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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29)
摘要:“協商一致”原則以及“一攬子協定”原則貫穿了WTO從談判到創立再到當前多哈回合談判的整個發展歷史,并被視為WTO“成員驅動”的體現和支撐。但WTO的實踐表明,這兩項決策原則的運轉建立在WTO內部勢力失衡的基礎之上,且其制度目標無法在實踐中實現。相反,在發展中國家崛起的當下,這兩項決策原則的現實基礎被打破,已成為阻礙WTO發展的重要因素。WTO要成為國際貿易治理核心,對這兩項決策原則的改革勢在必行。但這一改革應通過漸進方式進行,既有利于爭取各成員的支持,也能在改革的發展和僵局中取得平衡。
關鍵詞 :WTO;決策原則;協商一致原則;一攬子協定原則;改革路徑
中圖分類號:DF9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8-0045-13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在國際法領域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這個自關貿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rade and Tariff,以下簡稱GATT)開始構建的多邊貿易體系,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上對國際法的多個領域進行了發展和創新。正如WTO上訴機構前主席詹姆斯。巴克斯(James Bacchus)所指出的那樣,國際貿易領域的國際法治(intenational rule of law)架構,乃是以GATT為基礎的國際貿易體系已通過多年個案和規則的不斷積累逐步建立起來的。這對國際法學而言是一筆能持續增值的財富。在WTO對國際法的諸多貢獻中,其在決策機制上所確立的“協商一致”( consensus)以及“一攬子協議”(single unde,taking,又稱單一承諾)原則被大多數WTO支持者認為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一大亮點。這兩個原則被視為是WTO踐行“成員驅動”( member - driven)組織模式的重要體現和理論支撐。然而,在WTO框架下的多哈回合止步不前、多邊貿易體系前途兇險的背景下,WTO的決策機制因其低效而受到的質疑開始日益增多。在這種背景下,對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這兩個WTO決策機制的基石原則進行全面反思與深入檢討,可謂是恰逢其時。本文之主旨,就是擬在對題述兩大原則形成機理的深層次剖析基礎之上,揭示其在多邊貿易體制談判實踐中體現的種種不適應性,并對WTO多邊貿易體制決策機制改良之道提出切實有效的對策建議。
一、協商一致原則與一攬子協定原則之概念及制度目標
(一)多邊貿易體制中“協商一致”原則形成機理之探析
對于多邊貿易體制的表決機制,1994年簽訂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下稱《WTO協定》)第9條第1款開宗明義,作出了明確規定,那就是:“世貿組織應沿襲《1947年關貿總協定》所遵循的協商一致方可作出決定之慣例。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如無法以協商一致之方式作出決定者,則所涉之爭議事項均應通過投票決定?!块L級會議和總理事會的決定應以所投票數的簡單多數作出,但是本協定另有規定者除外。”
由此可見,WTO首選的決策機制,乃是一種典型的由國際政治和國際法上傳統的“票決一致”( decision by voting)和二戰后形成的“協商一致”兩者相結合的混合表決機制。但是WTO首選的決策機制,無疑是基于“協商一致”原則的表決機制,而不是完全依賴投票決定的票決機制。但這并不意味著WTO體制中根本沒有“票決一致”機制?!捌睕Q一致”機制,乃是“協商一致”決策機制的有效補充。
此外,正如上述條款文字已經明確載明的那樣,“協商一致”原則,乃是WTO這一國際經濟組織前身的GATT留下的法律制度遺產。不過在多邊貿易體系的GATT時代,上述表決機制之運作規則,完全是基于GATT多年實踐之慣例。事實上,GATT對決策機制的規定非常有限。GATT1947僅在第25條規定了“每一締約方在締約方全體的所有會議上有權擁有一票”以及“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否則締約方全體的決定應以所投票數的多數做出?!闭窃谄溟L達半個世紀的談判、沖突與妥協的決策實踐之中,“協商一致”這一表決機制逐漸成為GATT體制不成文的決策機制,盡管這一概念從未正式出現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及其附件及后續法律文件之中。進入WTO時代之后,上述久經考驗的多邊貿易體制的不成文的臨時規則和制度遺產,通過WTO協定的上述明文規定而得以制度化和永久化,WTO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進而確立了一套以“協商一致”為主,“票決一致”為輔的決策模式。
WTO著名學者約翰·杰克遜(John H. Jackson)在探究GATT在實踐中會盡量避免正式投票這一決策形式之成因時,曾經指出,此種傾向可被視為是源于各方對“票決一致”這一模式之“恐懼”。筆者贊同杰克遜教授的上述看法,因為盡管票決一致,是民主政治模式下大家已經習以為常的傳統決策模式,但是這一決策模式的缺陷,也是十分致命的。在“票決一致”的表決機制下,如果達不到法定的或約定的多數票,那么最好的法律智慧也將會無任何用武之地。一戰之后完全依賴“票決一致”的國際聯盟決策機制在調整國際關系中幾乎無所建樹的教訓,迫使當時的外交精英,開始尋求替代性的表決機制。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協商一致”之表決模式應運而生。對此,有國際法領域的權威學者專門指出:一次世界大戰之后國際社會從傳統的“票決一致”向“票決一致”轉折之追尋之根苗,乃是二戰前歐洲大國外交精英主義( elitism)思潮之產物,這一思潮折射出來的,乃是國際關系的現實主義理論。具體言之,當一組織構成成員間存在明顯而難以改變的價值分歧時,這將創造出類似于多元社會( plural society)的局面,其多數和少數意見很有可能是固定或難以變動的。在此情況下,“票決一致”的表決結果可能導致多數派別壟斷了公共事務的決定權。為了防止這種壟斷的局面,“協商一致”應運而生。該原則要求各方以協商的方式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決定。換言之,這一原則創設的目的在于平衡勢力不等的各方權利與義務,避免通過投票產生對立。在WTO中,該原則體現為阻礙發達國家利用其影響力壟斷決策權,因為在協商一致原則下,任何成員至少在理論上擁有阻礙決議通過的能力和權利。同時,這一隱含的否決權也被視作是尊重國家主權平等的重要舉措。
應當指出的是,“票決一致”不等于“全票通過”。從理論上來講,“票決一致”包含著“多數票通過”和“全票通過”兩種不同的達成協議的表決機制。所謂的“全票通過”( unanimousvotes),是指需要具有投票權的全體成員一個不少地全票贊同某一決議之情形;所謂的“多數票通過”( majority votes),則是指具有投票權的全體成員中,以法定制度多數票,例如1/2、2/3、3/4或4/5等比例不同多數票,就待決之事項通過表決予以采納或否決的決策機制。WTO的“票決一致”機制,采用的上述兩種機制相結合的表決機制。一方面,《WTO協定》第10條,規定了需要“全票通過”才能達成一致的票決模式。根據上述條款之規定,各方旨在修改《WTO協定》第9條關于決策機制事項之規定、第10條關于協定及其附件條款修正之規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1條和第2條關于最惠國待遇和關稅減之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1款關于最惠國待遇之規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4條關于最惠國待遇之規定,須由全體成員接受方始有效。在另一方面,《WTO協定》第10條,也規定了需要“多數票通過”才能達成一致的表決方式。例如,凡是WTO協定及其各子協定的任何條款之解釋,均需要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3/4多數票表決通過。一般條款之修改,須成員2/3多數票通過才能生效。對某一WTO成員的義務之豁免,需要3/4多數票之通過才能生效;接受新成員的決議,則需要2/3多數票之通過,才能作出等。
在實踐中,上述需要“全票通過”的“票決一致”機制,在WTO成立至今的20年以來,尚未有被付諸實踐的任何記錄。這是因為,這些條款,乃是WTO賴以建立和運行之根基,一旦被“全票通過”的決策機制所改變,那么必將意味著WTO這座多邊貿易大廈的轟然坍塌了。以筆者之愚見,只要WTO存在一天,這樣的“全票通過”上述條款之修訂,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發生的事。此外,即便需要“多數票通過”才能形成決議的情形,在WTO的談判實踐中,也極為罕見。
可見,在WTO現行的決策實踐中,盡管有“票決一致”之規定,但是實踐中,更多地采用的是以“無異議即為一致”為根本特征的“協商一致”的決策達成模式。對此,《WTO協定》第9條第1款腳注1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依照這一規定“如在作出決定時,出席會議的成員均未正式反對擬議的決定,則有關機構應被視為經協商一致對提交其審議的事項作出了決定。”這一模式又可以被理解為“沉默即同意”之決策模式。這一模式的最大優點,在于它既能通過談判和調和的方式擴大各方參與,在各方間創造一個真正的磋商和討價還價的機會,鼓勵參與各方能夠就各項議題充分表達自身的觀點,又不至于因為嚴格的法定全票通過方可達成一致這一要求而導致決策流產之后果。兩者的結合貫穿了WTO自談判到表決的全過程,目的在于為WTO民主決策提供保障的同時,也為決策的正當性提供支持。
(二)多邊貿易體制中“一攬子協定”原則形成機理之探析
與協商一致原則一樣,“一攬子協定”原則也是WTO“成員驅動”這一根本特性的衍生產物之一。兩者緊密聯系,環環相扣,構成WTO制度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被WTO視為多邊貿易體系談判的指導原則[Il]。WTO對“一攬子協定”原則的解釋為“要么萬事具備,要么一事無成”( nothing is agreed until everything is agreed)。進而言之,一攬子協定原則要求“所有議題都必須由全體成員進行協商,且必須由全體成員同時采納通過”。
