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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為本,抓好普法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一是由局工會、人力資源部組織員工集中學習了《郵政法》、《合同法》、《勞動法》、《婚姻法》、《治安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知識。二是專門成立了法制培訓基地,組織中層干部集中收看了倡廉電視錄像。對管理人員和財務、業務部門等人員,每年集中進行法制培訓2-3次,培訓人數200余人次,使業務人員學法、懂法、守法、用法,重合同,守信用。三是專門設立了金融知識宣傳車,送金融知道下鄉,積極幫助市民推廣金融理財知識,服務了人民群眾,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
二、領導班子團結協作,工作創新務實
現有機關管理人員17人,其中局領導3名,科室負責人4名,平均年齡40歲,領導班子年富力強,團結協作,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工作上努力做到開拓創新,求真務實,作風民主,不搞“一言堂”,凡遇重大事項,均及時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或職代會進行研究解決,大事講原則,小事講謙讓,緊密團結領導班子成員共同扎實工作。機關干部更是注重廉潔自律,時刻把職工放在心中,工作盡職盡責,能主動為職工分憂解愁,在職工心中享有校高的威信。 事跡材料網
三、千方百計發展郵政業務,拓展新的市場領域
四、培育企業文化,陶冶職工情操,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
第二條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條本規定前已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可以核實《資格證書》。對于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七條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原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時,應當與拆遷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
第九條房屋拆遷單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遷的,須持原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拆遷證明,向房屋拆遷地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房屋拆遷批準手續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于取得《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實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時限,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對于考核合格的,給予驗證;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必須公開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向原批準發給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自行拆遷的單位實施本單位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前,應當到當地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未經核準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的單位應當建立拆遷檔案和拆遷工作日志。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信守合同,依法從事拆遷活動。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準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拆遷、吊銷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一)無證承擔委托拆遷的;
(二)未經核準自行拆遷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證書》的;
(四)擅自或者變相轉讓拆遷任務的;
(五)未經批準跨越城市承擔委托拆遷的。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壩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下、十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大壩建設
第七條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大壩的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工程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第九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樹立標志。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一條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大壩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大壩管理
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二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第二十五條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四章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管轄的需要加固的險壩制定加固計劃,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
