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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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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含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含義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農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三條本市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初級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的技術服務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及不合格農產品的處理;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管;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工業產品市場準入農產品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在餐飲消費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生產基地環境安全的監管;

      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站),保障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做好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模化、標準化建設,轉變農產品生產方式,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各類專業合作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九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區域自然環境及土壤肥力條件,會同環保部門定期對本地區生產區域農業環境狀況進行監測評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和品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在禁止生產的區域設置標示牌,標明名稱、地點、范圍、面積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品種等內容;在環境監測超標區域內禁止進行農產品的生產。

      第十一條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產品生產基地周邊工業企業排污行為的監管。禁止企業向農產品生產基地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有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質,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農膜等生產資料。要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檔案,詳細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制度,對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和配劑。

      (二)使用鹽酸克侖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鹽酸多巴胺、西馬特羅、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羅、鹽酸齊帕特羅、鹽酸氯丙那林、馬布特羅、西布特羅、溴布特羅、酒石酸阿福特羅、富馬酸福莫特羅等“瘦肉精”產品及“三聚氰胺”等國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為獸藥和飼料添加劑。

      (三)使用氯霉素等違禁的抗生素類藥物及有害激素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適期收獲、屠宰和采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蔬菜、水果等農產品的收獲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安全間隔期的規定;畜禽、水產等農產品的屠宰或者捕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休藥期的規定。

      第十五條鼓勵農產品生產者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

      第十六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本地區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質量安全監管,落實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條農產品加工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跟蹤制度。對其采購的農產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檢驗記錄。

      第十八條農產品加工經銷企業和銷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鮮、包裝、儲存時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氫鈉;

      (二)腌制農產品過程中使用敵敵畏;

      (三)違規使用色素;

      (四)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經初級加工、包裝的農產品,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并在產品包裝物上附具標識。標識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

      第二十條畜禽及其產品經過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合格后方可銷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及其他畜禽生產場所發現經檢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等,應當及時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在其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經營農產品應當經過檢驗、檢測、檢疫,符合國家和省市質量安全標準,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經檢驗、檢測、檢疫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得經營。

      持有認證機構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有效證書的,憑認證證書免檢進入市場銷售。

      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憑產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明直接進入市場銷售。

      其他農產品必須由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進行檢驗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對以上進入市場銷售的各類農產品,由市、縣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檢。

      第二十二條畜禽產品必須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后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二十三條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配送中心及加工企業在農產品經營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與各經營者層層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

      (二)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進銷貨臺賬制度,如實記錄索證索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進銷貨日期、產品質量安全證明的登記號等內容,并保存兩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對沒有質量合格證明的農產品按批次進行檢測或委托檢測,定期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檢測報告,并公布檢測結果;

      (五)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應制止銷售和轉移,并報告工商、農牧主管部門;農牧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農產品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工商部門依據檢驗報告,依法進行下架、銷毀等處理,并在媒體上公布。

      (六)運輸、儲存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配有冷藏設施;

      (七)對場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

      第二十四條新建各類規模化農產品市場必須建立農產品檢測機構,并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基礎設施,檢測機構由農牧部門進行審核后商務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農牧部門檢測機構應當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進行抽檢,亦可委托有資質的農產品檢測機構對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定期抽檢,并將抽檢和處理結果定期公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3日內,向本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檢。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農業、質檢、商務、工商、食藥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偽造、盜用、冒用有關認證證書、標志和檢測合格證明的;

      (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蟲、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五)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監督抽查,并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農產品生產、初加工、包裝、貯運、經營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二)依法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行為進行調查,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進行查封和扣押;

      (三)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和日常監測;

      (四)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檔案等資料;

      (五)會同工商部門監督當事人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處理、銷毀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進行調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檢測費用;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規定數量;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委托檢驗檢測按照相關標準向委托人收取檢測費用。

      第三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緊急控制措施,并及時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充分發揮農產品檢測機構的職能,以國家認可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其檢測結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認可,確有爭議的,委托本級或上級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向農產品生產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廢棄物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質量記錄檔案或者偽造質量記錄檔案,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建立質量檢驗機構開展自檢工作,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采收、銷售未達農藥安全間隔期的農產品,或者屠宰、捕撈、銷售處于休藥期內的禽畜、水產品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措施處理受污染的農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第十三條、十八條、二十七條規定,由工商、農牧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病死、染疫禽畜及其產品、排泄物等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配置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專兼職檢測人員,或者未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未制止出售和轉移,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假冒、偽造、轉讓、買賣、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標志、標識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侵害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以及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有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物質。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含義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戶行為;農產品;質量安全

      一、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食品消費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對食品數量的需求轉向了對質量的要求,他們更加關注食品的營養性、新鮮度以及安全性。與消費需求不相適應的是食品質量得不到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突出。如何解決質量安全問題,國內學者從多個維度、不同的層面做了大量研究。鄭宇鵬和夏英(2006)、周潔紅等(2004)已對此作過梳理和概括。總體來看,目前國內學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研究主要圍繞三條線索進行:一是探討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理論成因;二是探討消費者對安全農產品的需求;三是探討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模式和如何構建與完善安全管理體系。而國內學者有關農戶供給層面的研究比較薄弱,原因有二:一是國外學者主要是運用廠商理論研究食品生產企業和完全商業化的農場的供給決策,可供借鑒參考的農戶安全供給行為的成果較少;二是由于影響農戶行為因素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農戶層面的數據不易獲得,一般形式的調查問卷不能全面反映農戶農產品供給行為的過程。盡管如此,國內部分學者還是進行了嘗試性研究,如張耀鋼、李功奎(2004)運用逆向選擇理論分析了農戶生產行為所造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原因,王華書、徐翔(2004)應用多元線性回歸對影響農戶安全農產品生產的因素進行了實證分析,周潔紅(2006)在因子分析的基礎上用Logit模型考察了蔬菜生產農戶生鮮蔬菜的安全供給行為。解決食品的源頭污染是解決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關鍵環節之一,因此,深入分析農戶的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研究其決策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本文試基于計劃行為理論,通過深入剖析影響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意向的主要因素,了解農戶的決策過程,加深人們對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的認識,為控制農產品源頭污染、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提供理論依據和決策參考。

      二、相關理論背景

      計劃行為理論(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PB)是社會心理學領域中解釋和預測人類行為的理論,該理論為解釋不同的人類行為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分析框架。PB是在理理論(heory of reasoned action,RA)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理理論認為行為的發生基于個人意志力的控制,但在實際情況下,個體對行為的意志控制程度會受到時間、資源和外部環境等諸多非意志力因素的約束,因此理理論往往無法對不完全由個人意志所控制的行為給予合理的解釋。Fishbein和Ajzen (197)對理理論進行修正后提出了PB,期望對人類行為的預測和解釋更具合理性。

