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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代際轉移 社會資本 市民化
一、勞動力“兩棲”轉移模式及其表征
綜觀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基本特征,突出表現為勞動力短期流動十分頻繁,歷年外出務工勞動力數量持續增加,2005年外出務工勞動力達到1.25億人,占全國農村勞動力的比例達到1/4之多(表1)。但從長期來看,勞動力回流嚴重,相關調查表明回流勞動力僅平均外出過2.9年,由此表現出中國特殊的“兩棲”勞動力轉移模式。這種“兩棲”轉移有兩種基本形式,其一為兼業型或稱為季節性,表現為平時在外務工外,農忙季節返鄉從事農業生產,屬亦工亦農性轉移,其兼業時間的長短因家庭勞動力的多寡和勞務收入的高低而不同;其二為階段型或稱常年性,表現為常年或多年在外務工,其后再返回農村從事傳統農業或其他行業。近年來,第二種轉移方式有所增加,但無論哪種類型,勞動力都未真正從農村和農業中轉移出去。
產生中國這種特殊的“兩棲”轉移模式的原因在既有理論中找不到現成的答案。經典的勞動力轉移理論無一例外地將城鄉收入差距視為農村勞動力鄉城轉移的根本動因。劉易斯的二元結構模型認為城市現代工業部門和傳統農業部門之間的收入差距使得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向城市、現代工業部門轉移,并由此闡述了不變制度工資條件下的城鄉就業結構轉換機制和勞動力無限供給條件下的經濟發展邏輯。拉尼斯―費景漢對劉易斯模型進行了修正,從動態化角度研究了農業和工業均衡增長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從而更加突出了傳統部門和現代部門平衡發展的重要意義。托達羅將其模型建立在城市失業的前提
歷年外出務工勞動力數量及其占全國農村勞動力的比例
資料來源:歷年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對全國農村住戶和行政村進行的抽樣調查,其中外出勞動力是指農村勞動力在本鄉以外的地域、外出時間在1個月以上的勞動力,包括跨省流動和省內流動的勞動力。之上,指出轉移決策不僅取決于城鄉之間的實際收入差距,而且取決于遷移者能在城市現代部門找到工作的概率,由此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決策依據預期收入最大化目標而做出。這些傳統理論從工資收入差異角度闡釋了勞動力轉移的根本動因,但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模型中勞動力轉移的本義是勞動力從傳統部門徹底解放出來,職業屬性、生活地點和身份都發生根本性轉變,進而“一步到位”實現從農村到城市的永久性轉移,這符合早期工業化國家勞動力轉移和城市化的演進歷程。然而,這種“一步轉移”理論對我國當前農村勞動力生活在農村進城務工最終回流農村的“兩棲”轉移模式不具有足夠的解釋力。
為此,有學者從制度視角提出了中國農村勞動力“鐘擺式”流動模式的三大制度原因――土地對農民的吸引、戶籍制度的分隔作用以及城市勞動力市場的二元性。的確,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戶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村土地制度、城市用工制度、子女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所構成的制度體系一直阻礙著中國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但是,制度因素對于勞動力轉移的影響正在隨著時間推延而逐步減弱,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某些阻礙農村人口城市化的制度已經消亡(如食品配給制度等),某些制度的阻礙作用正在逐漸減弱(如戶籍制度、城市用工制度等)。換句話說,僅僅消除制度因素是不足以改變當前勞動力“兩棲”轉移現狀的。為此,有必要追溯其背后的經濟機理。
二、農村勞動力“兩棲”轉移的經濟成因
1、作為農村自給經濟額外補充的即期轉移
近年來,隨著限制農民進城的各項制度約束和經濟約束(歧視性的規定和收費等)的持續弱化,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成本不斷減少;經過多年的摸索和發展,盡管始終被排斥在城市正規就業機會之外,但進城務工農民群體對城市非正規就業市場的熟悉程度不斷提高,外出務工的方式逐漸由自發轉向有組織的外出,不斷成熟的轉移模式減少了盲目性,增加了就業機會和就業穩定性,從而也大大節約了求職成本;外出進城務工農民作為一個特殊的新生群體,逐漸形成一個新的社會階層,他們以群體聚落的形式而相互依存,由此增強了歸屬感,減少了心理成本。總而言之,農村勞動力市場與城市非正規就業市場的融合、打工經濟的日趨成熟使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即期轉移能力不斷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農村勞動力在城市打工和生活所采取的是一種“暫時性”的或者說是“得過且過”的生存策略。以住房條件為例,據國家統計局調查,有29.19%的進城務工農民居住在集體宿舍里,有20.14%的人居住在缺乏廚衛設施的房間里,7.88%的人居住在工作地點,6.45%的人居住在臨時搭建的工棚里,還有12.54%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城里沒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間,或回農家居住。這種“低劣”的生存條件和生存方式決定了轉移勞動力不是把城市工資收入和農村經濟收入作為二者擇一的經濟機會,而僅僅是將這種即期轉移作為一筆額外的收入來源用以作為改善農村生活的額外補充。為此,需要在即期轉移的前面加上一個限定詞,即:作為對農村自給經濟一種額外補充的即期轉移能力不斷增強。據調查,2005年進城務工農民平均帶回家鄉4,485元,外出務工是其家庭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是提高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之一。
2、可持續性工資收入瓶頸與長期轉移能力缺失
