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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海上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和海洋油氣資源的進一步開發,海上溢油事故也不斷增加。溢油污染是各種海洋污染類型中發生頻率最高、分布面積最廣、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種。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租賃的墨西哥灣石油鉆井平臺“深水地平線”爆炸起火,不久沉入墨西哥灣,平臺底部油管迄今漏油不止,大面積海域遭污染。目前油污已抵達路易斯安那州的部分濕地和海岸,嚴重威脅當地生態環境。美國政府估計,有1800萬至4000萬加侖的原油泄入墨西哥灣,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深重的生態災難,給當地環境和生態系統帶來災難性危害。2010年7月16日,大連新港至保稅油庫輸油管線發生閃爆,引發大火,導致1500噸原油入海,受污染海域達50平方公里。另外自1994年之2003年十年間中國沿海水域發生溢油量50噸以上的事故高達30起。這些都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我國海上油田開發現狀及海上防污染情況
據報,2010年中海油將在中國海域建成5000 萬噸油當量油氣產量,建成一個“ 海上大慶”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產原油和天然氣2013 萬立方米油當量。目前,我國沿海大規模開發的油田有北部、東部、南部三個油田塊區,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灣和黃海北部。狹小的渤海灣內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勝利油田三大開發商,有30多個油區、2000多口油井、100多個采油平臺、20多艘移動鉆井船、100多艘為之服務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儲油輪。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類作業船舶眾多,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儲油船密布,可以設想,如果某油田一旦發生溢油事故,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將是無法估量的。另外,從我國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監管的部門有海事、漁政、邊防、海洋局等多個部門,各省對海洋管理進行“條塊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鄰近海域,這一體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綜合管理職能,存在體制、機制問題。因而,如果海上油田發生類似墨西哥灣漏油惡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勢令人堪憂。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類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臺之間外輸油水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業頻繁,主推進器和側推器長時間高負荷運轉及漁網絞纏造成的推進器損傷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機艙機械故障導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機艙艙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應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鉛封,由主管機關批準的專業公司回收處理并發證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燒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對海洋的影響;工作船生活垃圾,運輸貨物的包裝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應該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鉆井平臺造成的污染
鉆井平臺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臺與工作船外輸或儲油輪(FPSO)與外輸船舶作業過程中的溢漏。②平臺機械作業及機器處所形成的油類殘渣和油污水。③鉆井或采油過程中油管中的殘油。④鉆井或采油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和事故,如井噴等。
泥漿作業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漿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平臺泥漿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學制劑對海洋的污染;平臺增產作業中使用的酸性液體和鹽水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平臺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如巖屑等;平臺的生活垃圾及運輸物品的包裝材料等。正常情況下應該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儲油輪類似一個中等規模的化工廠,作業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業時發生油污的處置措施
對于工作船與平臺對外輸油過程中所發生的溢油比較好處理。只要值班人員到位,及時關停泵閥,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氈和木屑來處理,必要時放艇回收處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進器受損漏油,大多是軸系軸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種情況較難處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開,形成比較亮的油帶,如果漏的比較輕,泛到水面會是由一個點擴成比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發現上述狀況應立即和平臺溝通中止作業,及時返港修理。另需視現場態勢報告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使用消油劑,盡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減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燒對環境的污染,船舶應加大對主輔機維護保養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況,燃油充分燃燒,減少對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縱應盡量規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縱特性,避免大負荷頻繁用車。
突發事件導致的大面積漏油。當油田平臺因突發事件發生大面積漏油事故時,船方應第一時間報告主管機關,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撤離平臺作業人員。關于現場油污的清理,要根據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則,采取圍油欄圍堵、機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拋灑消油劑等方法。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圍油欄圍堵和機械回收同步結合作業,效果會更好;機械回收設備要根據實際不斷改進,才能在實戰中發揮作用。人工回收時,實踐中用尼龍網做成的網兜進行收集效果較好。如果海況不好或面積很大無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時要建議果斷噴灑消油劑;對原油來說,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層,普通的噴灑效果不明顯,筆者在大連清油時采用后操臺操縱,利用螺旋槳的倒車水流攪動油層,同時消油臂噴灑消油劑,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層不是很厚的溢油時,實戰中船員們利用虹吸水槍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劑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這兩種方法非常實用簡單,值得推廣。
