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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經濟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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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經濟的特性

      商品經濟的特性范文第1篇

      一、經濟犯罪的概念

      經濟犯罪實際上是一種經濟行為,指的是不法經營者在違背國家市場經濟法律、破壞市場競爭的原則,擾亂市場發展的秩序,采取不正當的行為,不擇手段,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利益而采取的行為。通過我國科學對市場經濟的分析討論,總結市場經濟給市場秩序、國家法律、人身利益帶來的影響,將經濟犯罪的概念氛圍三種,總之,我將經濟犯罪的概念歸納為以下幾點:首先,我國將不法分子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以及破壞國家的社會經濟法律的一切不法經濟行為總結為“大經濟犯罪”。其次,我國將那些不法商家以及不法分子打破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的行為稱為“中經濟犯罪”,這一經濟行為是不法商家通過人為操作,為了能夠提高自己的地位,增加自己的權勢而采取對社會關系進行破壞的行為,比如說股市運行操作、各企業競爭排擠等等。另外,從早期直至當今,國外的犯罪學家對于經濟犯罪行為的概念也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認為經濟犯罪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對我們的市場秩序、國家金融都有很大的不利。

      二、我國經濟犯罪現象產生的現實條件

      1、對于國內來講,第一,由于我國的社會管理制度中出現的問題,有些不法的市場經濟管理者鉆了“空子”,沒有高度的職業道德品質,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監督力度不夠,接受賄賂的現象明顯,對我們的市場進行松散管理,市場發展自然而然會出現問題;其次,企業間的競爭意識太強,合作意識淡薄,為了能夠讓自己企業在市場上站穩腳跟,企業管理者們不惜采用不法行為,排擠、壓迫其它企業;最后,市場經濟制度的問題,不能夠很好的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宏觀調控,不能彌補市場自身發展存在的不足。2、對于國外來講,為了能夠打開中國市場,在中國這片沃土上發展自己國家的企業,削弱我國的市場競爭力,想利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繁榮的有利條件,其它國對中國市場虎視眈眈,他們不惜采用走私貨品等等不正當手段進入中國市場,這一現象也助長了經濟犯罪現象的氣勢,對我國的市場競爭有著一定的影響。

      三、經濟犯罪的特征

      (一)根本特性

      經濟犯罪是依靠商品經濟存在的社會行為,商品經濟是經濟犯罪行為產生的催化劑,經濟犯罪行為的產生離不開商品經濟的運行與發展,商品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它是不穩定又很復雜的交易過程,讓我們的經濟犯罪行為存在的方式也是捉摸不透。經濟犯罪歸根結底也是一種經濟行為,是非法的經濟行為,不遵守國家市場經濟法律法規以及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的經濟行為。

      (二)一般特性

      1、經濟犯罪具有營利性,商家之所以會產生經濟犯罪行為,是因為他們為了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為了能夠壯大自己企業的實力,這是每個商家的出發點,所以,經濟犯罪的一般特性便包括營利性。2、經濟犯罪具有隱秘性,這些經濟犯罪行為都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利益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3、經濟犯罪具有復雜性,社會經濟關系復雜多樣,經濟犯罪大多是以團隊的形式去完成的,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決定著經濟犯罪的復雜性。

      四、市場經濟與經濟犯罪的關系

      (一)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完善促成了經濟犯罪行為

      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完善,不能夠凈化社會市場競爭氛圍,加劇社會矛盾,這些商家無法可依,受不到法律的約束,必將會擾亂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更多的利益,這便助長了經濟犯罪行為的氣勢。

      (二)市場競爭的追利性太強,商家獲利欲望強烈

      為了能夠在市場上站穩腳跟,不被其他企業排擠,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獲取更多的利益,市場運行的目的便是發展經濟,這必將會勾起商家的求利欲望,進一步加劇了經濟犯罪行為的產生。

      五、結語

      商品經濟的特性范文第2篇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商品經濟的特性范文第3篇

      中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傳統法律文化更是獨樹一幟。自然經濟的禁錮,等級制度的藩籬,使得傳統民事制度處于夾縫之中,高度發達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顯得蒼白無力。以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刑法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個空白。不可否認,中國古代確實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民法,也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不論從客觀存在的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還是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本,我們都可以窺見民法之一斑。而中國傳統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宗法性與倫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商品經濟的特性范文第4篇