從行業分布來看,外出務工勞動力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建筑業、住宿餐飲業、批發零售業和居民服務業等;在建筑業中,進城務工農民占到80%以上,在加工制造業中進城務工農民占到68%。不難看出,進城務工農民主要集中在技術含量低、工資低的行業,這與進城務工農民自身的教育水平、文化素質、工作技能和城市就業的制度性排斥等多重因素相關。但無論如何,轉移勞動力就業的行業屬性決定了其單期工資收入水平較低。
同時,轉移勞動力所從事的工作多以簡單體力型勞動(如建筑業、制造業等)和青春型勞動(如餐飲服務、居民服務等勞動服務業)為主要特征,以體力、青春乃至健康為籌碼的就業形式決定了轉
移勞動力的就業年限是極其有限的,這也就決定了其無法獲得永續性的收入來源。調查表明,2005年進城務工農民平均年齡只有28.6歲,40歲以上的進城務工農民僅占16%。受制于自身體力的制約,同時也源于進城務工農民工作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到一定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將難以繼續工作以獲得工資收入。由此可見,轉移勞動力較低的單期工資收入,特別是難以獲得可持續性的工資收入形成了勞動力永久性轉移的經濟約束。由此導致那些具有較強即期轉移能力的勞動力最終未能選擇留在城市,而只能回到農村自然經濟之中,進而形成中國特殊的“兩棲”勞動力轉移模式。
三、從“兩棲”轉移到代際轉移:一個新的轉移框架
勞動力的永久性轉移是推進整個宏觀經濟發展和解決“三農”問題的必然要求,但以上分析表明,在現實經濟社會條件下,成本收益的雙重約束所導致的長期城市生活能力匱乏決定了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試圖通過代內轉移一勞永逸地解決中國勞動力永久性轉移問題是不現實的,勞動力只能選擇一條與發達國家截然不同的特殊的 “兩棲”轉移路徑。然而,這顯然不是中國勞動力轉移 的長久之計。那么,是否存在一條次優的轉移路徑?本文認為,與勞動力的代內轉移相反,勞動力的“代際”轉移將是中國勞動力轉移的必然選擇。所謂勞動力的代際轉移,是指當代進城務工農民未能從農村和農業徹底轉移出來,而下一代(子女)實現了向城市的永久性轉移,真正實現從農村到城市、從農業到非農產業的空間轉移和職業轉變。
勞動力的代內永久性轉移必須具備長期城市生活能力,需要有足夠的非人力財富用以抵償高額的一次性轉移成本,需要有持續性的就業機會和工資收入以抵償城市生存成本,這是當代“兩棲”轉移勞動力所無法企及的。為此,本文認為從整個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戰略安排來看,在一個較長期的時間通道里,當前“兩棲”勞動力轉移的真正價值在于,將他們今天的辛苦努力轉化為培育和提升下一代的永久性轉移能力,從而為下一代的永久性轉移積累資本和創造條件。
勞動力的“兩棲”轉移從兩個方面為代際轉移提供原始動力。一方面為代際轉移積累物質資本和非人力財富。當前,以城市商品化住房為典型代表的一次性轉移成本是制約勞動力永久性轉移的重要因素,當代轉移勞動力通過“兩棲”轉移積累非人力財富用以抵償代際轉移所必需的轉移成本,從而可以增強下一代的長期城市生活能力。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為代際轉移積累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勞動力的長期城市生活能力受制于工資收入水平以及持續性工資收入的可獲得性,而這又直接取決于其人力資本投資(包括正規教育年限和職業培訓)的多少,尤其是在城市所擁有的社會網絡關系,亦即社會資本的多少。由此,當轉移勞動力將其積累的物質資本用于其子女的人力資本投資,在其自身“兩棲”轉移的同時,將其子女帶入城市,使之自幼齡起不斷適應和融入城市,這有利于為其今后的代際轉移創造條件。
四、必要的政策訴求:為農民工子女市民化提供一攬子政策舉措
要使“兩棲”勞動力轉移真正能夠培育和提升下一代的城市生活能力,絕不僅僅是作為轉移勞動力家庭自主決策的結果,更需要必要的政策支持。
當前,理論界有一種呼聲,主張通過進城務工農民市民化,以改變勞動力“兩棲”轉移的現實狀況,加速實現永久性轉移。市民化的實質就是使其在身份、地位、價值觀念、工作和生活方式等諸多方面向城市市民轉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放棄傳統的戶籍制度管理手段,統一城鄉就業市場,將轉移勞動力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通過減少人為的制度約束使轉移勞動力在社會層面實現市民化是統籌城鄉發展、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但試圖由此一勞永逸地解決中國的勞動力轉移問題未免有些拔苗助長,也超過了中國經濟的承受能力。
目前,隨著勞動力“兩棲”轉移比重越來越大,大批學齡兒童跟隨父母來到城市,他們是未來向城市永久性轉移的重要力量,當務之急是率先實現這些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的市民化,而非進城務工農民本身的市民化,尤其是率先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權利。進城務工農民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保障他們下一代平等的受教育權利是城市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應從制度上保證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教育的市民化,如果說全部進入公辦學校就學存在困難的話,那么通過公辦學校、私立學校和打工子女學校等多維層面來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則是需要政府部門以積極姿態去應對的。如果說給予全體進城務工農民及其子女市民化待遇是超過經濟承受能力的話,那么可以考慮,出臺相關政策,在教育制度、戶籍制度、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率先給予那些在城市已經務工5年或10年以上的進城務工農民子女以市民化待遇,這不失為一個切實可行的漸進式市民化的政策舉措。
總之,讓進城務工農民的下一代提前和城市孩子一樣享受到城市教育和城市文明,不斷適應和融入城市社會,這才是進城務工農民離開故土、走向城市的真實價值,這也是中國勞動力轉移的一條優選路徑。
進入21世紀,我國將進入一個城市化的快車道,城市化的過程不是在時間序列上均衡發生的,而是有快有慢。如果這一代進城務工農民的“兩棲”轉移能夠鑄就十年、二十年之后,在他們的下一代身上掀起永久性轉移的浪潮,我想這就是對他們今天辛苦努力的最好回報,是他們離開故土、走向城市的真實價值,這也將是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最大成功。
