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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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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處置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規范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評審和備案

      第四條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由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組織評審專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審。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的資格及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下列礦產資源儲量應當進行評審:

      (一)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或者申請采礦權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時應當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以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籌資、融資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停辦、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或者準備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礦區內因生產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儲量;

      (七)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進行評審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第六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向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礦床開發的可行性評價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接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委托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與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八條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程序和技術標準進行,并形成評審意見書。評審意見書應當蓋有評審機構印章,并附有評審專家的意見和簽名。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應當妥善保管評審材料,不得向外借閱、復制和用于其他有償服務。

      第九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應當向委托評審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提交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審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向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備案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0日內,責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重新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應當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束后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資源儲量為中型及以上規模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資源儲量為小型及以下規模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為小礦及以下規模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國家及省財政投資勘查的和國家規定的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除由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外的其他礦產資源儲量,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申請;

      (二)評審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出具備案證明,同時抄送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具有相應的資格;

      (二)評審標準、程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山設計、礦業投資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評估,應當依據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

      第三章登記和統計

      第十四條下列礦產資源儲量應當登記:

      (一)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探明登記;

      (二)采礦權申請人需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之前,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登記;

      (三)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變更礦區范圍后重新計算的,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壓覆登記;

      (五)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間停辦或者關閉礦山的,尚未采盡或者準備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采礦權人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殘留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申請辦理探明登記,應當提交勘查許可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和評審備案證明;

      (二)申請辦理占用登記,應當提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評審備案證明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評審備案證明;

      (四)申請辦理壓覆登記,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批準文件;

      (五)申請辦理殘留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評審備案證明。

      第十六條勘查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經登記后,探礦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取得該礦產資源儲量采礦權的權利。

      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經登記后,作為采礦權人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依據。

      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經登記后,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受理壓覆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開采申請。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壓覆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或者采礦權人占用的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并報批準壓覆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登記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規模應當與開采規模相適應,不得將完整礦床(體)分割開采。

      第十九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如實提供年度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

      采礦權人應當對其年度開采、損失以及因各種原因增加、減少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檢測和統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年度核查統計,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儲量表,并將統計資料按照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并按規定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的統計信息。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評審意見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意見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審專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頒發評審資格的部門吊銷其評審資格:

      (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組織不具有評審資格的人員評審的;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要求評審專家出具虛假評審意見的;

      (三)評審專家違反國家規定的評審標準、程序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

      第二十四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將評審材料向外借閱、復制和用于其他有償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提請頒發評審資格的部門吊銷其評審資格;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未按本辦法規定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報、虛報、瞞報、偽造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出具備案證明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

      (三)在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四)有其他、、情形的。

      資產處置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資產處置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睋?,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 “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 “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資產處置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很多醫院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并沒有統一的部門,在每個科室固定資產屬于公共財產,也并沒有派專人進行管理。在醫院的物品設備領用科室,通常是對物品設備的出庫進行一個簡單的登記,包括領用時間、領用科室和領用數量等,領用之后物品設備是否在科室之間進行轉移、是否進行過維修等詳細情況,并沒有詳細的記錄。而物品設備的使用部門在領到之后,通常是先建立一份固定資產卡片,但是由于并不是每個科室都有專人負責,所以經常發生卡片丟失的情況,以及丟失之后也無人發現、無人補寫的情況,這給醫院后期清理核查固定資產帶來了較大的阻礙。而且由于醫院針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導致醫院經常一連幾年也不清查固定資產,即便清查,也只是登記一下數量,沒有詳細寫明設備的是否閑置、使用的具體效率等都沒有明確分析,導致已經報廢不能使用的資產依然登記在冊,造成賬面數據與實際應用嚴重不符的后果。

      2.醫療設備重復購買的現象比較嚴重

      由于近幾年國家一直在致力于保障老百姓可以用得起藥,因此一直對醫院的多種藥品價格進行一定的控制,藥品加成率的降低,會直接影響醫院的藥品盈利,降低醫院的總收入。醫院為了扭轉收支不平衡的局面,只好將儀器檢查作為增加收入的途徑。這也是最近幾年各個醫院都競相購買進口設備、精準設備,有的科室明明已經有使用效率較高的設備,但是依然購買新設備。醫院這種為了眼前短暫利益,盲目重復購買醫療設備的現象缺乏可行性論證,由于之前并沒有及時對新設備的購入進行效益評估及分析,很可能導致購買的設備利用率低,不僅不能扭轉收支不平衡現象,還會直接給醫院帶來較大的投資風險。

      3.固定資產處置管理薄弱

      通常固定資產的處置方式主要有報損報廢、轉讓出售、直接捐贈,以及調撥到下級單位等等多種方式。很多人覺得固定資產已經對醫院沒有什么貢獻了,不用再進行過多的管理,其實恰恰是在最后的處置階段,才是最容易導致資產流失的步驟。通常每個醫院都有規定好的處置固定資產的制度,但是仍不能阻止部分人利用職務之便,擅自隨意處理部分醫療設備或儀器,通過變賣、調撥、低價轉讓等非法手段,將處置固定資產所得資金變為個人所得,致使國家資產流失現象較為嚴重。此外由于處置環節管理比較薄弱,所以,有時候還會造成報廢的資產長時間無人處置,不僅占用空間,還虛增了醫院的固定資產。最后就是部分設備空放時間過長,容易引起丟失,無形之中浪費了醫院的財產。種種現象都表明了固定資產的處置不當,極易引起資產流失,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如何處置固定資產也是醫院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完善醫院固定資產管理的措施

