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醫療保障的好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1醫療保障基金管理體制概述
1.1醫療保障基金的來源醫療保障基金一般是由國家、企業及個人依據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按照法定的標準共同籌集組成。醫療保障基金一般有四個來源:一是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二是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三是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的財政補貼;四是醫療保障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1]。按照籌集手段的不同,可以把醫療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劃分為社會醫療保險籌資、稅收籌資兩種主要形式,不同的籌集模式都有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社會醫療保險籌資的難點是非正規部門從業人員和低收入人群,這在欠發達國家最為明顯。多數國家建立社會醫療保險的路徑都是先在正規部門和發達地區建立獨立的醫保計劃,然后不斷向更大范圍的人群擴展,等條件成熟后再建立統一的醫療保障制度。在這個過程中,會存在大量不公平和低效運作的情況。相比較而言,政府通過稅收籌資體系可以在較大范圍內分散風險,同時形成單一支付方,更好地實現對醫療費用的控制。但稅收籌資的剛性也比較強,同時借助高度行政化的機構強制實施,存在著一些問題。不少國家在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引入市場化的機制,即將集中的醫療保障基金分散化,如德國允許參保人自由選擇保險機構,英國將一部分衛生資金交給家庭醫生等,一些國家增加了商業醫療保險的因素,從而給予參保人自由選擇的機會。不過分散化的基金管理雖然可以滿足人們多樣化的要求,但是往往以基金分割和逆向選擇為代價。
1.2醫療保障基金管理職能對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職能按照流程又可以劃分為預算管理、征收管理、財務管理、支付管理四個環節。預算管理是指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從收入和支出兩方面編制、并按照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其中基金收入預算的編制主要是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以及醫療保障工作計劃等因素,基金支出預算的編制主要是綜合考慮本年度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人數變動、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醫療保障政策調整情況及醫療保障待遇標準變動等因素。征收管理是根據醫療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核定資金基數、督促籌資各方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障資金。財務管理是指根據醫療保障籌資的不同來源對不同性質的醫療保障資金按照財務制度進行日常管理。支付管理是醫療保障管理的核心,也是最復雜的一項工作。支付管理一般是依據預先確定的支付標準,根據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合同進行協議管理。
2醫療保障基金管理的方式
將醫療保障基金集中起來以后,就面臨著采取什么方式對基金進行管理的問題。
2.1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方式的類型根據有關研究,世界各國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有不同的類型,有政府部門直接管理,有社會保險基金會等公共機構管理,也有私營機構管理等不同的形式[2]。社會保障項目按照不同的類別,管理方式或側重行政管理,或側重資金保值增值管理,或側重監督管理,主要依據該項社會保障的具體目的和設計[3]。除極為特殊的私營機構管理形式外,對社會保障的管理大體上可以劃分為政府直接管理和社會自治管理兩種形式。政府直接管理是指政府不僅負責立法和制定政策,而且直接設置機構管理醫療保障基金。社會自治管理是指基金管理業務由非政府組織承擔,政府只負責立法、對政策實施提供指導和監督,負責基金管理的是由政府代表、雇員代表和雇主代表三方組成的獨立機構,其性質可以是基金會、董事會、委員會、理事會等[4]。政府直接管理醫療保障基金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是由衛生部將資金分配給地區衛生局和持有衛生服務基金的全科醫生。地區衛生局和持有衛生服務基金的全科醫生作為需方的代表人和守門人,在一定區域內向公立或私立的醫療機構購買服務。持有衛生服務基金的全科醫生不僅掌握衛生費用的預算,而且還可以選擇購買衛生服務。由于全科醫生被允許保留其剩余下來的經費,因此形成了較好的經濟激勵。持有衛生服務基金的全科醫生在為其注冊病人提供基本醫療保健服務、選擇醫院并實施轉診、控制醫院醫療服務費用和提高居民醫療服務資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成為了衛生服務的“守門人”。實行社會自治管理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由按照區域和行業來設立的不同組織管理,包括普通地方醫療保險組織、手工業同業工會醫療保險組織、企業醫療保險組織、補充醫療保險組織、農業醫療保險組織、聯邦礦工醫療保險組織和海員醫療保險組織等醫療保險組織,均屬于社會自治組織。各醫療保險組織由雇員和雇主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實行自治管理,并由醫療保險基金負責資助運行。各醫療保險組織分別組成聯邦醫療保險聯合會及州醫療保險聯合會,負責行業管理和監督,并代表各級醫療保險組織與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協會組織進行保險基金支付方式和支付預算的談判。德國自治組織在衛生與醫療保障管理中發揮著核心作用,如有代表保險機構的法定保險機構聯盟、代表醫院的醫院聯盟、代表醫生的醫生聯盟以及代表公眾的工會組織等。德國醫療保險采取的是國家監督下的自治管理、協商談判的體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均通過行業協會制定各自標準與規范,并實行自我管理。醫療保險的運行建立在自治雙方通過談判確定的協議上。政府和各種自治性組織的分工與協作,一是避免了政府管制過度導致效率低下等問題;二是發揮專業組織的業務優勢,減少信息不對稱;三是通過自治組織之間的自主協商,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2.2不同管理方式的利弊和選擇由政府直接管理醫療保障基金,優點是執行醫療保障政策有力,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具有很強的調控能力,同時借助行政控制手段,能實施有效的監督和處罰。