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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管理概念
物業管理概念是我國房地產業較早開始“炒作”的一個概念。作為房地產開發鏈上的一個重要環節,某一個項目物業管理水準的高低是影響業主作出購買選擇的重要因素。因為業主都希望生活在一個安全、方便、體貼周到的環境里。因此,我們常常見到稍大的樓盤和高檔樓盤,往往打出“引入香港頂尖物業管理”之類的旗號。
為適應房地產業的發展需要,我國物業管理機構應該建立自己的經營管理服務理念,探索先進的物業管理服務模式和嶄新的物管企業運營機制,充分發掘企業文化和社區文化,著眼于打造物業管理品牌,才能在房地產營銷中保持主動。
二、綠色生態概念
房地產業內綠色生態概念風行。綠色營銷理論的核心是,企業營銷活動應該是以人類的綠色消費為目標而進行的一系列營銷活動,是實現公司贏利、消費者需求滿足和社會長遠利益三者動態平衡的新型營銷。綠色營銷觀念強調企業的營銷活動要保護環境,有利于維護生態平衡,減少污染,避免資源浪費,提供親近自然的、無害化產品和消費。
這股綠色生態概念之風自然很快吹向房地產業。企業在房產營銷中打出了環保、綠色、生態的口號,在營銷全過程力圖體現“綠色”關懷。例如,地段選擇盡可能遠離污染源,墻體和窗戶采用新型保溫隔熱隔音材料,拒絕使用粘土紅磚(減少土地資源消耗),裝修裝飾使用新型無污染、無刺激、無公害的材料,房屋建筑盡可能減少光污染、降低噪音、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等等。在生態營造方面,則普遍強調小區景觀的配套和環境的綠化,強調居住環境的舒適性、無害化以及生態環境的和諧性。這些都成為樓盤中的USP,成為吸引顧客的“賣點”。
三、歐式概念
歐式概念幾乎是全國房地產市場上最普遍、最常見的概念模式。從我國房地產業起步伊始的沿海和南方城市,到今天的內陸城市,歐式概念之風一直在熱吹之中,成為競相模仿和攀比的焦點之一。無論是建筑的外觀造型,還是小區環境的布局,力圖體現歐式建筑的古典美、現代美。在很多城市,稍有實力的開發商,稍大的樓盤,就要請海外設計師擔綱設計。外觀設計則往往是歐式圓形拱門,歐式窗戶、羅馬立柱,歐式門樓、檐口和墻面浮雕裝飾;小區景觀則城堡式建筑、歐式雕塑小品、歐式風景樹、歐式花園草坪等;還有實力雄厚的開發商,甚至將整個小區“歐化”。
四、品位概念
追求品位,是現代社會逐步富裕起來的人們的共同向往。
有一句幾乎成為經典的廣告語——“我選擇的是家,不是房子”。這句話似于把房子和家對立了起來。其實不然,如果換一個角度看,它恰恰體現了房子之于家的重要性。房為家的載體,沒有房,何以為家?在某種意義上說,房子是家的代名詞。對普通百姓而言,房子是一個家庭最大的“大件商品”,它是人們享受生活的基本條件。無房的人夢想有房,有了房的人則無不希望把“家”建設得溫馨、高雅和舒適。因此,在善于制造概念的房地產營銷人士頭腦里,品位概念自然又是一個重要的“噱頭”。
五、人文概念
現代都市人,每天奔波于繁華鬧市,車水馬龍,喧囂塵揚,更希望能尋得幽雅高尚之所,置業安家,與高尚人士為鄰,受文化環境熏陶,修身養性,讓自己和家人在享受生活的安逸、溫馨的同時,還能夠浸潤在一個文明、高尚的文化氛圍里。對人文氛圍的追求,是都市人在滿足了基本溫飽之后,生活境界和精神境界上的更高要求。
于是,在房地產營銷的概念演進中,人文概念的流行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開發商和企劃人都希望借助人文概念來提升樓盤的內涵和品質。什么“與高尚人士為鄰”、“某某家園,墨香中的家”,什么“某某花園,書香門第”之類的廣告,一個比一個喊得更響亮。
六、旅游休閑概念
現代人在緊張。工作之余,希望獲得休閑、旅游度假,調節心情,放松精神。休閑將成為現代人的重要生活方式。因此,那些在城郊結合部開發的項目,特別是別墅項目區,則著力營造旅游休閑概念。如泳池、沙灘、戲水池之外,辟有野趣燒烤樂園,隨物業贈送小型花圃或農莊(可代為打理),還有的項目干脆建在遠郊的旅游度假區。最近,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公開發表一種觀點——擁有兩套住房才算小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他所說的另一套房主要被用作周末和節假日度假之用。可見,學者分析的和身體力行者們“想到一塊兒去了”。這說明旅游度假概念反映了房地產開發的一種重要趨勢,難怪開發商和企劃人們開始熱衷于營造這一概念。
七、會所概念
從字面意思上講,會所就是項目業主或小區內居民聚會之所。顧客在接受房地產廣告信息和作出購房選擇時,面對的大多數是期房或半期房,所以盡管很多發展商在樓書和規劃圖中展示了漂亮的會所“效果圖”,但更多的發展商主要是把它作為一個銷售賣點而已,至于會所何時能真正建成,提供哪些服務,由誰經營和如何經營等細節問題,并沒有確定,所以顧客得到的僅僅是一個美麗含混的承諾。
然而,深入考察一下,可以發現,會所概念在實際中存在著這樣的問題:
一是會所的功能定位問題。一般大型社區或比較成熟的物業,均配備有專門的物業管理機構。那么,會所為入住的業主提供的服務如何同物業管理區別開來,避免重復或空白呢?這就需要對會所作功能定位。我認為,會所應該定位于人際溝通和社區文化交流,應該成為社區居民人際交往和文化交流的場所、渠道。讓小區居民從家庭自我封閉中走出來,多作人際溝通,開展有特色的小區文化活動,如文化沙龍、小型圖書館、游藝活動、健身、聚會、社區教育等,面向社區大家庭,敞開心扉,親善友好,至于洗衣送餐、孩童托管之類的家政服務,則應該由物業管理部門承擔。