相關建議
海上各類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國家政府特別關心的問題,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線航海人員的高度重視,建議在航海教育過程中強化海洋防污染知識和技術教育。
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時有違規現象發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議海事管理機構進一步加強對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培訓考試。加強宣傳、引導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提高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業時,一定要嚴格遵守有關操作程序,比如拋錨時錨點的選擇要慎之又甚,防止拋錨時碰到海底輸油管線,發生油管破裂釀成溢油事故。建議在復雜海區進行重要作業時,船長應充分考慮到平臺海底管線分布情況,必要時申請專業定位人員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協助拋錨。
隨著近年來救撈系統應急救助搶險打撈技術的發展,應急救撈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但在溢油應急處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設備需要升級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建議加快溢油裝備配備及防污染技術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級、開發和引進,以便未雨綢繆。
結束語
關鍵詞:海洋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X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7-0003-01
海洋資源是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自然價值。我國海域遼闊,縱跨3個溫度帶,具有多種海洋生態系統。中國不同海域海洋生態系統差異較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較好。隨著近些年來對海洋開發力度的加劇,出現了較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另一方面,海洋自然災害也會造成海洋污染。在對海洋開發過程中,應充分發掘海洋的潛力,讓海洋更好地造福人類社會的同時,應重視對海洋的保護,樹立可持續發展觀念,重視環境保護。
1 我國海洋污染程度
在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海洋水產業快速發展,海洋經濟多年增長速度超過20%,海洋水產業占海洋產業總產值的一般以上,沿海的造船、交通、旅游、海鹽、石油、水產品等產業快速發展。雖然我國對海洋資源的利用程度總體還比較落后,但在開發過程中不合理的行為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和能源的浪費,在發展過程中缺少發展監管,對海洋資源承載力缺少評估,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海洋污染物主要有廢水、廢渣和廢氣。海洋中大部分污染物來自于陸地,近海區域排放的污染物尤為嚴重,每天產生的廢水和廢物流入海洋,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極大破壞[1]。
我國對海洋資源的開發比較晚,技術不成熟、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造成海洋資源開發效率比較低,容易發生海洋污染。海洋污染的同時,也造成海洋資源質量下降,資源利用價值降低等問題。雖然我國海洋面積遼闊,海洋資源豐富,但無序開采,對海洋資源造成了巨大損失,不能很好地發揮海洋資源對經濟社會建設的促進作用。
2 我國海洋資源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2.1 海洋開發思想觀念落后
我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轉變,海洋資源價值也逐漸被認了認識并利用,在開發過程中如果不加約束地進行開采,就會破壞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此外,一些地方保護主義思想仍然存在,海洋資源具有流動性,一個地方海洋資源被過度開發,不僅會影響本區域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還會對相鄰區域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影響,甚至影響我國的國際關系。海洋資源可持續發展是功在千秋的事業。可持續發展是關乎子孫后代的發展,不僅要滿足當代人的需求,還要滿足后人對海洋資源開發的需要。在進行海洋資源開發時,應重視開發、利用、再平衡,做到可持續科學發展[2]。
2.2 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我國政府依法治國,法律是海洋資源管理的依據,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需要地方和國家逐級進行審批,一些地方從自身利益出發,過度保護本地經營者利益,造成法律制度制定落后。我國對海洋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但法律法規分散,缺乏統一的執法標準,執法過程缺乏嚴格的程序,造成海洋環境被污染。
2.3 海洋開發利用效率低,開發方式粗放
我過對海洋資源的開發長期以來存在高投入、高速度、低效益的粗放發展方式。這對海洋多樣性是違背的,海洋資源在開發過程中缺少多層次重復利用。一些具有綜合利用效率的資源往往只使用了一部分。比如,海洋資源可以為我們提供食物、藥材等材料,但人們對海洋資源的開發還比較單一,只注重了食用價值的開發,不太重視其他價值的開發。在開發過程中,高碳開發,忽視了自然資源的平衡,對環境造成了很大危害。
3 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和環境保護的建議
3.1 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整體規劃
根據每個區域海洋的特點,結合生物多樣性的特點,對近岸海洋的開發利用進行整體規劃,在滿足沿海城鎮發展需要的同時,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對近岸海洋生物資源開發進行嚴格監管。因地制宜發展水產養殖,建立良性的生態系統,促進資源的可持續發展[3]。
3.2 樹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意識
先污染后治理的開發方式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治理需要花費昂貴成本,同時也造成周邊事物,不符合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低碳開發模式應遵循科學發展模式,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開發之前要先考慮開發的后果,這樣才能讓海洋資源造福人類。在推進海洋資源開發保護的過程中政府要發揮主體性作用,將可持續發展納入發展規劃中,提高“高碳”行業開發的準入門檻,通過政府管理創新,提高環境保護水平。
3.3 完善海洋資源開發相關法律體系
我國海洋資源開發過程中污染浪費嚴重,受到人們觀念和經濟利益的影響,還受政府的立法、執法的影響。有關部門通過立法和執法,形成低碳、高效的社會意識形態,通過詳細的低碳發展規劃,推行低碳生產模式。通過法律對捕撈量、捕撈期,污染物排放等進行嚴格限定,通過執法保證違法必究,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并注重環境保護,可以更好地讓海洋資源服務我們的生產生活。
參考文獻
[1]賈如.我國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科技需求和政策研究[D].渤海大學,2015.
