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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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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第1篇

      證券從業資格證是永久性。如果離職后兩年未在證券行業工作,需要等下次重新工作時再次申請執業資格,而成績是永久保留的不會撤銷。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采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應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報名,繳費方式分為網上繳費與現場繳費,考生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繳費方式。

      證券從業人員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入門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即將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具體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所需專業基礎知識,是否掌握基本證券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

      入門資格考試科目設定為兩門,分別是《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來源:文章屋網 )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第2篇

      在證券市場中,過度投機行為是有害的,因而必須把投機圈定在一定范圍之內。由于市場價格取決于市場供求,大量投機行為不僅會使市場價格變化莫測、波動頻繁,而且會引起社會財富的不合理轉移,從而導致社會分配不公。同時,過度投機會導致證券價格過高,從而脫離其內在價值,使社會名義財富遠大于實際財富,引發泡沫經濟。機構投機盛行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從公眾心理角度來看,公眾財富心理不健全,一夜暴富的心理普遍存在于股民群體。這種不正常的心理使人們往往不看重長期投資收益,而只熱衷短期投機以獲取暴利。另一方面,許多市場投資者金融證券素質低、風險意識差,不能夠理性地判斷市場走向,只是跟著少數人追漲殺跌。總之,公眾從主客觀兩方面給機構投機奠定了基礎。

      從籌資企業看,在證券市場上籌資的企業都是企業中的佼佼者。相當一部分企業上市的目的,是為了“圈錢”。這種動機使企業股票的股息、股利較低,盲目送配股、溢價發行股票等不合理行為經常發生。另外,部分企業也常常利用體制不健全之機,隱瞞必要信息、公布虛假信息。企業這種不規范行為使市場投資者無利可圖,必然轉向投機行為。

      從證券機構角度看,證券營業機構應以中介業務為主,自營業務為輔。而我國目前相當一部分證券機構未能從維護廣大券商和投資者利益出發,以維護公平競爭和減少風險為己任,卻往往為了自身利益盲目追求交易量,以致放松市場管理和縱容違法。同時,機構本身也常利用消息進行“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光大烏龍指事件”就是明證。

      從“游資”角度看,近年來央行在客觀上執行了較為寬松的貨幣政策,再加上體制改革的不完善,從而造成了大量“游資”的出現。筆者估計,2015年上半年由各個方面滲漏出來的游資應該是萬億級別,游資目的就是獲取短期收益,給市場造成了極大的投機性和破壞性。

      從市場角度看,首先,我國還未建立一個統一、規范、完整的證券市場體系,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期貨市場、證券回購市場、基金市場等各市場相互分割、獨立,資金不能自由流動,導致了在一些高風險市場如股票市場、期貨市場上產生過度投機。其次,一些高級、衍生金融工具推出時機待商榷,人為地制造了投機的氛圍。例如期貨市場,主要功能是價格發現和規避風險;如今反而為擁有巨額資金和獲得內部消息的人壟斷市場、過度投機大開方便之門。再如基金業,國外基金業的功能主要是擴大融資渠道和穩定證券市場,但在我國證券市場不完善、不規范、高投機和高風險的情況下,基金在市場投機中起推波助瀾的作用。

      對于過度投機,要堅持“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進行合理抑制。

      堅持適度從緊的財政貨幣政策,保持適度的貨幣供應量以使市場穩定。同時,要積極發展多種間接調控工具,尤其要進行利率改革。一個自由的多元化的利率體系,是一個統一完整資本市場體系的基礎。

      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建議嚴格實行銀行業、證券業兩業分離,控制信貸資金的滲漏,有限度允許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嚴格約束證券營業機構行為,嚴禁內部“知情者”參與證券交易,一旦發現,懲罰并舉,從嚴從快從重!給投資者營造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同時逐步允許和推出跨市場金融產品,循序漸進推進資金自由流動。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2015年股災;證券監管;監管體系

      一、2015年股災介紹

      從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8月末的股災行情暫告結束,上證指數從5178點跌到2850點,之后在救市的呼聲中有所回緩,直到2016年開年熔斷機制的實行,指數繼續連日下跌,1月底達到2638點新低。

