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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多個省份完成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合并后各地繳費檔次有所調整,有些地方還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水平。江西省新余市作為試點市,在2012年實施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就開始將其與新農保并軌,實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履蓋。2012年參保率為全省最高,達到98.8%,由于繳費標準較低,特別是對較高檔次的繳費,政府補貼力度不夠,2013年參合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1月24日起,江西省在國務院《意見》的指導下,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并軌,統一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人保廳開始印制并下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卡。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一卡通。個人繳費在新農保、城居保原來分別設置的每年繳費5個檔次和10個檔次的基礎上,統一歸并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增設了1500元、2000元兩個檔次,讓城鄉居民擁有更多選擇權。
二、江西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一的意義
1.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舉措。實現城鄉統籌,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還農民一個平等的社會地位、解決農民“國民待遇”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江西是農民工等勞務輸出大省,面對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斷向城市轉移,農村老齡化現象加劇的情況下,只有實現城鄉統籌,才能應對這些挑戰。要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就要求建立起城鄉合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而已經建立起來的城鄉居民合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是使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最終實現全民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它的建立不僅是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也不僅僅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和我國快速發展城鎮化的挑戰,更為重要的是為建立起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投入機制,真正實現統籌城鄉和經濟社會發展。
2.切實實現養老公平,推進社會公平化進程。新農保與城居保的并軌,使得城鄉居民皆可一視同仁地參加同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而不再受戶籍限制,這一舉措無疑消除了城鄉之間的歧視性標簽,也取消了附在戶籍上象征身份與利益的觀念,從而真正體現出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使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受一致的養老保險待遇,切實維護了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力,踐行了十提出的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推進了社會公平化進程。
3.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合一意味著加速消除戶籍和“身份”帶來的養老保障差異的進程,有利于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據人社部統計,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億人,同期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4543萬。換言之,絕大部分農民工都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其原因之一是之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給在城農民工養老保險帶來制度上的不便。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以此達到可進可退,三方共贏的局面,并不斷深化和完善城鎮化的發展進程,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跨地區流動就業、往返城鄉就業便捷。
三、江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障水平偏低,難以真正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第一,江西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政府了政府補貼水平低。江西是一個經濟欠發達的中部省份,經濟水平決定了社會保障的水平,由于江西經濟總量不大,政府可用財力有限,在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貼上,也就決定了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補貼標準進行補貼。而一些發達省份則可以拿出更多的資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在基礎養老金上給予補貼,或是參保農民給予更高補貼。如浙江省2013年基礎養老金為80元,2014年提高到100元.而江西只能按中央政府設定的100至2000元12個檔次,政府補貼基礎為30元,每繳費上一個檔次則政府多補貼5元。政府的補貼標準低,就決定了保障水平低。第二,農村居民按最低檔次繳費視為首選。由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采取自愿參保,參保人自愿選擇保障檔次,加上農民收入增長不快,個人繳費每上一個檔次才增加5元錢的補貼,而繳費多上一個檔次,所得政府補貼少,導致今后所得的待遇也只不過一個月多領取不到1元錢,因此,覺得還是按最低檔次繳費劃算。如此低的保障水平顯然無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中央政府基礎養老金從現在的標準提高到100元,其保障水平也遠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無法滿足10幾年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故而農民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的原因之一是政府補貼少。
