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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進一步提升車間人員的規范化管理,本著“層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特制訂碳九車間績效考核分級管理辦法。
二、層級考核范圍
1、車間主任對車間分工主管人員及班組長考核
2、分工管理人員對班組長考核
3、班組長對班組成員考核
三、考核內容及要求
1、各級考核可均按《碳九車間績效考核管理細則》進行考核
2、車間管理人員發現問題完全依照《碳九車間績效考核管理細則》進行考核,如問題項為屢查屢犯現象將加倍考核
3、班組各級在進行考核前需上報車間管理人員,班組自行考核分數為《碳九車間績效考核管理細則》中該問題項分值的60%
4、若班組未進行考核,而車間管理人員發現問題項將對班組各級人員進行考核。其中責任人占分值比重100%,班組長占分值比重60%
5、各級考核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嚴禁出現欺瞞現象
6、每季度車間管理人員依照班組自行考核與車間考核進行對比,若班組自行考核次數比例與車間考核次數比例相差較大,則車間將對班組長進行考核
7、班組自行考核要注意考核質量,嚴禁為了應付車間的季度考評,出現糊弄了事現象
8、如公司檢查時發現問題并作出考核,車間將追究車間分工管理人員、責任班組班組長及責任個人,若班組責任個人不明確,直接考核班組。其中責任占比車間分工管理者及班組長占60%,責任個人占100%.正常情況下出現此種現象車間考核分值將為《碳九車間績效考核管理細則》中相應分值的200%,若影響惡劣車間視情況加重考核200~500%。
四、其他
班組人員存在以下現象班組各級無權考核
1、遲到、早退、曠工等
2、串班、請假
3、崗位練兵考試、應急演練
4、打架、斗毆
5、睡崗、串崗
一、請進來學
(一)活動目的
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人員,通過集中學習與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管理相對人的經營行為;通過相應的考核,來檢驗管理相對人的學習成果,以理論指導經營行為,促使其規范經營。
(二)參加人員范圍
有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
(三)活動安排
1、學習時間:定期或不定期。
2、學習地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學習內容:
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細則》,其他與藥品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
藥品經營單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細則》、《品和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其他與藥品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
藥品使用單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省藥品使用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其他與藥品使用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考核辦法:采用答卷的方式進行考核。
二、坐下來聽
(一)活動目的
對上述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采取讓其“旁聽”稽查人員模擬現場處理同類案件的方式,使其進一步了解執法的公正與公平,并通過稽查人員對不同情節的違法行為有不同幅度處罰的講解,體現稽查辦案的人性化。
(二)參加人員范圍
有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
(三)活動安排
1、時間:在模擬案件的合議過程中,適時邀請行政相對人參加。
2、地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走出去看
(一)活動目的
通過觀摩管理規范、經營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樹立“規范藥房”、“誠信企業”的典型,以點帶面,促使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在學習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按照“規范藥房”的模式,自覺改正自身不足,規范自己的行為。
(二)參加人員范圍
有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
(三)活動安排
(一)為加強對局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人[]85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臨時聘用人員是指不占用正式編制(指行政、事業編制),與我局簽訂臨時性聘用合同的,在崗位上從事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在后勤服務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和一般技術人員四個層次;后勤服務崗位分為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處為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部門。
(四)聘用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各部門應充分發揮現有人員的潛力,嚴格控制,合理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招聘臨時人員時,應事前將用人理由、聘請人數、計劃安排崗位等情況以書面材料報政工處,經局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條件和招聘程序按《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人[]85號)執行。
(二)臨時聘用人員按公安、計生部門和我局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聘請臨時工作人員須體檢合格,并審核身份證、戶口簿、待業證(或失業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明(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學歷證明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證件的原件,同時提交體檢報告和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一份備案。
2、聘請外地臨時工作人員,還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3、聘請從事食堂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須持有衛生健康證。
4、聘請駕駛員須持有駕駛證及有關部門提供的安全行車證明。
5、聘請在微機、水電等特殊工程崗位的臨時人員,應持有相關部門培訓證明及上崗證。
(三)新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均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根據工作任務、職責范圍和有關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工資福利待遇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福利根據工作崗位和本人實際工作能力及貢獻大小,參照本市同類人員的收入情況確定,并在合同中明確。
(二)臨時聘用人員的月工資一般由基礎工資、崗位津貼和獎金等組成,其待遇與考勤及工作表現掛鉤。試用期工資和聘用期工資標準詳見附表。
(三)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基本養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員的醫藥費按《局職工醫療費報銷管理暫行辦法》(政[]64號)執行。
(五)臨時聘用人員原則上不解決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請病事假、教育培訓等)由用人部門負責,并按局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二)用人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明確其崗位的工作范圍和標準,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三)臨時聘用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局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四)用人部門要根據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性質,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按月對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政工處作為獎金發放的依據。
(五)臨時聘用人員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局相關規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六)臨時聘用人員在工作中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由本人作出檢查并扣發1—3個月工資、津貼和獎金;嚴重的作辭退處理;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除解聘外還要追究責任。
