、水污染和居民健康損害等方面,應由第三方生態補償體系評估機構來進行生態損失估價。并且,不同的環境污染損失采取的評估方法不同,比如農作物的損失可以用生產率變動分析法、土地損失可以用替代市場法、居民健康受損可以用人力資本法等等。[5]因此,需要盡快制定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標準的具體評估方法,提出各種評估方法的具體適用范圍、操作原則,尋求多種方法結合的最佳途徑。二是建立合理的生態補償談判機制。生態補償談判機制是指礦區生態環境破壞者與受害者雙方就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償期限等進行平等、自愿的一種協商機制。要改變目前完全以政府為主導的生態補償機制,轉向基于市場化的生態補償協商機制,確立礦區生態環境受損者(包括政府)在生態補償中的市場主體地位,與礦產開采企業進行公正、公開、公平的談判,就生態補償達成協議。
(三)完善事前補償與事后補償兩種制度一是完善事前補償制度。要加強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區環境保護之間的協調。對礦山開采涉及的生態環境問題要與環境保護規劃充分銜接,列入規劃的許可范圍,按照主體功能區的分類要求保障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因此,礦業權管理機構批準出讓礦業權時,必須要求申請開采者在報告中含有相關的礦區生態治理與環境修復計劃。對于已經取得礦業權,并進行礦產資源開采,但未履行或履行不足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的企業,可以暫停開采,限期進行生態環境治理整頓。二是完善事后補償制度。礦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或事后,必須采取足夠的行動,實行礦區生態環境的補償修復。例如,對短期開采的實行“一次性補償機制”;對中期開采的嘗試“年度租金制度”;對長期開采的探索“股份制補償方式”。[6]
(四)優化環境稅制和補償費用兩種手段一是適時開征環境稅。應循序漸進,逐步構建礦產資源環境稅制。資源環境稅的征收可按產量或價格進行征收,稅率確定與對環境的損害程度掛鉤。在初期,主要針對水、土推行易征的污染排放稅目,條件成熟再考慮開征全覆蓋的環境稅。礦區生態環境修復的稅收機制應包括兩個方面:(1)懲罰性稅收機制,主要是通過強制性稅收,迫使企業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2)激勵性稅收制度,主要是通過稅收優惠或減免,鼓勵企業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二是適當收取生態補償費。生態補償費主要針對礦區環境污染征收,因此可根據礦區面積大小進行征收。有人認為,對于生態補償費,因與環境稅的重合,可考慮“費改稅”,將生態補償費的征收制度設計融入到環境稅中。我們認為兩者不同,環境稅應主要針對修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對礦區受損者的補償。三是可以探索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備用金征收模式。對于礦區資源開發的企業,政府可以充分利用采礦許可的權利,強制其交納一定備用金,保證金的交納可以在銀行建立專門的企業生態修復賬戶,根據企業在實際開采中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來確定賬戶金額。
(五)運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方式一是探索公司化運行機制。由政府發起,社會資本進入,成立專業性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投資公司,由公司具體承擔礦山生態修復資金籌措、運行和治理項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質上,公司可以是政府投資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也可以是政府委托的純民營企業。二是推進礦山生態資產證券化機制。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它可以通過靈活的融資方式,應用于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程中。礦區生態資產證券化基本上可以采取兩種方案,第一種是直接將礦區某些權利如礦業權投入證券市場,可以稱為直接證券化;第二種是將礦區的某些資產如礦業權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可以稱為間接證券化。三是探索礦區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誰投資、誰治理、誰收益”的原則,通過生態環境治理項目的市場化運作回收資金并獲得土地出讓收入,即通過出讓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后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拓寬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資金渠道。四是探索組建生態銀行。生態銀行是以促進礦區生態環境建設為目的而經營信貸業務的銀行,應和相關銀行構建專業性的生態銀行或開發相關的生態銀行業務為我省礦區生態修復提供資金支持。企業、團體、家庭和個人在“生態銀行”開戶后,就成為了銀行的正式“儲戶”,并將獲得銀行發放的“綠色存折”。[7]儲戶們通過參與礦區生態環境修復獲得的“綠幣”,這些“綠幣”可以兌換旅游景區門票或其他公共服務,以此提升公眾參與熱情,讓更多的人參與到礦區生態建設中。五是建立礦區生態環保創業投資基金。盡快設立江西省屬礦區生態環保創業投資基金,并主要用于礦區生態環境的修復,資金或來源于政策性銀行聯合出資,或向外部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通過建立生態環保創業投資基金、發行生態建設彩票、培育生態環保信托業等方式為江西省屬礦區生態補償提供資金支持。
