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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家呼吁政府出臺政策,引導居民到社區衛生機構就醫。例如,要求大醫院醫生定期到社區衛生機構坐診;藥品實行零差價銷售;推行社區首診,即首診在社區,社區治不了的,再轉診到大醫院等。
以上建議對于推動社區醫療發展都有其合理性,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社區衛生機構診療水平的確有待加強,但其診療水平無論如何提高也難以與大醫院抗衡。因此,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來說,找準自己的定位才是關鍵。
社區衛生機構的存在,不單單是分流大醫院的患者,或者說與大醫院搶患者,而是要利用自身優勢,進行差異化經營,走出一條有自己特色的路子。筆者認為社區衛生機構工作的重點應該由治療“已病”轉向治療“未病”。
長期以來,國人頭腦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重治療、輕預防”觀念。人們往往只重視治療已患之病,而忽視未發生疾病的防治。加上現階段我國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有些人甚至不到病入膏肓之時,就不會去就醫。而經濟條件稍好者,雖舍得大把花錢治病,但卻不愿意對健康進行投資。現在都市白領中流行一句話“前半輩子用命換錢,后半輩子用錢換命”,說的就是人們對醫療保健的認識誤區。
關鍵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老年人;中醫健康管理;干預手段;信息化建設
現代健康管理的理念和實踐最初出現在美國,在二次世界大戰后科學技術發展的成果基礎上,控制醫療費用上升和提高醫療效率的需求催生了健康管理[1]。1999年底,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2],在60歲以上老年人中慢性病的總患病率和死亡率上升問題非常突出,其患病率是全體人群的2.5~3.0倍。另外,據衛生部統計,老年人消耗的衛生資源是全國人口平均消耗衛生資源的1.9倍。而美國健康管理20多年的實踐表明:90%的個人和企業通過健康管理后,醫療費用降到原來的10%;沒有進行健康管理的10%的個人和企業,醫療費用會比原來上升90%[3]。由此可見,實施健康管理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
為了解上海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老年人中醫健康管理情況,為更好的開展中醫藥進社區工作提供依據,我們于2014年6月~7月,我們對上海市9個區共17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老年人中醫健康管理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上海市9個區共17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浦東新區4個,青浦區3個,寶山區、奉賢區、普陀區各2個,金山區、松江區、楊浦區、長寧區各1個)65歲以上老年人中醫健康管理數據。其中11個為中醫特色示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6個為全國示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2方法 通過17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信息管理系統,對65歲以上老年人中醫健康管理服務及信息化建設進行調查。
2 結果
2.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計算機情況 受調查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已實現計算機網絡化,中心中平均擁有46.5臺計算機(46.5±34.3),其中用于社區衛生服務信息管理的占總計算機數的40.1%(40.1%±26.3%)。
2.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人口情況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人口相差較大,從10300至272917人不等,中位數為99312人(P25=58067.5,P75=154175).其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所占比例平均為10.4%(10.4%±5.1%)。
2.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醫生資源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平均擁有27名全科醫生(26.5±11.5),9名中醫醫生(9.2±5.1),全科醫生中中醫全科醫生的比例為17.9%(17.9%±8.9%)。
2.4老年人中醫健康管理歸屬部門 受調查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設立了中醫科,并已開展老年人中醫健康管理服務,歸屬部門見表1。
2.5參與老年人中醫健康管理人員 見表2。
2.6開展中醫"治未病"情況 各中心均已開展老年人的中醫"治未病"體檢服務(體質辨識),16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偏頗體質的老年人給予中醫干預,占94.12%。
2.7開展老年人常見病干預情況 見表3。
2.8老年人常見病干預手段 見表4。
2.9信息化建設與利用 15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已建立個人中醫健康電子檔案,且可體現中醫體質辨識的內容(88.24%),14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已做到對中醫"治未病"體檢進行電腦入檔(82.3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體質辨識量表或儀器使用情況詳見圖1。
圖1 體質辨識量表或儀器使用情況
3 討論
隨著人們對于祖國傳統醫學的重新認識及進一步的認識,老年人的中醫健康管理逐漸走進了健康管理服務的模式中。目前國內健康管理采用的模式主要有[4]:①醫院相關科室的慢性病管理;②社區為基礎的健康管理;③體檢中心為基礎的健康管理。
本調查提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已實現計算機網絡化,老年人的中醫健康管理已基本在社區中全面開展,但不難發現健康管理服務系統和運營模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中醫健康管理工作尚存在一定問題:工作職能、干預范圍、使用的量表及儀器都未能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在干預病種、干預手段、醫療衛生資源利用方面較局限;目前健康管理服務形式單一、手段落后,主要照搬西方發達國家健康管理經驗和模式,在切實可行方面有待改進。需努力建立一套統一規范又具有中醫傳統特色的社區健康管理服務模式,需加強人才培養,提高服務水平,尤其是在信息化這一環節,更需要一套統一的系統,如果信息化建設得以完善,將更便于管理,減少失訪。總之,積極探索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統一規范又具有中醫傳統特色的針對老年人的健康管理模式已刻不容緩[5]。
參考文獻:
[1]陳君石,黃建始.健康管理概論[M].北京: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2006:35-80.
