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森林資源資產調查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林權抵押貸款;成效;對策;陸良縣
中圖分類號:F32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4)02025902
1陸良縣經濟社會及森林資源概況
陸良縣位于云南省東部、曲靖市南部,國土面積1989.59km2,其中壩區面積772 km2,是云南省第一大高原平壩。全縣轄8鎮2鄉1個華僑管理區,總人口67.18萬,其中農村人口56.96萬。2012年,全縣實現國民生產總值131.86億元,同比增長13.2%,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17766元,農民人均純收入7057元。根據2008年全縣二類森林資源調查結果,全縣共有林業用地面積134.5萬畝,占國土面積的45%,其中:有林地91.7萬畝、疏林地1.7萬畝、灌木林地29.6萬畝、宜林地5.3萬畝、未成林造林地2.4萬畝、其他林地3.8萬畝。全縣森林覆蓋率33.4%,活立木總蓄積198.6萬m3,有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73.8萬畝,商品林60.7萬畝,分別占林業用地的54.9%和45.1%,目前,共建成1個國家級森林公園、7.8萬畝的縣級自然保護區1個。
2陸良縣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成效
陸良縣林權抵押貸款工作自2010年9月啟動以來,全縣共辦理林權小額抵押貸款272戶,縣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5300萬元。2011~2012年申請并下達林業貸款財政貼息248.61萬元,其中:中央財政貼息149.166萬元,省財政貼息99.444萬元,涉及林農192 戶,實際支付貼息資金183.458萬元,共利用貼息貸款實施森林撫育面積 4.9萬畝,新植核桃撫育2400畝。林權抵押貸款工作使廣大林農真正享受到林改帶來的實惠,拉動了全縣林業產業的提質增效,使林業產值逐年遞增,年平均遞增率達12%。從2013~2017年,全縣將新建核桃基地15萬畝,使木本油料林達30萬畝;改造中低產林21萬畝;石漠化治理5萬畝;新建沼氣池10000口,森林覆蓋率達39%,林果總產值達10億元。森林資源總量不斷增長,分布趨于合理,森林生態功能不斷增強,林業產業進一步發展,生態文化逐步顯現,努力建設綠色家園,美麗家園。
2.1整合項目,互助共推
陸良縣始終堅持把林業貸款貼息項目與林業建設結合起來,重點將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林建設與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相結合,解決林產業發展中的融資難的問題,促進林業產業向規模、集約化方式邁進,同時整合全縣木本油料林發展、中低產林改造及其他林業重點項目,用項目發展推動林業貼息貸款的發放,用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助推林業發展,讓林農真正得到資金支持,促進林業產業提質增效。
2.2政策引導,還利于民
隨著林改“還山于民、還林于民、還利于民”政策的落實,林農成為森林的真正主人。全縣20萬畝非公桉樹林、10萬畝核桃林潛力得到充分釋放,使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和產業優勢,拓寬村集體和林農的增收渠道。鼓勵林農和社會各界以承包、租賃和轉讓等方式搞活山林資源,為林業貼息貸款提供了前提和保障,重點以林業貼息貸款為突破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2011年以來全縣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邁出了新步伐,一是組建了縣級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建立了全省林權管理信息系統,拓展和延伸為民服務渠道和內容,林改成果得到進一步鞏固。二是成立了以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為主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1家,共有認證評估咨詢人員4名。
2.3明確目標,政策扶持
按照“全面鋪開、重點推進 ”原則 ,選擇工業原料林(桉樹)和木本油料林(核桃)發展較好的大莫古、芳華、小百戶、板橋等鄉(鎮)重點推進林業貼息貸款工作,計劃到2015年林業貸款總額達1.5億元。積極搭建金融服務支持林業發展平臺,選擇桉樹、核桃等發展較好的非公林推薦給金融服務部門,促進林業發展金融服務親密接觸,實現雙贏。逐步完善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林權登記管理,為林農提供更便捷的貸款融資渠道。縣委、縣政府從規范林地林木流轉、拓寬農村融資渠道及發展林地經濟等方面著手,最大限度地賦予林農經營活動自,激發了社會各界投資發展林業的熱情,帶動產業快速發展,形成了“領導重視、群眾參與、社會投資”的多元化林業發展格局,為林業小額貼息貸款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2.4為民所需,解民之憂
如何更加便捷地辦理林業貼息貸款是廣大林農最需了解的事情,為此,縣林業局分別在《陸良林業》、《綠色爨鄉》、陸良縣林業局政府信息網及時刊登和林業貼息貸款申報指南和評估、林業貼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貸款林農打開了便捷之門。2010年7月,為使廣大林農盡快辦理評估手續,縣林業局及時研究制定了《陸良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暫行)辦法》,并抽調16名林業工程技術人員分成4個組,放棄節假日,深入到山頭地塊,歷時20余天完成了森林資源資產調查和評估工作。實行資源資產調查、評估、抵押登記一站式服務辦理,方便了林農,提高了工作效率。
