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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包括熱電廠發生的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三條 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本條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部分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由獨立的或者通過單一輸電線路與外省連接的省級電網供電的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單一輸電線路或者單一變電站供電的其他設區的市、縣級市,其電網減供負荷或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組織或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協調、參與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 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并加強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盡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八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電力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或者本企業現場負責人報告。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企業負責人報告。本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設在當地的派出機構(以下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熱電廠事故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還應當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涉及水電廠(站)大壩安全的,還應當同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九條 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事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應當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域)以及事故發生單位;
(二)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網減供負荷或者發電廠減少出力的數值、停電(停熱)范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關材料,及時保存故障錄波圖、電力調度數據、發電機組運行數據和輸變電設備運行數據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因搶救人員或者采取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等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電力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三章 事故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編制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處置的各項措施,以及人員、資金、物資、技術等應急保障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事故應急預案。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指導電力企業加強電力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圍,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采取停運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設備等緊急處置措施。
事故造成電力設備、設施損壞的,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第十五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可以開啟或者關停發電機組、調整發電機組有功和無功負荷、調整電網運行方式、調整供電調度計劃等電力調度命令,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執行。
事故可能導致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和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決定采取拉限負荷、解列電網、解列發電機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防止各種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十七條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一)加強對停電地區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防范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二)及時排除因停電發生的各種險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受困人員的,及時組織實施救治、轉移、安置工作;
(四)加強停電地區道路交通指
揮和疏導,做好鐵路、民航運輸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和調用,保證電網恢復運行所需物資和居民基本生活資料的供給。
第十八條 事故造成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鐵、機場、高層建筑、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疏散。
第十九條 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應當優先保證重要電廠廠用電源、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干網架的恢復,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
第二十條 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事故影響范圍、處置工作進度、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進行調查。
未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指定。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二)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45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5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和事故發生經過;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對電網運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影響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四)事故應急處置和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的情況;
(五)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同意,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經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同意。
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二十八條 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_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受到撤職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自受處分之日或者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三十三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發生本條例規定的事故,同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依照本條例確定的事故等級與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定的事故等級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級較高者確定事故等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構成《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
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發電設備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未作規定的,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
1 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道路運輸的農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 農機安全部門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法》對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實行安全管理。由于拖拉機,特別是手扶拖拉機的轉向性、制動性和穩定性較其他車輛差、噪音大、車體震動性大,加之維保不及時,較易發生事故,現行的農機安全法律法規雖對拖拉機載人作了禁止和限制性規定,但搭乘拖拉機的行為時有發生。調查表明,拖拉機載人及超載運輸是造成農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1.2 農田作業(含農副產品加工)的農機存在安全隱患 人們認為農田作業環境簡單,會操作就行,不會發生事故,其實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從事農田作業的機械與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相比雖然相對發生事故的幾率較低,但每年從事農田作業的機械數量遠大于道路運輸的車輛數量(統計表明,前者是后者的10多倍),而且農田作業有一定的季節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較大,因此,對從事農業田作業的農機安全管理工作同樣不能放松。
2 農機安全生產的管理對策
2.1 培訓一支技術過硬和法規意識強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隊伍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法》(以下簡稱《培訓法》)的要求,對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進行系統全面的業務知識和駕駛操作技能培訓,嚴把考核、發證與年審關;并定期以鄉鎮農機站為主,縣農機局派人指導,組織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等知識,培養一支合格的駕駛操作人員隊伍,引導他們充分發揮其自身主導作用,為農機安全生產做出積極貢獻。
2.2 加大宣傳動員力度,營造人人遵守《條例》的良好氛圍