[2]殷磊主編.老年護理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0:1-3.
[3]美國健康管理現狀.(2005-04-27)(2008-03-13)http://
強化人口服務管理綜合協凋職能,加大組織力度,明晰工作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加大投入力度,形成“黨政統籌、部門協調、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格局。繼續實行“三個考核”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一是考核機關干部(包括黨政班子成員)。以街道千分考核基礎,實行計劃生育專項考核。二是考核村(社區)鎮管干部。村(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以村(社區)支部書記負總責,實行積分考核。三是考核專職計生干部。考核對象為計生辦人員及計生專干,考核內容為六項日常工作(計劃宣傳、政策法規工作、流動人口管理、計生協會工作、技術服務、規劃統計)和十八項考核指標。
建設形成創業創新創優的工作氛圍。
結合龍袍新城建設,與時俱進塑造新龍袍形象,讓艱苦創業、自主創新,全面創優成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主旋律,樹立新的城市人的精神。在深入開展“幸福家庭”、“五好文明家庭”評選活動的同時,繼續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四項評比”活動。一是組織開展獨生子女父母“創業就業致富能手”評比活動;二是組織開展“和諧家庭模范戶”評選活動;三是組織開展獨生子女“希望之星優秀學生”評比活動;四是組織開展熱愛計生工作,樂于奉獻的“計劃生育好干部”評選活動。
建成規范完整的三大人口服務平臺。
按照市、區要求,嚴格標準,規范操作。一是建設完成龍袍街道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平臺。積極推進各級各部門人口基礎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構建以身份證、居住證為主的人口基礎信息庫,進入“市人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融入全市統一的“社區化采集、部門化共享、綜合化應用”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實現人口信息的全面掌握、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為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提供高效服務。二是加快構建社區人口基礎服務管理平臺。創新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推進社區基本公共服務規范化、便捷化、優質化。這些依托社區(村)人口服務管理站,整合各方資源,集中實行人口登記、就業保障、綜合救助、家庭發展、教育衛生、綜合治理、便民維權等“一站式”服務,提高基礎公共服務水平。三是加快構建人口服務管理社會化平臺。打理推動社團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充分發揮社團組織在了解情況、暢通渠道、反映意見、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廣大社會成員參與人口服務管理。
建成啟用計生綜合服務樓。
按照高標準、高要求設計裝修已經建成的計生綜合樓,嚴格程序專業施工,盡早投入使用。建成啟用的計生綜合服務樓,健全和完善人口與計生服務功能,形成有生殖健康服務、兒童早期教育、青春健康援助、老年健康指導、人口宣傳教育、行政事務受理、人口信息管理、人才隊伍培訓等綜合服務功能,更好的滿足廣大群眾要求,積極創建省級人口與計生服務示范中心。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機制為動力,通過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系統推進,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運行機制,切實保障流動人口的基本權利和發展權利,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促進融合。以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推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創新。堅持人本理念,逐步滿足流動人口對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需求。
(二)統籌安排,協調推進。各區、縣(市)要積極爭取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銜接,整合部門管理力量和信息資源,形成政府主導、公共財政為主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全面提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服務水平。
(三)因地制宜,鼓勵創新。各區、縣(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在領導體制、管理體制、綜合決策、居住證管理、社區登記、信息共享、投入保障、服務網絡、服務拓展、城鄉統籌等一個或多個方面,有針對性地創新體制機制,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模式。
三、工作目標
通過組織實施、有序推進和逐步深化,到2012年,全市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流動人口,流動人口與當地戶籍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差距明顯縮小;社區合理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滿足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需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實現與戶籍人口同等標準投入。全市基本建立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運行機制,初步建立適應城鎮化、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新體制、新機制。
四、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流動人口工作統籌管理、綜合決策體制
成立主要領導負責的流動人口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定出臺文件,明確相關部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職責任務分工,每年召開相關部門協調會。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政策與戶籍管理、勞動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住房等政策制度的銜接和協調,制定和完善均等化服務相關公共政策,形成部門協同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合力。