本文作者:
1.我國工程保險行業規模、賠付支出與宏觀經濟與區域創新間存在密切的關系。由實證分析結果可知,宏觀經濟因素對工程保險的發展具有明顯的正向促進作用。這一結論與現實情況相一致:首先,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的推進,工程建設投資的需求不斷加大,從總量上增加了對工程保險服務的需求,刺激工程保險行業的發展。其次,現階段我國區域創新的高風險、缺乏有效風控的特征使得工程保險的發展受到一定的負面影響,過高的賠付支出水平會阻礙保險公司在當地保險業務的開展。
2.我國工程保險的發展呈現出區域差異化,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了這種差異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地區間宏觀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一般而言,建筑業發展水平越高的地區,對工程保險服務的需求也越大。
3.通過回歸模型進行實證分析后不難發現,不同地區的固定影響系數存在較大的差異,意味著保險公司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時,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區域自身的特點,才能更好地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保險業務的經營效率,而非盲目地對所有地區實行統一的經營策略。
(二)政策建議
隨著國家“十三五”規劃的實施,我國工程保險行業迎來了關鍵的戰略機遇期,各方參與主體應認識并接受我國工程保險業發展存在區域差異的問題,立足于各地區特色、制定針對性的工程保險業務發展戰略和監管政策等。
1.各行政區劃的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產業結構特征,制定促進本地區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政策,為保險經營機構有序開展工程保險業務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應積極提高當地工程界整體風險防范意識和保險意識。
2.工程保險經營主體要認識到工程保險區域差異化的存在,因地制宜地制定保險經營策略,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經營效率。不同地區由于經濟發展階段和要素享賦不同,建設投資需求的重點偏向也會有所差異。顯然,保險公司應對不同地區的建設需求和風險類型進行深人分析,尤其是結合當地區域性特色,如地理環境、人文環境、自然環境、產業結構以及長期發展規劃等,針對性地設計工程保險產品。以工程保險費為例,目前我國工程保險費根據不同的工程類別的保險費率來計算,全國各地區的費率基本上是統一的,顯然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并不適用于所有地區,極易在經濟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間形成“相對不公平”。
內容摘要:文章闡述了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理論基礎,分析了我國排污權交易試點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推廣排污權交易環境政策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排污權交易 制度創新 可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
對比公共管制、收取排污費、補貼、排污權交易等環境政策工具,排污權交易制度具有明顯的優越性,已成為當前全球最具有發展前景的環境政策工具。組建排污權交易市場已經成為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礎,它對于實現我國“節能減排”戰略目標、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中華民族長遠利益,具有極其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排污權交易環境治理政策手段的內涵與理論基礎
(一)排污權交易的內涵
排污權是指為了解決環境污染及治理中的外部性問題,首先由政府環境管理部門確定出一定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并據此評估該環境的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許排放量,并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單位,即若干排污權。政府管理部門選擇某種方式(如免費分配、招標竟拍和標價出售等)分配初始排污權,并通過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使這種權利能合法買賣。在環境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下,各個相關生產企業根據其實際需要,在有關政策、法規約束下進行排污權交易、轉讓活動。通過排污權交易市場,排污企業從其利益出發,自主決定其污染程度并買入或賣出排污權。概括地講,排污權交易是立足于環境外部性的內部化,通過界定產權、借助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市場(一級市場)和排污權的交易轉讓市場(二級市場),各個企業自主選擇排污量的多少,但各個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突破所規定的最大允許排放量。
(二)排污權交易的理論基礎
環境外部性理論。環境是首先一種事關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資源,但同時又是一種公共產品,具備明顯的外部性。從企業污染排放來看,由于存在私人邊際成本小于社會邊際成本的負外部性,其結果是污染物的超量排放;從對環境的治理來看,由于存在私人邊際收益小于社會邊際收益的正外部性,大量企業采取“搭便車”行為,其結果是企業對環境治理的投入不足。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種制度創新,以解決環境保護及治理的外部性、充分發揮市場對環境資源的配置作用為立足點,通過產權明晰化將外部的不經濟性“內部化”,即讓其進入市場,將環境副產品納入成本,通過經濟手段保護環境、治理污染。