二是會所經營權和經營方式問題。即會所應該由誰經營,如何經營的問題。也許是“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緣故,我們看到會所普遍由開發商經營。由于開發商的主業不在于此,如果開發商經營上出現問題,這就容易造成與業主的矛盾。因此,我們提倡會所可以引入社會的專業機構來經營,以提高經營水平和服務水準。在如何經營的問題,有開放式經營、封閉式經營和半開放式經營三種觀點。因服務的對象范圍大小不同,經營方式和對業主的影響也就有不同。更多的業主希望會所實行封閉式經營,以享受優越的服務,但這也會增加經營成本,提高會所消費代價。
八、親水概念
水也是21世紀最珍貴的資源。而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缺乏的國家。在很多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缺水嚴重,水就更顯珍貴。因此,生活在都市的人們,如果能選擇親水居住,是一種親近大自然的愜意人生。在這種追求下,親水概念不知不覺風行房地產界。不少開發商把項目用地由原來首選地段因素轉向臨水因素。于是乎,那些臨湖、臨江、臨河的項目開發一下子熱了起來。只要看看如今樓盤項目的名稱,便可以看到與水的關系:藍灣俊園、金色港灣、銀河灣、秀水公寓、海岸花園、戀湖公寓、玫瑰湖畔、碧水灣、錦繡香江、星河灣、山水庭苑、臨溪居……。
九、智能E化概念
智能E化概念是近幾年提出的一個新概念。從近幾年的房地產文章和大量的房地產廣告中,“智能”、“E化”概念的熱炒,似乎標志著入住的業主能一夜跨入智能社會、數字時代。然而,對大多數市民和購房者來說,“智能化”仍然是霧里看花。不少人認為,上網、寬帶、可視對講、紅外線監控、遠程抄表就是“智能E化”,也有些開發商出于“炒”概念的目的,不管夠格不夠格,故意朝這個概念上套,以時髦的詞匯“蒙”人。
(一)文化的概念
文化是個復雜的名詞。文化廣義指人類在社會歷史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作為意識形態的文化,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隨著民族的產生和發展,文化具有民族性。每一種社會形態都有與其相適應的文化,每一種文化都隨著社會物質生產的發展而發展。
人們每天都在通過與周圍人的交往學習文化。確切地說,文化是指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歷史、地理、風土人情、傳統習俗、生活方式、文學藝術、行為規范、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等。它包含信仰、知識、藝術、習俗、道德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二)文化差異及其產生的原因
文化差異廣泛地說,是指世界上不同地區的文化差別,即指人們在不同的環境下形成的語言、知識、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思維方式、風俗習慣等方面的不同文化上的差異(尤其是東西方文化差異),導致了人們對同一事物或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與解釋。造成文化之間存在差異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差異
人們會因為經濟水平的高低而關注不同問題。例如,發達國家的人們生活富裕,受教育水平普遍較高,人們在滿足了溫飽問題之后,更注重生活品質,對安全的欲望普遍較強。而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國家或地區,人們主要關心的是吃飯問題。
2.地域差異
地域差異指不同地理區域由于地理環境而造成的差異,人們因在不同地域而往往有著不同的語言、生活方式和愛好,而這些必將影響到他們的行為習慣。中國的古諺中有“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說法,說明地理上的差異對文化差異產生的巨大影響。
3.民族差異
由于歷史、飲食等種種原因,民族與民族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拿維吾爾族和漢族來說,維吾爾族男女老少,能歌善舞,熱情好客。而漢族人性格溫和,情感不外露。這就形成了維吾爾族人在飲食、服飾、居住、節日、禮儀等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上與漢族的顯著差異。
4.宗教差異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世界上有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和伊斯蘭教。不同的宗教有著不同的戒條,從而影響到人們認識事物的方式、行為準則和價值觀念
摘要: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日益加強,國與國之間的交往與聯系日益密切,國際商務談判是商務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文化差異問題。文化差異直接影響著談判能否順利進行。從文化的定義入手,剖析文化差異產生的原因,闡述文化差異對商務談判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為如何應對談判過程中出現的文化差異問題提出相應策略。
