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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協調新機制形成的背景介紹
(一)行政訴訟協調的合法性依據
行政訴訟中的協調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而逐步探索和發展的。1989年我國頒布的《行政訴訟法》第50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法律明令禁止在行政訴訟中進行調解(賠償訴訟除外)。但隨著行政訴訟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這個規定不再適合時代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理念相悖。2007年1月15日最高法院《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護的若干意見》,提出要“探索建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2007年3月又《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調解,但為建立行政訴訟協調和解處理的新機制間接提供了法律依據;2010年6月7日最高法院的《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把調解、和解和協調案件范圍擴大到行政案件并對相關具體工作作出了安排。
(二)行政訴訟案件日益復雜
2007年以來,樂清市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年均增長 6.17%,尤其是敏感性強、社會影響大的群體性糾紛案件明顯增多,行政訴訟案件呈現涉及面廣、成因多元、案情復雜等特點,僅僅依靠司法審判難以有效解決糾紛。因此,迫切需要加強法院和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系,通過建立司法與行政的互動協調機制解決行政爭議。
(三)機制形成具有現實基礎
近年來,樂清法院與行政機關已初步形成了良好的互動關系,為建立行政協調機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樂清法院通過定期向市委、人大匯報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行政審判白皮書》等工作形式,著力構建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機制。在實踐中,樂清法院已成功協調了一批涉及市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建設以及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市委、市政府深切地感受到行政爭議協調機制的作用。在樂清市委、市政府和溫州中院的大力支持下,樂清市成立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構建了行政訴訟協調機制。
二、行政訴訟協調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在樂清市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案件范圍基礎上,樂清法院根據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了需要提交委員會協調的案件類型: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行政爭議;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明顯違法情形,足以導致被撤銷的案件;因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引發的案件;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行政征收及行政補償案件;其他宜采用協調解決的行政案件。2012年,樂清市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進一步擴大了協調范圍,將涉及當地行政機關職能、重大工程的民事訴訟案件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行政案件也納入了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的范圍。
(二)運行程序
(1)程序啟動。由當事人申請或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依職權決定。為防止隨意擴大協調解決的案件范圍,建立院、庭長把關制度。(2)協調方式。在庭前、庭審過程中、庭審結束后均可組織協調;根據案件性質,注重訴前協調疏導。(3)結案條件。以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或被告改變、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三)機制保障
(1)搭建協調平臺。建立樂清市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擔任主任,法院院長及分管工業和城建的兩位副市長擔任副主任。成員單位由行政案件較多,協調需求較大的行政執法部門組成。通過制定行政協調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提交協調的受案范圍及運行程序。(2)落實四項配套制度。一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協調化解制度。規定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參與案件協調。二是建立行政訴訟目標管理制度。把涉訴行政案件納入行政機關目標考核,實行行政追責制度和敗訴案件通報制度。三是建立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定期交流、互提建議制度。四是建立司法建議聯動反饋制度。由樂清市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單位針對法院司法建議制定整改措施,并責令相關涉案單位認真總結教訓,完善執法規范,并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法院。
三、取得的成效
(一)行政訴訟效益明顯提升
通過協調解決行政案件,使行政爭議在立案前或一審階段得到妥善化解,大大提高了效率,節約了訴訟成本,司法資源也得到優化配置。2009年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為29.2%,2010年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增加到45.5%,2011年后撤訴率長期保持在45%左右。2009年至2011年6月,訴前協調化解重大、群體性行政爭議糾紛12起,普通行政爭議糾紛45起。2012年機制逐步成熟后,協調案件數量更是逐步上升,并成功化解10件二審案件和11件涉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至2013年9月份,提交行政協調委員會的案件總數達到33件,占全部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的一半,其中包括了媒體廣泛關注的涉“三改一拆”廣告牌整治的系列行政訴訟案件。
(二)實現了零零申訴