而且從理論上講,如果由公立機構主導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大多數醫療服務提供者只能依靠競爭公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醫療服務合同才能得以生存,因此公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對醫療機構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5]。但政府直接管理醫療保障基金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公立機構的目標是多元的,往往存在沖突,很難以公正的立場對醫療保障基金實行獨立的管理;第二,由于涉及到多種價值判斷,公立機構的執行績效難以度量;第三,公立機構有自己的偏好和利益,容易產生,效率低下,對參保對象的反應性差;第四,公立機構控制著巨額的基金,集中了大量的人力和資源,帶來了政府機構和權力的膨脹。中國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很早就強調過醫療保障基金管理與行政管理分開的原則,但從現實情況看,基金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并沒有完全與行政部門脫鉤,經辦機構對行政管理機構仍然有很強的隸屬關系,再加上行政管理機構對決策和監督的主導權,導致的結果是醫療保障政策出于行政部門、基金管理權從屬于行政部門、監督權同樣在行政部門。這種體制基本上是對傳統體制的延續,與政府管理對原來體制的路徑依賴、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轉型的需要、政府承擔財政責任有關[2]。從20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即開始探索將醫療保障中的全部或某些業務(如醫療費用審核、居民健康管理等)委托專業化的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近些年來,國內理論界要求對醫療(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自治管理的聲音比較強烈。一些人主張建立獨立于政府行政部門之外的、非盈利性的、獨立法人性質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管辦分離。筆者認為這些都是代表著醫療保障基金管理的不同模式,可以允許地方探索不同形式的醫療保障基金方式。社會自治管理、政府負責監督的體制確實有一些優點,如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具有很強的自我運行的能力等。但也不能對社會自治管理的優勢過分夸大,需要注意其本身固有的某些不足以及在中國具體國情中的某些不適應。根據世界銀行的研究,服務提供者采用那種組織形式取決于很多因素,如果某種服務的產出容易測量,就適宜由企業或由自治機構提供,反之應由政府提供。根據這一結論,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具有難以準確測量的特征,因此由企業或由自治機構可能存在問題。另外醫療保障基金管理過于獨立,也會導致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的調控能力減弱,容易造成制度的剛性,對制度進行改革也比較困難。另外,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管理的醫療信息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同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與醫療服務體系的協調仍然需要在強有力的宏觀調控下才能實現。一般說,獨立的醫保基金管理服務要依賴于健全的法治環境、成熟的社會、嚴密的政府監管等。中國采取什么樣的基金管理方式,還需要慎重研究和仔細權衡。近些年來,一些轉軌國家的實踐表明,在市場發育不成熟、監管制度不完善、缺乏問責制度以及透明度的情況下,公共服務型機構與政府距離太大可能會導致一系列嚴重的后果[6]。對于醫療保障這樣基金流量龐大的公共事務來說,基金若長期在政府管理體制之外運行,并也不利于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鑒于目前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成果還不穩定,社會發育還不成熟,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還要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也有利于獲得社會支持。但政府主導并不意味著政府包辦,需要著力避免的是醫保行政管理機構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同時又是基金管理的實施者,即應建立獨立于醫保行政管理部門的醫保經辦機構(機構性質不變)管理醫保基金,并按照準公共機構的形式運行。在堅持這個大前提下,可以用社會機制、市場機制來彌補政府功能的不足[7]。考慮到我國現行管理制度的現狀,醫保經辦事務可以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但其獨立性要提高,也可以單獨建立醫保管理局,定位為事業單位。
3醫療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
任何一個管理機構,都無法完全覆蓋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所有的活動,必須設置不同的職能部門和層級來實施管理。其中,橫向層面主要是形成同一層次上的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協作關系。縱向層面主要是形成不同機構之間的領導和隸屬關系。
3.1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的形式醫療保障基金的運行主要包括籌資管理、日常管理、支出管理三大環節。對三個環節的管理有一個機構對三個環節集中管理和不同機構分別管理某一環節分散管理兩大類型。分散管理的具體方式有很多,比如有的國家籌資環節交由稅務征收,有的國家交由社保部門征收,有的國家(如我國)是兩個機構分地區同時征收。在基金日常管理方面,一般有社保部門管理,有的國家財政部門管理基金、社保部門管理一般業務,也有的國家將積累型的社保基金交由保險公司或其它投資機構管理;在支出環節,有的國家是社保部門直接管理定點醫院參保人的報銷問題(報銷方式有項目付費制、總額預付制、單病種標準付費或者幾種付費模式結合在一起),有的國家將支出業務交由衛生部門管理的結算中心管理,有的國家交給非社保、非衛生系統管理的獨立執行機構管理費用支出。兩種管理體制各有利弊。分散管理的好處是可以發揮不同機構各自業務領域的專業優勢,提高各個環節的專業化管理水平和規模,有利于從總體上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缺點是加大了不同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集中管理可以適當降低協調成本,但難以實現專業化管理。