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在我國目前以及未來的社會經濟背景條件巨大變化的情況下,環境政策偏離于社會運作的主體和主流而呈現邊緣化狀態,導致環境政策的干預效應不足,同時在環境保護工作的運作方式上,客觀上存在著單方面強調政府行為,忽視經濟活動基本規律的現象,只強調投入,不強調產出,使環境保護工作成為只有投入、不產生經濟效益的活動,導致環境保護成了政府和企業的負擔,加深了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的對立,從而對我國的全面、持續發展帶來消極影響。諾斯(1994)曾在制度變遷理論中提出:如果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新,并將這預期的凈收益的來源歸結于規模經濟、外部性內在化、降低風險和交易費用等而實現的“外部利潤”。探求環境資源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權益關系的有效和公平配置,將是我國環境管理制度變革的基礎和核心問題,排污權交易正是這種制度創新的產物。
可持續發展理論??沙掷m發展是指“不斷提高人群生活質量和環境承載能力的、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后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滿足一個地區或國家人群需求又不損害別的地區或國家人群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我國是在人口基數大、人均資源少、經濟和科技比較落后的條件下發展經濟的,面臨著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雙重壓力。目前,人口、生態、環境、資源等矛盾日益突出,成為制約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瓶頸。2007年5月29日,太湖藍藻大規模爆發造成近百萬無錫市民生活用水困難,小小藍藻在一夜之間讓數百萬群眾的生活受到嚴重干擾,環境污染造成的惡果在當代就已直接表現出來了。以上種種事實說明,對環境的治理保護刻不容緩,如果不采取能迅速有效保護環境的政策措施,我國將不可避免地進一步陷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泥潭,在未來幾十年被鎖定在代價高昂、不可持續的道路上。
排污權交易環境治理政策工具的特征分析
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及其治理,可以借助圖1予以說明。暫不考慮各個企業投資于環保方面的問題,即假定各個企業的污染物與產量成正比例關系,同時假定企業處于完全競爭條件下。圖1中,水平直線D=MR是某競爭廠商的需求曲線和邊際收益曲線,MC是邊際成本曲線,由于存在生產造成污染的外部不經濟,所以社會邊際成本高于私人邊際成本,從而社會邊際成本曲線位于私人邊際成本曲線的上方,它用虛線MC+ME表示,虛線MC+ME與私人邊際成本曲線MC的垂直距離(即ME)可以看成是邊際外部不經濟,即由于廠商增加一單位生產所引起的社會其他人所增加的成本。競爭廠商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其產量定在價格(即邊際收益)等于其邊際成本處,即為X*;但使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的產量應當是社會的邊際收益(可以看成是價格)等于社會的邊際成本,即應當為X**。因此,由于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而使污染物的排放量高于社會均衡排污量,超過了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水平X**。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主要有公共管制、收取排污費、補貼、排污權交易等工具,但這些政策工具在具體內容、污染控制方式以及治理效果方面各有特征,從把環境污染外部性予以內部化的角度看,收取排污費、補貼、排污權交易等政策手段有一定程度的替代性,比較而言,排污權交易制度具有明顯的優越性。
(一)排污權交易有利于達到環境總量控制目的并有效反映環境資源的價值
排污權交易能確保達到環境宏觀總量控制的目的。排污權是環境資源商品化的體現,排污權交易過程中被交易的對象就是環境資源,交易使環境資源商品化,交易活動的結果就是將全社會的環境資源重新配置。排污權交易這一環境政策工具要求不擁有排污權許可證者不得排污,擁有許可證者不得違反規定排污,否則因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因而能確保在污染排污總量上達到控制目的。反觀收取排污費、補貼等政策手段,由于我國排污費征收標準和超標排污處罰標準嚴重偏低,據有關部門測算,我國排污收費標準僅為污染源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50%左右,某些項目的排污費甚至不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10%,加之環保部門其他手段缺乏,而且力度微弱,客觀上造成“付費即可排污”的不合理狀況,污染物排放總量難以得到有效控制。補貼政策的實質是對于積極治理污染的企業所發生的治理費用,政府予以補貼以提高其污染治理的積極性,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反映環境目標的合理補貼水平難以精確地確定,有可能出現當補貼的激勵高于治理污染的邊際費用,企業就會增加排污,以求得到更多的財政補貼的狀況,最終也會導致排污總量不能被有效控制。
排污權交易能有效反映環境資源的價值,提高管理效率。收取排污費的實質是期望能有效地把一個企業加給他人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在圖1中,這種費用應該等于ME,即通過向排污企業征收排污費ME,致使企業私人邊際成本等于社會邊際成本,企業就會降低其產量,即降低了污染排放量。但對于ME的大小,政府缺乏足夠的信息,從而使得收取排污費的效果和效率都受到嚴重影響;從環境補貼政策來看,補貼額的大小應等于企業邊際污染治理費用,但管理部門對企業邊際污染治理費用的信息匱乏,從而降低補貼政策的效率。在排污權交易模式下,企業自己通過對邊際污染治理費用和排污權市場交易價格高低的對比,借助于排污權交易轉讓市場(二級市場),自主選擇污染治理投入額、排污量的多少,從而合理確定環境資源價值。
