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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保險;三支柱養老;定位
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對于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體系關系做出如下論述: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商業保險要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商業保險實現了從“社會保險的補充———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的逐步提升,吳定富(2005)認為,商業保險在不同社會保障層面發揮不同功效:在基礎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參與社會保險日常管理,為社會保險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持,實現社會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提高保障機制運營效率;在成長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開展企業年金和團體福利計劃等業務,為企業提供獨立運作、專業化管理和適度保障的全程服務,成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倡導者和主要承擔者;在享受型社會保障層面,商業保險可以發揮主導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產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彌補社會保險供給的不足,豐富和完善整個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本文主要探討商業保險在多支柱養老保險中作用的發揮。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的提法始于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構建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目前我國比較認同的養老體系的三支柱(層次)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一、商業保險在第一支柱養老中的定位與功能發揮
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商業保險在第一支柱養老中作用發揮主要體現在:為基本養老提供技術支持、業務經辦(主要是新農合與其他特殊群體)、參與基本養老保險投資運營等。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是由政府部門負責第一支柱養老保險的管理運營,若政府觀念與職能不發生大的變動,那么商業保險公司在第一支柱養老中作用發揮空間不大。雖然對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的三種模式(德陽模式、宜興模式、衢州模式)現狀說明已比較完善,但對于發展進行狀況及運營中發現存在問題分析不足。新農保試點之初,是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經辦的最佳時機,因為政策伊始,政府部門在人員配備、業務經辦方面面臨困難,如今距離新農保試點已經五年,新農保的經辦機構在人員配備、資金劃撥、業務經驗等方面雛形已成,除非政策或者中央關于政府觀念出現大的變動,否則保險公司難以再介入業務經辦。因基礎養老金“保命錢”的特殊屬性及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使得保險公司參與基礎養老基金投資運營存在困難。若能建立起較完善監管制度與明確投資責任,保險公司參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具有可行性。
二、商業保險在第二支柱養老中定位與功能發揮
我國養老保險中的第二支柱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以企業職工為對象的企業年金和以事關事業單位為對象的職業年金。我國企業年金實施的是信托模式,企業年金涉及的相關主體有: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中介服務機構。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第二支柱養老保險具有很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商業保險公司具有廣泛的銷售渠道、先進的精算技術、多樣的產品設計、綜合的管理服務能力等。雖然目前獲得企業年金管理資格企業中,保險公司在數量上不占據優勢,但在企業年金管理資產數目上卻領先其他金融機構。例如2014年第一季度,企業年金積累資金為6,306.38億元,而同時期(2014年1-3月)保險統計數據報告顯示養老保險公司企業年金受托管理資產2648.21億元,投資管理資產2313.73億元,這說明養老保險公司托管的資產約全部企業年金的41.99%,投資管理資產的比重約為36.69%,這也表明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市場比較有競爭力。
三、商業保險在第三支柱養老中定位與功能發揮
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保險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應發揮主要作用。目前我國第三支柱比較薄弱,主要原因是:國家稅收政策優惠力度不大、居民購買力不強、參保意識不高、保險公司產品設計難以適應廣大消費者的實際需要等。筆者認為,為促進商業養老保險在第三支柱養老保險中發揮更大作用,應該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居民自我保障意識,增加商業養老保險購買數量、加大宣傳力度、開辦群眾喜愛的養老保險險種、健全養老保險監管體系。
四、結論及建議
筆者認為,商業保險在三支柱養老保險中能否發揮更大作用,有賴于以下因素:
(一)政府職能轉變
政府在養老保障體系中該發揮“大政府”還是“小政府”職責影響著保險公司發展前景。若在“小政府”理念引導下,把能交給市場的交給市場,自己負責監督管理,那么保險公司在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等方面將會發揮更大作用。
(二)資本市場完善及監管政策的加強
資本市場完善與監管政策加強將為我國基礎養老金、企業年金及個人儲蓄養老金投資運營提供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我國三支柱養老目前比重,保險公司會從中獲得更大發展機會。當然,也會面臨行業競爭加劇、自身運營更為規范等挑戰。如何在機遇與挑戰中謀求發展是一個值得探討話題。
(三)政府政策支持
從商業保險發展來看,政策從中發揮重要作用。例如2004年企業年金相關管理辦法出臺極大刺激企業年金數量增加,為保險公司提供機會,2013年9月頒布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引導和規范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也促進保險公司業務開展。加快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稅收遞延政策的試點和推廣、制定更為明確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等政策及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頒布也會對商業保險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四)民眾觀念變化
民眾若能增加對保險公司信任,認清保險公司分散化解風險的科學性、轉變目前投資理財觀念,減少商業銀行儲蓄存款購買更多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對養老有更加慎重態度等,這些觀念轉變無疑會促進保險公司發展,使其在三支柱養老中發揮更大作用。
作者:趙慶琳 馬祥雄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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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飛瓊.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關系的演進與重構[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2.