險壩加固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作出加固設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險壩加固竣工后,由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范圍作出預估,并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第三十條盜竊或者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于勘測設計失誤、施工質量低劣、調度運用不當以及,,導致大壩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作為礦山企業的機電領導,主要職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在經理和礦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做好全礦的機電設備的管理工作,積極配合生產部門搞好安全生產,高效率服務生產。
2. 首先是抓好機電設備的使用管理工作。設備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抓好我礦機電大系統的安全運行工作:
(1) 高壓供電系統是我礦電力輸入主要功力,關系著我礦安全生產和礦井安全,起著重要的作用。
(2 )提升系統,是我礦提升運輸的主要運輸工具和安全出口,它的安全運行,關系著我們的人身安全、物料安全、生產安全,加強提升系統的管理工作是其職責的一大重點。
(3 )井下排水系統的安全運行,在我礦安全生產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加強排水設備的管理,有著重大的意義,三大系統是機電管理的重中之重。 井下生產使用的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與生產使用操作者
有著很大的聯系,設備在井下工作環境差,操作人員素質不高,對設備的機構、性能了解不足,違章操作、違章使用、瘋狂使用現象時有發生,主要是使用者責任意識不足,使用單位領導對設備的自我管理不到位、維護、保養不到位,造成我礦井下機電設備損壞,影響生產。操作者責任意識,安全意識不足,錯誤操作,造成機電事故時有發生。所以為了加強機電人員的管理,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加強機電設備的排查、加強機電設備的監管力度,從制度上,從管理方法上加以改進,加強落實,專機定向,明確責任,是使用單位和維修保養相結合,統一管理。機電部結合各部室加強管理力度,定期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大使用單位對設備的責任意識,于維修費用相連,按標準、認質量、求工時,遵照管理制度,排除不必要的機電故障發生,確認機電設備安全,正確運行。
3.組織和規定礦井主要系統設備的大修和檢查計劃,規定制定機電設備的維修標準,組織人員做好設備的備件計劃,設備安裝和修理計劃,結合相關部室,加強機電人員的技術培訓。確保持證上崗,定位上崗,完善操作管理、使用管理、修理管理等相關制度和處罰條例。
4.做好機電技術管理工作,熟悉井上井下機電設備,尤其是我礦幾大系統設備的技術性能、參數、運行規律。檢修質量及標準,以及運行狀況。熟悉井上、井下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繼電保護等級設施狀況。積極推廣、應用,供電、配電的新技術,新的設備和新的工藝。組織解決生產中的疑難問題,提高繼電設備系統安全運行系數和效率。
5.機電設備的安裝工作是機電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標準化安裝,對安全運行起著重要作用。作為機電負責人,必須對所有的機電設備安裝工作的質量嚴格把關。確保機電安裝工作如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并組織相關人員和科室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6.作為機電負責人,應該做好機電人員的思想工作,了解員工的思想動態、工作狀況和技術水平。做好機電基礎工作管理。如:各種機電設備臺賬管理、 設備定向、定位責任管理;機電事故追查管理;設備現場管理;機電技術能力和資格方面的管理;機電設備材料和配件的使用消耗管理等。對機電組長和員工的業務指導。機電檢查記錄的檢查和規范,組織機電人員做好機電方面的數據統計、報表。建立健全機電設備臺賬。組織和協調部門或人員完成領導交付的各項任務。
二、 2011年工作匯報:
2011年機電部組織相關小組對我礦的基礎設備進行了大、中、小修;完善了管理制度;建立了設備臺賬等工作匯報如下:
1、機電設備管理制度標準化方面:
我礦進入 2011年以來,生產形勢喜人,企業廣大干部職工
生產熱情高漲。我礦的各項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工作逐漸步入正軌。機電部門干部職工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廣泛聽取一線工人的意見,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了(井下安全用電的基本規定及相關處罰條例)、(風水管路相關規定及處罰條例)、(電機車相關規定)、(提升容器的導向槽與罐道之間間隙的規定)、(提升鋼絲繩的檢查相關規定)、(天倫檢查相關規定)、(絞車電控檢查相關規定)、(防墜落器使用和檢查的相關規定)、(提升機機械部分及制動系統的相關規定)、(空壓機管理相關規、(絞車工管理相關規定)(主井、充填井翻罐放礦裝箕斗的基本要求)(電機車使用相關規定)、(裝巖機使用的基本要求)(井下盲井絞車工的操作基本要求及相關的處罰條例)等。結合集團出臺的安全生產三項制度強化管理。使我礦各個機電崗位有章可循、都能夠嚴格有效的按照各項操作規程工作,有效的降低了設備故障率,主要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均達到了95%以上。
2、設備檔案、臺賬方面:
我礦機電設備資料具體數量和設備的具體參數,處于不清狀態。在公司領導和經理的安排下,給機電部配備設備臺賬專職管理員。機電部又組織相關人員,從井上到井下各個生產現場,核實我礦機電設備的具體情況,摸清了我礦機電設備的具體數量、設備技術參數以及設備的具體分布情況。為礦領導制定生產任務、制定機電設備的規章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同時,也為我
礦今后機電設備的管理、維修、更換奠定了基礎。
3、機電設備大、中修方面
結合我礦實際,機電部門制定了我礦機電設備的大、中修計劃。其中包括年度停產檢修計劃表、年度設備大中修計劃等,并且針對不同的崗位制定了具體的設備定期檢修制度和設備點檢制度。在2011年期間,組織機電車間、提升車間、泵房組、高壓配電組,主要對以下設備進行了檢修與更換。
1)對副井提升罐道進行了改造,有木質罐道改為鋼性罐道,更換了兩條主提升鋼絲繩和提升罐籠。
