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預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證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安全運營,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營管理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依法確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第五條新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應當進行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并報有關部門備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則和設施保養維護辦法,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
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醒目。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態度文明、服務規范。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并盡快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退還票款。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一)在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站、站臺、站廳、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擅自擺攤設點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四)攀爬、跨越圍墻、護欄、護網、門閘;
(五)強行上下列車;
(六)在車廂或者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張貼;
(七)攜帶寵物乘車;
(八)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的行為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責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城市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的長期監測工作,評估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針對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運營對策。
在發生地震、火災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乘客宣傳安全乘運的知識和要求。
第二十條城市軌道交通應當在以下范圍設置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過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上述作業穿過地鐵下方時,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經專家審查論證。
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彎道內側,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裝置;
(二)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污損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應急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浸水、停電、反恐、防爆等分專題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當發生地震、火災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和疏散人員,并采取相應的緊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二十六條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七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但是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部門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現場處理。
第三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證明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投入正式運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志醒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工作人員上崗或者未在車站配備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發生運營故障時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正常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保持完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三十九條個人或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運營時,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停止運營時,未提前向社會公告和報告主管部門的;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障城市軌道交管,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制度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停車場、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機電設備、變電站(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標志等。
第四條(管理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科學管理、規范服務、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監管部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市安監、公安、城管、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保障及沿線設施設備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運營單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七條(建設安全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
第八條(試運行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施設備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
第九條(試運營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試運行合格后,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條(正式運營條件)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書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保護區范圍)
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地面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第十二條(保護區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構筑物;
(二)從事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下頂進、灌漿、降水、錨桿、錨索等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作業;
(三)敷設、埋設、架設污水、雨水、排洪溝渠及電力隧道、高壓線路(方桿)等管線和其他需跨越或橫穿城市軌道交通的設施;
(四)在過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產生影響的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的活動。
確需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上述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在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將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備案。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管有較大影響的,安全防護方案還應當通過專家審查論證,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三條(相關區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區域內不得擅自停放機動車輛、搭建設施、作業、堆物等。
第十四條(改擴建要求)
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按照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執行。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在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需要暫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或改變運營時間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實施前提前10日通過媒體以及車站、列車廣播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障礙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行業監管部門職責)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
(三)受理公眾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的投訴,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對運營單位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考評運營單位的主要依據;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服務職責)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依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并向社會公布,為乘客提供安全、正點的服務;
(三)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15分鐘以上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列車因故延誤30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保障車站公共服務設施正常使用;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服務職責。
第十八條(投訴處理)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
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運營單位安全職責)