排污權交易能以較低的社會總成本實現環境管理質量目標。在企業污染治理成本的大小上,政府和企業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對于排污費和補貼政策,如果排污費收取過低或補貼給予過高,預期的環境標準可能就達不到,然后不得不提高收費標準或降低補貼,然后繼續調整,經過反復的迭代過程,最終達到環境標準所要求的排污量水平,這意味著排污者為了達到既定的排污量及減少污染所需要的技術水平,不得不付出昂貴的調整和再調整成本。同時,原有及新生公司的生產擴張將增加對排污量的總需求,如果要維持一定的環境標準,這就要求收費標準周期性地增加,這勢必在增加排污費或降低環境標準之間做出抉擇。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市場力量會自動地根據排污總量的高低、企業自身邊際污染成本大小,及時做出調整;對于新生公司或原有企業生產擴張而致的排污量需求,直接在排污權市場上購買即可,社會污染總量沒有增加。環境監督成本也相應減少,全社會以較低的總成本實現環境質量目標。
(二)排污權交易制度能有效刺激企業污染治理的積極性
在排污收費制度下,收費由政府強制征收,排污許可證由政府發放,超標排污由政府處罰,大部分污染處理設施由政府投資興建,企業是否執行環保政策過多依靠行政手段的被動監督,企業缺乏珍惜環境的內在壓力和動力。而通過排污權交易市場,排污企業可以在購買排污權、自行治理污染和出售排污權之間進行選擇,排污者之間根據其成本效益進行排污權交易,具有很大的靈活性。由于各個污染企業的污染治理成本客觀上存在差異,有了排污權交易之后,污染治理成本高的企業就會購買污染治理成本低的企業的排污權為其所用,對污染被治理企業來說沒有任何損失,反而還能通過出售多余的排污權獲得收益。在存在企業污染治理成本差異,以及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之間矛盾的情況下,排污權交易制度能夠有效刺激企業污染治理的積極性。
排污權交易制度把一個非市場問題轉化為市場問題,能夠誘導企業由向政府索取排污權到在市場中競爭排污權的轉變。由于企業利用資源的效率是有差異的,企業利用資源的效率越高,治理環境的支付能力越強。所以,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中,排污權流向出價最高的企業,也就是流向資源利用最有效率的企業。
我國排污權交易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一)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法律缺失、交易不便而產生高額交易成本
排污權交易的實質就是采用市場機制來實現環境標準質量,體現了對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基本思想,通過法律明確界定排污權的產權歸屬是開展排污權交易的前提。但在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除了個別針對特種污染物的規定中體現有“總量控制”意圖外,主要的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總量控制”的規定。在“排污付費”的污染控制政策下,只要付費就可以排污,這樣企業顯然不會去市場上購買排污權,也不會有企業賣出排污權,也就是說,沒有對排放量的總量限制,就沒有市場。這些年來,我國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雖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有關排污權交易的國家層面上的立法尚處于空白階段。雖然我國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借鑒發達國家經驗,于2005年11月通過了《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在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立法中創先將大氣污染排放指標有償轉讓法定化,但是從全國來看,目前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針對性地立法,排污權交易從審批到交易,尚沒有統一的標準,不便于我國排污權交易在基層的實際操作。
(二)排污權交易市場體系不健全而帶來的高額交易成本
排污權交易市場要真正能良好運行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市場體系,包括完善的交易規則、排污權在一級市場上的初始定價和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價格的規范以及購買排污權的信息搜集方便程度。目前,我國僅有浙江嘉興建立了排污權交易平臺,總體來看排污權交易的信息平臺極為缺乏,導致了解誰擁有或需要排污權、排污水平、排污權的供給與需求關系等基礎性信息和為達成排污權交易與各廠商討價還價的信息磋商成本信息較高。我國鄉鎮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分布零散,但其造成的工業污染在全國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中達到或超過半數,這一基本國情也決定了我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信息尋求費用過高,環境保護部門監測與執行費用也會過高,而且存在著逐案談判的問題,從而間接導致了整個排污交易市場的無效。
(三)排污權的獨特屬性導致了排污權交易市場“薄市場”現象
排污權具有獨特的自然和社會屬性。在商品市場上,商品的供給方不是自己使用該商品而是為了出售;需求方購買該商品既可以自己消費,也可以轉售獲利。但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上,排污權供求雙方的基本目的都不是為了出售,而是供自己使用。排污權就其淵源來講,是由管制者對環境的所有權而派生出的一種他物權,擁有了排污權就等于擁有了一定量的使用環境凈化能力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總量自然是有限的。因此,在一般的情況下賣方并不迫切進行排污減少信用的交易。這種雙方交易意愿的差距自然會導致排污權交易市場的不活躍,形成“薄市場”,不容易形成市場均衡價格,甚至導致排污權交易市場失靈。
(四)市場勢力的存在導致排污權交易不活躍并降低了排污權交易機制作用發揮
