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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汽車等機動車輛日益成為與工農業(yè)生產和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重要交通工具。盡管我國的汽車擁有總量占世界汽車總量的比例很低,汽車人均擁有量與發(fā)達國家相比也有相當大的差距,但是,受路況、車況差等客觀條件及人們交通守法意識淡薄等主觀因素影響,我國汽車交通事故的數量和損害后果卻并不低。2001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為76萬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萬人死亡,54.9萬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9億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嚴重的損害后果,客觀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處理變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處理上,盡管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駕駛執(zhí)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責任作了詳盡規(guī)定,但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還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解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方面難以操作,更讓受害人難以了解民事賠償的具體內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維護自身權益。
我國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guī);三是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四川省公安廳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暫行規(guī)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的通知(批復)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對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規(guī)定很不完善,主要體現在:
第一,沒有考慮到汽車營運中的優(yōu)勢地位和汽車以外的非機動車、行人的弱勢地位。汽車與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相比,在其結構和操作上都比較復雜,在營運中表現出更大的危險性。法律應當賦予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較非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義務,承擔更大的風險責任。但是,現行法律卻將汽車交通事故與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作出共同性規(guī)定,沒有充分反映出汽車這種交通工具的危險性和處理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時對非機動車、行人的特殊保護。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國性立法之間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學界的一般觀點,《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的“高速運輸工具”包括汽車等機動車輛,汽車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嚴格責任的范疇。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車交通事故)是“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特別法及事故處理機關將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視為過錯責任。
第三,對受害人的賠償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不規(guī)范。一是由各省級公安、民政部門每年規(guī)定損害賠償標準,執(zhí)行時間為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導致同年同地發(fā)生的汽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不一致,不利于對同類受害人的公平保護。二是受害人為城鎮(zhèn)人員的賠償標準遠遠高于農村人員,不符合部分地區(qū)農村人員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zhèn)人員年均收入的實際,缺乏對農業(yè)人員的公平保護。三是賠償中只規(guī)定了對物質損失的賠償,沒有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研究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對完善汽車交通事故處理的立法、指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事故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裁決、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正確理解汽車交通事故的基本含義
本文所指汽車交通事故的外延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狹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以下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形態(tài)上,可分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之間發(fā)生的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實質上限于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車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發(fā)生。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車站、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場所。公路則是指根據公路法的規(guī)定,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xiāng)間、鄉(xiāng)間能行使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xiāng)道。在地面上借助鐵軌運行的機動車輛如有軌電車、火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我國《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理。二是發(fā)生在機動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三是在汽車營運過程中發(fā)生,即至少有一方車輛處于啟動、行駛、剎車、減速、加速、轉彎等運動過程中。機動車輛一方處于正確的停放狀態(tài)而非機動車輛一方或行人處于運動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四是有損害后果,因汽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筆者認為,不論道路交通事故還是汽車交通事故,都屬于“事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事故”是指“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車營運中發(fā)生的“意料之外”的損失或災禍都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為人違章或有過錯為要件。《辦法》將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及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顯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種,曲解了“事故”的內涵,從而認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為過錯責任,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和及時解決事故。這樣,就可以對汽車交通事故下定義,所謂汽車交通事故,就是機動車輛一方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這里著重闡明幾個相關概念,一是汽車機械事故。所謂汽車機械事故是指駕車人無法預見、突然發(fā)生機械故障所導致的損害后果的事故。根據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車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發(fā)生了損害后果,不論其原因如何,不論是否機械事故,均應視為汽車交通事故。