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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充分利用我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公開平臺,發揮各部門聯動監管作用,不斷規范交通工程建設從業行為,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維護穩定的工程安全生產形勢,根據《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從業行為的聯動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施工和檢驗檢測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包括市局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市局紀檢監察部門、市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各工程建設單位。
第五條監管范圍為全市交通工程建設領域。
第六條監管對象為全市交通工程建設從業的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及人員。
第二章聯動監管內容
第七條全市交通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質量和安全從業行為。包括:
(一)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是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情況;
(二)項目合同履行質量是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情況;
(三)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是否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情況;
(四)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是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滿足國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情況;
(五)履約期間是否發現有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
(六)考核期間是否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安全責任事故(質量責任事故或安全責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質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監督部門認定結果為準)。
第八條全市交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及人員的質量和安全從業行為。包括: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附后)。
第九條全市交通工程建設試驗檢測單位及人員的質量和安全從業行為。包括: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附后)。
第三章聯動監管責任
第十條市局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應根據《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定期(一個月)收集匯總有關部門采集的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獎勵與處罰或通報決定,以及其它不良行為記錄,并及時報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施工單位不良行為的投宿和舉報。
第十一條市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對于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施工單位和人員良好行為以及不良行為認真記錄,經當事單位和人員確認后,根據性質和程度進行分類匯總,定期報市局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對于施工、監理和試驗檢測單位和人員嚴重的違規行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經市局核準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作出降低企業資質、資信等級,直至吊銷資格的處理。受理從業單位不良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關鍵詞 公路工程;監理;建設
中圖分類號U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69-0013-03
1 目前公路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監理人員素質較低,人員結構不合理
隨著國內近幾年交通建設的飛速發展,對參建的從業人員需求量增長迅速,目前公路工程行業監理人員素質問題日益凸顯,監理人員素質不能完全滿足業主和項目建設的需要。調查發現,有74.66%的受訪者認為人員素質問題是監理行業最為突出的問題,所占比例最高。具體問題如下:
1)人員結構不穩定。個別監理公司多數監理人員為臨時聘用。這些臨時聘用人員一部分是以前從事施工、設計的退休人員,這部分人員雖然具備一定的公路工程專業技術經驗,但是缺乏對具體監理業務的學習和操作經驗,對施工現場的掌控能力不足;一部分是在外地從事過監理行業但是由于本企業經濟效益等問題而臨時就職于其他監理單位。監理企業本企業自有職工所占比例過少,特別是高職稱、高資質人員外聘居多。相對于本企業固定職工,這個群體的集體歸屬感不強,短期行為明顯,導致人員結構存在不穩定因素。這些情況監理人員流動性特別大,經常是監理人員在一個項目做完了再到另一個監理企業去就業,“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增加了監理人員管理的難度;
2)年齡結構不合理。年輕監理人員多,老年監理人員數量居中,中年監理人員少,年富力強、經驗豐富的中年骨干力量缺乏。這種年齡結構是不合理的。對于一個監理企業來說,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的人員結構最為合理,目前看來仍有一定差距;
3)專業教育和技術資質水平較低。監理行業作為一種技術咨詢行業,對工作專業技術要求較高,而目前我國現場監理人員的專業學歷水平還不高。據不完全統計,交通監理行業中本科以上的人員比例僅占29.2%,尚不足三分之一,專科學歷的占56.2%,但其中大多數是通過函授、電大教育等再教育方式取得的,真正全日制畢業的很少。同時專業的匹配情況也不理想,所學專業與交通建設監理工作不完全對口的占到了40%;
4)監理人員素養仍不夠高。監理形象的塑造有賴于監理人員的素養。這方面的欠缺主要有:一是部分監理人員持假證從業,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少量監理人員的監理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存在一定可疑性。二是監理人員還有不辭而別的現象,這個問題是監理行業存在的老問題,反映了監理人員對于監理合同嚴肅性的一種漠視,只要有一家監理企業的工資高一點,或項目業主的獎勵多一點,立馬走人。三是廉潔自律的行業形象還未完全樹立,有些監理人員自律意識不強違反廉政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
2 監理履約情況及工作質量的問題
1)監理市場存在監理轉包、分包、掛靠以及出租、出借資質等違規現象。部分監理企業中標后,將中標的監理業務分包或個人承包,造成監理合同履行不力;
2)現場監理機構不健全(機電、交安等后續工程的現場監理此方面問題尤為突出),人員配置不足,投標承諾人員不能到位,監理人員變更頻繁;
3)只是重視施工階段的監理管理,在施工準備期和施工缺陷責任期、保修期內的監理工作重視不夠。重施工期,輕責任期;
4)監理資料簽認存在較多問題,包括代簽、補簽以及不具備監理資格證人員簽認重要隱蔽工程等問題;
5)監理程序仍欠規范,使監理規范實施細則等管理辦法流于形式。主要表現在質量、安全、環保監理程序不到位。
2 問題原因分析
2.1體制環境原因
工程監理制實行至今已有20余年,起初涉及監理行業的大多為交通科研院所、設計院等國有單位,參加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初始也是由工作調劑、派遣以及企業分流人員組成,所以監理行業一開始的企業定位、人才配置都是處于被動地位,造成監理行業的先天不足。另外因為監理單位不需要擁有大量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在強制監理的制度下,隨著交通建設的飛速發展,各類國有、民營監理公司大量涌現,監理人才捉襟見肘,加之近幾年來監理人員資格考試制度未能理順,持證人員不多,難免出現東拼西湊、臨時聘用、證件掛靠等現象。這也導致了過度競爭、不規范運作等情況,良好的監理市場秩序難以維持。
2.2業主的需求不明確
監理的地位和作用并沒有嚴格按照監理規范進行實施,而監理職責往往取決于業主和行業的需求,不同的項目或者不同的管理業主對監理的需求并不一致,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導致監理單位職責不固定,定位不準確。主要體現在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不放心,授權模糊,不愿把監理職責全部委托給監理,僅僅把監理作為其履行法定義務的需要,而不是出于工程建設的需要。調查中有35.8%受訪者認為業主與監理的分工不明、職責不清。在具體工作上,建設單位有意或無意的越權代管行為,不僅制約了監理職責的正常履行,更使得監理權威難以樹立,沒有建立起明確的法律地位。并且建設單位對監理的管理不能調動監理人員的積極性,認為監理管得好是應該的,管得不好卻有責任,造成獎罰不明。
2.3監理取費較低
通過調研發現,34.8%的受訪者認為監理取費較低,導致監理企業無法全面履行監理義務,事實上監理實際服務質量與要求有一定差距一方面,由于監理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加,特別是民營監理企業的不斷涌入,監理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必然引發價格競爭。在這種行業環境下,監理企業運行成本和合理利潤已不能保證,自然就不能吸引優秀的監理人才,進而影響現場監理履約和服務的質量,同時也就不能獲得業主建設單位和社會的認可,影響社會對監理的認識,造成了監理和業主的“雙損”。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項目建設難度加大,不可預見因素較多,工期延后的現象比較普遍,而部分業主對于監理人員在開工令簽發之前或合同期滿后延長部分的監理服務不予計費,這也直接削減了監理費用。監理取費直接影響了建立單位履約的情況和對項目監理管理的效果。調查發現,34.8%的受訪者認為監理取費較低,超過40%的受訪者認為監理人員個人的報酬較低,工資待遇不合理。相同層次的管理人員收入水平明顯低于公路建設其他從業單位標準,嚴重影響了監理企業對于高素質人才的引進和留用,使人員不穩定,反過來就造成監理履約不力,而且嚴重了監理工作質量,最終使監理行業形象不佳,由此造成了惡性循環。
2.4業主、監理、承包人誠信基礎缺失