      摘 要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營利經濟。營利的價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營利就成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關鍵詞商法 商人 效率 盈利性

      從商法產生至今關于商法理念的探討從未中斷,不過就一些理念人們已經達成了共識比如說:利益至上、權利互惠、契約自由等等,本文將對商法利益至上的理念作簡要的分析。

      拉丁語中有一句格言:哪里有貿易,哪里就有法律。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曾說過“商法是基于個人主義的私法本質,為那些精于識別自己的利益并且毫無顧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極端自私和聰明的人而設計的。商法規范的主體,是以個人主義的典型商人為形象,根據商人純粹追逐利潤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畫的。”商事活動與商事實踐有著超乎尋常的緊密聯系,商法的這種實踐性特征又決定了商法更注重自身實踐的積累,而非僅僅繼承前人成果。但是,由于商品經濟條件下商事活動受著某種共同規律的支配,不同時代的經濟活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有人說商法的歷史就是“一個不斷再現的過程” 。在這不斷再現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商法是調節商人利益的法律,商法具有追逐利益的本質。

      一、商法的本質要求――營利

      商法是商人的特別私法 。商事法律關系是商法的調整對象,有時僅將其稱為商,商法所調整的商事關系主要有商事組織關系、商事交易關系、商事關系、商事自律關系和商事監管關系等五種類型,商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就是商事主體的商活動,“商業適應了人類追求冒險與喜愛盈利的本性,在本至上是具有傳染性的” ,而一切商活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營利。離開對利益的追求,任何行為都不能被稱之為商行為。所以,追求營利是一切商活動的起點,同時也是其終點,任何限制商事主體合法營利的舉措都是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悖的。商法的主體是商人――至于是從主觀主義體系還是客觀主義體系來界定商人在這里本文將不作具體探討。商人的天性就是追逐利益,商人逐利的本質會使他們想法設法使利潤最大化。“利益的誘惑是多么強烈,足以抵消漂泊不定、聽天由命的生活的勞累和危險。除了冬天中世紀的‘灰塵腳板終’―― 也就是我們說的行商――一年都在旅途之中 。”從商法的調整對象以及商人的價值理念來看,追求利潤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但“商法的營利性并不表現為指引人們如何去營利,而是在于以法律制度規范商主體的營利行為,調整商法關系,保證正當合法營利目的的實現。”

      商法的法理學基礎就是以效率分析為基礎 營利性的商法理念源于商品交換的本質和規律,追求營利是市場主體的最重要的權利。商人用效率對盈利進行衡量,效率一詞無外乎體現了一個經濟上的概念:以較小的成本生產出等量的產品,抑或以相同的成本獲得較多的產品。而在法律的視野中,效率解釋為通過對某些行為的規制,限制一些自由,從而獲得更大的自由,使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流轉快速化,以實現最大價值的目標追求。商法最基本的價值追求是效率至上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營利經濟。營利的價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營利就成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二、商法的重要因素――盈利性

      營利性的理念在中世紀的歐洲商法中就有體現。在中世紀商人法規則的創制或制定,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商人行會所制定的。各種各樣的行會規則基本上包含了中世紀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行會組織對城市的領導,“城市立法受行會的支配”。這也使得行會在日復一日的行會的商品交易活動中總結和沿襲下來,而且得到城市當局明示或漠視的認可,從而在整個城市范圍內獲得了“準”法律的效力 。

      商品經濟的特性范文第5篇

      一、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現狀及農村經濟發展史

      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農村信用社,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而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具體體現為農民入股,為入股社員提供便利與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再為農村農戶提供服務的同時也要籌集社會上的零散資金,旨在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村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是的農村信用社的任務更加艱巨,而作用愈加明顯,在國家的政策支持下,農村信用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核心作用。農村信用社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不斷地發展壯大,實現了貸款額度在30年內就增加了600倍,據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6月底,全國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13595億元,比年初增加1608億元,比去年同比增長13.4%,貸款增加額占所有金融機構的19.4%,尤其在農戶貸款和農業貸款的發放上有著巨大的作用,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農民人均產值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二、農村合作社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及意義