只是在認定責任的主體、處理依據、處理程序和責任承擔等與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車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夠發(fā)現機械故障但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事故發(fā)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是汽車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預見、無法克服的汽車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可根據損害賠償及產品質量法等規(guī)定向侵權行為人、發(fā)生質量問題的責任人要求賠償,可不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解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是汽車在起步、制動、轉彎過程中導致乘車人劇烈晃動,與其他物體發(fā)生碰撞,或開、關車門時發(fā)生擠壓造成旅客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事故,它也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并非完全基于汽車駕駛員的違章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未必有違章行為),主要是基于交通運輸合同對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負的是無過錯責任而非過錯責任,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對造成人身傷亡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適用嚴格責任;對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受害人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規(guī)定向承運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賠償或提訟。
三、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就是確定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fā)生的情況下,為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損害賠償理論中,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可以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以此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實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fā)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證明所受損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其與過錯責任的區(qū)別在于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fā)生的損害后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后果均無過錯,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
汽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各國立法例上不盡相同,從我國現行全國性法規(gu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看,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在德國,對汽車時速超過20公里以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按嚴格責任確定。反之,則按照一般侵權責任對待。德國法的做法已經被日本、法國、美國等國家和地區(qū)所廣泛接受。
筆者認為,我國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在歸責原則上應當借鑒德國法的做法,同時體現我國的立法特點。具體包括: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發(fā)生汽車剎車(門傷)事故,致乘客(旅客)傷亡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僅造成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分別是:
第一,汽車等機動車輛對非機動車和行人而言,是一種危險性比較高的機器,它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汽車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處于優(yōu)勢地位,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和損害程度都比非機動車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當對自己的擁有的危險物所產生的損害后果負責,承擔教高程度的責任。此外,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車運動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應當對所獲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價,才能體現法律對強者—汽車與弱者—非機動車、行人的公平保護。因此,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規(guī)定由受害人證明損害后果系行為人所致,若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其責任。
第二,機動車之間優(yōu)勢差異較非機動車、行人小,根據交通法規(guī)容易認定駕車人的違章行為,便于確定行為人過錯程度。因此。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便于事故處理機關迅速認定責任,提高解決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與乘客(旅客)之間一旦建立客運合同關系包括旅客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無票搭乘,承運人(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就負有在運輸過程中確保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除非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運人客觀上無過失或證明自己無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說,這是新《合同法》第302條對發(fā)生的剎車(門傷)致人身傷亡事故規(guī)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新《合同法》第303條的規(guī)定,對剎車(門傷)造成旅客(乘車人)自帶物品損失的,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過錯,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因此,對發(fā)生的門傷、剎車交通事故區(qū)分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分別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的確定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后,“找誰索賠”、“索賠范圍多大”、“損失如何分擔”等問題是受害人最關心的問題,也是處理事故,解決民事賠償的難點問題。
(一)民事賠償的主體
從理論上講,汽車交通事故的當事各方都可以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一方多為受害主體,為賠償請求權人,機動車方常常是施害主體,為賠償義務人。因此,確定民事賠償的主體實質就是明確機動車方具體的賠償義務人。通常存在以下情況:
1、事故發(fā)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賠償義務人為機動車所有人(這里所指使用人是駕駛車輛的人)。當車輛由其所有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有權直接要求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
2、事故發(fā)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同,則應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確定賠償主體。
其一,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是受機動車所有人雇傭或是該單位職工,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有雇傭(勞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應由該機動車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該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依據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定或雇傭(勞務)合同向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追償。
