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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環衛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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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環衛管理條例

      城市環衛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營造生態家園,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經濟特區范圍內。

      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筑主管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的綜合管理工作。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具體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的行政處罰。

      規劃、環保、衛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

      第七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轄區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和群眾監督機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文明意識,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進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監督。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現象;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禽畜;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采取措施組織滅殺老鼠、蚊子、蒼蠅、蟑螂。

      第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區由受委托的物業管理者負責,沒有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區、街巷由居委會負責;

      (二)旅游景區、旅游景點、商業網點、倉儲區、保稅區、科技工業園區、口岸、機場、車站、港口、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范圍內由本單位負責;

      (四)商品市場、個體門店、攤檔等經營性單位由經營者負責

      (五)建筑工地及未竣工驗收的住宅小區、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各項責任區的界限以用地紅線為界(不包括紅線內的主次干道)。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區建設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具體責任,由區建設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責任人履行責任。有關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責任人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或者清掃保潔質量不符合責任制具體要求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戶外廣告和招牌等戶外設施及公共場所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時,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職責及時組織修復。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立警示標志,并在發現問題的8小時內,更換、正位或者重新安放(在建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未及時更換、正位或者重新安放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臨時占用公共場所舉辦展覽、文化、體育、節慶和公益活動的,必須經區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主辦單位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當日產生的廢棄物,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違反規定,未能及時清除臨時設施和廢棄物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堆放物品。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扣押堆放的物品和設施,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沒收其堆放的物品和設施。

      第十八條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流動經營。違反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扣押其擺賣物品和設施,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其擺賣的物品和設施。

      第十九條禁止經營者擅自超出經營地址的門、窗、外墻經營或者超出租賃的經營場地的面積擺賣經營。

      大型商業企業在店前舉行促銷、經營活動的,需經區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業、地段和交通條件規劃特色經營街或者特色經營區。經區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經營者在規定的區域、地段和時間段內可以超出經營地址的門、窗、外墻經營,但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扣押擺賣的物品和設施,按超出面積每平方米處100元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拒不改正的,可沒收其超出面積所擺賣的物品和設施;一年之內被處罰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其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經批準對城市道路進行改建、擴建以及開挖道路進行線桿、電纜、水管、燃氣管道或者其他管線管網的埋設和安裝、綠化建設等施工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理余泥、污物;作業完畢應當及時修復路面,拆除清理臨時設施,打掃清洗路面。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清拆、清洗或者修復。拒不執行的,可代為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外墻應當保持整潔、美觀。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城市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及其附近的護欄、電力電訊輸送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或者晾曬衣物等有礙觀瞻的物品。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200元罰款,并可沒收其吊掛或者晾曬的衣物等物品。

      在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空調外機不得向外滴水影響他人。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臨街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城市市容管理有關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粉刷或者清洗外墻污跡、鐵銹。

      第二十三條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的安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做到安全、整潔、美觀。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設置架空管線。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牌、標語、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其他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違反規定設置戶外設施,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設置戶外廣告的,并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設置其他戶外設施的,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陳舊、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未經區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城市道路、城市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及其附近的護欄、電力電訊輸送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處設置臨時標語、彩旗、氣球等宣傳物品;經批準設置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設置,保持整潔,并在期滿后及時拆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沒收其物品,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派發經營性宣傳物品。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有關宣傳物品,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街道辦、鎮政府及居委會應當在社區設立公益廣告欄,供社區居民及有關服務單位張貼廣告,方便居民生活。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梯、候車亭、候車站牌、電話亭、樹木、電桿、路燈桿、欄桿、配電箱、信箱、閱報欄、各種指示標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設施和卷閘門上張貼、涂寫廣告。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洗,對違法行為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張貼、涂寫廣告中標明的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其物品和工具。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繳納罰款的,由行政執法部門書面通知電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廣告中標明的電信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執行。暫停電信號碼使用期間,違反行為人接受處理的,有關電信企業應當根據行政執法部門的通知恢復其電信號碼使用。