3.2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醫療保障的集中與分散管理形式直接取決于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從社會保險五項險種的經辦業務范圍看,有將五險合起來統一經辦的,有單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有的對不同險種的基金在不同的商業銀行開設基金專戶,還有社會保險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自分擔部分業務的(比如社保機構負責醫保籌資、醫保機構只負責結算)。在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管理上,有直接由醫療保險機構管理的,有通過金融監管的,還有委托單位代管的。在經辦環節上,一些地方按照醫療保險的不同環節設置經辦機構。比如有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籌資,經辦機構只管基金日常管理和醫療費用支付。還有的將醫療保險費用籌集、支付交給不同部門管理。中國的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十分復雜。改革初期是由衛生部門集中管理,好處是能夠有效約束醫院的醫療行為,醫療費用控制的比較好,弊端是不利于醫療保險擴面,難以實現全民醫保的目標。改革后很長時間里是由社保部門集中管理,好處是強化了醫療保險費的籌集,但難以控制醫療費用支出。現階段不同地區的醫保基金管理體制呈現出多樣化的狀態,衛生與社保(醫保)、社保與稅務財政、衛生與財政、醫保與民政等不同部門之間,都對醫療保障基金擁有一定的管理權。總的來看,單憑某一個部門來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集中管理是力不從心的,比較實際和有效的做法是加強不同機構、部門的協作。在堅持這個原則下,醫療保障管理體制就應著眼于發揮各個部門的業務優勢。比如,稅務機關在基金征收環節具有一定的優勢,財政部門和社保部門在基日常管理環節具有一定的優勢,衛生部門在基金支付環節具有優勢。應當看到,醫療保險涉及醫、保、患、藥等多個主體和多個環節,是社會保險中最為復雜的一個險種,在管理辦法、操作流程上與其它險種有著根本的不同。其中,醫保基金的結算管理是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事實上,僅僅依靠社保部門的經濟手段難以形成對醫療機構的有效制約。相比較而言,在衛生行政部門統管衛生服務與醫療保障兩大體系的前提下,可以發揮衛生主管部門在費用結算上的信息優勢、技術優勢和行業管理優勢,對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醫療服務運行的各個風險點進行全程控制,有效抑制醫療機構的不合理行為,從而能夠在滿足醫療服務需求和控制醫療費用之間實現有效的平衡[8]。
4醫療保障基金的垂直管理與屬地管理
4.1醫療保障基金的統籌層次醫療保險制度遵循“大數法則”,覆蓋人群范圍越大,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就越強,制度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擴大覆蓋人群規模的途徑除了在一個地區內合并保障項目外,還有提高統籌層次的辦法。目前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單位眾多。分散的醫保基金一旦在較低的統籌層次使用,就比較容易形成固定的利益格局,很難集中統籌使用。因此一方面醫療保障基金總體結余過大,但各個管理單位的結余又偏少,并形成較大的基金運行風險,造成基金使用效率低下。提高統籌層次不僅可以實現醫療保障基金在更大范圍內調劑使用,增強醫療保障的互助共濟功能,還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各地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享受待遇標準的統一,克服基金難以在不同統籌區域之間調劑造成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上的困難,從而消除勞動力和人員跨地區流動的障礙。提高統籌層次還減少了管理環節和管理層次,降低了管理成本。從長期看,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不斷提高是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9]。一般來說,業務經辦機構應按照統籌層次垂直管理。醫療保險與社會保險其它險種對基金統籌層次的要求有著較大的差異。養老保險面向全社會,待遇支付具有年金性質,適宜進行集中管理,在管理手段跟上后,可以實行全國統籌。失業保險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勞動力市場發育程度相關,適宜進行區域性管理[10]。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則需要考慮多重因素。既要考慮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又要看到統籌層次的提高對醫療保障管理會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醫療保障管理水平未跟上,那么提高統籌層次帶來的正效應可能會被由于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夠引發的負效應抵消。在統籌區域擴大后,管理機構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進一步加劇。我國醫療保障管理水平普遍還不高,需要客觀對待這個基本現實,在醫療保障統籌層次上不能“超前發展”,要量力而行。按行政學的一般理論,不同層級的政府有著不同的業務優勢和職能分工,比較而言,基層政府比較了解當地居民的健康需求,統籌層次提高后,由于管理鏈條的延伸會帶來基層信息的失真。另外,在我國城鄉間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城鄉居民醫療需求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很大的社會背景下,將不同地區的醫療保障基金統籌起來使用,往往導致相對貧窮地區醫療保障基金補貼相對富裕地區,加上不同地區醫療衛生資源的不平衡,容易造成不公平問題。還應該指出的是,與養老保險不同,醫療保障的制度建設面臨著十分特殊的外界環境,并承擔著更為艱巨的改革任務。對養老保險來說,只是涉及到基金籌集和支付,工作模式容易實現標準化和銜接,提高統籌層次缺少的不是條件和時機,而是決心和意識,只要措施到位,一步到位實現全國統籌都是有可能的。但醫療保障顯然復雜得多,醫療保障與醫療服務體系和藥品供應體系密不可分,必須統籌考慮和綜合管理。醫療保障的快速發展客觀上對醫療服務體系(主要是公立醫院)和藥品供應體系提出了改革要求,而相對于醫療保障來說,后兩者的改革任務更為艱巨,也更為復雜[11]。國際經驗表明,醫療服務一般是實行屬地管理的,屬地化管理也是中國醫改需要實現的一個目標。醫療保障基金的統籌層次必須與醫療機構的管理體制相匹配,才能推動制度的健康發展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4.2垂直管理與屬地管理醫療保障基金垂直管理與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的提高是相互聯系的問題。對醫療保障基金來說,由于實行屬地管理,各統籌地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統籌標準和結算方式,具有很大的自,相應的一些地方由于挪用醫療保險基金造成了嚴重的問題,因此一直以來就有種觀點認為,只有將地方政府對醫療保障的管理職能上收,實行垂直管理,才能徹底根治醫療保障基金挪用問題,這是從另一個方面論證提高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的理由。