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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751/ki.kjyqy.2016.03.069
所謂的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審計是對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的管理與控制工作,屬于專項管理中的一種,是實現工程良好建設,加強和完善投資的主要手段,也是審計工作的重點。通信工程是最先進的技術施工項目,它的建設環節復雜,涉及的工程內容眾多,一旦某個細節出現差錯,就會導致資金的浪費,影響造價審計的效果。近年來,我國為了確保通信工程建設的合理性,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工程建設的規范性條例,然而由于監督、控制以及評價情況的影響,使得造價審計面臨巨大的困難,無法控制好資金使用工作,阻礙了行業的規范化發展。本文就結合我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審計的真實情況,談談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找到有效控制的對策,確保通信工程建設更好的發展。
一、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審計的依據與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造價審計的依據
第一,造價審計的基礎和前提是對合同以及協議的處理利用,通信工程的技術含量高,涉及到的內容眾多,只有在工作之前檢查好合同與協議,確保投標文件的科學性,才能確保造價審計符合規定。當然,總價合同常常出現在包干工程之中,難以通過清單的方式列出數據。因此,在造價審計實施之前一定要根據結算條款做好清算,才能符合審計要求。第二,建設項目過程中的文件。建設項目施工全過程的文件也是造價審計的主要依據,這些東西包括圖紙、現場的簽證以及工程變化情況等等。設計圖是工程造價的基礎和依托,也是資金投入的主要依據。在審計造價的過程中必須要在現場做好計算工作,驗收好文件內容,才能嚴格控制審計工作。
(二)造價審計的主要內容
首先,審核工程總量。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工作內容多樣,但是由于工程數量的不同,審核工程的總量也有很大的差異。一般情況下,造價審核的重點就是施工圖紙,在竣工時在通過計算得出總的工作量。一旦遇到沒有圖紙的工程,則要結合工程量的現場簽證單進行計算,并對工作加以研究,在熟悉圖紙后才能確保審計的精準性,計算出總的工程數量。其次,審核取費標準。收取費用的標準要規范,必須根據當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文件和通信工程總量加以實施,根據合同、招投標書等相關文件來確定費率。在實際審核工作開展的過程中還應該關注取費文件的時間,執行的取費表是否與工程性質相符及費率計算是否正確等問題。最后,審核套用單價。科學性、權威性以及法令性是通信工程造價定額的特點,在計算具體數額和單位標準的過程中必須要根據執行標準加以計算,不能隨意更改數值。在審核套用預算單價時特別要加大對直接套用定額單價、換算的定額單價及補充定額的審核力度。
二、目前我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審計面臨的問題
工程量巨大、繁雜是我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在造價審計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題,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我國通信工程建設的質量,不利于工作的順利發展。但這些問題也主要是因為在工作實踐中存在一些不足導致的:第一,建設工程沒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通信工程建設負責的內容眾多,由于工作不足或過失時常會在細節工作上有所疏忽,在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開展前就簽訂協議,是避免問題發生的主要對策。然而,目前我國很多的通信工程并沒有及時簽訂補充條例,不利于造價審計的順利進行。第二,單項工程被拆解送審。根據效益原則,工程造價工作需要設置一個送審點,但是由于理解差異,很多基站裝修工程有時候會將單項工程再次拆分,有時還會多個基站共同送審,有可能給審批工作帶來巨大的風險。第三,對余料管理不嚴格。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必然會存在些許余料,尤其是傳輸網方面的施工剩余材料較多。
三、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審計的有效控制辦法
從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能夠清晰直觀的看到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審計工作面臨的主要困境,并且明確了造價審計的重點和內容。想要切實做好審計,發揮通信工程的作用,就必須要結合實際找到造價審計控制的有效辦法。
(一)提前介入通信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是通信工程造價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的基礎,也是保證項目造價資金花費最少的前提。因此,在造價審計開始前應當報送決算資料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并糾正原決算中不合理的成分,這種典型的審計事后控制模式使得審計無法達到使偏差消失或減少。這也就是審計應當提前介入的原因,也只有采取主動的措施做好工程控制,才能減小誤差和偏差,避免造價不夠準確。
(二)優化建設項目造價管理組織形式
組織形式是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體系,相關部門應當對審核工作進行強化,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并需要將配合工作需要的時間也補充在內。建設相關負責部門應及時將項目招標計劃和完工計劃提交給內審部,以便內審部能盡早開展審計的前期準備工作。施工單位提交的結算資料的完整性和及時性應該納入考核范圍,并將其相關承諾納入工程招標評審的計分指標,以降低結算前工程進度款總體支付比例,也為進一步提高審計的時效性與質量奠定了基礎。
(三)加強管理造價審計實施階段
造價審計實施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此運行階段應當做好資料的搜集工作,審核工作的選擇也要與真實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相適應。審核的內部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提交的資料進行全面性與完整性的審核,詳細查詢相關的數據記錄,也可以復印信息以留底備用。與此同時,由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存在很多隱蔽性工作,要避免工作與實際的不符,還應當通過施工過程的完善,對重點核查工程加以研究,通過現場簽字的方式確定工程內容,為造價審計的有效性做鋪墊。
四、結束語
關鍵詞:建筑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爭議;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 TU761 文獻標識碼: A
1竣工階段的結算爭議
竣工結算階段影響發、承包雙方收益的關鍵任務是竣工結算,當工程的全部施工內容己完成并經過驗收后,業主要審核承包商上報的竣工結算報告,然后決定竣工結算價款的數額,如果承包商不同意業主的審核意見,雙方就要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就會產生爭議。招標階段不平衡報價風險的防范,合同簽訂階段對應用承包商不平衡報價手段的限制、對變更、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工程價款調整等風險因素的劃分,以及施工階段對共同延誤的處理方法,都能避免在竣工階段出現某項工程結算價款難以確定的問題,在這一階段業主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承包商的誠信風險,即承包商是否按實際情況上報工程量和工程價款,如果承包商出現欺騙業主的行為,而業主的竣工結算審核方法存在漏洞,則承包商在最后一個階段的增加額外施工利益的目標就可以實現,業主會面臨投資失控的危險。如承包商在竣工階段通常會通過虛報工程量、高套定額、提高材料價格、提高取費、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不完整等行為,爭取在最后階段實現利益目標,如果業主仔細審核可以查出承包商的欺騙行為,避免自身經濟的損失,但是雙方在核實過程中需要大量證據資料的支持,如果證據確鑿,則承包商的欺騙目標就不能實現,只能接受現實的利潤收益,不會引起竣工結算爭議的產生,如果證據資料不齊全或內容模糊不清,則雙方的觀點就不能達成一致,導致爭議的產生。所以業主在竣工階段要整理所有與結算有關的資料,仔細審核承包商編制的竣工結算書。