(六)加強環境法規和生態管理兩種保障一是加快生態補償立法建設。我省尚未建立完整、規范的生態補償法規制度,在礦區生態補償領域中的實踐活動依據的是各級政府制定的帶有生態補償性質的規范性文件,比較零星、散落。要緊緊抓住建設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的戰略機遇,全面強化生態治理制度,根據省屬礦區生態補償的需要,盡快制定或修訂江西省屬礦區生態補償修復的指導意見,為礦區環境修復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加強生態補償行政管理。礦產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損害涉及水、土和植被等,而不同的生態損害分別由不同的行政部門管理,不利于礦區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應由環保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協助,在國土廳成立跨部門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機構,負責全省編制全省省屬礦區生態環境整治專項規劃,確定工作目標任務,組織分期分批實施。同時,成立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廳,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制度,負責礦區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實施、監測等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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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是保障我國經濟社會長足發展的重要基礎,同時礦產資源補償是建立我國生態補償機制的關鍵內容之一,因此成為當今社會各界關心的熱點問題。從整體來看,雖然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機制已經基本完善,但是仍存在部分問題,如相關法律法規之間沒有形成合力及稅費問題等。基于此,本文簡要分析了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現狀,并結合國內已有的礦產資源補償經驗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與展望。
關鍵詞:
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征收
當前,對礦產資源的開發一方面可以帶動國民經濟的發展,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在礦產資源開發的過程中,對于生態環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因此研究我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對于解決礦產開發對于環境污染等方面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現狀
1.1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對于礦產資源開發補償還未建立起一個相對完善的體系規范,且礦產資源開發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缺少合力,相互之間聯系不密切。另外,盡管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但是各個地方又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指導規范,這就導致兩者之間銜接不緊密,從而致使補償機制無法真正落實到位。
1.2生態補償費用征收困難生態補償費是為了盡可能修復在礦產資源的開發過程中對于生態環境所造成的破壞而收取的一項費用。雖然近幾年國家提出了生態補償費概念,但是部分地區由于種種原因而沒有真正進行實施,而且生態補償費的費率較低,難以順應社會經濟運行的發展規律;其次,由于我國礦產資源分布較為分散,每個地區的生態補償費征收標準不一致,因而導致生態補償費用的征收較為困難。
1.3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有待完善保證金的制度規定礦產資源開發之前要預先提交相關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在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意見后要交付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同時要在關閉礦產或者進行礦產開發權轉讓時將相關文件提交上級部門進行驗收。當開采方不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生態環境修復時,上交的保證金可以用來進行生態環境的修復,待驗收合格后將剩余的款項退還。
1.4礦產資源開發補償金使用效益評價機制有待完善礦業資源開發補償金是進行生態環境修復的有力保障,有效的補償金使用效益的評價機制對于開展后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此,相關部門要綜合考慮各項經濟指標以及生態環境指標等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核算評價系統的應用條件,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在得到相關專家的審核后建立起有效的效益評價體制。
二、新時期我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構建與完善
新時期我國礦產資源補償機制構建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其框架如圖1所示。
2.1完善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及生態補償法律法規完善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及生態補償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我國礦業資源中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內容,要在現行的稅費基礎上進行改革,使得稅費向生態環境修復方面進行傾斜,進而能夠為生態補償提供多元化的資金途徑。
2.2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對于各地區的礦區要加強生態環境治理,按照公司管理、政府監督的原則貫徹實行;加強與生態恢復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政府部門要制定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的恢復方案,并由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擔相關生態修復費用。