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爭議,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經法院協調未成而判決其敗訴的案件,原告、第三人也能服判息訟。該院2009年以來審結的471件行政訴訟案件,無一案件引起申訴。
(三)實現訴、調分離,減輕法院審判壓力
以往完全由法院主導的行政協調方式在實踐運行中出現一些問題并暴露其局限性,一是訴訟中行政審判人員易陷入無休止的協調工作;二是與相關職能部門協調不力、不暢問題。而依靠行政協調新機制,利用該市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這一新平臺,對一些符合該協調委員會受案范圍的案件,訴前或庭前予以分流,由其主持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法院受理或開庭審理。對于涉及多個部門職能的矛盾糾紛,通過行政協調平臺制定解決方案,根據職責分工指定更具有職能優勢、區域優勢的部門或組織參與協調,解決了扯皮、低效率等問題。
(四)有效促進司法行政良性互動
在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行政機關能親身體會到法院在化解矛盾中所做的努力,一定程度上緩和了行政機關因法院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而產生的對抗情緒,行政機關對司法裁決的可接受程度大大提高,更愿意聽取法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在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成立后,法院可以更有效地發揮業務指導作用,對其他部門的行政執法和協調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一步完善行政程序。
腳注:
1.如樂清市磐石鎮陡門村村民委員會訴樂清市人民政府履行土地行政登記職責一案,該案第三人浙江莊吉船業有限公司的建設項目屬于市重點工程,投資數億元,由于海域使用權糾紛,致使該項目建設阻滯,且100多村民還曾到船廠施工建設現場鬧事,在斗毆中多人受傷,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前該糾紛雖多次進行了協調,均因船廠方所在的海域價值上億,雙方利益爭奪標的巨大,協調無果。2009年9月,該案訴至法院,樂清法院考慮到該案歷時二年多,在當地影響大,且背后交織著刑事案件、集體申訴上訪,村民與政府、企業方的劇烈矛盾等復雜因素,即確定協調解決的思路,通過多方聯動,經過十多輪協調才終于達成一致意見。協調后,村民和第三人都非常滿意,村委會還專門送來錦旗以表感謝。
2.成員單位包括市府辦、市府法制辦、局、公安局、勞動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環保局、房管局、工商局等。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總體評價
201X年,XX市分公司合規工作情況總體良好,市分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員工和營銷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未發生違法違規事件,未出現由于不合規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而引發法律責任、監管處罰、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情況,有力保證了公司業務的較快發展和效益的穩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合規管理人員。明確市分公司分管總經理為合規負責人,本部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合規負責人,并將市分公司理賠部/法律部/合規部作為合規管理部門,在理賠部/法律部/合規部設合規崗,在本部各部門設合規聯絡人,在各支公司設合規崗,落實到具體人員,建立合規工作網絡,進一步明確各自合規管理職責,保證全市系統合規工作組織有序、整體推進、有效開展。
二是打造作業流程標準化平臺構建企業合規經營系統。
近年來,面對財產險市場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司始終高度重視合規經營工作,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立足于練好內功,以作業流程標準化(流程再造項目)為突破口,通過搭建標準化流程管理平臺,初步實現了公司全轄各個崗位工作的標準化與規范化,有效防范了因不合規的經營管理行為引發法律責任、監管處罰、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三是深抓統一授權經營。人保財險公司統一法人授權經營制度是人保財險開展各項經營活動的綱領性制度。201X年4月中旬,我司根據省公司的授權,認真編制分公司轉授權書下發各支公司并派發到本部各職能部門,以確保分公司的各項工作均在授權范圍內開展,避免濫用授權或超越授權。今年來,分公司及所轄各支公司始終嚴格按照總、省公司的授權開展業務經營活動和各項工作,沒有發生任何超權限經營行為。
四是加強內控制度建設。積極引導全市系統轉變發展思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保險業規律辦事,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著眼于長遠和大局,努力做到轉變經營理念求發展,強化內控制度防風險,嚴格執行授權經營制度,加強關鍵風險點管控,認真落實業務、承保、財務、理賠等工作的管控要求,研究制定市、縣兩級公司《權責規范手冊》,確保公司各項經營活動依法合規進行。
五是加強執行力建設,強化合規評價和監督制度。根據保監會《指引》和集團公司《意見》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提高制度執行意識,強化執行力建設,把合規工作落到實處。我司按照總、省公司的要求,提高制度執行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及時評估各項制度和流程,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修訂,同時加大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力度。
六是以推行依法合規經營承諾制度為重點,在系統內形成依法合規、信守承諾的良好合規文化氛圍,筑牢合規經營第一道防線。為推進合規經營“三道防線”建設,為加大合規文化宣傳力度,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提升公司合規管控水平,我司于201X年3月,推行依法合規經營承諾制度,由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向市分公司作出承諾,承諾本人及所在機構及下屬分支機構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信守行業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準則,在經營過程中做到依法合規經營。