      計劃行為理論認為,行為的產生直接取決于一個人執行某種特定行為的行為意向(Behavioral intention) 。Ajzen(1991)證明了個體行為意向和實際行為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行為意向反映出個體愿意付出多大努力、花費多少時間去執行某種行為。個體的行為意向越強,采取行動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行為意向越弱,采取行動的可能性越小。

      行為意向是個體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控制認知共同作用的結果。行為態度(Attitude toward the behavior)是指個體對執行某種行為的積極或消極的評價,它主要受行為信念(Behavioral beliefs)的影響。行為信念來源于個體預期執行某種行為的結果。決定行為意向的第二個因素是主觀規范( Subjective norms),它是個體感知到的身邊重要的人或組織或制度對他執行或不執行某種行為所造成的壓力,主要指影響個體行為意圖的社會因素,比如法律法規、市場制度、組織制度等。主觀規范的形成取決于規范性信念(Normative beliefs),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個體感知到的某些重要的人對個體執行某種行為的期望程度或某種制度對個體某種行為的約束程度;二是個體對這些觀點或制度的遵從程度。個體感知到的執行某種行為的控制能力稱作行為控制認知(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控制認知是決定行為意向的第三個因素。行為控制認知受控制信念(Control beliefs)的影響。控制信念指的是促進或阻礙執行某種行為的因素。當個人感覺擁有的資源與機會越多,控制信念越堅定,從而行為控制認知也就越強。計劃行為理論認為,個體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越積極,感知到的行為控制力越強,則執行某種行為的意向越強,而這種意向越強,越可能最終執行某種行為。

      TPB的基本要點如圖1所示。

      三、基于PB的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分析

      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是農戶有計劃的行為。PB理論可以用來分析我國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行為機理以及影響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要因素。

      (一)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行為機理

      PB認為,個體的行為意向是預測行為的最佳變量,個體對某一行為的意向與從事該行為之間強相關。安全農產品供給意向指農戶愿意進行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觀概率。農戶的安全農產品供給意向越強,他越有可能從事安全農產品生產。農戶的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意向受農戶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控制認知三者的共同影響或其中某部分的影響。

      行為態度影響行為是眾多學者達成一致的觀點,并且得到了較好的驗證。Bergevoet等(2004 ) 的研究證明了態度對行為有顯著影響。農戶對安全農產品的態度反映了農戶對安全農產品供給的評價和傾向。農戶對安全農產品的評價越高、傾向越強烈,進行安全生產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如果農戶對安全農產品是負面評價,則他主觀上不愿意向市場提供安全農產品。根據PB,農戶過去的經驗或過去供給安全農產品的行為結果會影響當期農戶對安全農產品供給的態度。如果農戶根據以往經驗,安全農產品在市場上具有價格優勢,供給安全農產品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的態度將是積極的,反之農戶將不愿意向市場提供安全農產品。態度是個體在社會環境中逐漸發展形成的,因此還受到制度環境和社會輿論的影響。在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決策過程中,制度環境和社會輿論對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的態度產生或積極或消極的影響。

      Fishbein和Ajzen(197)認為,主觀規范是一個人在做出某種行為時感受到的來自外界的壓力。如果行為人在做出某一行為決策時,感覺來自外界的壓力如與自己有重要關系的人、組織或某種制度的影響非常大,行為人就有可能改變行為態度,進而改變行為。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觀規范是農戶戶主在進行安全農產品供給時,可能受到來自家庭其他成員的鼓勵或拒絕、村集體組織或某種農村經濟組織的支持或反對、周圍鄰居的認同或歧視、某種制度的允許或禁止等各方面的壓力。這些壓力對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觀規范產生一定影響,從而最終影響農戶的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根據PB,行為受主觀規范的影響有時大于個人態度的影響,比如,法律制度是讓個體感受到約束力最強的一種社會規范,它對行為意向的影響遠大于個人態度。因此,有關食品質量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可以強化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的主觀規范,最大可能地約束農戶不安全農產品的供給行為。

      根據Ajzen(197,2001)的理論,行為控制認知影響行為意向從而作用于行為。行為控制認知愈強,行為意向愈積極,行為發生的可能性愈大;反之,這種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就愈小。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控制認知反映了農戶對自己供給安全農產品難易度的信念,這種信念主要來源于農戶所獲得的安全農產品的信息、所掌握的生產安全農產品的資源和自身能力等因素。如果農戶掌握了安全農產品的市場信息,具備生產安全農產品的資源條件并且有能力把安全農產品銷售出去,這種狀態下農戶強烈的供給安全農產品的控制認知將使其采取供給安全農產品的行動。當缺乏能力、資源或機會去執行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時,或過去的類似經驗讓農戶感到執行該行為困難時,他就沒有執行此項行為的意向。

      農戶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控制認知受預期收益、風險因素、制度環境、社會輿論、農戶稟賦等因素的影響。圖2刻畫了這些因素與農戶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控制認知的關系,以及它們如何作用于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的內在機理。

      (二)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的主要影響因素分析

      1.預期收益

      安全農產品的預期收益直接影響農戶供給的行為態度。預期收益越高,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的態度越積極;預期收益越低,農戶就越缺乏向市場提供安全農產品的動力。收益是價格和產量的函數。根據蛛網理論,農戶根據上期價格來決定本期的產量(自然災害除外)。因此,農戶的預期收益主要取決于上期價格的高低。如果農戶根據以往經驗發現安全農產品的價格優勢明顯,農戶將以積極的態度供給安全農產品。目前我國的情況是,農產品市場安全信息不完善,甄別機制不健全,消費者不愿對自己不能有效區分安全與否的農產品支付安全農產品的價格,因此安全農產品在市場上不能獲得比不安全農產品更高的價格,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的預期收益較低,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的態度消極。不僅如此,“若經濟主體行為直接影響其他經濟主體的選擇可能集合(生產集或消費集)時,則存在外部效應或外部性”(貝爾納?薩拉尼耶,2004)。部分農戶由于不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將由安全農產品供給轉變為不安全農產品供給,這種行為的變化將影響其它農戶的行為態度和主觀規范,從而影響他們供給安全農產品的行為。