關鍵詞:文化;文化差異;國際商務談判
商務談判作為人際交往的一種形式,必然涉及不同地域、民族、社會文化的交往與接觸,從而產生跨文化談判。在跨文化談判中,不同地域、民族、文化的差異必將影響到談判者的談判風格,從而影響到整個談判的進程。因此,從事跨文化的商務活動,就必須了解和掌握不同文化間的聯系與差異。在作談判準備時,更要明了文化差異對談判的影響,只有積極地面對這種影響才能實現預期目標。
一、文化差異
(一)文化的概念
文化是個復雜的名詞。文化廣義指人類在社會歷史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指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作為意識形態的文化,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隨著民族的產生和發展,文化具有民族性。每一種社會形態都有與其相適應的文化,每一種文化都隨著社會物質生產的發展而發展。
人們每天都在通過與周圍人的交往學習文化。確切地說,文化是指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歷史、地理、風土人情、傳統習俗、生活方式、文學藝術、行為規范、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等。它包含信仰、知識、藝術、習俗、道德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二)文化差異及其產生的原因
文化差異廣泛地說,是指世界上不同地區的文化差別,即指人們在不同的環境下形成的語言、知識、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思維方式、風俗習慣等方面的不同文化上的差異(尤其是東西方文化差異),導致了人們對同一事物或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與解釋。造成文化之間存在差異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差異
人們會因為經濟水平的高低而關注不同問題。例如,發達國家的人們生活富裕,受教育水平普遍較高,人們在滿足了溫飽問題之后,更注重生活品質,對安全的欲望普遍較強。而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國家或地區,人們主要關心的是吃飯問題。
2.地域差異
地域差異指不同地理區域由于地理環境而造成的差異,人們因在不同地域而往往有著不同的語言、生活方式和愛好,而這些必將影響到他們的行為習慣。中國的古諺中有“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說法,說明地理上的差異對文化差異產生的巨大影響。
3.民族差異
由于歷史、飲食等種種原因,民族與民族之間的差異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拿維吾爾族和漢族來說,維吾爾族男女老少,能歌善舞,熱情好客。而漢族人性格溫和,情感不外露。這就形成了維吾爾族人在飲食、服飾、居住、節日、禮儀等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上與漢族的顯著差異。
4.宗教差異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世界上有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和伊斯蘭教。不同的宗教有著不同的戒條,從而影響到人們認識事物的方式、行為準則和價值觀念
(三)文化差異對國際商務談判的重要性
國際商務談判是指處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商務活動的當事人,為滿足各自需要,通過信息交流與磋商爭取達到意見一致的行為和過程。它具有跨文化性。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談判者有著不同的交際方式、價值觀和思維方式,這就意味著在國際商務談判中了解各國不同文化,熟悉商業活動的文化差異是非常重要的。
在談判實踐中,很多談判者往往沒有足夠重視文化差異對談判結果的影響問題。對于外國談判方的文化,即使有些談判者已經注意到談判對方是“不同的”,但卻認為并不重要。同樣,有些談判者去異國他鄉談判時,為與對方保持融洽的關系,他們會注意到雙方文化上的相似之處,而忽視其不同之處。
二、文化差異對國際商務談判的影響
文化對談判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不同的文化將人們相互疏遠并形成溝通中難以逾越的障礙。因此,談判者要尊重、接納彼此的文化,而且要透過文化的差異,了解對方行為的真正意圖,并使自己被對方所接受,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總的來說,文化差異對談判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語言溝通技巧的運用
文化差異對談判過程的影響,首先表現在談判的語言溝通過程中。語言是任何國家、地區、民族之間進行溝通的橋梁,在國際商務活動中語言的差異是最直觀明了的。雖然解決語言問題的方法也很簡單,如雇傭一個翻譯或者用共同的第三語言交談就行了。但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談判人員所使用的語言行為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如果不了解這些差異,那么就很容易誤解對方所傳播的信息,從而影響談判目標的實現。