[3]吳定富.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J].中國金融.2005.20.
首先商業保險能分擔政府社會保障職能,減輕財政的壓力。現代商業保險,尤其是人身保險如新型人壽保險和各種健康保險,可以實現社會保障功能,社會成員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政府的社會保障壓力,通過其實現社會保障職能比政府財政行為更具有經濟優勢,并且使政府受益。其次商業保險能滿足各種社會保障需要。一方面,人口老齡化的趨勢以及醫療費用的逐年上漲更是激發了社會公眾對保險的強烈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社會保險險種少,可供選擇的余地小,無法滿足人們對未來經濟保障不同需求,商業保險的特點是保險險種多,保障范圍廣,能滿足各類人群對保險的特殊需求。最后商業保險能發揮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對促進社會和諧與公正、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較好作用,有助于全體社會成員規避社會風險,獲得生活保障。
二、湖湘地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問題的制度管理
我省對社會保障體系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制定了很多相關的規定和辦法。如,為確保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為推進我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工作而制定的《醫療費用結算暫行規定》、《門診大病醫療管理暫行規定》、《參保繳費暫行規定》等規定。但是在不扣除價格指數的情況下,2008~2013年的5年中,湖南省人均居民消費支出仍然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在全國31個省市中排位也較為落后。因此,需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所以結合我省現狀,探討我省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情況下的制度安排與治理對策尤為重要。
(一)社會保險方面的制度管理
首先,推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根據發展多層次社會保險制度的宏觀要求,在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同時,要盡快完善對企業年金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稅收政策。國際上發達國家企業年金發展非常迅速,已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政府給予很大的稅收政策優惠與支持。就企業年金而言,在企業年金的繳費階段,國外發達國家一般規定15%左右的保險繳費享受稅收優惠,而我國僅為4%,湖南作為中部地區,結合近幾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加快的實際,有必要提高此優惠比例,以加快統一全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步伐。其次,推進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目前的新醫保制度與傳統醫保相比,確實改革的力度加大了,但是仍存在個人比例負擔還是過高、醫患矛盾突出、監管與運營模糊等問題。今后的醫保改革方向應做到醫藥分離、監管與運營分離、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二)商業保險方面的制度管理
應加大商業保險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力度。目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都面臨一些政策性的困難,在部分地區還存在與社會保障局等有關政府部門在保障類別上有一定沖突,商業保險需要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充分的合作與溝通,各司其職,共同發揮作用。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盡可能地將商業保險的市場機制引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降低社會保險的營運成本與相關費用,提高社會保險的經辦效率,從而使投保人成為真正的受益者。
三、湖湘地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問題的體系建設
西方推行社會保險的共同特點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層次的保險體系。以此為參照系,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參考湛江模式,可將商業保險引入社會保障體系,通過保險公司提供大額補充養老和醫療等保險險種,讓群眾得到更大的經濟利益保障。首先,商業保險企業應做好社會保險缺陷的彌補工作,搞好險種開發和服務。根據我省地區區域、不同層次、不同人群對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產品的需求情況,設計出科學合理的保險險種,彌補社會保險的險種不足和金額不足之處,擬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各類保障型的產品能夠被市場所接受,實現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雙贏”。其次,參考湛江模式,實現二者保險在技術上和方法上的互相滲透。2009年湛江市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并軌運行,為了進一步改善“并軌”后醫保報銷手續煩瑣、醫療資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狀況,湛江市決定引入商業手段,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提供一體化管理和服務。保險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醫療、補充醫療、健康管理、商業健康保險等政策咨詢服務。“湛江模式”在轉變政府職能、借助第三方的專業優勢、效率優勢、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等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無疑將引導我省更加注重從制度、機制層面研究保險業在服務新醫改中的積極作用,為推廣“湛江模式”爭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在我省,社會保險應該借鑒運用商業保險的某些原理和技術手段來改變目前局面。如在養老保險方面,商業保險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厘定繳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這些都可供社會保險借鑒。最后,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加強相關市場主體的建設。一是整合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將現有分散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進行整合,凡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人都應享有基礎養老保險金。二是做好醫療保險制度的設計。對有固定職業的人群,其部分資金可用作家庭中小孩的參保費用;對城鄉沒有職業的群體家庭,采取政府補助為主、個人適當繳費的辦法;對家庭條件特別困難的,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支持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工作,推動醫療保險制度向健康保障制度方向轉化。三是鼓勵多元化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采取措施引導企業建立補充社會保險;鼓勵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建立“養老社會保險+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個人儲蓄”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制度以及“醫療社會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四是加強社會保障管理和信息化平臺建設。盡快出臺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行管理辦法,理順資本市場機制。開發全省統一的城鄉社會保障信息服務軟件,加快建設項目齊全、功能完備、全省聯網的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都遵循風險共擔的目標,會更加重視風險控制,有效提高社會保險的管理水平,同時加強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各險種之間的協調和平衡,減少財政支付的風險。
