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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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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處罰條例范文第1篇

      交通安全法規處罰細則

      交通違法的處理:(被交警抓到)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6、行駛途中抽煙,記1分,罰100元。

      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8、超速駕駛,記6分。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停車,罰款200 元。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3分:

      1、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

      3、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

      4、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令標志和禁止標線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和讓行、逆行。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1分:

      1、行經交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

      2、遇前車停車排隊或緩行時借道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管理的原則

      1、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本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的行為做了具體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2、控制執法的隨意性,防止濫用執法權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活動日益繁多和復雜,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要在依法管理原則的指導和約束下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方式執法,防止執法的隨意性和濫用自由裁量。

      3、對違法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執法機關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帶頭守法,切實保障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違法越權,侵犯了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方便群眾的原則,即便民的原則

      在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則,就是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道路交通工作中,盡可能為交通參與人提供便利和方便,從而保障交通參與人進行交通活動的順利實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特點

      (一)以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從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內容上都體現了本法的這一精髓:堅持以人為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道路交通統一管理,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職責。明確提出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同時又具體地規定政府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規定政府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的交通安全教育義務。

      (四)倡導科學管理道路交通。改革開放以來,道路交通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尤其是隨著高科技手段在社會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強化科技意識,運用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現代化水平,已經成為未來道路交通發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確規定提倡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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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處罰條例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市信息管道集約化建設的管理,營造通信事業的公平競爭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信息管道建設、運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補)建信息管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信息管道經營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規劃局負責信息管道的規劃制定、管道工程的規劃審批、規劃驗線和規劃驗收;*市建設局負責信息管道的建設審批、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管道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物價局負責信息管道價格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采用“聯合統建”的方式建設信息管道,*市公用信息管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唯一的信息管道統建主體,負責全市信息管道的集約化建設及維護工作。

      第六條公用信息管線公司作為信息管道的統建主體,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負責收集、匯總、協調各管道需求單位在管道建設和維護方面的合理要求,促進*市信息化建設;

      (二)保證管道工程的設計、報建、施工等環節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建設管群中的應急管道,保證管群有合理余量;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對價格和服務質量的監管。

      第二章信息管道的規劃及設計

      第七條《*市信息管線專項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信息管道的基本依據。信息管道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或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時,應對《*市信息管線專項規劃》進行滾動修編。

      第八條在各級政府部門編制市政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等年度建設計劃的基礎上,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應根據《*市信息管線專項規劃》和各管道需求單位的具體需要,于當年10月至下一年度1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一年度信息管道建設年度計劃。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按照應急工程辦理相關審批程序,滿足管道需求單位的應急使用需求。

      (一)小區庭院未合理建設信息管道,或者小區庭院管道未與市政管道連通且產生接入管道需求;

      (二)出現大型接入網機房(如移動通信的匯聚機房、電信固定網的遠端模塊等)需要增補建設而導致管容變化;

      (三)出現不可遇見的非常狀況或緊急狀況需要建設信息管道。

      第十條規劃敷設在新建的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等范圍內信息管道,宜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已開工城市建設項目缺少信息管道規劃設計的,宜根據需求補充建設。在公路和高速公路兩側建設信息管道還應服從公路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各道路實際建設信息管道時,應當以規劃確定的管道容量為依據,可以結合需求單位提出的意見予以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信息管道施工圖設計任務的承擔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等級,設計內容和深度必須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三章信息管道的審批

      第十三條信息管道建設項目的行政報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管道建設項目屬于一類規劃工程項目,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

      (二)視道路權屬情況,分別向市建設、交通、公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的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后,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應委托符合資質的勘測單位放線,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信息管道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按照規定申請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六條信息管道建設項目施工完成后,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手續。未經規劃驗收或規劃驗收不合格的信息管道,不得投入使用。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應在規劃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驗收資料。

      第四章信息管道的建設、使用

      第十七條小區庭院的信息管道,應與小區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與周邊市政信息管道互連互通。管道容量須保證3家以上需求單位的需要,其建設費用由小區開發商負責。