“一攬子協定”原則是在啟動烏拉圭回合的《埃斯特角城宣言》( Punta del Este Declaration)中得以確立的談判原則。在烏拉圭回合前,主要發達國家針對特定議題達成諸邊協議,排除了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造成了多邊貿易體制的碎片化和二元化。同時,這一現象加劇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分歧,使貿易規則向更有利于發達國家的方向轉變。因此,從制度設計的角度出發,一攬子協定原則也是為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以創造公平的競爭和談判環境( level theplaying field)之需要。
從促進談判成功的角度出發,一攬子協定原則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一攬子協定原則一方面反映出各國在國際分工中享受不同紅利,另一反面也反映了國際貿易中各行業相互依賴這一現實。這就為談判各方在不同議題上的利益交換( trade off)創造了可能,為各方的妥協和讓步提供了更大的彈性。如恩斯特一烏爾里?!てぬ厮孤? Ernst-Ulrich Petersmann)所指出的,一攬子協定通過“整體互惠”( overall reciprocal)的方式將各個議題的進展有機結合在一起,從而推動一攬子協定的形成。歐盟委員會也將一攬子協定原則視為產生WTO成員都能接受的最終成果的最好方式,也是讓所有WTO成員都能享受談判成果的唯一保證。
一攬子協定原則還可以有效防止搭便車( free riding)的行為。在WTO中,搭便車行為指的是一些成員在沒有加入先前談判和承擔相應義務的情況下,享受其他成員開放市場的優惠。簡而言之,這是無條件適用最惠國待遇的一個負面結果。這一現象不僅會導致已作出承諾的成員之關稅減讓的無效率性,還會對外程度高的大國之利益所得產生不利影響。這是WTO力圖避免的結果。在此情況下,由于一攬子協定原則要求所有成員都必須接受GATT以及在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所產生的所有關聯協定之義務,同時要求WTO創始國和后續加入的成員都必須提供GATT 1994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下的減讓表,因此曾在GATT時期存在的搭便車行為大大減少。
上述的分析表明,協商一致原則與一攬子協定原則聯系緊密,共同服務于WTO成員驅動這一組織模式,從決策形成的制度設計上維護WTO成員間的平衡。一方面,協商一致原則尊重了主權平等的自然法原則,意圖保護、鼓勵各成員在談判中的充分參與,預防決策中的絕對壟斷情況,被認為是保護WTO民主參與和決策正當性的保障;另一方面,一攬子協定原則作為協商一致原則的自然延伸,將各談判議題有機結合,把談判者的讓步與多邊談判的進展更有效地聯系在一起,意在防止多邊貿易體系規則的碎片化、為成員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方面起積極作用。
二、協商一致原則與一攬子協定決策原則的實證研究和缺陷剖析
理論上而言,協商一致原則與一攬子協定原則以有效地實現WTO內成員間的平衡,達到為國際貿易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為目的。然而WTO多年的實踐來看,這兩個原則并不能實現其制度目標;相反,多邊貿易體系發展的停滯與這兩個原則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
(一)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決策原則無法推動多邊貿易體系的發展
從多哈回合的實踐來看,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決策原則不僅沒有加速多邊貿易體系的發展,反而對多邊談判設置了障礙。這具體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是議題的縮減。由于協商一致原則要求各成員都必須對決策的所有事項取得共識,因此,當成員間無法就議題達成一致意見時,談判的議題就有被削減的可能。多哈回合對新加坡議題的討論即是一個例子。在1996年于新加坡舉辦的WTO第一屆部長級會議上,歐盟提出著名的新加坡議題——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政府采購透明度以及貿易便利化,意欲將該四大議題列入磋商議程。但此舉遭到發展中國家的質疑而未能形成共識?!缎录悠虏块L宣言》對此作出聲明,強調只有在達成“明確共識”的前提下,WTO成員才會就相關議題進行談判。這一觀點在2001年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得以重申。而坎昆會議的失敗,意味著成員間無法就相關議題達成共識。直到坎昆會議后第二年,WTO成員才就啟動貿易便利化談判達成一致。由此可見,協商一致原則可能會造成議題的削減。盡管議題遭到削減本身可以被視為成員間博弈的正常結果,但從國際貿易規則的發展趨勢上看,多哈回合放棄的議題并非不重要,相反,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以及政府采購透明度都是急迫需要WTO予以關注的領域。顯然,協商一致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WTO對多邊貿易規則改革的影響和支持。
其次是政策的時效性問題。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要求所有成員國就協定全部內容達成一致共識,這對于有著龐大成員的WTO而言是極為困難的。成員利益的多樣化大大延長了相互間討價還價的成本。即使最終各方能達成協定,出臺的政策可能已經落后于社會的需求,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2011年,時任印度尼西亞商務部部長馮慧蘭( Mari Elka Pangestu)曾以糧食安全為例闡釋多哈回合的重要性。她指出,在2008年糧食危機時出現的供需不平衡狀況部分歸咎于扭曲的農產品價格,而造成農產品價格扭曲的原因則是部分國家實行的能造成貿易扭曲的出口補貼和國內支持政策。除此之外,貿易保護主義也屬于多哈回合僵局所帶來的眾多成本之一。這反映出市場與社會對于政策規范的需求與多邊談判低效率之間的尖銳矛盾。而協商一致原則則是多邊談判低效之重要原兇。山此可見,多邊談判的僵局持續時間越久,其產生的社會與經濟成本就越大。換言之,在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的作用下,貿易政策的時效性也大打折扣。在WTO成員持續增加的背景下,由缺乏時效性所產生的成本將會越來越大。
在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的指導下,多邊貿易體系發展緩慢。上述的分析也表明由此產生的成本也將不斷累積。在此情況下,區域貿易協定就成為世界各主要貿易國的替代選擇。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與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T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是目前最受關注的兩大區域貿易協定之案例。WTO公布的消息顯示,截止到2015年4月7日,WTO已經收到612個區域貿易協定(貨物與服務貿易獨立計算)的通報,其中406個已生效。而在2005年7月,這兩項統計數字分別只是330以及l80??焖侔l展區域貿易協定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多邊貿易體系的碎片化與邊緣化。要改變這一趨勢,WTO必須正視其決策原則的缺陷。
(二)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決策原則無法實現其制度目標
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協商一致更能保證機構內的民主以及決策的正當性,因此盡管意識到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在推動WTO發展上存在不足,其也傾向于將這些問題視為必要的“學費”,因而極力反對改變、放棄這兩項原則。回答該問題的核心在于分析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決策原則對其制度目標的實現程度。
本文第一部分已經指出,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決策原則的制度目標的確在于保障WTO內部民主參與,在決策層面為成員間創造公平的談判環境。然而,WTO的實踐表明這兩項原則的制度目標并不能實現。
首先,從理論上而言,協商一致的結果是所有參與者根據自身真實意思表示,自愿在對特定事項取得共識。但眾多分析表明實踐結果與理論并不一致。著名國際法教授伊恩·布朗利( IanB,ownlie)曾指出一國可利用其政治與經濟的影響力以形成虛偽的合意。現實主義者認為,傳統意義上的協商一致(共識)只不過是由主權政府參與的國際組織中的一個幌子( fiction) 。更有學者指出,這只是一種“有組織的偽善”( organized hypocrisy),即實踐與公開標榜的規則、準則、習慣等相背離的情形。換言之,協商一致原則下的談判成果很可能不是所有成員真實意思之共識。相反,這種所謂的“共識”之取得往往是由于少數意見者在意識到其無法勝出的事實后,以沉默投票(silent vote)的方式放棄自己觀點以支持最終之“共識”。這種非通過訴諸真正投票程序,而以獲得多數支持之壓力來影響關鍵參與者的行為和最終的結果的情形,被稱為“投票之陰影”( the shadow of the vote)少數意見者的妥協或“配合”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有不同的解讀:或許為了維護該組織的國際地位;或許為了利用國際壓力影響、取代國內意見;又或許為了掩蓋一次失敗的淡判等??傊趨f商一致原則指導下的決策機制并不能說明參與者是在免受外界壓力下,在特定事項中取得真實意思上的一致意見。少數意見者在實踐中有現實的動機向多數意見者妥協。