其二,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租用或借用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實踐中,常常僅以機動車所有人為賠償義務人,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進行追償。筆者認為,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機動車所有人一樣,是汽車交通運輸的受益者,是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為與機動車所有人的車輛的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損害,因此,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應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更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立法上可規(guī)定雙方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
其三,盜開他人機動車輛(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車輛和取得他人車輛的所有權)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不應對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類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于盜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許多地方,營運客車由個人出資購買但車籍掛靠到運輸公司(運輸公司收取管理費)造成交通事故,處理時,通常將運輸公司視為車輛所有人,由運輸公司先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出資購買車輛的人追償。筆者認為,出資購買車輛的人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交通運輸中獲得利益。運輸公司只是車輛管理人而非所有人,與當前某些主管部門收取下屬企業(yè)管理費一樣,運輸公司只是收取了車輛實際所有人的管理費,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數額不應超過其收取的管理費。因此,此類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主要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和運輸公司。
(二)民事賠償的范圍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的規(guī)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受害人財產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包括在內。筆者認為,根據當前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經考慮并確認了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處理個別交通事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充分保護交通事故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權益。
(三)民事賠償的程序與責任分擔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說明立法上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上述規(guī)定與該《辦法》第44條機動車方無過錯也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的規(guī)定矛盾。這一矛盾規(guī)定的認識根源在于,沒有對交通事故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進行邏輯區(qū)分,導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果直接成為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的依據。實際上,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環(huán)節(jié)與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的環(huán)節(jié)之間,還有一個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優(yōu)者負擔危險”原則。
如前所述,汽車具有較高的危險性,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應承擔更多的危險,用以調整與受害人的關系,實現社會公平。這即是國外立法創(chuàng)設的“優(yōu)者負擔危險”原則。根據該原則,行為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條件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guī)注意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yōu)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優(yōu)者負擔危險”主要體現在:事故發(fā)生時,汽車(機動車)之間,以增減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的為優(yōu)者;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以汽車(機動車)為優(yōu)者;汽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也是以汽車(機動車)為優(yōu)者。
在確定損害賠償時,酌情考慮“優(yōu)者負擔危險”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的因弱者(劣勢)地位承擔的風險或損害在賠償時得到補償,符合公平原則,更利于對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因此,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式(或程序)應當是:
交通事故責任+“優(yōu)者負擔危險”=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落實到汽車交通事故的處理上是:
(1)汽車與汽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據違章行為確定過錯,認定事故責任,初步確定賠償的承擔比例;然后,分析汽車之間的優(yōu)勢,對優(yōu)者酌情增加承擔比例;最后,根據增加承擔比例后的結果,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比例。例如,一輛東風大貨車與一輛長安面包車發(fā)生碰撞,發(fā)生修車費10000元(東風大貨車3000元,長安面包車7000元),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兩車負同等責任,初步確定賠償比例各為總損失的50%,即雙方各承擔5000元,但是考慮到東風大貨車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長安面包車的危險性多,在事故發(fā)生時占有優(yōu)勢,故酌情增加10%的承擔比例,最后,東風大貨車與長安面包車對10000元損失的分擔比例為60%和40%,即東風大貨車方承擔修車費6000元,長安面包車方承擔修車費4000元。
(2)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確定賠償責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應當指出的是,當汽車(機動車)無責任時,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傷害或進入高速公路,汽車(機動車)方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的規(guī)定,正是“優(yōu)者負擔危險”原則的立法體現。只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將這一原則貫徹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學理研究中進行完善。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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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匯編》。
8、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處理辦法講課綱要》
9、李兵編:《交通事故及其預防》(交通部交通監(jiān)理干部培訓班講義)
作者介紹:
我們站在街上放眼望去,在車水馬龍中,會發(fā)現許多貼著“新手,請多關照”、“磨合”等字樣的嶄新轎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車一族,但隨著機動車的增多,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變得頻繁起來。真的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該怎么處理?