七是加強法律訴訟工作。實行訴訟案件歸口管理,制定了訴訟案件集中管理辦法,由理賠部/法律部/合規部負責城區訴訟案件的登記、錄入、聘請律師、賠案處理等,四個縣(市)支公司的訴訟案件也實行了集中管理。訴訟中,嚴格把關,從嚴要求,對不實證據進行認真調查,對涉嫌保險詐騙的案件進行初查后及時移送理賠偵查中心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八是加強反洗錢工作。落實反洗錢工作要求,并做好XX人民銀行每季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的報送工作。201X年,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提高反洗錢工作實效和效率,分公司設立了反洗錢聯絡人制度,在分公司各職能部門、各支公司分別設立一名反洗錢聯絡人,責任到人,避免了工作相互推諉,無人落實。
九是加強學習教育。加強員工職業道德教育和合規經營教育,學會在經營發展中懂法、守法、用法。認真組織學習新《保險法》、《侵權責任法》等,并積極參與行業協會組織的廣場宣傳活動。
(三)存在不足
一是合規工作職能有待進一步發揮,上下協調一致、共同防范合規風險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是合規崗工作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培訓工作亟待加強。
三是合規檢查不夠深入,需要進一步加大監督考核力度。
二、201X年工作思路
(一)把握重點環節,提高合規工作效率
合規工作要以合規風險防范為重點,加強對承保、理賠、財務、單證等重要環節的監控與督查,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合規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查找不足。
(二)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合規要求落實
要強化制度執行力,推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合規工作落到實處。要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定期通報公司在合規經營中發現的一些問題,建立定期反饋制度,促進業務部門加以改進。
(三)加強隊伍建設,促進合規文化形成
總結過去,展望未來,法務部在公司領導的帶領下根據今年公司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要求展開2018年上半年工作,以資金安全、疑難賬款的強力收回為工作核心;以應收賬款的催收,公司重大事務的協助配合,新簽合同、補充協議、法務催款函的起草、審核把關等幾大方向為工作重點;對內協助支持公司客戶管理部、財務部、采購部、辦公室、綜合管理部等部門的工作,對外以催款,商業談判等為法務部的工作拓展,下面將對法務部上半年具體工作進行總結并對下半年工作展開計劃。
2018年工作總結
一、合同管理
(一)審查、起草新簽合同數量
截止2018年6月31日,法務部共審查、修改合同260份,其中銷售合同86份,原材料采購合同55份;車輛配件、車輛維修、車輛輔助用油、機械設備、基建類合同53份;設備租賃合同(泵車、罐車、鏟車租賃合同)35份;其他合同(辦公用品采購、軟件維護、清理外包、皮帶外包等)31份。(合同臺賬見附件1)
(二)重大合同(標的額100萬以上)履行情況分析
1、2018年新簽重大銷售合同履行情況分下(詳見附件2)
2、原材料采購合同履行情況分析
為緩解中心資金緊張,并降低采購成本,2018年上半年中心以商承方式采購水泥,商承到期如未進行付款屆時將面臨巨大資金壓力與訴訟風險。為防范風險,法務部一方面將配合銷售部門加大應收賬款的催收,另一方面配合采購部與水泥廠家進行洽談,必要時達成還款協議延長付款期限。
3、順義攪拌站機組改造合同履行情況分析
(1)合同履行階段:
順義攪拌站機組改造目前正在進行基建工程,因地質原因導致基建施工中增加打樁降水工程量,加之一帶一路、降水天氣等不可抗因素的影響,機組改造工程工期延誤較長時間。
(2)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數額較低,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3%。對方違約成本較低,對其約束力不強,導致工期一再延誤;
二是總承包方對基建分包方監督力度小,致使分包方施工進度慢,時工期延誤的重要因素。
(3)應對工期延誤采取的措施:一是發工作聯系函、律師函要求總承包方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追究其違約責任;二是要求總承包方派駐工程監理人員,加強對分包隊伍的監督管理;三是要求總承包方更換基建隊伍,搶抓工期。
(三)合同審查簽訂、履行中存在的風險
1、合同審查中的不足
(1)合同審批部門將擬簽訂合同報法務部審核時,因合同相對方提供材料不齊全的原因,相關部門大多數情況下無法按照合同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交證明對方合同履行能力情況的文件和人的授權委托書。因此,在合同審查中,法務部僅通過網上查詢合同主體資質等情況對主體的合法性做初步判斷,對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對方資信等無法確信,有可能因為相對方不具有主體資格、人為無權、越權、缺乏履行能力等情形,從而影響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2)審查合同時遇格式合同文本、或權利義務內容簡單、風險較小的合同,僅是口頭告知合同經辦人需修改的地方或在擬簽訂的合同中直接修改,而未出具書面的法律意見書,使合同審核階段出現漏洞。
(3)審核新類型的合同或涉及專業領域合同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存在一些專業條款理解不到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違約條款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合同履行中難以限定對方違約行為,無法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2、合同簽訂時的問題
合同訂立因存在一方先簽字蓋章,另一方再簽字蓋章的情況,此種情況下往往對方通過郵寄的方式將蓋章合同送達合同主管部門,合同上缺少對方的簽字及日期。合同中往往約定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因越缺少簽字而使合同未生效,或因缺少簽字蓋章日期,而無法確定合同生效日期。因合同未生效,無合同履行及違約的限定,可能給守約方造成損失而無法彌補。
3、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1)合同相對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經催告,對方同意及時付款或出具還款協議,但常借故拖延付款或簽訂還款協議,最終因無書面付款協議而成功拖延付款。
(2)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中付款條款常與結構封頂、辦理完畢結算有關,如工程結構封頂,辦理完畢最終結算后三個月內付清余款。合同中因未約定結構封頂時間、結構封頂后辦理完結算時間,對方常因此而拖延辦理結算,從而拖延付款。
(四)合同管理中的工作改進
1、合同審查時要求各部門嚴格按照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相關審查資料;仔細審查每一份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2、遇新領域合同有疑問時,一方面要自學,查找相關資料,另一方面向上級法務、顧問律師請教,切不可閉門造車。
3、合同蓋章時,要求經辦人簽字、寫明日期;如對方未簽字的,告知經辦人員通知對方補齊簽字、合同簽訂日期。
4、還款承諾、協議嚴格落實到書面上;對合同條款仔細斟酌、約定辦理結算、付清尾款的期限,保障條款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二、訴訟案件