      小區庭院的信息管道是小區配套設施,其產權歸屬于小區業主共有。小區開發商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小區信息管道與運營商簽訂壟斷性協議,或以其它方式限制其他運營商的接入和使用。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

      橫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公路等道路的信息管道工程須采用頂管方式施工。次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可根據現場情況采用開挖路面方式施工,施工結束后應恢復道路原狀,道路質量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施工路段在施工結束后一年內出現路面塌陷等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予以維修。

      第十九條信息管道及檢查井等配套設施所選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信息管道需求單位可通過出資參與管道建設或者通過購買、租借等方式獲取管道的使用權,禁止擅自建設信息管道。信息管道的相關收費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管道需求單位申請使用信息管道時,需向管道建設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使用管道施工路由圖,以及擬占用管位圖;

      (二)通信線路布線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信息管道尚有空余管孔時,公用信息管線公司必須向符合條件的管道需求單位出租或出售管孔。但空余管孔資源等于或小于2孔時,不宜整管出售;當空余管孔資源等于或小于1孔時,不宜整管出租。

      第二十三條各通信運營商應在其光(電)纜上附上有別于其他用戶的清晰、持久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信息管道敷設、維護線路時,必須采用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影響其它用戶的通信線路正常工作。否則,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有權終止已簽訂的管道使用合同。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管道需求單位通過購買、租賃方式獲得管道使用權后1年內仍未使用信息管道且無正當理由的,公用信息管線公司有權終止已簽訂的管道使用合同,無條件收回管道使用權以防止惡意壟斷管道資源,妨礙其它運營商的管道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公用信息管線公司以外的其它單位非法偷建、搶建信息管道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沒有辦理報建手續或不按照報建手續,擅自建設信息管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自行拆除所建管道、恢復道路原狀,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高速公路處罰條例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條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公路建設。公路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

      第五條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公路建設。

      第六條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并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公路應當符合技術等級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等外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七條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十條國家鼓勵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對在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于專用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規劃

      第十二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四條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并商省道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的縣道、鄉道規劃,應當報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道規劃應當與國道規劃相協調。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

      專用公路規劃應當與公路規劃相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專用公路規劃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規劃有不協調的地方,應當提出修改意見,專用公路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相應的修改。

      第十六條國道規劃的局部調整由原編制機關決定。國道規劃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經批準的省道、縣道、鄉道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國道的命名和編號,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省道、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專用公路用于社會公共運輸。專用公路主要用于社會公共運輸時,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申請,或者由有關方面申請,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

      第三章公路建設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依照本法規定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必須用于公路建設。

      向企業和個人集資建設公路,必須根據需要與可能,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攤派,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公路建設資金還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第二十二條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路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分別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條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規劃中貫徹國防要求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以保證國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因建設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設施和其他設施正常使用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因公路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修復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養護

      第三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六條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

      第三十七條縣、鄉級人民政府對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八條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工的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國道、省道交通中斷,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并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一條公路用地范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條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第五十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五十三條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五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第五十六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五十七條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六章收費公路

      第五十八條國家允許依法設立收費公路,同時對收費公路的數量進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十九條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

      (二)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

      (三)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費償還貸款、集資款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收費權轉讓后,由受讓方收費經營。收費權的轉讓期限由出讓、受讓雙方約定并報轉讓收費權的審批機關審查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公路,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公路建成后,由投資者收費經營。收費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約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公路中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公路收費權出讓的最低成交價,以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依據確定。

      第六十二條受讓公路收費權和投資建設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成立開發、經營公路的企業(以下簡稱公路經營企業)。

      第六十三條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六十四條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同一收費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經營企業經營的,應當按照“統一收費、按比例分成”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設置收費站。

      兩個收費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五條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轉讓收費權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收費權由出讓方收回。

      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照本法規定投資建成并經營的收費公路,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該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第六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受讓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經營的公路的養護工作,由各該公路經營企業負責。各該公路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間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對公路的養護工作。在受讓收費權的期限屆滿,或者經營期限屆滿時,公路應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前款規定的公路的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該公路經營企業負責。