      農村信用社是國家農村金融機構的主要力量,被定義為支農主力軍。農村信用社在農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有著不可取代的作用,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當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是國家農村戰略重要的一步。在農村信用社坎坷的發展過程中,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為農村經濟的發展道路上貼磚加瓦,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前提下,處理好“三農”問題,農村信用社都是不可缺少的部分[1]。然而,必要的法律手段能夠保障農戶的利益和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安全,資金流向及項目指導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三、農村信用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1.農村信用社的融資功能農村信用社是國家銀行金融機構的一個分支,在服務農民的同時可以講廣大農民手中的閑置資金或者說儲蓄集中起來,用于生產投資,換句話說,農村信用社能夠作為農民儲蓄到生產投資的橋梁,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的循環發展,引導農村經濟以及城市化的實現。而農村經濟則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需要將手中的資源具化為可成長的資產,生產經營規模隨著農村經濟的騰飛不斷擴大,農村信用社在其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農村信用社的融資功能可以加強地區之間、各產業之間的經濟聯系,均衡資金的供給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2.農村信用社的滲透作用農村信用社在籌集資金、發放貸款的過程中能夠間接參與到農村生產、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從而敏銳的觀察農村經濟市場的動態變化。農村信用社參與農村生產的方式具體表現為:(1)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保證農村經濟的發展平衡;(2)通過信貸的服務可以實現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指導性計劃,宏觀上把握農村經濟的發展路線;(3)農村信用社能夠存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2]。農村信用社參與貨幣及商品流通:(1)通過大力扶持農村供銷產業的發展,將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相結合,可以促進農村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2)在地區之間建立全國性匯兌業務和結算網絡,解決運輸條件差以及地區之間商品流通的障礙問題,從一定范圍內可以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擴大商品交換規模和范圍。農村信用社參與消費:(1)向貧困農戶發放救助,擴大其消費能力,改善民生;(2)扶持供銷組織,促進農村生活消費,發展農村商品經濟,形成良性循環。3.農村信用社的保護功能農業發展,將自然再生產與經濟再生產結合在一起的生產過程,由于特殊的原因,農業生產導致資金的流向和農村信用表現出一些特點:首先,農業信用的周期相對較長,具體體現在農業生產的周期長和農業工程的復雜上;然后,農業信用是比較分散的,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單位,土地的分散以及種類決定了生產經營的復雜分散;再次,農村信用具有季節性,對于農村生產,相信一般人都清楚,其生產具有季節性的特點,這是由產品特性所決定的,而且資金的投資與回收會有滯后風險;最后,農村信用的風險大,農業生產可以理解為和大自然交易,自然因素的變化是影響農村商品的重大因素之一,其收益極具風險性。4.農村信用社能維持農村經濟的穩定[1]農村信用社在參與農村經濟的發展,通過自身業務的經營活動,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和進步注入大量的資金,有效的抑制農村經濟的外流,形成有效的發展循環過程,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穩定農村經濟。就農村信用色的工作對象而言,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農作信用社的經濟支持,在農村信用社為農民提供貸款的同時可以保證對農業貸款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監督與指導,這種監督是一種農業投資保障機制,在發展農村經濟的同時穩定農村的發展,所以農村信用社可以維持農村經濟的穩定。

      四、農村信用社對農村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

      1.農村信用社在農村生產經營活動中,擴大了其生產規模,發展了農村經濟。提高了農民的生產和自主創業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金融市場的供求平衡。2.農村信用社改變了農村經濟單一的資產結構,經過一系列的改革,農村信用社優化了資金結構,各方面投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支持農業生產,提高了農民的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3.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信用社提供的資金改善了農村的生活環境,基礎設施的晚上也豐富了農民的日常生活,生活質量得到較大的提升。在如今的農村發展中,農民的利益得到基本滿足,更多的追求經濟利益,以便于發展交通,水利等工程的建設,加強外界聯系,加全面更新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策略,注重強化農村信用社的內部控制的建設,嚴格防范各種金融風險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此外,還要本著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不斷擴大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容忍度,對本地區農村經濟的實際情況,設定科學合理地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對每一個細節進行量化,而且,在確保金融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發揮出農村信用社本身的優勢,對各個方面進行積極創新,對各項業務進行創新發展,提升農村信用社的服務手段,才能更好地推動農村信用社服務水平的提升。有效地解決資本充足率低和資產質量差等方面的問題,在經濟轉型時期下成功幫助農村信用社渡過各種危機,確保農村信用社能夠長遠發展。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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