2.5規范管理,確保安全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全縣林業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采取“回頭看”逐項檢查的方法,進一步加強了項目申報、貼息資金申報、項目檔案管理等工作。縣林業局、財政局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聯合制定了《陸良縣林業貼息貸款管理辦法(暫行)》,結合實際,出臺了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管理細則和財政貼息配套政策,進一步明確了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申報對象和范圍、申報程序和材料、審核程序和條件、檢查監督以及公告公示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林業貼息貸款管理工作。
2.6加強監管,共負其責
嚴格按照《云南省林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除規定的申請、有關借款合同、憑證材料外,還要求項目單位或個人上報銀行付息清單,明確規定不提供銀行付息憑證的,即使已貸款的也不予貼息,預防虛報、冒領林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事件發生。同時還組織相關人員實地檢查抵押宗地,確保各級財政、林業部門的要求落到實處。通過督促檢查并根據項目檢查情況,在縣林業局、相關鄉鎮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及時下達貼息資金。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下達貼息資金。
2.7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林業貼息貸款涉及面廣、環節較多,沒有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工作難以開展。根據工作開展實際情況,縣林業局及時與財政、農村信用社等部門組成工作協調小組,共同制定林業貼息貸款工作方案,搭建融資平臺,建立銀林合作機制,積極推進林業小額貼息貸款工作。縣林業局充分發揮在林業貼息貸款工作中的綜合協調職能,加強與財政溝通,積極與農村信用社協調,從林業生產的特殊性出發,爭取在利率、期限、規模等方面給予優惠傾斜,簡化申貸手續,優化信貸產品設置。同時還與縣財政局協調配合,做好申報項目、資金審核、檢查驗收和資料歸檔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了縣財政局、縣農村信用聯社、鄉鎮政府與農村信用社的長效工作機制,共同推進林業金融創新。同時按各自的分工和職責,認真履職,為林農貸款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3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3.1金融服務機構單一、貸款期限短,林業貼息貸款利
率逐年上漲,離林農要求差距甚遠目前,各商業銀行對林業貸款沒有具體的管理辦法,正處于探索階段。全縣辦理林業貼息貸款銀行比較單一,僅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并且貸款額度低,僅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值的40%,期限為3~5年,相對較短。同時林權抵押的樹種單一,僅為桉樹和核桃。林業投資周期長,收益期大部分在8年以上,難以讓其發揮最大效益。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了30%。林農需要支付的貸款利息較多,從而影響了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的申報工作。
3.2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級別低
陸良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資質僅為丁級,并且評估咨詢人員少,可評估的范圍200畝以下,難以滿足較大抵押范圍、較高要求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4下步工作對策
為進一步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信貸對林業的支持力度,陸良縣應抓住被云南省政府列為林權抵押貸款重點推進縣的大好機遇,乘勢而上,積極做好林權抵押貸款和林地林木流轉工作。
4.1做好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的篩選工作
特別是在項目的選擇上,切實把好關,力求做到扶優扶精,做大做強。
4.2加大林權抵押貸款的宣傳指導工作
進一步規范林權抵押貼息貸款申報、管理工作。把林權抵押貸款納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實行專人管理,逐步建立林權抵押貸款信息員制度。
4.3適時召開全縣林業金融聯席會議
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支持陸良林業改革發展,增進成員單位間的溝通交流,營造協調配合的工作氛圍,促進各方密切聯系和溝通,形成金融服務支持陸良林業發展的強大合力。并根據工作需要,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1~2次,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探討加快陸良金融支持林業發展的新思路,共推全縣林業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1] 陸良縣林業局.云南省陸良縣“十二?五”林業發展規劃[R].陸良:陸良縣林業局,2010.