目前整個社會都有一種誠信缺失的危機,而建設行業也不例外。建設各方因為各自的利益,或多或少存在互相不信任、誠信缺失的現象。監理單位的誠信缺失表現在人員證件造假、監理工作資料造假、工程計量、試驗數據造假等方面。人員資歷、證件造假造成監理人員素質、資格不符合要求;資料和工程數據造假導致監理工作質量的下降。監理單位的誠信缺失加劇了業主、承包人等的不信任,因此業主會有意削減監理在工程管理上的權利,進而造成監理地位和地位的不確定。
2.5監理單位自身管理原因
目前大部分監理企業忙于開拓業務,過分注重監理項目的中標數量和監理合同額,企業自身缺乏正確的發展理念,只注重眼前利益,不認真思考如何提升企業自身素質,在企業管理、人才建設、業務素質、品牌經營方面重視不夠。為了承接業務進行低價不正當競爭,然后在費用的限制下只能通過聘用廉價的、素質不高的監理人員以降低成本,從而導致監理服務水平的降低。另外大部分監理企業缺乏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手段,各項規章制度形同虛設,企業對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不能真正落實,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現場的管理無法到位,以致監理服務很難得到行業的認可,從而吸引不了高端人才,留不住業務骨干,形不成一支有技術、有能力、有核心競爭力的團隊。
監理企業內部管理不善。一是監理企業對駐地監理辦的管理存在兩個極端,要不就是轉包、承包或所謂內部經濟責任制,監理企業不管不問,只管收取管理費。要不就是統得過死,總監理工程師根本沒有財權、人事權,“職、權、利”的不統一,導致總監理工程師很難正常管理。二是監理人員外聘比例較高,一般占到企業員工的70%以上,部分監理企業對外聘人員未進行崗前培訓,人員招來后,直接送工地現場。而且,平時疏于管理,對其過問少,也不進行崗位培訓和思想教育。導致外聘監理人員事業心、責任心不強,人員調換率高、流動頻繁。三是對怎樣留住監理人員方面缺乏科學管理,集中表現在對聘用人員采取的管理手段上,罰款、扣壓的多,表揚、獎勵的少,不符合行為管理科學的基本原理。
3 建議
3.1建立行業誠信體系
目前,作為項目建設的各主體單位業主、監理、承包人之間的信任基礎相對薄弱,業主與監理之間缺乏充分的尊重和信任,業主勞神費力地動用大量資源,采取人盯人的措施,去介入監理和承包人的管理工作,這樣即浪費資源,又擾亂了各自的職責和權利界限。要想正本清源,必須讓各方回歸到各自的位置,規范各方的行為,并正確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利。
重慶市交委在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他們分級制定了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和細則、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從業單位主要崗位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將市場、單位、人員均納入到信用體系中,并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特別是針對業主、監理、承包人的項目主要崗位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對人員資質、責任分解、個人從業卡、考核內容、扣分權重、檔案管理及獎罰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從試運行的情況看,引起從業單位及人員極大的反響,因為這將成為個人從業經歷的信用檔案,對今后的從業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也只有在各自規范行為、認真合同履約,才能建立相互的信任基礎,同時也才能界定各自的職責界限,所謂的齊抓共管是認識層面上的,而不是具體事務,否則就會變成群毆事件,職責不明。同時建立參建各方矛盾協調、反映利益訴求的平臺和機制,更好地服務各方,約束各方行為。
3.2完善制度
1)加強招標及履約管理
根據業主需求和建設管理模式的選取,制定適應的招標文件,選擇對應的監理人員,給予相應的監理費用。對于監理工作而言,監理單位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資源,人員素質的高低、經驗的多少決定了監理工作的質量。超過56%的人認為應以技術標為前提,得分高者(前三名),再評商務標,標價低著中標。建議根據業主的需求提高技術評審得分所占的比例,改變招標辦法,將監理工作大綱、人員配置、總監及主要監理人員業績等作為選擇監理單位的首要條件,同時明確監理費用支付應與工作績效掛鉤,例如與一次抽檢合格率掛鉤。建立服務內容、服務人員定取費,工作質量定支付的機制。
2)推行總監負責制
大力推行總監負責制,推行總監負責制的目的是通過業主的授權,確立總監在項目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同時也明確了業主對監理的需求;監理公司對總監的推薦和選拔,供業主選擇,也是監理公司對業主負責的表現;突出總監在項目管理和總監辦內部管理中的作用,同時建立對總監的業績考核體系,并將總監業績與監理公司業績掛鉤,這樣可以使總監的責權利統一,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職責,更加規范和有效地工作。
3.3提高人員素質
目前建筑領域各方面的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監理單位因各方面的原因難以留住高素質的人員,使得大量資質和能力不足的人員混跡于行業中且流動性較大。而監理單位人員的配置情況,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監理工作的效果。建議將執業資格與業績評價相結合,特別對總監,應建立總監人才庫,進行連續的考核,進行總監分級,建立專監、總監晉級考核機制,規定對應級別的總監、專監的最低取費標準,并在交通運輸部的平臺上公布,供業主單位選擇。