      第一款規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該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六十七條在收費公路上從事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所列活動的,除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辦理外,給公路經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十八條收費公路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七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公正廉潔,熱情服務,秉公執法,對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八十二條除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十三條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后方得駛離。

      第八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

      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高速公路處罰條例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按照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和道路運輸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是指為本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道路運輸。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本條例行使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職權。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道路運輸業應遵循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原則,鼓勵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禁止地區封鎖和市場分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道路運輸資源,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實行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制度。

      第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任務,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調度。

      第二章開業和停業

      第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具備行業規定的與其經營種類、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開業條件。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開業條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批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核批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申請,屬省境內經營的,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跨省經營的,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門對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車輛發給道路運輸證和營運標志牌。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實行分級審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下列事項:

      (一)高速公路客運;

      (二)跨省和跨設區市的道路客運、零擔貨運、集裝箱運輸、配載貨運線路專營;

      (三)一類汽車維修企業,二、三級客運站,貨運站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

      (四)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

      (五)外省籍車輛經營者在本省從事道路運輸。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和一級客運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道路運輸經營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類別、范圍、區域進行經營。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必須隨車攜帶。

      第十二條經營者變更經營類別、范圍、區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經營許可手續。

      經營者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停業手續。

      第十三條以招標投標方式取得道路運輸經營權的經營者,在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運營。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活動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道路運輸經營權招標投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從業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有證件,方可上崗。

      汽車駕駛人員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經汽車駕駛培訓學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報考駕駛證。

      第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定期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道路運輸。

      第三章旅客運輸

      第十六條道路旅客運輸,是指運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運載旅客的活動。

      第十七條固定班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批準的營運線路、班次、站點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和脫班。非固定班線的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旅客需求,選擇經濟合理的線路運行。

      第十八條客運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營運標志牌,公布票價,標明經營單位和監督舉報電話。

      旅游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旅游運輸標志牌。

      第十九條班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站經營,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客運車輛途經城區需要設立路邊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與公安、城建部門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載貨車輛及其他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車輛不得經營旅客運輸。

      第二十一條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員、超載;

      (二)兜圈繞行,招攬旅客;

      (三)以欺騙、強迫、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旅客;

      (四)無故終止運輸或者中途更換車輛,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送;

      (五)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因承運人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車輛或者雙倍退還票款。因行車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害、行包滅失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乘務員應當維護車內秩序,并采取措施,保護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及司乘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保障行車安全。

      客運經營者及司乘人員應當文明經營、規范服務、禮貌待客。

      第二十五條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乘客不得攜帶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汽車客運站候車、乘車。

      第四章貨物運輸

      第二十六條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和特種貨物運輸。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的種類,提供二級以上技術等級的車輛。不得超載運輸。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壟斷貨源,強行代辦運輸業務。

      第二十八條承運人承運貨物時,必須簽寫貨物運單并隨車攜帶。承運人運輸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承運人不得承運國家明令禁運的物品。

      第二十九條零擔貨運班車實行定線、定點、定班運行,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條從事危險品、大件等特種貨物運輸的,應當按照國家特種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承運危險品,承運危險品的車輛應當安裝危險品運輸標志。

      第三十一條貨物運輸期間,因承運人的責任而發生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章車輛維修及檢測

      第三十二條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的技術類別掛牌經營,不得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承修車輛。

      第三十三條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地方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不得承修報廢車輛或者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

      第三十四條車輛維修實行維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竣工質量保證期制度和竣工質量檢測制度。維修的車輛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發生故障的,承修人應當無償返修;造成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營業性車輛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綜合性能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營運。

      第三十六條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和檢測技術標準,對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提供檢測報告。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檢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計量檢定,確保檢測結果準確。

      第六章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十七條搬運裝卸人員應當按照搬運裝卸操作規程作業。搬運裝卸的貨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須按照貨物包裝上標明的要求作業。

      搬運裝卸人員作業不當造成貨差、貨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危險品、大件等特種貨物搬運裝卸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專用設備操作證。

      第三十九條客運、貨運站(場)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網絡建設規劃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設立。