      (一)股災的起因

      本文選取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底這段時間的股災進行研究,分析得出此次股災的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人造牛市不長久。上證指數從2014年7月份2000點起動到2015年6月達到5178點,漲幅達159%,反觀此輪行情產生于宏觀經濟低迷的背景,股市企穩回升源于證監會2014年下半年推出的百家發行計劃,市場對IPO的擔憂被消除。同時管理層對市場借機炒作的行為并未打壓,連續漲停的情形激活了市場做多情緒。但股價上漲并未得到企業業績支撐,所以泡沫逃不掉破滅的結局。2.杠桿加劇了股市風險。如下圖杠桿交易金額與股市行情高度正相關。很多投資者借用傘型信托和融資融券以及場外配資的方式加杠桿,而在股市高位時監管層突然去杠桿,導致市場拋壓重,股價集中下跌,觸及配資警戒線,引起連續強制平倉。3.媒體言論助長瘋牛行情。當上證指數走上4000點時,有媒體稱牛市剛起步,5000點時,證監會有人稱改革牛成立,在當今信息傳播高效且影響范圍廣泛的情況下,如此言論最終促成了全民炒股的局面。4.股指期貨加大了股市暴跌的幅度。股指期貨合約連續的跌停倒逼股票市場的暴跌,形成短時間內投機者獲取暴利的手段。

      (二)股災造成的后果

      2015年的股災對于每個市場參與者來說都是一場噩夢,我們經歷了:A股累計11天出現“千股跌停”;上市公司先后進入停牌潮;市場交易總額迅速縮減;滬深兩市總市值蒸發近33萬億;投資者損失巨大,多數中產階級破產;新股被迫停發4個月,直接融資被中斷,影響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增大了局部性的金融風險,甚至危及中國整體經濟及市場經濟。

      二、股災中暴露出的監管問題分析

      (一)股災中暴露出的主要監管問題

      此次股災充分反映了證監會監管有漏洞、監管不適應、監管不得力等問題。根據牛市發展至股災爆發的路徑來看,主要體現了以下幾點監管問題:

      1.監管者敏感度不高。從人造牛市的起點開始,監管機構未及時察覺股價走高與經濟基本面相背離的狀況,對當時違背股市規律的現狀未采取相應的調整措施。

      2.監管力度松懈。很多個股在沒有業績支撐的情況下多種利好配合莊家作勢的行為未受到管制,造成A股遍地開紅花,因重大事項等利好復牌后慣性幾連板,助長了市場投機者的跟風行為。另外,監管機構在杠桿資金加入股市時并未對其有效干預,甚至場外配資達到1:10時也未及時加以限制,監管的松懈縱容了短期的炒作,加劇了投資風險。

      3.監管者自律意識薄弱。當股指站上4000點時,證監會對于各種媒體輿論沒有進行正確的引導和管制,反而證監會的工作人員輕言輕行,不負責任的妄加議論“改革牛”更是監管者自律監督意識薄弱的體現。

      4.監管方式缺乏專業度。監管部門在股市高位時突然對場外配資一刀切的舉措直接引發股災,直接體現了監管調控手段專業度不足,風險意識薄弱。另外,當做空者在股票現貨和股指期貨市場持續套利的情況下,監管部門并未及時作出有效的管制方案。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監管體系不完善。比如監管體系中證監會與銀監會的分家,場外配資、HOMES系統及信托屬于銀監會管轄范圍,而銀監會與證監會在監管上不能相互配合導致監管敞口風險加大。

      三、對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改進建議

      我國現處于大國經濟地位的鞏固期,證券市場的穩定直接影響著我國國際地位的穩定和提升。所以完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是當前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任務。針對此次股災暴露出的監管問題,特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一)嚴控監管人員的選拔

      嚴加把控監管部門的人員選拔,提高監管從業人員基本素質,強化專業度與職業操守的要求。監管從業人員在選拔時要特別注意對其證券市場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考核,既要有務實的作業之風,又要有敢于創新的精神。樹立證券市場的公平與公正基本觀,夯實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二)加強監管的法制環境建設

      我國證券市場法制體系尚不完備,需要進一步完善《證券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法則,明確實施要則,讓監管部門在執行時有典可據,有法可依。證券部門有責任輔助立法機參照《證券法》來修改《公司法》,同時制定和修改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現狀的相關法律法規。便于監管和規范市場,加大市場擾亂者的懲治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只有將市場擾亂行為配以犯罪層次的處罰力度,才能引起市場參與者的重視,減少擾亂市場的惡劣行為。

      (三)合理分配監管權及改善監管結構

      我國證券市場的復雜性和獨特性既要求獨立的監管主體,也要求統一的監管結構。如上述證監會和銀監會雖分管不同的領域,但由于資本的流動性不是單一的,需要各部門在分散專職監管的基礎上加強溝通和協調,統一于以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的目標上。

      (四)凈化信息傳播渠道,強化自媒體信息責任歸屬意識

      監管部門有責任凈化證券市場相關信息的傳播渠道,對不當報道造成的市場波動應追究其責任。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成熟度尚且不夠,自媒體的誤導性言論會導致中小散戶遭受損失,不利于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因此強化自媒體的信息責任歸屬意識在現階段不成熟的市場顯得尤為重要。

      作者:張東齡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謝衛.整治金融亂象重在加強金融監管[J].群言,2016,01:22-24.