監理公司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培訓,增加監理人員對有關工程建設和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合同和職責掌握程度,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并注重對監理人員高度責任心與團隊協作精神的培養。培養一支既有精湛的專業水平又有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的高素質監理隊伍。人員注冊及業績評價與監理公司的年審掛鉤,建立監理公司資質可升可降,人員資質可升可降機制,形成公司與人員榮辱與共的良好氛圍,逐步提升監理工作質量和監理形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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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最新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公路工程;項目代建;問題
1實踐情況
“代建制”在當前我省交通建設項目較多、項目管理任務較重的情況下無疑是提高項目管理效率的一種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非經營性政府投資普通公路建設項目推行“代建制”有利于我省交通建設發展,尤其適用于縣(市、區)級政府組建項目法人技術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琿春市圈河大橋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了第一中標候選人負責項目的代建和監理工作,雙方簽訂了《代建+監理一體化合同》。合同約定,在項目建設期間,代建單位行使授權范圍內的代建管理權,選派企業技術管理骨干組建的代建管理團隊,編制項目管理工作計劃,制定完善的項目管理辦法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建設期間對安全、質量、合同、進度、環保和投資進行全面管理,并協助項目法人辦理征地拆遷。同時,項目法人為進一步明確代建管理職能,全面落實項目管理責任,加大項目的監督力度,研究并制定了《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橋建設項目代建制實施方案》及《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橋建設項目代建單位績效考核辦法》。在項目的建設期間,項目法人成立了績效考核小組,采取每月考評和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共進行了6期月度考核,并在年終按照代建合同簽訂目標對代建單位進行了綜合考評。總體看,代建合同簽訂的各項管理目標基本完成或超預期完成,代建單位能夠認真履行合同的各項義務,為項目服務。項目最終成果評價:投資控制情況良好,比預算結余;質量管理控制情況良好,質量評定合格;安全管理控制情況良好,無任何安全事故發生。
2代建制實踐過程中的優點
通過該項目的實踐過程,可以看出代建制首先克服了傳統體制中對政府投資項目“重審批、輕管理”的弊端。通過項目代建單位的專業化管理,加強了建設期的管理工作,保證了工程質量和安全,強化了合同和進度管理手段,建設管理過程痕跡資料齊全,檔案管理明顯加強。其次,克服了傳統體制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使用三位一體”的弊端。通過引進代建單位,實現建設、管理和使用相分離、相制約的關系,不斷提高建設管理的專業化水平,通過代建合同確定工作目標和違約責任,嚴格控制了超規模、超標準、超概(預)算現象。第三,克服傳統體制中政府部門過多直接參與項目建設實施的弊端。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引入市場機制,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從源頭上防治和減少腐敗。第四,解決了項目法人技術管理人員不足。通過招標選擇的代建單位是專業建設管理機構,擁有大批專業人員,具有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熟悉管理流程。代建單位通過制定項目計劃、風險預案、溝通協調、科學組織等方法及措施,大大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證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3代建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雖然實施代建制有諸多優點,但我省公路項目代建制的實施仍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1)代建市場還不成熟,可供選擇的優秀代建單位不多。由于代建制處于試點階段,代建市場還不成熟。目前鼓勵監理和設計單位進入代建市場,但是多數監理和設計企業缺少項目建設管理相關人員和經驗,無法正確確定自己的定位,還在用監理和設計企業的思維管理工程項目。(2)代建單位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目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中尚沒有賦予代建單位以法律地位,各項審批手續仍然需要項目法人進行辦理,若代建單位辦理各種工程建設手續,其身份難以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可,如此,實施代建制的意義大大削弱。使項目法人無法真正從項目建設程序中超脫出來。(3)代建合同的簽訂方式和內容不規范。交通運輸部出臺代建制管理辦法后,還未編制相應的招投標范本、標準合同,致使代建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條款不規范,職責邊界不清晰。