對此觀點需要認真分析。通過垂直管理,將“人、財、物”的控制權由地方上收到國家,擺脫地方的干預,是近年來政府職能調整的一個趨勢。在現行制度或政策無法依靠法律法令的權威運行的情況下,試圖依靠上級的行政權力、依靠上級對下級的高壓與控制來保障政令暢通和制約地方政府濫用權力。應該說,這種強調等級與服從的管理體制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一定范圍內是有效的,對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格局是一種很好的嘗試。然而這種思路的致命缺陷是沒有意識到更高級別的行政權力與其下級行政權力在本質和性質上是相同的,用一個更高級別的被濫用的權力來制約地方政府被濫用的權力[12],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努力是背道而馳的。即使這種垂直管理減少了地方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的干預,也可能帶來“條條”等新的問題。在基金統籌層次提高后,統籌層次以下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必將實現垂直管理,必然改變政府間的權力關系和財政關系。基層醫療保障行政管理機構的作用將極其有限,甚至可以撤銷,這將大大提高醫療保障管理的難度,也難以實行有效的監管。在地方財政管理體制方面面臨著的一個問題是:財政專戶是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建立,還是按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建立。如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建立財政專戶,可以發揮各級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各級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責任,但基金運行比較復雜。如果按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建立財政專戶,則不能發揮基層政府的積極性,矛盾比較集中。另一方面,鑒于目前省對縣財政直管試點的擴大,以及可能進一步推進的省直管縣,會直接將市這一管理單位虛化。地市范圍內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在政策上還面臨著較多的不確定性,而直接實施省級統籌的條件顯然更不成熟,實現垂直管理存在著較大的不匹配。由于醫療保險基金與養老保險相比支出控制更加復雜,監督更加困難,在各地經辦機構缺乏硬預算約束的情況下,即使對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也無法從根本上避免其受當地政府的影響和為本地區爭取更多利益的行為。
一、面對目前醫保的現狀及問題,有效整合醫保資源、大力推進全民醫保勢在必行
目前,我縣主要有四種醫療保障制度: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從*年12月25日起實施,覆蓋全縣所有的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籌資標準為工資總額的8%,其中個人繳費2%,用人單位繳費6%;二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從2007年8月1日起實施,覆蓋全縣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籌資標準為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個人繳費9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個人繳費30元);三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全縣農業人口(含外出務工人員),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個人繳費10元;四是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它不需要個人繳費,主要對特殊困難人員在患重病時,由大病醫療救助金給予一定的補助。
這四種醫療保障制度運行,是構建全民醫保體系的有效探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但在運行過程中,我們也遇到一些不少困難和問題,歸結起來看,就是醫保制度碎片化的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是醫保管理上,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問題突出。現行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醫療救助分別為人事勞動保障局、衛生局和民政局三個部門分塊管理,管理范圍、管理辦法、管理程序各不相同,表面看多元并舉,但卻出現資源分割、業務交叉、各自為政等問題,這樣既不利于政策之間的銜接,也不利于城鄉人員合理流動以至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又一定程度導致管理水平下降。比如,各種醫療保險都涉及定點醫療機構,都有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統、各自的財務管理系統、各自的經辦機構等,導致資源分割,不能共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以就業性質和戶口性質來確定參保類型,因為人員身份(特別是改制企業職工)的多重性和不確定性,造成了許多矛盾,增加了工作難度。
二是保障水平上,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存在。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職工,其中不少人面對繳費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力參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于繳費低,保額低,群眾醫療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水平也較低。從我縣看,醫保制度全覆蓋的壓力仍然很大,全縣30萬人口,目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只有24.2萬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率為90%,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覆蓋率為48%,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為86%,尚有5.8萬人未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當前隨著醫療費用支出不斷增加,“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日益突出,疾病風險的困擾越來越大,未參加醫保人員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仍客觀存在。