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著力破除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管理體制。健全出租房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市場、暫住人口、流動育齡婦女、流動黨團員等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制度。逐步將公共服務享受資格與戶籍制度剝離,穩步推行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人口登記管理制度。
(二)全面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1.宣傳倡導服務。強化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每年開展流動人口“關懷關愛”主題宣傳服務活動,制作和發放免費宣傳品,普及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以及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識,保障流動人口免費參加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知識以及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引導流動人口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知曉率達到90%以上。
2.計劃生育服務。以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依托,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服務項目,按照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免費的孕情環情檢查。流動人口在流入地接受免費服務的比例逐年提高,2012年達到95%以上。流動已婚育齡婦女在現居住地免費接受孕檢率達到90%以上。深化藥具服務管理體制改革,流動人口免費藥具獲得率達到90%以上。
3.優生優育服務。加強優生優育科普知識宣傳和普及,為流動育齡人口免費提供咨詢服務,組織開展嬰幼兒早期啟蒙活動,將流動人口納入出生缺陷一級預防、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等項目中,流動人口在流入地享有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流動已婚育齡婦女獲得免費孕前優生咨詢等項目服務率達到80%以上。做好宣傳倡導,防止發生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保證母嬰安全。
4.生殖健康服務。加強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提供生殖健康咨詢指導,為流動人口提供必要的隨訪服務。將流動育齡婦女納入當地生殖健康項目服務,對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及時免費發放《生殖保健服務證》,每年2次免費為其提供生殖健康檢查。做好流動育齡婦女生殖健康檔案管理,落實住院分娩、B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等實名登記制度,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實行網絡化管理。
5.獎勵優待服務。各區、縣(市)要采取多種措施,建立流動人口利益導向機制。對自覺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流動育齡夫妻,可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流動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探索實行醫療單位為流入人口減免就醫費用辦法。
在扎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同時,認真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的轉移接續,切實加強新生代農民工服務管理。加強相關政策協調,促進流動人口獲得子女教育、技能培訓、醫療、社保、文化體育設施、公共福利等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加快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社會進程。
(三)探索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新機制
1.拓展市民化優質服務。實施“五個一樣”服務機制,使流動人口與市民一樣享受免費“藥具服務、技術服務、宣傳服務、信息服務和參加各種活動”;推行“四心服務”模式,對流動人口做到“政治上關心、生育上貼心、生活上暖心、生產上熱心”。
2.健全完善社區管理模式。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托城市基層社會治安綜治中心、流動人口服務中心等綜合工作平臺,實現流動人口“一條龍”服務、“一站式”管理;切實增強城市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力量,根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需要,合理配備社區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繼續開展以流動人口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新社區、新市民、新風尚”創建活動,為廣大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產、生活、生育幫助,為其安心居住、創業發展創建良好的人口環境。社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落實率達到100%。
3.進一步強化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流動人口工作的統籌協調,切實發揮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以項目運作的方式,整合有利于流動人口發展的經濟社會政策,促進流動人口融入城市生活。
4.探索建立區域協作雙向管理新機制。加強與流動人口流出地的信息溝通和服務管理協作配合,在生育政策執行、計劃生育服務、信息交換、違法生育處理等方面做好協同工作;做好“依附企業建協會,依靠法人強管理,依托屬地抓服務”的區域協作、雙向管理,實現現居住地與戶籍地的信息互通、職責共擔,促進流入人口的快速融合,努力形成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一盤棋”工作格局。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轉發國家人口計生委等四部委《指導意見》,制發全市試點工作方案。召開全市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試點工作啟動會議,安排部署試點工作。督促各區、縣(市)充分調研摸底,認真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形成具體實施方案,并上報市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深化試點階段。研究制定試點工作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方案。開展試點工作調研,掌握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適時召開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試點工作會、現場會,交流各區、縣(市)工作經驗、主要做法,推動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三)總結推廣階段。