2.統籌層次過低,難以保證基金的監管及保值增值,易造成基金的安全風險。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縣級統籌,一方面造成資金分散,投資渠道少,保值增值困難;另一方面會造成監管分散,江西省有100余個縣級單位,這種分散管理社保基金的情況,勢必造成監管上的困難,容易導致基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脅,江西省J市老農保基金就曾被違規挪用,造成2000萬農保基金損失,后來雖然相關責任人受到責任追究,但2000萬元的資金損失已經造成,其缺口只能由政府買單。其次以縣級為單位管理這些基金,由于管理層級低,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目前只允許將基金存銀行或者購買國債以獲取利息。由于銀行利息較低,一旦遇上經濟周期性波動,銀行利息會低于物價上漲指數,必然會造成基金的貶值;國債利息相應較高,但是數量有限,據峽江縣人保局長介紹,每年分給縣的國債指標只有不到百萬元,這對于一個擁有10多個億養老保險基金的縣來說,只能是杯水車薪,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3.機構人員工作經費緊缺、編制偏緊,致使服務水平不高。在調查中,縣鄉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普遍反映人員編制偏緊,在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前,縣鄉社保機構人員編制與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后基本沒有增加。據新余市反映,機構與人員編制還是1993年的編制,但工作量卻大大增加。省政府也在口頭承諾要增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編制和人員,但至今沒有能夠落實。人員編制少,工作量大,其結果勢必造成服務質量與服務效率不高。一項新的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必然要求要有相應的工作經費為保障,由于工作經費主要由縣級財政解決,,每一個新的社會保障項目都要有相應的工作經費作保障,但是在現行財政體制下,縣鄉財政大都是吃飯財政,使得縣級財政所能給予實施新的社會保障項目的工作經費十分有限。據調研得到的情況,每一個參保農民的工作經費不到0.3元,這樣低的工作經費如何保證這一項目的宣傳到位、工作到位,鄉鎮從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不固定。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的錄入、比對時斷時續,基本材料的上報無法按時完成,且錯誤較多,這將會給現今的管理工作和今后的待遇支付造成嚴重問題。
四、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1.加大政府補貼力度,提高繳費標準,使其真正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從目前農村居民實際繳費檔次來看,大多農村居民都是選擇最低檔次100元繳費。據測算這樣的繳費標準根本起不到養老保險的作用。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按最低檔補貼只有個人繳費的30%,繳費檔次越高,政府補貼的比例越低,基礎養老金要到60歲以后才能享受,對于農村居民來說吸引力也不大。不少從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部門、經辦人員和村民,普遍認為政府應該加大養老保險的補貼力度,同時隨經濟發展逐年取消100元、200元、300元的繳費檔次,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真正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以應對我國快速老齡化的趨勢。為此,建議江西省每年提高一個檔次的最低繳費標準,并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力度,每年增加10元的財政補貼,同時建議中央政府基礎養老金也能同步增長,這樣才能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真正起到養老保險的作用。
2.實行省級統籌,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為了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建議將現有的縣級統籌提高至省級統籌。第一,實行省級統籌在技術上有其可行性。在這方面江西省是有條件的,社會養老保險的”金保工程”一期建設已經完成,二期建設正在進行之中。所有信息都要通過這一信息平臺上報到省級,而且城鄉居民的繳費檔次和財政補貼標準是全省統一的,將統籌層次提高至省級在技術上是可行的。第二,實行省級統籌有其必要性。實行省級統籌可以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江西省有100多個縣(區、市、開發區等),將縣級統籌提高到省級統籌。發揮基金的規模經濟作用,實現保值增值的可能性會比縣級統籌要高得多。第三,有利于強化基金的監管。現在的縣級統籌存在著基金管理和監管不到位的情況。實行省級統籌,一方面監管對象大幅減少,可以極大降低監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強化監管力度,監管部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有效地進行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運行。
3.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提高服務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展開,是一項極為復雜的工作,不僅工作量大,而且是一個長期的工作,從事這一工作的基層人員直接面對廣大城鄉居民,其服務質量的高低、態度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政府的聲譽。因此,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提高服務水平,將好事辦好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事情。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3.1在鄉鎮、街辦設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專門機構,建議由省政府統一規定,進行定編、定員、定工作經費,其職責就是專門從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工作,每一個社會保障項目的工作由1-2個人主辦,其它人協辦,使其工作既分工明確,又相互配合,既能做到彼此工作相對獨立,又能做到基本信息共享。同時要規定每一個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工作滿3年后才能調動,以確保工作人員穩定,其工作態度、服務水平,定期由鄉鎮、街辦組織考核,實行績效管理。
3.2在村(居)設立社會保障公益性崗位,提高村(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設立公益性工作崗位,給予一定的報酬,是對這些基層工作的一種認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其工作的責任感。同時,也要加強對這些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其工作技能,解決現在基本信息失真的問題。
柳佳龍 河北大學管理學院
摘要:本文主要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與運作角度進行分析,研究發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尚存在一些缺陷,城鄉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層次低且投資渠道單一,不利于保值增值目標的實現,針對這些問題,本文著重提出了完善監管機制、進行多
元化投資等對策。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多元化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現狀
2009 年以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本著保基本、廣覆蓋的
原則,其覆蓋面不斷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多,城鄉居民養老保
險基金規模迅速擴大,截至 2012 年末,國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試點基金收入 1829.2 億元,支出 1149.7 億元,基金累計結余 2302
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 1100 多億元,并且還會以每年 1000 多億