2.3充分運用市場和社會參與機制,拓寬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資金多元化渠道首先,應在各地區建立公司化的運行系統,成立相關的生態環境修復公司,并且由該公司進行資金運轉,項目施工以及相關工作的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公司具有自主經營權,可以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充分運用市場和社會參與機制逐漸擺脫政府主導機制。其次,要拓寬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資金渠道,公司可以發行債券以及股票進行融資或者向銀行進行貸款從而進一步壯大公司的發展規模,同時要不斷摸索礦山在項目實施過程的市場化模式,在礦產資源區建立相關利益機制,做到投資者利益最大化,并通過市場化最大限度的開采礦區資源并且做好補償工作。
2.4完善生態補償費制度我國礦產資源分布相對分散,每個地區對于生態補償費的收取標準制定不盡相同,甚至有些地區更是由于種種因素而取消可生態補償費,導致生態環境無法正常維護。因此為了完善生態補償費制度,政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標準的制定以達到統一的目的。
2.5合理規劃“權利金”設置征收權限我國目前的征收權力較為集中,由于礦產資源生態補償費的費率較低,因此要合理規劃權利金并提高相應的征收比率;另外,征收權限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制定相應的機制。
三、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相關體系基本成熟但是仍存在生態補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生態補償費用征收困難等問題,因此在新形勢下對于礦產資源補償機制要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及生態補償法律法規、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等內容。其中,在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中的難點是稅費機制問題,對待這一問題需要針對現行的稅費機制進行改革,將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相結合,做到取之于民,得益于民,進而實現國民經濟與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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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內外關于城鄉結合部地區生態環境及其治理的研究
城鄉結合部是中國城鎮化進程有的社會現象,國外城市化進程中也存在類似我國城鄉結合部的現象。在國外,埃塞俄比亞學者Nigussie以巴赫達爾市的城鄉結合部附近的一個小規模農戶為研究對象,采用實證研究方法,分析了城市擴張及其對土地利用的影響,并對其影響進行了評估。印度學者Veena以晨奈為例,通過人類-環境耦合系統建模方法(CHES)考察并得出城市化和水的脆弱性之間的關系。Franziska等提出用標準化的方法來量化生態系統服務尺度,重點研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中生態系統供給與需求之間如何權衡,并對實現可持續的資源供給和需求如何平衡進行了闡述。國內學者專門針對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問題研究較有限。魏東輝等從哈爾濱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入手,對該區域的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從規劃、管理、法律等方面多角度地提出了生態環境改造對策。沈清基從城鄉生態效益指標體系、總體狀態及類型評價、關聯性分析、協調性分析等方面闡述城鄉生態效益的分析內容與分析框架,提出了基于生態效益的城鄉生態環境一體化規劃框架。姜英通過對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地理信息系統建立的技術路線的論述,探討了地理信息系統在城鄉結合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縱觀國內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關于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治理的研究多為針對經濟發達城市、地區或生態環境破壞相當嚴重等地區的研究,而對中小城市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研究比較少。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關于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治理問題解決方案中專門針對政府提出的對策建議比較多,目前還沒有提出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思路和方案。針對這些不足,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治理研究是本課題的研究價值所在。
1.2研究方法
(1)樣本城市及樣本人群。本文選取湖南省湘潭市作為樣本城市。“湘潭市總人口約289萬人,總面積約5015km2,下轄湘潭縣、岳塘區、雨湖區、湘鄉市和韶山市五個縣市區。湘潭市是湖南省重要的工業城市之一,城市化率達61%左右”,工業是湘潭經濟的主導產業,企業是破壞生態環境的重要主體。湘潭礦產資源豐富,有鐵、錳、鋁、鉛等金屬礦產,因此礦業開發和生產加工比較發達。企業對環境的影響很大,所以環境治理離不開企業的積極配合。走訪了幾家曾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目前已逐步建立起礦區生態建設示范基地,礦山生態環境得到很大改善。基于政府是環境治理中的主導力量,對湘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保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同時對生活在九華經濟區域內的居民及周邊的村民、部分流動人口進行了問卷調查。
(2)研究步驟。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個案訪談、問卷調查、內容分析法等。對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政策主體、政策執行者、決策制定者、受眾進行多角度考察分析,了解不同主體對生態環境治理問題的感知和認知。
2研究發現
2.1公眾對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保護的認知與受教育程度及媒體的影響呈正