在實踐中,嚴格意義上的協商一致是難以實現的。當協商一致原則不能在嚴格意義上應用時,與其他決策方式相比,其在實現民主參與、賦予決策正當性兩個方面并不能提供更大的支持。WTO中依然存在某種影響力結構,即各成員對決策結果的支配力和影響力并不均等,某些貿易大國對WTO決策上的巨大影響力被表面的“協商一致”所掩蓋。因此,對WTO決策原則的研究必須結合其成員影響力不平衡的現實,即與其他國家相比,發達國家更有能力“劫持”談判,并且更有能力去抵制與其利益不符的共識。所謂的協商一致,在某種意義上已經不是指參與方對所采納的最終結果達成真正的共識,而在于各成員發揮影響力去換取所謂“共識”的過程‘26j。換言之,這并非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公平競爭之機制,而是具有決策支配力和影響力的大國利用、實踐“投票之陰影”的過程。
由此可見,在WTO實踐中,協商一致原則并不能抵消各成員對決策影響力的差別。有學者更將其視為一種隱藏的加權投票制( shadow weighted vote)。但在某種意義上說,與投票多數決相比,協商一致原則對于少數意見者的保護甚至更為不足,因為少數意見者甚至沒有權利和機會在最終的結果中表達自己的觀點。即使WTO對國際貿易領域的國際法治結構做出貢獻這一點得到認可,我們也不能高估協商一致原則在創造公平談判環境上的作用。在協商一致原則的指導下,大國的影響力并沒有消失,而是在政治性和象征性的爭論中重構,對其策略和資源進行重新配置。
其次,作為協商一致原則的補充,一攬子協定原則的制度目標是防止多邊貿易體系的碎片化以及搭便車的行為,從而平衡各成員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具體言之,在該原則下,WTO體系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即各協定之間不可分割,同時被所有成員接受并對其產生約束力。這就為所有成員表達自身意見和行使否決權奠定了基礎,實現了WTO成員驅動的組織模式,從而達到創造公平的談判、競爭環境之目的。然而WTO在實踐中同樣無法實現一攬子協定原則的制度目標。
要理解一攬子協定原則的制度目標之落空,我們必須從其與成員間真實意思之間的關系人手進行。有主張認為,既然一攬子協定原則通過“整體互惠”擴大談判議價范圍,其必然可以促使成員間真實共識的達成。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在“投票之陰影”作用下,整體互惠下的利益交換難以被認為是各成員的真實意思,因一攬子協定原則促進真實的共識這一論點是值得懷疑的;相反,一攬子協定原則為具有談判影響力的大國影響談判提供更多有利條件。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在某種意義上可被視為一套“胡蘿卜大棒”的組合工具,大國可以通過在無關緊要問題上的讓步,以“換取”小國對一套總體上有利于大國的規則之“共識”。這同樣可以被視為“投票之陰影”的一種變形。大國的讓步在表面上弱化了自身在決策中的影響,而凸顯了各成員“共識”的因素。由此可見,一攬子協定原則即使可以作為推進談判進展的重要手段,但其并不與真實共識相掛鉤。在WTO的影響力結構下,該原則完全有可能被大國利用,成為其綁架談判的工具。在“投票之陰影”的影響下,小國不能行使其否決權,而一旦否決權被啟動,整個WTO體系將陷入僵局。
事實上,WTO自成立到目前多哈回合的實踐很好地對這一觀點進行了闡釋。早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作為一攬子協定原則的成果,一些成員被迫使接受一些會導致其國內嚴重政治問題之協定(如印度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這就反映了在WTO成立之時,其內部已經勢力失衡( power asymmetry)。結合WTO近20年的實踐來看,這種根本性的結構失衡正是導致目前多邊貿易體系舉步維艱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每一新回合之談判都是建立在過往談判所造成的不公平之上,具備奪取話語權實力的新興國家將在新的談判中試圖彌補過往談判中遺留的失衡問題;但另一方面,發達國家將會竭力保護其競爭力弱化的產業,并且往往推動在新的談判回合中納入對自身更為有利的大量新議題,從而又創造出新的勢力失衡。
換言之,目前WTO的運轉就是建立在勢力失衡的基礎之上。一旦有成員動用了否決權,被協商一致和一攬子協定原則所掩蓋的wT0中的失衡結構將會被打破。從根本上說,動用否決權是一種勢力再平衡的嘗試,但是受限于協商一致和一攬子協定原則,WTO將難以在現有決策機制中做出有效率的突破,從而陷入僵局。
綜上所述,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在實踐中制造了一個“決策陷阱”。有學者認為,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要在WTO中取得成功,必須要在決策過程中為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與脆弱的經濟體提供特殊與差別待遇。但從WTO實踐中看,發展中國家并沒有享受到相似的待遇。多哈回合的僵局表明,逐漸崛起的發展中國家越來越不甘心處于“投票之陰影”之中,并希望挑戰WTO勢力失衡這一基礎。若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下的現行決策機制繼續被堅持,類似的僵局將不可避免地越來越多。
三、關于WTO決策機制的完善之道及其改進路徑之構思
(一)關于WTO決策機制完善的總體思路
盡管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在WTO實踐中無法實現其制度目標,但要對其實施根本性的變革卻又注定是異常艱難的。這兩個原則仍被廣泛視為WTO合法性之基礎。究其原因,是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原則在理論上所體現的主權平等之理念。其切合了“國際法構建于國家合意之上”這一國際社會的根本原則。進而言之,其反映了國際法上傳統的、被廣泛認可的社會契約理論。因此,對這兩大原則的任何實質性的貿然改變都可能引起法理上的爭論,并對WTO現有框架造成根本性沖擊。對于發展陷入困境的WTO而言,其改革的重點應在于恢復多邊貿易體系的發展,以保持WTO在國際貿易治理的核心地位。在法理上存在較大爭議的改革路徑難以在現有的框架內獲得通過,也無法在短期內幫助WTO擺脫現實困境。因此,在現有框架內探尋漸進式改革路徑更具有現實意義,更有利于推動多邊貿易體系走上正軌。
顯然,就總體思路而言,筆者通過對上述兩個原則進一步完善,實現WTO決策機制進行漸進改革,是確保旨在完善WTO決策機制的努力得以有效推進的唯一出路。
(二)關于WTO決策機制的具體改進路徑之構思
筆者認為,在將漸進改革確立為WTO決策機制完善之道的前提下,具體單位改進路徑主要有以下三條
1.關于綠屋會議決策機制的具體改進路徑
眾所周知,“綠屋會議”( green room meetings)是WTO前行協商一致原則核心機制之一。綠屋會議,即非正式小規模磋商會議,源自GATT時期的實踐,并延續至今。WTO的核心成員在該會議上培育、形成初步共識,從而形成向非正式代表團長會議( Informal,heads of delegations)以及貿易談判委員會(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提交的建議,從而為最終“共識”打下基礎。換言之,WTO當前的決策機制呈現的基本上是一個“同心圓”的結構,其位于最靠近圓心的次外內圈正是綠屋會議。
綠屋會議是上文分析的WTO內部勢力失衡之外在表現。在不改變WTO決策機制與現有決策實踐的前提下,通過擴大民主參與以及決策透明度就成為了勢力再平衡、提升WTO決策綠屋會議在實踐上也有范圍大小和層級的區分。在WTO中,同心圓的核心是“雙邊及極小規模磋商”, 在其外層才是包含了所有利益集團關鍵成員和代表成員的、一般意義上的綠屋會議。但這兩者有時候 也被稱為“大綠屋會議”以及“小綠屋會議”。公平性與正當性的折中選擇。事實上,綠屋會議一直在這兩點上推進改革。其從早期實踐中只包含不到10個成員、且基本排除發展中國家參與,到現在演變為一種“可變組合”( vaiable geometry),即在保持近20個核心成員的基礎上,視具體議題不同而吸納10個左右不同的非核心會員參與磋商。在目前的實踐中,綠屋會議的參與成員基本滿足了《哈瓦那》中對“執行理事會”( Executive Board)的要求,從而達到“關鍵主力多數”(critical mass)這一決策民主最低臨界點之要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接受性。
,但多哈回合的僵局表明綠屋會議之改革在保障民主參與及決策透明度上仍有不足。第一,作為全體成員共識之基礎,參加綠屋會議之成員理應具有合法的代表地位。雖然綠屋會議在目前實踐中所參與的成員達到了“關鍵主力多數”這一臨界要求,但這些成員的合法代表性依然存疑,這就增大了其他國家在貿易談判委員會上挑戰“共識”的可能性。究其原因,其癥結在于WTO總干事對參會者采用的邀請制。換言之,參與綠屋會議的成員代表并非通過自下而上的民主程序產生,而是從一種自上而下的機制產生,這就難以保證參與成員對其利益集團的代表性,其代表地位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也就缺乏民主基礎。第二,綠屋會議的透明性仍待加強。在過往的實踐中,綠屋會議沒有記錄、沒有錄音,甚至被邀請國之名單都是對外保密的。這就難以保證第三方對會議進程的了解,也在無形中對WTO所有成員做出了等級的劃分。在當前的實踐中,WTO已經在綠屋會議的透明度上做出了改革的舉動,包括參會名單之提前公布以及會議紀要之會后發放等。但這與各成員,尤其是與發展中國家的期望,仍然具有一定的差距。這一方面體現為無法參會的成員需要通過更透明的知情權以維持其對WTO機制的信任,另一方面體現在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其他成員也難以向參會成員反饋其利益。透明度問題和上述參會成員的代表性和合法性問題相互糾纏,都為最終“共識”之達成乃至通過埋下隱患。
顯然,具有上述兩個缺陷的綠屋會議機制,肯定無法勝任WTO中代表全體成員貿易利益、推動多邊貿易談判這一關鍵決策者之重任的。