      2.風險因素

      風險是影響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它不僅影響農戶的行為態度、還影響農戶的控制認知。風險越高,個體的行為態度越保守,控制認知越弱,行為意向越不強烈;反之亦然。農產品生產所要面臨的風險因素主要有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自然風險是生產安全和不安全農產品都要面對的,所以不會影響安全農產品的供給。市場風險主要體現為銷售農產品時的價格風險,即安全農產品的價格優勢在市場上能否得到充分體現。如果安全農產品的價格越不穩定,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的市場風險越大,農戶的態度將越趨于保守,控制認知越弱,供給安全農產品的意向越不強烈。如果市場能夠提品的質量安全信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安全農產品的價格能夠真正得到反映并保持穩定,農戶面臨的市場風險降低,將傾向于供給安全農產品。目前我國農戶規避市場風險的意識已大大增強,在不規范的農產品市場上,農戶供給不安全的農產品的概率更大些。

      3.制度環境

      根據計劃行為理論,制度既影響個體的行為態度也影響個體的主觀規范。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各種形式的法律法規以及經濟主體之間的正式合約等,非正式制度指在人們長期的社會交往中形成的倫理道德、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

      有關農產品安全供給的正式制度包括政策層面的法律法規,還包括一些操作層面的具體制度安排。這兩類制度從不同的層面作用于農戶的行為態度和主觀規范,進而影響農戶的行為意向。政策層面的法律法規對農戶農產品的生產活動有強制性的規制作用,如《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工作安全的決定》和一些地方法規,理論上可以通過影響農戶行為的主觀規范,使農戶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安全農產品的供給。在實踐中,法律法規能否強化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觀規范,影響其態度,約束其行為,要看法律法規的操作性和執行強度。目前這些法律法規的針對性較差、可操作性不強、執行成本較高,不能對農戶形成現實的壓力。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農戶供給不安全農產品的行為意向突出。操作層面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農產品的市場準入制度、檢驗檢疫制度和認證制度等。嚴格的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健全的檢驗檢疫制度會強化農戶的主觀規范,使之最大可能地供給安全農產品。如果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缺失,供給不安全農產品被發現的概率很小,農戶將沒有向市場提供安全農產品的積極態度,形成安全農產品供給的機會主義。農產品認證制度所實行的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質量控制,對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形成一定的壓力,從而達到強化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主觀規范的目的。

      中國農村的非正式制度是以地緣關系和血緣關系為基礎形成的農戶之間的人際關系結構以及被大家所接受的倫理道德、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等。非正式制度對農戶行為雖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戶的主觀規范。比如農戶間沒有正式合約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銷售合作,如果大部分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供給不安全農產品的農戶將受到鄙視,從而作用于其主觀規范,促使其改變行為態度。反之,如果絕大部分農戶都供給不安全農產品,供給安全農產品的農戶將會面臨一種無形的壓力,這種壓力將影響農戶供給決策時的行為態度。

      總之,良好的農產品供給的制度環境有助于強化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觀規范,形成積極的態度,從而促使農戶供給安全農產品。

      4.社會輿論

      社會輿論對農戶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行為控制認知都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社會輿論一方面向農產品的生產者宣傳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通過改變農戶的行為態度引導農戶行為步入法制軌道,進行安全農產品供給;另一方面通過揭示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對農戶供給不安全農產品的行為形成壓力,加強其供給安全農產品的主觀規范。同時,社會輿論還可以向農戶傳遞安全農產品的有關信息,提高農戶的控制認知。例如,媒體曝光某地農戶生產的農產品存在不安全問題,會使農戶感受到巨大壓力,從而強化其主觀規范,改變其行為態度,糾正其生產行為。

      .農戶稟賦

      農戶稟賦包括戶主稟賦和家庭稟賦,它們主要通過影響農戶戶主對安全農產品的控制認知和行為態度影響安全農產品供給。戶主自身能力越強,他對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的控制認知也越強烈,行為態度越積極。戶主的能力體現為戶主能夠對外界環境的及時反應、正確判斷和科學決策。比如,文化素質較高的農戶接受新信息、辨別信息真偽的能力強,他的行為決策的正確性就大。農戶的家庭稟賦指整個家庭所擁有的資源,主要包括勞動力數量、資金的擁有量、土地的多少。農戶可供支配的資源越多,戶主供給安全農產品的控制認知越強,如果農戶家庭勞動力短缺,勞動密集型安全農產品的生產將遇到障礙;農戶家庭可使用的土地有限,將影響農產品的規模生產;農戶家庭的資金緊張將影響新的安全農產品生產技術的采用,比如生物源農藥的高價格將把缺乏資金的農戶排除在外。我國目前農戶的稟賦狀況是戶主的文化素質和技術素質普遍較低,對安全農產品市場的控制認知較弱,農戶家庭稟賦中資金的短缺弱化了農戶安全農產品生產的控制認知,使得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態度消極。

      四、結論與建議

      農戶是目前我國農產品的主要供給主體,其行為決策直接關系到安全農產品的供給。從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的產生機理來看,農戶行為的最終影響因素是預期收益、風險因素、制度環境、社會輿論和農戶稟賦,它們通過影響農戶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控制認知三個中介變量而作用于農戶行為。因此,規范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要從其最終影響因素入手,從多個層面、多個角度,利用多種手段改變農戶不安全農產品供給的行為態度,提高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觀規范和控制認知,引導和激勵農戶向市場提供安全農產品。

      1.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持安全農產品的價格優勢,改變農戶不安全農產品供給的行為態度。建立和健全農產品市場的準入制度,完善檢驗檢疫體系,增加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從而保證安全農產品的價格優勢充分體現,這樣既可以提高農戶的預期收益水平又可以降低安全農產品供給風險,進而改變農戶不安全農產品供給的行為態度,以達到合理引導安全農產品生產的目的。

      2.優化安全農產品供給的外部環境,強化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觀規范。首先,應努力提高檢測技術水平,強化檢測手段,使不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以足夠大的概率被發現,強化農戶安全農產品供給的主觀規范。其次,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規,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和懲罰力度,遏制安全農產品供給中的機會主義。再次,加強以血緣、地緣關系為主的鄉村內農戶之間的安全生產合作,促使非正式制度在法律法規管不到的地方發揮作用。最后,加強輿論監督,通過揭示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從外部營造對農戶不安全農產品供給行為的壓力,促使農戶樹立誠信自律意識。

      3.加強對農戶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支持,提高農戶對安全農產品的控制認知。針對諸如合理施肥、安全用藥等農產品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對農民進行專門的宣傳和技術培訓。在比較復雜的安全生產技術采用的初始階段,利用地方的農技推廣機構給予農戶直接的技術支持。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農戶的技術素質、增強安全供給能力,獲取豐富的安全農產品信息,掌握更多的安全生產技術,從而達到提高農戶對安全農產品的控制認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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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alysis of Farmer′s Behavior of Supplying Safe Agricultural

      Products Based on the 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AO ianxin1,2 ANG honggen2