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運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過安全培訓,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管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第二十條(安全設施)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沿線、站臺、站廳、電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管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報警、防汛、防爆、防毒、防護監視、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對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檢查和維護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設施設備無法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或者安全設施規范標準修改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檢查)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在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運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檢查,確認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二十二條(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備案,并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安全檢查規范應當包括違禁品范圍、安檢點設置、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條件及崗位設置、安檢設施設備配置和操作規程等內容。
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并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檢查規范實施安全檢查。
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環境衛生)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環境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落實環境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列車的整潔衛生。
第二十四條(廣告設施、商業網點)
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規劃布局方案,并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應當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
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第二十五條(運營保障)
供電、供水、通訊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用水、通訊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乘客守則)
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二十七條(票務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依法確定的票價(含票價優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不得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不得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可持當次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第二十八條(禁帶物品)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和動物進站,違反規定者,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動物;
(五)易污損設施、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六)充氣氣球、鐵鋸、鐵棒、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運貨平板車等;
(七)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長度超過1.6米或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
(八)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條(危害運營安全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接觸網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安防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七)擅自進入軌道、隧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擠圍墻、欄桿、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
(九)強行上下車;
(十)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自然通風井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點火;
(十一)阻擋車門、屏蔽門或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關閉;
(十二)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影響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內擺攤設點,在車站或列車內兜售或派發物品、散發廣告宣傳品等;
(二)在車站或列車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
(三)在車站、列車或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在車站或列車內吸煙、躺臥、乞討、賣藝、撿拾廢品等;
(五)在車站或列車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彈奏樂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車站內停放車輛,在車站或列車內滑滑板、騎獨輪車等;
(七)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特別規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有權拒絕醉酒者、赤腳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第五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安監等部門制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運機制,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全力配合。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安監、公安等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應急準備)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水災、停電、反恐、防爆等專項應急預案。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儲備應急救援物資,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四條(故障處置)
運營單位因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大客流處置)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并在城市軌道交通入口區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惡劣氣候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在地面或高架線路行駛中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第三十七條(暫停運營)
遭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疫情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暫停運營或者縮短運營時間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客運協調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條(協同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力量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乘客應當服從運營單位的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第三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人員傷亡事故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保留證據、維護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現場,出具傷亡鑒定結論。市民政部門及沿線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安撫及善后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人員傷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運營單位與傷殘者、死者近親屬依法協商處理。
第四十一條(賠償責任)
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時,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傷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保護區管理的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作業單位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施工,未按規定制定、實施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防護方案(包括監測方案),或者未征得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運營管理的責任)
運營單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制度第十七條第(一)項,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工作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或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或者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本制度第十七條第(三)項,未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間和換乘指示,或者列車因故延誤或者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三)違反本制度第十八條,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拒絕接受乘客投訴的;
(四)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100萬乘客人次超過5次的;
(五)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第三款,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列車駕駛、調度、行車值班等崗位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違反本制度第二十條,未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八)違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評估的;