依照筆者之愚見,WTO的綠屋會議決策機制,必須通過WTO同心圈內層成員之重構,來實現WTO決策架構的與時俱進的變革。筆者認為:經濟學中不完全契約(incomplete contract)理論為這一現實改革途徑提供了理論基礎①。這是因為:作為在貿易管制領域界定各個成員權利和義務的多邊條約,《WTO協定》及其涵蓋協定的本質,仍然是各個成員之間的一紙契約,而且還是一個不完全的契約。根據不完全契約之理論,既然事前設計最為精細的機制也可能在事后失去了效果,當事人不如在事前簽訂一個簡單的契約,然后在事后進行再談判。毫無疑問,WTO就各個成員在貿易領域的權利義務及其“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做了一個十分粗略的約定,在實踐中,又形成了通過綠屋會議達成共識的默契。但好在《WTO協定》并沒有對綠屋會議的具體表決機制做出明文的硬性規定,這就為實踐中對于這一機制的完善提供了相當的靈活性;另一方面,“不完全契約”之本質意味著需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WTO成員的合意(consent),而當前WTO的決策原則和實踐機制是一種僵化的合意機制,已經不能反映現實中貿易力量的變化和各國對于貿易規則變動的訴求。這就需要對于綠屋會議這一決策機制進行與時俱進的漸進改革。漸進改革的要點是,采用自下而上的綠屋會議成員的產生機制,在維護以往談判中起到關鍵推動作用的發達國家的既得權利的同時,增強發展中國家對綠屋會議決策過程的參與。此外,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強綠屋會議決策機制的透明度。
2.關于WTO決策機制中核心決策圈改進之具體路徑
眾所周知,在許多國際機構,均設有類似執行委員會或執行董事會等核心決策機構,這類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談判議程的掌控,以及在關鍵時刻發揮一錘定音的作用。聯合國中的安理會、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的執行董事會以及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中的執行董事會等,均是采用這種決策機制的典型代表。
就實踐來說,盡管無論是GATT,還是WTO框架下的條約,一直未能對與上述國際機構類似的核心領導體制作出明確規定,但在GATT后期以及WTO誕生之后兩年之內,由美國、歐盟、日本和加拿大組成的“四方集團”( Quad),一直是多邊貿易體制之事實上的核心決策機構。此后,從2004年開始,“四國集團”搖身一變,成了“利害相關的五方”( Five Interested Parties),這個由美國、歐盟、巴西、印度和澳大利亞組成的內層成員核心圈(inner circle of Members),繼續充當多哈回合貿易談判事實上核心決策層的角色。后來,在被排擠在外的日本的一再呼吁和美國的支持下,這一核心決策圈的核心成員又將日本擴充進去,組成了“多哈6國集團”。隨著中國國力的不斷增強,2008年,在舉國推動和時任商務部部長陳德銘先生個人努力下,獲得時任總干事拉米支持的中國正式加入這一核心決策圈。至此,“多哈7國集團”正式誕生。不過從實際談判進程來看,2005年之后,無論是所謂的“利益相關的五方”,還是“多哈6國集團”,抑或是包括中國的“多哈7國集團”,都沒有起到談判方向的良好引領和談判過程的有效推進作用。究其原因,恐怕是在國際貿易版圖發生巨大重構以及在金融危機美歐經濟自顧不暇的背景下,一些核心成員對于落實久拖不決的多哈回合原有藍圖,已經喪失了原先的興趣和動力,以美國為代表的核心成員,擔心按照原有的談判模式繼續達成一攬子協定,對其貿易利益已經不太有利。
盡管如此,不少有識之士仍然認為WTO理應建立一個規模大小適中、有能力有效推進各個議題談判并達成結果、其運轉十分高效順暢的“掌舵團隊”( steering group).由其全面掌控對多邊貿易談判的程序規則、時間表和議程等事宜。他們認為:在WTO成員已經到達今天規模(161)的情形下,如果缺少這樣的核心圈成員,那么不僅綠屋會議這一較為外層的同心圈很難發揮作用,WTO的多哈回合以及今后發動的新的多邊貿易談判將也勢必繼續陷于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喬治城大學的杰克遜教授,就是上述有識之士的典型代表之一。根據他的觀點,上述“掌舵團隊”必須在所有成員之中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同時其決策過程必須具有足夠的透明度,以便其他成員對其所作所為和領導能力進行定期評估;此外,參與“掌舵團隊”的核心成員,必須要能夠承擔代表的綠屋成員中按地域劃分不同板塊的貿易利益等。
3.“一攬子協定”談判模式具體改進路徑
除了與“協商一致”關系密切的綠屋會議與核心決策圈重構的同時,多邊貿易體制“一攬子協定”談判模式也必須進行與時俱進的改革。一攬子協定原則在烏拉圭回合中取得了成功,并奠定了WTO的基礎。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未來所有多邊談判中都須堅持該原則。多哈回合僵局表明,一攬子協定原則無法有效應對成員意見分歧嚴重、內部利益分化巨大的情形。一攬子協定原則在烏拉圭回合之成功.至少部分歸因于“投票之陰影”。在發展中國家日益崛起并積極搶占世界規則話語權的今天,“投票之陰影”的效果顯然在不斷減弱,而這也直接影響到一攬子協定原91I的實際效果。
在此背景下,WTO應對諸邊貿易協定采取更寬容、鼓勵的態度。多哈回合僵局的表現在于成員各方在某一領域分歧的僵持導致整個談判的停滯。換言之,一攬子協定將所有議題捆綁在一起的做法,使WTO失去了循序漸進、各個擊破的可能。這就意味著WTO難以通過單個議題的邊展來維持其在國際貿易規則上的權威,陷入一種“要不取得所有,要不失去所有”的怪圈。這無助于鞏固WT0在國際貿易治理的核心地位,反而削弱WTO應對新議題的能力,對協定的涵蓋面和適時性的動態平衡產生負面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各成員在多邊體系之外另尋出路,從而推動了區域貿易協定的繁榮。諸邊貿易協定的開放,不僅能增強WTO在新興議題上的領導力和應對力,更重要的是能將國際貿易議題最大程度地納人多邊軌道中,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了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對新規則的認識和參與,有利于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
結論:
通過本文之上述研究,筆者得出的研究結論如下:
1.“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是GATT在法律條文缺少規定的情形下,通過借鑒包括聯合國安理會等其他國際組織在表決機制方面的有益經驗,通過反復的決策實踐留給WTO的制度遺產。這一遺產,不僅對于有效破解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僵局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而且對于WTO初創時期多邊貿易體制的順利運作,也起到了十分關鍵的規制作用。
2.在WTO成員數量已經達到如此龐大的今天,在國際貿易版圖發生巨大重構的背景下,未能對其缺陷進行與時俱進的變革的“協商一致”與“一攬子協定”兩大決策原則,已然成為制約WTO發展的重要法律障礙。
3.在過去的20年中,能夠以和平方式、依照規則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為目的的WTO,已經成為國際貿易領域全球治理的重要規則平臺。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WTO如欲繼續保持這一地位,并發揚光大,成為國際貿易領域踐行良治善政( good governance)理念的多邊機構之典范,就必須抓住時機,果斷及時地實行決策機制的變革。
4.筆者認為,當下既能確保WTO各個協定平穩運行,又能導致治理機制改革有效推進的唯一出路,在于對WTO的現有決策機制進行循序漸進的改革。
談及經濟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經濟政策”這一概念。一般認為,經濟政策是指經濟政策主體在某種特定的經濟秩序和經濟結構的基礎上,采用經濟政策手段,去實現某種經濟政策目標的行動或者行動方針。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職能都是為了實現對國家經濟的管理,追求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共同目標。法律都來源于人民意志,統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體現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經濟法律、法規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規范化,可以說,經濟政策是制定經濟法律、法規的依據。但經濟法律、法規不是經濟政策的簡單重復。因為在經濟政策法定化過程中,要進行修改、提煉、廢棄一些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不符合現實和發展需要的內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經濟法律、法規,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經濟政策。雖然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一樣,都是根據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要求制定的,但經濟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而經濟法律、法規則是比較正確地利用了客觀經濟規律,并把經濟規律法定化、制度化。經濟政策的“活躍性”區別于經濟法律規范的“穩定性”。當國內或國際局勢發生變化時,應對的政策會及時的隨之調整變化,及時有效的解決各類問題和矛盾;與之相對的是經濟法律、法規的穩定性,其調整的對象在一定范圍內是固定不變的,這是由其法的本質所決定的。經濟政策的“指導化”區別于經濟法的“具體化”。由于經濟政策是黨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經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路線,不可能很具體,一般都較為原則。