所謂市場勢力指賣方壟斷者或買方壟斷者在市場中策略性的操縱價格的行為。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中,從理論上講,潛在的買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實際上買賣雙方之間卻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對于買方來說,非常希望以較低的價格獲得排污減少信用以實現正常生產或避免因超指標排放而受到處罰,因此其交易的期望很高;而對于賣方來說,由于排污減少信用是其企業的一筆難以估價的無形資產,并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排污總量控制的削減,具有很大的增值可能性。因而基于利益的考慮,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競爭比商品市場要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雙邊壟斷性。市場勢力在排污權市場和資產市場上的聯合可能使得排污權被賣方壟斷,從而阻撓新企業的進入或將某些現有企業趕出市場。大企業可能行使市場勢力使得其他企業的污染控制成本上升,而自己的成本下降。這兩種現象的最后結果可能導致排污權交易價格較多地偏離完全競爭市場的價格,從而影響了排污權交易制度效率的發揮。
發展我國排污權交易的對策建議
(一)國家必須盡快從法律上明確排污權的產權歸屬
一般而言,增加生產與減少污染存在兩難沖突,如果實施了排污權交易,那么排污權即構成企業事實上的生產要素之一,如果企業不重視對污染物的控制又無足夠的排污權份額,企業就不能生產,企業就必須在自行治理與購買排污權二者的費用上進行權衡比較。為了在競爭中掌握主導權,提升競爭力,企業必須加大對環境治理的投入而不依賴于與競爭對手在排污權份額上的爭奪。可見,排污權交易的必要條件是從法律層面保障排污權的產權歸屬,解決排污權交易中的制度瓶頸。
(二)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
在污染物的種類眾多的情況下,科學合理地確定排污權交易品種、某地區的排污總量是解決了排污權的法律障礙后面臨的另外一個重要課題。同時,政府以何種方式分配初始排污權也必須被重視,防止政府主管部門在初始分配中 “設租―尋租”行為的出現。再者,實施排污權交易后,排污權本身成為事實上的生產要素之一,而企業減少污染排放量有一個逐漸推進和提升的過程。因此,必須完善排污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制定科學合理的交易規則,防止一些企業利用對排污權的壟斷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排污權交易信息平臺,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降低排污權交易信息搜集的成本。既然排污權是一種有價證券,就可以借鑒資本市場成功的經驗,通過交易所或店頭交易的方式完成交易。
(三)積極建立排污權交易激勵機制
針對排污權交易市場上有可能由于交易不活躍而致的“薄市場”問題,政府管理部門應建立排污權交易的激勵機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開展排污權交易。例如,對積極削減排污總量并積極出售排污減少信用的企業,政府應從稅收、技術、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并保證在其重新需要增加排污指標時以優惠的價格優先向其提供等;在排污權交易不活躍的情況下,政府應購買富裕的排污權,以保證并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
(四)加強環境監測并提高環境監測技術
政府主管部門應抓緊創新,制定一套科學的環境監測標準和監測處罰辦法,建設先進的監測設施和有效的監測隊伍,建立嚴格的監管措施,防止企業的偷排、超量排放等機會主義行為。對于沒有取得排污權的企業,堅決禁止排污,并課以重罰甚至是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等處罰方式,建立起以市場手段為主、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為輔的一整套綜合治理體系。
(五)轉變政府職能應專注于“立規則,當裁判”
與傳統的收取排污費、補貼等政策措施相比,排污權交易制度要求政府職能發生轉變,從過去直接發放排污配額、確定補貼等方式直接參與市場轉變為市場監督者和保護者,回歸“守夜人”的角色定位。各級環境監管部門必須杜絕環境保護上的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充分認識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優越性,堅定推進排污權交易。
環境問題是一個系統問題,因而在解決環境的外部性問題方面,通過產權明晰化將外部的不經濟性“內部化”,即讓其進入市場,將環境副產品納入成本,而不是轉嫁到社會和其他生產者與消費者頭上,只能解決部分問題,而不是全部。因此,解決環境問題,經濟手段是必要的,但絕非唯一的、萬能的,還必須有超乎經濟手段的約束機制,如政府干預、政策引導、法規處罰、相關組織的協調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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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馬來亞獨立之初,為了保護陷于困境的馬來人,政府在以維護土著馬來人特權的“馬來人優先”原則的指導下,以憲法的形式肯定了馬來人的特權地位,最初是為了保護馬來人在政治上的統治地位。以1969年的5.13事件為分界點,經過“新經濟政策”的全面影響,馬來西亞華人的長期以來的經濟優勢正逐漸淪落,馬來西亞社會逐漸從馬來人的困境走向華人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多重困境。
關鍵詞:馬來人優先原則;馬來人困境;華人的困境
一、馬來人的困境——馬來人優先原則的確立
馬來西亞是個多元民族國家,獨立之初,非馬來人在馬來亞社會中占著近一半的人口。人口比例是馬來人優先原則形成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還有馬來人和華人間的相互妥協以及歷史因素等?!榜R來人優先”原則是馬來西亞政府確定的一項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上優先考慮馬來西亞土著馬來人的原則,即所謂的馬來人的特權。這項特權由1957年馬來亞憲法第89條和153條規定,馬來人優先原則在憲法上得到了肯定,并在1963年的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中得到了繼承?!皯椃ㄒ幎?,馬來人有土地保留權,馬來人在公務職位、商業經營及教育機會上有優先權,此項權利之修正與否由最高元首是當時情形而定。”[1](59)