公海是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海域,公海對包括沿海國內陸國所有國家開放,公海是全人類共同的財產,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主張對于公海享有專屬的管轄權。1982年《聯合國海洋公約》里確認了公海自由的制度,公海自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公海自由包含航行自由、飛越自由、捕魚自由等六項自由,對于充分利用公海提供了前提,但是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例如公海上出現的海盜問題,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等,由于各國沒有單獨管轄的權利,也缺乏約束的機制,導致了很多的問題。因此,研究公海出現的問題,制定完善的公海管理制度很有必要。
【關鍵詞】
公海;公海自由;管轄權;公海管理制度
1 公海概述
1.1對于公海的認識和劃分
人類對于海洋的認識,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分別是:15世紀以前,人類的航海技術比較低下,對于海洋的認識和利用基本是漁業和鹽業;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由于航海和遠洋事業的大發展,海洋成為了重要的交通通道,海洋承擔起了重要的運輸職能;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陸地上幾乎沒有可以自由”瓜分和掠奪”的場所,人類開始認識到海洋的經濟價值,海洋逐漸成為了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15世紀以前,人們認為公海包括的是整個海洋。那個時期,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社會發展緩慢,商品的生產和交換不發達,特別是航海技術落后,人類對于海洋的認識是不全面和粗淺的,全球性的遠洋航行不發達。在這一時期,對于海洋的開發和利用有限,并沒有真正確立公海的范圍。16世紀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階段,歐洲在16世紀開始進入到資本主義時期,對于海外市場的需求不斷增強,這就為遠洋航行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基礎,隨著各國航海業的不斷發展,對于海洋的分割和搶占開始出現,這個時候出現了領海的概念,但是由于沒有統一的做法,領海的范圍沒有一致的范圍。在領海之外的范圍即是公海。這個時期,由于海上爭霸現象的出現,法學家格勞秀斯發表了《海上自由論》一書,認為海洋不能成為任何國家的財產。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公海的范圍相對明確了,范圍也縮小了。在領海之外還劃分了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在專屬經濟區以外的區域是公海。
1.2公海的概念
1982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公約》界定的公海的概念,是用否定的列舉方式,排除了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群島水域,除了這些領域之外的海洋部分即為公海。公海不同于以上的這些區域,它不具有專屬性,它對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開放,包括沿海國和內陸國,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在公海自由的活動而不受其他國家的干涉,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等等。
2 公海管轄權
公海上的管轄權不同于國家的管轄權,國家管轄權基于國家的具有專屬性,國家管轄權依據不同的標準具體包括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其中屬人和屬地管轄是最主要的管轄管,另外兩種管轄權起到輔助的作用。公海因為沒有專屬性,所有的國家都可以對公海進行利用,所有每個國家都不能對公海行使屬地管轄權,其他三類的管轄權在公海的范圍內行使是沒有問題的。
2.1國家普遍管轄權在公海的行使
在公海上行使普遍管轄權主要是針對在海上發生的被國際上各國普遍承認的國際罪行和行為,主要包括海盜罪、非法廣播、販運奴隸罪和犯罪。因為這些罪,侵害的不是一個國家的國家利益,對整個國際社會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例如販賣奴隸罪,這是對人的基本人權的侵犯。各個國家在公海上都可以對這些行為實施管轄權。
對于在公海上實施的這種管轄權,是通過登臨權來實現的,登臨權又稱臨檢權,它是指一個國家的軍艦、飛機或者其他的政府船舶和飛機,在公海上實施的行為,前提是認為被檢查的船舶從事了以上行為或者船舶懸掛的國旗不符合規定,如果經證明沒有違法事實,對于被臨檢的船舶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所以,各國都謹慎行使登臨權,首先是尊重各國的船旗國國內的管轄權,其次是避免為自己招致不必要的麻煩。由此可以看出,普遍管轄權作為補充手段,來保護海上安全。
2.2屬人管轄權在公海的行使
在公海上行使屬人管轄權主要是針對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及飛行器,船舶和飛行器的國籍國享有屬人管轄權,國籍國如何確定很關鍵,以船舶為例,船舶以其在領域內登記并且取得該國的國籍作為船旗國,該國對于船舶和船上的人、物,以及在船上所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享有管轄權。在公海上,以船上懸掛的國旗為判斷依據,原則上船上只允許懸掛一面國旗,并且航行的過程中不得更換國旗。另外對于懸掛兩面或者多面國旗的船舶,視為無國籍船舶,任何國家的軍艦或者以政府的執法船舶都可以登臨檢查。船旗國對于本國的船舶享有專屬的管轄權,說明在船舶內部,尊重船旗國國內法,這也明確了公海上發生行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的劃分,也保障了海上的安全和海難救助的實施。
2.3保護性管轄在公海的行使
保護性管轄權的行使,主要是針對公海上的污染事故,從而由沿海國主張行使的一種管轄權。由于世界人口的不斷增加,航海事業的不斷發展,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流入到海洋的污染物越來越多,雖然海洋是天然的凈化器,但是自身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近些年來,海洋污染非常嚴重,不斷引起人們的關注。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有石油及其產品、熱污染和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物質、生活垃圾等等。這些污染事故頻頻發生,對于沿海國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對于這些污染,由利益受到損失的沿海國管轄是比較公平的,原來一直由船旗國管轄,船旗國管轄不免會站在自己國家的立場從而推卸責任,不但不利于維護受害國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防止和治理海洋污染海洋生物的延續和發展。