縣、鄉兩級農機管理部門對廣大農民還應加強農機安全作業常規知識的宣傳。采用廣播、講座、合作社培訓、印發明白紙等形式,使他們能夠掌握并宣傳農機安全常識,自覺遵守安全規章制度,以便消除因第三者過失造成的農機事故。調查表明,無論是農機交通事故還是農田作業事故,第三者過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條例》第四條中明確規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由此可知,《條例》既要求機動車駕駛員遵守,又要求每個公民遵守。對于農機從事農田作業,凡是參與作業的人員和周圍相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農機安全作業章程,確保安全生產。
2.3 督促農機手按時進行農機年檢,開展定期檢查與保養
農機在年檢及檢查保養時,對可能存在事故隱患的零部件要及時更換,確保農機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這就要求駕駛操作人員養成作業前后檢查農機零部件及整機技術狀況的良好習慣,保證作業安全,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4 充分發揮管理部門職能,加大農機違章作業監督檢查力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監督檢查既是農機安全監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又是加強農機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還是落實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遵守《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力保障。當前,交管部門的主要精力都在交通要道上,無暇顧及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部分農用機動車主的安全觀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識差,無證行駛、超載、人貨混裝等現象存在,農機安全監理部門特別是鄉鎮農機站應不斷加大對鄉村農機交通安全的檢查。在”三夏”和”三秋”等農忙季節,農機安全管理部門應該整合資源,包保到位,對農機作業進行嚴格監管,確保農機安全。
《條例》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包括制度的主體及其定位、主體的權限及相互關系、工作運行及其運行的相關規則、指向目標及其實現目標的手段與責任的確定。具體來說包括:
1、安全生產監管主體定位。《條例》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定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第五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格局。安全生產監管的體制格局既包括了各類主體及相互關系,也包括了監管部門的定位及相互關系。《條例》第三條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對安全生產監管的兩類部門的定位及相互關系加以確定。第六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其它有關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專項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則具體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要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第二十九條則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并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定期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等。
3、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內容。明確界定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內容特別是各級政府及其兩類監管部門的職責內容是《條例》的一大特色與亮點。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八項職責,主要是:(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2)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3)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4)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財政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5)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7)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8)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三十條則明確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包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八條設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九項職責:(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綜合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3)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定期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信息;(4)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5)經同級政府授權,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6)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系統和監管制度;(7)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查詢系統,及時記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和處理情況,供社會公眾查詢;(8)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設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主要是:(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3)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并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定期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要求。為確保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能真正履行到位,《條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上明確規定了相關的要求。主要有:
(1)監管行為的要求。第三十一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②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③不得因個別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責令全行業停產停業整頓;④對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無法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直至隱患排除;⑤不得在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股或者變相入股;⑥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2)對監管執法中部門相互配合的要求。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檢查的,應當組織聯合檢查。
(3)監管方式的要求。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部門對存在重大危
險源的、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發生過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監督管理,同時還應當根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4)對隱患舉報受理查處的要求。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通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決定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落實。同時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者應當給予獎勵。第三十條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處理。
現在各行業,各個部門中愿意管安全工作的人是越來越少,各個單位對安全的管理工作現狀是:人人避而遠之,唯恐把這項工作攤到了自己的頭上。出現了安全分管主要領導抓鬮,輪流坐莊等不符合工作安排的無可奈何的舉動。一個學校的安全工作也逃脫不了這一怪圈。為什么安全工作如洪水猛獸人見人怕,如何能夠扭轉這一不利的局面?
安全工作沒有人愿意做的根本原因有以下七個方面:一是,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出了安全事故的處理相當的嚴厲,特別是主管安全的這些人,所受到的處罰更為嚴重。雖近年來也在推行盡職免責之類的處理方法,但是盡職是一件說起簡單做起困難的事情,還有人非圣賢,誰能沒有個一時疏忽大意呢?二是,安全工作所承擔的責任與所得的報酬太不成比例,管安全的人員和一般職工所得的薪水完全相同,但是等到事故發生后,其他的人可以不受任何的影響,但是安全管理人員會輕則受處分,重則開出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判刑坐牢有之,殺頭的也不是傳聞。做其他工作沒有做好最多也就是領導批評“工作不得力”而已!三是,搞安全工作,對于單位的大小事情都要過問,當然在其過程中會觸及別人的利益,這種損人利國的精神確實要有極大的精神動力才能夠做得到。四是,安全工作沒人管是因為每一個單位都存在一些一段時期內無法及時排除的安全隱患。如一些應該加固的C級危房,上面總是說讓你注意觀察,怎么觀察呢,是一天一次還是一小時一次呢?這些無法排除的安全隱患猶如定時炸彈懸在安全人員的頭上,隨時都有爆炸的可能!五是,單位主要領導對安全的重視只說在口頭,會上大呼小叫安全第一,但是真正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卻很不給力,安全隱患的整改總是要花費較多的人力和物力,且沒有什么直觀的效益,體現不出領導的政績來,造成領導往往對安全的投入相當的少。而發生事故后對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處理往往要比分管安全的領導輕得多。六是,單位的有很多的施工建設由主要領導的相關人員間接承包,這里面有很多說不清道不完的經濟利益,發現一些違規操作的時候往往讓安全管理人員尷尬,說了怕領導不高興,但如果不管以后出了問題又是安全管理人員的瀆職行為,會受到嚴厲的處分。所以很多人對這項工作覺得還是遠離比較安全。七是,安全工作涉及的范圍廣,建筑、衛生、防火、交通等各個方面。便是有很多的隱患是要有專業知識才可以發現的。
如何改變人人都不想涉及安全管理的這一被動局面,我想可能通過以下五項措施來改變:一是,加大投入,對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無論大小,來一次徹底的整改,包括撤除C級危房。二是,各個單位主要領導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大小安全事故追究責任的時候,第一領導最重,分管次之,其它人員根據情節依次受罰。三是,安全管理人員上級委派,不與當地單位的工資福利及人事掛鉤,固定時間向上級部門報告檢查內容,由上級部門統一通報,監督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力的單位領導給予相關處理。四是,提高安全員的待遇,讓他們承擔的風險與所得薪水相匹配。五是,根據不同單位制定一套操作性強的安全管理盡職免責事故處理條例來,只要安全管理人員所做符合條例的規定,所有事故均可免責。
總之,我想我們把追究安全事故責任的精力,提前用在抓工程質量、嚴查項目建設中偷工減料、違規操作等方面。安全工作的天是會云開見日出的!
