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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食收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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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食收購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強化政策性糧食監管,確保各項糧食政策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對糧食最低收購價等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五要五不準”收購守則。

      二是扎實開展糧食庫存檢查,規范檢查方式,嚴格檢查要求,提高檢查質量,推動糧食庫存檢查和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

      三是加強對地方儲備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的監管,督促承儲庫點落實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儲糧安全。

      四是進一步規范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監管工作,完善和落實政策性糧食出庫協調機制,確保競價銷售的糧食按照交易規則和政策要求及時出庫。

      五是加強軍供、救災糧等政策性糧油供應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性糧油供應及時、安全。

      二、強化全社會糧食流通日常監管,維護全縣糧食流通秩序。

      一是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在全縣集中開展糧食收購資格核查,對糧食收購主體實現規范化管理。

      二是扎實開展對糧食收購活動、糧食經營者報送糧食經營數據和履行最低、最高庫存量義務情況、《糧食應急預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全社會糧食流通秩序。

      三是開展對糧食經營企業在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出入庫環節執行國家糧食質量管理政策和標準情況的檢查,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糧食質量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四是更新完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管理工作信息系統,進一步健全糧食經營企業信息檔案,建立糧食經營者誠信評價制度,并依據誠信等級對糧食經營者實行分類監管。

      五是配合工商、衛生、質監、物價等部門加強對糧油加工、批發、零售等重點環節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三、強化涉糧案件查處,提升糧食執法社會影響力。

      認真做好舉報和投訴的受理工作,暢通反映問題的渠道,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領導和社會高度關注案件的查處力度,重點查處涉及種糧農民利益、政策性糧食收購、銷售出庫和庫存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規案件。嚴格規范執法程序,規范使用執法文書,做到定性準確、裁量得當、執法文明、杜絕投訴事件發生。

      四、強化執法體系建設,切實做好監督檢查基礎工作。

      一是落實糧食執法職能。接受縣農業和糧食局委托,切實履行糧食執法職能,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到位”。

      二是加強糧食法律法規的學習與宣傳。認真做好新修訂的《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的學習宣傳工作,營造依法管糧氛圍。

      糧食收購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糧食收購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國家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和中央與地方分級負責制。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的工作。

      各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的建設,充實加強監督檢查人員隊伍。

      從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出示《糧食監督檢查證》。《糧食監督檢查證》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由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其他部門在執行糧食監督檢查任務時,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對糧食經營者違規行為的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并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提出監督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被檢查對象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的原因、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等。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

      (五)對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糧食經營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或處罰決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職能分工移交有關司法機關、部門、單位處理。

      (六)將監督檢查結果、處理意見或建議通知被檢查對象;需要進行處罰的,執行處罰決定;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跟蹤監督處理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將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歸檔。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被檢查對象不在場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糧食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按規定應獲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而未獲得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者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流通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數量較大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三條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經售糧者舉報并查實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欠付3個月以上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糧食經營者違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糧食庫存量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糧食經營者未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加工、銷售。非法銷售、加工被污染糧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發現監督檢查部門有違反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糧食收購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庫于二××年七月完成改制工作,組建了新的庫領導班子,優化聘用了職工隊伍。現有職工52人,有效倉容33500噸,庫存糧食近*萬噸。近年來,該庫在管理上突出一個“細”字,狠抓一個“嚴”字,追求一個“新”字,不因庫小而自輕,不因量少而松勁。通過不斷加強管理,確保了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糧情穩定,儲存安全,在滁州市乃至全省各市、縣、區儲備庫儲備糧管理工作評比中連續幾年名列前茅。