而經濟法律、法規則是組織、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具體規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責任,用以調整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從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來看,經濟法是經濟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現,也就是說,經濟法體現了一國現行經濟政策,是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經濟政策,二者是一種“表”與“里”的關系。與此同時經濟政策除了通過經濟法表現以外,還有其他表現方式,如國家和政府的經濟決定、經濟通知、經濟發展建議等,它們都是統一于一個國家總政策和基本經濟政策的。但經濟法不同于其他表現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將現行經濟政策中適于實踐與發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內容加以系統化、規范化,從而形成相對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法律化后的經濟政策由于帶有法律的“頭銜”,因此具有強制執行力與規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經濟法的重要特征。經濟法的其他一切表現,基本上都是圍繞著政策性展開的,如靈活性、多樣性、實踐性等。
二、經濟法的政策性
經濟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同時經濟法又體現了經濟政策的各項任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條以“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為發展目標。這一發展目標是經濟政策,但通過法的基本形式將其固定下來,并在該發展目標的基礎上對城市房地產的開發、交易等作了細化規定。又如,產業政策對經濟立法也有很大影響。《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憲法”、“經濟基本法”,雖然也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過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等行為以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我國自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標志著政府要充分發揮“市場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場經濟的核心是自由競爭,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則僅為補充和糾正市場經濟的自身不足,為自由競爭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可以說,現代國家基本上都奉行這樣的基本經濟政策,即自由競爭和國家適度調節。而“適度調節”是因國情而異的,因時而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數國家所認同,即國家對經濟的調節必須適可而止,絕不能過分干預市場主體的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國為例,一場嚴重的經濟危機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調整經濟政策以應對社會問題,以國家干預理論為指導的政府出臺大量經濟政策解救美國經濟。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發現過度的干預使市場本身的各項優化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故又不得不因時因事的調整各項政策以帶動經濟的發展,使市場的自身職能得到最優的發揮。政策的變化也推動著法律的變化,二者在變動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著能更快適應社會、更加切實解決現實問題、更加有效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前進。正是順著這條前進方向,如今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經濟法現在基本已形成以競爭法為核心、以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為側翼的法律體系。因此,政策因經濟形勢或其他社會需要而經常發生變化,經濟體制也非一成不變,經濟法也受其影響而處于變動之中。如為了應對國家保護中小企業的產業政策,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豁免事項包括“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專門對中小經營者做出了壟斷協議豁免規定;根據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德國修改《聯邦銀行法》,把對貨幣和金融的控制權交給歐洲中央銀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起在巴黎簽署《禁止超越國際的賄賂行為條約》后,締約國則需相應地制定或修改國內法,以禁止企業為取得合約而向外國官員提供好處。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樣體現在執法與司法領域,并非所有的經濟政策都要通過經濟法的形式表現出來。
三、結語
關鍵詞:中觀;經濟;審計;內容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6-0166-03
一、中觀審計的界定
(一)建立中觀審計的必要性
目前在經濟學界基本上已達成共識:宏觀經濟研究的是國家經濟,微觀經濟研究企業或廠商以及獨立生產地居民和農民等個量經濟,中觀經濟則介于兩者之間??茖W方法論使得經濟學重新劃分為宏觀經濟學、中觀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與此同時必然要求宏觀審計、中觀審計和微觀審計得以形成和發展,這不僅是經濟學和審計學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時展的需要。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和經濟的迅猛發展推動著審計學向三維立體結構發展,“哪里有經濟活動,哪里就有審計監督”,中觀經濟的發展必將使得中觀審計得以產生和發展。中觀審計產生的根本前提是中觀經濟,中觀審計的雛形是行業審計,中觀審計是為服務于宏觀控制和強化微觀控制而存在的。當中觀審計建立以后,宏觀、中觀、微觀經濟組成了國民經濟縱向上的梯形結構,而宏觀、中觀、微觀審計則構成了橫向上的平行線結構,他們所組成的整個立體結構覆蓋了國家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中觀審計舉足輕重的地位就更顯而易見了。
以中觀經濟運行為對象的審計活動就是中觀審計。我們也可以把中觀審計界定為審計機關依據法律規范,運用系統的程序和方法,監控中觀經濟行為、運行機制和其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所采用的經濟政策、決策,監督其執行結果的行為。
中觀審計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監控中觀經濟行為及其運行機制,防止中觀經濟的運行出現偏差與失控,對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起到協調作用,從而達到提高中觀經濟效益,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系統良性循環的作用。中觀審計的實施可以有效地保證宏觀經濟政策、決策和相關信息的傳遞,防止和減少宏觀經濟在其傳遞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和失誤;同時還能有效地促進微觀經濟活動的開展,協調宏觀經濟目標和微觀經濟目標之間地矛盾;最后中觀審計的實施還能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中觀經濟政策或決策失誤、中觀經濟活動的失控以及中觀經濟比例關系失調的問題。
(二)中觀審計中的三方關系
1.中觀審計的主體
當前理論界對中觀經濟的研究對象及內容已有了基本的輪廓界定,把中觀經濟大體分為三個部分:行業經濟、地區經濟和集團經濟。行業經濟是同類經濟的集合體,如漁業、牧業、煤炭行業等。地區經濟是同一地區的集合體,我們通常是按行政區進行劃分的,如北京地區、上海地區等。集團經濟是企業集團,其經常表現為行業經濟和地區經濟在同一組織內的集合體,如石化集團等。根據中觀經濟的界定,我們認為中觀審計的審計主體在中觀審計剛建立階段應該是政府審計機關及其成員政府審計師,當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可以考慮讓民間審計機構的注冊會計師和管理咨詢師加入。
中觀經濟的發展對宏觀經濟政策的傳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中觀審計結果使用最多的應該是政府部門,政府審計機關來開展中觀審計能夠體現中觀審計的權威性。目前中觀審計的實施以及其程序方法的確定還都處于一個探索的階段,還是一個全新的內容,沒有相應的準則依據,中觀審計的范圍還很有限,更重要的是中觀審計的重要作用還沒有被廣泛認識。在這樣一個初級階段開展中觀審計,如果由政府審計機關及其成員政府審計師首先來開展這項活動,一個方面能體現出國家對中觀審計工作的重視,另一個方面能使得中觀審計迅速廣泛地被社會各界所認識,被審計單位才能夠采納中觀審計的審計結果,使公共資源的使用者樹立起效率、效益的觀念。當中觀審計被各方面充分認識、中觀審計的準則依據也相應地建立起來、中觀審計的實施程序方法也相應地制定起來,這時中觀審計的范圍增大,業務量增多,注冊會計師和管理咨詢師也有能力開展中觀審計,可以考慮將中觀審計的一些內容讓渡給注冊會計師和管理咨詢師去做,如集團經濟的審計完全可以讓渡給注冊會計師來做。