(一)2018年訴訟案件情況(詳見附件3)
截止到2018年6月31日,法務部接收債權共計23167047.93元,已通過訴訟和非訴相結合方式回收債權18571184.5元,其中訴訟案件為建工“潤世中心二期工程”、建工“動力增容工程”、通利達“百子灣公租房一標工程”,共回收債權18151022元;非訴案件中鐵遂“地鐵7號線3標”工程通過多次與對方洽商,結清債權420162.5元。
未結涉訴案件金額為5421995.93元,分別為:中建六局“奧林匹克花園二期(A)地塊工程”、大洋“A區地下車庫”、城建四“第五廣場”、總參四部“益泰恒生”。
(二)訴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1、訴訟過程中的存在的問題
(1)立案時因對訴的合并情況理解不到位,而被裁定不予立案,造成時間耽擱。將合同相對方一致的兩個獨立的買賣合同作為一個訴訟案件申請立案,被告知兩個案件應分別立案。上述情況屬于訴的客體合并的情形,應當分別立案,法官視情況可以合并審理、分別判決。
(2)訴訟程序戰,時間長,效率低。開庭前,被告為拖延開庭,于答辯期最后一天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作出駁回裁定后,對方又提起上訴至二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一般為3個月時間,此段時間不計入審限,此種情況下簡易案件審結完畢至少半年以上。一審判決后,對方亦可能提起上訴,自立案至判決生效至少3個月至6個月。一個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可能要經歷一年時間,這就體現出以訴訟方式收回債權效率之低。
(3)證據保全意識低。接收以及發出函件沒有保留快遞單號,無法查詢郵寄、送達時間,難以證明訴訟中對方或是法院程序上是否違法。
(4)獲得勝訴判決后,執行難。一般情況下,如對方有履行能力,僅為拖延付款的,立案后開庭前或開庭時雙方便能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對方亦能按照和解、調解協議履行付款義務。如對方確實無履行能力,即便獲得生效的勝訴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法執行回欠款。
2、應對措施
(1)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理解,將理論應用于實踐。立案前,做好充分的論證,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詳盡分析,對從立案到案件審結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預演并制定出應對措施。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2)如對方準備程序戰,一是盡可能通過己方訴訟行為在程序上縮短時間,比如收到對方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可以節省5天時間;收到對方上訴狀立即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可以節省15天。雖然這些時間微不足道,但應盡最大的努力爭取早日獲得勝訴判決。二是加強與書記員、法官溝通,盡快安排開庭審理。三是加強與對方溝通,盡可能達成和解,在一定期限內支付欠款,申請撤訴。
(3)提高證據保全意識,將合同履行過程中、訴訟過程中來往函件掛號、郵寄、電報、電話記錄和郵寄憑證等單據都要整理入檔。
(4)為保障債權的實現,及時采取訴訟保障措施,如訴前保全(采取訴前保全后30天內向法院起訴)、訴訟中保全及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前的訴訟后保全(應當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后5天內申請強制執行)。
三、其他工作
1、業務風險評估與規避、往來函件解讀與回復。
截止6月31日,法務部共協助客戶管理部、綜合管理部出具律師函5份,工作聯系函10余份。發函后對方積極還款或簽訂還款協議,通知回函的期限內未回函的法務人員則采取訴訟手段維護中心合法權益。
2、加強制度建設,并嚴格落實。
(1)為加強法治國企建設,促進企業風險管控水平的提升,法務部依據集團“七五”普法工作實施方案及實業公司的“七五普法”工作實施細則,制定了商混中心的“七五”普法實施細則并嚴格貫徹落實細則要求。
(2)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銷售、采購、債權轉移等不同類型合同的具體實施細則,有效的規范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了合同管理和風險防范機制。
(3)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將法律培訓納入企業培訓內容,提升廣大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2018年3月9日,通過組織法律知識考試的方式對中心各系統合同簽訂及管理人員40余人進行培訓,2018年5月9日,商混中心邀請實業法律合約部經理張憶南對中心領導職工進行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培訓,兩次培訓不僅調動了各崗位人員學法的積極性,提高了相關人員合同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更有利于加強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2018年法務部工作雖然較2016年有所提升,但仍存在較大的不足,為解決這些問題,法務人員在完成基本工作的基礎上,要不斷加強學習。強化理論知識的同時,要學會運用到企業治理中,踐行依法治企。
2019年工作計劃
一、提質增效把好合同關
1、鞏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審核機制,不斷完善完善中心合同管理辦法及授權制度,嚴格依照制度進行評審,加強合同審核的有效性。
2、深入調研,根據商混行業的行業規范和商業習慣以及業務部門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實際操作和公司利益。
3、保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審批速度,并提出相應的書面法律意見和相應的修改。
4、加強合同履行中的全方位管控,對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提示并制定可行的解決辦法,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
二、攻堅克難降低應收賬款
1、協助業務部門對中心債權進行清理和催收,對存在風險的工程進行跟蹤。落實中心“三色預警”制度,對債權進行直觀分類并提出建議。
2、建立健全的訴訟管理制度。一是做好已發生的案件統計工作,建立大案臺賬、分析研究機制;二是在面臨可能發生的糾紛時,應采取及時有效措施應對;三是建立糾紛化解機制,做好訴訟前與對方當事人的協調談判工作,爭取雙贏;四是堅持訴前案件盡職調查、法律糾紛案件訴前、訴中法律論證、訴訟調解機制等訴訟管理機制;五是定期對已發生案件進行總結,把握案件發生規律和訴訟技巧。
3、對中心老債權(北京城建四集團第五廣場項目、總參四部、天津濱海新區案)進行持續跟蹤,探究可行性解決方案尋找新的突破點。加強與法院溝通協調,采取多種途徑推進歷史積案解決。
三、宣貫落實“七五”普法工作,推進法治國企建設
1、強化依法合規,完善制度建設。結合中心發展需要,不斷完善中心的制度體系,使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依法治企。