      二、主要做法

      1、“兩個考查”抓日常管理正規化

      在日常管理中,××庫狠抓“考勤”、“考績”兩個考查,使日常管理逐步走上正規化軌道。在考勤中,為了嚴格執行上下班制度,每天上下班都由一名庫領導值班,負責監督打卡和掛牌上崗,執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未經批準外出的,堅決按早退和曠工進行處罰。在考績中,每個星期由科室負責人對全科室同志的工作情況進行點評,并做出記錄,每月各科室向庫領導班子作一次匯報,庫領導根據各科室對所屬人員作出的評價,在職工大會上對好的同志提名表揚,對差的同志進行批評,獎勤罰懶,獎優罰劣,促進全員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庫,我們看到,庫容庫貌整潔,員工統一著裝,推行半軍事化管理,全庫氣象為之一新。

      2、“三個階段”抓出入庫管理規范化

      在收購階段,為了能夠以最低的價格收到最好的糧食,××庫跑市場、找糧源、看行情,進行市場分析,建立市場價格預測體系,創新收購方式,做到“三結合”,即:全員分配任務與績效獎勵相結合;坐庫收購與上門收購相結合;自主收購與委托收購相結合。制定出臺《糧食收購紀律規定》,堅持“一條龍”收購程序,明確各崗位職責。在檢驗階段,與化驗室簽訂《糧食收購化驗工作責任狀》,安排專人扦樣,并由科室負責人輪流值班監督扦樣。在檢驗過程中進行二次編號,嚴格化驗操作程序,明確獎懲措施,確保入庫糧食化驗結果的公正性、嚴肅性。在保管階段,與保管員簽訂《糧食收保調責任書》,明確“收保調合一”責任,制定糧食入庫獎懲措施。要求收購倉保管員對入庫糧食逐包復檢,發現問題有一包退一包。在此基礎上,對收購入倉的糧食全部進行過篩除雜,確保收購的每筆糧食都符合儲備糧的標準。

      3、“四個方面”抓倉儲管理精細化

      在糧情檢查方面,一是建立了主任、分管主任、倉儲科長、防保人員的四級查糧責任制;二是每周三定期召開保管員例會,分析糧情變化情況,制定針對性措施,做出工作安排;三是每月不定期開展倉儲管理綜合性檢查評比,對儲糧安全和衛生進行查評,獎優罰劣。在科學保糧方面,積極探索新的科學儲糧方法,確保糧食品質、降低保糧成本。這些新方法有:利用冬季低溫的時機,開展分階段機械通風,降低單位能耗;針對高大平倉冷心特性,實行壓蓋密閉糧面,用泡沫板隔熱風道口,減緩外界環境對儲糧的影響,實現倉內糧堆低溫等等。通過采用這些新的方法,該庫科學保糧率達到了100%。在提高技能方面,加強對保、化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每年都要組織開展一到兩次業務競賽和崗位練兵活動。每年還要派出若干人員參加上級部門舉辦的保化人員培訓班,僅20××年就分四次派出五名保化人員參加省局舉辦的培訓班,并全部獲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在××庫,我們看到,保管人員能夠熟練報出所保管糧食的生產年份、入庫時間、品種數量、質量參數等以及所在倉庫的基本情況,做到糧情、庫情“一口清”。在硬件建設方面,近年來,××庫不斷加大對倉儲管理的投入,先后投資20多萬元購置了移動液壓式裝倉機、輸送機,單管通風機組及測溫電纜線,增加了內環流熏蒸管道。投資40余萬元,對現有的倉房進行維修、改造通風槽等,提高了糧食儲藏的穩定性,確保了儲糧的安全。

      4、“五個落實”抓安全管理常態化

      保糧離不開安全、消防,安全、消防為保糧提供外在的保證。××庫把安全、消防工作當作長期的工作目標,長講不倦,長抓不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具體的工作上,做到了“五個落實”:一是組織落實。成立了由庫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安全消防領導小組、安全保衛領導小組、儲糧安全領導小組。二是制度落實。建立了安保、消防、防火、用電、消防器材管理、化學危險品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三是硬件落實。配備了消防器材并開展定期的檢查和維修保養工作,保證器材的完好與正常使用。四是培訓落實。每年都要對安全、消防人員進行相關知識與操作技能的培訓,通過培訓達到“三懂”、“三會”、“三能”。五是檢查落實。主要有:自查、日查、周查、月查和不定期抽查等。通過五個落實,強化了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確保該庫多年來安全無事故。