3 公海管轄權面臨的問題及解決
3.1公海管轄權面臨的主要問題
如前所述,公海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開放的,是人類共同的財產,所以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主張對于公海的專屬管轄權,這體現了公海的法律性質。可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目前對于公海的管轄權的行使還存在很多的問題。
第一,公海管轄權制度對于海洋大國有利,而對與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沒什么實際的影響。對于公海上實施的普遍管轄權,對于船舶的技術要求的非常高,否則不可能實現這一權利。顯然,很多的發展中國家的海洋技術并沒有那么發達,根本無法實現這一權利,對于海洋大國則有更多的優勢。
第二,保護性管轄的實施對于受害國不利。原來一直是主張有船旗國來行使對于海洋污染事故的保護性管轄,經過沿海國等受害國的強烈的要求,1982《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實施保護性管轄的主體是船旗國和受害國相結合的原則,但是權利很不平衡,公約里的很多條款都對船旗國有利。
3.2公海上管轄權面臨問題的解決建議
目前存在的公海管轄權制度,只對部分的海洋大國有利,對于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沒有益處。這樣的制度不利于保護大多數國家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人類的共同利益,無法很好的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物的保護。我覺得應該完善目前的海洋法律制度,制定更加合理的規則,本著從整個人類的共同利益出發。另外,建立專門專業的負責公海事物的管理機構,更有系統的管理公海上發生的事宜。
【參考文獻】
[1]1982年《海洋法公約》
任務一:水污染現狀的調查(Social survey on water pollution)
活動時間:學完“熱身”、“聽力”、“口語”之后。
語言知識要求:
詞匯:damage,pollute,pollution,die out,protect,environment
句型:be poured into the water,be not fit for drinking/swimming,do something about the pollution,think of a way to make the water clean,If we....we can…
語言技能要求:讀、寫、說、聽。
活動形式:
1、小組活動。走訪自來水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本地主要的水資源情況,廢水排放情況等;到當地碼頭、內河及自來水取水口進行實際考察,收集有關資料進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相應措施。
2、班級活動。舉行聽證會,各小組展示自己的教研成果,師生共同評價,也可邀請行業人士(最好懂英語)參加評估,集體參與方案的修正,形成正規報告,把報告提供給有關部門。
任務目的:
1、幫助學生了解人類活動帶來的水污染問題,培養學生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2、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鞏固語言知識,提高語言技能。
任務二:出一期以奇妙的海洋世界(Wonderful Oceans)為主題的報刊或板報。
活動時間:完成“口語”、“閱讀”、“綜合技能”之后。
語言知識要求:描述有關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和生活習性的詞匯和句型。
語言技能:聽、說、寫。
活動形式(分為四個階段):
1、小組活動,選定主題,明確分工。
2、個人活動,收集資料,完成初稿。
3、小組活動,整合材料,設計版面。
4、班級活動,公開展示,評出最佳。
任務目的:
1、拓寬學生視野,多渠道獲取信息。
2、增加語言輸入和輸出量,提高語言表達能力。
任務三:以關愛海洋(Caring for the living things in the oceans)為主題,完成下列任務(這個活動可以是任務的繼續)。
教師通過展示學生所收集的資料,或用多媒體展示海洋污染、生物大量死亡的畫面,讓學生總結當今海洋生物面臨的生存問題(因海洋污染以及人類過度開發海洋資源而導致海洋生物大量減少),并分組開展關愛海洋的討論,然后派代表在班上交流。
以下問題可供參考:
1、What’s the problem with life in the oceans?
2、What has caused the problem?
3、Wha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the oceans?
4、What can we do to protect the sea?
任務目的:
1、使學生樹立環境保護意識,關愛生命,關愛環境。
2、進一步運用鞏固所學語言。
我在高一、高二近兩年的教學中,明顯感到新教材和教師用書在倡導任務型語言教學,自己也在教學中積極地嘗試和實踐,深刻地體會到這一教學模式有下列優點:
1、可操作性強。教師根據教學內容和進度,結合實際情況精心設計任務,合理安排,及時指導、檢查,學生就能較出色地完成任務。
2、充分體現了學生的主體地位。任務型教學模式一改傳統的“填鴨式”、“一言堂”模式,表現為師生間的互動,突出了教師的主導作用,發揮了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作用。
【關鍵詞】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設計
一、開展海洋環境責任險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正處于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涉海企業如康菲公司海洋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海洋環境,危害漁業生產、海洋生態及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如漁民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開展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涉海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國際經驗表明,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海洋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