2、主動適應發展,提升法律管理水平。做好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切實將法律風險管理 “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全程深入參與企業改制改革、業務談判、重大經營事項決策、投資融資、合同審核、糾紛案件、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宣傳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工作,充分發揮法務人員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解決”的重要作用。
3、豐富普法載體,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學習宣傳法治國企建設系列文件和要求,推進企業完善法人治理;豐富普法載體,創新普法形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傳播作用,充分調動全體員工參與普法工作的熱情,調動全體員工學法用法守法的積極性;把法治教育納入職工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將法律法規與職業技能、安全生產等培訓相結合,促進各項工作依法合規進行。
四、提高自身素質
近年來,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行政審判中的協調工作,在工作中始終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相結合的原則,以協調為主化解行政爭議,力促官民和諧,修復黨群、干群“魚水情”。現就我院三年行政案件進行司法統計分析,并對其形成原因,存在問題,以及相應的對策進行探討。
一、行政案件的基本情況
自2009年來平樂縣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47件,審結47件。其中原告主動撤訴30件,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撤訴1件,和解撤訴率達65.96%,相比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和解撤訴率高出38個百分點。駁回起訴4件,駁回訴訟請求5件,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5件,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2件。受理審查非訴執行案件1052件,裁定準予執行1010件。2009-2012年行政案件上訴14件,上訴率為29.78%,比全市法院行政案件上訴率低25個百分點,且所有上訴案件二審結果均為維持原判。
二、行政案件的特點以及原因分析
1、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少。相比刑事、民商事等其他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相對較少。
究其原因,一方面,主要是些年來,絕大多數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使得行政相對人的滿意度提高,同時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中有效的化解了行政爭議,減少了行政訴訟案件;另一方面,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不夠到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識不強,依法維權的意識較差,還有些行政相對人被處罰后,不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或者不敢提起行政訴訟。
2、案件類型豐富。平樂縣人民法院近四年來共受理47件行政案件,涉及到土地行政管理的共有5件,林業管理4件,城建規劃9件,房屋登記11件,勞動和社會保障5件,交通、稅務、民政各2件,治安、計生各1件,其他4件。城建、房屋登記占受理案件的42.55%.究其原因,主要是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由于在土地處理和城鎮規劃過程中有的行政機關工作不夠細致,實體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問題,再加上歷史遺留問題,導致此類行政案件占了法院所收行政案件相當大的比例。
3、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增多。行政非訴執行案件95%是計生非訴執行案件,法院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服務于全縣人口與計生工作大局,大力協助政府解決社會撫養費征收難的問題,對這類案件加快審查速度,保證審查質量,加大執行力度,既保證了案件的順利執行,又促進了計生部門依法行政,取得了一定成效,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案件的增多也說明我縣的計生工作形勢仍然嚴峻。
4、結案方式以原告主動撤訴居多,實現高撤訴率。2009年收案16件,撤訴結案8件,撤訴率為50%.2010年收案10件,撤訴結案6件,撤訴率60%;2011年收案9件,撤訴結案8件,撤訴率88.89%;2012年收案12件,撤訴結案9件,撤訴率為75%.遠遠超過全市法院一審和解撤訴率,并且實現連續12年案件“零上訪”。
三、探索行政審判新機制,實現高撤訴
平樂縣人民法院在多年的行政審判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探索行政審判新機制,實現行政審判高撤訴率。
一是找準平衡點,注重在審理的各階段適時的協調,就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溝通交流,找準解決糾紛的平衡點,提出既維護行政相對人基本合法權益,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具體協調方案,兼顧雙方,力求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理解和認可,從根本上平息紛爭。如在審理原告歐某訴被告平樂縣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規劃許可一案,訴訟前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多次交涉,但一直未得到合理的處理和補償,雙方當事人爭議很大,協調困難。行政庭辦理該案時,從協調解決歐某和第三人的糾紛入手,最終三方當事人均達成互相諒解意見,原告撤回了起訴。
二是防患于未然,積極促協調。在行政審判工作中,通過審理和審查行政案件發現行政機關有不規范行政行為的,積極主動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協調溝通,指出錯誤并提出改進建議,減少行政執法錯誤,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此外,還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邀請相關行政機關組織干部職工旁聽庭審,以案說法;針對性地提出司法建議等多方途徑有效提高行政案件行政首長出庭率。在內形成領導重視、行政庭為主、各部門聯動的工作格局,在外形成人大監督、政府配合、社會各界關心的良好環境。