2竣工階段的爭議處理及風險控制
2.1準備完備的竣工結算審核資料
業主要依據結算資料審核承包商的竣工結算書,從招標階段到竣工階段,涉及施工項目的有效文件資料都有業主、承包商和監理工程師的三方簽字,表示三方對涉及竣工結算的內容和相關事件的處理意見已經達成一致,對此不會在結算階段產生爭議。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8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的規定,竣工結算的編制和審核依據包括法律法規類、招標文件類、履約合同類、工程價款編制資料和工程量計一量資料等。
法律法規類和招標文件類的審核依據是在施工前就已經確定的資料,履約合同類中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和分包合同是在合同簽訂階段確定的,是工程施工的依據,而后來的補充合同、采購合同、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停工及復工報告是在施工合同簽訂后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字的資料,工程量計量和工程價款編制同樣是依據施工合同條款和施工過程中的變動情況編制的,這就要求業主要在施工過程中注意工程資料的審核和保管,以免結算時出現資料不明確或資料不齊全的現象,導致竣工結算的審核缺乏依據。
2.2采用全面審查法進行竣工結算審查
2.2.1全面審查法
全面審查法是對工程進行全面的審核,對每一個工程量都進行審核,這種方法全面、細致,經審查的工程結算差錯小、質量高。竣工結算審查的基本目的在于通過審查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竣工結算書及竣工結算資料),合理確定發、承包雙方的竣工結算價并以其作為竣工結算支付的依據,所以全面審查方法有助于業主降低承包商編制竣工結算的欺騙行為給自身帶來的風險。竣工結算審查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竣工結算資料審查。主要是審查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是否完整、規范。
2)竣工結算編制依據審查。主要是確定竣工結算編制依據是否合法、有效、適用。
3)竣工結算內容審查。主要是審查確定竣工結算價的組成、確定是否正確合理,通過全面審查對竣工結算價進行增減調整,并說明原因。
其中竣工結算資料審查及竣工結算編制依據的審查都已在下圖中顯示,重要的是審查竣工結算的各項內容,根據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圖紙,審查各個分部分項的工程量核工程價款的計算準確性,需要注意的是變更項目、簽證項目、隱蔽工程、材料使用量較大的項目等要進行仔細審查,全面分析工程量及各項費用計算的準確性。
2.2.2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審核要點
1)審查竣工結算工程是否符合結算計量的基本條件。即審查竣工結算工程是否為施工承包合同范圍內的工程,且是否已經竣工并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刁.能計量其工程量,否則應對該部分工程量予以核減,如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卻未經約定和簽證的不能計入,施工方高估冒算和非建設方原因增加的工程量不能認可。
2)審查竣工結算工程工程量計量的資料是否充分。即審查結算工程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監理人驗收單、施工方編制的中期結算書、竣工結算書相關表格等是否齊備,且各項資料間能否相互佐證、一致。
3)審查施工方編報的竣工結算書中清單項目的設置、編號是否與清單規范及招標文件中相應內容統一。
4)審查竣工結算工程量的計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計量規則(如《清單規范的技術規則》)。即審查工程量計量的范圍、單位、公式、計算等是否正確。
5)審查清單項目缺項而又屬于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計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各種計量文件是否經發、承包方及監理方確認。
通過上述要點的全面審查,對結算工程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量高估冒算的進行核減、對漏算的進行核增,并說明原因,形成工程量審查的階段性文件,完成工程量審查一記錄。
2.2.3分部分項工程價款的審核
工程價款的審核包括綜合單價的審核、措施項目費的審核其他項目費用以及規費與稅金的審核,審核的重點是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用、其他項目費中的計日工、暫估價和索賠費用,因為這些費用與合同簽訂中的費用會有差別,需要施工過程的變更資料、索賠資料、現場簽證等作為證據,是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報價策略以及欺騙行為的重點,各項的審查要點如下:
1)變更項目單價的審核:應嚴格遵循施工合同條款有關規定中的通用合同條款等有關原則,依據發、承包雙方協調的確認結果,重點審查其單價變更原因、調整單價依據、雙方協商確認的書面文件的相互一致性,對合理的單價變更或調整進行審查。只有通過上述合理性審查的綜合單價才能夠作為結算單價被采用。
2)措施項目費用的審核:對于適合以綜合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的措施項目費進行結算審查,其審查內容、要點、依據等可以參考前述有關分部分項工程費審查的相關步驟。而對于以“項”為計量單位的措施項目的措施項目費因其主要是按照有關規定的計算基礎與費率計取,從而主要審查其計算基礎及費率的確定依據是否合理、合法,計算結果是否準確等。
3 結語
工程竣工結算審核人員不僅要熟練掌握工程造價方面的知識,還要掌握與工程造價相關的法律、合同等方面的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應對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問題,將竣工結算中的問題挖掘出來,避免工程資金的虛報、浪費或貪污等現象,為國家及各級投資主體把好關。
參考文獻:
廣東省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新版全文笫一條 為加強我省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規范審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節約投資,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省或者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現行國家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標準執行。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實行分級審查制度。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本地區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廣東省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主要包括:
1、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規劃設計要點的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4、環保、消防、人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的批準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1、擬建設場地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2、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國家相關規定提供);