      客運、貨運站(場)應當規范服務,文明經營,不得拒絕經核準的營業性車輛進站經營。

      汽車客運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對旅客攜帶的危禁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旅客應當接受汽車客運站對危禁物品的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客運、貨運站(場),未經投資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者改變使用性質。

      第四十一條運輸信息經營者應當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因信息誤差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及輔助工具。

      第四十四條客貨運輸、聯運服務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業務交由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在發生運輸商務事故賠償時,應當先行賠償,再向承運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汽車清洗、裝飾的經營者,應當有專用場地和專用設施。

      第四十六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當執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使用的教學大綱、培訓標準,并按核定的教學范圍培訓駕駛員。對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發給培訓結業證。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道路運輸經營秩序,保障運輸生產安全。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應當主要在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場站(點)進行。

      根據查處非法營運車輛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上路巡查,但是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上路巡查的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用于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車身標志。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第五十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拒不接受處理的,可以扣押營運車輛,并將其停放到指定地點:

      (一)無《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旅客、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扣押當事人車輛,必須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扣押證并及時通知當事人在七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于當日退還扣押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扣押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幫助承運人聯系車輛,對被扣押的車輛的乘客和貨物及時轉運;承運貨物屬于易腐爛、變質的,應當妥善處理;屬于危險物品的,應當會同公安部門處理。扣押車輛后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違法扣押車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當事人在九十日內不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拍賣被扣押的車輛。拍賣所得,抵交罰款后有剩余的,應當返還當事人;不足抵交罰款的,應當予以追繳。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經營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和投訴。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未隨車攜帶的;

      (二)客運車輛不按核定的班次、站點運行的;

      (三)承運人不簽寫貨物運單或者不隨車攜帶的;

      (四)客運車輛未在指定位置放置營運線路標志牌、張貼票價表和未標明經營單位、舉報監督電話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維修經營者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承修車輛、不按規定與托修人簽訂合同或者不按技術標準維修車輛的;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者持無效從業資格證上崗的;

      (三)客運車輛超員、超載,兜圈繞行或者以欺騙、強迫、威脅等手段招攬旅客;

      (四)未經審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五)營業性車輛不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或者技術等級評定的;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終止運輸或者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送的;

      (七)不如實提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道路運輸證或者責令停業一至三個月:

      (一)變更經營或者停業而不辦理變更、停業手續的;

      (二)經營者擅自改變核定的經營線路、類別的;

      (三)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客貨運輸的;

      (四)擅自改變客運、貨運站(場)使用性質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貨物運單的;

      (六)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對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發給培訓結業證的;

      (七)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或者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

      (八)危險品運輸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車輛的;

      (九)經營者壟斷貨源,強行代辦運輸業務的;

      (十)客貨運輸、聯運經營者,將其受理的業務交由無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造成較大損失的;

      (十一)汽車客運站點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可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使用不符合技術等級的車輛或者報廢車輛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

      (二)承修報廢車輛的。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

      違法行為已作處罰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

      對責令停業、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罰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

      (二)、索賄受賄、,擅自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的;

      (三)違法設站、設卡、攔截車輛濫施處罰和處罰明顯失當的;

      高速公路處罰條例范文第5篇

      (一)、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黨的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農業結構的不斷調整,特別近三年來,積極貫徹實施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將建設成為沿海發達地區優質勞動力輸出基地的戰略構想三年來,以農民工為主的外出務工人員迅速增加,市2003年來共有農村勞動力155.1萬人,從業人員136.5萬人,外出務工為463347人,到2005年11月底已增加至572400人(2004年上半年外出務工為431525人)。目前,全市民工遍布于廣東、福建、浙江、上海、北京、江蘇等地,主要從事土木建筑、家政服務、飲食、縫紉、搬運等各個行業,年務工人均收入達6000元,為促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農民工在跨地區就業過程中,也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

      1、農民工跨地區就業信息渠道不夠通暢,組織化程度較低,部分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農民工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不健全,絕大部分農村勞動力自發處出務工,無序流動較為(非常)普遍。2004年通過勞動保障部門有組織輸出的勞動力僅占10%,有些(很多)農民因找不到工作還引起一些社會問題。同時,農民工是一個弱勢群體,用工單位不簽定勞動合同、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等侵權事件不斷發生,并且大多得不到及時有效處理,農民工維權非常難。(勞動、司法等部門受理的數萬件相關案件中,能得到有效處理的不到10%)。