各區、縣(市)對試點工作進行自查自評,形成綜合評估報告,上報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在自評基礎上,組織全市試點工作評估。適時召開總結大會,總結各區、縣(市)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工作規范,為推進我市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及工作職責見附件),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納入《市“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十二五”規劃》。各區、縣(市)要將促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試點工作納入地方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相關部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項目內容,成立試點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統籌推進。
(二)建立經費保障機制。要按照與戶籍人口同等投入標準,認真研究和確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開支,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確保到位。
第一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對象是離開戶籍地的縣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1個月以上的成年育齡人員。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地居住的人員,以及戶籍為本市的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除外。因婚嫁到對方戶籍地生活居住或者在現居住地已購房并在其生活居住的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不作為流動人口管理,納入現居住地常住人口服務管理。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重點。
第二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樹立以人為本、服務優先、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理念,將流動人口與本地居民同等對待,做到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第三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以現居住地為主,戶籍地予以配合,現居住地和戶籍地共同負責。
第四條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職的原則,實行流入地、流出地雙向考核,責任共擔。
第五條加強與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作,整合部門資源,促進政策銜接,實現管理互補、服務互動、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
(二)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本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協調有關部門為本轄區定點免費服務機構建立免費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組織實施考核評估;
(三)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應用,做好信息交流、數據分析和統計上報等工作;
(四)開展區域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協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及相關事宜;
(五)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組織開展服務管理專項活動;
(六)協調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服務管理工作;
(七)受理并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第七條鄉(鎮)、街道主要職責:
(一)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制度和規范;
(二)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政策法規、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咨詢等服務;
(三)做好全員流動人口信息的錄入、匯總和上報工作,及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通報和反饋;
(四)及時辦理和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稱《婚育證明》),做好流動人口生育登記工作;
(五)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為流動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八條村(社區)主要職責:
(一)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融入村(社區)文化建設,普及相關政策法規、生殖健康和避孕節育等知識,落實各項制度和措施;
(二)負責全員流動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實和登記,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檔案,準確和及時掌握相關信息;
(三)動員和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協助鄉(鎮)、街道組織流動人口相關服務對象定期參加孕情、環情檢查,做好藥具發放和隨訪服務工作;
(四)協助鄉(鎮)、街道辦理和查驗《婚育證明》,依法為流動人口育齡群眾出具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五)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權利義務告知和便民服務聯系卡制度,在為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或者對其查驗《婚育證明》時,書面告知流動人口在計劃生育方面享受的服務、獎勵優惠政策和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聯系卡載明兩地詳細住址和聯系方式(市人口計生委制訂示范文本),由當事人簽收,各執一份。
第九條定點免費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有關醫療技術服務規范;
(二)為在本轄區居住或工作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三)免費開展生殖健康、優生優育咨詢服務;