四、構建湖湘地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融合的具體運行模式
(一)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生存保險、分紅保險的互動模式
由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機制,而商業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日益完善,可以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投資運營,因為商業保險可以利用其自身優勢管理法定養老基金,與基金公司一同管理養老保險金。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增加,隨著退休隊伍的逐漸龐大和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商業生存保險和分紅保險為退休金提供了除社會保險以外的重要資金來源。另外,社會養老保險費分擔機制不合理,主要表現是用人單位繳納比例過高,如果大力發展商業生存保險和分紅保險,既會減輕企業的繳費負擔,也會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因為商業養老保險補充優勢在于:在養老保險的層面上,商業保險的生存保險和分紅保險完全可以實現養老金的保障功能,在一定經濟能力前提下,個人投保分紅保險,除了定期收益外,還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分紅收益,具有增值保值功能,在年老后按合同約定每月領取養老金。商業保險在繳納與領取上比社會保險靈活很多,不受地域限制。作為年老有詳細規劃的人而言,社會養老保險只是一種基本保障,而商業保險則可以提供全面的保障。但是商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高,不是每人都能承受的,所以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者相互協調、相互補充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互動模式
由于社會公共醫療費用高漲導致看病難、看病貴,需要商業保險開發并推廣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以補償居民的醫療費用支出。隨著物質條件的改善,消費者更加注重日常的健康護理,因此,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成為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另外,農民工異地醫療報銷難,商業保險公司也可以據此推廣出適合這一群體的保險品種。目前湖南新農合雖然參保人數眾多,但是人均籌資標準還是比較低,不能滿足廣大群眾所有醫療費用報銷的要求,特別是對高收入階層和特別需要保障的人員來說,可能杯水車薪。因此,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是他們明智的選擇,可以彌補社會醫療保險不足的缺陷。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大力推廣短期健康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社會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的互動模式
[關鍵詞]團體保險,政策環境,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保險是指壽險公司針對團體銷售的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2006年我國保險市場團體保險保費收入為648億元,占壽險總保費的17%,相對于壽險業發展的初期,團體保險業務占比呈逐年下降趨勢。曾經作為保險公司主要收入來源的團體保險業務,現在卻處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長乏力的發展困境中。本文試圖通過對外部制度、政策、環境的研究,找到制約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及未來的增長點。
一、影響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一)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
為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全社會保障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出臺,給保險業發展帶來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立足我國國情,結合稅制改革,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二)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
國家鼓勵發展團體保險業務,但因稅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出臺,給壽險公司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重重困難。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目前全國有26個省市給予信托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從工資總額的4%~8%不等,而按照財政部最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的要求,原本可以從應付福利費列支的團體養老保險,隨著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取消,而沒有了可列支的渠道。雖然《通則》中提到:“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贏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我們可以理解《通則》中提到的補充養老保險包含了企業年金和團體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且國資委在2005年8月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中央企業以企業年金形式滿足對職工的補充養老功能,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失去了一塊重要的市場。
(三)團體醫療健康類產品未全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國保監會2006年度下發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定義:“醫療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嚴格按定義歸類,保險公司團體保險中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險種僅包括補充醫療保險、住院類保險、意外醫療類保險、各類住院收入保障保險等險種,而對于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約同樣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四)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