(一)人口比例。馬來西亞主要包括三大族群:馬來人、華人、印度人。馬來西亞獨立之初,馬來亞人口比例是49.3%,華人占38.4%,印度人占10.8%。馬來西亞的民族矛盾就集中在土著馬來人與華人和印度人上,其中又以馬來人與華人的矛盾最為突出。這不可避免地受到人口比例的影響,華人在馬來西亞社會中占有的較大人口比例,使在馬來西亞政治中處于統治地位的馬來人感覺到了自身統治的危機,力圖削落華人的力量。
(二)馬來人和華人相互妥協的結果。馬來人優先原則的提出是根源于馬來人與非馬來人在經濟上的不平等。馬哈蒂爾認為“馬來西亞擁有太多非馬來人的公民,一旦沒有保護,他們將壓倒所有馬來人”[2](18)另外,馬來人自認為是馬來西亞的土著民族,但是“華人認為他們已定居馬來亞,已成為馬來亞人,所以不應受歧視,況且土生的華人已逐年增多。他們都認為既然'生為馬來亞人'就應享有一切應有的權利?!盵1](21)但是,“鑒于馬來人在現實的經濟、文化上較為落后,如不給予扶持,那么就不易使他們成為相同程度的民族”[1](39)同時,馬來人同意給予華人公民權,基于這種考慮,華人對馬來人的政治特權做出了妥協。
(三)馬來人優先原則的歷史傳統。馬來人的特權存在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期,英國殖民政府與馬來土邦蘇丹簽訂協議,各邦由英國保護,蘇丹及其屬民保留其。1946年英國的馬來亞聯邦擬議對馬來人的特權全部削除,對各民族一視同仁,遭到馬來蘇丹及其屬民的一致反對。1957年馬來亞獨立,在制憲過程中,英國人組成憲制調查團同意保留馬來人特權,但這種特權應有一定的年限,建議為十五年。[1](39)這個爭論最終以馬來人取得完全勝利而結束。
1957年,馬來亞憲法依據“給予和獲取”及“公平交易”原則,確立了馬來人的優先原則,“確定了馬來人和非馬來人在社會中的地位:馬來人享有傳統的政治統治權,非馬來人則享有傳統的經濟地位?!盵3](50)
此后,馬來西亞政府就開始通過國家力量保持馬來人的特權來維持其強勢地位,并“以馬來族為中心”來處理國內的種族關系與國家認同的建構問題。這一處理種族關系和國家建構的原則,在獨立之后其中心發生了一些變化。
二、新經濟政策——華人的困境
馬來人優先原則問題可分為兩個時期,獨立到1969年屬于前期,主要是在政治方面給予馬來人一些特權,對他們進行特別照顧,經濟領域仍然是華人主導。從1969年之后,政府不僅在政治上保護馬來人的優先特權,這種特權大大擴展到了經濟和文化,壓制了華人在經濟領域的發展,縮小了非馬來人的生存空間。
使馬來西亞政策出現這種轉變的是1969年的5.13事件。獨立之初,憲法的保護并沒有使馬來西亞的局面因此得到穩定,各族也未能因此和平共處。5.13事件后,“馬來西亞政府認為一方面是因為馬來人對華人在經濟上享有的巨大經濟利益產生不滿;另一方面,華族與印度族自認為可以優勢的經濟地位,透過民主形式的選舉掌控政治權利。”[3](155)1971年,總理敦·拉扎克提出了“新經濟政策”,其目的就是要達到重新分配馬來西亞的經濟資源,使馬來人和其他土著都完全參與到國家各個層次的經濟生活中。新經濟政策在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方面采取相應措施給予馬來人優先特權。
政治上,在行政部門和政府機構人員中優先考慮馬來人,并以不平等的比例,限制非馬來人進入政府部門?!鞍凑崭鞣N族4:1或3:1的比例進入政府部門”。[4](98)1974年,國民陣線的建立,確立了馬來人在政治上的占優勢地位的格局。教育上,采取一系列措施企圖強制同化非馬來人。1971年,頒布大專法令,1978年出臺了“固打制”,使得大批成績優異的非馬來人難以進入本國的大學,而且熱門的院系和獎學金也優先考慮馬來人,很多華人華人只好選擇出國留學。在經濟上,通過國家權力強行扭轉馬來人在經濟中處于不利地位的局面,限制非馬來人經濟上的發展?!霸诖苏呦拢R來人享有絕對的優先權和特權,非土著公司里一定要有30%的股權是屬于土著”。[5]新經濟政策是以20年為目標的,很多措施止于90年代,代之以“國家發展政策”,但是馬來人優先原則并沒有隨之結束。
新經濟政策并不僅僅為馬來人帶來好處,在新經濟政策之下,馬來人與華人及其他種族的經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雖然,“新經濟政策”中對非土著的歧視一直以來令華人不滿,但還是接受了這種結果。新經濟政策拉近了馬來人和華人的經濟差距的同時,也疏遠了馬、華兩族的關系。當馬來人的經濟實力增加,馬、華差距縮小的同時,政府卻忽視了非馬來人在政治中處于劣勢的事實,使馬來人享受的特權顯得極不合理。這不但沒有達到“國家團結”目的,反而由于其強烈的政治意圖的政策,造成了馬來西亞社會各種族間的緊張關系持續了下來。
針對馬來人優先這一原則,馬來西亞華人有著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這很明顯是種族政策,它對華人不公平。教育中,公立大學留給華裔學生的名額也非常少,想建立自己的大學也很難?!盵6]有人認為,“這個原則只是存在一些行政偏差,馬來人優先原則'原先只是因為馬來人經濟比較落后而產生的優惠政策,雖然可以說后來演變成了一些人的特權,但是這些特權只是惠及一部分上層的馬來人?!盵7]
這種差異與他們與馬來人的融入情況及其家庭背景有關。有些華人保持著自己身為華人的意識,居住在華人社區,與當地的馬來人及印度人接觸并不多。有些華人在馬來人社會融入得比較好,與馬來人及印度人相處,沒有族群之分的觀念,不以“華族”自稱,而是“馬來西亞人”。
其次是其經濟地位,生活在鄉村的華人認識到,在鄉村的貧困馬來人并沒有在特權下得到太多的利益,即使在大學名額、獎學金的申請和政府部門的名額對華人是極其不公平的,但這些優先原則的受益者大多是上層的馬來人,而廣大下層仍處于不利的境地。而從事商業的中上層華人能體會到馬來人優先原則對華人的不公平,特別是在經濟上不能像以前一樣自由,而是受到馬來西亞政府的行政干預。
從“馬來人優先”原則的出現可以看出,這一原則理應是為了給予在經濟上處于困境的當地馬來人一些優惠和幫助,使他們能夠在與其他各族的相處中擺脫落后的局面,與其他各族共同發展。但是這一原則往往被歪曲原本的意義?!霸谠镜淖盅凵?,這應該是土著的優惠政策,而這個政策是在社會正義下產生?!薄叭魞灮菡弑粺o限擴大就會形成特權,當優惠政策被當成權利來處理,就會傷害其它族群的利益”。[8]
除了馬來人優先的政策影響,馬來西亞華人受少生優育觀念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人口比重逐漸降低。大馬華裔人口比率從過往的逾30%,下降到2000年的26.03%,2010年再滑落到24.6%,若以此類推,再多25年或許會減少至15%。[9]隨著華人人口的下降,其在馬來西亞社會的影響力也會相應地有所降低。人口比例變化引起了馬來西亞華人的弱勢焦慮。