      (1.Business School, 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00061;2.School of Management, hejiang University, angzhou 310029)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含義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產品;品牌營銷;問題;對策

      一、品牌營銷相關理論

      (一)品牌及品牌營銷的含義

      1、品牌的定義

      給擁有者帶來溢價、產生增值的一種無形的資產,他的載體是用以和其他競爭

      的產品或勞務相區分的名稱、術語、象征、記號或者設計及其組合,增值的源泉來自于消費者心智中形成的關于其載體的印象。

      2、品牌營銷的定義

      品牌營銷主要是指企業通過利用消費者的品牌需求,創造品牌價值,最終形成品牌效益的營銷策略和過程。

      (二)品牌營銷的五要素

      1、質量第一。任何產品,恒久、旺盛的生命力無不來自穩定、可靠的質量。

      2、誠信至上。人無信不立,同理,品牌失去誠信,終將行之不遠。

      3、定位準確。著名的營銷大師菲利普-科特勒曾經說過:市場定位是整個市

      4、場營銷的靈魂。的確,成功的品牌都有一個特征,就是以始終如一的形式將品牌的功能與消費者的心理需要連接起來,并能將品牌定位的信息準確傳達給消費者。市場定位并不是對產品本身采取什么行動,而是針對現有產品的創造性思維活動,是對潛在消費者的心理采取行動。因此,提煉對目標人群最有吸引力的優勢競爭點,并通過一定的手段傳達給消費者,然后轉化為消費者的心理認識,是品牌營銷的一個關鍵環節。

      5、個性鮮明。品牌的內在品質,區隔于其他品牌的根本。

      6、巧妙傳播。有整合營銷傳播先驅之稱的舒爾茨說:在同質化的市場競爭中,唯有傳播能夠創造出差異化的品牌競爭優勢。一個品牌時至今日,品牌的創立就遠沒有那么簡單了,除了需前述四個方面作為堅實基礎外,獨特的產品設計、優秀的廣告創意、合理的表現形式、恰當的傳播媒體、最佳的投入時機、完美的促銷組合等等諸多方面都是密不可分的。同時,產品的市場傳播還必須考慮其持續性和全面性。要有很強的產品創意和完整的整合思路。

      (三)品牌營銷的誤區:

      品牌的核心價值是品牌的精髓。品牌營銷有以下幾大誤區:

      誤區一:做品牌就是做銷量

      對于很多企業都片面地認為做品牌就是要瘋狂增加銷售量,只要銷售量無限增大,企業的品牌就越來越響亮。因此他們在做營銷計劃時,常把銷售量的提升,作為企業追求的最大目標。然而這種片面追求銷售量的結果會導致對品牌其他要素(如品牌知名度、美譽度、忠誠度、聯想等)的忽視,反而會影響品牌的塑造。

      誤區:做品牌就是做名牌

      很多企業把品牌等同于名牌,甚至將發展名牌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最高目標。其實品牌和名牌有著很大的不同。首先,品牌它是一個綜合、復雜的概念,包括商標、名稱、包裝、價格、歷史、聲譽、符號、廣告等無形的總和。品牌的塑造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名牌則可以通過大量的廣告來迅速打紅。

      誤區三:商標就等于品牌

      商標只是品牌的一部分,是品牌中的標志和名稱部分,便與消費者識別的。品牌的范圍遠遠大于商標。商標是一種法律概念,利于維護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掌握在商家手中。品牌是市場概念,是企業和消費者的無形契約,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依據。掌握在消費者手中。

      誤區四:品牌是靠廣告打出來的

      品牌的知名度可以在短期內通過廣告達到所要的效果,而品牌的塑造和聯想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誤區五:做產品就是做品牌

      這是一種錯誤觀念,并非所有的產品都能做成品牌。品牌涵蓋了許多深刻內容,產品要想做出一個品牌來需要很多方面的建設。

      二、陜西地區農產品市場及品牌營銷現狀

      1、農產品市場建設發展迅速

      陜西地區農產品市場發展迅速,類別繁多,包括糧油市場、蔬菜市場、水產品市場、肉食禽蛋市場、干鮮果品市場等。農產品市場數目基本穩定,交易額穩步上升。陜西地區農產品市場正隨著消費者需求迅速從量得擴張轉向質的擴張。農產品市場上的各種硬件設施都得以改善。

      2、農產品批發市場成為農產品流通的主渠道

      陜西農產品市場覆蓋了幾乎所有的地區城市和農產品集中產區,基本形成了以城鄉集貿市場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主導的農產品營銷渠道體系,構筑了貫通全國城鄉的農產品流通大動脈。目前大、中、小城市消費的生鮮農產品80%-90%是通過批發市場提供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大力發展,對于搞活農產品流通、增加農民收入、滿足城鎮居民農產品消費需求發揮著積極作用。

      3、以配送、超市、大賣場等為主的現代流通方式發展勢頭迅猛

      超市作為一種新型現代營銷業態在近幾年也逐步涉足農產品銷售領域,陜西成為農產品營銷渠道體系里的新成員,并與傳統的集貿市場在零售終端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傳統農貿市場的市場地位正在受挑戰。另一方面,政府在大力推行“農改超”工程,旨在打造高效安全的農產品營銷網絡,使之與城市經濟發展相適應。

      4、農產品營銷中介發展活躍

      現階段陜西地區各種農產品購銷主體主要是個體戶、專業戶、聯合體等。依托這些活躍在城鄉各地的農產品營銷中介組織,使得小規模生產和大市場實現了對接,改變了過去產銷脫節的尷尬局面,有效地緩解了農產品銷售難的問題。他們的出現帶動了上游生產基地的發育壯大,帶領農民走向市場,幫助農民致富,為地區農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三、陜西地區農產品品牌營銷存在問題

      1、農產品品牌多、規模小

      市場上農產品品牌多、雜、亂、小。在一些農產品領域出現了,多種品牌搶市場的狀況,沖淡了品牌效應,市場占有率低。降低了其競爭力和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市場銷售不規范,大多是自發狀態,惡性競爭十分嚴重。

      2、知名品牌少、品牌力弱

      隨著品牌化趨勢的增強,農產品越來越趨向于品牌化,部分農產品雖然獲得了省市的名牌稱號,但在國內外市場上真正享有較高知名度得品牌很少。品牌的深層價值未被充分挖掘,品牌差異化和獨占性不突出。

      3、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

      陜西地區現有的品牌農產品大部分是鮮活農產品和初加工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保鮮、儲運、加工環節科技技術滯后,創新能力弱。