三是醫保待遇上,繳費迥異、待遇相近的矛盾顯現。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個人繳工資總額的2%,平均繳費280元;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成年人每人90元,未成年人每人30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每人10元。這幾種保險個人繳費相差幾倍,但補償待遇差別不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住院最高補償為18030元,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住院最高補償為17610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住院最高補償為15000元。繳費標準與醫保待遇的反差,使得參保對象互相攀比,出現心理不平衡,影響參保積極性。
四是基金運行上,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風險很大。目前,*縣三種醫療保險都為縣級統籌,抵御基金運行風險的能力較弱。全縣城鎮居民參保對象約為3.6萬人,其中未成年居民1萬人,按目前的籌資標準可籌集居民醫療保險基金440萬元,按15%劃入家庭帳戶、85%劃入統籌基金算,統籌基金總額為374萬元。如果以住院率5%算,即有1800人住院,*縣的平均住院補償額為2200元,那么需支出統籌基金396萬元,超出基金總額22萬元。居民基數越小,基金抗風險的能力就越弱。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存在相類似的問題。如果醫保基金出現嚴重赤字,像*這樣的人口小縣、國家貧困縣,是難于實現由財政兜底解決的。
二、在城鄉統籌發展的大背景下,有效整合醫保資源、大力推進全民醫保切實可行
雖然在推行全民醫保方面,目前中央決策高層的相關制度尚未出臺,在法律上、制度層面上缺乏有力支撐,但*縣乃至在全市、全省更大范圍內,整合醫保資源、推進全民醫保,不僅可能,而且可行。其理由可歸納為“兩種機遇”、“兩種需要”、“兩種能力”。
“兩種機遇”:一是有政策機遇可乘。黨的十七大把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列為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六大任務之一,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為我們推進全民醫保提供了新的政策機遇。二是有現有經驗可學。我們已推行的四種醫保制度,已在“投石問路”,為推進城鄉醫保一體化打下了堅實基礎,目前四川成都、河南舞鋼等全國許多地方在整合醫保資源、推進醫保管理從“多元”走向“一體”等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
“兩種需要”:一是推行城鄉一體化的需要。近幾年來,依靠改革開放的強力推動,*縣在推行城鄉一體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績。公路網絡已四通八達,基本實現“村村通”,農民行路已不再難;城鄉教育網絡已基本完善,全縣中小學實行“兩免一補”,農民子女入學已不成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醫難的問題就日益凸顯。所以,盡快解決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率先在醫療待遇方面實現城鄉一體化,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在看病就醫方面,城鄉居民中經常出現一人得病全家陷入困境的現象,這些不和諧因素在一種意義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也影響黨和政府的威信。此外,讓城鄉居民不管身份如何,不管“大病”“小病”,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補償。體現公平,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要義。制度對待參保人員應該一視同仁、機會均等。
“兩種能力”:一是財政能力。*縣得益于“國家貧困縣”和“西部政策延伸縣”的政策扶持,四種醫療保險補助資金主要來自中央、省市財政,2007年上級財政補貼總額約1150萬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約750萬元,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約200萬元,大病醫療救助約200萬元),縣級財政配套補貼所占份額相對較小,2007年約為480萬元(城鎮職工醫療保險200萬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約60萬元,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約60萬元,大病醫療救助約160萬元)。從近年來*縣快速發展的的勢頭看(2007年財政收入可達2.18億元,增長25%),完全有財力承擔配套部分的基本醫療保障經費支出。按全國財政用于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約5%的比例算,*縣每年可提供財力支持1000萬元以上。二是醫療能力。目前,*已有比較完善的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網絡,各種一級以上醫療機構23家,其中二級甲等醫院2家,全縣醫院擁有床位1000多個,先進的醫療設備較多,技術能力也較強。加之各級財政對衛生事業的持續投入,以發展眼光看,*的醫療條件匹配全民基本醫保問題不大。
三、以建立城鄉一體化醫保體系為目標,有效整合醫保資源,大力推進全民醫保
就*縣而言,城鄉一體化醫保體系的基本含義可概括為:凡*縣干部職工、城鄉居民,不論身份,不分職業,不分居住地,本著自愿參保的原則,均可享受醫院能提供的,患者所必須的,國家、社會、個人能承擔的,保障水平基本一致的基本醫療保險。實現這個目標,要在尋求上級政策支持的前提下,立足*實際和現有工作基礎,合理整合配置各方面的醫療保障資源,力求資源利用的最大化,促進醫保事業的長足發展。從以下四個方面著力:
一要統籌安排醫保制度。盡管我國存在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但在保障制度安排上要盡力體現公平性,最起碼要努力縮小差距,朝著公平的方向邁進。所以整個醫保體系安排要統籌考慮保障水平、保障層次、險種與險種之間的相互銜接,最終實現全體公民統一的醫療保障制度。目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相仿,可將其合二為一,*的醫療保障制度可以安排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城鄉居民)兩種制度,醫療救助制度與這兩種制度有效銜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基本原則,不能過高設計保障水平,占用過多的保障資源;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逐步增加財政投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終達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為實現下一步“合二為一”的目標打下基礎。