的速度增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績,基金規模
不斷擴大,于此同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也面臨著巨大的保
值增值壓力。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運作主要問題
阻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健康、穩定運行的問題主要有三個,
包括個人賬戶運作不良、基金管理層次低、基金投資渠道單一等。
(一)個人賬戶運作不良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運作不良主要體現在:首先,個
人繳費環節過多,且各地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繳費環節沒有明
確的時間限制,部分經辦人員未具體記錄繳費時間,從而加大了
其上繳保費在時間上的隨意性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計息起始時
間的不確定性,也影響到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其次,養老保險
檔案已按市鄉兩級建檔、存儲和管理,但一直沒有建立個人繳費
記錄卡,給投保人繳費查詢、辦理養老金領取及退保手續帶來一
定的難度
[1]。再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增速有待提
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采用多檔次自由選擇的繳費方式,在運行
過程中絕大多數居民偏愛最低繳費檔次,不利于基金規模擴大,
同時,該繳費形式給預期現金流量以及基金規模估計帶來難度,
從而不能進行高效的現金流量管理與資產配置。
(二)基金管理層次低
當前階段,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行縣級管理,參保
人繳納的保費在縣一級歸集,投資管理由縣一級社會保障部門負
責,而縣級管理機構缺乏專業的投資管理人才、投資主體資格和
風險控制體系,縣級政府只能選擇風險最小的銀行存款與國債進
行投資運營。
(三)基金投資渠道單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是居民的養命錢,其保值增值至關重
要。目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渠道過于單一,局
限于銀行存款與購買國債。銀行存款、國債都屬于固定收益類投
資工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用于這兩種投資,主要面臨
的問題有:首先,投資國債與銀行存款的收益率較低,在通貨膨
脹的年份里很難保值。其次,國債與存款的信用風險雖然較小,
但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仍然存在。因此,將農保資金全部投
資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實際上是不利于風險分散。2004-2011 年
八年間,我國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為 2.69%,而農村居民消費價
格指數平均為 3.64%,一年期存款利率遠低于民消費價格指數上
漲的幅度。換言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壓力巨大,更何
談增值。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運作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層次
以縣為中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城鄉居民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但縣級
管理機構缺乏專業的投資管理人才、投資主體資格和風險控制體
系,且易于受到當地行政干涉。我國應盡快提升管理層次,由縣
級管理向省級管理推進,并最終實現全國統籌管理。可借鑒國外
經驗,將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逐步從財政部門轉移
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建立相對獨立的機構承擔社會
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保值增值責任。
(二)建立“四位一體”監管機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運行至今,尚未發生重大挪用與貪污事
件,但是我們應警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上發生的挪用和貪污現
象,防患于未然,建立四位一體的監管機制。所謂四位一體是指,
政府部門、國家權力機關、法律法規、社會公眾四大主體,對城
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運作進行全方位監督。其中,政府部
門監管是指政府相關部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與支
付、投資與運營等進行全面監管;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是指在人大
常委會內部設立專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委員會,專門對農
保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法律監督是指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
法律,并依法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行監督;社會公眾監督是指
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中介機構,直接利害相關者或組
織,利用社會輿論等方式,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
運營等進行的監督。
(三)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從嚴格意義上講,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一部從整體上專門
規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我國應盡快完善城鄉居民養
老保險法律制度體系:首先,制定基本法,制定專門的《城鄉居
民養老保險法》;其次,完善現有的居民養老保險行政法規和行
政規章,這一層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律規范將是主體。具體
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條例》、《城鄉居民養老基金運營條
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
[2]。
(四)拓寬投資渠道與多元化投資
根據馬可維茨組合投資理論,進行多元化投資,有利于規避
非系統性風險,做到風險最小時收益最大化。
[3]從城鄉居民養老
保險基金的安全性與效益性出發,結合國內當前資本市場發展程
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多元化投資渠道主要有三類:首先是
低風險與收益雙低類,如國債、銀行存款以及中央銀行票據等;
其次是風險與收益雙高類,如股票、企業債券、期權期貨、境外
投資等;最后是中風險中收益類,如金融債券、基金等。我國應
盡快出臺明確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運作辦法,拓寬投
資渠道,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狀
況,權衡風險性與收益性,選擇適當的多元化投資渠道,在保值
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增值。
參考文獻:
[1]湯曉陽.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問題探討[J].政府管理研
究,2010.5.