《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并以基金型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為例,說明該類合同不定義為保險合同。
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對于壽險公司團險業務來說,年金和重大疾病類保險可以帶來比較穩定且較大的資金流,而這兩類產品目前均無明確的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與社保銜接的補充醫療保險市場需求較大,但同時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也較大,往往賠付率較高,經過前幾年的發展,壽險公司對這類業務均進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類業務對保險公司而言屬于盈利性險種,但由于財產險公司也可以經營,往往競爭比較激烈,且該類業務所帶來的資金流非常有限。
二、農村團體保險市場分析
(一)按險種分析
1.壽險公司未嘗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保層面經辦,制度設計屬于商業保險),自1986年啟動以來,到2005年全國有1870個縣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5500多萬名農民參加,基金累計為300多億元。但由于長期以來在認識方面沒有做到完全統一,且因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亂,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區資金有很大缺口,養老保險難以推進。而東部地區經濟較發達,部分省市設計了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新的嘗試,但均限于社保經辦。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沒有參與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以往的經驗看,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政府參與度要比較高,制度穩定性要比較強,增強制度的信任度;(2)保費來源應多樣化,包括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面,減輕農民交費負擔;(3)收益率在有保證的前提下,滿足農民較銀行存款高的投資收益率的需求。
商業保險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勢在于其較靈活的產品設計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較高的資金運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導和參與的前提下,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運作將是一種非常好的形式。
2.農村醫療保險推動成本高
農村醫療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等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幾乎覆蓋了85%的農村人口,這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舉世無雙的成就”。80年代的實現,使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以農業合作社為依托的合作醫療制度出現了滑坡的局面。根據1995年的調查,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由過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這主要得益于這些地區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的異軍突起,是鄉鎮企業經濟支撐了蘇南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使其達到了鼎盛時期。我國政府決定從2003年起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的主要特點: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經辦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衛生部門所屬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經辦,此種模式比較普遍;二是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保中心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農業人口較少的地區;三是保險公司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和少數中部地區。
目前保險公司對農村醫療保險市場還未全部深入和投入進去,只在一些地區進行了試點和參與。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1)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醫療市場缺乏基礎數據,給保險精算帶來一定難度;(2)國家并沒有給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村醫療保險一定的稅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數保險機構網絡能夠深入到農村地區,也給農村醫療保險的開展帶來困難。(4)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不夠,醫藥費用上漲快;(5)籌資水平比較低,籌資成本偏高。
目前全國有6家保險公司參與了“新農合”試點工作,分別是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2006年在8個省、自治區的66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參合農民2136萬人,共籌集合作醫療基金11億元。
保險業參與“新農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險公司經辦服務,并支付適當的管理費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擔,基金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3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險合同型。政府將籌集到的“新農合”資金為農民投保團體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與政府就保險責任、賠付比例等協商后,簽定保險合同。有2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兩種之間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適當管理費,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攤,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10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是50元,而現在城鎮醫療保險則是1000元左右,這個差距的消除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籌資水平偏低,意味著進入試點的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率偏低,不足以補償經辦成本,實際運行中往往出現“賠本賺吆喝”的情況。