【關鍵詞】大學校園,交通事故,責任歸責
近年來,高校校園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學生因受到傷害而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責任而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逐漸增多。因此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歸責原則以及舉證責任對學校合法地處理大學校園交通事故,保護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很大幫助。
一、大學校園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
1.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學校園交通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高校校園的規模不斷擴大,學校與社會的交往不斷增多,校園內交通與社會大交通的關系日益密切,社會車輛和人員進入學校的數量不斷增加。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大學教職工私家車越來越多,一年新增數十輛甚至上百輛私人車輛已成常態。以北京建筑大學為例,2004年至2014年機動車有87輛增加到559輛,增長了近六倍。另外,大學生自駕私家車進入校園不斷增加,加之校園教學區和生活區不能分開,社會車輛和師生車輛經常從教學區和生活區穿越,都給校園的交通安全帶來新的隱患。
2.學生安全意識淡薄。大學生從中學到大學,校園環境發生了變化,且剛剛離開父母,在中學家庭式的教育下,缺乏社會生活經驗,頭腦里交通安全意識比較淡薄,意識不到中學和大學校園交通環境的變化,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
3.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弱。校園道路沒有條件分道行駛,不能設車倆、行人分道線,人車混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導致交通秩序混亂;剛取得駕駛資格就購買車輛,駕駛技術差;社會車輛大量進入校園,但不了解校園交通環境的特點,都是校園交通事故頻發的原因。
4.高校沒有交通執法權。盡管學校已經盡最大努力完善了管理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但由于缺乏強制性的執法權力,學校只能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因此校園交通秩序的維護主要靠機動車駕駛員的自覺遵守,對于違反管理規定的駕駛員只能以說服教育為主。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對校園交通管理做出明確規定,校園交通執法主體不明晰,社會交通管理部門也因此無法進校園執法,使校園變成了交通執法的盲區。
二、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和告知責任。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應是民事過錯責任。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和教育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本原因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從這一點來看,學校對學生的教育、指導、監督、保護、照顧以及組織、管理等各項職責和義務,其總的目的在于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防止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歸責,只能是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
校園交通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三、大學校園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解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所以,高校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處理可以借鑒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在法律實踐中,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在歸責原則上有無過錯責任說和過錯推定責任說兩種觀點。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的法律淵源。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與否,“無損害,即無責任”是其典型特征,是一種客觀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說。是指在因果關系存在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案件的需要,依據已有的事實,推定加害人具有過錯,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證對其過錯的推定,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學界公認的處理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本人認為在校園交通安全事故中也應當遵循無過錯原則,維護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而且,從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社會效益看,無過錯原則一方面能及時、有效地填補受害人損害,較好地維護受害學生的利益;另一方面無過錯責任原則能充分提高當事人在校園道路上行駛時對造成損害的預見和警惕程度,減少損害發生。
1.學校過錯責任認定。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是有明顯不安全因素。(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顯的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由此可見,學校的硬件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安全制度是否具有明顯的疏漏,是判斷學校是否具有過錯事實依據。如果在校園內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因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必要的交通設施不健全造成的,學校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事故的原因不是學校不作為造成的,自然就不存在過錯,也就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2.學校對第三人肇事的責任。校外的第三人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已經成逐年增多的趨勢,有成為大學校園內交通安全隱患的主要因素。校外第三人在校園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學校有無責任呢?如果學校盡到了管理職責,具有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說在校門口外來車輛進入時,門衛實施了嚴格的登記制度,在校園內設置了明顯的限速等交通標志。盡到了完全管理職責,學校就可以提出免責。
四、減少大學校園交通事故的措施學校應最大限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安全。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學校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責任和風險。目前高校職能部門不具有執法權,這也給日常管理帶來相當大的難度。此外,我國現行的交通法對高校校園的行駛速度、處罰細則等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造成了高校保衛部門難以依法約束進出校園的機動車,無法做出任何懲罰性處理,只能采取措施杜絕或減少校園交通事故的發生。
1.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長期有效的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機制。貫徹北京市關于交通安全宣傳進校園的精神,結合大學生新生入學教育活動,開展組織交通安全知識法規講課。做好學校師生員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專項宣傳和教育。加強對校內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機動車駕駛人員遵紀守法;把交通安全宣傳納入學校的日常教育之中,切實提高師生員工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師生員工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規和自我保護的自覺性。
2.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基礎建設、健全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完善校園道路交通設施、根據校園道路實際需要配備各種交通標志、劃設交通標線,在主要交通干道安裝減速帶,使得校內車輛與行人更加和諧暢通,從跟本上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希望經過對發生在大學校園里的交通事故歸責問題分析、探討,引起學術和司法界對校園交通事故的研究和重視,呼吁人大立法,規范校園交通事故的歸責,建議校園交通事故的處理納入公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范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入校園執法。或者賦予學校一定的執法權,減少校園交通事故的發生,使高等教育事業能夠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