      2、農民工素質較低,跨地區就業技能低(技術含量小),勞動強度大,收入少,收入增長遲緩甚至負增長。據調查,全市農民工文化素質在初中及以下的人員占到80%,95%以上的農民工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真正以“技”闖天下的農民工不到5%,因而大部分農民工是純勞動力上市,從事的多是簡單的就業崗位,報酬低廉。

      3、農民工跨地區就業面臨巨大挑戰。農民工就業主要集中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區,隨著沿海地區大規模的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素質(文化知識、技能水平)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一些地方已經實行就業準入制和持證上崗制,沒有技能證的農民工很難適應勞動力市場新的發展需要。

      4、現有的培訓機構、教學設施、實訓基地不能適應大量農民工跨地區就業的培訓需要。目前職業教育培訓的主要力量是各類職業中學、技校、社會培訓機構和市、縣(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但總體規模偏小,(加上培訓費用較高)較低培訓費用農民工支付也有困難,使得農民工難以入學參加培訓,素質也難以提高。

      5、現有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設置不合理。學制單一,專業工種少,重理論、輕實踐、實訓設施落后,動手能力差,加上農民工培訓與發證脫節,培訓與就業脫節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工跨地區就業的發展。

      綜上所述,針對目前農民工培訓不健全、技能素質較低、輸出組織化程度較低等情況下,為積極促進農民工外出務工實現更加充分就業,收入更快增長,需要進一步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整合現有培訓資源,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完善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對農民工的就業指導、系統培訓和權益維護,才能真正解決農民工的出路,提高農民工的創業能力、就業能力、工作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進一步增加農民收入。

      (二)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1、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是提高農民工跨地區就業的組織化程度,減少農民工盲目流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全市90%以上的農民工處于自發流動就業狀態,農民工素質低、就業難、盲目流動、自身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一個需要迫切解決的重大課題,急需政府的扶持、引導和幫助。

      2、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是提高農民素質,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脫貧致富的必由之路。2004年,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為2952元,增加495元,工資性收入增長較快,達到1339元,占農民純收入的比重為45.4%。要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脫貧致富步伐,必須努力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增強其職業轉換技能。

      3、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是促進服務業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舉措。2004年,市三次產業結構比例為32∶42∶26,一產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2個百分點,遠遠高于發達國家的水平。這意味著產業結構還不合理,只有提高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水平,能積極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對產業結構的調整也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4、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是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促進工業化、城市化、產業化進程的有效途徑。扣除從事第一產業的勞動力和已跨省就業的農民工,尚有100余萬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轉移。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今后還將有更多的農村勞動力要向非農產業轉移,向城市流動。

      5、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是拓展消費市場,緩解就業難矛盾的現實選擇。2004年,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2461元,低于全省2482元,全市有100多萬農村富余勞動力外,還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失業人員4萬余人,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有序組織農民工流動,增加農民收入,有利于緩解進城農民工與下崗職工就業難的矛盾,繁榮消費市場。

      綜上所述,“按照減少農民就能富裕農民”的戰略思路,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加大對農民工的培訓和就業指導,提高農民工輸出的組織化程度,將極大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小城鎮建設的發展,極大地促進工業化、城市化、產業化進程,極大地促進農村剩余勞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宏大工程。

      (三)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有利條件

      1、有巨大的勞動力培訓資源優勢和廣闊的培訓市場需求。市勞動力資源豐富,現有農村勞動力100多萬個。隨著中央對農業投入的增加,非農產業的擴大,“洗腳上岸”的農民還將逐漸增加,但目前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勞動技能普遍較低,進城務工的農民要在激烈的崗位競爭中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僅憑“吃苦耐勞、樸實勤懇”是不夠的,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狀況長期存在、結構性矛盾突出的情況下,農民工普遍需要一個增加知識、提高技能以適應城市崗位需求的過程,農民工培訓市場需求非常廣闊。