相關調查結果顯示,生活在城鄉結合部的大部分人對生態環境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絕大部分人對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持肯定態度。調查對象的受教育程度參差不齊,受教育程度、素質的高低與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呈正相關。生態環境對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影響是長期而深遠的,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更能用發展的眼光看待生態環境問題。同時,在信息高度發達的時代,媒體對人們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湘潭市九華經濟區的生態環境良好與該區重視利用媒體對生態環保進行積極的引導有一定的關系。
2.2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政策體系尚未形成且缺乏執行力,尤其是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保機制有待完善
中國自第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以來,至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總數已達2000多條。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政策在不斷完善,但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形成體系。在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難以界定生態環境破壞的責任主體,生態環境破壞難以量化,對獎懲如何做到公正合理等這些問題會直接影響環境治理的有效執行。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保機制不夠完善除了法律機制不完善,還體現在治理生態環境的資金不足,技術水平落后等方面。總之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有效治理離不開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
2.3政府部門已經認識到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多元主體共同協作,但在具體工作中如何分工協作尚未形成有效方案
通過對湘潭市環保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數十位官員進行訪談,借助內容分析法對訪談結果進行整理。通過整理了解到政府部門對生態環境建設越來越重視,與生態環境相關的政策逐步出臺。但生態環境治理面大范圍廣,不僅需要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協同與配合,還需要政府與各非政府部門進行溝通與協調。生態環境治理是當務之急,可持續治理與維護是保障。但現階段如何克服部門分割等執行障礙,政府官員感到困惑,并期望學術界給予理論支持。
2.4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治理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考核制度
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有很多,但從實際效果來看,收效甚微。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有力的監督,監管不到位,此外,考核指標少而泛,缺乏靈活性、科學性,不能根據具體問題具體考量。甚至有的考核流于表面形式,并不能真正解決實際問題。總之,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應該由誰來監管,應該對哪些主體進行考核,如何讓考核的結果對生態環境的治理產生積極作用等問題都值得思考與探索。
3政策建議
3.1加強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宣傳教育,豐富宣傳教育形式和手段十分重要,尤其應當充分利用網絡媒體要培養和提高人們的生態環保意識,生態環境教育必不可少。生態環境教育能使人們了解生態環境的基礎知識,從而獲得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基本技能,并養成正確認識、理解、保護生態環境以及處理生態環境問題的意識和能力。對于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問題,與其先污染后治理不如防患于未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培養民眾生態環保意識。在宣傳教育過程中,可以豐富宣傳教育的手段和形式,對不同人群分別采取其利于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網絡無處不在,接觸網絡的人群不斷擴大,網絡媒體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治理城鄉結合部的環境問題可以利用網絡媒體覆蓋面廣、便于接受、影響力大等特點積極宣傳教育,充分發揮網絡媒體的作用,調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2完善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保障機制
完善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保障機制需要完善政策、法律、財力、技術等方面的保障。黨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治理的政策制度保障,建立長效治理機制。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要結合城鄉結合部的特殊情況制定適宜的政策,并給予相應的法律保障。充實的財力保障必不可少,生態環境治理是一項涉及面廣、意義深遠的活動,僅靠政府的財政支持是不夠的,必須充分發揮公眾的積極主動性,擴大籌資范圍、拓寬籌資渠道,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科學的指導和先進的技術是治理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有力法寶。探討生態破壞的原因、分析破壞的影響以及生態環境的修復治理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應用。總之,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治理是一項持久戰,需集思廣益建立長效治理機制,不斷完善保障機制。