二、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探索
海洋環境責任險是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責任險又有“綠色保險”之稱,其定義各國不盡相同。參照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概念[1],海洋環境責任險可定義為“以企業發生海洋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一般認為,海洋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海洋,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當然,這種玷污和污染是有嚴格限制的。另外,目前保險公司只對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故意的、惡意的污染視為除外責任,也不涉及累積性的環境影響。
關于船舶環境責任保險的施行情況。我國于1999年成為《〈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的締約國,該議定書于2000年1月5日對我國生效。同時,2010年國家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該實施辦法第二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同時要求中國籍船舶應當向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的保險機構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的保險機構以及境內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證等其他財務保證。
關于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的環境責任保險的施行情況。在國外,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的事故保險已經有一定的經驗。比如,2010年4月20日發生火災的位于墨西哥灣的“深海地平線”這一鉆井平臺發生爆炸并引發大火事故。這一平臺屬于瑞士越洋鉆探公司,由英國石油公司租賃。瑞士越洋鉆探公司向英國勞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險商投保了7億美元的保單。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險市場,英國勞合社占據了市場份額60%~65%[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1980年開始開辦石油保險業務,第一張石油保險單承保了法國道達爾石油公司在南中國海進行的鉆井作業風險。但總體而言發展遠未達到期望的程度。
此外,關于陸上企業的環境責任險。2008年以來,我國江蘇、湖南、云南、深圳等一些省市試點開辦環境責任保險,然而實際情況是企業參保意愿薄弱、保險受益覆蓋面小、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污染侵害后果。
從我國實踐看,目前海洋環境責任險僅在船舶油污責任、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責任保險方面,其涉及面十分狹窄,深度也很不夠,海洋遭受的損害并不僅僅限于油污染,還有諸如工業污水排放、海洋工程、固體廢物污染等,急需健全完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三、拓展海洋環境責任險的建議
1.推動海洋環境責任險的立法
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盡管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法律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個別條文顯然不能支撐整個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另外,2007年12月,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也僅是一個政策性的“指導意見”。因此,應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保險法》中加入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條款,并進一步進行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責任保險的專門立法。
2.運用行政手段,完善海洋環境責任險制度
政府在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應當明確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以政策文件或法規的形式予以確定。同時,政府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對企業污染情況進行監督,監管保險公司對污染事件的賠付情況。要加緊出臺有關技術指南,國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臺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這些尚不足以支撐環境損害的評估和鑒定,需要加緊出臺相關的技術評定細則;要盡快出臺《第三方環境風險等級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和《第三方環境損害評估機構管理辦法》,規范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職責;要提供專項資金支持,專家的引進、第三方海洋環境風險等級評估機構、海洋環境損害評估機構的建立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訓等都需要專項資金作保障,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3.引導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
海洋環境風險等級的劃分、海洋環境事故中損害的評估,需要專家的指導和技術標準的支持。因此,一要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包括:引進專業技術人員,組建專家團隊,為環境風險等級劃分、環境損害評估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行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4.保險企業要拓展保險范圍與項目,實行差別保險費率