[2] 云南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生態分院.陸良縣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報告[R].昆明: 云南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生態分院,2008.
1引言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出要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改革之后林權抵押貸款得到了應用,林權抵押貸款就是按照規定的抵押方式,林業資源所有者或第三人以其森林資源資產作為抵押物或以債權擔保向商業銀行取得貸款,而不轉移對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行為。但是從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以及林業行業的弱質性,林權抵押貸款存在著諸多風險,探索林權抵押存在的風險及如何解決的過程,實際上是對金融制度不斷完善創新的過程,這就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認清風險的分類及成因,并積極控制風險。
2林權抵押貸款風險的分類及成因
造成林權抵押貸款的風險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貸款人信用不佳等原因造成的信用風險;由于銀行內部操作及流程不規范造成的操作風險;同時,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外來因素影響而造成的抵押物價值保全風險;由于林木生產周期長價值變動大林權抵押市場不完善造成的市場風險;生產周期長造成的流動性風險;另外,國家政策也會使林權抵押貸款面臨政策風險。
2.1信用風險
根據借款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期還貸,但由于種種原因,借款人可能被迫違約或理性違約。一般來說林權抵押貸款是中長期貸款,中長期貸款從風險因素的產生到最終成熟、暴露期間會有很長時間,為信用風險緩慢積聚提供了條件。一是貸款人在這期間可能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和其他不確定因素的變化,償債能力下降,不能按期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二是借款人故意欺詐,通過偽造的個人信用資料和資產狀況騙取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道德風險。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因而商業銀行很難獲取真實、全面的個人信用信息,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信息不對稱,此時商業銀行是根據全體借款人的風險狀況給予同樣的貸款利率,從而出現Stightz&Weiss模型中逆向選擇(風險低的借款者退出借款)和道德風險(借款人選擇更高風險的項目)的情況。同時個別借款人誠信較差,存在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貸款的現象,致使銀行貸款面臨一定風險。
2.2操作風險
《巴塞爾協議》中定義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的內部程序、人員以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風險。造成林權抵押貸款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不明,林權貸款抵押登記管理制度不完善,林權抵押登記程序不規范。主要表現在:抵押物的權屬不清,林權權屬模糊不清,如一林多證,抵押物就失去了抵押權;債務人違反法律規定,抵押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林木,如生態林,超出林權抵押的范圍,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一證多次抵押,因抵押登記管理不完善,債務人把同一林權證抵押給多個金融機構,得到遠大于正常抵押率的貸款。第二,信貸人員對借款人情況審查不嚴,沒有進行認真的事前盡職調查和貸款后評價對于林農對林木資源管理監督力度不夠,對貸款使用或償還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和跟進;缺乏與林業部門必要的聯系,抵押登記不落實;檔案管理不規范,對重要合同單等法律文件不按規定保管;由此造成銀行貸款風險。第三,信貸人員的法律保護意識淡薄,在簽署借款、擔保合同時主要條款出現疏漏或合同要素不全、追償己過時效等,導致銀行合法債權得不到有效保護。業務人員不按章操作,導致貸款出現風險,如抵押擔保未落實就放款等。第四,在進行林木資產評估時,由于客觀及人為因素,往往造成估值不準,其中的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由于林木資源品種多林地大多處于偏僻之地,范圍廣,種類多,難度大,評估人員很難精確地估算出其市場價值。二是由于林權交易市場不規范,森林資源資產的市場價格即公允價值難以確定給其價值評估帶來了客觀的風險。三是由于商業銀行專業的評估人才缺乏,專業的評估機構與借款者為了各自利益虛抬其價值。這些都屬于人員或程序上引發的操作風險。
2.3抵押物價值保全風險
林業是風險很高的行業,受自然災害的破壞特別大,人為破壞如濫砍濫伐也給林業生產帶來極大的損害失。首先是自然災害,根據統計局資料我國平均每年發生森林火災1.35萬起,受災面積73.71萬公頃,僅2011年上半年,僅雨雪冰凍災害和洪澇災害造成的損失就達198.6億元。1-5月,全國共發生森林火災4759起,受害森林面積2.3萬公頃,除此之外還有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等。但是我國的森林保險體系不健全,具體表現在:承保險種單一,目前政策性森林保險只承保火災風險,不承保雨雪冰凍、臺風、病蟲害等風險。保險費率高,由于賠付率高,我國森林火災保險平均賠付率為70.3%,而一般財產保險是30%~35%,造成森林保險的保險費率高。另一方面,因為營林者的收益偏低,保險意識薄弱,所以森林保險承保率低。我國森林保險進入了“高風險、高費率、低保障、低覆蓋”的怪圈。其次,林木生產周期長,貸款人對林木的不良管理也會造成抵押物價值的減損,貸款人為了自身獲益有可能過度砍伐林木資源,造成抵押物價值難以保全。再次,林區地處偏僻,盜砍盜伐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些都為抵押物價值保全增加了風險。
2.4市場風險
抵押的林木資源市場價格會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其市場價值一直處于變化中,因而難以確定,而林權抵押貸款又大多是中長期貸款,在貸款期間價格波動有可能幅度更大,所以面臨抵押物價值變動的風險。同時,抵押的有效性依賴于抵押品交易市場的發達程度,如果抵押品交易市場較為活躍,一旦借款人違約,貸款者可以順利地變現抵押品,從而收回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抵押風險就小。現階段商業銀行處置抵押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林權流轉變現,另一種是林木砍伐出售變現。但不論哪種方法都會產生風險,前者是由于我國現階段林權流轉市場體系不建全,缺乏集中規范的林權交易平臺,限制了林權流轉變現,使風險大大提高。而林木采伐出售受到林木采伐限額的限制,由于林業產業的正外部性,國家對林業發展一直實行嚴格保護扶持措施,對木材實行限額采伐,未經林業部門批準,銀行對抵押物無權進行處置變賣,即使進行申請也面臨著采伐指標審批難、審批周期較長的限制,增加了貸款的風險。
2.5流動性風險
由于林業生產周期相對長,投資回收期也長,所以一般來說林權抵押貸款時間長,流動性差。如果貸款銀行持有大量林權抵押貸款債權,可能會因為資金占壓過多而引起資產流動性比率惡化,資金周轉不靈,所以流動性風險也是林權抵押貸款中存在的風險類型。為避免這一風險,國際上通用的做法是建立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將持有的貸款抵押賣給二級市場的其他金融機構,使資產證券化,并且可在二級市場流通,但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可以化解流動性風險的抵押貸款的二級市場。