(七)對一年內考核2次不合格的臨時聘用人員將解除合同。
(八)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需辦理工作交接、歸還所借公物和錢款手續后,方可離局。
(九)用人部門要在年終結合日常考核情況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將本部門下一年度臨時聘用人員增減計劃報政工處,局政工處匯總并經領導集體研究后報省局人事處。
五、附則
摘要:介紹中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現狀,存在問題的分析,完善立法的探討。
1、法規體系現狀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作為承壓的特種設備,一旦發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發火災、中毒等災難性事故;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作為載人的特種設備,一旦運轉失靈,往往會造成人身傷害事故;防爆電氣是在具有爆炸危險場所中使用的特種設備,一旦失控,往往造成場所爆炸等破壞性事故。
由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發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性,世界上各主要工業發達國家一般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規體系進行規范和管理。
中國目前還沒有特種設備的專門法律。
對于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的安全法制,我國目前主要是依據1982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暫行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確立了依據。為貫徹落實《暫行條例》的實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根據《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授權規定,制訂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由原勞動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頒發。以后陸續頒發了有關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先后頒布了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形成了“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三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第一層次: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1)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條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2)法規性文件:《〈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注:關于《實施細則》的歸類屬性,筆者認為,應屬于國務院條例授權頒發的法規性文件)
(3)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通過的條例
根據憲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目前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勞動安全監察條例等,其中21個條例中有與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相關的規定。
第二層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這部分內容是監察制度的主要內涵。
(1)部門規章:以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經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告的“辦法”、“規定”,目前以“令”形式的承壓特種設備類“部門規章”已有三個,即《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1997年7月18日勞動部令第8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
(2)規范性文件:以部門文件形式發出的“監督管理規定”、“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技術檢驗規則”等,目前已有38個,其中監督管理規定、辦法類24個;安全監察規程類8個;技術檢驗規則類6個,(詳見下列目錄)。
①監督管理規定、辦法類: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管理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章程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監督考核辦法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焊接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鍋爐使用登記辦法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
----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機構資格認可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人員考核注冊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機構資格認可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實施細則
②安全監察規程類: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③技術檢驗規則類: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鍋爐化學清洗規則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第三層次: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
(1)相關標準:是指一系列與鍋爐壓力容器有關的國家及行業標準。擇其主要的相關標準,列有:
----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
----GB1576-1996《低壓鍋爐水質》
----GB12241-89《安全閥一般要求》
----GB9222-88《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
----GB/T16508-1996《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
----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11345《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JB1152《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
----JB4730《壓力容器無損探傷》
----JB1609《鍋爐鍋筒制造技術條件》
----JB1613《鍋爐受壓元件焊接技術條件》
----DL612-1996《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JBJ27-96《工業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30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
(2)相關技術規定、要求,是指有關部門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為貫徹落實法規的
實施,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技術規定、條件和要求,主要有: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考核大綱》(勞鍋局字〔1989〕14號)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工作質量保證手冊〉編寫導則》(勞鍋局字[1989]46號)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定》(電安生〔1994〕257號)
----《關于公布〈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的通知》(勞安鍋局字〔1995〕52號)
----《關于公布〈A、B級鍋爐制造許可證審查要點〉的通知》(勞安鍋局[1995]68號)
----《關于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校驗的若干意見》(勞辦鍋字〔1992〕18號)
----《工業鍋爐T型接頭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規定》(質技監鍋字〔1998〕10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鍋爐安裝質量監督檢驗的通知》(質技監局鍋發[1999]162號)
……
2存在問題分析
盡管上述法規體系、制度的建立,對改善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但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需要完善的內容。