      三、主要特點

      1、以制度建設夯實基礎。制度是管理的依據和保證。××庫在省、市頒布的儲備糧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相關的業務管理制度和“考勤獎懲制度”等34項行政規章制度、職責,形成了行政管理和業務技術管理兩大塊管理措施,涵蓋了所有崗位及日常工作環節。初步形成了工作有目標,管理有制度,檢查有指標,獎懲有依據的管理模式。同時,隨著工作的深入、經營的需要、政策的變化,及時對各項管理制度加以調整、更新、充實、完善,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實際需要。

      糧食收購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主要目標任務

      1、助農增收。努力促進農民余糧適時適價順暢銷售。國有糧食企業糧食收購量占全社會收購量的70%以上。糧食企業本地收購22億斤以上,占農民余糧70%以上。其中,國有糧食企業收購18億斤以上。訂單收購量占國有糧食企業收購量的35%。

      2、產業增效。糧油工業實現工業總產值125億元,同比增長10%,銷售收入120億元,同比增長10%。糧食企業新建糧食生產基地(包括自建、訂單合同等)10萬畝,總量達到120萬畝。新建放心糧油示范店10家。

      3、國企改革。按照國有糧食企業“一縣一企”的改革要求,全面完成企業整合重組。

      4、基礎設施建設。完成52個危倉老庫改造項目,共投資1億元以上。完成2個骨干糧庫數字糧庫工程。

      5、糧食儲備。年度新增地方糧食儲備規模0.34億斤,力爭提前實現新增規模三年到位的目標。

      6、安全生產。確保全年安全生產無事故。

      二、具體工作舉措

      為了確保完成上述目標,必須以改革創新的精神貫穿全年工作的始終,著力推進“一項改革”,實施“六大工程”。

      (一)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增強創新發展活力。一是抓企業兼并重組。以“一縣一企”、做大做強縣(市、區)糧食購銷總公司為目標,加快鄉鎮糧管所、糧庫兼并重組或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組后全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數由現在的69個減少至30個以下。二是抓區域性糧食集團培育。鼓勵支持寶糧控股集團等上規模、有實力的企業,實行跨地區、跨行業兼并重組,吸引民資、外資等外來資本,建立多元產權結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創建有影響力、有帶動力、全產業鏈的區域性糧食集團。三是抓資產整合。千方百計激活土地等資產,不斷優化布局,增強發展活力。各縣(市、區)圍繞一個龍頭企業集中整合鄉鎮糧庫等糧食流通經營性資產,改革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凈資產規模翻一番以上。四是抓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積極引入職業經理人制度。創新機制、規范運作,真正形成以資產為紐帶,統一發展戰略、資產管理、財務核算、制度管理、人力配置等統分結合的公司制發展模式。

      (二)實施助農增收工程,搞活糧食購銷經營。一是提升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水平。要不折不扣地抓好糧食收購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所有糧食收購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五要五不準”的糧食收購守則。合理布設收購網點,方便農民售糧。做到政策上墻、紀律上榜、標樣上臺,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二是提升糧食購銷經營水平。糧食購銷要走市場化道路,向“兩頭延伸”,通過收購環節,向上游主動融入家庭農場、種糧大戶,引導糧食種植品種結構調整;向下游與加工企業合作,建立新型糧食購銷關系。要積極探索糧食期貨、電子商務等新型糧食購銷模式。三是提升搞活糧食流通水平。要引入糧食收購市場多元競爭機制,引導各類糧食經營主體加大采購和銷售力度,并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糧食收購環節,搞活市場購銷,滿足市場需求,增強全社會糧食收儲能力。四是提升為農民服務水平。繼續推廣“一次收購、二次結算”訂單收購模式,讓種糧農戶獲得更多利益;加強糧食烘干等保糧設施的投入,增加高水分糧收購比重;加強與中儲糧公司的溝通協調,盡可能設置更多的最低價收購點,方便農民就地售糧;加強與新聞媒介的合作,加強政策和市場信息的宣傳引導,服務種糧農戶。