4省內代建制未來發展需解決的問題
4.1積極培育代建市場、擇優選擇代建單位
現階段我們一方面應大力發展和培育一批適合要求的工程項目管理公司;另一方面要引導公路建設監理、設計等機構向從事全過程、全方位的代建項目管理的工程管理企業轉變。嚴格把代建市場準入機制,按照技術人員數量、職稱、結構及代建單位資金實力等的申報要求,有效運用市場競爭機制。對代建單位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對誠信缺失的代建單位要列入失信名單,建立“能進能出”的退出機制。
4.2完善法律制度
明確代建制的概念、定位、適用范圍、管理辦法,要將代建制項目納入我國《政府采購法》軌道,確定代建項目服務應具備的管理能力或業績、注冊資本金、技術力量、企業資質等標準。確立“投、建、管、用”四個方面的主體,特別是代建主體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規范各方行為和相互關系,統一政府管理職責,并且應得到嚴格執行。對于現階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現而產生的風險轉移問題,應通過立法來確立代建制度,將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責任轉移給代建人。
4.3完善代建合同內容
代建合同應全面、具體。如果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代建單位的工作范圍、工作內容以及相應的經濟責任,容易造成代建單位缺乏約束力和責任感,工作效率低下,預期目標偏離軌道后會找出種種理由推卸自身責任,這樣項目法人的利益便會受損,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盡可能將工作范圍、工作內容明確,盡可能量化各項工作成果。(2)建立目標系統,工程項目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同的建設階段有不同的目標,同一階段也有多個目標,應當將這些目標明確賦予代建單位。(3)明確獎懲標準與違約責任,針對每一個目標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與違約責任,激勵項目法人更好完成目標的同時,也規避了代建單位產生的違約行為。目前,我省陸續還有一些公路項目采用代建制模式,因此,應盡快制定和完善代建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減少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風險,真正發揮其在政府投資工程公路建設管理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全市建筑市場監管主要目標任務:全年完成建筑業總產值1500億元,同比增長18%,實現增加值280億元,上繳稅收達到30億元,行業從業人數55萬人,在全省的首位度保持50%,力爭進入全國建筑業先進行列。
爭取我市建筑業企業在全國百強建筑業企業中榜上有名,2-3家監理企業爭取進入全國監理企業百強,2-3家裝飾企業進入中國裝飾企業百強,爭取使35-40家建筑業企業進入全省五十強,使8家監理企業進入全省十強,在全省裝飾企業10強中企業占8家以上;年產值50億元的本地企業力爭3-4家,年產值達到10億元以上企業達20-25家。
全力服務重點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大型公益建筑項目和重點工業項目建設;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行業管理與服務能力明顯增強;加大對本地企業扶持力度,提高建筑業企業整體市場競爭力。
一、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適時出臺地方性政策意見,著力解決制約我市建筑業發展的融資、人力資源等突出問題,促進我市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1、推動我市建筑業總承包企業加快升級步伐,鼓勵現有高資質等級的建筑業骨干企業通過收購、兼并、重組、聯合等方式吸納低等級的建筑業企業;整合現有企業資源、按照企業自愿、政府引導的原則,扶植、培育一批資本雄厚、技術密集、管理一流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
2、全力支持企業資質升級。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全市一二級建筑業企業進行摸底排隊,對照資質標準和條件,有計劃、有目的的進行培育扶持;合理調配全市建筑業資源,帶領有實力、有潛力的企業跑部進廳,積極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幫扶企業資質升級,擴大高等級資質企業數量,加速形成高資質的龍頭企業集群優勢,增強建筑業競爭優勢,打造建筑業品牌。建立建筑業企業(一級以上)、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季)例會制度。
3、引導企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嚴格控制新增房建、預拌商品混凝土、勞務企業及招標、檢測機構數量。引導企業上延勘察設計,下延安裝、裝飾,拉長產業鏈。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調控,調整優化建筑業企業結構,扶持發展一批經營特色明顯、科技含量較高、市場前景廣闊的專業企業。引導小而全、小而散的企業向“專、精、特、高、新”的方向發展。鼓勵符合投資發展要求的專業承包企業做出特色,做精做專。鼓勵有條件、有實力的骨干總承包企業調整資質專業結構,積極向市政、水利、鐵路、公路、石油化工、電力等國家產業政策扶持和大規模投資的熱點領域、專業積極拓展,全面搶占“鐵公基”市場。