2.6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有林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法規出臺帶來的風險。森林認證、對原木出口限制等政策都可能造成貸款的風險;政府政策可能會造成抵押的森林資源價值損失,國家考慮到整個生態環境的發展劃定自然保護區,把商品林轉化為為生態公益林,出于某個地區發展的需要,修建公路,鐵路,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等,林農失去了對這片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這些林地也就沒有經濟收益,直接影響借款人還款的來源;同樣因國家宏觀調控造成市場需求的急劇變化以及稅費體制改革,也會使林業生產經營者承擔一定的風險。除此之外,還有以下風險:利率風險,林權抵押貸款時間較長,而支持林權抵押貸款的資金來源通常是期限較短的存款或短期資本市場資金,這種期限不匹配很容易在短期市場利率上升時造成銀行負債與資產利率倒掛,入不敷出的現象;提前償付風險,是指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貸款,給銀行帶來利息損失的可能性;貸款結構風險,是由于某一地區的林木資源集聚,或某一樹種的林木資源過多,或者某一層次的林農過多,而導致風險過于集中,不利于整體控制風險。
3商業銀行風險防范與控制
林權抵押貸款的高風險性,減少了商業銀行進行貸款的積極性,但同時在防范林權抵押貸款的風險上,許多商業銀行都在嘗試貸款風險管理的方法,如某銀行永安支行在客戶準入、抵押范圍、抵押率上做了相應規定。解決貸款中風險較高的現狀,商業銀行必須在貸款流程上進行控制,如圖1。
3.1貸款申請
國際上通行一種評價借款人信譽狀況的原則,即“6C”原則,是指品質、能力、現金、抵押、環境和控制。其中環境和控制主要和國家宏觀政策有關,商業銀行要密切關注國家出臺的關于林業行業的政策,做出積極反應。在貸款申請階段關鍵看前四個原則,如江西省崇義縣農信社在貸款申請時,對于未開戶者和劣質客戶,一般不予受理。對借款人品質的判斷可以根據以往的信用記錄,只有確認借款人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才能發放貸款。確認貸款人具有申請借款的資格和行使法律義務的能力,信貸員要用現金流量分析法確定貸款人的現金狀況,以確定其償還貸款的能力。抵押是指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資產:在林權抵押貸款中要特別注意檢查用于抵押的資源是否權屬不清或存在一證多用,一林多證的情況,并拒絕給沒有進行登記的林木、生態林或國家禁止抵押的林木等做抵押。在個人貸款者進行申請時可以建議林農和利益相關方可以組成專業合作組織,這樣可以減少林農抵押物價值損失風險,從源頭上控制風險。
3.2貸款審查
貸款審查是林權抵押過程中的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分析哪些因素在影響貸款的違約率方面有重大影響,然后將這些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因素著重審查,對公司法人客戶的調查包括:審查借款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和財務報表,并確定其真實性;對借款人進行實地調查,如市場前景、主業狀況、公司治理、內部管理、生產經營和市場評價,還要注重對公司法人代表的綜合素質、誠信程度、是否有清晰的發展思路和企業文化等非經濟因素,因為這是決定其發展速度的重要因素;約見其財務負責人,詳細了解借款人的情況和借款意向;實地確定抵押林木是否符合抵押資格,評估其價值,可以引入專業的評估機構,并進行監督。對個人客戶的調查包括:個人穩定性如年齡、婚姻狀況和是否生育等,個人素質如學歷,個人社會地位如職業職務等,還款承受能力。實地確定抵押林木是否符合抵押資格,評估其價值,可以引入專業的評估機構,并進行監督。減少信用風險。
3.3貸款審批
貸款審批著重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審批貸款業務是否合法合規,主要調查用于抵押的林權是否合法,審批業務程序是否合規;第二,還款來源是否穩定可靠,審查借款人的信用記錄,確定貸款利率與時間;第三,授信方案各基本要素是否合理,比如抵押率的確定等;根據法規規范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實行分級審批,按照授權獨立審批,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在出具調查報告時,必須明確注明貸款的金額、使用期限、利率、用途、還款方式和抵押物價值評估等項目。全方位規避操作風險。
3.4簽訂抵押貸款協議
貸款協議是借款者與銀行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加強抵押貸款協議的規范管理,防范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對商業銀行來說至關重要,抵押協議除包括一般抵押貸款協議的內容如貸款金額期限用途的規定,利率及計息,提款條件時間手續,歸還時間,擔保等。除此之外,還應注明諸如禁止把已經抵押的林權重復抵押,禁止在抵押期間轉賣,確定合理的抵押率等。起草和簽訂抵押協議由銀行法律專家進行。
3.5貸后管理
商業銀行在貸后要跟蹤檢查,著重檢查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資產管理情況等,及時發現問題貸款。信貸員通過實地檢查借款人的財務信息,了解抵押林木的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認真進行貸款復核,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引進外部檢查。積極探索貸后差異化管理,集中力量針對高風險客戶、高風險環節、高風險時期,采取貸后管理措施。對于銀行貸款超過一定規模的林業企業,經過雙方協商,可選派有經驗的銀行工作人員到企業的財務、管理類崗位掛職工作,加深對企業的了解,增強銀行與企業的互動雙贏。另外,要在現有的基礎上,重新設計信貸管理流程,進行動態改進,完善貸款流程。
第一條為加強林地的管理和保護,合理利用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病蟲害除治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林地管理依法實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十分珍惜林地,加強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濫用林地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交通、財政、公安、民政、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林地權屬管理
第七條林地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八條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權屬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權屬證書,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體登記發證工作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九條申請林地權屬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權屬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三)林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受理申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一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場所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在公告期內,有關單位或個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核實。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確;
(二)林地權屬證明材料完備、合法有效;