      責任區責任人有義務協助執法部門做好對亂張貼、亂涂畫的調查取證工作,并負責清理責任區內的亂張貼、亂涂畫。

      第二十八條禁止侵占、破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可按每平方米綠地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扣押其堆放的物品、銷售的商品或者經營設施,并按占用的綠地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沒收堆放的物品、銷售的商品或者經營設施。

      禁止在城市綠地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焚燒物料、燒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攀摘公共樹木的枝葉花果;禁止向城市綠地內拋撒雜物;禁止踐踏有禁踏標志的城市綠地。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禁止穿行城市道路中間和兩側的綠化帶,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處2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禁止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停放。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對違法行為人按照自行車每輛處20元罰款、摩托車每輛處50元罰款、小型機動車每輛處200元罰款、大型車每輛處5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破壞綠化的,并按破壞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道路中間和兩側的綠化帶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應當確保所管理的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有關規定的標準。

      旅游景區、科技工業園區、住宅小區、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應當按規劃設置道路照明設施,并由管理或者經營單位保證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城市主、次干道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應當按照城市燈光環境規劃的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置裝飾性燈光設施。

      裝飾性燈光設施的養護責任人,應當保持裝飾性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裝飾性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道路、立交橋、地下通道、隧道、人行天橋、公共廣場、城市公共綠地、河道、水域、城市近岸海域、排洪渠、市政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焚燒場、垃圾填埋場及其它市政公共設施的保潔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由市、區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六條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到文明作業、及時清潔、方便群眾。

      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送和服務的單位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當日清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傾倒、排放廢水和污水。禁止居民自陽臺直接向外排放污水。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對居民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或者經營者處以每次5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便溺和亂吐、亂扔香口膠渣、飲料瓶罐、甘蔗渣、瓜果皮核、紙屑、煙頭或者其他廢棄物。禁止亂扔動物尸體。禁止寵物隨處便溺影響環境。

      禁止從建筑物向外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向水域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理,并處20元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理,并處50元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城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食用鴿、兔、豬等家禽和家畜。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一條居民飼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居民飼養信鴿影響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勸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污染環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大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四十二條飼養犬只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犬只在戶外產生的糞便應當自行清除。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禁止攜帶犬只出入下列場所,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罰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二)國家機關及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歌舞廳、體育場館、游樂場所等公眾文化場所;

      (四)餐廳、商店、市場、醫院、候車(船)室等公共場所。

      犬只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禁止在下列公共場所吸煙:

      (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會議室;

      (二)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的售票室、等候室;

      (三)影劇院、商場;

      (四)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五)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六)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七)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兒童樂園等青少年及兒童活動場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等室內場所;

      (八)業主單位設有禁煙標志的室內場所;

      (九)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吸煙區,允許吸煙者在指定的場所內吸煙。對違反規定吸煙的,禁止吸煙場所單位應當予以勸阻。

      違反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必須保持整潔,設置必要的環境衛生配套設施,施工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處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現場進出車輛帶泥污染道路;

      (三)禁止將未經處理的泥漿、雜物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四)施工現場的余泥渣土等固體廢棄物,應當運到指定地點排放;

      (五)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違反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廢品收購單位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運送的潲水不得灑漏。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當場清理,并可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場地清洗車輛。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根據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糞便處理廠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舉辦大型展覽、展銷等活動的,應當設置臨時性垃圾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收。

      第五十一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其整潔、完好。

      臨街經營性單位的廁所應當對外開放;公共廁所應當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市民使用臨街經營性單位的廁所和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廁所的設備。

      第五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環保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先補建后拆除或者封閉,補建費用由拆除或者封閉單位承擔。

      城市環衛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通過依法治理工作的扎實開展,提高我局執法人員乃至全體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不斷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知法守法用法水平。為依法治縣在我局得以實施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二、主要內容