      (三)實施保供穩價工程,全力確保區域糧食安全。一是強化新增地方糧食儲備規模落實到位。各縣(市、區)要抓好新增地方糧食儲備計劃的有序落實,加大督查力度,力爭提前實現新增規模三年到位的目標。二是強化儲備糧管理到位。不斷提高儲備糧輪換水平,強化日常監管,確保儲備質量,將輪換運作與基地建設、訂單收購、加工產業結合起來,實現管理靈活、運轉高效的目標。三是強化市場監管職能到位。把治理“餐桌污染”作為加強糧油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點和民生民心工程來抓,切實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和衛生的監管,確保“舌尖上的安全”。四是強化放心糧油示范創建活動到位。繼續抓好創建放心糧油示范店(廠、庫),新建10家以上放心糧油示范店。既要“擴面”,更要“提質”,抓好已授牌單位的規范經營、鞏固提高,加大動態監管,提高放心糧油市場監管水平,保障居民食用放心糧油。五是強化市場應急保供到位。進一步抓好市縣糧食應急預案的完善與落實,加強全市125個應急供應點、19個應急加工企業、11個應急儲運企業的管理,強化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糧油應急保障能力。

      (四)實施糧庫改造工程,提高糧食收儲能力。一是落實好組織施工。對列入“危倉老庫”改造計劃的庫點,要抓緊制定實施計劃,抓緊完成審批、招投標等施工前的所有前期工作。按照“三改造三提升”的要求,把質量管理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落實安全責任,確保在今年秋糧收購前全面完成省下達的危倉老庫改造項目目標任務。二是落實好項目監管。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驗收制度,加強對項目和資金的全程監管,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在工程建設中的職能作用,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績效考核,真正把危倉老庫維修改造項目建設成為廉潔工程和群眾滿意工程。三是落實好重建和新建。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糧食局牽頭的糧食倉儲設施新建工作即將啟動,全市要進一步修訂倉儲體系規劃,認真制定糧食倉儲設施拆除重建和新建實施規劃和方案,明確總倉容量以及拆除重建、新建倉容量,按照省糧食局的統一部署,籌備和組織好拆除重建和新建倉儲設施工作。

      (五)實施轉型升級工程,推動產業跨越發展。一是推進基地建設。繼續引導糧食骨干企業主動融入農業發展,通過土地流轉、承包糧田等形式,建立自有糧源基地,穩定優質糧源,形成幾個糧食優質品種,建成一批高產、穩產、優質的生產示范基地。二是推進項目建設。重點落實好寶應糧油食品制造產業園年產10萬噸大米、揚仙面粉公司倉儲及年產25萬噸面粉加工項目和儀征福興面粉有限公司年產12萬噸面粉項目等。三是推進科技創新。鼓勵糧油加工企業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構建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糧油科技創新體系。圍繞營養強化大米、營養保健油等系列新產品開展重點攻關,發展糧油深度加工,提高附加值。四是推進“數字糧食”建設。完善信息基礎設施和糧食收購、儲備系統等基礎平臺建設。建立規模種植50畝以上農戶的數據庫。建成2個數字糧庫。五是推進品牌戰略。重點打造好“牧羊”、“雙兔”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規模優勢明顯、核心競爭力強的著名企業,形成一批品質優良、影響廣泛的糧油品牌產品。在米、面、油、飼料、糧機等各個領域培育出1-2個一流的本地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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