二要合理整合醫保資源。現代社會是集約社會、節約能社會,要研究資源合理配置,以求資源利用的最大化。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理順現有的管理體制和機制,一件工作由一個部門來牽頭、來管理,對政策的制定、方案的落實、進度的跟蹤都有好處。要改變將醫保工作分塊分部門管理的現狀,將現有的四種醫保工作職能整合到勞動保障部門,調整并理順現在醫保局的機構、編制和工作職能,將這些機構、人員、經費全部整合到醫保局,把醫保局建設成醫療保險的專業化管理機構。盡快整合現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機構,打破城鄉界限,建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統一管理、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新的醫療保障管理體系,從而真正做到政策科學銜接,資源充分利用,信息高度共享。比如,計算機管理,以前一個項目就要一套軟件,建一個平臺,要花好多錢;統一到一個部門后,可以建立一整套覆蓋城鄉的信息管理體系,全部實行網絡化管理,以前花3分錢才能做的事,現在就只要花1分錢就可以做好。
從國際經驗看,為改善效率,大多數國家按照供需職能,從體制上將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保障體系分離。分離后的管理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將兩大體系交給不同部門分別管理;另一種是兩大體系由一個部門集中管理,即“一手托兩家”。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提出的一手托兩家體制,并不是對高度集中的舊體制的回歸,而是在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保障體系相對分離、各司其職的基礎上,通過“一只手”的集中管理,不偏不倚,既充分考慮兩家的利益訴求,又有效抑制兩家的矛盾沖突,使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保障體系共同致力于國民健康的改善。
從中國國情和現階段部門分工的格局看,由一個部門統籌管理衛生服務和醫療保障兩大體系,實行一手托兩家的體制,具有獨特優勢。
統籌管理醫療服務供給和需求
從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全過程看,醫療服務供給不足和醫療服務需求壓抑這兩個矛盾,總是交替出現。以往在解決這些矛盾的時候,常常采取片面加強一方的策略,其后果就是在一方得到極大發展的同時,另一方則出現了新問題。
比如在改革開放早期,為緩解醫療服務資源相對短缺的矛盾,采取一系列擴大供給的政策。結果是醫療服務體系的供給能力全面提高,但由于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滯后,快速上漲的醫療費用大大超出了人民群眾的購買能力,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近些年來,醫療保障體系快速發展,但醫療服務供給領域的結構性矛盾和體制弊端逐漸凸現,成為國家需要著力解決的難題。
中國要實現“病有所醫”的目標,既要努力擴大醫療服務供給,又要增強醫療服務需求購買能力。
當下,醫療衛生領域既有供給方面表現出來的“看病難”問題,又有需求方面表現出來的“看病貴”問題。但是在分散的管理體制下,這兩個問題被簡單歸結為各自負責部門要解決的工作。盡管此舉有利于各個部門集中力量全力推進一項工作,但這種畫地為牢的管理方式,人為割裂了醫療服務供給和需求的內在聯系,造成了供給方和需求方的尖銳對立。
醫療服務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是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必須始終面對的重大問題。第四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顯示,中國醫療服務需求與供給均快速增長。隨著人口老齡化、疾病譜的變化以及生活方式轉變,醫療服務需求與供給的矛盾還會進一步加劇。這就要求政府從宏觀上進一步統籌醫療服務供給和需求管理。最有效的辦法是把有關職能集中到一個部門,平衡供需雙方的關系;特別是要運用好衛生行政部門的專業優勢,有效引導供需雙方的行為,實現醫療衛生事業和醫療保障事業同步、協調、可持續發展。
有效平衡需求增長和費用控制
受經濟發展水平和國民收入水平的制約,一個國家的國民醫療服務需求不可能無限制得到滿足,因此需要在滿足醫療服務需求和控制醫療費用之間取得平衡。
中國從2000年同步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三項改革以來,就提出“要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但要實現這一目標有很大難度。
醫療保障管理是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是世界性難題。在醫保管理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是醫保基金的結算管理。但是在分散的管理體制下,醫保機構在控制醫療費用方面存在著技術及手段上的困難,以及來自醫療機構的抵觸。更嚴重的是,許多醫保部門非但不是有效使用基金,為盡可能多的人提供充分的基本醫療服務,反而是捂住錢袋子,致使基金出現大量結余。這種對基金結余的追求,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醫療保障的社會保障屬性,也偏離了醫療保障發展的正確方向。
相較而言,一手托兩家體制具有更多的優勢。在一個部門統管兩大體系的前提下,對醫療機構的控制手段大大豐富,除醫保經濟手段外,行業管理手段也能發揮積極作用。事實上,醫療服務的主管部門不僅發揮了在費用結算上的信息優勢和技術優勢,也充分利用了行業管理的優勢,對違規醫院和醫生可及時實施強有力的處罰。同時,在一個部門內部,還能夠打破分工局限,推動兩大體系密切協作,對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醫療服務運行的各個風險點進行全程控制,有效抑制醫療機構的不合理行為。更為重要的是,在一個部門統管的格局下,醫療機構創收沖動和醫保基金約束醫療機構的矛盾,可在內部消化。
從全局出發 集中決策
醫療保障制度和醫療服務體系都是促進并改善國民健康的重要手段,都需要加快建設和完善。兩者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單獨強調某一個方面都是片面的。
基金平衡和醫療費用控制,是醫療保障制度的主要關注點。而為盡可能多的人提供制度化的基本醫療服務,并不是它的關注重點。在這種理念的支配下,衛生支出在統計體系中被歸為消費支出,衛生經費被認為是財政負擔、社會負擔和家庭負擔。這種認識在醫療費用超常快速上漲的大背景下得到強化。
事實上,我們應強調醫療保障制度對健康的促進作用,而不是單純強調控制費用。然而,如何通過醫保基金的經濟杠桿不斷提高和改善國民的健康水平,卻是一項全新的課題。
同時,長期以來形成的慣性認識,將衛生事業發展等同于衛生機構通過提供服務取得經濟收益。這種以供方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不僅違背了衛生事業維護和增進人民健康的基本宗旨,也不符合以需方為導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和促進國民健康的制度目標。
如何實現衛生事業發展與國民健康改善的雙重目標?