      [2]林采宜.制度之殤:2015年股災反思[J].金融客,2016,01:26-27.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第4篇

      在我國證券市場十多年的發展過程當中,曾經因為信息披露不當產生過很多違法、違規的問題,而影響最為廣泛的就是著名的“瓊民源”案件和“ST紅光”案件。其中,在紅光案件中,一位上海的股民于1998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索賠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紅光公司賠償其因披露不當信息而使該股民遭受的二級市場的損失。

      下面,我們就談一談在證券市場當中,因為信息披露不當會產生什么樣的民事責任?哪一方會因信息披露不當而承擔責任。哪一方市場參與主體或者涉案相關人具有向相關人索賠的權利?

      一、可以行使索賠請求權的民事主體

      在信息披露不當的情況下,民事責任的相關索賠人是否只能是股民呢?對這個問題,我國《證券法》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資格認定是有規定的。《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7條規定:“違反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表明,行使因信息披露不當而產生的索賠權,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他人;他人的概念在法規中無明確界定,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可能會造成擴大或縮小索賠請求權的民事主體的范圍。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包括但不僅限于股民(包括證券買受人和出賣人)。第二,他人需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也就是說如果他人根據虛假信息買賣了股票,沒有受到損失,那么他也無權申請賠償,不具有索賠的民事主體資格。第三,他人的損失是信賴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有重大遺漏的披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造成的,即是由于侵權行為造成的。

      二、承擔民事責任主體的確認

      民事責任由誰承擔?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應該分清信息披露不當行為的民事責任性質如何,是契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這對承擔信息披露不當的民事責任主體的范圍是息息相關的。

      侵權賠償和違約賠償是不同的法制制度。如果民事責任被確定為契約責任,那么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只能是契約相對人。在這種情況下,索賠人只能向與之有契約關系的發行人進行索賠,而將與其沒有契約關系的發行人的董事、承銷商及其董事、會計師、律師等排除在外。另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存在過錯,這顯然不利于對投資者的全面保護,民事責任承擔者的范圍越小,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渠道越窄。

      《證券法》對信息披露不當的民事責任缺乏明顯的界定,但通過規定民事責任的承擔者不僅限于契約的相對人,即發行人,還涉及承銷商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及直接責任人員等,實際上將該民事責任已經視為侵權責任。相比較,《公司法》缺乏對董事向第三者承擔責任的規定,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信息公開的民事責任承擔者缺乏法律明確的規定而言,《證券法》的規定對投資者的保護無疑是更進了一步。

      這里,參照《證券法》的規定,對信息披露不當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加以界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機構及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如果適用《證券法》,索賠人可以向上述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

      三、信息披露不當民事責任的歸責

      信息披露不當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會由于行為人不同而改變。

      1發行人信息披露虛假或欠缺的歸責原則。

      《證券法》規定了發行人的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不能用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來要求免責。對發行人規定嚴格責任,是因為發行人作為公司原始信息的占有者,當然對信息的虛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對于信息公開的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而言,也同樣會引起投資者的錯誤判斷;此外為加重信息披露責任以便公司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法律必然要求發行公司負完全責任。

      2發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簽章的職員民事責任的歸責。

      對于發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人員的歸責問題,《證券法》規定了“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的過錯推定責任,這是考慮到公平性問題,特別是中國目前國有企業存在的產權不明等問題,讓一些有名無實的董事來承擔責任太不合理。但是,負有責任這一定語,又與目前有關法律要求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中注明的“本公司董事會及各位董事確信本公告書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者誤導,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個別的和連帶的責任”的內容不符。按照目前的規定,發行公司所有董事都需要承擔責任,而不是僅指負有責任的董事。

      3主承銷商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的歸責。

      我國的證券法律對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同樣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1993年《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就規定全體發行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從目前實踐來看,對于初始信息披露的虛假和欠缺,許多時候,承銷商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視的,甚至可以說是推波助瀾。對于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和經理,我國證券法律規定和發行人的高級職員一樣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的限定對于承銷商而言比較合理。

      4專業人士的歸責。

      對于專業人士的歸責大都采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我國證券法律當中沒有對在信息公開中專業人士的民事免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3條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及其直接負責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證券從業律師違反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四、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 中小投資者 投機 行為特點

      長期來看,全部市場的投資者投資只需要承擔市場風險,就可以獲得投資收益,而投機不同,在任何一個投機行為中,投機者都要承擔對價格預測錯誤的風險,一旦價格實際走勢與投機者的預測相反,投機者就會遭受損失。投資的目的有二:一是獲得股息或紅利:二是從證券較長期的價值增值中獲得資本利得。而投機則是希望在短期內通過價格的漲跌而獲利的行為,通過低買高賣,預測市場走向,獲得差價利潤。因此可以看到,在整個證券市場中,投機是零和博弈的行為,是接近賭博的行為。