出了事故,當事人應及時報案。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查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據雙方的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認定事故的責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認為責任認定不合理,對此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此為終局決定。
公安機關對責任認定后,將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事實、事故責任,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的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將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雙方當事人都愿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有時也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使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壞比較嚴重或有人員傷亡,賠償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提起訴訟也就在所難免。
打官司時,原告請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fā)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老王前幾天開車與一輛正在運營的出租車相撞,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老王一紙訴狀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本以為自己一定勝訴,結果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了老王的起訴。其實原因就像上面所說,出租車的車主為出租汽車公司,此輛出租車正在運營中,司機駕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老王應以出租汽車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是司機個人。如果老王不能確定究竟誰是適格的被告,就可將出租汽車司機與出租汽車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到法院起訴賠償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也可以告對方的肇事司機。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不僅因為它是車主,而且因為當乘客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就等于和出租車公司簽訂了一份承運合同,出租車、公共汽車司機有義務安全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沒有做到,就是違約。告對方的肇事司機,起訴理由是對方的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
案例:張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于先生駕駛的出租汽車時,出租車與賈先生駕駛的大貨車相撞,張先生因此受傷。經公安部門認定,賈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在出租汽車公司與賈先生之間,選擇了將出租汽車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張先生8萬多元的損失。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guī)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fā)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案例:李某駕駛汽車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交通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張某起訴要求李某賠償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今后整容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基于以上訴訟請求,張某提供了以下證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出具的鑒定書證明張某4級傷殘,傷殘指數為70%,需整容和手術;醫(yī)院出院治療的醫(yī)囑建議全休3個月;住院日期及費用單據;鑒定費票據;醫(yī)院出具的需要1個月護理的證明;張某工廠出具的張某工資證明;張某父親護理張某請假1個月減發(fā)工資4000元;整容醫(yī)院開具的張某面部疤痕可手術的診斷書及費用;出租車票價值2000元。
法院依據證據認定張某的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今后整容費均為合理損失,應予支持。誤工費根據張某提供的住院日期單據和醫(yī)院開出的需要休息時間證明,再根據張某工作單位的工資證明可以認定。對此,對方提出了異議,張某到稅務單位出具的納稅單作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了他的工資收入。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統一規(guī)定,一般參考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家公務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張某的父親請假1個月減發(fā)工資4000元,這筆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應按3倍計算相應的護理費。交通費既包括就診期間的交通費,即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到醫(yī)院治療和轉院治療中實際發(fā)生的合理費用,還包括處理交通事故遺留問題所花費的合理費用。張某雖然提交了相當數量的出租車票據,但沒有證據證實此費用的支出為看病所必須,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工具的選擇,應以當地普通交通工具為標準,憑票據賠付。以北京為例,普通交通工具是公共汽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法院僅考慮了交通事故發(fā)生看急診,張某乘坐出租汽車的費用。法律上所講的營養(yǎng)費和當事人一般認為出了事故多加點營養(yǎng)而支出的費用不完全一致。由于張某雖然沒有提供治療醫(yī)院或法醫(yī)就其需要補充營養(yǎng)的專門證明,但是考慮到其傷殘情況,法院酌情判定了住院期間和病休期間的營養(yǎng)費。
此外,現在到法院起訴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許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關于是否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裁判這項請求的幅度,主要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當事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和法院最后認定數額如果存在差距時,還存在一個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多提出來的不合理的費用是要自己擔著的,所以當事人不可漫天要價。
與原告對應,被告應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方當事人一項有力的證據,如被告對公安機關認定的責任分擔有異議,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如果公安機關作出了最終決定,并且這一決定對自己不利,也不用過分擔心。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還會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認定,只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找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仍然可以駁倒對方。但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也不能證明對方當事人存在故意或過失,更不能證明車輛本身存在問題,那么被告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應當積極應訴,對原告的起訴狀要十分重視,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我國法律既明確規(guī)定了法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范圍,又明確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出庭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就認定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不知道這些特殊規(guī)定,多花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被告應積極行使訴訟權利、積極舉證,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應訴或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并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項證據,被告一定要認真審核。審核書面證據是否有涂改痕跡,有沒有加蓋必要的印章,或者相關人員的簽字;審核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充分,能否證明就與自己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等。