一手托兩家體制能克服部門利益的羈絆,從改善國民健康全局出發,協調推動各項事業的發展。在單一部門的技術支持下,醫療保障能夠根據成本低、效益好的原則,對醫療服務體系進行干預,同時引導醫療服務體系走適宜技術路線,注重中西醫結合。從總體上和宏觀角度統籌各方面的力量,集中研究衛生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戰略,及時跟蹤國民健康狀況,研究重大衛生問題、優先領域、干預重點及預期效果。
由于部門權力利益的客觀存在和業務之間的交叉關聯,在各負其責的名義下,很容易導致攬權卸責的后果,使有限的資源不能更好地用來保障人民健康,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導致業務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權力尋租甚至腐敗。全民醫療保障與衛生服務體系的進一步改革,既要強化各個政府部門自身的業務職責,但以部門為界限、分散決策的做法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實需要。
論文摘要:文章主要以當前農村醫療的發展狀況為出發點,提出新型合作醫療背景下農村醫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對建立健全農村醫保制度的有效對策進行分析與闡述。
自我國2003年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來,在政府部門的領導與作用下,加大建設試點力度。經過新農合制度的運轉,緩解了農村的就醫壓力,但是農村醫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決。
一、農村醫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農村參保意識差
在新型合作醫療體系下,政府發揮組織、支持、引導作用,提倡農民自愿參加與集體籌資相結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統籌”為主,構建農村醫療的互助共濟體系。但是農村醫保并不像社會保險一樣明確規定投保時間,對農民的連續投保沒有限制,農民沒有參保意識。雖然以自愿參加為原則,但是政府卻每年下發參合任務,鄉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預農戶參加,但是由于大多數農民的參保意識差,為了完成任務,只好由鄉村墊付參保費用,而農民也只有在生病時才會核報,否則只好由鄉村承擔全部費用。另外,由于農村醫保的限制條件較多,看病時需指定醫院,對農民十分不便,弱化了農民的投保動機。
(二)醫療保障模式過于單一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收入與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農民已不再滿足于過去“掏小錢、保小病”的簡單合作醫療模式,這種“溫飽式”的合作醫療已經失去了對農民的吸引力。而對于由于突發、大額的患病風險而給家庭帶來的經濟損失,又很難得到醫療保障與醫療救治。這種情況與農民的看病需要嚴重不符,弱化了農村醫保制度對農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另外,隨著人們對健康需求及醫療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合作醫療提供的低水平服務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尚處于初級探索階段,保障制度仍有待進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論欠缺和實踐經驗的不足,因此國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農村醫保制度的建設與落實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農民不認可醫保制度,由于怕承擔經濟風險,因此不愿意加入到醫保中,增加了農村社會保障普及工作的難度。
二、建立健全農村醫保制度
(一)充分發揮政府職能
以當前新型合作醫療的發展來看,需要我國政府建立長期、穩定的農村醫保政策,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提出各級財政部門應負擔的比例,落實政府責任,并將農村醫保的覆蓋率情況,納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標中,加大政府對農村醫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級政府將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與社會醫療救助資金整合,共同設立“農村醫療保險基金”,并結合上半年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狀況,制定負擔比例,實現長效性增長機制,減少農民的繳費負擔。二是促進醫保制度的嚴格落實,惠及當地所有農民,以政府監督職能,督促當地的個體雇主或者企業繳納職工醫保,并將勞務輸出人員納入當地醫保制度中,確保所有企業盡到社會責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醫療的宣傳力度,只有讓農民群眾認識到醫保的重要性、優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們的支持與擁護,促進農民積極參與。因此,各級政府可通過下發文件、廣播、報紙、電視、宣傳欄等多種方式向農民介紹參加醫保的好處,讓農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了解相關醫保費用籌集、醫藥費使用和報銷等內容,提高健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參保自覺性。
(二)實現多元化醫療保障體系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而統一的合作醫療保障模式無法滿足不同群體的需要。因此,農村醫保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必須加快構建政府、農民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農村醫療保障體系,以滿足不同農村發展情況對農村醫療服務的不同需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加快推廣并宣傳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制度,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農村地區,人均收入與治療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實現“廣覆蓋、低水平”的初級合作醫療,是滿足農民就醫的根本保障;在中等發達農村地區,重點推廣“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因為在中等發達地區的農民,具備少量的醫療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貧”現象仍存在,這將是醫療改革的重點;在東部沿海等發達農村地區,基本建立完備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因此,接下來應全力構建新型合作醫療的各項制度與服務網絡,由于經濟條件良好,當地農民提高了對商業保險的認識與需求,通過制度的完善,可滿足不同層次的醫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農村醫保的法律法規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通過立法實現的一項強制性制度,其具體落實必須有完備的法律法規保駕護航。近年來,雖然我國新型合作醫療取得了一定進步,但是農村醫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體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規建設勢在必行:一是建立與農村社保基金相關的監督法律。社會保障資金作為農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專款專用。二是由國家統一制定《農村合作醫療法》,提出農村醫保制度的具體落實方法。另外,應該認識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強化執法力度才是實現農村醫保法制建設的根本,否則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將失去立法的真正意義。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實力度,才能讓法律成為保證農民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參考文獻:
1、牛妍.以構建農村醫保制度推進“新農村建設”[j].內蒙古農業科技,2006(4).
2、許海虹,姜巖.發達國家農村醫保制度對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啟示[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10(11).
3、顧昕.當代中國農村醫療體制的改革與發展趨向[j].河北學刊,2009(3).