      依法治理、建設法治城管學習的主要內容包括:《憲法》、《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省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專題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禁毒禁賭條例》等以及與城市管理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工作條例、規程和國家、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

      三、任務與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依法治理、建設法治城管工作的領導,把依法治理、建設法治城管工作納入我局的重要議事日程。

      (二)加強全體職工的法制教育工作

      1、繼續開展“法律七進”活動。繼續堅持領導班子和職工學法制度。重點學習《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省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強力打造城市環境,突出抓好城市“凈化、亮化、綠化、美化、規范化”工作,有力推動我縣經濟建設持續、健康、和諧發展。

      2、抓好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在進一步落實我局領導干部人員學法用法各項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拓展學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徑,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干部依法維權的意識和依法決策的能力。

      (三)結合實際工作,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工作

      1、全局干部職工深入學習相關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執法技能等業務知識,加強隊伍建設、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打造一支過硬的優秀城管鐵軍,搞好全縣城市管理工作。

      2、進一步強化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創造和諧,宜居、宜業的生態縣。搞好“四城”創建,達標城市“五化”工作要求,對城區主次干道的違章占道,“馬路市場”、車輛亂停亂靠,廣告亂掛,“牛皮癬”等現象進行綜合整治,加強部門聯動,切實解決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行動。以落實執法巡查制度為重點,推動建立運轉高效,保障有力,實行分片分區,定人定點督察巡查機制,推進城管進街道社區的管理模式。

      3、實行分段管理,城區實施全天候“兩掃一保”的清掃保潔制度,實行全天候三次的灑水降塵工作,消除衛生死角,加大環衛工作力度,重點加強對公共場所,大街小巷,沿街門店等垃圾外掃、亂倒垃圾,施工工地違法倒放渣土、淤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同時規范環衛隊伍的綜合素質提升,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城市環衛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1、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

      2、廢棄食用油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廢棄食用油脂應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4、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要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系人、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得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7、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餐廚垃圾處理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環保、工商、公安、農業、經濟、食品衛生、質量技監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和資源化)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本市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義務主體)

      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承擔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義務。

      第七條(產生申報)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度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

      第八條(收集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收集;餐廚垃圾中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分別單獨收集。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自行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運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市市容環衛局規定的條件,并在首次收運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利用微生物處理設備處置廚余垃圾的,其微生物處理設備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自行收運、處置的情形外,餐廚垃圾應當由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收運、處置單位進行收運、處置。

      第十條(收運單位)

      經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為同一區域餐廚垃圾的收運單位,負責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運。

      第十一條(收運要求)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收運餐廚垃圾時,其收運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予以確認。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將餐廚垃圾送交處置單位時,應當由處置單位對送交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予以確認。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廚垃圾運輸設備和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收運臺賬)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上季度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單位等情況。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

      廚余垃圾處置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在加工工藝上具備全過程封閉化處置的條件。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招標確定的廚余垃圾處置單位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以下統稱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名稱、處置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十四條(處置要求)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并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置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置餐廚垃圾的,應當按照《市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取得環境安全許可證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處置臺帳)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建立處置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上季度處置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申報信息匯總)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單位申報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等情況匯總后,報送市市容環衛局。

      第十七條(處理費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處理設備處置廚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機構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的繳費標準和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收運種類、數量,向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支付收運費用;按照招標處置的有關協議,向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支付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二)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

      (三)將廚余垃圾作為畜禽飼料;

      (四)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五)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

      (六)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等行為,可以會同工商、環保、農業等相關管理部門聯合查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條(投訴和舉報)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監管檔案和獎懲措施)

      市市容環衛局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餐廚垃圾產生量連續3年低于同行業平均產生量的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公布其名單,并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市市容環衛局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招標收運、處置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垃圾收運、處置的招標。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容環衛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收運、處置臺帳或者未申報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可按每噸(不滿1噸的,以1噸計)5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將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或者提供給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非經營性活動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容環衛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處理)