法官提示:
出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千萬不要慌張,先報警,找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解決。就賠償問題,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一定要明確適格的對方當事人,取得相應的證據,依法合理確定賠償的數額。被告應訴時,關鍵注意審核對方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然撞車后再補救不如不撞車,怎么才能不撞車?那就是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陳策 李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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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適格當事人:此具有雙重含義:程序上適格和實體上適格。程序適格的當事人,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且具備一定訴訟目的的訴訟當事人。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指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訴訟的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或否定、承認民事義務。
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導致民事主體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它是侵權行為法所認可的,與財產損失、死亡、傷害、社會評價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權行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權,尤其是人格權所導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狀況。屬于非財產損害的一種。非財產損害,指不法侵害權利人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身份權和財產權等造成的非物質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損失。
構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權民事責任所需要件:事故當事人實施了違章行為;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18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第19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第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醫(yī)療費:按照醫(y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chuàng)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xù)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營同行業(yè)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y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yǎng)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yǎng)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yǎng)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yǎng)人扶養(yǎng)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8條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9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10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一、領導機構
總指揮:
副總指揮成員:
二、預防措施
1、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減輕機械磨損、防止早期損壞和運行時發(fā)生故障。除駕駛員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外,按期進行一級、二級、三級保養(yǎng)。
2、廠內作業(yè)的一切機動車輛必須讓有軌車輛先行。
3、經過新矸石山時,注意觀察是否有矸石滾落,確認安全方可通過。
4、貨車運輸事故預防措施
貨車駕駛員必須思想道德好、心理素質好、技術好,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保證休息時間,按操作程序駕駛。
貨車裝貨不能超載、超高、超長、超寬。
貨車裝載均衡分布,保持貨物平衡,不能偏重。
車輛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物品時必須遮蓋嚴密。
貨車載物必須捆扎牢固,必要時需蓋好蓬布,以防墜物傷人。
5、拉矸翻斗車運輸事故的預防措施
必須熟知車輛結構、性能、工作原理,不得委托無證人員上車駕駛,并要做到人走車滅火。
運輸中要觀察前后是否有障礙物,剎車氣壓是否正常,制動是否有效,轉向是否靈敏可靠。
每次卸完貨,都要檢查車廂是否復位,否則車輛不許起步。
嚴禁車輛下山時掛空檔,上山卸貨時離警戒線要有一定安全距離。
作業(yè)時駕駛員要特別注意車廂上方是否有纜線等障礙物,以免舉升高度不夠造成觸電事故。
6、推土機事故的預防措施。
推土機司機必須熟知推土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
推土機司機在煤堆、矸石山作業(yè)時不能超越警戒線和嚴格執(zhí)行《地溝回煤眼安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時必須兩個人同上同下,互相監(jiān)護。
推土機下山(下坡)時嚴禁空檔,并應倒著下。
推土機運行中,鏈條不能過松,收車后推刀落地墊實。
7、鏟車運輸事故的預防措施
鏟車司機必須熟知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
出車前檢查油、水以及各部件螺栓是否松動,保證車輛狀態(tài)完好。
必須保證剎車有足夠的氣壓、制動裝置和轉向系統靈敏可靠。
作業(yè)時要時刻注意現場的人員和車輛,保證作業(yè)安全。
經過新矸石山時,注意觀察是否有矸石滾落,確認安全方可通過。
三、匯報順序
1、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知情人
|公文寫作
||
礦調度車隊調度
||
|||||||||
礦分安指安車急保所
長管監(jiān)揮監(jiān)隊救險在
礦處部處隊中公地
長長其長心司交
它通
成管
員理
部
門
2、發(fā)生廠內機動車輛運輸事故
知情人
|
礦調度
|
|||||||||||
礦礦分安工指車武安事保
總長管監(jiān)會揮隊保監(jiān)故健
值領處主部調科處相站
班導長席成度關
員單
位
四、事故處理方法和程序
(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發(fā)生后,領導小組應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發(fā)生現場,并會同當地公安交警部門查清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地點,分清事故責任,并及時了解傷者情況,協助醫(yī)院積極搶救、治療。
2、事故查清后,應根據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裁決,依據集團公司及礦有關文件精神,對肇事司機做相應處罰。
3、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不得損毀現場或逃逸。一旦損毀現場或逃逸的一切法律責任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領導小組負責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汽車隊應經常對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使駕駛員增強安全意識,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二)發(fā)生廠內機動車輛運輸事故