(三)林地權屬無爭議;
(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三條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變更、喪失的,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權屬登記申請表;
(二)林地權屬證書;
(三)林地權屬依法變更或者喪失的有關證明材料。
林權證有錯、漏登記或者遺失、損毀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者補辦。
第三章林地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林地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經同級發展改革行政主
管部門銜接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林地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嚴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壞林地的行為:
(一)擅自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二)擅自在林地上進行采石、采礦、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墳等活動;
(三)擅自開墾林地種植農作物。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地已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依法限期退耕還林。確需改變林地性質和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第十六條因特殊需要改變國有林業單位的隸屬關系或者變更其所經營林地面積的,須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屬于省級自然保護區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須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七條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負有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林地,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嚴重水土流失,不得損毀批準用地范圍以外的林地及其附著物。造成植被破壞、生態環境惡化和嚴重水土流失的,應當負責治理。
第十八條林業生產單位在以林為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林地資源開展綜合經營,提高經營效益,增加林地投入。
第十九條林地的開發利用,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單獨進行,也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同其他單位和個人合資、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聯合進行。聯合開發林地的,應當以合同的形式依法確定林地保護與開發利用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對開發利用林地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環境保護林等公益林的,應當依法給予森林生態效益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鼓勵以集約經營方式,發展原料林、用材林等人工商品林基地。人工商品林基地內的林木憑采伐許可證采伐,采伐限額實行單列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嚴格保護、科學經營、合理開發、有序利用的方針,加強對林地開發利用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第四章林地使用的程序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林地使用分為下列三類:
(一)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設(含農民自建住房)需要,改變林地性質,將林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二)臨時占用林地,是指不改變林地性質,占用林地進行勘測、修筑設施、采石、采礦、取沙等活動,占用期限不超過2年。占用期間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滿后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
(三)林業生產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第二十四條征收、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設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審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征收、占用林地的,申請時應當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收、占用林地申請表;
(二)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是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三)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建設項目依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核)準的,須提交項目批(核)準文件,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應提交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五)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與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者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或者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臨時占用林地的,申請時應當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占用林地申請表;
(二)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是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三)被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林地現狀調查報告;
(五)項目依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核)準的,須提交項目批(核)準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林業生產占用林地的,申請時應當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林地申請表;
(二)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是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三)被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項目依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核)準的,須提交項目批(核)準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征收、占用林地達到下列數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一)征收、占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