      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城市環衛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第一條了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我市社會主義物質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容,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所、臨街景

      觀等容貌。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是指城市街道、廣場、公共場所、水域等環境的清掃;城市垃圾、糞便等生活廢棄物

      的收集、清運、處置、綜合利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級、區級、鄉鎮三級管理,按劃分責任區負責,并

      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范圍(根據城市的發展,每年由**市建設局劃定)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環保、交通、衛生、民政、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應依法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配

      合市建設局實施本辦法。市建設局可委托有關組織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各種新聞媒介,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

      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中、小學校應當安排適當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教學內容,增強公民市容和環境衛生

      意識,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

      員履行公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檢舉和控告破壞市容和

      環境衛生設施等行為的權利。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設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其臨街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完好、整潔,并適當清洗。

      第十條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種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影響市容市貌。

      第十一條城市中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櫥窗、宣傳欄、標語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標牌,應當內容健康、

      外型美觀、用字規范。設置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維修、清理,確保完好、整潔;損壞嚴重、影響市容的,由

      市建設局責令其及時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經市建設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雕塑、噴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電訊、照明、供氣等公共設施,應當按行業規范建設,保持完

      好、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臨街樹木、綠籬、花臺、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

      ,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

      第十四條嚴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各種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設置集

      貿市場、停車場及曬場。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

      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建設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城區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行完好整潔,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外拋撒廢棄物;

      (二)運載廢土廢渣、生活垃圾、液體貨物以及其它散裝物體應當裝載適量、牢固捆扎、封蓋嚴密,不得沿街撒

      落、泄露;

      (三)必須在停車場(位)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

      (四)駛入市區內的機動車輛,應做到車容整潔。

      第十六條城區內的工程施工單位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廢土廢渣應當及時清運到市建設局指定的地方傾倒處理;

      (二)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裝飾圍墻、安全網和圍布遮擋;

      (三)施工廢水、泥漿應按規定處理,不得隨地排放,施工工地進出口應當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不得污染街道

      (四)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被損壞的城市設施、城市道路和綠化帶要及時恢復,臨時工棚、圍

      墻應當及時拆除;

      (五)停工場地應當及時進行整理覆蓋嚴密。

      單位和家庭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自行清運、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第十七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運,竣工后對被損毀的市政設施、

      街道路面和綠化帶等應及時進行恢復。

      第十八條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市建設局批準,并保持完好、整潔,設置期滿

      后必須清除。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中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建設局負責管理維護。

      第二十一條市建設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統一布局。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使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二條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后,市建設局應當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市建設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動人口數量及公共場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

      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建設,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和管理。

      新建的公廁應當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城市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果屑箱和載在適宜地點設置垃圾容器。在城區

      內逐步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車輛清洗場(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具備專門的清洗場地和設施,經市建

      設局審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車輛清洗業務。

      城市車輛清洗場(點)洗車實行自愿、有償原則。洗車作業應當文明、衛生、有序,不得強行攔截車輛清洗。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壞、占用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

      位必須事前先提出拆遷方案,報經市建設局批準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則,建設新的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集貿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內的環境衛生設施按照市建設局的要求,由主辦單位負責配置、維修和管

      理,并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實行誰管理、誰負責和分區域、分單位負責制:

      (一)城區的主要街道(系指市政建設的硬化路面)由市環衛處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本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街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集貿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由主辦單位負責;

      (四)公共汽車站、停車場、影劇院、俱樂部、體育場、游樂場、廣場、公園和烈士陵園,以及綠化地帶等公共

      場所,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

      (五)城市公共水域(系指青衣江、噴江、隴西河、周公河),由管理部門(水電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

      (六)各種經營門面、攤點、售貨亭及單位所轄區域和住戶,按“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