[2]靳鑫.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制度完善[J].山東干部
函授大學學報,2010,(2).
[3]林潔.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現行運行機制存在的問題及
建議[J].黑河學刊,2010.7.
作者簡介:
關鍵詞:城鄉居保 資格認證 問題 對策
一、城鄉居保資格認證概述
城鄉居保資格認證是指經辦機構證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人員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要求的資格認定活動。根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人員應從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的次年起,定期接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逾期沒有辦理資格認證手續,經辦機構暫停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待其補辦手續后予以繼續發放,并補發其停發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保資格認證是防止養老保險基金流失、杜絕冒領養老金情況發生、強化基金管理的有效手段,是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重要環節。
二、城鄉居保資格認證的特點及其發展要求
第一,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對象數量大,且居住分散,資格認證只能委托基層組織實施。城鄉居保資格認證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對象數量巨大,一個縣區城鄉居保待遇享受人員數萬人以上,多為農村留守老人,且居住在偏遠的山村,還有一部分老人因高齡、殘疾和疾病等原因不能行走,這些因素無形增大了城鄉居保資格認證的難度。如果由縣級社保機構實施認證,根本無法實施。這就決定了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只能向下延伸,而不能向上集中,由基層組織實施更為妥當。
第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過低,影響待遇享受人員參與城鄉居保資格認證的主動性,需要建立一套方便、可行的資格認證服務體系來保障資格認證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每月補助70元,加上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月養老金水平跟當地的物價水平,特別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比較,數額過低,只能保障居民的零星開支,稍微改善居民的生活水平,待遇享受人員對城鄉居民保險待遇的依賴性沒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職工強。如果城鄉居保資格認證給待遇享受人員帶來不便和麻煩,就會使部分享受人員放棄養老金的領取或很長時間(2年或3年)參加一次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導致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因此,城鄉居保資格認證要充分考慮其特殊性,從群眾利益角度出發,必須提供資格認證政策宣傳、告知、到戶認證等服務,才能確保城鄉居保資格認證扎實開展。
三、城鄉居保資格認證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
第一,基層城鄉居保資格認證隊伍未建立和經費得不到根本保障。從上面分析城鄉居保資格認證的特點和發展要求可知,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必須依靠基層組織來實施,并提供方便可行的入村到戶的資格認證服務。但現實情況是,大部分地方基層都未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經辦隊伍,更談不上建立基層資格認證隊伍,更層次的原因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未得到根本保障。財政預算沒有考慮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其資格認證的特殊性,按正常情況撥付經費,基層不能聘請專職工作人員或聘請兼職人員因待遇過低而不能認真開展工作,從而使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失去了根基,難以開展。
第二,城鄉居保資格認證手段和方式落后,未建立全省(或全國)聯網的資格認證信息管理系統。目前,大部分地方城鄉居民資格認證采取現場見面方式,依靠工作人員現場識別,難免會存在冒領養老金的現象。另外,城鄉居保資格認證結果的統計、上報以及待遇的停發等通過手工操作,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說,還存在“人情”認證、冒領養老金的風險。在城鄉居保資格認證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方面,有的地方嘗試開發了資格認證管理軟件,實現了其管轄范圍信息化管理,但從全省乃至全國范圍來說統一聯網的資格認證信息管理系統尚未建立,給異地資格認證和流動人員銜接帶來了一定障礙。異地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只能通過電話、傳真、郵寄通知等方式進行,耗時耗力,效率低下,嚴重影響異地資格認證開展。
第三,未建立統一規范的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制度及其相關的配套制度。國家和省級社保部門尚未出臺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具體實施細則、操作辦法,各地社保機構邊探索邊開展,制約了資格認證工作開展力度和深度;同時,導致資格認證手段、方法和程序千差萬別,群眾通過對比也頗有微詞,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操作流程和認證標準亟需規范;另外,在城鄉居保資格認證過程中,由于相關的配套制度沒有建立,比如城鄉居保異地資格認證制度、目標考核獎懲制度以及冒領養老金追討及責任追究等制度,導致工作出現責任不清,配合不力,使城鄉居保資格認證工作不能很好的開展。
一、 江蘇省整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1. 有利于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加快江蘇省社會保障城鄉統籌步伐,消除影響人口合理流動的制度障礙,縮小城鄉差距,最終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江蘇省從2009年以來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充分考慮了兩項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為統一整合做了準備。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使城鄉居民享有同一的政策標準和基本公共服務平臺,有利于在更高層面上實現城鄉統籌,從而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2. 有利于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當前,新型城鎮化發展速度較快。在此過程中,應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與整合。如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繼續按照原有的“碎片化”模式存在,則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更多勞動力從農村涌入城鎮,地區發展不均衡、城鄉差距加大等矛盾將會更加突出。