2.1監察制度缺少專門法律的支撐
與國際上情況相比,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法規體系中在法律層次上存在差距。
鑒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危險性的特點,國際上一些發達的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管理有專門的法律。而我國的特種設備法規體系中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文本或明確的法律條款。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對于特種設備的監察管理,增加了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器等方面的內容,而對這些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的建立,則缺少法律、法規的支撐。由于監察內容發生了變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和調整。
2.2現行的《暫行條例》已不適應新的管理體制和經濟環境
《暫行條例》是1982年頒發的,至今已實施了18年,《暫行條例》頒發后已經歷了四次機構調整,主體關系已發生了變化;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各方面的法律責任。
由于目前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暫行條例》有些內容已不適應新的經濟體制,對于特種設備事故的處理、處罰措施缺少明確的規定。
2.3部門規章不健全
作為法規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部門規章”內容不健全,目前,除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1997年7月18日勞動部令第8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以外,其他承壓與特種設備監察管理規定、辦法,都不是以“部門規章”形式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而是以“部門文件”形式發出的。
2.4標準體系不完整
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國家的標準相比,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標準體系尚不完整,目前還沒有將鍋爐和壓力容器納入同一標準體系,因此存在鍋爐相關標準和壓力容器相關標準(如相關的材料標準、焊接工藝評定標準及無損檢測標準)不統一、不協調的問題。
2.5亟待明確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主體關系
現行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多數是在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前制定的,這些文件的執行主體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后,主體關系發生了變化,應對這些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明確各方面的主體關系。
3立法探討
在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立法方面,完善的法規體系結構層次應該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四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3.1立法的可能性
關于法律的確立。在今年三月份召開的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有近2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6項關于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議案。由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發生事故、造成社會生產和國民經濟遭受破壞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的危險,人大代表們提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便強化政府對特種設備的監察和管理,確定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職能,規范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及進出口等環節的行為,明確各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處罰原則,從而遏制惡性事故的發生、達到降低事故率的目的,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人大代表能夠提出關于特種設備立法的議案,說明對這類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得到認可,也說明社會各界對特種設備安全法制的要求日益增強,渴望盡快有一部專門法律進行規范和調整。特種設備的立法能夠取得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相信這一點將會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暫行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建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制度確立了依據,《暫行條例》的執行對改善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狀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為特種設備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特種設備的立法,具有廣泛的國際基礎和較好的立法環境,有可借鑒的成功經驗和基本內容;另一方面,完善立法,建立法規制度,是加入WTO的要求,使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與國際接軌,符合國際慣例。
因此,應該繼續努力爭取設立《特種設備安全法》。
3.2修訂《暫行條例》
應該盡快對《暫行條例》內容進行全面修訂,使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按照機構改革三定方案,明確的執法主體關系及各方面的責任;增加壓力管道、小型鍋爐和常壓鍋爐的監察內容;增加進出口的有關內容;增加有關罰則。
3.3制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全面宣傳貫徹《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加強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的監督管理,俟條件成熟,制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并完善配套的行政規章、技術規程和國家標準。
3.4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規章制度
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有關規定,國務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局務會議決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應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規章制度,凡涉及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以及行政管理性內容較突出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辦法,均應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予以公布。而對于目前已經有的、以“部門文件”形式下發的監察規定、辦法,應盡快予以修訂和完善,并進行分類,屬于“部門規章”的規定、辦法,應按《立法法》的規定予以公布。
此外,在法規體系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層次中擬增加有關的內容,諸如:《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若干規定》、《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檢驗機構管理辦法》、《鍋爐制造資格管理辦法》、《鍋爐安裝監督管理規定》、《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規則》、《在用壓力管道檢驗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校驗規則》等等。
一、建立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關系
(一)建立集團財務關系遵循的原則
1、發揮集團整體優勢,互惠互利,平等、競爭、效率的原則,共同發展壯大;
2、依據《公司法》建立各自的法人治理結構,各自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3、依據資產(股權)紐帶關系,分別按全資子公司(或子企業)、控股公司、參
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處理集權與分權關系,集團公司享有資產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并依法對各公司實施財務活動監督管理權;