      制,由單位、從業者和住戶負責,并由市城監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做到門前無垃圾、無污物、無污水、陰陽溝

      暢通;

      (七)城郊鄉鎮及結合部由各城郊鄉鎮負責。尤其是南郊鄉、姚橋鎮、北郊鄉、多營鎮等重點鄉鎮的城鄉結合部

      的環境衛生,由各鄉鎮及村民組負責本轄區的衛生保潔工作,并監督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建設局規定的時

      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城鄉結合部衛生責任區劃分,按照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

      確定;

      (八)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按照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其環境衛生的清

      掃保潔。

      (九)凡不屬于以上(一)至(八)款范圍的區域,由市愛衛會根據毗鄰關系,劃分責任區域,由責任單位(人

      )負責其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

      第三十條市建設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應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運輸,逐步推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嚴禁在沿江、沿河兩岸傾倒生活垃圾。

      嚴禁在垃圾容器內或沿街焚燒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大力推廣使用天然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凈菜業的發展,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四條醫院、療養院、科研單位、屠宰場、賓館、生物制品廠、石材加工廠和其他加工作業場地等產生的

      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遺棄,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和紙屑等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城區內禁止飼養家畜、敞放家禽;禁止養犬(警犬、軍犬、科研犬、演藝犬、觀賞犬除外),對觀

      賞犬從嚴管理,禁止帶觀賞犬進入街道及公共場所。

      第五章城市環境衛生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凡在**城區的一切機關、學校、科研、文教衛生、部隊、企事業單位;商業、飲食部門;文化娛

      樂場所、農貿市場;個體(工商、生產、服務)戶;沿街臨時、固定攤點、售貨車棚(包括人力、機動車)等所

      產生的生產和生活廢棄物,一律實行有償清運和處置,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

      有能力自行清運的單位,必須到環衛部門辦理清運傾倒手續,按指定運輸路線密閉運輸,傾倒在指定的地點,并

      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凡委托環衛部門清運的單位或個人,應與環衛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委托服

      務費。

      第三十八條各類醫院、科研單位、屠宰場、制藥廠以及建筑工地等產生的有毒、有害、腐蝕性生產垃圾、廢棄

      物,必須按環保、衛生部門的要求及有關規定辦理,委托代運的按特種垃圾收取處置費。

      第三十九條由業主或物業管理單位管理、收費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及各類攤點,由業主或物業管理單位自

      行清掃、自行清運,并向環衛部門繳納垃圾處置費;凡委托環衛部門清掃、代運的,由業主或物業管理單位按標

      準向環衛部門支付服務費用,并簽訂委托協議書。工商部門應監督業主或物業管理單位管好轄區環境衛生,協助

      環衛部門收取垃圾處置費和服務費。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建筑等單位及個人臨時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按《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事先到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臨時規劃用地許可證,其占地范圍內的清掃、垃圾代運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殘疾人、五保戶以及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家庭憑有關證明,免收城市清潔衛生費。

      第四十二條環衛部門應嚴格按照**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三家聯合簽發的雅市物(2002)

      196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標準,并到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憑證

      到財政部門購買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依法收費,亮證收費,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擾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環衛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一、工作職責履行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餐廚垃圾監管機制。一是按照市委、政府工作部署,城管局領導高度重視,制定了專項整治方案、應急預案和工作計劃,成立了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由局黨委書記、局長任領導小組組長,明確了責任人和責任科室,層層落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二是將餐廚垃圾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環衛處,接受市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和城管局的雙重領導,并且從執法大隊抽調了2名執法人員充實了辦公室力量。三是與市政府簽訂了食品安全責任書,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按計劃、按部署穩步推進,餐廚垃圾管理執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了工作制度,對外公布了舉報電話,健全了案件查處抄報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局的行政執法工作。四是我們通過學習考察西寧、蘭州等城市的餐廚垃圾管理經驗,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起草了《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經市、區人大審議,《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五是對餐廚垃圾處理企業給予政策和資金幫助。城管局每年拿出20萬元對餐廚垃圾處理進行補貼,2011年,企業投資580萬元,新建了餐廚垃圾二期生產線,考慮到企業的生產經營困難,去年5月份經市政府研究給予保綠特公司200萬元的補貼,調動了企業處理餐廚垃圾的積極性。