三是服務大局,注重效果。平樂法院的行政審判在堅持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追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的統一,尤其是在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的案件,堅持從穩定和大局出發,力求案結事了。如長達6年的二塘水果市場征地案,其中17戶農戶拒簽征地協議,并且態度強硬,情緒激動,影響征地工作進展。我院對征地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后,一方面建議政府完善安置措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滿足征地戶合理、合法的補償要求,一方面組織干警多次前往征地戶家中做說服教育工作,最終所有農戶均自愿主動簽訂土地征收協議,支持二塘水果市場建設。
四、存在的困難與困惑
近年來,平樂縣人民法院雖積極采取多項措施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在審判實踐中仍有諸多困難和困惑,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行政審判工作重視不夠,很少研究行政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對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的具體措施研究不夠,不能很好地為行政審判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2、案件處理難度日益加大。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給法院審判帶來了更多實踐上的難點疑點問題。涉及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矛盾和爭議大幅上升,尤其是因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社會保障等引起的群體性訴訟和集團訴訟案件不斷增加,案件處理難度日益加大,處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性事件。
3、有些部門對法院行政審判不理解。行政機關怕當被告,怕敗訴,認為有損“面子”,影響行政管理的“威信”,或者擔心影響行政績效的評價,因此對行政訴訟有抵觸情緒,成為行政審判的絆腳石。
五、解決問題的一些建議
1、構建多元化解機制和完善法院內部化解糾紛機制,力爭案件協調和解。建立“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法院推動”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良性互動的協調配合機制,主動延伸審判職能,有效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把大量糾紛解決在訴訟之前。
2、規范完善提升案件質量機制。完善行政審判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規范開庭、合議、延長審限審批等,促進案件質量。建立案件質量評查長效機制,加大案件協調的力度,做到依法審判和積極協調并重,調解優先,提高調撤率。
㈠加強依法行政重要而緊迫。堅持依法行政,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保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行政效能的根本途徑。國務院和省政府對市縣政府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確的、更高的要求。我市當前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亟待解決和加強。
㈡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市長辦公會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集體學習重要及新公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主講。鎮(辦、區)(以下簡稱鎮)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要堅持領導干部集體學法制度。市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實施市長辦公會議集體學法并對各鎮及市政府職能部門領導干部集體學法進行督查。
㈢強化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和考查。建立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學法培訓檔案,自**年開始,三年內將全市行政執法人員輪訓一遍,每年培訓650人左右。新增公務員上崗前必須參加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依法行政知識考試,未通過考試的不得辦理進入手續。
二、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規范行政決策程序
㈣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錄。市、鎮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每年初研究制定當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錄。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具體包括: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編制財政預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制定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制定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生態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城市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需要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鎮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重大決策范圍根據其職能和決策事項的性質、重要程度及影響進行合理確定。
㈤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
1、推行重大決策聽證制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收費、規劃、環保、公共安全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遵守聽證規則,規范聽證程序。合理遴選聽證代表,向社會公布聽證代表名單。聽證舉行7日前,告知聽證代表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一律公開舉行。吸收采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2、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執行“三個一律”規定,即所有市長辦公會、市長碰頭會法制辦一律參加,所有重要招商合同、優惠政策一律由法制辦把關,所有政府規范性文件出臺一律經法制辦審查。市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須報備案審查,合法性審查后形成審查報告。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3、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經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集體決策形成會議紀要并存檔。