      品牌運作水平低

      從品牌的申請、評選、認證、宣傳、管理都沒有一個規范統一的機制,經營零散,連續性不強。

      5、農產品品牌的外向度低

      農產品注冊商標數量很少,出口壁壘多,出口受阻。

      四、陜西地區農產品品牌營銷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農產品品牌建設

      1、農產品品牌建設要實行差異化生產戰略

      差異化,不僅要對農產品設計差異化,使產品更新穎獨特,規格、形狀區別于同類產品。而且要將農產品的目標消費者群體進行差異化區分。抓住消費者的心理特征,生產符合其愛好的品牌。

      2、樹立品牌觀念,增強品牌意識。

      品牌是農產品得以長期發展的招牌,是農產品的靈魂。不僅是政府、企業、農戶、收購商都要有這種品牌觀念。政府要大力出臺支持農產品品牌的政策法規,從宏觀上引導農產品走品牌路線。幫助廣大農民改變陳舊的農業觀念,樹立農業創品牌是增加收入的重要保障思想,逐步提高農民的品牌意識,讓農民真正體會到農產品品牌效應帶來的效益,積極投身到農產品的品牌創建中去。

      3、塑造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就代表著農產品。農產品品牌形象的設計不僅要著手于外在形象,更要著重于內在形象。品牌的內在形象主要體現在產品的質量特性上。質量是品牌形象的核心,是產品的生命所在。品牌外在形象的塑造主要體現在品牌名稱、品牌標志、品牌包裝上。產品名稱成了潛在顧客親近產品的掛鉤。品牌名稱是和消費者對品牌的印象緊緊聯系在一起的。品牌名稱給人在聽覺和視覺上的感受要親切動聽。且便于記憶和突出特色。品牌標志的設計要清晰醒目、新穎美觀并富有時代氣息。包裝是品牌形象的具體化。包裝便于消費者識別品牌產品、展示品牌個性、促進產品銷售。通過包裝的造型、圖案色彩、規格、包裝材料的設計和選用,突出產品的個性,提高品牌的魅力。

      4、完善農產品質量體系

      實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這是穩定農產品品牌形象的重要前提。優化農產品品種、發展特色農業,這是提高農產品品牌形象的基礎。一方面需要注意科技投入,廣泛利用基因工程等現代科技成果創造新產品,另一方面要根據消費者對無公害產品的渴求推出“綠色產品”以順應時代潮流,增強品牌的親和力。另外,還要根據各地的自然資源優勢及傳統優勢推出特色產品,增強品牌的市場吸引力,鞏固其品牌地位,并搞好農產品的加工和包裝,這是改善農產品品牌形象的重要保證。這不僅順應了消費者生活水平提高對農產品需求變化的趨勢,提高產品身價、提升品牌形,而且還有利于農業產業鏈的延伸,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

      (二)加強農產品品牌營銷要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1、建設優質農產品安全生產基地

      根據農產品的生產區域,劃定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有機農產品和出口農產品基地等,按照不同的生產要求抓好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生產過程、包裝標識、市場準入五個關鍵環節,堅持從源頭人手,推動“從田頭到餐桌”的全過程管理。

      2、加大對農業投入品的市場監管

      規劃建設一批農業投入品大市場,整頓取消分散的小市場。對所有農業投入品經營單位進行環評和資格確認,對經營農業投入品的人員根據陜西地區農業部和勞動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職業資格技能培訓,考試考核合格獲得技能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對農藥、獸藥、魚藥、化肥、種子、飼料及添加劑等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通過日常打假與專項治理相結合,整頓規范農業投入品市場。

      3、健全和完善農產品產地質量檢測體系

      按照農產品基地的劃分,盡快建立全國農產品質量檢測基地網絡,加強農產品產地檢測力度,充分運用基地檢測、市場速測、定點抽檢的手段,抓基地,抓源頭,嚴把市場準入關口,使消費者買的放心、吃的安心。

      4、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能力的建設

      進一步摸索探討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模式,逐步實現生產記錄可儲存、產品流向可追蹤、儲運信息可查詢。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數據庫,及時為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個人或企業和為消費者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品牌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從而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進程。

      5、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

      在當前農村經濟體制下,培育和發展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經濟組織,充分發揮其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引導和帶頭作用,是實現農產品全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有效的途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經濟組織,能夠將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農戶組織起來,根據市場需求和農民意愿,進行標準化生產,將農產品規模做大,質量做優,品牌做精,并通過多種營銷方式,真正實現產、供、銷一體,真正解決農產品生產與市場脫節問題,真正實現農產品優質優價,降低市場風險,有效抵御國外農產品的沖擊和對外貿易的技術壁壘。

      6、建立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加強農產品例行監測能力

      積極組織實施重點品種與一般品種相結合,定性檢測與定量檢測相結合,自檢與依法抽檢相結合的例行監測制度,切實加強基地待上市農畜禽產品的檢驗檢測力度,進一步提高檢驗檢測快速應急能力,并建立農產品的安全應急處理體系,發現有問題的農畜禽魚產品應立即銷毀,并同時追究責任單位和個人,采取重罰的措施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農業經營為基礎,以龍頭企業為主導,推進品牌化進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將眾多消費者群體從眾多消費者中區分出來,相關宣傳、促銷工作才能順利開展。

      (三)拓寬農產品品牌營銷的渠道

      1、培育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農產品流通主體。

      通過多種方式培育農產品營銷主體。以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增強營銷能力和農產品競爭力,從而提高農產品流通效率。應該著力培養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這些企業的發展壯大可以和原有流通主體實現資源互補,提高流通效率。

      2、加快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借助批發市場把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聯結起來,達到廣泛、快速、有效分銷的目的。市場運作應該向企業化方向發展。要完善市場設施,豐富服務功能。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含義范文第4篇

      一、食品安全的含義

      食品安全分為狹義和廣義的兩種:

      狹義食品安全是指一個國家對供人們直接食用的各種食品的營養、質量、衛生、檢疫、價格、市場供應等諸多方面能否滿足社會正常運轉和消費者正常生活需要程度的衡量。

      廣義食品安全是指一個國家對可供人們直接食用的食品和各種原料性食品的生產、儲存、加工、保鮮、營養、質量、檢疫、衛生、價格、庫存、市場等諸多方面能否保證社會正常運轉和消費者需求程度的衡量。

      二、我國目前主要的食品安全問題

      1、微生物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是主要問題;

      2、農、畜產品農藥和獸藥的殘留超標事件時有發生;

      3、環境污染在一定程度上仍相當嚴重;

      4、我國轉基因作物依就發展迅速,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但安全性評價工作卻遠遠落后;

      5、傳統落后的加工工藝和儲存運輸條件造成的污染相當嚴重;