(九)違反本制度第三十三條,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十)違反本制度第三十四條,發生運營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營,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
(十一)違反本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十二)違反本制度第三十六條,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十三)違反本制度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暫停運營,未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危害運營安全的責任)
違反本制度第十五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至(五)項、第(七)至(十三)項,由運營單位依職責進行處置,運營單位不能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票務管理的處理)
違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的,乘客應當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的,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
偽造、變造車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車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相關責任)
違反本制度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以及本制度有關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治安、消防、衛生、通訊、物價、民政、突發事件應對等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權利救濟)
當事人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者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 安全管理 對策
我國有20多個城市正在建設或規劃建設地鐵等軌道交通項目,在建線路總長度超過390公里,有1500公里線路正在規劃建設中,同時有10個城市的軌道交通處于運營或試運營中。長期以來.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問題一直受到各級政府和廣大市民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也是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企業進行管理的重中之重,安全管理對于軌道交通的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
1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因其發展歷史較短,經驗不足的現實,在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留下了以下七個方面不容忽視的問題和安全隱患:
1.1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系有待進一步理順
城市軌道交通要從前期論證、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的全過程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在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各個環節上相互脫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系有待進一步理順。
1.2相關的安全管理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地鐵安全管理法規,是實現地鐵建設、運營和管理法制化和規范化的基礎,也是實現地鐵安全、健康、持續發展的根本。建設部已于去年制訂頒發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但僅此是不夠的,地鐵運營安全管理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1.3相關的安全標準規范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
地鐵行業安全標準的建立,對規范企業的安全運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建立地鐵行業安全標準,既要考慮地鐵行業可能達到的水平,更要充分考慮乘客和社會各界的期望值和認可度。如何制定統一的安全標準,確定事故分類、事故等級及其劃分辦法,進而形成完整的安全標準體系這都是尚未解決的問題。
1.4沒有形成一種全民的安全意識
地鐵運營安全直接關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要實現地鐵運營安全有序,在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基礎上,必須對廣大乘客進行宜傳教育,要大力向乘客宜傳并任促其遵守軌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識。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在形成全面的安全意識方面尚有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1.5地鐵事故應急預案不夠細化與缺乏演練
由于地鐵運營環境的特點使得事故發生時危險性和緊迫性較高,因此對地鐵事故的處理.預先制定各種預案并進行事故應急處理模擬演練是十分必要的。特別是新建成的地鐵線路,在投人試運營期間更應該進行起復、救援、搶修、搶險、消防、突發事件等不同類型的演練。目前大多數地鐵公司都制定了一些應急預案,但突出的問題在于既不夠細化又缺乏定期演練。
1.6安全評估制度有待于進一步開展和推廣
安全評估是保障系統安全性的重要手段,貫穿于系統壽命周期的全過程。在軌道交通項目投人運營之前、運營企業必須通過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消防等部門對系統進行初檢和安全評估;進人運營階段,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定期對運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還可以指定專業科研或咨詢機構對運營企業進行安全評估,責令運營企業對檢查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從而保證軌道交通的安全。我國軌道交通行業在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評估體系,確定統一、規范的安全評估標準方面還須進一步推廣和深人。
1.7各地對于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投入不夠
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管理、技術、資金等。安全標準與人、財、物的投人成正比,要實現可控的安全標準,一定要加大投人。我國的軌道交通在安全的投人方面還很不夠。
2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對策
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各個環節及眾多部門,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為了抓好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生產管理,政府主管部門、企業要從強化安全意識、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長效機制等方面人手,從體制、機制上確保安全生產。
2.1加強城市軌遺交通規劃、建設、運管管理的協調一致和相互配合
理順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系,加強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的協調一致和相互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前參與到涉及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設計、施工階段的安全性論證工作;施工審查部門要加強對有關安全強制性條文的審查力度;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也應將運營安全保障前移,提前參與前期各項安全審查工作。
2. 2制定完善相關的安全管理法規
認真總結國內外地鐵建設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工作經驗,針對我國地鐵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和完善統一的地鐵法律法規,明確地鐵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營單位的安全職責,依法規范乘客行為,保護地鐵安全設施,使地鐵建設和運營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更高層次,確保地鐵系統安全運營。
2. 3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推進設備技術國產化
設施設備的可靠性是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重要保障。應通過制定統一、完善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使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各類運營設備符合接口的技術要求,切實滿足運營的實際需要,為運營安全創造必要的條件。同時,運營企業在引進國外先進設備和技術的同時,要充分發揮自身的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在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加大國產化的推進力度,強化運營設施設備保障,不斷提高運營安全質量。
2. 4完善地鐵運營安全管理體系,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地鐵運營安全需要相應的監控和評估體系來保證。應逐步建立起包括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運營安全評估體系及安全控制體系等方面在內的大安全管理體系。同時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責任意識,形成職責清晰、層次分明、銜接緊密、覆蓋全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每一個工作崗位和每一個員工。
2.5完善應急預案,開展多種形式的演練,提高應急應變能力
按地鐵運營的具體特點,完善各種事故情況下的應急處理預案,建立與公安、消防、醫院、公交、供電等單位溝通聯系的地鐵災害搶險救援聯動機制與指揮體系。通過演練,達到各種設備與各級員工之間的“聯調”,提高多工種共同配合搶險作業的能力及地鐵運營管理人員緊急應變能力,同時也檢驗設備維保質量和應急功能狀態。
2. 6加強運營設施保澤,提高運管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一方面應用新技術、新設備,采用白動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統設備,提高運營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采用先進的檢測手段,建立維修管理信息化系統,對維修過程中的工時、物料、定額、檢修規程等進行全面監控,保證維修計劃的落實,全面提升設備設施維修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維修質量,保證設備設施的質量狀態。
2. 7開展公眾安全宣傳教育,致力于建造“安全型社會”
大力開展公眾安全宣傳教育,積極推進建設運營安全文化,努力提高全體地鐵員工和全社會的安全意識。通過培養安全型的地鐵員工、地鐵家庭、地鐵乘客,將地鐵運營安全管理中的“全員”概念延伸為“全民、全社會”,致力于建造“安全型的社會”,從而確保地鐵運營安全。
參考文獻
[1]建質防函[2005]74號.關于印發王鐵宏、徐波同志在全國地鐵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聯絡員會議上講話的通知.