因此,江蘇省“新農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不僅有利于消除城鄉差別、促進城鄉融合,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推動了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江蘇省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較城鎮偏低,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促進人口流動、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增強社會安全感將產生深刻影響,對新型城鎮化進程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3. 有利于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是人口老齡化的根本原因。江蘇省作為我國的經濟大省,也是全國人口老齡化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從江蘇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鎮、鄉村的人口數來看,城市約為252.99萬人,鎮約為177.88萬人,城鎮總和為430.86萬人,鄉村約為424.98萬人。城鎮和鄉村相比,老年人口絕對數已經大體相當。這一現象反映出當前城鎮和鄉村的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大致持平,由于一直以來城鎮老年人口社會保障水平高于鄉村,因此鄉村老年人口的老齡化、高齡化問題及其社會養老保險問題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從江蘇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鎮、鄉村的人口數占江蘇省總人數的相對比重來看,城市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蘇省人口總數的比重為3.22%,占江蘇省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為29.56%;鎮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蘇省人口總數的比重為2.26%,占江蘇省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為20.78%;鄉村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蘇省人口總數的比重為5.4%,占江蘇省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為49.66%。可見,鄉村老年人口不僅絕對數量大,相對比重也高。無論是城鎮還是鄉村,每一位老年人都關聯著一個或幾個家庭,在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的背景下,有效整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覆蓋城鄉居民、公平均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不僅直接惠及城鄉老人,也惠及眾多家庭,可以使全體城鄉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讓城鄉居民共同享有改革發展的成果。
二、 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的歷程
1. 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與發展。江蘇省的“新農保”試點起步于2003 年,省內各地結合實際紛紛開始探索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到2006年末,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人群達189.97萬人。2007年起所有省轄市都了進行“新農保”試點。到2007年末,累計已有36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保制度建設試點,參保農民達194萬人。
2008年12月17日,江蘇省政府出臺《關于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08?105號),明確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用四年左右的時間,在全省逐步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鄉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2009年12月2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09]155號),全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到2011年末江蘇全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1 557.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2.8萬人。
2. 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與發展。長期以來,我國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一直未被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覆蓋。2011年6月13日,國務院了《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于2011年7月1日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2011年10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11]144號),全面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即“城居保”,將所有城鎮無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統一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到2011年底,江蘇省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取得新進展,社會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全省13個省轄市均已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3. 江蘇省“新農保”與“城居保”的整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是大勢所趨,蘇州、南京等地先期已經做了大量的嘗試和實踐,因此,江蘇省“城居保”和“新農保”制度上的整合起步較早。截止2012年10月底,江蘇省的蘇南、蘇中、蘇北13個市已基本完成了“城居保”和“新農保”制度上的合并,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級標準即將推出,這意味著江蘇省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不久的將來會逐漸趨于一致。