(二)非語言——肢體語言的使用
文化差異對談判過程的影響不僅表現在語言溝通過程中,還表現在非語言溝通過程中。文化差異會導致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談判人員在形體語言、動作語言的運用上有著巨大的差異。談判人員以非語言的、更含蓄的方式發出或接受大量的、比語言信息更為重要的信息,而且所有這類信號或示意總是無意識地進行的。因此,當談判人員發出不同的非語言信號時,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談判對手極易誤解這些信號,而且還意識不到所發生的錯誤。這種不知不覺中所產生的個人摩擦如果得不到糾正,就會影響商業關系的正常展開。例如與美國人交往,如果你不看著他的眼睛,或者讓人覺得眼神游移不定,那么他就會擔心你是否不夠誠實,或生意中有詐;而跟日本人交往,如果你盯著他,他可能認為你不尊重他。
(三)談判風格
談判風格是談判者在談判活動中所表現的主要氣度和作風,談判風格體現在談判者談判過程中的行為、舉止和控制談判進程的方法、手段上。談判者的談判風格帶有深深的文化烙印。文化不僅決定著談判者的倫理道德規范,而且影響著談判者的思維方式和個,從而使不同文化背景的談判者形成風格迥異的談判風格。
三、應對國際商務談判中文化差異問題的策略
(一)做好談判的計劃工作
也就是要充分了解自己及談判對手的情況,包括其他利益方的國家和文化情況,即所謂的知己知彼。為了做到知己我們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要了解什么阻礙了自己想要的東西;列出談判雙方可能有的各種選擇,考慮哪些方案是自己可以接受的或是能被對方接受的等。業務談判是雙方或多方的,要想取得洽談成功,知彼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談判中,不僅要全面動態地了解對手對協議的期望,更要了解對方的民族習性、談判手段和語言文化等信息。
(二)克服溝通障礙
在談判時要明確目標,善于變通,積極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注意雙方是否有溝通障礙,是否有下列情況發生:存在由于文化背景不同造成的某些詞語和肢體語言上的誤解;雖然知道,卻沒有準確地理解對方所提供信息內容;雖然理解,卻不愿意接受這種理解。要注意克服溝通障礙。談判的截止日期、分心、情緒壓力、責任、文化認知背景都會讓談判者在考慮問題的時候更多依賴自己的文化慣性思維。對于這些誘因的理解能夠幫助談判者對待跨國談判的文化因素。
關鍵詞 文化差異 廣告語 翻譯
廣告不論作為一種營銷活動還是作為一種文化形式,或者一種大眾傳播活動,與文化均有著密切的關系。著名學者王佐良說過:“翻譯中最大的困難,就是兩種文化的不同,翻譯者必須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文化人。”一則成功翻譯的廣告能順利地被受眾接受和認可,必須首先能夠穿越文化的障礙,從而實現廣告的“AIDMA”法則(由美國廣告學家E.Sl劉易斯在1898年提出,該理論認為,消費者從接觸到信息最后達成購買,會經歷引起注意(A)、引起興趣(I)、喚起欲望(D)、留下記憶(M)、購買行動(A)這五個階段),最終達到商家的營銷目的,獲取最大的利益。這就要求翻譯者能準確把握不同文話的異同,使譯文符合接受語的文化傳統和語言表達習慣,充分照應譯文受眾的文化心理。本文通過分析不同區域文化差異對廣告翻譯的影響,從而探索廣告翻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互動的技巧。
一、廣告語的概念
廣告語是指廣告中的語言,它包括各種廣告中所有的語言文字信息,即廣告中的語音、詞語、句子、文字、標點符號和文字圖形。廣義的廣告語是指廣告中所使用的一切手段與方法,既包括聲音語言、音樂語言、平面設計語言、色彩語言,也包括文字語言等。狹隘的廣告語言是專指廣告作品中的文字語言、即指廣告作品中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具體包括商標、廣告標題、廣告標語、廣告警示語、廣告正文和廣告附文等。
二、廣告語映射出的文化差異
不同的文化價值觀。中國文化源遠流長,有著深厚的人文主義精神,“內省”“克己”充分彰顯了人的價值。中國人內傾性格的形成源自儒家倡導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道德規范。而西方人的外傾性格,更注重廣告的外在形式,講究感觀效果。物各有所屬,因此世界上每一種文化都有其獨特的價值觀。
不同的思維方式。思維方式是人類文化現象的深層本質,屬于文化現象背后的、對人類文化行為起支配作用的穩固因素。而中西廣告創意對此則有明顯的差異,中國廣告重直覺思維,個人可以對一個問題未經逐步分析,僅依據內心的感知迅速地對問題答案做出判斷,猜想,設想等;而西方文化則重邏輯思維,人們在認識過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能動的反應客觀現實的理性認識過程,它是作為對認識著地思維及其結構以及起作用的規律的分析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不同的心理結構。以“仁”、“務實”、“忍耐”為基本內容,形成了中國人特有的文化心理。具體表現在從眾心理:個人受到外界人群行為的影響,而在自己的知覺、判斷、認識上表現出符合于公眾輿論或多數人的行為方式;小農意識,平均主義:即要求平均分享一切社會財富的思想等。而西方人的心理結構較松散復雜,“人本”、“認知”、“行為”為基本內容,形成了西方特有的文化心理。