2.中觀審計的客體及授權人
中觀經濟大體可以劃分為:行業經濟、集團經濟和地區經濟,相應的中觀審計的客體可以概括為行業、集團和地區的經濟活動,其主要包括非收益性投資部分、收益性投資部分、行業集團及地區財政預算、財政支出等。如對地區經濟進行審計時,檢查其社會公眾資金是否存在浪費;對行業經濟進行審計時,檢查其地區經濟發展是否很好地傳達了宏觀管理目的,是否能夠為微觀經濟發展指明方向。
在中觀審計發展的初級階段,中觀審計的開展主要是為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服務的,如行業審計和地區審計的開展,那么中觀審計的授權人應該是國家財政部門。這樣可以保證中觀審計的權威性,并且能促使中觀審計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中觀審計的研究對象及目標
(一)中觀審計的研究對象
中觀審計是對中觀經濟計劃、政策、決策以及中觀經濟管理活動所實施的審計,中觀審計的審計對象范圍可以概括為:行業、地區(經濟區)、集團的發展戰略目標、計劃,中觀經濟政策、決策以及相應的中觀經濟管理活動。
1.中觀經濟學所涉及的內容是中觀審計的研究對象和審計對象
基于中觀經濟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中觀審計,其對象范圍實際上就是中觀經濟所研究的內容。當前國內外大部分專家認為,中觀經濟學研究對象內容是中觀經濟戰略目標和計劃、中觀經濟政策和決策、中觀經濟管理、中觀經濟模型理論、區域(或地區)經濟結構、行業經濟政策、集團或協會經濟發展以及中觀經濟的橫向縱向模式?,F代經濟學尤其注重經濟政策和決策的研究,中觀經濟政策內容繁多主要有:能源交通政策、農產品價格政策、特區經濟政策、開發區經濟政策、地區經濟發展政策等,同時還涉及到能源在各部門之間的配置,自身經濟優勢增長問題等。中觀審計是對中觀經濟活動的審計,中觀經濟學要求中觀審計應以中觀經濟政策和決策為研究對象。
2.服務于宏觀控制、強化微觀控制是中觀審計對象范圍應涵蓋的內容
微觀、中觀、宏觀自上而下對經濟活動進行三個層次的調控,中觀控制是整個經濟控制系統的一個分系統,中觀審計的研究有利于加強中觀控制,處于中間層次的中觀控制一方面可以服務于宏觀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強化微觀控制。促使整個國民經濟良性循環的三個分系統:宏觀審計系統監督宏觀經濟政策、中觀審計系統監督經濟政策傳遞過程和微觀審計系統監督經濟政策的執行結果,三者相互牽制、相互協調,才使得審計監督體系嚴密完整。
中觀審計的研究對象范圍可以簡要的概括為:以中觀經濟活動(大體可以分為行業、地區及集團經濟)為對象的中觀經濟計劃、中觀經濟政策和決策以及相應的中觀經濟管理活動。
(二)中觀審計的目標
中觀審計應注重中觀主體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考察。通過中觀審計促使中觀經濟政策達到自身機制科學性,傳遞機制真實有效性;衡量標準客觀性,制定依據法律性;貫徹原則協調性,經濟運行多元性;政策制定可行性,政策執行結果效益性。中觀審計以中觀經濟為基礎,中觀審計的對象范圍具有中觀經濟的特征:中間性、過渡性、集散性、相對性、區域性和靈便性的特點。
1.保證中觀經濟自身科學性、傳遞真實性
宏觀經濟政策的分解和具體化體現為中觀經濟政策,起著上傳下遞的作用。如果宏觀經濟政策不能通過中觀經濟政策有效傳遞到各個地區、部門以及公司、企業領導者手中,或者向具體各部門各地區傳遞后,不能正確、及時地執行有關政策,或不加分析地照搬照抄,無疑給微觀經濟活動帶來困擾。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建立真實、及時地反饋政策的傳遞機制,防止宏觀政策在向部門、地區傳遞時走樣,而中觀審計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防止“政策對頭,執行走樣”情況的發生。中觀審計通過對中觀經濟活動、政策、決策的審計來保證中觀經濟在對宏觀經濟政策向微觀傳遞時達到自身機制科學性,傳遞機制真實性。
2.保證中觀經濟的依據法律性、標準客觀性
中觀審計審查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中觀經濟戰略、政策與決策的制定及其執行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范要求。中觀經濟的發展計劃編制、戰略目標的制定以及政策與決策的制定都應依據相關法律來制定并且程序也應該法律化,中觀審計可以審查中觀經濟制定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可以衡量中觀經濟計劃、戰略目標、政策與決策是否客觀、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情況。這就要求國家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來適應中觀經濟發展的要求,比如可以制定特區經濟法或者區域經濟法、中觀信貸法等。國家制定這些法律規范一方面可以促使已經發展起來的中觀經濟走上科學化、民主化、正?;?、規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另一方面可以為中觀審計的開展提供依據。
3.保證中觀經濟的原則相協調性、運行多元性
從宏觀層面來看,整個國民經濟系統是一個平衡、穩定、協調的系統,而中觀經濟對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起到一個承上啟下的作用,相對來說就處于一個非平衡狀態。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系統的平衡,中觀經濟的戰略目標、政策與決策的制定及執行必須貫徹協調性原則,使得中觀經濟的戰略目標與國民經濟的總目標相協調,中觀經濟的政策、決策與宏觀經濟的政策、決策相協調,中觀經濟管理與宏觀經濟管理相協調,從而最終實現中觀經濟的目標與宏觀、微觀經濟的目標相一致,保證需求和資源(物質資源或勞動資源)合理分配、有效使用,達到國民經濟高速多元發發展。
4.保證中觀經濟政策的可行性、執行的效益性
經濟政策與決策的制定都要以謀求最佳經濟效益為目標,同時防止無效益甚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計劃、政策和決策的制定,這就要求不論是宏觀經濟政策與決策的制定還是中觀經濟政策與決策制定都要以充分的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為基礎。這樣中觀審計就要審查中觀經濟政策與決策是否經過技術可行性論證,同時也要審查評估其制定后的經濟效益,經濟效益是否達到了最佳程度,是否存在浪費,是否能帶來預期的效益,幫助分析無效益的原因等。
三、中觀審計的發展瞻望
中觀審計的發展和中觀經濟管理的發展息息相關,從而同宏觀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可以預見中觀審計將會有更深一步的發展,具體表現在:
(一)中觀審計理念和應用的發展
中觀審計作為審計理論體系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理論才處于起步階段,我們應該重視起中觀審計理論以及實務的研究。中觀審計的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中觀審計研究的理論意義是:(1)進一步完善審計理論體系,經濟科學的宏觀、中觀、微觀的劃分,必然要求審計也相應地建立起宏觀、中觀、微觀審計,這是系統論以及經濟學和審計學發展的必然趨勢;(2)對中觀審計做基本的理論闡釋,為以后的審計發展完善奠定基礎。實踐意義是:(1)監控中觀經濟行為及其運行機制,有效傳遞宏觀政策、決策和有關信息,防止“政策對頭,執行走樣”情況的發生;(2)為保證宏觀經濟總目標的實現,促進微觀經濟活動的進行,協調與微觀經濟目標之間的矛盾;(3)可以防止和減少中觀經濟政策或決策偏差和失誤的出現;(4)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中觀經濟比例關系的失調。中觀審計深刻的理論及實踐意義決定了中觀審計的理念和應用會迅速的發展,有關其的研究也將會進一步的擴展,中觀審計在國民經濟中舉足輕重的作用決定了中觀審計的理論發展及其應用會越來越廣泛,例如已經開展的部分地區審計工作和部門審計工作(屬于行業審計的范疇),這些審計工作的開展將會進一步推動中觀審計理論研究及實際應用的發展。
(二)中觀審計思維進一步深化,理論體系日益完善
聯邦德國埃登堡大學國民經濟學教授漢斯—魯道夫·彼得斯博士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中觀經濟學”概念至今,有關中觀經濟的研究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完善的理論體系,人們已經認識到了中觀經濟的重要性,如今中觀審計概念的提出,以及中觀審計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重要地位使得人們逐漸意識到中觀審計的重要性,中觀審計的思維理應進一步深化。隨著審計事業的發展,人們對中觀審計的研究會越來越深入,不再局限于當前只對一些基本的概念性內容作研究,將對會中觀審計的目標、方法、程序、分析工具等做更深入的研究。
(三)中觀審計將注重實務中的應用,并以績效審計為其發展的方向和核心
中觀審計的重要地位使得其相關理論和應用理應被重視,并隨著中觀審計理論體系的日益完善,中觀審計在實務中的應用會日益擴大。比如,通過地區審計和行業審計,對地區之間或者行業內部各單位之間的綜合經濟指標或單項經濟指標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地區之間或者行業內部各單位之間存在差異的原因,從而幫助落后的地區或者單位提高經濟效益,同時也更有利于國家進行宏觀調控,采取有力的措施促進地區或者行業的整體發展。當前開展中觀審計應以政府審計機關為主,在中觀審計中以績效審計為核心,正是體現了當前中觀審計發展階段的要求,同時績效審計的開展可以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廉潔高效管理機構的建立,可以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1] 羅玉宏.基于平衡計分卡的企業集團經營績效評價[J].集團經濟研究,2005,(4):100-101.