      2、有獨特的交通和區位優勢。是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區的直接腹地,是沿海的內地,內地的前沿,與沿海三大經濟區的交通聯系十分便捷,具有其他市不可替代的區位優勢,勞務輸出市場大,成本低,有助于培訓后的農民工迅速進入沿海和發達地區就業。公路有高速公路,至浙江、上海的高速公路已經建成,到福建的京福高速公路也將在年內建成。

      3、有初具規模的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市勞動力中心市場已基本建成,縣(區)勞動力市場也正在建設;全市街道、城關鎮和工業重點鄉鎮的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基本建設完畢;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規劃正在完善;全市4所技工學校、市、縣(區)12個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和12個職業介紹中心、21所職業中學、35家民辦培訓機構和49家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積極開展了農民工的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2003年以來累計培訓農民工2萬余人、介紹就業近15萬人次。同時,通過試點,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系統正在啟動,2個培訓網點的教學設施正在改善,培訓能力將逐步增強,初步統計,2003年共培訓農民工4000余人。此外,全市現有21所職業中學,11個縣(區)勞動就業培訓站。在這些培訓資源基礎上,政府只要對已初具雛形的就業服務體系稍加培育,就能在較短時間內發揮集團效益,具有投資少,成本低,輻射廣,見效快的優勢。

      4、市、縣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跨地區就業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關注這項工作,已將全市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作為“十一五”期間服務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予以扶持。部分縣(市、區)還成立了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率先在全市進行試點。

      5、啟動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2004年,我市臨川、南城、宜黃、崇仁、資溪、東鄉、廣昌等7縣(區)列入國家農業部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示范性培訓縣,共建立培訓基地17家,舉辦各類管理人員培訓450期,培訓農村勞動力17000萬人,轉移就業16000人,今年,我市金溪、臨川、崇仁、東鄉、黎川、宜黃、南豐、南城、資溪九縣(區)列入陽光工程示范性培訓縣,計劃培訓人數21700人。一大批的農民工經過培訓成為熟練工人,工資待遇大幅增長。

      綜上所述,有著巨大的勞動力培訓資源、獨特的交通優勢和優越的地理位置,加上已有的初具雛形的培訓體系,是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最理想的設區市之一。

      二、建設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和方針

      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產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的方針,堅持面向農村、服務農民,城鄉互動、資源共享,不斷提高農民工的整體素質和勞動技能,努力促進農民工跨地區就業的發展和城鄉人民收入的增長。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面向農村、服務農民,城鄉互動、資源共享的原則。逐步提高全市農民工輸出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農民工的技能,提高農民的創業能力、就業能力、工作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堅持低成本原則。充分考慮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依托和利用現有的資源和基礎,不盲目鋪新的攤子,切實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

      3、堅持產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原則。在政府扶持、政策引導下,采用產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方式,吸納社會資金參與,促進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的建設。

      4、堅持短線與長線專業相結合原則。既設置家政服務、電子裝配等一批低成本的短、平、快專業,又著眼長遠設置一些如數控、家電維修、機械加工等技術性強的專業,以適應不同層次人員的需要。達到以短促長,以長補短的功效,使專業長短互補,減少專業投入。

      (三)總體目標及建設步驟

      1、總體目標:通過實施五年遠期規劃,不斷完善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全面建成統籌城鄉就業的市、縣(區)勞動力市場網絡,實現市、縣(區)、街道(鄉鎮)勞動力信息聯網和資源共享;加快建設就業培訓網絡,依托7個縣(區)職業中學和5個職業教育短期培訓基地,重點建設覆蓋全市11個縣(區)12個職業教育綜合性培訓基地和專業農民工培訓基地(即12個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基地),遠期增至24個培訓網點完整服務體系,使農民工有序流動程度提高到20%以上,最終建設成為全省一流的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示范基地。

      2、建設步驟:

      (2006~2010年),將服務網點逐步擴大至全市11個縣(區)和50個鄉鎮,使年服務農民工人數達到10萬人,增設加工數控機床、計算機軟件、汽車維修、蔬菜種植、水產養殖、農業機械維修、食用菌生產等培訓工種、專業,使培訓工種、專業達到20個,檔次達到中高級工水平,部分達到中級技師水平。