1、廠內機動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肇事司機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車隊調度,并保護好現場,出現傷員及時由保健站進行救治,由武保科、安監(jiān)處負責事故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分析,追究事故的責任者。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huán)節(jié)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及工作規(guī)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guī)則和交通運輸法規(guī)。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qū)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guī)定查驗有關手續(xù),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guī)程。
7、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yè),駕駛人員連續(xù)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fā)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fā)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fā)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yè)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guī)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fā)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huán)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fā)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fā)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fā)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fā)生自然災害、突發(fā)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fā)性事件發(fā)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fā)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zhí)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guī)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為了積極應對可能發(fā)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危險急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和《河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我鄉(xiāng)實際,特制定本鄉(xiāng)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啟動范圍和條件
本《預案》所稱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鄉(xiāng)區(qū)域內發(fā)生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范圍
1、爆炸事故。發(fā)生爆炸事故后,如不采取措施,可能
導致嚴重后果的;
2、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火災事故的;
3、一次造成10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的;
4、公路和交通運輸發(fā)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
5、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電力事故或因電力設施嚴重損壞引起事故的;
6、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
7、化學危險品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中發(fā)生火災、爆炸、泄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事故的。
8、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發(fā)生火災、爆炸、泄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事故的。
9、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企業(yè)安全事故的;
10、其它各類重大惡性事故的。
(二)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條件:
1、重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繼續(xù)擴大的;
2、雖不屬于重大安全事故,但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情
況發(fā)生突然變化,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3、總指揮認為有必要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
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均由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三)本《預案》重點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電力事故,化學危險品重大事故等。其它事故有相關部門按照相應的規(guī)定及預案組織實施。
二、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組織機構
(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實行鄉(xiāng)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和部門牽頭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二)鄉(xiāng)政府成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災總指揮部。總指揮由鄉(xiāng)長擔任,如鄉(xiāng)長不在本鄉(xiāng)境內時,總指揮由分管副書記代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干部擔任;成員由鄉(xiāng)安委、安監(jiān)站、企業(yè)辦、綜治辦、派出所、武裝部、交通、小城鎮(zhèn)建設、衛(wèi)生、供電、民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鄉(xiāng)安監(jiān)站,辦公室主任由安監(jiān)站站長兼任,副主任由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總指揮、副總指揮未到現場前,根據事故類別,由各實施方案的指揮者組織,協調搶險救災工作。
(三)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災總指揮部下設警戒保衛(wèi)、搶險救災、醫(yī)療救護、物資供應、善后處理五個指揮組,其主要職責是:
1、警戒保衛(wèi)指揮組: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wèi),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護危險區(qū)域內的其它人員。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調協警戒區(qū),嚴格控制進出人員及車輛,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及有關人員采取監(jiān)控措施,防止逃逸。具體實施工作由岳村派出所負責、鄉(xiāng)武裝部協助。
2、搶險救災指揮組:搶險救災指揮組辦公室分別在以下部門: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由派出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由企業(yè)辦負責,工程建設事故由小城鎮(zhèn)建設辦公室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其它特種設備事故由安監(jiān)站負責,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故由鄉(xiāng)防保所、岳村鄉(xiāng)衛(wèi)生院負責;電力事故由供電所負責;其它事故分別由鄉(xiāng)有關站所或鄉(xiāng)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3、醫(yī)療救護指揮組:負責組織搶救隊伍,緊急調動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yī)療設施,具體實施工作由鄉(xiāng)衛(wèi)生院負責。