      (二)加大執法整治,嚴厲打擊非法處置餐廚垃圾行為。一是加強了對餐廚垃圾和地溝油處理企業的監督管理。為了進一步規范保綠特公司的經營行為,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對該公司進行監督和考核,對該公司未按規定履行收運義務的行為,依法進行了處罰。二是建立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強制執行機制,防止餐廚垃圾外流,從源頭上切斷餐廚垃圾和“地溝油”的非法流失。三是加大執法整治力度。將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不斷規范餐廚垃圾處置行為,加強對現有餐廚垃圾集中處理企業和以“地溝油”為原料的工業用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管,嚴防餐廚垃圾處理后的產品流入食品市場。四是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對轄區畜禽養殖場(戶)進行巡回清查,在查處養殖單位的同時,追溯泔水提供單位的責任。五是在三區餐飲服務單位實行餐廚垃圾回收情況逐日登記制,并由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的回收人員每日核對無誤蓋章。六是加大餐廚垃圾及“地溝油”整治力度。把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協議作為餐飲企業取得環保部門排污許可的條件之一,督促餐飲企業與保綠特公司簽訂收運協議;對已簽訂協議又不履行義務的餐飲企業進行上門約談;加強巡查和夜間蹲點守候,嚴厲打擊擅自處置餐廚垃圾和私拉泔水等違法行為。全國嚴厲打擊“地溝油”違法犯罪專項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后,按照食安辦的安排部署我們再次把“地溝油”整治作為全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重中之重和突出任務,集中力量進行巡查執法,與三區城管上下合力、齊抓共管,對私自拉運餐廚垃圾的行為重點進行了查處,有力地打擊了違規收運處置餐廚垃圾行為。餐廚垃圾管理辦公室聯合三區城管部門先后整治店外擺放餐廚垃圾收集容器2220余次,批評教育私自拉運餐廚垃圾人員218人次,查處非法拉運餐廚垃圾行為56起,暫扣三輪摩托車53臺次,罰款44340元,新增簽訂統一收運協議960多家,出動收集車輛1.3萬臺次,集中收集處置餐廚垃圾3.6萬噸,特別是《條例》頒布以后,平均日收集餐廚垃圾量在120噸左右,高峰期達到了140噸,創造了市餐廚垃圾日收集的最高紀錄,集中收集率達到了73%,圓滿完成了年初制定的70%收集率,為市“兩宜”城市建設及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城市創建做出了積極貢獻。2011年5月18日的中央新聞聯播對市的餐廚垃圾工作進行了報道,8月4日人民日報高度評價了“政企合力的示范——餐廚垃圾、廢油處置的模式”,對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給以高度評價,深受各級領導的普遍關注。

      (三)加強宣傳監督,強化餐廚垃圾管理主體責任意識。在執法的同時我專項辦公室廣泛開展了宣傳教育活動,把宣傳作為餐廚垃圾監管的一個重要環節來抓。一是在市區主要街道餐飲業比較集中的地段懸掛了宣傳條幅,并利用新聞媒體對動員工作會議精神、巡查執法活動等進行跟蹤報道。通過懸掛條幅、上街散發宣傳單、組織執法人員到餐廚垃圾產生企業、單位和門店等多種形式的上門宣傳,使餐廚垃圾管理法規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印制了“地溝油的危害”、“泔水豬的危害”等大量宣傳材料,并將《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進行翻印,組織人員發送到每個餐飲單位。三是抽調執法人員成立了餐廚垃圾專門執法隊伍,協助保綠特公司逐門逐戶開展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協議的簽訂工作,保證了《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得到切實落實。四是在執法中我們還邀請電視臺、晚報、新消息報、華興時報等媒體記者對執法過程進行跟蹤報道,對擅自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進行了公開曝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有力震懾了一些餐飲企業違規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