(二)按群體分析
1.失地農民保險依賴政府推動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快,伴隨著農業用地的減少,在我國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失地農民。目前失地農民達到4000萬人,每年仍以200萬人的速度在遞增。這個群體無法依賴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臨“務農無地、就業無崗、生活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從全國來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對失地農民的征地安置補償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現金補償方式。目前這種方式最為普遍,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補償款的滲漏,以及農民的短期消費行為,難以達到養老保障的作用。(2)實物補償方式。提供糧食作為養老保障,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無法滿足農民的其他需求。(3)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將補償款作為保險費,在城鎮社保體系中取得養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較高。(4)商業保險方式。將失地補償費投保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儲蓄性養老保險,政府給予利差補貼,缺陷在于制度穩定性較差。
目前,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如何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可靠的養老保障機制,政府也給出了指導意見,即“失地農民中屬于城市規劃區的,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城市規劃區外的,納入農村社保體系”。這就意味著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一部分失地農民逐步融入城鎮保險體系中去,由政府負擔養老保障的給付責任,還有一部分需要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去。
從政府的指導意見看,失地農民保險是屬于社保體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較低,農民的獲益較少,商業保險也有可參與的空間,這方面重慶保險公司有著比較好的經驗。重慶市政府依托商業保險公司,探索出了發放養老保險金,以解決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過合同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了權利義務,從制度上保障了資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資金被挪用,解決了農民養老金的安全性問題。農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齡后由保險公司按月向農民支付養老保險金,直至參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業保險公司收取的失地農民保險費達11億多元。據了解,采用該模式后,重慶市很少發生因征地安置中的養老保險問題鬧事或上訪,不僅讓政府、失地農民滿意,也為保險公司增加了一條服務社會的新渠道。
2.壽險公司參與農民工保險處于探索中
近年來,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1.2億人,他們對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由于城鄉的二元社會保障結構,農民工無法加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來,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于停滯狀態,因此農民工基本處于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全國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進行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但實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單獨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人口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部分組成,個人賬戶屬于完全積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規定,包括繳費期需滿15年且退休前5年需連續繳費的要求、農民工退保無法得到統籌部分的保障等,與農民工的實際需求及現實問題都差得很遠,因此事實上農民工難以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單位和農民工繳納保費,在領取條件等方面要寬松一些,但因為同樣是社會統籌部分農民工享受的少,加之農民工流動性強,短期作業的多,在領取方面和繳費方面有諸多不便之處,因此無論是農民工還是所在企業繳納保費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與商保結合型模式,農民工養老保障有別于城市職工,是一種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的政府加企業型保障,政府進行強制性推動,企業負責養老保障費用繳納。制度規定用人單位為個人繳費每滿一年,農民工即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并可在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時,到戶籍所在地商業保險公司約定機構一次性領取。截止到2005年底,參保人數達到247.65萬人。這種老年補貼與養老保障還具有比較大的差異,只能算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上述幾個地區的實踐都是單獨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養老保險相隔離,對農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全國僅有幾個地區在探索,而實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實施效果上要更有優勢一些,農民工得到的實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農村市場有其特殊性,由于社會保障基礎不同于城鎮,因此政府在基礎保障層面也在嘗試借助商業保險的優勢和力量,為商業保險參與提供一定的空間。
三、良好的經濟環境為加快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6年是我國實施“十一五”規劃并實現良好開局的一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經濟平穩快速增長,經濟效益穩步提高。國內生產總值達20.94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0.7%;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上漲1.5%.經濟增長連續四年達到或略高于10%,沒有出現明顯通貨膨脹。全國財政收入為3.93萬億元,比上年增加7694億元;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增長31%,增加4442億元。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對團險業務來說,支柱行業的日益發展,經濟增量的不斷擴充,企業利潤的快速增長,國外資本的不斷涌入,民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國企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等都為團體保險業務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和豐富的保源。國家統計局2007年3月27日的報告顯示,2007年前兩個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2932億元,同比增長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個百分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現利潤1390億元,同比增長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個百分點。