3.3重視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監督與考核
在多元主體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普遍提高的基礎上,應不斷完善監督機制,即政府、居民、村民、企業等眾多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相互監督機制。對于非政府主體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政府有權對其懲戒并追究法律責任;對于政府損害其他主體利益的決策,其相關主體有權提出控告。同時非政府組織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任何對生態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活動都應被制止,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重視生態環境考核制度,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標,實行捆綁制,將生態環境考核與經濟考核一并納入考核體系。考核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考核的對象應多元化,根據不同主體制定相應的考核機制。總之,不論是監督還是考核都離不開多元主體共同配合協作。
3.4注重對城鄉結合部的工業園區進行治理,建立生態工業系統
關鍵詞:礦山;環境;治理;探討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4(C)-0160-01
采礦業是一個古老的行業,它為人類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也導致了嚴峻的環境問題,威脅著我們的生存。采礦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影響和破壞森林植被與自然景觀,有的礦山位于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地質遺址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重要基礎工程設施保護區及城鎮周邊等,嚴重影響自然景觀、旅游資源、文物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和重要的基礎工程設施的保護和城鎮的發展及環境的改善。某些采礦業如對建筑石料、石灰石、水泥配料和磚瓦用粘土等礦山資源的大量開采,與其他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礦山固體廢料的不合理遺棄堆放,導致邊坡失穩,誘發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部分重金屬及放射性元素的礦山廢碴,隨雨水沖刷,造成污染轉移,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
這些不當的采礦造成的森林植被和景觀破壞、良田毀壞、水土流失、侵占土地、環境污染、誘發地質災害等,嚴重影響重要基礎設施及其他資源的保護等,也直接威脅和破壞人居環境、加速生態環境的惡化,影響礦區及其周邊地區居民環境質量的改善與提高,特別是在城鎮周邊、風景名勝區、交通干道(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主航道等)兩側可視范圍內,嚴重破壞旅游資源、影響觀瞻,制約了資源效益與環境、經濟、社會效益的統一和協調發展。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自然生態環境了解的加深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采礦業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也日益受到關注。因此,礦山環境治理和保護已經成為新世紀重要的課題。
環境質量的好壞,與人類生存和人體健康密切相關,而綠化對改善和維護環境質量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植物(以及我們肉眼看不見的微生物)的生命活動對保護自然環境中的生態平衡,保護礦山環境,促進人們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作用。開展以植物為主體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植物修復)對于改善和修復環境質量,實現環境友好,促進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人們對綠化功能的認識,是隨著科學的發展逐步提高的。礦山的綠化是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對環境保護這個概念,過去我們往往理解得比較狹窄,好象就是對工廠“三廢”治理而言的,實際上它的內容和方法非常廣泛。用植物綠化礦山的方法保持生態平衡,保護自然環境是重要的方法之一。
在自然生態環境中,綠色植物是人類和生物界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綠色植物通過它的生命活動對生態平衡功能的調節是任何其它物質所不能替代的。增加綠化面積,提高植被覆蓋率,綠化礦山是改善人們的生存環境,提高環境質量最積極、穩定、長效和經濟的手段。
采用植物綠化礦山可以植物的巨大防護作用,諸如防止水土流失、涵養水分、加固殘坡積物、增強終邊邊幫的穩定性起到防止和減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作用等。同時礦山綠化后,空氣質量改善。植物有吸滯煙灰、粉塵的功能,植物能有效的吸收有害氣體,放氧,從而凈化環境。某些特殊的植物能吸收、分解或固定有毒物質,凈化有害廢棄物或防止有毒物質擴散污染。
礦山綠化植被,對改善小氣候的功能也是顯著的。在城市周邊,建筑物密集地段熱空氣不斷上升,綠地中較冷空氣隨之向市區補充,形成氣流,起到調節氣溫的作用。嚴冬時,則可減緩風速,減弱寒風侵襲,起到屏障作用。綠化還可以吸收噪聲,起到消聲器的作用。
通過礦山綠化不僅改善和修復自然環境質量,還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改善地方的發展環境質量,有力的推動和促進地方產業的發展,實現良性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共同繁榮。如礦山綠化可以有力的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反過來,旅游業的發展也對綠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開采礦山進行植物修復,不但恢復了生態環境,而且對特殊環境進行的綠化(如陡坡的垂直綠化等)還可以產生新的景觀,開辟新的旅游資源。
關鍵詞: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環境修復