      (四)搶抓發展機遇,市被列為全國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根據國家五部委《關于實施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文件精神,我們搶抓機遇,積極組織人員對市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完成了《市餐廚垃圾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經反復修改完善論證后,于2011年6月份上報到了國家發改委、住建部、財政部、環保部、農業部等五部委,順利通過了國家五部委的審查,被列為全國33個示范城市之一,立項資金達6000多萬元,現已到位資金591萬元。組織編制了市餐廚垃圾處置項目的技術方案,并邀請國內著名專家召開了餐廚垃圾處理技術方案論證會,確定了餐廚垃圾處理的技術路線,完成了餐廚垃圾試點城市項目的可研、環評、地勘及場地平整等前期工作。積極協調項目建設用地28畝,并按照日處理200噸的能力規劃建設新的餐廚垃圾處置廠房。新的餐廚垃圾處理項目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將集中收集到的餐廚垃圾進行加工處置后變成肥料、沼氣和生物柴油,進行循環利用,徹底杜絕地溝油進入食物鏈。

      二、取得的成績

      一是在舊廠區拆遷,新項目沒有建成的情況下,確保了市餐廚垃圾收集處理工作的正常運行。截止目前,簽訂統一收運協議的餐飲企業達3100多家,今年1-6月份出動餐廚垃圾收集車輛5259臺次,集中收集處置餐廚垃圾1.92萬噸,平均日收集餐廚垃圾量在110噸左右,高峰期達到了130噸,集中收集率達到了73%以上,為市“兩宜”城市建設及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城市創建做出了積極貢獻。二是《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得到了很好的貫徹落實。自去年10月1日《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由于宣傳到位,擅自處置餐廚垃圾行為明顯減少,偷拉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三是規范了地溝油的收集處置。對龍珍隔離劑企業進行了監督指導,統一了地溝油收集車輛的外觀,加大了集中收集處置力度,從源頭上切斷餐廚垃圾和“地溝油”的非法流失。

      三、存在的問題

      1、餐廚垃圾管理辦公室執法人員少,執法設備短缺,沒有工作經費,制約了餐廚垃圾管理執法工作的全面開展。

      2、由于目前的餐廚垃圾收集車輛有限,企業處理能力有限,對市轄三區的餐廚垃圾還不能實現100%的收集處理。

      3、由于餐廚垃圾處理企業在收集餐廚垃圾過程中服務不到位,導致許多餐飲企業將餐廚垃圾收集桶沿街擺放,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

      4、對保綠特和龍珍兩家企業加工的廢棄油脂的銷售活動政府沒有明確,對售出的油脂的監管主體不清。

      5、在餐廚垃圾試點城市項目建設中保綠特能力不足、經費不足,導致整個項目進度緩慢,將導致后期餐廚垃圾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仍處在低水平的應付狀態。

      6、市環衛處本身是一個只有7人編制的事業單位,實際只編有6人,本身還擔負著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需要經常上街實地巡查,工作量大經費少,6個人頭的工作經費,連保障環境衛生管理都不夠。如今又將餐廚垃圾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環衛處,工作經費的不足,嚴重制約了工作的開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使餐廚垃圾管理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源頭上規范餐廚垃圾的收集行為,切實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

      2、加大執法力度。深入貫徹《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始終把“地溝油”整治作為全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重中之重和突出任務,集中力量進行巡查執法,加強與三區城管部門的協調聯系,形成上下合力、齊抓共管高壓態勢。

      3、加大市餐廚垃圾試點城市項目建設力度,按照確定的餐廚垃圾處理技術方案,落實項目建設等相關工作,提高市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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