4、推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滿1年后,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實施情況后評價須形成后評價報告。市政府部門的重大決策后評價報告須向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除突發事件適用規定的決策程序外,其他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方案研究組織聽證合法性審查集體決策后評價。每一決策階段都要專題記錄。
㈦完善法律顧問和專家咨詢制度。市政府聘請3-4名專業律師為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在市政府法制辦的組織下,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重大行政糾紛調處等提供法律意見書,為市政府部門的重大涉法事項提供法律援助。鎮政府及市政府職能部門建立相應的法律顧問制度。市政府聘請各類專家組成政府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涉及全市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和提交的重大項目、擬定的重大決策進行論證,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咨詢。
三、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
㈧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執行規范性文件清理周期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每隔2年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對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工作結束后,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㈨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監督管理制度。
1、執行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及權限。嚴格遵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2、執行規范性文件事前審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前須經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鎮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前,須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不得。
3、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鎮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市政府法制辦自收文之日起60日內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嚴格審查。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者超越法定權限、違反制定程序的,通知制定機關在60日內自行修改或撤銷。在規定期限內未修改或撤銷的,由市政府作出決定予以撤銷。
4、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年1月1日開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都必須明確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沒有明確有效期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后,該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期滿仍需繼續執行的,經過評估或修訂后,按照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相關程序重新公布實施。
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㈩堅持嚴格執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1、嚴格執行對各類企業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各類企業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前,須報經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批。同時,行政執法部門對各類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對其他行政相對人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須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2、設置行政處罰最低限。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教育為主的原則,以糾正違法行為為目的,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適當實施行政處罰。設置行政處罰最低限,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嚴格實施,低限以外的行政處罰執行備案制度。
(十一)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工作。