4、積極倡導本地中小企業與中鐵四局、建工、中煤礦山、三建等龍頭骨干企業的開展工程分包和勞務協作,充分發揮這些大企業在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礦山、公路交通、超高層等領域的品牌影響力和帶動作用,引導本地中小施工企業參與這些龍頭企業承建項目的分包、勞務,主動與這些大企業進行分工協作,借力發展。
5、做好經營結構調整。堅持“一業為主、多元經營”的思路,進一步深化“經營建筑”的理念,實施“建筑業和房地產互動”戰略,加快促使企業由單一經營向多元經營轉變。積極引導企業利用資本原始積累,開展資本運作,積極開拓環保、能源、礦山、路橋(鐵路)交通等今后國家投資熱點和發展熱點的領域。
二、繼續實施“走出去”戰略,外向帶動建筑業發展
6、以擴大拓展省外、國外市場作為做大我市建筑業的重點來抓,不斷增加我市建筑企業在省外和國外的市場份額。鼓勵大企業跨省、跨境謀求發展。充分發揮我市建筑隊伍在房建、裝修、鋼結構、防腐保溫等工程領域的市場優勢,不斷鞏固和擴大在國內外市場的總承包份額。協商財政、金融等部門從政策、資金上支持建筑企業向外發展。
7、鼓勵和支持基礎條件好、有實力的建筑業企業申請對外經營資格,參與國際承包和勞務合作,幫助企業爭取國家專項促進政策支持,研究搭建境外輸出平臺,帶動出國承包和跨境建筑勞務輸出。組織水泥研究院、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工集團、省外經建設公司、建工集團及桑鈮科技、三川自控、通用研究院、鴻路鋼構、中鐵鋼構、中國機械第五建設公司等國際工程業績好的企業開展傳經送寶活動、結對子,幫助并帶動更多企業走出國門。
8、充分發揮駐外辦事處的橋梁紐帶作用,建立駐外辦事處負責人例會制度(一年兩次),通過在新興建筑市場(適時)召開(一次)推介會等方式,幫扶我市的優勢企業向外拓展市場。加強與當地相關部門聯系,構建區域性協作關系,大力推介我市建筑企業參與當地建筑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外出隊伍的管理,提高務工人員的技術水平。
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在培養人才、引進人才、留住人才上下功夫
9、培養優秀企業家群體。以培養造就優秀企業家為核心,努力提升建筑隊伍整體競爭力。全年安排1次企業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綜合培訓工作,培養一批優秀的建筑企業高層管理人才,提高其組織管理、研究開發和創新能力,精心培育領軍人物和知名企業家,營造有利于優秀企業家和優秀科技、管理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對其中有突出貢獻的,在建筑業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10、提升建造師等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水平。利用政策導向,激勵企業開展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鼓勵企業內部挖潛,培養人才,組織國家注冊人員考前輔導,提升考試通過率。鼓勵企業選送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到高等院校學習深造、出國出境培訓。加強管理骨干隊伍建設,對技術經濟管理人員進行強化培訓。全年安排1~2次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法律法規、業務能力培訓。
11、加強工程監理人才隊伍建設,通過培訓、繼續教育,提高工程監理人員綜合素質,按照省廳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的要求用,充分利用專家的優勢及豐富經驗,加強對監理員的崗位培訓。全年安排1~2次監理員業務培訓。
四、大力推動縣域經濟發展,促進三縣建筑業大發展
12、促進縣域建筑業發展。建立縣區建筑業管理工作(季)例會制度。各區縣建立產業激勵機制,改變我市區縣建筑業發展不平衡的局面,引導企業提高技術等級和產業層次,增強市場競爭力,積極搶占外埠市場,推動縣域建筑業發展。力爭三縣建筑業年均增長速度確保不低于20%。
肥東縣要依托外派勞務基地,充分發揚肥東建筑大縣的歷史傳統,引鳳還巢,鼓勵在京津、東北、新疆、等地發展的建筑勞務隊伍回鄉注冊發展。
肥西、長豐要發揮建筑業勞動密集型特點,吸納富裕勞動力,抓住“十二五”期間我市“打造新市鎮、建設新農村”“深入實施"141"空間發展戰略”和“加強農村道路、水利等設施建設”的機會,引導富裕勞動力向當地建筑業市場轉移就業,同時利用工程鍛煉隊伍,以老帶新,培養一批技術骨干,壯大建筑業隊伍,促進建筑業發展。
五、加強建筑市場監管,規范建筑市場行為
13、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通過對建設工程企業取得資質后,企業注冊人員數量、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違規行為的動態監管,加大對不符合資質條件和注冊人員資格的清查力度。對不滿足資質標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以及出租出借資質資格、重復注冊、不履行執業責任等行為的企業和執業人員,及時依法撤銷、吊銷或降低其資質、資格,清出建筑市場。出臺《市建筑業企業資質資格動態核查辦法》;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動態核查:每周一次抽查、每月一次專項檢查、6-8月份開展一次建筑業企業資質綜合監督檢查。