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了企業健康快速的發展,也因此擴大了市場對團體保險業務的需求,為團體保險的加快發展奠定了基礎。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9-0155-03
2014年8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意見提出:要研究完善促進現代保險服務業加快發展的稅收政策,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而2013年12月份,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布《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明確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采用個所稅遞延納稅政策。那么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與商業團體養老保險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各自的市場表現如何,未來的發展趨勢怎樣,本文將進行系統梳理。
一、企業年金與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總體比較
企業年金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同時目前市場上,除了企業年金以外,補充養老保險還有另一種形式:即各類保險機構所銷售的商業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簡稱商業團體養老保險),它是以某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成員(可包括成員配偶、子女和父母)為被保險人(不少于5人),保險人用一份保險合同承保,在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養老金的人壽保險。上述兩者主要的區別在于。
(一)從性質和實施主體來看
企業年金實質上屬于一種資產管理類業務,它為了從制度上把資金投資運作與資金存放分開,避免人為風險,采取信托管理方式,設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四大類主體,由各參與主體(主要為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基金公司等)共同管理受托資產;而商業團體養老保險業務屬于保險業務,從運營主體來看,商業團體養老保險把所有功能集中于養老保險公司或壽險公司。
(二)從監管主體來看
企業年金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導和推動;而團體養老保險的監管主體為保監會。
(三)從投保人數來看
企業年金需要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才能為職工進行投保,即參與前提是企業已為職工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金;而團體養老保險只要5個人以上的特定團體成員,就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相關單位或團體向保險公司投保。
(四)從靈活性來看
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設計,無論是從繳費方式、保費領取上都較年金更加靈活。繳費方式方面,企業年金是逐年繳納的,要求企業每年要按年薪的一定比例為員工繳納年金;團體養老年金則靈活得多,投保人可選擇定期、不定期、定額或不定額結合交納保險費。保費領取方面,企業年金的領取有嚴格規定,只有當個人退休、出國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后,才能領取;而團體養老年金則沒有這個規定,投保人也可以選擇中途退保,讓被保險人提前獲得現金獎勵(盡管可能由于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代價)。
(五)從稅收優惠上看
目前來看企業年金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3年12月6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布《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采用遞延納稅政策,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目前為止,尚未享受個所稅的遞延納稅優惠。
由此可見: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監管更加嚴格;由于采取專業化分工,可以提高資產的投資效益,此外目前還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而商業團體養老保險作為商業保險一種形式,由商業保險公司集資產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等功能于一身,管理成本相對較低,且形式靈活多樣,可以滿足尚不具備年金設立條件的中小企業實施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需求。
二、企業年金與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市場情況比較
(一)企業年金市場情況
由上表可見,企業年金規模逐年擴大,2007~2014年期間,參與年金計劃的企業數、職工數和基金規模的年均復合增長率分別達到了12.57%、13.78%和26.07%。
從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情況來看:
我們將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與滬深股市投資最具代表的滬深300指數進行對比,如下表所示: 2007 ~2014年,中國股市經歷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牛熊轉化周期,滬深300指數從2007年初的2041.05起步,八年期間的年平均收益率為7.10%。對比而言,企業年金的同期年化收益率達到了7.87%[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 2014年度全國企業年金基金業務數據摘要[EB/OL]. http://mohrss.gov.cn/shbxjjjds],收益更高,并且企業年金的收益波動(即投資風險)遠比股市投資要小得多。
實現上述高收益、低風險的原因在于,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管理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年金投資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其中,對于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有限制: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這樣制度安排的好處是:既能享受股市等風險資產上漲帶來的高收益,又防止因涉足比例過多帶來的反轉風險。此外,投資機構的專業化管理,也提升了企業年金整體的收益水平,跑出了遠高于股市的收益率。
(二)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市場情況