2)對主井更換了提升箕斗,改造了井口罐道,有木質改為鋼性罐道,對井底的托罐裝置進行了大修。
4)對風井絞車主軸瓦進行了更換。
5)高壓配電方面,對我礦多處高壓配電線路進行了改造。
(1) 礦配電室輸出線路10路(辦公樓前)
(2) 東變電站506進線及東大井輸出線路500m
(3) 506外輸出線路(尾礦壩)
(5) 085、092進線。
(6) 選廠506進線及配電室的安裝。以及選廠四號礳的按裝和調試。
(7) 對我礦區內閑置的高壓線路進行了清理。
(8) 506路東外輸出線路(東帷幕注漿)
(9) 按裝和改造了舊沙槳泵站及新沙槳泵站高壓線路及變壓器的按裝。
(7)改造并安裝了選廠尾礦泵站、排尾管,對18m濃縮機進行了改造。
(8)在經理的正確指導下完成了我礦機修間的建立,提高了我礦的維修基礎和設備大、中修的效率。
采區的維修人員為完成2011年的生產任務做了大量工作。調度車,盲井設備,巷道水泵的按裝和維護。電機車維修,供電線路的懸掛和延深,風水管路的延深,15臺鏟車及各種大型設備的拆,裝,卸等工作。維護生產,維修工作于生產使用者的操作水平,安全操作意識和正確使用有著很大的關系,使用單位對設備的責任意識、對維修人員的工作量和生產成本的減少有著很大的意義。
4、 職工培訓方面
2011年間,機電部門配合安全部制定培訓計劃的同時,結合我礦生產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對我礦 機電崗位工 進行 了 安全技術培訓。 配合集團人力資源部, 根據我礦職工 的 現有水平,聯系我礦現有設備 的使用 狀況,參照規程要求, 進行對機電人員的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 使職工通過 考核與 培訓,逐漸提高 了 技術業務水平, 增強了 正規操作、規范作業的自覺性。 同時,根據生產一線職工對新購設備的使用情況,積極與廠家聯系協調,由廠家技術人員來礦對設備操作人員現場進行設備性能和構造方面的講解在設備拆,裝的過程中更好的了解設備的性能和結構,提高了操作人員的業務水平。
三、明年的工作計劃:
1.管理制度方面:根據我礦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施工措施制度,以及高壓電工作業制度,泵房維修工質量標準制度,規范高危作業和重要崗位的作業定向的程序化、標準化。確保安全可靠、保質、保量。
2.設備臺賬管理:在現有的基礎上更加完善。為了便于排查,確定責任;便于設備管理。進行統一分類、統一編號。明確使用單位相關責任,以及施工單位責任區內所有設備的責任定位。
3.設備隱患的排查,落實工程隊使用設備的定向,和礦運輸隊機電維修小組,電機車駕駛員包機制度的確定,持證上崗、定位上崗,更好的便于礦管理人員的排查和管理,使責任落實到人。
4.配合科室完成各項培訓,加強操作者的素質培訓和技能培訓,提高操作水平,使其安全運行。減少維修人員的工作量,降低生產成本。
5.系統改造:建議安裝井口與絞車房監控系統,使絞車工在車房內能夠看到井口的各種動態和實際情況
以上是我對明年工作的幾項計劃和建議。
四、 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1、 使用單位不管維修,維修單位不管使用,責任不明確。建議,將使用單位的各種設備由使用單位管理。明確施工單位和礦運輸單位、機電部門的責任區和設備定向。使其在責任區內的設備,責任定位和責任義務范圍。
2、 各單位配合不足。領導是協調生產,安排生產。應該有能力安排和協調各單位的配合,使其完成本職工作,積極相互配合。分,是責任的定位;合,是義務和品質的體現。服從領導的協調;積極與兄弟單位的配合是各小組應盡的義務和工作品質。做到心中,上有領導遵重,下有員工不欺,中有同仁配合,。
3、 工資是穩定隊務,召留人才,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項管理手段,它關系著員工思想情緒,工作熱情,對工作負責和積極奉獻的棈神。是一個領導,領導隊務,管理生產,提高凝聚力的一種尊嚴,所以在調整員工工資要慎重處理,辟免不必要的麻煩,給工作帶
來不便。一個隊務是一個整體,是一個企業四肢氣官。工資是員工的基本勞動報酬。管理的獎罰是管理者的另一種手段,它是處理問題,解決問題,激勵員工,教育員工,提高工作效率最終的目的。制度是衣據,認真是品質,量,度是領導的藝術。認合一種辦法都有它的量和度,掌握好分,寸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真正把教育整頓工作擺到首要位置,確保教育整頓落到實處,避免走過場。
一是學習文件精神,明確目標。在全大隊的再動員大會上,大隊長李鐵民同志組織全體官兵認真學習上級的有關文件、指示,吃透精神,理清思路,并結合各中隊實際情況,要求各中隊明確隊伍整頓的目標。教育學習過程中,大隊將全體參謀分派到各中隊參加集體討論學習,與中隊官兵同吃同住同學習。
二是集體研究,擬定計劃。我隊在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礎上分別召開黨總支會議和軍人大會,對照文件組織研討,分析三個中隊作風紀律的現狀,找出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出各個階段的工作目標,并責成各中隊制定出具體的措施計劃,在實際工作中落實。
二、健全組織,落實制度,不斷加強教育整頓領導小組的自身建設。
1.組建領導小組,全大隊由大隊長李鐵民負總責,領導大隊教育整頓工作全局,各中隊主管負責部隊的教育整頓,并要求各中隊在教育整頓活動中領導有力,活動規范,效果明顯。
2.圍繞中心,著眼參與,在黨總支的領導下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健全和發展基層民主生活,落實行政會議制度,尊重和維護官兵的民利,教育和鼓勵官兵以主人翁的姿態關心基層建設,參與隊伍管理。我們要求在作風紀律整頓活動中,每月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每周向軍人大會講評一周工作,認真聽取批評和建議。
3.用條令條例規范官兵言行,抓好日常養成。尤其抓好了大隊參謀的條令條例意識的形成,我們實行每天的點名制度和警容風紀檢查。嚴格要求大隊干部帶頭身先士卒,一言一行搞好示范,狠抓點滴養成,從起居作息到行為舉止,按照條令條例規定嚴格要求,日復一日堅持下去,形成文明習慣,養成良好作風。
三、所做工作以及成效
經過近一個星期的學習,全隊官兵思想狀態方面有了明顯的改觀,鼓舞了部隊士氣,堅決克服了基層中隊“休冬眠”的想法,全體官兵以主人翁的姿態投入到了這次教育整頓活動中。
1.為了開展好這次教育整頓,在宣傳階段我們堅決不以會議應付會議,文件應付文件。充分利用中隊營區這個宣傳陣地,搞好墻報、板報發動宣傳,明確要求各中隊利用宣傳欄出一期版面較大的宣傳海報,做到聲勢浩大。并建立官兵思想教育檔案,全體干部要深入到戰士中去,與戰士促膝談心,積極利用中隊三互活動小組發動思想骨干為全體戰士講道理擺事實,以活生生的例子教育大家,起到了振聾發聵的效果。在教育整頓的再動員大會上,全體官兵積極遞交決心書近80份,表達了要在此次活動中讓自己的思想得到一次洗禮的決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