14、強化建筑市場“兩場聯動”監管,通過進一步強化市場與現場、建委與縣區、建委與市直部門、機關與委屬單位等多方位、多環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運行有效的內外、上下聯動監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場監管(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全年安排2次對縣區監管行為的督查。
15、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出臺《關于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若干意見》,落實好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質監、安監、施工許可、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的動態監管制度,綜合運用質量安全一票否決、信用評價、經濟處罰、市場準入清出等手段,提高工程各方責任主體依法建設的意識,建立重大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約談制度。全年安排1次建筑市場綜合執法檢查,全年安排2次對重點建設工程市場行為專項檢查。
16、強化合同管理,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合同備案管理的若干意見》,建立分包勞務合同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動態掌握合同履約情況,強化對合同備案特別是重大變更備案的管理,防范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17、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和施工許可制度,4月底前出臺《施工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嚴格限制“開工證明”項目批準數量,凡非重大民生項目、重大工業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一律不發“開工證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督、誰負責,誰失職、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工負責,項目到人,責任到人,堅決制止未履行任何批準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全年安排2-3次施工許可證發放專項檢查。
18、嚴格執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承諾制度。即凡注冊地在我市的建筑業企業新申請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資質,外地建筑業企業申辦進肥登記備案手續時,必須按要求提交《建筑業企業承諾書》,凡未按要求提交《建筑業企業承諾書》的,有關資質及備案事項一律不予辦理。建立新辦企業負責人例會制度。
19、嚴格實施注冊證書原件代管制度,所有在窗口辦理的施工許可及開工報告,必須履行注冊證書原件代管。嚴格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變更制度,所有變更必須符合《關于嚴格施工許可管理的緊急通知》(合建建管[2010]18號)規定的七種情形:“1、因重病或重傷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2、主動辭職或調離工作崗位的;3、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監理)單位認為該建筑師(總監)不稱職的;4、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5、被責令停止執業資格的;6、因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7、死亡”。嚴格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在崗責任制度和不在崗履責重處重罰制度。對不能按合同要求在崗履責的,限制或停止3-12個月的市場準入資格,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崗位)證書。
20、加強項目經理(建造師)執業管理工作,結合省廳即將出臺的《關于注冊建造師管理的意見》,進一步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促進建造師隊伍發展,打造一支高素質建造師隊伍。出臺《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執業行為考核管理辦法》;全年安排1-2次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等執業人員在崗履責情況專項檢查。
21、加大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監管,從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充分發揮工程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出發,進一步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職責、任務。抓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即將出臺《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時機,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監理企業監管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最低標準的意見》;通過宣貫,進一步明確監理責任。貫徹“優質優先”、“優質優價”的招投標政策,強化招投標過程中監理方案優劣比選和人員素質要求,弱化價格因素,提高監理的服務水平。全年安排1-2次對監理企業、1次對招標機構的專項檢查。