3、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包括節能設計專篇的說明書、圖紙、設計概算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其他行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相近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投資立項、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要求,設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二)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執行情況;
(三)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有關初步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關專業重大技術方案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編制是否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深度是否滿足要求;
(七)初步設計內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關專業設計是否符合經濟美觀、安全實用、保護環境的要求;
2、工藝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選用設備是否先進、合理,設計方案是否優化;
3、是否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資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是否適用、可靠。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召開初步設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對專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納的書面意見,并報組織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加強對其所建專家庫及評審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審專家的具體評審活動。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嚴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復意見,并責令改正:
(一)設計依據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有重要缺項的;
(三)不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術、設備或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技術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設計存在嚴重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應當對相關審查內容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
笫十四條 初步設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其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并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修改后的初步設計報請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其中,涉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等主要內容的調整還須經原項目立項及有關部門同意后,再辦理有關調整初步設計審查的批復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對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報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等手續。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或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初步設計審查通過網絡在地圖上找到當地政務中心或建設局,最好能查到電話。
打電話到政務中心的建設局窗口,請窗口老師將需要辦理初步設計審查的相關文件發給你。如果窗口老師不方便的話,你就自行到現場領取相關文件。
文件里應有相關部門的聯系人與聯系方式,填寫好會議通知,并將此通知送至相關單位處。
向建設局窗口提交全套設計圖紙和初步設計說明書七套,規劃批準方案總平圖復印件一份和地勘報告紙質原件一份。
會議過后,各個部門會出具相關的初設意見。一般有環保(環保局)、廣電(廣電局)、防雷(氣象局)的初設意見。
【難點】需準備的相關資料如下:
1、申請書(蓋建設單位鮮章二份):
2、發改委備案通知或立項批復(復印件二份);
3、國土手續(復印件二份)
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出讓方式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除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條件材料、規劃建筑紅線圖、規劃批準方案總平面圖(查驗原件,收復印件二份);
4、勘察、設計合同及資質正本復印件各二套;
5、初步設計文件電子文檔十二張,內容包括全套初設圖紙、設計說明、效果圖、初設說明書等;
6、地勘報告電子光盤二張;
7. 住宅項目應報戶型統計表(原件二份);
8、按相關規定應做地址安全性評價報告的項目,提交由省地震局出具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二份);
9、屬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抗震設防審查意見(查驗原件,收復印件二份);
10、應當進行抗震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專項工程,需提交抗震專項論證意見;
11、設計概算書(政府投資項目)(復印件二份)
(別以為按照下列清單上的準備就好了,還有些細節將會在填寫初設申請表的時候說明)
下面先詳細講解如何填寫初設申請表:
前面基本信息填寫都很簡單,照實填就好。需要注意的是,地址最好填國土證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工程概算就是總投資額,有的時候也叫項目規模。這個數字可以在立項批復或者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中找到。其余的面積、抗震標準、高度等技術類數據須由設計最終核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以及竣工決算階段進行的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三條 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由縣審計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跟蹤審計的范圍主要是建設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且建設周期較長(一般在一年以上)的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
第五條 實施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主要被審計單位。同時,依據法定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相關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縣審計局對建設項目相關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時,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主管人員就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第七條跟蹤審計的步驟包括:
(一)決策階段審計(建設項目前期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資金籌集情況、建設程序、征地拆遷、施工圖預算(工程招標預算控制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該階段主要內容是對工程招標預算控制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該階段審計不受金額限制。
建設單位將工程預算控制價報送審計部門時,應當附:①項目審批文件、計劃批準文件(立項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消防圖紙審核意見等)和項目分項概算、總概算;②項目前期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③施工圖預算及其編制;④有關會議紀要;⑤與項目前期審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項目前期審計的內容為:①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經批準的項目計劃;②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等前期工作及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③工程招標預算控制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工程實施階段審計
建設項目工程實施階段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建設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建設程序、工程造價、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采購、以及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主要分為初審和階段性審計兩部分:
1、初審,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核的主要內容:工程招標投標的真實合法性、施工合同簽訂的真實合法性、工程監理及其合同簽訂的真實合法性、以及應由建設項目前期審計而未審計的內容。
初審時,建設單位須將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建設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合同)、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有關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及變更造價、工程款撥付等資料報送審計組。
2、階段性審計,在初審完成后一般每月進審一次,每次審計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階段性審計的主要內容:合同規定的工程進度情況、是否按合同規定施工、有無違規分包問題、工程款撥付情況、工程變更簽證是否合規合法真實、變更簽證造價是否真實合理等。
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①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批程序;②產生的原因和責任;③變更部分的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真實性、合法性;④計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合同及其他計價文件的規定。
因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導致變更后的預算超過分項概算或者總預算的,建設單位應當于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報審計組備案。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導致變更后的預算超過合同價的5%或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審計組現場見證。
(三)單項工程結算審計
單項工程結算審計是指對整個建設項目中的單項工程施工完成后進行結算審計。每個單項工程審計一般在1個月內完成。
審計機關在被審計單位交齊結算資料的基礎上,對單項工程進行結算審計,出具審計結論。單項工程結算超過預算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查明責任,暫緩撥付超額部分款項。
對單項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①是否高估冒算,虛報工程款;②是否重復計算,增大工程量;③是否隨意變更工程內容,提高造價。
(四)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為:①與資金相關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是否合法;②建設項目用途、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批準的計劃;③建設項目概算編制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計概算是否真實、科學;④建設資金落實、到位、收支情況;⑤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服務等資金使用情況;⑥竣工決算的編制是否真實、合法;⑦建設資金結余、基本建設收入核算包干結余分配情況;⑧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環境保護設施與工程建設的同步性、有效性;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審計組對相關資料審核后,形成審計證據和工作底稿,提出審計報告,報領導審批后及時出具審計結果。
第九條 審計組應建立《跟蹤審計項目臺帳》,由主審負責登記。及時登記審計時間、工作記實(包括審計內容、項目現狀、發現問題、審計意見、整改情況、審計成果)。臺帳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為反映跟蹤審計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十條 對各階段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做出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對項目投資管理、資金使用、投資效果等事項進行審計評價,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提高投資效益。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縣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和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
(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六)政府交辦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縣審計局按照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審計。
縣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縣審計局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縣審計局依法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證據或材料。
第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將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或進行審計公告。縣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加。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審計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包括臨時借用、聘用人員,下同)在職期間不得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且不能有直系親屬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本縣造價咨詢、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與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政府投資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局。