      投機雖然屬于零和博弈,但它的存在也有著一定的意義:(1) 價格發現功能。投機者依靠過去的經驗和已有的知識,理智地分析客觀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能夠較為精確地預測市場近期走勢。他們的理常常引導市場走向,這樣就可以加快市場參與者對價格反映的靈敏度。(2)增強市場流動性。因為投機者敢于承擔較大風險,所以,在市場大跌或大漲從而導致市場供求失衡時,他們敢于逆市場趨勢而行,大膽買進或賣出,于是維持了市場的正常運轉。

      一、我國證券市場過度投機行為現狀

      隨著2006年我國股市的一路上揚,不僅上證指數在不停地創造歷史最高點,交易量與參與交易的人數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數量。然而,股市一片繁榮的背后,我們可以發現如下問題:

      (1)從每年股票指數日漲跌幅超過10%的次數來看,世界上以投機著稱的香港股市的恒生指數從1970年~1990年這20年中只有7次,而我國滬深股市每年都至少有7次左右。(2)換手率指標:發達國家股市年換手率通常在50%以下,即使香港股市的年換手率也在135%以下,而深滬股市在1993年一年的換手率分別為220%和250%,日換手率最高可達25%。(3)據統計,上海股市因政策性因素引發的股指大幅變動,占所有異常因素引發變動的34%。

      這些數據說明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整體行為特點:換手頻繁,大漲大跌,受政策影響大。造成這種行為特點的原因是:沒有多少投資者真正是以投資為目的去進行投資。他們中的大多數,只是在進行投機,以低買高賣為目的獲得差價利潤,而并非享受股票分紅所帶來的好處。“投資者不投資”似乎成了我國股市自建立以來就有的奇怪現象。

      二、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行為特點及相應客觀因素分析

      1.顯著的“羊群行為”傾向:“羊群行為( herd behavior) ”是指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 行為受到其他投資者的影響,模仿他人決策或者過度依賴輿論, 而不考慮自己擁有的信息的行為。大量的投資者在某段時期內買賣相同或相近的股票, 同時進出證券市場。“追漲殺跌”成為幾乎每個投資者使用的手段。大量的“跟風”和“跟莊”行為的出現, 從而導致個股價格變化和市場指數變化之間存在很強的相關性。

      這一行為特點在世界范圍內的證券市場普遍存在,已經成為行為金融理論研究的課題。很明顯,從主觀上來說,投資者的知識與經驗決定了該傾向的盲目程度,而從客觀上來說,信息不對稱是該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每個人都希望能從周圍的人得到對自己有用的信息,于是盲目的跟隨周圍投資者的行為,形成了“羊群行為”。對于我國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尤其明顯,由于各種法制法規還不是很健全,市場也未發展到強勢有效市場,部分企業常常利用體制不健全之機,隱瞞必要信息、公布虛假信息。企業這種不規范行為使市場投資者無利可圖,因而轉向投機行為。相當一部分證券機構也往往為了自身利益盲目追求交易量,以致放松市場管理和慫容違法。同時,機構本身也常利用消息進行“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

      2.“政策性投機”傾向:在我國過度投機的證券市場中,利好政策的頒布導致在相當長的交易周期內投資者交易頻率明顯上升, 加劇了投資者的過度自信傾向, 而利空政策出臺卻導致在較長的交易周期內投資者的交易頻率大幅度下降, 表現出較強的過度恐懼心理。在股市低迷時期他們堅信政策的力量, 這時他們會以一種投機的心理進行交易,被稱作“政策性投機”。這種傾向是中國證券市場的特有現象。

      在號稱“政策市”的我國證券市場,政策對市場的巨大影響幾乎令所有金融理論在我國市場失效。由于我國股市是新興資本市場, 各種法規、制度還不完善, 對股市進行宏觀駕馭的經驗和技巧還不成熟。十多年來, 政府、監管部門對股市調控基本上是“摸著石頭過河”, 在具體操作中難免引發市場劇烈波動。

      三、應對策略與小結

      1.著力于市場的基本組織制度、基本支持系統、基本法律規章的完善,從而把投機活動約束在一定范圍內,建立健康的市場活動基礎。

      2.政府應著力把握好政策的穩定性和適度性,政策出臺前應認真調查研究、估計其出臺后對市場的影響。對市場應有計劃、有節奏地擴容,擴大市場規模,以進一步深化改革。

      3.在微觀主體方面,加快國企改革,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嚴格約束證券營業機構行為,禁止內部“知情者”參與證券交易,把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放在首位,給投資者營造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

      4.以多種形式對公眾進行證券知識和風險意識教育,逐步鍛煉其投資能力,強化其投資意識。

      參考文獻:

      [1]胡昌生:《證券投資學》[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王江:《金融經濟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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