      1.增強管理意識、建立健全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首先,管理層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視程度,進一步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具備了健全的管理制度,才可以做到有章可循。其次就是完善固定資產的管理模式,建立從高至低的分層管理模式,每一層級都有專人負責,明確各個層級的職責,從固定資產的購進、領用、盤點、使用、維修和報廢處置等等,每一個環節都要做到有專人負責,確保做到賬卡、賬實相符。最后就是醫院要盡快制定固定資產相關的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進、維修以及處置,制定科學合理的計劃,避免因為管理不善而給醫院帶來巨額經濟損失。

      2.遵守購買原則,嚴格把關,杜絕盲目購入新設備

      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的醫療常識也在不斷進步,醫院永不購買醫療器械是不可能的,只是需要找到一個度,如何在不浪費經費的前提下,合理購入適當的醫療器械。首先,任何部門要購入大型的醫療設備都要提前申請,提出使用該設備的優勢、國內外使用情況、投入之后的市場分析和收益分析等等,請購通過之后,交由采購部門進行詢價,之后嚴格按照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原則,嚴格檢查設備的質量,爭取用較小的資金買到性價比最高的設備,每一個環節都嚴格執行,杜絕部門或者個人私自采購大型設備。

      3.完善固定資產報廢制度,做好固定資產的處置工作

      資產處置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高等院校 固定資產 報廢與處置

      中圖分類號:G4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4-132-01

      隨著高校招生人數的逐年增加,高校國有資產數量也在迅猛增長,這既為高校發展提供了堅強的物質基礎,也為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帶來了巨大挑戰。如何確保高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確保資產處置環節的規范化和正規化管理,值得我們每一位高校資產管理者的深思,研究解決好高校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對避免資產流失及積壓浪費、提高被處置資產的使用價值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為高校資產管理上水平打下堅實的基礎。本文就高校資產處置進行粗淺探討。

      一、高校國有資產處置中存在的問題

      1.高校國有資產報廢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固定資產報廢是指因技術落后、損壞等原因不能修復使用或維護修理費用過高而無修復價值的固定資產。各高校在報廢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以下問題:一是思想觀念落后,感覺公共資產,報廢可惜,結果該報廢的不予申報,不但得不到報廢收入反而還浪費了大量的房屋空間和對報廢資產進行管理的人力財力。二是報廢的程序不夠規范,沒有完善的規章制度,缺乏評估環節,隨意性增大,甚至有故意壓低價格、暗箱操作、中飽私囊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三是國有資產報廢處置沒有標準,報廢的年限不明確,如果提前報廢造成不必要資產浪費,而延期報廢又會使設備或設施超齡服役,降低了安全系數,增加安全隱患。

      2.高校國有資產轉讓、出讓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國有資產轉讓、出讓主要是指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在轉讓過程中存在不透明、過程簡單等問題,特別是校辦產業的股權資產轉讓問題更為突出。由于科技成果轉化的需要,高校的校辦產業蓬勃發展,校辦產業中的股權轉讓事宜也越來越多,轉讓過程中的問題也逐漸顯現。一是管理缺失,部分學校對股權管理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董事會董事形同虛設,甚至董事工作調離了學校卻長時間無人代替,給股權轉讓造成被動局面。二是組織機構不健全,按照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萍籍a業的指導意見》、教育部《關于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中的組建高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見》(教技發[2006]1號)文件精神,學校要成立資產經營公司對學校投資企業的股權和所有經營性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到目前為止,全國仍然有部分高校沒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性資產由資產管理處或產業處負責代管,機構不健全,致使一旦發生股權轉讓問題就會影響資產轉讓的結果,造成資產流失。三是管理人員缺乏對《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學習,對轉讓過程中評估、掛牌等流程缺乏了解,也影響了資產轉讓處置的質量。

      3.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對外捐贈存在隨意性。無償轉讓和捐贈意味著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轉化,不能因為資產閑置或使用狀況的變化就使國有資產處置簡單化。

      4.大額資產轉讓處置手續過于復雜,效率低下。高校較大額度的資產轉讓處置多發生在校址拆遷和股權轉讓,較大額度的資產處置除辦理正常手續外,最后還要由省財政廳報請省長,由省長辦公會通過。經常因為省長公出和其他原因長時間不能例會,等待時間漫長、效率低下。

      二、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對策及建議

      1.轉變觀念,提高對資產管理工作的認識。隨著高等教育的不斷發展,教育理念也隨之改變,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資產管理者更新觀念、與時俱進,把市場經濟和教育理念有機結合,研究新方法、探索新理念。同時要改變對資產管理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的問題,扭轉重采購、輕管理的錯誤做法,加強管理,確保高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2.加強學習,提高管理者的自身素質。認真學習和領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文件精神,準確掌握文件的精神實質。學習好《企業法》、了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于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提高國有資產管理者的自身素質和管理水平,保證高校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3.搞好資產管理的組織制度建設。高校的資產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規章管理制度一般都很健全,但問題的關鍵在于落實,組織機構健全,但人員已不是現有崗位人員,當組織機構中的人員工作變動,組織機構要隨時更新,要強化責任意識,專職和兼職資產管理崗位都要分工明確,管好本單位資產處置的日常管理和申報工作。同時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組建新部門、新機構,不能因為自己的經營性資產規模較小而忽視必要的組織管理。在制度建設上,要根據資產管理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為資產管理工作的不斷創新打下基礎。

      4.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國務院總理同志答記者問時明確表態,中央政府將在政府審批等多個項目中減少1/3的審批環節。高校拆遷中,拆遷方是地方政府,被拆遷方是公辦高校,在高校的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及評估機構的層層把關下,相信這種資產處置沒有省長辦公會議審議也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所以可以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三、結語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及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國的高等教育投入也在不斷增加,高校資產規模日益擴大,高校資產管理的重要性不斷增強。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高校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繁瑣性和復雜性逐漸顯現,為高校資產管理部門提出來新的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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