三、文化差異對廣告翻譯的影響
文化差異影響廣告信息的獲得。廣告最重要的作用是傳遞商品信息,讓消費者對廣告信息有充分正確的理解。原文讀者和譯文讀者對同一商品的信息應有完全相同的了解,這就需要譯者通過產品的表象抓其本質,確保產品信息與形象準確傳遞。若譯者傳遞的信息不能讓消費者明白,那么這就影響了商品廣告信息的傳遞,有礙于信息的獲得。
文化差異造成廣告信息交流障礙。不同民族對同一事物的推理方式不盡一致,若忽視這一文化差異,交際雙方就會有信息交流障礙的現象發生。廣告翻譯必須揣摩不同文化背景下購買者的心理因素,把握好詞的習慣聯想意義,才能維護商品的良好的形象。
文化差異誤導廣告信息的獲得。廣告翻譯需要有一個共有的語言前提,由于操不同語種的人在民族心理、思維和推理模式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持相異文化的人在使用對方語言交際時,文化差異因素必然會制約語言的使用。在廣告翻譯方面則表現為獲得不確切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廣告信息。廣告翻譯不是表象文字上的吻合,而是信息和語言內涵上的緊密切合。只有當廣告原文語言在讀者心中引起反映與譯文語言在譯文讀者心中產生的反映在效果上相似時,翻譯才算達到高效。
四、淺析文化差異的廣告翻譯策略
鑒于文化差異對廣告翻譯的重要影響,下文從不同民族文化差異的主要方面及其對廣告翻譯的影響作出簡單的探析。
價值觀念差異。造成跨文化交際障礙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價值觀念的差異。東方強調集體主義,而西方崇尚個人主義。表現在廣告語言的創造中,國內廣告“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念使得人們“力求身心與整個環境相適應”。而西方撰稿人常以“獨立”、“個性”作為主題,在個人主義盛行的西方,廣告語中“meet your special needs”的字句隨處可見。在廣告翻譯中,有許多譯者忽視了東西方價值觀上的差異,在廣告中也極力推崇“男女老少皆宜”等。因為沒有突出產品的“獨特”,只能給西方消費者帶來懷疑和觀望,而非立即購買。
文化心理差異。由于歷史和地域等原因,每個民族都有其獨特的文化心理特征,而這些又影響著人們的文化傳統和生活習慣。因此,要想讓廣告譯文在社會流傳,首先就要使廣告譯文符合受眾的文化心理。
通過以上幾個文化層面上的分析,我們發現不同語言文化差異對翻譯有著深遠的影響。再加上廣告文本種類繁多,譯者應根據各類廣告文本的側重點,克服文化差異的障礙,適時調整自己的文化視角,選擇合適的翻譯策略和方法,使得廣告語達到最佳的功效。極富挑戰性的語言翻譯,需要我們既要注意語言各自的規律,又要注意其文化差異。
參考文獻:
[1]李靜艷,淺析文化差異對廣告語翻譯的影響[J].華章,2010(20).
[2]李理,廣告用語的翻譯[J].教育教學論壇,2010(30).
[3]石樂定,彭春萍.商務跨文化交際[M].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法律文化差異法律術語翻譯策略
一、 文化與法律文化
英國文化人類學家愛德華.泰勒曾把文化表述為"文化包括知識、信仰、藝術、法律、風俗以及其作為社會上洗的的能力與習慣。"[1]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之一,是一種根據職業劃分的次文化,是使用法律語言作為表達方式的群體所特有的方式和現象。法律深植于文化之中,必須有文化的支持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 "文化具有特性"[2],因此不同的民族文化存在差異,法律文化同樣如此。
二、 中英法律文化差異及對法律術語翻譯的影響
根據The Random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 中的解釋,文化差異指被表述的事物、概念、行為等在不同文化中所指的含義不同。語言與文化密不可分,語言是文化的載體。廖七一認為"語言是文化最根本的統一,具有儲存、描述、表達和傳播文化信息的功能。"[3] 因此,文化差異與語言差異之間存在著互為映照的關系,認識文化差異是分析語言差異的基礎。
詞匯是語言的基本構成要素,因此文化差異在詞匯層上體現的最為突出。在法律文化中則反映在法律術語中。法律術語是某個國家法律制度中所特有的事物、關系、行為和程序。大部分法律術語不是在概念意義上而是在法律文化意義上表現出巨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詞源差異
法律英語主要指普通法國家在立法、司法及執法中使用的文體。法律英語術語多來自于日常用語, 也有本專業所特有的專門術語、行話。法語和拉丁語構成了法律英語詞匯來源的主渠道。在法律英語中仍可見諸多的法語詞匯,如:attentat (謀害,謀殺) 、clause commissoire (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條約)、court en banc (全體合議庭)等。拉丁語詞匯如 de facto fort(事實上的侵權行為 )、ratio dicidendi(判決理由)、proviso( 限制性條款 )等。法律文件中的古詞語如hereafter,hereof,hereinafter,hereon,thereby,thereof等。中國法律術語中也存在古詞語,如 "自首"、 "訴狀"、 "大赦" 等及一些文言虛詞,如 "茲 "、"現"、"本" 、" 上述 "、"頗"、"未"、"均"等。