[2]謝正光.北京市地鐵運營安全管理[R].北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研討會.2004.7.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經營管理;風險管控
一、前言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建設周期長、施工難度大,受環境、施工人員、資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了有效的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建設質量和管理效果,我們應有效的分析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并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這對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而言至關重要。為此,我們應當認真梳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與風險防控的具體內容,并制定有效的措施,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經營管理取得積極效果,并在風險防控上達到預期目標。
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存在的主要風險
1.環境風險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首先存在的就是環境風險。由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多是地下施工,在地下施工過程當中會遇到地質因素以及諸多施工難點,同時還要防范地下施工對地上建筑造成不利影響。在整個施工過程當中,既要保證施工的安全性,同時也要保證施工的有效性,還要在具體的施工中保證不對周邊環境進行污染。所有這些因素加在一起形成了環境風險的累積,如果不能夠有效的解決環境風險并預防環境風險,那么城市軌道交通在建設過程當中就非常容易出現施工問題,對后續施工和整個施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從目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施工來看,環境風險已經得到了足夠的重視。在工程建設之前首先要進行環境評價,等環境評價達標之后才能夠開工。與此同時,還要對施工地點的地質因素、地上建筑施工、周邊的整個環境進行有效的評估,防止環境風險的發生。從這一點來看,環境風險是導致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出現問題的重要一環,只有做好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防范,才能夠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有序進行。
2.施工風險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都處于地下施工,施工周期長,施工難度大,并且在地下施工中采用的盾構結構施工方法較為復雜,產生的施工風險也相對較大。在實際施工中,如果不能做好設備的銜接和人員的合理安排,那么地下挖掘施工和地下貫通施工等施工工序容易出現較大的施工風險。因此,我們應當對施工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在施工之前對施工風險的類別、施工風險的內容和施工風險所造成的后果都進行有效的研究并制定詳細的應對策略,防止施工風險發生,并通過有效的措施來保證施工風險能夠降到最低。在實際的施工中,通過施工風險的防范以及施工風險的合理管控,使整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在有效的管控之下,保證施工風險能夠得到降低。從目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來看,因為對施工風險的認識比較到位,在整個的施工風險管控過程當中制定了有效的應對措施,保證了施工風險有所降低,做到了施工風險的有效的管控,避免對整個施工造成不良影響。
3.資金風險
由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施工難度大,施工周期長,對資金的需求量相對較大,同時由于在具體施工過程當中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比如地下挖掘過程當中遇到特殊的土層地段,或者在地下開挖過程當中與其他的施工管線發生干擾,需要對施工管線進行改造或者在開發過程當中對地上建筑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對地上建筑進行加固。所有這些臨時增加的施工內容都會給整個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帶來不利的影響。一旦工程量發生了增加,相對而言整個工程的投資就會不足,只有增加資金預算才能夠保證工程有序進行。那么這些臨時增加的工程內容由于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整個工程的施工資金存在一定的風險。同時由于整個資金用量較大,并且在資金需求的每個階段對資金的需求量也存在,那么在資金撥付過程當中容易出現資金撥付不到位,或者臨時資金不足的情況,導致現場停工。因此,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推進過程當中,就應當提前做好預算,保證預算充足,同時根據施工的情況確保每個階段的資金都能夠準時準確撥付到位。
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與風險管控的側重點
1.對存在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在經營管理與風險管控過程當中,首先就應當對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我們不但要認識到存在哪些風險?還要認識到這些風險所帶來的危害及后果。只有認真分析了風險的種類,并對風險進行了有效的識別,才能夠保證風險管控措施合理到位。在風險管控過程當中風險的識別主要采取了以下幾種方式:首先,要分析風險的具體類別,根據風險的類別進行風險程度的劃分,同時還要對風險的存在位置和環節有清晰的認識;其次,還要對風險的等級進行有效的劃分,在風險等級劃分當中要根據風險造成的不同危害以及風險所帶來的損失進行有效的劃分,保證風險的等級劃分能夠合理準確有效,提高風險識別的有效性;最后,在風險識別過程當中,要根據每一種風險進行分類,不同風險類別所劃分的風險等級是不同的,具體應當按照風險的種類進行風險識別,使整個風險識別能夠準確有效。在風險識別過程當中要配套有效的措施,使風險識別之后能夠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保證風險識別和風險應對措施能夠一一對應。
2.做好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