4、遵守合同協議,按市場規則辦事,維護法人權力,按章程分配收益。
(二)建立適應企業集團組織機構模式的內部財務關系
集團公司所屬各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本金為集團公司投入,集團公司與各子公司是投資與被投資關系,與各層次的內部財務關系為:
1、與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財務關系。
(1)集團公司行使出資者財務管理的決策職能,集團公司財務部行使出資者財務管理的執行職能;
(2)依照《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集團公司通過規范母子公司之間的各項財權與事權關系,行使資產收益權、重大決策權。
(3)子公司董事會行使經營者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的決策職能,子公司財務機構行使經營者財務管理的執行職能;
(4)對子公司財務機構的建立,會計政策與制度、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資金籌措的統一,對外擔保、資產損失的處置、收益分配等重大方面進行約束控制。
2、集團公司內部各公司之間的財務關系
(1)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各子公司之間相互提品、勞務協作等,其價格制定遵從市場原則,由子公司雙方協商定價,并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
(3)子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之間可以互相參股;
(4)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借貸、收支業務結算通過集團公司“財務結算中心辦理”;
(5)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收支業務結算通過集團母公司辦理。
3、集團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內部財務關系。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集團公司的主要生產部門,以成本控制為主,內部獨立核算,自計盈虧,其經營生產財務統一受集團公司控制并管理;財務上實行兩級管理、三級核算。
(三)建立嚴格的經濟責任和獎懲制度突出三個結合:“激勵與約束結合”。
“結果管理與過程管理結合”、“外部約束與內部自律結合”。把子公司經營者的利益分配與資本保值增值相結合,通過強化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外部財務管理和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經濟責任制指標全過程的考核評價,嚴格獎懲兌現。
二、發揮集團財務管理功能
(-)制訂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及細則
1、子公司的哪些財務會計行為(或事項)應由母公司決策;怎樣確保集團的財務制度在子公司全面貫徹實施;如何確認子公司對母公司的資本實施保值增值,是出資者制定對成員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關鍵。以此為出發點,集團公司財務部先起草了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總則),在試運行中廣泛征求意見,逐步修改細化成九個財務細則,通過一年的試運行并達到初步效果后,再修訂財務管理辦法(總則),形成出資者對子公司財務管理12個配套制度。12個配套制度是《對全資、控股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總則)》;《對于公司財務管理組織結構、財務人員、財務管理職責及審批權限的規范細則》;對子公司會計政策、財務制度管理細則》;《對子公司財務計劃與財務目標管理細則》;《對子公司資產與投資管理細則》;《對子公司資金管理細則》;《對子公司成本管理細則》;《對子公司價格管理細則》;《對子公司收益分配與稅費解繳管理細則》;《對子公司財務監督管理細則》;《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體系管理辦法》;《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結算辦法》。
2、各子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集團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及原則,結合本公司經
營生產服務特點,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約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財務行為,形成母子公司財務配套制度體系。
(二)完善財務組織分工,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
1、為適應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具有的股東會、董事會的決策層和經理班子兩個層次的財務管理要求,子公司設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分別負責兩個層次的財務管理。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作為董事會和經理在財務管理上的高級專業人員,為其提供專業顧問和授權進行日常經營者財務決策。財務總監由集團公司委派,進入子公司董事會;總會計師(或財務部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并報集團公司備案;原則上未經批準不應撤換。同時子公司設財務部,負責履行子公司財務管理的執行職能;分公司不設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集團公司全體財務人員統一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考核、調配,并建立等待上崗的后備會計人員,形成競爭淘汰機制。
2、在委派干公司財務總監的嘗試中,各子公司的財務總監除了代表集團公司履行財務監督職責外,還與子公司經理班子一起共同為企業的經營生產決策、資產的增值出謀劃策,當家理財。
(三)確定子公司財務目標,建立經濟責任制考核體系
1、確認子公司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總額、上交稅費等考核必成指標。
2、經營者的利益分配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效益好上浮工資、獎勵,反之則下浮。
3、進行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日常指導與監督檢查,及時解決運行中的不協調問題,完善修改財務制度體系。
4、對各經營者執行日常審計與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結合的辦法,嚴格獎懲兌現。
(四)強化集團內部財務結算中心的功能
財務結算中;已是企業內部辦理金融業務、組織資金管理的機構。在遵從國家金融法規的原則下,既發揮對公司內部單位(非法人單位)的結算、信貸、監督功能;同時又有辦理集團成員單位(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等法人單位)之間的財務結算、成員與外部(通過銀行)結算的功能;同時還具有對子公司資金統存統貸、母子公司資金統一調度、加強資金使用監督、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率等功能。這些功能的發揮均由集團公司制定的財務結算政策予以保障。
三、適應新體制下的財務管理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企業集團管理水平的提高,離不開會計由核算型職能向管理型職能的轉變。隨著財務會計與管理會計逐漸融為一體,如何發揮會計的職能作用,起到參與集團公司經營決策,實施適時控制和開展經濟分析活動,從經濟業務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財務控制與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環節。
2、要處理好雙元控制主體的利益平衡。如何正確處理代表國家所有者的集團母公司與擁有經營權的子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尋找所有者與經營者兩元控制主體的利益平衡點,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與會計方法,是既能滿足所有者為了保證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而對經營者的控制,使他們得到經營者的情況和準確及時的會計信息;又能體現經營者“個人”所創造的價值,使會計信息不失真的關鍵所在。
3、投資主體多元化要求會計人員不斷提高素質。多元投資主體的各自利益之爭是造成集團內部經濟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同時對會計人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會計人員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所處理的會計事項的結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人員的素質高低決定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質量的高低。
4、應加強日常經濟監督、財務審計。為了維護集團公司作為出資者的合法權益,監督董事經理和子公司經營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母公司規定,對子公司進行日常經濟監督和財務審計是非常重要的。在進行日常經濟監督和財務審計時,應充分發揮各監督部門的職責作用,各行其責。具體為:
(l)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和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