2013年11月20日,江蘇省政府2013年第144號文件(蘇政發〔2013〕144號),正式頒布《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江蘇省“新農保”自2009年開始正式實施以來,參保人數逐年增加,2009年~2011年參保人數分別為591.37萬人、1 514.56萬人、1 557.4萬人;基金收入2010年~2011年分別為140.06億元、140.9億元;基金支出2010年~2011年分別為76.45億元、100.5億元。2011年10月20日,江蘇省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正式出臺;2012年,《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已經開始將“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參保人數和基金收支情況進行整合統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統計數據:2012年~2013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1 479.4萬人、1 445.4萬人;2012年~2013年基金收入分別為153.5億元、187.2億元;2012年~2013年基金支出分別為109.7億元、147.7億元。
三、 整合前后的制度比較
1. 主要的相同點。三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方式均為自愿參保;籌資模式均為完全積累;繳費模式均為繳費確定型;賬戶管理方式均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條件均為年滿60周歲按月領取。
2. 主要的不同點。覆蓋群體不同:“新農保”覆蓋農村居民;“城居保”覆蓋城鎮非從業居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
基金籌集來源:“城居保”為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新農保”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均為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
個人繳費標準:“新農保”為100元~600元6個檔次, “城居保”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致,為100元~1 200元12個檔次。
基礎養老金標準:“新農保”和“城居保”均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最低80元。
統籌層次:“新農保”為縣級統籌,“城居保”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均為市、縣(市、區)級統籌。
四、 整合進程中面臨的問題
1. 易于做到制度覆蓋,難以實現人群覆蓋。江蘇省從2009年以來實施“新農保”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居保”制度,已經考慮了兩項制度框架的基本一致性,為統一整合做了預先準備。由于這兩種制度的參保方式均為“自愿參保”,整合之后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采取了“自愿參保”方式。因此,當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易于做到制度覆蓋,卻難以實現人群的全面覆蓋。要想實現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覆蓋所有人群,還需要就現有制度做進一步的調整。
2. 城鄉養老金待遇水平差異和差距較大。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將繳費標準統一整合為100元~1 200元12個檔次,個人賬戶終身有效。這使城鄉居民繳費有了同等的機會和自主選擇權,無論來自鄉村還是城鎮,居民可以在同一標準中選擇參保,并享受對應的待遇。
但是,統一制度所帶來的機會和權利的均等并不能有效地消除城鄉差異和差距,由于不同制度間的差異較大,以及居民選擇的繳費檔次不同等原因,城鄉居民的養老金待遇水平參差不齊。以江蘇省蘇南的JY市為例,部分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每月養老金可達6 000元左右;部分參加“城職保”的退休人員,每月養老金可達3 000元左右;部分被征地農民加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每月僅有約500元左右的養老金。此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由于主觀選擇繳費檔次不同,以及各地區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有高有低,也導致了養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較大。蘇北的SN縣,90%以上的人都選擇繳費100元檔次,繳費額偏低,目前月領養老金為100元左右,無法滿足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3. 統籌層次低。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城鄉分割的二元模式,“碎片化”的特征明顯,加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距較大,提升統籌層次一直是一個難題。江蘇省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市、縣(市、區)為統籌地區,跨越實行省級統籌管理的條件還不成熟。統籌層次低帶來的是轉移接續困難、手續繁瑣、管理服務職能分散、標準參差不齊等問題,不利于人員流動、新型城鎮化發展和城鄉融合。
4. 銜接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實施。由于長期以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分割,人員流動過程中,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接續一直難以得到有效解決。目前,“新農保”和“城居保”在統一整合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持。為保障勞動者在城鄉之間流動時的養老保障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結合江蘇省實際,2014年7月7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江蘇省財政廳聯合《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互轉和其他相關問題制定了實施意見。但不同險種之間的轉移接續,涉及的統籌地區、資金來源、給付標準等均不相同,因此,當前還面臨不同險種之間的銜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實和實施這一關鍵問題。
5. 信息系統建設滯后。“新農保”和“城居保”的整合、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都有了明確的政策,當前信息系統的建設成為重點問題。做好信息系統的整合將對城鄉戶籍制度的改革、勞動力市場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好處,也會為今后實現全國統籌打下良好的基礎。近年來,江蘇省各市均大力強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實現省、市、縣(區)、鄉鎮、村五級網絡互通,參保人員的信息全部進入信息系統管理,個人賬戶建帳率接近100%。但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后,對信息系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涉及城鎮居民、鄉村居民、農民工、被征地農民等群體的基本信息資料登記和管理,養老金的計發和領取,以及不同險種間的轉移接續等方面,信息系統建設將面臨挑戰。