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后30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及項目招投標資料、合同協議等基本情況報送縣審計局。
財政評審中心應當在評審后7日內將評審結果報送縣審計局。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28日內主動將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
對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結論,縣審計局認為有必要審計的,應予以審計。
縣審計局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按以下規定期限出具審計報告。對情況復雜,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且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當將擬審計的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和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工程結算造價審計不納入計劃,縣審計局根據送審情況合理安排。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實施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和竣工交付階段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實施情況;
(二)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三)工程資金管理及財務核算情況。
第十三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項目投資情況;
(二)項目合同中與項目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造價情況;
(五)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取費用標準;
(八)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項目規模及總投資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項目建設的影響;
(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費用支出情況;
(五)招標投標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轉出、核銷情況;建設單位管理費提取和開支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
(九)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情況;
(十)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情況;
(十二)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縣審計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加強對隱蔽工程及工程變更事項的現場審計。凡較大變更事項(單項工程變更1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須通知縣審計局進行現場審計監督,縣審計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計監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門的監督成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以及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局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涉及工程造價審計的,審計人員需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審計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送達《工程造價對審通知書》,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審計組進行對審,逾期不對審的視為無異議;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縣審計局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凡發生影響工程造價的事項,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人員到場進行審計監督;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縣審計局以書面形式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時整改,并按規定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凡應當報送縣審計局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工程造價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建設單位在訂立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必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最終竣工決算或工程結算;最終結算價款以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為準。”
縣審計局出具工程造價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減的以合同調減后價款為準)的75%。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對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該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根據縣審計局核查結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投資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承辦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局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不良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價款的;(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三)其他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按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予以調整。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根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多付或多簽證應付工程價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者提高建筑裝飾、設備購置標準,擅自進行概算外投資的,根據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聘請的外部人員或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審計局從事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的經費(含跟蹤審計成本和聘請專家及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費用),由縣財政據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