此前的馬來人與華人之間摩擦的的主要根源在于經濟懸殊,而到了現階段,他們之間的摩擦轉向了政治上的差距,而且其中的角色出現了轉變。華人的經濟優勢、政治弱勢轉變為馬來人占據政治強勢,華人經濟優勢不明顯的局面。隨著以馬來人優先原則為基礎的政策的長期推行,華人在馬來西亞人口比例的遞減,經濟優勢的衰退,政治、教育受抑制,馬來西亞的前景不容樂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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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馬來西亞經濟政策調整惠及當地華商[ED/OL],http://.cn/o/2009-04-23/173015516466s.shtml。
[6]被訪者,廈門大學2011級海外教育學院華裔學生,2011.12.2。
[7]被訪者,廈門大學2009級人文學院華裔學生,2012.12.2。
提要: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作為反壟斷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在WTO、全球化、知識經濟大背景下,面對出現的新情況和新,應作出適當的回應。本文擬將適用除外制度置于此背景中,并結合國情對適用除外制度作出進一步的探討和。
關鍵詞:反壟斷 適用除外制度 WTO 經濟全球化 知識經濟
一、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基礎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作為反壟斷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各國反壟斷立法中均得以確立。所謂反壟斷法適用除外,亦稱適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領域對某些事項不適用反壟斷法。具體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為或領域中允許一定的壟斷狀態及壟斷行為存在即對某些雖屬限制競爭的特定協調或聯合或單獨行為,反壟斷法不予追究的一項法律制度。
壟斷的概念相當復雜,在經濟學、法學研究中,人們廣泛地使用這一概念,但是在法律界至今也沒有為之下一個精確的定義。經濟學家們經常將壟斷視為一種極端的市場結構形式,它是指一家廠商供應整個市場,不存在競爭。①顯然,經濟學家將壟斷理解為一種狀態,但是在法學上,壟斷不僅指狀態還被表述為一種行為,即“限制競爭行為”,構成反壟斷法上的壟斷必須具備以下兩點: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然而經濟學研究表明,壟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首先,壟斷能帶來規模效益。它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和技術進步的產物,本身就是進步的標志。正如有學者指出,“反壟斷法反對的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大,而是任何獨占市場的企圖,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簡單的企業優勢,而是借助該種優勢對于競爭機制的扭曲與蹂躪;它限制的并非企業通過先進的技術,優秀的經營策略等正當商業行為獲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及高額利潤,而是其出于減滅競爭壓力,長期輕松獲取壟斷利潤的目的,以非正當的方式對于該地位的維持與濫用;它所保護的并非弱小企業的弱小,而是保證它們獲得平等的機會。”②由此可知,反壟斷與促進規模經濟是不矛盾的。其次,依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在某些領域是需要避免過度競爭。因為,在這些領域里進行自由競爭無益于公共利益,對社會經濟發展和國計民生均不利,而進行適度的壟斷則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經典的西方經濟學理論,將市場結構劃分為四種具體形態:完全競爭、完全壟斷、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完全競爭和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均有其理論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現實性,現實的市場結構是處于二者之間的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在產品差別化條件下,寡頭壟斷實質上也是壟斷競爭。這一點是經過產業組織學派的充分論證了的。因此,經濟學家們常說“壟斷競爭是特別重要的”。壟斷競爭是在舊經濟中常見的一個特征,同時這一特征在新經濟(又稱知識經濟)表現得更為明顯。“新經濟”指三個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行業,第一個是機軟件的制造業;第二個是由以因特網為基礎的企業(包括因特網接入提供者,因特網服務提供者和因特網內容提供者)構成,第三個則是以提供用來支持上述兩個行業的通訊服務和設備的行業。這些行業主要生產智慧財產,即計算機代碼,而非實體性的物品(通訊設備是例外)。智慧財產的特征是固定成本相對應于邊際成本而言很大,但是一旦創造出來,生產額外拷貝的成本很低。③新經濟的這一特征決定了創新的成果只有通過獲取市場壟斷力量,才能產生贏利,如果缺乏市場壟斷力量,市場主體將收不回投資。因為為了競爭,市場主體只能將創新產品的價格壓低至邊際成本,從而無法彌補其高額成本,長此以往,新經濟的動力創新將不復存在,在此意義可以說“新經濟發展依靠創新,創新需要壟斷,新經濟時代壟斷的普遍存在是不可回避的事實”。④新經濟時代技術的更新可謂一日千里,而壟斷的取得更多是依靠知識、技術、信息、創新意識等“知本”。這種壟斷地位事實上是很難保持的,正如克魯格曼(P·Krugman)所言:“當你在通用汽車公司干,你知道你的競爭對手是誰,他們在干什么。但是,如果你從事或諸如此類的行業,那么可能打敗你的對手的名字你連聽也沒有聽說過,這樣你就不可避免地一直承受著競爭的壓力?!笨梢?,新經濟時代壟斷是絕對的,競爭是相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