五、 對策建議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江蘇省提高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人員流動、應對老齡化、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都有重大意義。針對以上在整合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1. 變自愿參保為強制參保。江蘇省目前已經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全覆蓋,但由于參保方式為“自愿參保”,由于各種原因,仍有大量未參保群體游離在外。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有100元至1 200元12個繳費檔次,不同收入水平的城鄉居民均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檔次繳費。因此,變自愿參保為強制參保,不僅可行,還將增強城鄉居民參保意識,提高參保率,真正實現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群全覆蓋。
2. 縮小城鄉差異和差距。江蘇省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城鄉差異和差距由來已久,縮小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職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差異,以及自身內部的城鄉差距,需要多管齊下。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大宣傳推廣力度,讓有能力的城鄉居民合理選擇繳費檔次,長繳多得;發揮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引導作用,讓參保者享受到切實的養老金待遇。
3. 提升統籌層次。目前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市、縣(市、區)為統籌地區,跨越實行省級統籌管理的條件還不成熟。如果能實現省級統籌目標,《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將得到有效落實,有利于保障勞動者在城鄉之間流動時的養老保障權益、促進人員在城鄉間流動、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也為將來實現全國統籌打好基礎。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是我國新農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后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核心條件,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能否實現保值增值是該制度成敗的關鍵。自2011年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面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以來,據人社部統計,2012年年末城鄉居民保險基金結余為2302億元,2016年年末基金累計結存5385億元,基金規模快速擴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從2012年的48370萬人增長到了2016年的50847萬人。因此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群、基金規模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能否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不僅關系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發展,更影響著城鄉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困境
1.1基金統籌層次低,管理分散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試點實踐階段從縣級統籌起步,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向市級或省級統籌過渡。但有鑒于中國城鄉多樣性、復雜性和機構設置的特殊性,目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基金大部分停留在縣級統籌階段。在縣級統籌狀況下,縣級社會保障部門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基金的收繳、管理、支出及監督的權力都掌握在縣級單位手里,造成了基金管理的分散化,也給基金投資和監管環節的有序運作埋下了巨大的隱患。分散的碎片化基金無法發揮投資的規模化效應,現代的多元化資產配置策略也無法靈活運用,基金投資風險大且收益無法保證。過低的統籌層次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出現投資管理人才匱乏、管理信息不暢、管理流程僵化、監管不力等問題。
1.2資金籌資不力,缺乏有效激勵機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目前我國雖然國家已經對不同的繳費檔次給予了不同的繳費補貼,但激勵效果并不顯著。以河南省為例,100~400元檔次補貼30元,500~1000元檔次補貼60元,但大多城鄉居民選擇的是一年100元的最低投保檔次,仍不能有效提高城鄉居民的繳費積極性。根據我國國情,城鄉居民相對集聚的區域,大多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財政可支配少,基礎薄弱,地方政府可投入財政資源少。另外,盡管政策文件中有對集體補助的表述,但缺乏指導性,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依靠集體經濟來支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顯然遙不可及,集體補助很難落實。根據人社部公布的數據測算,自2012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運行以來,2012—2016年五年間,個人繳費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3%、31%、29%、25%、25%。①總體來看,在基金實際運營過程當中出現了過度依賴中央財政、個人繳費檔次偏低、集體補助缺乏的現象,使基金來源面臨著重重挑戰,基金發展缺乏內生動力。
1.3缺乏成熟投資運營機制,基金保障效果不良
據人社部統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收入比從2012年的62?9%提高到了2016年的73%,這無疑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平衡帶來了很大的壓力。①與此同時,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高通貨膨脹率、基金規模的擴大,使得基金投資運營成為關乎基金保值增值的首要問題。但在過去我國采取了保守型的投資策略,只有國債和銀行兩種投資方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資產縮水嚴重。因此我國于2015年8月出臺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拓寬了基金投資的渠道,使基金管理模式向采取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的方式轉變,但目前該養老保險投資方案缺乏具體操作方案尚未落地實行,所以目前城鄉居民社保基金投資收益仍然較低。可以預見的是由于統籌層次較低,以省級為單位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可委托投資的基金規模有限;且我國金融市場尚不完善、缺乏成熟機構投資者等原因都給基金投資運營帶來較大市場風險,因此基于委托關系而成立的基金信托管理模任重而道遠。繳費檔次低、政府補貼有限、基金投資收益率最低終造成的后果就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給付水平偏低,保障效果不良。以2017年為例,全國城鄉居民月基礎養老金最低為每人每月70元,江蘇省最高為每人每月135元,這一標準遠遠低于全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效果不良。