[2] 易仁萍,王會金,劉國城.基于骨牌理論的中觀審計風險預防機制研究[J].審計研究,2006,(2):22.
[關鍵詞]國際經濟 政策協調理論 金融危機
20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的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理論
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理論是從羅伯特?A?蒙代爾和理查德?庫珀等的研究發展起來的。20世紀60年代,蒙代爾和馬庫斯?弗萊明發表了一系列研究開放經濟下貨幣、財政政策的論文,闡述內外均衡政策搭配問題。蒙代爾提出了“政策指派”與有效市場分類原則。所謂政策指派與有效市場分類原則是指每一個目標應當指派給對這個目標應有最大影響力、在影響政策目標上有相對優勢的工具。根據這一原則,蒙代爾區分了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在影響內外均衡上的不同效果,提出了以貨幣政策實現外部均衡目標、財政政策實現內部均衡目標的指派方案。蒙代爾提出的以特定工具實現特定目標的觀點,豐富了開放經濟條件下的政策調控理論。
20世紀60年代后期,理查德?庫珀開始研究國際經濟關聯和國際經濟政策的協調、合作問題,研究重點是國家間相互依存經濟的政策設計、政策調整的動態性等。庫珀分析了蒙代爾的有效市場分類法則的理論缺陷,指出在各國經濟依存性日益加深的情況下,針對某項目標的經濟政策,通過國與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會對他國產生溢出效應,這種效應反過來又會影響本國宏觀經濟的運行和本國所采取的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他通過建立一個簡單模型,描述了兩個具有固定匯率與不變價格的對稱依賴的經濟。他認為政策協調的收益以及這些收益會隨經濟依賴程度與政策協調程度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庫珀的基本結論是,廣泛開展國際經濟政策協作是十分必要的。
繼庫珀之后,濱田宏一、坎佐尼里和格雷、科登與圖諾夫斯基、帕特里克、約翰森等學者不斷引進新的分析方法,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理論的研究得到了深化。其中,濱田是最先從國際經濟政策構成策略或稱博弈論的理論基礎上研究政策的溢出效應(即波及效應)的。濱田引入博弈論檢驗那些選擇合作或不合作的國家可能得到收益的情況,將問題轉化成一種由國家參加的、已經程式化的博弈形式,其中每個國家都為了最大化自己的福利而操縱各自的政策工具數值。濱田認為,本國政策在國內的作用及其在國外的波及效應,部分地取決于外國究竟選擇什么樣的政策。濱田還利用圖形(Hamada diagram)直觀地說明各國之間采取相互可以接受的協調政策,能夠改善各國福利經濟效果的情形。但濱田模型忽視了公眾部門和參與貨幣政策協調的相對國的理性預期因素,也忽略了時間不一致性和貨幣政策的可信度等理論局限性。
新開放經濟時代的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理論
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開放宏觀經濟學逐步放棄以往的短期或長期購買力平價的假設,開始從不完全競爭、價格差異的角度研究相對價格變動問題。1995年,莫瑞斯?奧伯斯法爾德和肯尼斯?羅戈夫發表的著名論文“再論匯率動態變化”,將20世紀80年展起來的跨時分析方法與MFD傳統結合起來,為建立一個開放經濟宏觀經濟分析提供了新的基本框架,國際宏觀經濟學進入了“新開放經濟的宏觀經濟學”時代。
新開放經濟宏觀經濟學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引入微觀經濟基礎來重新審視經濟學中關于國際貨幣政策的相互依賴問題,強調國際貨幣政策的相互依賴性與合作博弈。羅戈夫、奧伯斯法爾德、Benigno、Tille、Doyle、Betts和Devereux等研究了國際間如何進行政策協調的問題,將開放經濟的政策協調理論推向新的高度。
羅戈夫、奧伯斯法爾德等在國際貨幣政策協調理論上取得了共識。第一,在對稱的沖擊(或全球沖擊,比如石油價格沖擊)和完全的非對稱沖擊條件下,協調財政、貨幣政策有潛在的獲利。這個獲利可以利用福利的損失函數進行度量,即協調政策的福利函數與非協調政策(每一個國家僅想最大化他自己的福利)的福利函數之差。第二,根據經驗和定量的估計結果,政策協調的獲利不大,每年GDP中大約有0.5%的獲利。第三,經濟運行過程中國家之間聯合程度相對低,獲利可能相對較小。當產品和金融市場一體化程度提高時,國家間的溢出可能會增加,導致合作博弈有更大的獲利。
既然合作博弈能獲得更大的收益,那么如何為國際貨幣合作制定目標規則呢,“中央銀行”又怎么可能出于善意的動機制定規則呢?Gianluca Benigno and Pierpaolo Benigno通過一個稱為“中央銀行”的獨立人設定一個新的目標函數來解決,就是通過損失函數(Loss Func-tion)及相關約束條件(commitment)能解釋“一般的目標規則”或者稱一般規則實施目標。
他們認為,兩國一般均衡模型中具有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匯率和物價的有效率路徑取決于對經濟的擾動。在合作中,扭曲和擾動的交互作用會造成最大化自身福利的政策制定者在非合作配置下表現得無效率。如果缺乏協調,則可通過對每個政策制定者施加簡單的目標規則加以彌補,這樣就可達到最優的合作產出。當資本市場不完全以及消費者價格對匯率不再那么敏感時,經濟的變動情況也可用貨幣和財政政策的相互依賴性來解釋。
實際上,國際范圍內的政策協調比簡單的理論模型復雜得多。因為可供選擇的政策和可能產生的結果更多,也更難以確定。這些復雜因素使政策制定者更不愿意去簽訂協調性協議,也對自己的競爭對手是否會遵守協議更不放心。
金融危機下的國際經濟政策協調理論
理論研究表明,在世界經濟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情況下,國家、地區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就財政、貨幣、匯率、貿易等宏觀經濟政策廣泛開展磋商、協調,將有益于參與協調國家的整體利益趨于最大化。因此,國際經濟協調實踐也日益向著廣度、深度發展。戰后不僅有聯合國這一協調國際事務的常設機構,而且有布雷頓森林協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在經濟協調領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此外,七國集團首腦會議、七國財長及央行行長會議等,也對國際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發揮了十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
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經濟實力與國際影響日益增強。因此,加強對國際經濟協調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比如中、美經貿關系的協調問題就亟待深入研究。眾所周知,中美兩國的經貿對兩國經濟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美國對華出口每年為美國提供40萬個就業機會,進口價廉物美的中國商品使美國消費者每年節省開支逾100億美元。因此,改革開放以來中美經貿關系迅猛發展。2008年,盡管受到美國金融危機的沖擊,中美貿易增速為中國入世7年來最低點,但雙邊貿易總額仍然達到3337億美元這一歷史最高點,同比增長達10.5%。
一、什么是環境經濟政策
國家環保總局四年來進行了四次環評執法,靠的全是行政手段。這些手段雖然在短時間內立竿見影,但長期效果卻十分有限。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除了環境指標的考核問責制度未到位外,還缺乏一套激勵各級政府和企業長期有效配置環境資源的機制。總理指出,解決環境問題必須實現“歷史性轉變”,即“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必要的行政辦法”指的便是“區域限批”這類手段,而經濟手段則指的是全新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
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內化環境行為的外部性為原則,對各類市場主體進行基于環境資源利益的調整,從而建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資源環境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與傳統行政手段的“外部約束”相比,環境經濟政策是一種“內在約束”力量,具有促進環保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環境治理成本與行政監控成本等優點。
根據控制對象的不同,環境經濟政策包括控制污染的經濟政策,如排污收費;用于環境基礎設施的政策,如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保護生態環境的政策,如生態補償和區域公平。根據政策類型的不同,環境經濟政策又包括市場創建手段,如排污交易;環境稅費政策,如環境稅、排污收費、使用者付費;金融和資本市場手段,如綠色信貸、綠色保險;財政激勵手段,如對環保技術開發和使用給予財政補貼;當然還有以生態補償為目的的財政轉移支付手段等等。
二、環境經濟政策在國外的實踐
從發達國家的實踐歷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實施一套全方位、多領域的宏觀環境經濟政策,能以較低的成本達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早在上世紀70年代初,發達國家就積極應用環境經濟政策來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均衡發展。1972年,經合組織(OECD)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在以后的二十多年中,西方發達國家對市場機制和財稅政策進行了基于環境考慮的一系列改革。