      6、摻假造偽現象依然層出不窮。

      三、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危害

      1、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和諧。據統計,我國每年食物中毒報告例數約為2萬~4萬人,專家估計這個數字不到實際發生數的1/10。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危害人類身體健康的同時,也給民眾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懼與心理障礙;問題嚴重時,還影響到消費者對政府的信任。如果居民不得不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花費在對于食品安全性的鑒別上,就會對社會資源造成很大的浪費,從而導致整個社會福利的下降。正規的食品加工企業也會因為自身利益不能保證而產生心理上的不穩定因素,從而影響社會的長期穩定。

      2、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在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到關注的情況下,如果食品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將會對我國食品行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遠遠低于國際食品安全標準,這也就意味著食品安全保護水平低,很有可能成為不安全食品或垃圾食品的傾銷市場,從而對經濟造成危害。

      我國加入WTO以來,由于技術壁壘和其他原因,歸于食品安全問題而農產品出口受阻事件的發生較為頻繁。出口農產品因農藥超標而被退回的事件每年有五六百起,貨物價值約74億美元。僅1997年因殘留問題出口受阻就給我國禽肉養殖加工業造成了不低于40億元的直接損失,而且造成上千養殖戶倒閉;僅2002年因中國向歐盟出口的水產品受到氯霉素污染,致使中國動物源性產品遭全面禁運,損失了6億多美元。隨著我國加入WTO,國際貿易迅速增長,進口食品的安全問題對我國的威脅日益增大。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動物疫病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產品出口的一個瓶頸。

      另外,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在國際市場上造成我國農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的惡劣影響,使我國農產品的國際聲譽將受到嚴重損害。

      四、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的建議

      提高我國食品的安全水平不是一個簡單問題,而是一個涉及面很廣、層次很深的系統工程,筆者對此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制體系。我國在使用法律手段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步較晚,主要原因是長期以來我國的食品供應體系是圍繞著增加食品數量而建立起來的,對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未引起足夠重視。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究其根本是要構建一個合理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制體系。為了達到這一目標,我國必須加強食品安全法制建設和法制管理;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國外食品安全法制標準的研究、消化,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多層式法律體系,探索和發展既和國際接軌,又符合國情的理論、方法和體系。盡快糾正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規范、不夠嚴密的缺陷,加快建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從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著眼,把標準和規程落實在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消除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并加強現有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依法加強權利監督,實施對食品安全的有效保護。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監督體系。建立以企業自檢、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檢驗檢測監督體系,對食品生產者、市場經營者等各類主體以及生產、批發、零售各環節實行全程監控。今后應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檢測監督管理體制,明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檢總局、農業局、商務部、海關、國家進出口商檢局等各部門及下屬管理單位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各環節的檢測監管職責,避免出現監管盲區。

      2、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檢測監督法律、法規體系,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3、賦予執法部門強有力的執法手段,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供技術保障。

      4、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新聞監督作用,建成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及時將有關食品安全的各類信息向社會披露,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食品安全的風氣。

      5、加強上市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檢測,做好食品加工和批發、零售等環節的質量安全抽檢工作,確保食品批發、配送、零售等各流通環節的安全衛生。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認證體系。在我國經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和加入WTO的新形勢下,隨著工業化進程和城市化建設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必須進一步推進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認證與管理工作向前發展。以與國際接軌為目標,以新階段我國業已開展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認證為基礎,統一并完善相關的認證體系,實現我國農產品認證與國際通行的認證標準和認證形式的逐步接軌;強化安全食品認證和標準管理,建立認證質量的可追溯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對直接食用的農產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完善的出口驗證制度。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通過認證幫助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建立并調整關鍵控制點限值,及時糾正偏差,保證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

      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含義范文第5篇

      一、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之涵義

      在外國法中,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有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法是確定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此種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產品責任的主要規定見之于1993年的《產品質量法》中。該法采用產品質量責任的概念。產品質量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了上述要求,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害而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其中,承擔民事責任分別指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在于,產品質量責任包含產品責任,即產品侵權賠償責任。區別在于:(1 )判定依據。前者判定依據包括:默示擔保、明示擔保、產品缺陷。只要不符合三項依據之一,生產者、銷售者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后者判定依據僅指產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險。(2)承擔責任的條件。前者只要產品質量不符合默示擔保或明示擔保之一,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后者承擔責任的條件是產品存在缺陷,并且實際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3)責任的性質。 前者包括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其中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屬于合同責任。而后者僅指侵權責任。

      二、有關立法適用范圍比較研究

      (一)立法概況

      目前,世界上關于產品責任的立法模式,大體有三種:一是擴大解釋、適用原合同法、侵權法中的有關規則,如法國、荷蘭等;二是在相關的立法中,對產品責任作出若干規定,如英國、加拿大等國頒布的《消費者保護法》;三是制定專門的產品責任法,如原聯邦德國、意大利、丹麥、挪威、日本等國。

      美國的做法另有特點,其產品責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美國商務部1979年公布了專家建議文本《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此外,聯邦政府還通過了《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消費品安全法》等單行法。

      在我國,《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構筑起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還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是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的內容之一。

      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產品責任立法愈益顯示出國際化趨勢。目前產品責任方面的區域性和國際性公約有:歐共體于1977 年和1985 年制定的《關于人身傷害和死亡的產品責任歐洲公約》和《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1972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這是解決侵權性產品責任案件的一個國際性公約。

      (二)關于產品

      產品是構筑產品責任法體系和確立產品責任承擔的基點。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指出:“產品是具有真正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者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該定義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產品的內涵。出于保護產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慮,法官們的態度傾向于采用更廣泛、更靈活的產品定義。(注:〔美〕史蒂芬·j·里柯克:《美國產品責任法概述》,引自《法學譯叢》1990年第4期。)例如,在蘭賽姆訴威斯康星電力公司案中,法院確認電屬于產品。1978年哈雷斯訴西北天然氣公司案,將天然品納入產品范圍。同年,科羅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血液應視為產品。關于計算機軟件是否屬于產品,學者認為,普通軟件批量銷售,廣泛運用于工業生產、服務領域和日常生活,與消費者利益息息相關,生產者處于控制危險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將普通軟件列為產品。可見,美國產品責任法確定的產品范圍相當廣泛。

      在《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中,產品是指“天然產品和工業產品,無論是未加工的還是加工的,也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物以外的所有動產,即使已被組合在另一動產或不動產之內。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這類產品。產品也包括電。”與美國相比,其所界定的產品范圍略微狹窄。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規定,適應性較強。按照其規定,產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必須經過加工、制作。這就排除了未經過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礦、天然氣、石油等)及初級農產品(如未經加工、制作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和獵物)。其次,用于銷售。這是區分產品責任法意義上的產品與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這樣,非為銷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可見,各國關于產品的規定有以下共同特點:(1 )產品一般指動產;(2)多數國家立法未將初級農產品列入產品責任法范圍。 原因在于農產品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其產生的潛在缺陷難以確定缺陷來源,而且農產品沒有明確的質量標準;(3)產品一般指有形物品。