(四)落實公開掛“定點免費服務單位”牌子、公開免費收費項目、公開監督電話的“三公開”制度;
(五)在實施孕環情檢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時依法核對身份證,查驗《婚育證明》;
(六)為在本單位落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流動人口依法出具相關證明,將技術服務信息通過流動人口信息平臺向戶籍地通報。
第三章戶籍地服務管理
第十條做好流出人員的登記建檔工作。
(一)村(社區)對流出人員實行全員登記,采集相關信息并錄入省計劃生育綜合信息平臺;不能直接登錄相關信息的村(社區),應當將流動人員有關信息定期匯總上報鄉(鎮)、街道,由其登錄上報。
(二)鄉(鎮)、街道及村(社區)定期對轄區內流出人員進行巡查和跟蹤服務,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和更新信息。
(三)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婚育證明》辦理登記簿、現居住地反饋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社區上報的《婚育證明》申領表、有關統計報表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四)村(社區)應當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記簿(由《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裝訂成冊。既有流出又有流入的,應分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權利義務告知書、流動人口便民服務聯系卡存根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第十一條村(社區)應當跟蹤了解流出人員情況,對流出時間超過60天(從流出人員信息登記日起)未反饋信息的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與當事人取得聯系,并督促其到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區),應當免費為流出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辦理證明不得附加與公民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無關的其他義務。
對已外出未辦理或需要重新辦理《婚育證明》的,可憑其申請和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出具的在現居住地居住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由家人為其代辦。
《婚育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落實絕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婚育證明》長期有效;《婚育證明》有效期滿的,持證人可以憑身份證及原證換發新證。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區)應當指導已婚育齡婦女在外出前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在其《婚育證明》上作相應記錄,加蓋公章,并告知其按時參加現居住地的孕情、環情監測和服務。
第十四條村(社區)應當定期(每年的5月和10月兩次或間隔半年的兩個定期隨訪月)催要流出已婚育齡婦女現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現居住地通過有關信息平臺反饋了報告單記載的相關信息的,可不再催要。
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在流動期間回鄉參加技術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其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在《婚育證明》上作相應記錄,并通過省計劃生育綜合信息平臺向現居住地通報。
第四章現居住地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在現居住地,以居住地街道(社區)為主落實“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制。街道或社區與轄區單位依法落實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責任制的,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由單位或集中經營場所管理機構負責;對未落實單位負責制和無工作單位以及在松散型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流動人口,其服務管理工作由居住地社區負責。
第十六條做好流入人員的登記建檔工作。流動人口的全員信息統一歸口到居住地社區統計上報。
(一)村(社區)對流入人口實行全員登記,采集相關信息并錄入省計劃生育綜合信息平臺;不能直接登錄相關信息的村(社區),應當將流動人員有關信息定期匯總上報鄉(鎮)、街道,由其登錄上報。
(二)鄉(鎮)、街道及村(社區)定期對轄區內流入人口進行巡查和隨訪服務,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和更新信息。
(三)鄉(鎮)、街道應當建立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孕情環情檢查登記簿、生育服務登記表、有關統計報表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四)村(社區)應當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記簿(由《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裝訂成冊;既有流入又有流出的,應分裝)、《婚育證明》查驗登記簿、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權利義務告知書、流動人口便民服務聯系卡存根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第十七條對不在本村(社區)居住,但在本村(社區)有固定經營店面經商或從業的流入人口,也要進行登記和采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向其居住地通報信息。
第十八條村(社區)要對居住在轄區內的流入成年育齡婦女及時查驗其所持的《婚育證明》,督促其接受孕情和節育措施現狀核查。對查驗合格的證明加蓋查驗專用章,簽注查驗人及日期。《婚育證明》首次查驗后,每年查驗一次。
村(社區)發現持證人的婚育情況有變更的,應當在其計劃生育證件相應欄目記錄,加蓋公章,并簽注查驗人及日期。
村(社區)應當指導所轄區域內的從業單位(含個體經營戶)、出租房屋戶主,督促流入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和在現居住地交驗證明。
第十九條鄉(鎮)、街道應當主動與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街道建立聯系,依據流入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街道通報流動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