目前,世界各國總結出來的環境經濟政策主要基于兩類理論:一類是基于新制度經濟學觀點,即“科斯手段”,認為環境問題說到底還是市場產權界定不清,因此要明晰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和開發權),建立環境產權市場,例如可交易的許可證制度與排放配額等。另一類是基于福利經濟學觀點,即“庇古手段”,認為通過征收稅費的辦法就可以把環境代價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迫使企業治理污染。其中有稅收制度,包括污染稅、產品稅、資源稅等;收費制度,包括排污費、使用者費、資源環境補償費等。還因此衍生出其他一些手段,如罰款手段、資金賠償手段、財政金融手段以及證券與押金制度等等??瓷先ァ罢袃骸辈簧伲瑢崉t國際上真正成功的只有環境稅收、環境收費、超標罰款、綠色金融、財政補償與排污權交易。
在環境稅收方面,北歐國家走在最前面。丹麥是歐盟第一個進行生態稅收改革的國家。自1993年以來,丹麥環境稅制形成了以能源稅為核心,包括垃圾、廢水和尼龍袋等16種帶有環境目的的稅收。荷蘭的環境稅收制度種類更多,它是世界上最早開征垃圾稅的國家。美國目前已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環境稅制體系,聯邦和州兩級政府都開征了不同類別的環境稅,稅種涉及能源、日常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各個方面。
綜合來看,各國的環境經濟政策都具有幾個共性:一是普遍體現為一種政府對經濟間接的宏觀調控。通過確定和改變市場游戲規則來影響污染者的經濟利益,調動污染者治污的積極性,讓污染者也來承擔改善環境的責任。二是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利用稅收、價格、信貸等經濟手段來引導企業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從而達到事前自愿減少污染的目的。三是政府部門間在環境問題上的政策協調越來越緊密。隨著環境政策逐步納入到能源、交通、工業、農業等部門的政策中,環境政策與部門宏觀發展政策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四是逐步從“秋后算賬”向“全程監控”轉變。這種轉變使得某些類型的經濟手段如產品收費、注冊管理、清潔技術開發的補貼和押金制度等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我國應先建立哪些環境經濟政策
中國嚴峻的環境形勢使我們比發達國家更迫切需要出臺環境經濟政策。我國目前環境經濟手段很少,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獨立的政策體系,原因之一是沒算好兩筆賬:一筆是照目前高能耗、高污染的模式發展下去,我們的重化工業發展空間還有多大,還將付出多少環境資源代價?另一筆是實行環境經濟政策后,我們的GDP增長速度要下降多少?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能否承受得起?算不清這兩筆賬,雙贏的道路就會變成兩難的選擇。形勢不允許我們在“萬事俱備”下再去實施那些理想的環境經濟政策,只能邊算賬、邊研究、邊試點、邊總結,聯合各方力量,全面推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框架。
1.綠色稅收。環境稅(綠色稅)已被西方國家廣泛采用。環境稅主要是對開發、保護、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保護、污染和破壞的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一方面對環境友好行為給與“胡蘿卜”,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如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的減免以及加速折舊等;另一方面針對環境不友好行為揮舞“大棒”,建立以污染排放量為依據的直接污染稅,以間接污染為依據的產品環境稅,以及針對各種污染物的環境稅。鑒于環境稅收涉及面大,實施工作還需逐步進行。首先,要清除那些不利于環保的相關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按照國務院關于限制“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的原則,取消或降低這類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其次,研究融入型的環境稅改革方案。比如,我們應重點研究有利于環境保護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改革建議方案。第三,研究獨立型的環境稅方案。為有效降低重污染產業和產品的比重,國家環保總局正在研究對重污染企業或產品征收環境污染稅的問題。
2.環境收費。國際經驗表明,污染者上繳給政府去治理的費用高于自己治理的費用時,污染者才會真正感到壓力。而如今,我國的排污收費水平過低,不但不能對污染者產生壓力,有時反會起到“鼓勵”排污的副作用。為此,我們要主動聯合有關部門,運用價格和收費手段推動節能減排。一是推進資源價格改革,包括水、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供熱、土地等價格;二是落實污染者收費的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費政策、提高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促進電廠脫硫、推進垃圾處理收費;三是促進資源回收利用,包括鼓勵資源再利用、發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燒、生產使用再生水、抑制過度包裝等等。
3.綠色資本市場。構建綠色資本市場是一個可以直接遏制“兩高”企業資金擴張沖動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企業融資的途徑,一是間接融資,即通過商業銀行獲得貸款;二是直接融資,即通過發行債券和股票進行融資。對間接融資渠道,我們推行“綠色貸款”或“綠色政策性貸款”,即對環境友好型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低利率,而對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簡單說,一方面,環保部門應積極為銀行部門提供相關項目的環境信息;另一方面,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應配合環保部門,引導各級金融機構按照環境經濟政策要求,對不同類型企業的授信區別對待,尤其對沒有經過環評審批的項目不要提供新增信貸,避免出現新的呆壞賬。與間接融資渠道相比,我們在直接融資渠道上的“招兒”應更硬。環保部門要聯合證監會等部門,針對“兩高”企業,研究一套包括資本市場初始準入限制、后續資金限制和懲罰性退市等內容的審核監管制度。凡沒有嚴格執行環評、環保設施不配套、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要在上市融資等環節進行嚴格限制,甚至可考慮以“一票否決制”截斷其資金鏈條。
4.生態補償。所有地區和所有人的發展權利都是平等的。假如某區域的生態環境對整個區域或流域有重大影響,一旦被破壞將會損害其他地區的利益,毫無疑問,這個區域將被限制或禁止開發,但不能因此剝奪該地區發展的權利,更不能讓其獨自承擔環境的代價。因此,需要相關各方對放棄發展機會的區域予以經濟補償,對受益地區推行使用者付費與破壞性賠償制度,誰使用誰埋單,誰破壞誰賠償,誰也不能隨意無償享受環境資源,所有受益者都應共同分擔環境成本。目前,發達國家大都采用了生態補償政策,成效顯著。我國現行的幾類政策已初具生態補償萌芽,如生態公益林補償金政策、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礦產資源補償費政策、耕地占用補償政策、財政轉移支付政策等。今后生態補償政策的構建,應首先集中在水源地保護方面,選擇典型流域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補償、流域跨界污染控制補償、流域生態環境效益共建共享等試點,為建立宏觀有效的生態補償政策創造條件。
5.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是利用市場力量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和優化環境容量資源配置的一種環境經濟政策。從國外實踐看,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某區域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狀況、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來確定一個排污總量,然后建立起排污權交易市場,具體可分為兩步:第一步是排污權的初始分配,由政府以招標、拍賣、定價出售等形式將排污權發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間的交易,他們根據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權市場價格等因素,在市場上買賣排污權。排污權交易最大的好處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總成本,又能調動污染者治污的積極性。舉個例子,如果我國2010年電力行業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是1000萬噸,那我們就可根據發電排放績效方法把這1000萬噸控制指標通過無償或者有償分配、拍賣等形式分配給火電廠。在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火電廠可根據自身的治污成本、排污權交易市場價格,通過排污權交易市場買賣排污權。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業,可以通過賣出多余份額排污權來獲益;而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業,可以去市場購買排污權來節約成本。當企業發現提高治污水平有利可圖時,就會從一個消極的污染者轉變為積極的污染治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