      三、主要建設項目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我們將根據農民工跨地區就業的市場需求,突出重點、加快建設全市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體系,預計總投資11399萬元,按照“支持重點,加強引導,城鄉互動,資源共享”的原則,重點安排縣(區)勞動力市場、職業中學職業教育綜合培訓項目和信息化建設以及2003年開工建設的續建項目和特色農民工培訓項目。其中培訓項目主要有:市區和各縣(區)均建立1個以上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服務培訓基地。

      (一)勞動力市場和信息化建設

      1、勞動力市場建設。臨川區280萬元,南城、東鄉、崇仁各180萬元,其他7個縣共120萬元,共1660萬元。在2006年底全面建成。

      2、信息網絡建設。(1)市本級勞動力市場信息化建設費用:共需資金400萬元,按分三年投入,每年為134萬元。(2)縣(區)勞動力市場信息化建設(包括軟硬件建設)費用:平均每個縣(區)60萬元,需660萬元;2007年底以前全面建起。

      (二)就業培訓項目建設

      1、市技工學校農民工培訓基地。投資額10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2500人。

      2、機械電子技工貿農民工培訓基地。投資額10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2500人。

      3、區現代教育學校職業教育綜合性培訓基地。投資額35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1000人

      4、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投資額5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1000人。

      5、縣金龍農民工培訓基地。投資額12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5000人。

      6、縣職業中學擴建培訓基地。投資額64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2000人。

      7、環宇現代教育職業學校。投資額324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2700人。

      8、烹飪技術培訓中心。投資額55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500人。

      9、勞動就業培訓中心。投資額4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1000人(縣政府已無償劃撥一塊25.8畝的土地用于培訓中心建設)。

      10、縣職業中等專業學校。投資額78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1000人。

      11、縣農民工培訓中心。投資額3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1000人。

      12、職業技術中學。投資額5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1600人。

      13、縣教師進修學校。投資額2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600人。

      14、縣恒信中學。投資額2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600人。

      15、職業技術學校職業教育綜合性培訓基地。投資額2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1000人。

      16、職業中學。投資額1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800人。

      17、勞動就業局培訓中心。投資額1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600人。

      18、縣農技培訓中心。投資額5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600人。

      19、縣勞動就業培訓中心。投資額38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4000人。

      20、縣職業中學。投資額400萬元,每年培訓農民工6000人。

      四、實施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政策引導措施

      1、加強宣傳,積極引導農民工參加培訓,以增強市場擇業競爭意識和能力,增加農民的收入,對貧困縣、鄉、村優先解決培訓費補助,讓貧困人員在技能上掌握一門手藝,徹底告別貧困。

      2、清理和規范涉及農民工就業的各項收費和基地建設的規費,該免的免,該收的減半,從政策上扶持就業服務基地和培訓網點做強做大。

      3、在征地上由地方政府承諾提供配套。

      (二)實行多元化辦學方針,放活辦學機制

      1、堅持多元化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按照現有資產重新改制為股份制學校,從機制上保證就業服務基地和培訓網點按市場化運作辦學。

      2、從國有股份中拿出一部分出讓給教職員工或社會力量,不斷調整股權,使社會辦學成為現實。

      3、實行教職員工競聘制,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職工隊伍,確保農民工培訓的質量。

      (三)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和勞動保障建設

      1、加強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幫助外出就業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及時了解有關務工經商、投資創業以及回鄉創業等方面的政策和規定,熟悉《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遵紀守法意識,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搞好安全常識和公民道德規范培訓。主要是安全生產、公共交通規則等常識,增強他們預防和處理不測事件的能力。教育進城的農村勞動力養成良好的道德規范,樹立建設城市、愛護城市、保護環境、遵紀守法、文明禮貌的社會公德。

      3、建立農民工維權中心,為農民工跨地區就業提供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在各聯絡網點及其信息采集點進行部分基礎設施投資,為求職人員提供用工信息、法律咨詢服務、開展求職登記、政策答疑、職業指導和推薦就業等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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