論文摘要:經過多輪的修改,在廣大民眾的無限期盼中,國家新醫改方案終于出臺,并將大學生醫保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疇。本文就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以及目前正在推行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作了闡述,并就目前該項政策的優缺點及改進措施作了簡要的分析。
隨著高等 教育 體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規模顯著擴大,到2007年,全國在校大學生已達到2300萬人,其中包括計劃內招生、計劃外招生以及高職高專學生等。而同時,近年來大學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且原來的公費醫療及學生平安險遠遠不能滿足 治療 的需要。我們在網上或身邊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現許多貧困的大學生因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用而發出求助,學校師生、社會團體以及媒體發起愛心捐助活動。大學生作為國家 發展 的棟梁,其健康狀況、醫療保障狀況關系到國家的未來。也正是基于此,今年兩會后,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出臺,其中一個亮點就是將大學生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
一、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直至新醫改方案出臺之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并沒有被納入實質性的社會保障范疇,醫療保障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主要來源于兩大方面:
(一)公費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資料,目前我國公費醫療制度始建于1952年,從1953年起,大專院校在校學生開始享受公費醫療。經費由國家財政按照計劃內招生人數向高校撥發一定數額的包干醫療費用,醫療補貼標準從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這部分醫療補貼只針對高校計劃內的學生,計劃外學生(二級學院、擴招及高職高專招收)、自費生以及委培生則不能享受此補貼。由此可見,這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窄,非計劃內招生的學生一旦得了大病,醫療費用都得自己承擔,而這幾年隨著高校的擴招,計劃外學生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部分學生的醫療保障也越來越成問題。同時,這種醫療保險制度只對基本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如常見處方藥品,小額的醫療支出,門診醫療費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問題。有人形象地將高校醫療機構比喻為“慈善機構”,渴了給點水,餓了給點飯,無法給予學生全面的醫療服務,對大學生的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
(二)學生平安險(學平險)
學生平安險是在校大學生可以購買的一種商業醫療保險。學平險包括死亡、殘疾給付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大學生,患大病的風險越來越高,而原有的公費醫療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這一風險,況且對于很大一部分非計劃內的學生還不能享受公費醫療,所以,大學生購買商業健康險可以作為醫療保障的補充。但學平險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業險而非社會保險,故要求學生在投保前身體必須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學生,尤其是貧困家庭的非健康學生是被排出在學平險之外的。其次,對于學平險,各個高校繳納的保費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費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賠償額度一般在2-6萬元之間,賠付能力有限,對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車薪。還有就是學生對學平險的具體條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賠時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而且需要自行先墊付醫藥費,事后憑借費用發票、診斷證明及病歷才能得到補償,這也無異于“雨后送傘”,給貧困家庭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
(一)“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概述
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構建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鑒于大學生醫療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經過長期的調研和研究,借著本次我國新醫改方案出臺的東風,2008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終于下發了《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被正式納入全民醫保的范疇。該《指導意見》主要提出了以下三點意見:
1.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原則;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學生實行屬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參保范圍。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3)資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各地采取措施,對家庭 經濟 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實施概況
繼《關于將大學生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頒發以來,各省市積極響應,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各項實施細則。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9月1號起實施。具體措施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學生(外國留學生除外)每年只需繳納30元錢(學生個人每年繳納30元,同級財政補貼90元),住院生大病的醫療費就能報銷,報銷比例在70%一80%,且沒有設定最高支付限額,也就是說,如果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嚴重疾病,即便住院醫藥費花了l5萬元或更多,統籌基金始終是他們的堅強依靠,費用至少能報銷80%以上。這個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杭州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全民醫保”。
北京和沈陽兩地對大學生醫保t作也發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區將把北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 教育 的全日制非在職非本市戶籍的大學生,納入到北京市醫療保險制度當中,標準與京籍學生相同。沈陽地區規定2009年級大學新生要100%參保,2008年級以前的在校大學生參保率不能低于40%。參保標準為:每人每年籌資80元,其中政府補助40元,個人繳納40元,醫保基金對每位參保大學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l0萬元,且該地區的參保學生在放假和實習期間都能享受醫保。
經濟 相對滯后的西北一帶如陜西,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規定大學生醫保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個人繳費不高于20元。且規定大學生在校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畢業后就業的,應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年限合并 計算 。同時指出,大學生在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可選擇居住地或實習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統籌基金給予報銷。大學生在校期問異地就醫和轉診 治療 ,按照高校所在市(區)城鎮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 總結
將大學生納入社會城鎮居民醫保范圍的舉措是一種社會的進步。正如本文所述,在這之前,與大學生醫療保險有關的是國家公費醫療制度和商業險學平險的補充。但是,根據現實情況來看,公費醫療使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小病得不到報銷,得了大病時報銷的比例卻又很小,加之此項制度只能報銷一些特定的藥品以及特定的 醫院 ,在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還有相當大一部分大學生未能享受公費醫療。學平險又由于是一種商業險,有在投保資格及理賠標準和程序上的種種弊端,大學生因此從中受惠有限。隨著雞肋似的“公費醫療”轉變為社會醫保,大學生雖然需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由此而來的方便好處卻是實實在在的。首先,社會醫保覆蓋范同廣,保障高。該項政策惠及所有大學生,且沒有象商業醫療保險那樣的投保資格的審查,這給已經患病的大學生帶來了春天的雨露;同時支付限額較高,甚至有些城市未設定支付限額,這對患嚴重疾病(如白血病等)的學生來說,無疑是生命的延續。其次,保費較低,基本上都在學生和家庭的承受范圍之內,且確實有困難的還可申請其他途徑的免交,真正惠及到了每人每戶。再次,社會醫保系統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它在時間的延續上和未來的受益方面都要比商業保險更加完善,更加有效。此外,由于社會醫保還可和以后自己工作時間段內的醫療保險、退休后的醫療保障直接掛鉤,這也是普通商業保險所無法比擬的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