征收或者占用林地面積低于前款規定數量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九條臨時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批準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林業生產占用林地,屬于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上報或依照審批權限作出決定。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臨時占用林地的申請時,對擬批準的申請,應當將有關情況在林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場所予以公告,公告期為7日。在公告期內,有關單位或個人如提出異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核實。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有法定依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征收、占用林地審批時的公告程序,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臨時占用林地期限屆滿,無特殊理由不得續期。有特殊情況需要續期的,占用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林地使用批準手續。受委托的部門不得再轉委托。
第三十四條一個工程項目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征收、占用林地,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項目,應當分期申請和審批,不得先征待用或未批先用。
第三十五條經批準使用林地范圍的具體劃定,必須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到場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批準的數量、范圍使用林地。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使用的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建設單位、個人或受其委托的單位依法向林木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并納入當年采伐限額。采伐的林木歸原林木所有者。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被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拒絕。
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征收、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單位或個人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并向被占用的單位或個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林地補償費,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當地耕地平均年產值的4至7倍計算。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方法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差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提高當地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標準,但不得降低省定標準。
第四十三條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國家《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
第四十四條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整地、造林、撫育、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資源管護等支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條征收、占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雙方對各項補償(助)費標準以及對需采伐的林木在確認林種、林齡、產材量、年產值等方面有爭議且協商不成時,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裁決的具體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嚴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改變國有林業單位隸屬關系或者變更其所經營林地面積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五十條擅自移動或破壞林地權屬界樁、界標的,由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恢復的,按重新恢復所需的實際費用賠償損失,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并按每個界樁、界標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偽造、涂改林權證以及其他有關林地權屬圖表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偽造、涂改的林權證和有關資料,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有關規定,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或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辦理林地權屬登記或者登記不當而不糾正的;
(二)擅自改變林地類別和性質的;
(三)弄虛作假審批林地使用的;
(四)超越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期限審批林地使用的;
(五)對林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予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關鍵詞:綠色稅收稅收制度完善
隨著上世紀
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
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xej-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現行稅制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應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輸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1.擴大并建立完善的環境稅種體系,明確征收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2.完善稅制要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
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新晨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