長期以來,商業團體養老保險作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形式,在2005年以前,一直是企業員工補充養老保險的主要形式。然而自2005年以后,團體年金的保險收入規模急劇萎縮,從2005年的595億元降至2011年的37億元;盡管2012年保費規模回升至92億元,不過2013年保費收入再次下滑至59億元。
相比企業年金,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不佳,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來自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對企業年金發展的大力推動。自2007年起,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兩大文件:“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以及“關于對原有企業年金移交有關問題補充意見的函”(人社廳發[2008]9號),使得相當數量的商業團體養老保險被轉為了企業年金。文件規定為: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原行業管理的以及企業自行管理的的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下稱原有企業年金)進行規范管理,提出應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建立原有企業年金的企業,仍然生產經營并繼續繳費的,要按照《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號)規定,對原有企業年金方案進行修訂,原來沒有企業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擇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并簽訂基金管理合同,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此外,文件還對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企業原來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名義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團體養老保險,應當按照勞社部令第20號、第23號和《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的要求予以規范。今后任何機構和單位不得以企業年金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名義銷售、購買商業團體養老保險。
通過上述的兩者市場發展情況比較,我們應該關注到以下的現實。
第一,企業年金盡管發展較快,但是目前規模依舊很小,在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地位不高,作用和影響非常有限。截止2014年底,我國僅有7.3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占同期我國企業總數的比例不足0.50%;2014年底我國A股證券交易總市值約37萬億元,而同期企業年金累計規模僅為7689億元,相當于A股市值的2.08%。在與一些主要國家進行比較時,這種差距也非常突出,按“企業年金計劃成員數占社會總就業人口的百分比”的指標來看,我國僅為2.41%,不僅遠運落后于瑞典(90%)、比利時(55.60%)、英國(47.10%)、美國(46%)等私人養老金市場發達的國家,同時與奧地利(13.90%)、意大利(10.60%)、西班牙(8.70%)和葡萄牙(8.70%)等公共養老金占主體地位的國家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限制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主要因素為:基本養老保險較高的繳費比例,已經嚴重擠壓了企業年金的繳費空間;年金的稅收優惠有限,盡管新頒布的財稅[2013]103號在個所稅遞延方面進行了政策稅收支持,但是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比例方面仍未有放寬限制變化,現行政策(《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只允許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金在職工工資總額5%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按上述比例繳納的企業年金,遠遠不夠解決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替代問題。
第二,盡管商業團體養老保險近年來遭遇到不斷被轉換為企業年金從而規模下降的情況,如今轉換截止期限已至,而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并未消亡,反而在2012年有所回升,說明在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下,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還是有其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的。實際上,無論是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還是企業年金都屬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形式,都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應鼓勵創新,形成多品種、多層次的產品體系,以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的補充養老需求。
三、企業年金與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D693.9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7(C)-0088-02
社會保障是社會的“安全閥”,“減震器”,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養老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既是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我國農村大多數地區還未真正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農民的養老問題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亟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我國農村養老問題的現狀
隨著工業化、現代化、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人口老齡化加速,家庭和土地養老保障功能弱化,人們的道德觀念不斷轉變,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遭受到巨大沖擊,正面臨著新的變化和形勢。
1、傳統家庭養老功能弱化。我國農村家庭規模朝小型化和核心化發展,核心家庭開始成為當代農村家庭的主要形式。一對夫妻要贍養四個老人,撫養一個或兩個子女,無論是目前的家庭收入,還是用于贍養的精力和時間都難以滿足四個老年人的養老需求;另外,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出現大量“空巢老人”。主要呈現以下特征:(1)7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比例較高。(2)喪偶老人占相當大的比重。喪偶老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有著不同于有偶老人的人口學特點和社會經濟特征。子女外出,對他們的生活會產生更大的影響。(3)留守老人健康狀況差。調查發現,留守老人對自己身體狀況評價“一般”的比例為24.4%,“較差”的為36%,“非常差”的達6.6%。(4)老人身邊有兒子的少。這兩個現存因素給農村養老問題帶來了嚴峻的考驗。