      (三)關于瑕疵與缺陷

      1、兩個術語的含義 產品質量責任的發生, 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為前提。產品質量問題分為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反映在法律上產生了兩個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廣義地說,產品不符合其應當具有的質量要求,即構成瑕疵。狹義地說,瑕疵僅指一般性的質量問題,如產品的外觀、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產品有較大的質量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4條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但我國立法未對瑕疵作出明確界定。《產品質量法》在第14條第2 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詞,該條表述為“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瑕疵”的外延更廣。該法第22條第1 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條、第191條、第370條、第417條均使用了“瑕疵”這一術語。有學者如此解釋:“產品的瑕疵與產品的缺陷有著不同的含義。……顯著區別是產品存在著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也可以這樣說,產品存在除危險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是產品存在瑕疵。”(注:國家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司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講座》,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49頁。)由此看來,日后修正《產品質量法》,似應對“瑕疵”作出明確的界定。

      2、兩個術語的同異比較 從狹義上理解瑕疵和缺陷, 兩者的共同之處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第二,都應當承擔質量責任(但對瑕疵,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說明或者用戶、消費者在購買該產品前已經知道的除外)。

      兩者的區別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說一輕一重。第二,可否接受:對于瑕疵,用戶、消費者已經知道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對于缺陷,原則上不應接受。第三

      ,向誰索賠;對于瑕疵,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該銷售者賠償后,其還可以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對于缺陷,可以向銷售者,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可以根據實際責任情況向對方追償)。第四,賠償的方式:對于瑕疵,由銷售者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至賠償損失;對于缺陷,以損害賠償為原則。第五,訴訟時效: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3、不同國家立法中的反映 一般說來, 國外的《產品責任法》只涉及缺陷,不涉及瑕疵問題。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將缺陷分為: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缺陷和說明缺陷。對缺陷的判別采“消費者期待”標準和“風險和利益平衡”標準。實踐中,經常將兩標準結合起來運用。有人認為,在美國判斷缺陷的具體判斷標準實際上有三種:一是成本和效益標準;二是消費者期待標準;三是兼顧成本與效益和消費者期待標準的混合標準。(注:桂菊平:《論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積極侵害債權及產品責任之關系》,載《民商法論叢》卷二,第383頁。)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考慮如下情況,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即屬于缺陷產品。”其將缺陷的定義建立在產品的安全性之上,表明了產品嚴格責任的立法基礎。

      從各國對產品缺陷的立法來看,有兩點是共同的:第一,將產品缺陷界定為“不合理危險”或“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無論其稱謂如何,但基本含義是相同的,無實質上的差別,即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第二,明確規定了產品缺陷的判別標準,而且采取的標準日益呈現客觀化趨勢。

      (四)關于產品責任主體

      產品責任主體是指產品責任的承擔者。從各國立法和國際立法的規定來看,有兩種:一是單一主體說。以《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為代表,認定產品生產者為產品責任承擔者,并對生產者做擴大解釋,以涵蓋銷售者、進口商等責任人。二是復合主體說。以美國為代表,認定產品制造者或銷售者為產品責任人,并分別界定其范圍。美國的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主體規定的范圍要廣得多。

      在實踐中,某些案件的受害人雖能證明損害是由某一特定缺陷產品引起,但難以確認產品的生產者,因為同時有多個生產者生產同類產品投放市場。70年代末美國法院曾判決同類產品生產者均為被告,各被告根據其產品占有的市場份額承擔賠償責任。所占市場份額越大,其所獲利潤越多,承擔的賠償數額也就越大。這表明嚴格責任原則得到進一步發展。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產品責任主體與各國基本一致,即包括生產者和銷售者,但沒有對其范圍作出規定。在確定產品缺陷責任時,規定采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對生產者采用嚴格責任,對銷售者則實行過錯責任。一般情況下,銷售者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另外,銷售者在不能指明產品的生產者或提供者時,也要求其承擔責任。后一種情況可認為是過錯推定,過錯推定仍屬于過錯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運用方式。此外,《產品質量法》還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相互之間的追償權:屬于生產者的責任而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的責任而生產者賠償的,生產者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如此規定有利于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需要補充的一點是,運輸者、倉儲者也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不過是對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或者是收貨方、寄存方承擔責任,屬于合同法的范圍,因此《產品質量法》刪去了原草案中關于調整范圍延伸到產品的運輸、倉儲活動的條款。

      三、損害賠償比較研究

      (一)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規定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肉體傷害、疾病和死亡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傷害。財產損害的范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那是屬于合同法的問題。在實踐中,法院對人身損害賠償判定的數額較大,精神損害賠償占大部分。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特色之一是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這對于懲罰在生產、銷售中的惡意、輕率行為,預防類似行為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同時,允許各成員國對非物質損害即精神損害予以規定。在財產損害方面,規定僅限于缺陷產品以外屬于通常用于個人使用或消費的財產,排除了為商業目的使用的財產損害。

      我國《產品質量法》分別對產品瑕疵和產品缺陷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該法第28條是對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作出規定。第29條至第34條是對產品缺陷賠償責任作出規定,這幾條規定“實際上相當于國外的一部產品責任法”。(注:國家技術監督局政策法規司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講座》,世界圖書出版公司 1993年版,第142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傷害和(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造成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以及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也應賠償。但法律未對“其他重大損失”作出解釋。“其他重大損失”是指其他經濟方面的損失,包括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對于受害人由此受到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產品質量法》未作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出現了這類案例。

      可見,對用于個人使用或消費的財產因缺陷產品致損,受害人可獲得賠償,但排除商業性損失的賠償,這是各國以及國際產品責任立法的共同之處。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各國立法和國際產品責任立法均作出規定。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各國的立法不盡一致。

      (二)關于賠償數額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對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數額未設限制。實踐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額逐年上升,法院判處高額賠償金的現象相當普遍,以至部分生產者和產品責任人不堪重負。

      目睹了美國產品責任訴訟出現的高額賠償金所帶來的種種問題,各國開始規定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允許各成員國在立法中規定生產者對同類產品的同樣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的總賠償額不得多于7000萬歐洲貨幣單位。該指令同時規定,損害是指財產損失,但其價值不得低于500 歐洲貨幣單位。 也就是說低于此者,不認為是本指令所稱的“損害”。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未對賠償限額作出規定。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數額比較少,因而暫不存在數額驚人以致影響經濟發展的問題。