(二)法系差異
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基于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一種分類[4]。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是當今世界兩大主要法系, 我國是中華法系,法律制度因傳統的原因主要受大陸法系的影響。英美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者在法律淵源、法律結構、法官權限、司法組織與訴訟程序等存在明顯的差異, 并且最終體現在法律文化上。在不同的法系中,相同的語言符號可能會表示不同的概念。如: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員"是"juror",而中國的(人民) 陪審員則譯為"judicial assessor "。
兩大法系在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很大差異, 如英美法系有專門的侵權法, 而大陸法系則沒有, 大陸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而英美法系則沒有。我國 一 些 獨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英 美 國 家 則 不 存 在 。如 在 中 國 法 律 語 言 中" 勞 動 教 養 "(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是專門的法律術語, 有著獨特的含義。" 勞動教養"是指對有輕微違法犯罪的行為而又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的行政處罰措施。而在英美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類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其法律語言中也就沒有對應的法律術語。
(三)宗教差異
英美法系的國家都有濃厚的基督教的文化背景。在英美法系的體制下,法庭的審判過程中,無不體現出基督教的影響。而中國幾千年來受儒家文化的影響,使得中國的法庭審判無不體現儒家色彩。如下面的誓詞內容, "god is the witness, I swear that everything here I say is …"如果翻譯為"上帝為證,我宣誓我在此所講的一切……"。在不信仰基督的中國人看來,這是依據毫無意義的話,其中蘊含的對基督教徒的巨大心理約束的信息根本無法傳遞出來。
(四)思維方式上的差異
英漢民族在思維方式上存在較大差異,英漢民族在觀察事物和現象時 所采取的角度和思維方向有時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這種思維方式的差異也表現在語言上,如Theft(防盜竊法) 、Law of Unfair Competition(反不正當競爭法)、Statute of Frauds(防止欺詐條例)。又如英語法律文件中的"Put an X"應譯為"簽字畫押"。英美的畫押多用"X",有時也用"十"字或"T"字(通稱為cross或mark)。因此在翻譯為漢語時不能按照中國人的思維譯為"畫'X'號"。這種差異也是中西思維方式上的差異造成的。
以上文化差異給法律翻譯工作者造成很大困難。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術語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有些法律術語在別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沒有對應詞[5],因此中西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在翻譯過程中會產生功能上的不對等。由此看出,法律文化底蘊對法律英語翻譯產生了巨大影響。
三、中英法律術語翻譯策略
由于法律術語翻譯比一般語言的翻譯更為復雜,"法律翻譯并不是用譯入語中的概念和制度來替換原來的法律體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簡單過程,而是一個包括語言轉碼和法律轉碼的雙重解碼過程。[6]"因此,譯者必須仔細在兩種文化中尋找對應的表達方式,做出各種必要的轉換,使譯者得到和原文讀者基本相同的文化信息。
(一)形式對等
1.使用確切對等詞
法律文本具有莊重,嚴謹的特點[7],對法律術語的翻譯一般強調忠實性。奈達的功能對等的翻譯理論也要求翻譯不但是信息內容的對等,而且盡可能要求形式對等,因為形式也可以傳達意義。如果直譯的話既忠實于原文,又易于讀者理解,并且能正確傳達原文的信息的話,就可采用形式上對等的形式。
為了達到法律上的效果對等,譯者應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原詞確切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正式用語,盡量選用確切對等詞而不宜任意自創新詞,以免引起歧義或解釋上的爭議。如"fixed term -sentence"應譯為"有期徒刑判決","civial law"譯為"民法","criminal law"譯為"刑法"。諸如此類以形式對等來翻譯法律術語的例子很多,不再一一列舉。