1.4監管機制存在漏洞,基金違規問題凸顯
首先,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包括行政監督、專門監督(審計監督、財政監督、金融機構監督)、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及法律監督。但由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縣市級人社部門既是基金的管理者又是監管人,從“執行與監管分離”的角度看,基金監管缺乏獨立的監管機構,因此造成了眾多基金違規操作的問題。其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法律層次較低,特別是各級地方城鄉對基金的監督與管理只依靠簡單的相關規定,監管相關政策法規滯后,使得基金監管無法可依。再次,內部監管效果不良。我國的內部監管由統籌地區社保各級監管委員會和內部監察機構負責,但是監管人員由于缺少相關監管知識和手段,使得內部監察機制不能發揮應有作用。最后,基金運營管理信息不夠公開透明,基金管理的監督與管理缺乏公開與公正性,且又因為城鄉居民的權利與法制意識不強,社會監管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并且,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入金融市場投資運營,如何做好金融混業背景下的基金監管也成為了基金管理的重大課題。
2解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管理困境的對策
2.1提高基金統籌層次
較低的統籌層次不僅給基金管理帶來很大的制約,使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發展明顯受制于地方財力,將進一步拉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域差距,也限制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均等和地區均等,造成新的不公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當然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需要國家政策和中央及地方財政的大力支持。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統籌層次:第一步要逐步從縣市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第二步要由省級統籌最終實現全國統籌。鑒于我國各統籌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及基金貢獻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制約,在向全國統籌的進程中如何協調各個統籌地區的利益是改革的重難點。實行全國統籌后,可以通過合理劃分市、省及國家各級管理機構的責任,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效率。縣市級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業務。省級社保管理機構負責各市、縣的基金調劑和管理部分后備金。國家社保部門負責基金管理政策的頂層設計,引導基金管理在各個環節的發展方向。[1]
2.2健全基金多方籌資機制
合理劃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繳費責任。進一步明確合理的繳費激勵機制,對于早繳費、多繳費、長繳費的參保人予以適當的繳費補貼,合理設計繳費補貼激勵梯度以達到激勵繳費的效果。政府在資金運行中的財政給付責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分擔居民的繳費責任,影響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能力以及居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認可程度,從而影響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公平化進程,因此應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責任。[2]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大力發展地方經濟、集體經濟,使得集體補助落到實處。建立常態化的待遇調整機制,結合工資增長水平、城鄉居民消費指數等指標設計科學的待遇調整機制,促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給付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也能有效激勵群眾的參保積極性。
2.3建立政府主導下的市場化投資運營機制
要想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須促使基金向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方向改革發展,集中投資運營下的信托管理模式是必然選擇,該模式的實質就是政府主導、市場化運營、多元化投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作為政府主導的集中基金管理機構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籌管理。鑒于政府部門在基金投資運營能力、金融市場風險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建議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委托人選拔有資質的外部機構投資者作為人來負責具體的基金投資運作。為了兼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尤其是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必須肩負起監管的責任,一方面,通過適度政策優惠吸引資本市場中具有成熟管理經驗的機構法人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另一方面,制定嚴格的養老保險基金經營機構資格選拔條件,對基金投資的規模、投資品種、投資風險及收益做明確規定,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力求監管適度,確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實現。
2.4健全基金監管機制
健全基金監管機制是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依法管理運作的保證。首先,要修訂滯后的基金監管政策,尤其要加強金融混業背景下對社保基金投資的監管,為基金監管提供法律依據;其次,革除過分倚重行政監督的弊端,構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統領下的多元監督機制,優化專門監督細則,加強人社、審計、稅務、財政等部門間的協同性,避免過高的監管成本和過低的監管效率帶來的麻煩,對基金管理的各個環節及業務流程進行無縫隙監督,提高專門監督的實效性;再次,明確以政府為主的監管主體,建立專門獨立的外部監管機構,保持監管權力的獨立性原則,吸納高水平監管人才,確保內部監督落到實處;最后,建立嚴格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信息透明度,加強宣傳和政策引導,充分調動參保人、群眾及媒體等社會監督的力量。
參考文獻:
[1]雷娜?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模式的對比分析[D].西安:西北大學,2010?
[2]欒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制度困境與破解機制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