4、環(huán)境監(jiān)測指揮組:根據事故發(fā)生的類別,利用各種環(huán)境監(jiān)控措施,對有毒有害物質對空氣、水源、人體、動植物、土壤造成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其它危害,及時采取與區(qū)環(huán)保局聯系等相應措施,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具體實施工作由安監(jiān)站負責。
5、物資供應指揮組:根據事故類別,協調有關部門及村、企提供各類應急器材和救災物資,安排好搶險救災人員的膳食,確保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具體實施工作由民政所負責。
6、善后處理指揮組: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派出所、民政所、勞動和社會保障所、保險公司及其它相關部門、村、企,組織對傷亡人員的處置和身份確認。督促、指導事故單位及所在村、部門及時通知傷亡人員家屬,落實用于接待傷亡人員家屬的車輛和住宿,做好相應的接待和安撫解釋工作,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善后處理的動態(tài)。具體實施工作由鄉(xiāng)綜治辦負責。
三、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災總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職責
(一)總指揮部職責
1、啟動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2、按照《預案》程序組織、協調、指揮重大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
3、隨時掌握《預案》實施情況,并對《預案》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二)辦公室職責
1、協調各指揮組的工作形成有效指揮體系;
2、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
3、根據事故發(fā)生的狀態(tài),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
4、緊急調用各種物資、設備、人員和可用場地;
5、根據事故動態(tài)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及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
6、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7、做好穩(wěn)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及安撫工作;
8、適時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
9、組織對《預案》的演練,對演練中暴露的問題及時
進行修正、補充和完善;
10、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通訊聯絡
鄉(xiāng)政府辦公室值班電話:
鄉(xiāng)安監(jiān)站辦公室值班電話:
(二)事故報告
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做到:
1、立即將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況,向110或119緊急報警,同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鄉(xiāng)政府辦公室和鄉(xiāng)安監(jiān)站辦公室。
2、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聯系電話、報告人;
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和初步估計;
③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搶救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3、重大安全事故的對外報告和公布,由鄉(xiāng)政府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災總指揮部辦公室統一扎口管理,各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及時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事故報告由總指揮部辦公室填寫報告單位。
(三)鄉(xiāng)政府辦公室、值班室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及相關分管領導,同時通知派出所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鄉(xiāng)安監(jiān)站接報后,也應立即前往事故發(fā)生地,了解事故情況,組織救援和調查處理等事宜。
五、事故應急處理方案
本《預案》分設八類事故處理方案。
1、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聚集場所的火災、爆炸事故按派出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先預實施;
2、民房火災事故、意外引起的其他重大事故按所在村委會等部門的應急救援預案先預實施;
3、工程建設事故按小城鎮(zhèn)建設辦公室的應急救援預案先預實施;
4、鍋爐、壓力容器和其它特種設備事故,按企業(yè)辦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先預實施;
5、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按照鄉(xiāng)防保所、衛(wèi)生院的
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6、電力事故按照供電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7、化學危險品重大事故及其它事故按鄉(xiāng)安委會制定的預案組織相關部門配合實施搶險救災工作。
六、事故應急措施
(一)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鄉(xiāng)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總指揮部應立即投入動作,總指揮部及各指揮組有關負責人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相應事故應急預案,并隨時將事故應急處理情況報上級有關部門。
(二)交通、通信、供電、供水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恢復損壞的相關設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派出所及時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wèi),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wěn)定。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jiān)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由衛(wèi)生部門及時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yī)療設施、搶救傷員。
(五)黨政綜合辦公室在總指揮和鄉(xiāng)分管常務工作的領導指揮下,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運輸。
七、其它事項。
(一)本《預案》是鎮(zhèn)政府對鎮(zhèn)區(qū)域內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實施搶救處理的一種應急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不同情況應隨機進行其它方法的處理。
(二)各站所及村、企單位應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預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識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四)各村委會、企事業(yè)單位應結合實際和本行業(yè)特點,制定出相應而有切實可行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對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應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鄉(xiāng)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五)在搶險救災過程中,需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可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或拒絕。有關部門接到總指揮部下達的任務后,因玩忽職守而延誤時機,使物資、人員不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的,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