1、加強執法資格認定工作。符合法定條件、經審查合格的行政執法主體,由市政府法制辦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告。凡未經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擬上崗執法人員經考試合格的,授予行政執法資格,辦理行政執法證件,準予上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使用國務院部委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須到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實行行政執法證年檢制度。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機關聘請的協警員、協查員、協管員、監督員等均不得直接從事與行政執法有關的調查、取證、處理等工作。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2、落實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相關部門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3、強化社會公示工作。政府有關部門須將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目錄,執法權限、執法范圍、處罰和強制措施的種類、執法程序;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依據、收費對象以及行政機關所作的服務承諾、行政管理相對人投訴渠道、方式和過錯責任追究的方式等,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編辦、市效能辦等部門將以上須公示的內容進行清理匯總,經審查后在政府網站公布。
(十二)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杜絕以收費、罰款等方式籌措行政執法經費的做法。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五、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十三)加強社會監督及信息公開工作。市、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須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司法監督,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各方面反映的問題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
(十四)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落實行政復議首長負責制。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有案必受。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變更的堅決予以變更。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市政府成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必須在市政府法制辦的協調下,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十五)加強行政訴訟工作。杜絕“三不”(不出庭應訴舉證、不繳納訴訟費、不執行生效判決)行政訴訟案件。以鎮政府和市政府部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確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庭的,必須委托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重大復雜行政訴訟、集團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必須出庭應訴。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履行。市政府法制辦商市法院每年選擇1起以上典型行政審判案件,組織鎮政府及市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首長、行政執法負責人到庭旁聽,總結行政執法的經驗教訓。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市政府成為被告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必須在市政府法制辦的協調下,切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十六)規范行政賠償工作。以市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由市政府法制辦嚴格依法依規辦理;以鎮政府和市政府部門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辦理結果須向市政府法制辦書面報備。
(十七)積極辦理民事糾紛案件。市、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應積極辦理所涉民事糾紛案件。各鎮及市政府部門的重大民事糾紛案件,辦理結果須向市政府法制辦書面報備。
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追究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市、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地、本部門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要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把加強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尚未建立法制工作機構的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年年內須建立法制工作機構(內設機構調整職能,不另增加編制),選派德才兼備的中青年干部到法制機構工作。繼續將依法行政工作作為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領導班子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指標,切實推進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十九)落實依法行政報告制度。鎮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每年年底須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二十)加大依法行政責任追究力度。
1、對履行依法行政領導職責不力,導致本行政區域一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對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市政府成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且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導致市政府成為行政訴訟被告且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嚴肅追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鎮政府及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3、對不履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涉法糾紛調處職責的責任機關及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4、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