2、農村土地保障功能逐漸弱化。土地保障是農村養老保險的核心,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收入及土地數量的限制,僅依靠土地難以實現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險[1]。實行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以后,根據土地政策的規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戶只擁有使用權,無法對土地自由轉讓,因而農民從土地得到的收益只是土地收成。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開始探索性地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自建立以來雖然取得了很明顯的成效,但是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很多問題。
1、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缺乏;資金籌集標準過低,保障能力極其有限;保險費用籌資來源不穩定,社會養老又缺乏充足可靠的資金保障。與城市相比,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度遠遠不夠。據統計,從全國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來看,占總人口80%的農民,只享有社會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總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卻占到社會保障費用的90%[3]。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水平也設定得較低。《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使方案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收入和集體經濟有著密切而直接的聯系,然而,國家財力有限,政府投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更是捉襟見肘,因而資金籌集只能依賴集體和個人[4]。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因此,許多農民資金不足,根本不愿意花費多余的錢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更為嚴重的是為了緩解生產和生活資金不足,相當一部分曾經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險。
2、農村養老保險資金在管理運行方面存在的缺陷。(1)保費投資形式單一,資金缺乏增值空間。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賬專管,專款專用。保費只能用于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獲得利息收入實現保值增值,為避免風險,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資。這就使得農村養老保險金投資形式單一,缺乏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徑,特別是難以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難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不“縮水”,削弱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未來保障能力。(2)農村養老保險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商業保險,卻缺乏商業保險的運行機制。盡管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為基本籌資原則,但大部分地區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是個人交費、自愿參加,并沒有任何國家和集體的補助和補貼。因此,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具有儲蓄性商業養老金計劃的特征,是商業保險制度的運作和體現。然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強調的又是自愿原則,在沒有國家和集體對保費的相應補貼,對養老保險繳費有任何經濟刺激的情況下,保費的收繳問題自然成為農村養老保險最難解決的問題,因此商業保險特征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卻又沒有商業保險運作的機制。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路徑分析
商業保險可以彌補分配制度中社會保險的不足,使“效益原則”與“公平原則”達到辯證的統一;商業保險能夠提高社會保障的水平,促進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良性循環;商業保險擴大社會保障范圍,補充了社會保險的空白地帶,拓展了社會保險的領域。[5]因此,我們可以在廣大農村地區采取一種政府提供的社會養老資金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由政府出面替農民承擔一部分的保險資金,激勵農民自己參加商業保險,即發展建立政府主導型的商業保險制度。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發展農村壽險事業利國利民,既可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緩解農村社會保障的壓力,又可提高農民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這就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稅收減免,如農村壽險保費減免營業稅、個人人減免所得稅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誘導機制,擴大農民人身保險服務的覆蓋面。保險監管機構應加緊制定和完善農村壽險發展的政策和法規,為農村壽險業發展創造一個寬松有利的環境,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開拓農村壽險市場。
2、加強保險知識宣傳普及工作,提高農民自覺參加保險的積極性。在宣傳方式上,要結合農村特點,有計劃、有組織地以黑板報、墻報、投影、宣傳單、人員講解以及當地的電視、報紙、廣播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發動公司人員組織各種形式的文藝宣傳隊,走進農村宣傳保險,提供咨詢服務,并定期組織召開產品說明會,送文化、送保險知識下鄉。在宣傳內容上,既要宣傳保險條款,也要結合有一定影響力的重大保險理賠事件和保險公司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通過示范先行、典型引路的方法,進行重點宣傳。同時,要結合農村農民的實際,開發設計適銷對路的養老保險產品。
3、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相互保險是指公司成員之間基于相互保障的目的而設立保險組織,組織成員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可參與司管理,并且可以根據繳納保費份額的多少享受公司盈余。相互保險機構有以下優勢:首先,由于相互保險公司不以贏利為目的,其所提供的保障范圍不會受到限制,而股份公司只限于經營贏利性險種;其次,相互保險公司對業務的選擇相對寬松,而股份保險公司往往可保風險的選擇過于挑剔,過多限制給付條件,使被保人難以得到足夠保障;另外,相互保險的目的是為成員供低成本的保險服務,費率較低,而股份公司要將中介傭金、股東利潤一并列入保險費中,費率偏高。這些優勢使得相互保險機構在保險市場上更具有競爭力。
作者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飲食中心
參考文獻:
[1]吳國卿.居家養老和社會化服務.社會科學,2001,(4):25.
[2]盧海元.土地換保障:妥善安置失地農民的基本設想.中國農村觀察,2003,(6):62.
[3]彭西哲,宋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人口學刊,2002,(5):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