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是風險管控的重要一環,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類別和風險的程度進行有效的評估,而災害評估是對風險可能造成的災害進行有效的預估。通過災害評估能夠對風險的種類以及風險的程度進行更科學的評價,使整個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能夠更加科學有效。之所以要進行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主要是因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復雜性。由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整個施工過程和施工流程相對復雜,在具體的施工過程當中可能出現的意外因素也比較多,整個施工的資金管控、環境評價、災害預防和經營管理都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只有認識到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和災害評估的重要性,才能夠根據風險的類別進行有效的災害評估。那么在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過程當中,首先就應當參照其他城市的經驗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損失情況進行風險預估,使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能夠貼近工程實際,避免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與實際的工程不符造成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脫離實際;其次根據災害評估制定相應的措施滿足施工需要。
3.找準主要風險點
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經營管理和風險管控過程當中,主要風險點的識別至關重要。因為風險管控不可能對所有的施工環節以及經營管理環節進行細致的管控,雖然在整體的層面上能夠進行覆蓋,但是在管理重點上還是有所區分。那么,主要風險點就成為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經營管理和風險管控過程當中的重要一環。那么在實際的管控過程當中就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對存在風險的環節和部位進行有效的評估,并且按照風險點的類別以及風險點所造成的災害情況進行有效的評估。使整個的風險評估能夠更加科學有效,整個的風險預估達到預期目標,從整個風險評估過程來看,主要的風險集中在環境風險、施工風險和資金風險這幾個方面。只有保證這幾個方面的風險評估不存在問題,那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管控才能夠取得積極效果,在管理過程當中才能夠更加科學有效。
四、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與風險管控的具體措施
1.結合工程實際,對風險種類進行歸類
在實際的風險管控過程當中,我們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對空間種類進行歸類,例如環境風險存在地上風險和地下風險。在地下風險中存在盾構施工風險和支撐施工風險以及貫通施工風險多個種類。通過對這些風險種類的劃分和歸類,我們才能夠保證風險管控措施能夠落實到位,并且達到預期目標。與此同時,在施工風險當中,我們還應當對每一個施工細節進行有效的把控,保證施工細節能夠達到預期目標,同時解決施工工序與風險種類劃分的問題,使整個風險劃分能夠更加科學有效。在具體的施工過程當中,使風險種類劃分與施工工序進行有效的結合,解決施工工序的風險,使整個工程的施工風險得到有效的降低。按照目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程度來看,風險種類的歸類至關重要,在風險種類的劃分中,主要存在以下幾類:第一,可識別的風險,第二,隱藏的風險,第三,可控的風險。只有做好這些風險種類的劃分,才能保證風險管控過程準確到位,最終在風險管控過程當中才能夠達到最佳效果。所以,風險種類的歸類是做好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
2.根據風險類別,做好風險辨識
基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特殊性,對風險進行有效的分類之后,我們就應當對每一種風險進行有效的風險辨識。風險辨識不但要認清楚風險存在的部位,也是對風險所造成危害的一種有效的認定,通過風險辨識,能夠保證風險管控到位,同時也能夠提高風險管控的整體效果。那么在風險辨識過程當中,我們要按照風險的類別、風險存在的部位以及風險可能發生的環節進行有效的評估。風險辨識過程當中,我們要根據成熟的風險辨識經驗,在了解城市軌道交通施工特點的基礎上進行有效的風險辨識。主要包含幾種因素:風險辨識應當對風險的整體情況進行有效的辨識,風險辨識應當對風險可能出現和造成的危害進行風險辨識,應當根據風險的具體情況以及風險出現的概率有效的辨識,使辨識能夠符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實際,保證辨識能夠準確有效。只有做到以上這些措施,才能夠保證風險辨識達到預期目標,提高風險辨識的有效性,保證風險辨識能夠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有效的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施工的風險問題。
3.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基于對城市軌道交通施工項目的了解,風險防控過程當中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我們應當根據風險的種類和風險的類別制定風險防控應急預案,使整個應急預案能夠與風險的類別和種類進行優化銜接,使風險的識別能夠與風險防控相對應。其次,在風險防控過程當中,應當按照風險所造成的損失以及風險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對應措施,使整個風險防控能夠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干預能力,例如環境風險的防控過程當中,我們應當提前做好環境評價。在確保環境評價通過之后才能夠進行施工。除此之外在施工風險防控當中,應當按照施工的工序以及施工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及問題制定施工過程應急預案,使施工風險能夠通過應急預案的方式得到有效的處置和解決;一旦出現事故或出現風險問題能夠依據應急預案進行有效的處置,保證防控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風險的防控過程當中,應當按照風險類別以及整個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資金的預估和預算的制定,保證資金預算能夠滿足施工需要。在實際的施工過程當中,能夠有效的解決資金不足或者資金短缺的問題,使整個資金風險能夠降到最低,同時通過有效的成本控制,避免資金浪費,使整個資金的使用能夠做到與工程實際相對應,保證資金的每一分錢都能夠劃撥到位。
五、結論
通過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過程當中,經營管理和風險防控至關重要。在具體的經營管理過程當中,應當對風險防控有足夠的認識,并且根據經營管理實際和風險種類的特點進行風險辨識、風險分類以及風險應對措施的制定。整個風險管控能夠科學有效保證風險管控達到預期目標,使有效的風險管控能夠更好的為項目服務,解決項目施工過程當中可能存在問題;使城市軌道建設項目能夠得到有效的開展,并且在開展過程當中滿足實際需要;推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有序進行,讓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開展不受風險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徐錫松.城市軌道交通與寧波市江北區域發展互動研究[D].寧波大學,2013.