隨著地球上人口的劇增和工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對自然資源需求水平不斷提高,生產強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廢氣物質不斷的輸入環境,遠遠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而導致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為了解決人類面臨的這個重大問題,對于大氣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廣泛,許多技術已相當成熟并被廣泛應用。
對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來說,由于其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以及難治理和修復周期長等區別與大氣和地表水體污染的特點,其修復問題已成為環境科學研究日益活躍的領域,同時也是世界性難題。雖然人們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領域進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實用技術,但這些修復方法往往會破壞場地結構、造成二次污染,對于污染面積巨大且污染程度較輕的土壤甚至難以應用。為此,近年來,人們在污染環境的物理修復、化學修復甚至生物修復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生態修復的理念,并對其概念、內涵、原理、產業化途徑等進行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實踐上應用的探索,試圖以生態學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環境的修復和治理過程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從而達到可持續發展。
一、生物修復—生態修復的基礎
生物修復是對污染環境實施修復、之力的最為重要的技術之一,是正在發展中的技術,是生態修復的基礎。
目前被廣泛認同的生物修復定義,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機污染物,從而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消除環境中的污染物的一個受控或自發進行的過程,這是狹義的定義。
除了微生物修復外,植物修復、動物修復乃至酶學修復等方式的出現,賦予了生物修復更廣泛的內涵,即生物修復是指利用細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動物以及水生藻類、陸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謝活性降解、減輕有機污染物的毒性,改變重金屬的活性或在環境中結合態,通過改變污染物的化學或物理特性二影響其在環境中的遷移、轉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廣、最有效的生物修復技術仍是微生物修復。
二、物理與化學修復—生態修復的構成要素
從修復原理來看,物理修復與化學修復是指充分利用光、溫、水、土、氣、熱等環境要素,根據污染物的理性性質,通過機械分離、蒸發、點解、磁化、冰凍、加熱、凝固、氧化—還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學反應,使環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轉化為無害物質。通常,為了節省環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復或化學修復往作為生物修復的前處理階段,近年來根式作為生態修復的構成要素。無論是環境要素或生態因子,還是工程措施,對于修復生物的生命活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影響要素。若將它們有機的結合起來,使環境條件和生態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時,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轉化,將極大地提高生物修復或植物修復的效率,這一點對于生態修復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物理與化學修復措施與生物修復的結合,是生態修復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關系到生態修復的有效性和成敗。在實際的修復過程中,把物理修復、化學修復措施更好地與生物修復結合起來,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態修復技術。
三、植物修復—生態修復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復這一概念大約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來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積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來去除污染環境中多余的重金屬。
目前,植物修復這一技術已經涵蓋了污染環境治理的各個方面,如城市樹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對大氣或室內空氣的凈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過對氮、磷等營養物質的利用而對富營養化水體的凈化;污染土壤及水體中無機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機污染物的講解等。
在污染環境治理中,從形式上來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實際上植物修復過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際圈微生物、根際圈土壤物理和化學因素(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為調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總的來說,植物修復幾乎包括了生態修復的所有機制,是生態修復的基本形式。
利用植物對重金屬如Ni、Zn、Cd、Hg、Cu、Se,放射性核素如Cs、Sr、Ur,多環芳徑,石油,化學農藥,有機氯溶劑如TCE,廢棄炸藥如TNT等的修復研究均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