從我國率先展開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幾個城市來看,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的賠付率普遍較低,不僅低于國內其他一般的商業保險,也遠遠低于國外的高達70%―80%的賠付率。與賠付率低不相適應的是保險費率較高,我國目前實行的環境責任保險費率最低為2.2%,最高為8.0%,而其他險種的保險費率都在千分之幾[2]。市場經濟條件下,賠付率過低和保險費率高的矛盾必然造成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另外,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試點企業普遍經營污染危險性較大的業務,容易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這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太大。
由此,保險企業:一要拓展保險范圍與項目。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可以分為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相應的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也應包括這兩個方面,當然,這方面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戰略。另外,海洋環境責任保險項目應該有:油污責任保險、流域環境責任保險、海洋工程責任保險、海洋傾廢責任保險四大塊;二要實行差別保險費率,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由于所屬行業的不同,企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比如石油、化工等行業就比港口行業更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其危害程度都比較嚴重。因此,我國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應確立“高風險、高保費、高賠付;低風險、低保費、低賠付”的原則,要運用科學的方法,對不同行業的風險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三要要避免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可實行“優惠費率”政策,對那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較少的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享受相對較低的優惠費率;對于那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較多的被保險人,在續保時需要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率。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突擊檢查來監測被保險人安全防護設施的可靠性,及時警示被保險人的安全隱患。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對已經發現的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保險事故拒賠保險金,以及對有此情況發生的企業拒絕承保等方式來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5.建立巨災共保機制
鑒于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高賠付率、損害后果的巨大性、保險人利益的風險性等特殊性,政府可以出面促使我國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建立承保主體的共保機制。該機制要由保監會聯合推動,設立由多家公司組成的共保體,通過分擔風險,可以提高整體賠付能力。共保體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攤保費、承擔風險、享受政策,實施對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承保、理賠、結算等,共同提供服務。
6.規范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模式
目前,發達國家環境責任險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的強制保險的制度;二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三是以英國和法國為代表的自愿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制度[3]。考慮我國海洋污染狀況,可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層次性地操作。首先是污染嚴重、生態損害風險較大的企業適用強制責任保險,如濱海化工、石油、印染、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大規模的海岸工程等。而對環境的危害呈現出漸進的、持續危害的企業的承保機構,可采取美國式的專門保險機構,由國家財政予以支持。其次是污染嚴重、規模不大的企業適用強制責任保險。因為這些企業規模不大,技術和設備方面又缺乏足夠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發生事故,囿于其財力,無法獨自承擔損害后果。第三是其他污染較輕的企業適用任意責任保險,如餐飲、娛樂、商業等行業。任意責任保險模式在對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顯地弱于強制責任保險模式,但是,這種模式比較自由和寬松,對國家的依靠力也比較小,可以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保,由其自由決定一些除外責任和保險費率,體現一種市場化運作。
四、結語
作為海洋環境損害賠償的“第二道重要救濟防線”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有其獨特的優勢,雖然我國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走過一些歷程,總體水平不高,但我們已經看到了一些積極的有益嘗試。我國應當在綜合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健全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1]國家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
[2]鄭冬梅,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邊界與運行機制,保險研究,2007(9):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