[2]陳紅.成都軌道交通建設與經濟帶發展互動研究[D].西華大學,2014.
鑒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中,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需要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這就需要按照以下的基本要求進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安全工程的設計必須以國家規定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為指導,保證設計的質量和工程的安全性能,其設計的質量由設計單位進行負責;安全項目設計的負責人要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并且為了保證施工的安全操作以及安全防護,需要在設計中對需要防護的重點部位進行標記,對提出一定的防范意見,如果采用新的材料和工藝下,需要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進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期,設計單位要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的詳細說明,便于對施工進行指導,同時在施工的過程中,設計單位要幫助施工單位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設計中所采用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以及新的材料設備,需要標明型號和性能,便于有效的開展相應的工作,保證施工的質量。總之,在對城市軌道安全工程設計的過程中,設計單位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并對城市軌道進行采取相應的勘察工作,為設計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的依據和參考數據,進而為設計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證。此外,設計單位的一切設計工作都要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出現違法或者是不合規定的現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做出賠償。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設計的原則
鑒于城市的軌道交通安全工程關系到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并對人們的生命財產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需要在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進行設計時,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進而保證安全工程的設計符合規定的要求。
1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設計的一般原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要以避免乘客、運營人員以及交通車輛在使用系統而遇到的危險或者傷害為原則,在技術熟練的基礎上,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和可靠性,進而滿足在城市發展中的需求。其次,在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中,要做到便于維修和經濟合理,方便乘客的使用和操作,這就需要將安全工程設計在一些醒目的地方,并保證對安全設計的操作失誤不會對乘客造成影響。其次,要加強對特殊群體的照顧和關注,方便老人、孕婦以及殘疾人能夠順利的應用安全系統。同時,還應當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發光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所使用材料和部件的防火技術必須是采用當前先進的工藝技術,尤其是:材料和部件必須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加強安全控制,以防蓄意破壞的行為;對于起火風險大的設施必須加以圍護,減少可能的火情蔓延;在對火情及有害燃燒氣體與熱量控制的基礎上,應保障有效疏散措施。
2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設計中的防火設計。鑒于火災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中的最大的安全事故,因此在對安全工程的設計中,要加強對防火設計的重視,這就需要從多個方面著手:1)加強對火源的控制。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從引發火災的原因來看,火源控制不當是最主要的因素,引起火災的火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分為:電災火源、生活用火、人為破壞。設計人員要充分了解這幾種火源,從根本上控制火災的蔓延。從組成來看,電氣火災主要由電纜老化、違規用電、電氣設備設計失誤或者安裝錯誤造成的,還有一部分是由于超負荷使用而導致的;而生活用電則主要包括煙頭等可燃物;生產用火則主要包括施工中的電焊火花,切割等火花;人為縱火主要是人們偏激的思想導致的。2)建立火災應急預案編制。在設計的系統進入到試運行的階段的時候,設計單位要協助主單位進行火災應急預案的編制,增強安全預防。3)建筑防火設計的組成要素。是由疏散通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用樓梯及自動扶梯、隧道聯絡通道的設置組成,同時還包括疏散的能力及設備管理能力,另外,在設計的時候要對安全出口與用房的位置有準確的定位。4)防災用電、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的設計要素。消防用電的要求、應急照明的連續供電時間、應急照明的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需要綜合考慮各種設計因素,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設計的勘察,為設計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據和準確的參數,提高安全工程設計的有效性,減少交通事故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