22、嚴格建筑勞務企業管理。勞務企業雇用農民工必須“先培訓、后上崗”,并將此作為申請、審批勞務企業資質時的必備條件。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對農民工上崗前的技能培訓,繼續強力抓好在肥建筑業企業農民工業余學校創建工作,并使教學管理常態化、制度化,使在肥企業建校率達到100%,達到提高勞務隊伍的職業素質和基本技能,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本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應加強對勞務用工的管理,建立勞務用工實名制,杜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行為。嚴肅查處勞務用工的違法違規行為。
23、強化外地進肥建筑業企業管理,印發并嚴格執行《關于轉發<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進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待印發)的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進肥需一級以上資質,勞務企業一事一批。建立外地進肥企業動態考核制度,加大對外地進肥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全年安排1-2次對外地進肥建筑業企業的專項檢查。
六、大力推進建設工程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持續做好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24、大力推進建設工程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發揮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完善企業庫、人員庫、項目庫,強化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管理,進一步完善信用體系建設。繼續執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月)例會制度,全年安排1~2次信用管理工作專業培訓。
25、修訂《建筑業企業行業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定名為《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圍繞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完善工作,著力完善“統一組織規劃,統一信息平臺、統一評價標準、統一獎懲機制,統一信用法規”的“五個統一”原則。把信用評價體系覆蓋到工程建設領域的每一個環節和每一個市場主體。
26、將市縣區開發區的施工許可證發放、竣工驗收備案、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信用管理等信息,全部實現在建設網上統一集中對社會,建立項目許可信息、資質資格信息、信用評價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實現網上查詢和信息的互聯互通共享功能,推進建筑市場誠信建設。
27、發揮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功能,對于扣分已達到一定程度的建筑市場責任主體行為人實行強制離崗培訓制度,以達到守信褒獎、失信懲戒的目的。
七、繼續完善建設領域農民工維權工作機制
28、繼續加強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管,進一步健全建設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網絡監控體系。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探索在農民工工資“零投訴”企業建立企業內部保障金制度和建立企業農民工工資專戶,為企業誠實守信營造氛圍。
八、主動作為,為重點建設項目做好服務保障
29、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為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對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跟進服務制度。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靠前主動服務,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各種影響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的問題,確保項目建設速度、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管理環節緊密銜接,保證項目快速、順利推進。
九、大力強化服務意識、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促進行政效能提高
30、創建高素質隊伍。以“責任、敬業、效能、服務、依法”為要求,加強隊伍建設,重點強化責任意識和敬業精神,增強服務意識和依法行政觀念,全面提高政治思想、業務工作素質。全年安排1~2次全市建筑市場監管人員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