2. 形式對等加注解
在沒有確切對等而無法達到形式上的對應時,譯者可以采取音譯加注解法。如"discovery"一詞的翻譯就適合采用音譯加注解的方法英美法系中的discovery指英美國家在法庭開審前訴辯雙方在向法官提交所掌握的證據的程序,而中國的民事訴訟程序就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程序規則。因此,該詞的翻譯就可采用形式對等加注解法,將其照字面譯成"發現程序 "再加上注釋。目前常見的另外一種處理方法是按其內涵翻譯為"證據開示程序"。
(二)功能對等
對等的概念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8]。如果形式上的對等會導致意義上的不明或錯誤,造成讀者的理解困難時就不應使用貌合神離的 "假等詞" 而應對原語做形式上的調整,來創造最貼切的自然對等詞來實現功能上的對等。奈達認為,原語和譯語的文化差別越大,調整的需要也就越大。由于中西文化在法律制度、、思維方式等方面存在差異,為了達到語言和法律功能上的雙重對等,譯者可通過選用恰當的功能對等詞、釋義、譯借的方法來實現雙重功能的對等。
1. 使用功能對等詞
如果漢語或英語中確實沒有確切對等詞時,譯者可以在忠實于原文的前提下選擇功能對等詞,以保證譯入語中的術語的概念與源語中的術語的概念對等。如法律英語中的"prison"與"jail"兩個術語在漢語里的功能對等詞就有所不同。"jail"的功能對等詞應為"看守所"或"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對等詞則應該是"監獄"。又如"old dog"功能對等詞不是"老腿"而是"慣犯" [9]。 "Power of Attorney"不應譯為 "律師的權力 "而是 " 授權委托書 "。同樣,漢語的結婚證不應以形式上的對等直譯為"marriage licence"而應根據其內涵翻譯為"marriage registration paper"。"straw man"應譯為"掛名負責人"而不是"稻草人"。因此,選擇最接近的功能對等詞可以保證英漢法律術語在沒有確切對等詞的情況下獲得較準確地翻譯。
2. 釋義
釋義是指舍棄源語中的具體形象,直接用譯入語將其意圖內涵表達出來[10]。在翻譯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術語時,在譯入語中找不到確切對等詞而加注解又使譯文煩瑣時,也可采用釋義法。釋義法也是解決缺少確切對等詞的一個很有效的方法。如 "quiet possesion"按字面意思翻譯為 "安靜占有",讀者很難理解。實際上,在法律文本中,該術語表示 "不受干擾的占有使用"。同樣,將"yellow dog contract"直譯為"黃狗合同",讀者肯定不知所云。這里就可以釋譯為"不準(雇員)參加工會的合同"。 "掛職干部 "一詞也只能采取釋義的方法,即"cadre serving in a lower level unit for a period while retaining his position in the previous unit".
釋義法既可以使法律譯本簡練,又不損害對原語信息的表達。在采用釋義法時,譯者必須準確把握原語的實質含義,以免造成誤譯。
3.譯借
由于英語此和漢語詞在發音、書寫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以英語法律術語翻譯為漢語法律術語時可采用譯借的翻譯方法,即在音韻上或書寫上稍微經過改動,使之與漢語的本土詞語相似。如"anti-trust law"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概念,在中國的法律制度里沒有確切地對等詞,可以通過譯借的方法譯為 "反托拉斯法". 又如:"solicitor"和 "barriter"的漢譯就可采用譯借法,分別譯為"沙律師"和"巴律師",因為"solicitor"前兩個音節似"沙"而"barriter"的前兩個音節似"巴",然后再加上"律師"兩個字對起進行進一步的說明。又如"morgage"譯為"按揭",因為"morgage"后兩個音節似"揭"而得到此譯。這樣漢語讀者能夠把這兩個詞所代表的含義直接與外國所特有的事物聯系起來,弄清這一概念的內涵,以免望文生義,產生誤解。
四、結束語
法律術語的翻譯是法律翻譯的一方面,法律術語的翻譯不僅有其本身局部的意義,而且對整個翻譯工作也具有普遍意義。因此,譯者在翻譯過程中要重現原語詞匯的信息,根據原語詞匯在特定文化中的內涵、功能等對上述方法創造性地加以選擇、融合和補充。無論采取上述哪種翻譯方法,都應該以兩種語言的法律術語的內涵為依據來翻譯,使譯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保證譯文能符合譯入語的表達習慣,實現法律術語語言學和法律上的雙重對等,保證英漢法律術語翻譯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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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雷.文化差異對法律及經貿英語翻譯的影響[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1999
【關鍵詞】文化差異;不可譯性;功能對等
1.引言