      規定賠償最高限額是因為已對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如不規定損害賠償限額,讓企業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將影響新產品的開發,不利于經濟發展。

      四、司法救濟比較研究

      (一)關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平衡生產經營者利益和用戶、消費者利益從而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美國,各州對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的起算方法有較大差異,故《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建議,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從原告發現或者在謹慎行事情況下應當發現產品的損害及其原因時起算。該《示范法》還通過規定產品的安全使用期來體現最長訴訟時效,即規定10年為最長責任期限,除非明示了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長于10年。

      我國《產品質量法》在借鑒各國經驗的基礎上,對產品責任訴訟時效作出了與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規定。

      (二)關于舉

      證責任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的缺陷造成的損失負責。”“受害人應當對損害、缺陷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我國的《產品質量法》雖未明文規定如何舉證,但按一般法律原則,也應是由受害人舉證。生產者產品責任構成的三個要件(缺陷、損害、因果關系)都須由原告舉證,而生產者過錯不屬責任構成要件故毋需舉證。但在司法實踐中,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關于抗辯事由

      嚴格責任并非絕對責任,各國產品責任法對生產者都規定了一定的抗辯事由。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規定甘冒風險為抗辯事由,即消費者發現了產品缺陷而愿意承受的,生產者不承擔責任。同時規定,產品的誤用可以成為抗辯的理由。至于“發展風險”即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之缺陷是否為抗辯理由,多數州將其作為免責條件。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生產者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缺陷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并不存在;產品非生產者為銷售或經濟目的而制造或分銷;為使產品符合強制性法規而導致缺陷;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零部件制造者能證明缺陷是由于裝有該零部件的產品設計或制造者的指示造成。《指令》同時規定,成員國可對發展風險作為抗辯事由作出保留。

      我國立足自己的國情,借鑒國外經驗,規定了生產者對產品缺陷的免責事由:(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未進入流通,不可能對消費者產生損害。(2)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 缺陷是在產品脫離生產者控制后,由其他人造成的。(3 )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這是對發展風險免除責任的規定。在判定是否屬于發展風險時,應以當時社會具有的科技水平為依據,不是依據生產者掌握的科技水平。如此規定,有助于鼓勵科技進步,激勵生產者開發新產品,使用新技術,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五、對改進我國立法和執法的若干建議

      我國1993年的《產品質量法》是一部集經濟關系與管理關系、民事規范和行政規范為一體的綜合性法律。該法對產品質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作了全面規定,著重解決的是缺陷產品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侵權賠償問題。《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規范有機結合,體現了經濟法特色。

      歷經十余年的發展,我們的產品質量立法已初步形成體系,對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必須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謀求新的發展,使之更趨完善。

      (一)進一步明確產品責任法的基本范疇

      1、關于產品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該定義存在幾個問題:(1)以產品定義產品,違背邏輯規則,屬循環定義;(2)法律未對“加工、制作、銷售”作出解釋,理解和適用時容易產生歧義。筆者認為,應從廣義上理解。采掘、提煉、提取等均應屬于“加工、制作”的范疇,由此可將煤氣、沼氣、天然氣等易對消費者造成損害之新型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范圍。對于“用于銷售”一詞,不應簡單地理解為通過銷售而交付的物品才算產品。只要產品是為了進入流通領域而加工、制作,都應認為屬于產品。“銷售”通常理解為為了經濟目的而將產品以出賣方式交付他人,由此便將出租、無償贈送產品導致之侵權責任排除在外,這對消費者保護不利,因此可借鑒國外立法,將“銷售”改為“流通”。這樣表述更為準確,也與《產品質量法》第29條的用詞“投入流通”保持一致。

      2、關于產品缺陷《產品質量法》未明確規定產品缺陷的內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斷標準。不合理危險屬于產品缺陷的內涵,國家強制性標準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種方法,將這兩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學的。判斷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可考慮:(1 )生產者制造產品的預期用途;(2 )具有社會一般認識的普通消費者對其購買使用的產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3)由于人類的認識和技術水平所限,無法在產品效用不變的前提下將其制作得更安全,不應認為這些產品具有不合理危險;(4)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國家對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規定了國家強制性標準。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而仍具不合理危險的產品致人損害的,可將其規定為抗辯事由。這不致影響和削弱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管。但存在的問題是,如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用戶、消費者不能依訴訟程序要求標準制定者(指國家有關部門)賠償,因其行為屬于抽象行政行為或立法行為。如何設計有效可行的法律救濟程序,有繼續深入研究的必要。

      3、關于產品責任主體確立產品責任人范圍的基本思路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索賠權。有必要以定義形式,結合列舉方式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范圍作出界定。生產者應包括產品總裝制造人、零部件制造人、原材料生產者和將其名稱等標于產品上的人。銷售者應包括進口商、中間商、出租人等。

      (二)進一步完備產品責任法的歸責原則、損害賠償制度

      1、關于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尚未明確規定產品缺陷責任的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原則。在實踐中,有的法官仍按習慣思維以過錯責任原則追究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因此,建議對相關條文進行修改,可否直接使用“嚴格責任”一詞,使其包含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

      2、關于損害賠償 首先,《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均未規定缺陷產品致損的精神賠償問題。這種立法狀況對受害人的權益保護不力。近年來,要求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實踐中發生了一些判處精神損害賠償的產品責任案件。有人不贊成精神損害賠償,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是金錢萬能的表現。我們認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是為了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有利于緩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時也是為了懲罰和教育致害人。因此,建議在修改《產品質量法》時,對精神損害賠償加以規定。但是如何規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進一步探討。其次,建議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目前,我國存在的情況是:生產者不重視產品質量,忽視消費者人身安全,大量生產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險的產品。我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較小,僅要求惡意生產者承擔補償性責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產品的安全性。相反,可能會犧牲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實行懲罰性賠償使生產者無法從惡意生產行為中獲取利益,對其他人也能起警示作用。加大違法者的生產經營成本,這是法律經濟學的觀點之一。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先例。在我國的產品責任法中增設懲罰性賠償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三)完善立法,加強執法,認真解決產品質量問題

      產品責任法是現代工業社會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產品責任立法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由于各國經濟技術水平和法律傳統的差異,在具體制度及適用條件上有別。我國的產品責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國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處,影響了其功能的發揮。通過比較分析,可弄清各國立法的優劣長短,為完善我國相關立法提供借鑒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護用戶、消費者利益,又能照顧到生產者、銷售者的利益,使它們不致因過度承擔責任而影響經濟發展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成為現代產品責任法的重要課題。在完善我國產品責任法時,這一點需要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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