第二十條現居住地定點免費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職責為流動人口育齡群眾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一)為持有經現居住地社區查驗過《婚育證明》或居住地社區出具有關計生證明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二)應當建立流入已婚育齡群眾免費服務登記簿、《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存根和記載特色工作的資料等檔案。
第二十一條在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社區和用工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建立計劃生育協會,并開展經常性活動,實現流動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
第五章協作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應當建立和健全同級協商、上級協調、相互配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作機制,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流動人口計生行政和服務機構,要做好流動人口信息平臺的信息通報和反饋工作。縣(區)級應當在工作日堅持登陸平臺,查看信息通報和反饋情況,督促鄉(鎮、街道)通報和反饋信息,落實服務管理;鄉(鎮、街道)和直接反饋信息的村(社區)要確保每周登陸信息平臺不少于一次,及時通報和反饋信息。每月第三周為全市集中登陸信息平臺處理信息周,縣區可明確集中處理信息日。對外地通報的信息要及時反饋,對本地通報的信息外地未及時接收反饋的要督促其接收反饋。每月20日是當月信息處理截止日,要確保鄉級以上信息平臺應用率達到100%,信息按期反饋率不低于98%,要盡量減少“查無此人”反饋率。
第二十四條流動育齡夫妻申請再生育的,由女方戶籍地依據省規定負責審批。受理申請的戶籍地應當將審批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報其現居住地。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流動人口政策外懷孕補救措施的落實。現居住地發現流入育齡婦女懷孕的,應當及時通報其戶籍地,協助核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屬政策外懷孕的,現居住地應當積極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就地落實補救措施,戶籍地應當積極配合現居住地做好落實補救措施工作。對未落實補救措施并離開所管轄區域的,現居住地應當及時將個案信息登錄有關信息平臺,將情況通報戶籍地。
第二十六條建立協商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流動人口有違法生育行為的,社會撫養費由當事人違法生育行為發生地或者發現地征收。發生地或者發現地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應當與戶籍地互相配合,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前,與另一方進行通報協商,另一方收到通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逾期未回復視為同意對方意見。
未經通報或者對方在期限內作出不同意見而單方作出征收決定的,該征收決定自行撤銷或者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職權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協商的主要內容:
(1)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收入;
(3)通報本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情況;
(4)擬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方案;
(5)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協商雙方可以采用公函、傳真等方式作為協商的憑據,提供具有證據效力的原始記錄。
協商時間的計算,公函以掛號簽收日期為到達時間;傳真以注明接收時間為到達時間;電話以原始記錄的通話時間為到達時間。
第六章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實行流入、流出地雙向考核、責任共擔,用流出地掌握的情況,考核流入地的職責落實情況;用流入地掌握的情況,考核流出地的職責落實情況。考核指標以《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檢查評估指標(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115號)為主要依據。
第三十條市和縣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每年對相關部門及所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組織檢查,對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并定期對PADIS平臺和省人口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由戶籍地承擔責任:
(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建檔流動人口信息資料,個案協查、信息反饋、信息統計上報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期催要流出已婚育齡婦女現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和追蹤通報、反饋信息的;
(三)對現居住地提出個案協查、協作處理申請未能有效配合,導致違法生育、因時間拖延不能落實補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在辦理《婚育證明》等服務工作中故意刁難、搭車收費及強制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在流入地設點收費的;
(五)流動人員在流出前已懷孕,戶籍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告知現居住地而違法生育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未履行相關職責及違反本規范規定的其它相關情形。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況由現居住地承擔責任:
(一)不按規頂登記、建檔流動人口信息資料,造成流動人口信息登錄、檔案資料不及時、不完全、不規范的;
(二)不按規定管理流動人口信息系統,個案協查、信息反饋、信息統計上報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戶籍地提出個案協查、協助處理申請未能有效配合,導致違法生育、因時間拖延不能落實補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落實免費技術服務不到位,違規收取服務費的;
(五)在現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上,未實施有效服務管理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未履行相關職責及違反本規范規定的其它相關情形。
第三十三條下列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