兩種語言之間沒有完全相同的表達式,通過翻譯信息有可能丟失或增加,由此產生了不可譯性。不可譯性指無法傳遞源語言(原語)的全部含義。奈達指出,語言與文化總是在變化中。語言不斷擴大。全世界范圍內,語言和文化驚人地相似。傅仲選分類為絕對不可譯性和相對不可譯性。文化差異引發的不可翻譯性是暫時不可譯的,是相對的。不同的文化現象具有認知和表達的特點。這是翻譯的本質。
2.文化差距引發的不可譯性
語言是文化的載體,反映獨特的社會文化。彼得·紐馬克指出:哪里有文化焦點,哪里就有由于源語和目的語文化差異所產生的翻譯問題。語際翻譯是可能的,因為語言之間的共同點遠遠大于分歧。翻譯是針對源語規范的一種普遍的或理想的近似,是語際轉換,比較語言之間的差異。隨著文化傳播的擴大,文化差異可以或多或少地彌合,由不可譯向可譯的轉變是可能的。不可以譯性普遍存在,主要體現在稱呼和頭銜,等級詞,雙關,幽默語,比喻幾個方面。
中國人習慣稱呼親屬為三姑,四叔。英語國家是直呼人名。非常有中國特色的稱呼在英文中沒有對等詞。如“王大嫂”必須刪除它的中國風味,翻譯成“Mrs. Wang”(“王太太”)。要明確人際關系。在中國,一些陌生人被稱之為“大媽,師傅"等。“Sir, Madam ”這些稱呼可以達到功能對等。中文常使用頭銜或職業來稱呼,如劉經理。英語中只有少數的職業這樣,如Doctor, Judge, Mayor, Governor.。英語國家稱呼別人用名字——蘇珊,湯姆,等等,這適用于各個年齡層,并不是不尊重。一些等級詞似乎是可譯的,但事實上不可譯,因為目標語無法傳達源語中獨特的等級概念。漢語中,”歌手,歌星,歌唱家”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等級。翻成英文,只有一個詞“singer”。眾所周知,主要有2種雙關:同音雙關,意思雙關。雙關語是詞匯層面的意義雙關。如采用“直譯+注解”。Chillingworth(齊林沃斯,名字中內含冷酷,殘忍之意)。幽默的雙關語幾乎“不可譯”。同音字,發音或拼寫相同,用來表現幽默,諷刺或嘲笑。只能抓住單詞的基本概念而犧牲其語意特點。如:“On Sunday they pray for you and on Monday they prey on you.”一位倫敦工人做出以上評論。所謂虔誠的先生和女士進教堂祈禱(pray),求上帝保佑。”Prey”意指他們剝削勞動人民,就像弱肉強食被捕食一樣。比喻與歷史發展,文化背景,民族心理,傳統和習俗分不開的。比喻詞,成語,諺語是不可譯的。英漢翻譯只能說明其概念和寓意。Keeping up with the Joneses 愛慕虛榮(Joneses來自一部動畫片的題目)。
3.文化對意義理解的影響
人類與客觀現實是一致的相同的,這是可譯性的根本原因。然而,具體看又是不一致的。翻譯困難來自源語文化和目的語文化之間的差異。比較可以看到差異。在不同層次的語言尋求異同。語言都有潛在的優秀的審美表達,反映社會文化。文化對指稱意義理解產生影響。英語為母語的人很難理解什么是“豆腐”,中國獨有的食品。隨著文化交流和中華文化的輸出,“ tofu”(beancurd)已成為一個外來詞為英語逐漸接受。“鴛鴦”被翻譯成“mandarin duck:”。“鴛鴦”具有很強的聯想意義,象征“愛”。英語的讀者只看作普通的鳥。如果翻譯成“love bird”很容易地被外國人理解。一個詞的概念可以迂回表達,有時是因為詞匯空缺現象與文化重點。如,馬大嫂(ma—sister—in—law)person very busy with household chores transliteration of 買汰燒(mataso in Shanghainese) which refers to a woman’s three domestic tasks: buying vegetables, washing them and cooking them. 忙于家務,買汰燒(上海話)指的是一個女人的三個家務負擔:買菜,清洗和烹飪。這表達了嘲弄的含義。
4.如何應對不可譯性
文化的不可譯性可以通過更好地理解和溝通語言來減少。通過翻譯,譯者應盡可能把不同文化傳播給目標讀者。翻譯過程中的損失和失真是不可譯現象。常見的方法有移譯,歸化和回譯。
移譯是將源語完整轉移,沒有任何變化。許多詞如CPU, DNA, CD, VCD, DVD.中央處理器,脫氧核糖核酸,光盤,光盤,影碟。這些縮寫是為簡潔。目標讀者無法理解源文。本著為讀者,第一次出現的英文縮寫,中文添加說明。歸化是使用流利的母語表達源語。歸化沒有翻譯痕跡,但保持其原有的風味。利用有濃厚文化韻味詞翻譯。源語和目的語都有相同的使用頻率。優勢是譯文更真實生動。值得犧牲最小化的原語文化來創造最佳傳播效果。譯者引導讀者接受外來文化,得到近似的心理影響。如“畫蛇添足”可譯為gild the lily。此外,Among the blind the one—eyed man is king 可翻譯為“山中無老虎,猴子便稱王”。回譯是非常典型的,主要有音譯,借譯,釋義。(1)音譯:撻 tart, 貼士tips。(2)借譯:好久不見long time no see, brain wash 洗腦。(3)釋義:費厄潑賴fair play ,羅曼史romance。
5.結語
綜合實踐,必須選擇合適的妥協與補償方式傳達意思。不可譯性是不同語言和文化之間的不可通約性,不是被動或消極承認。客觀存在的不可譯性是事實,體現的是嚴謹和誠實的科學方法,利于翻譯理論的建設,可以提高翻譯技能,尋求最大程度的可譯性以及節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翻譯意味著交流。不可譯實為提高跨文化交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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