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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產業集群發展規劃,推進農業產業技術創新
戰略聯盟的設計、構建與發展我市作為農業大省的省會,承擔著保障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重任,為應對農業資源要素瓶頸和耕地資源減少不可逆轉、水資源嚴重短缺、生態環境壓力不斷加大、農業生產成本持續上升、從業人員素質下降等制約因素,必須強化農業科技創新,以產業技術創新戰略研究為先導,結合我市創新型龍頭企業、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重點研發機構以及核心專利、知名商標的行業布局,確定產業技術創新的戰略目標、戰略方向和重點任務,提升戰略引領能力,制定現代農業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規劃。把握環渤海經濟區崛起和京津冀優勢互補合作發展的機遇,通過組織農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謀劃、設計、構建和發展,充分利用京津冀科教優勢,整合科技資源,加速技術轉移,強化自主創新,走技術集成、協同創新、集群發展之路,把握市場脈搏和現代消費趨勢,加快省會農業現代化、集約化、市場化、社會化進程,實現農業產業化,產業集群化、農民職業化、農村信息化和新型城鎮化,為我市農業產業發展轉型、構建省會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強化產業鏈和創新鏈建設,創新農業發展方式,依據我國現代農業和涉農重點產業發展趨勢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方向,結合我市實際與區域特色優勢,謀劃我市農業梯次產業培育重點,著力發展生物種業、食品產業、生物農藥、工廠化農業、飼料產業、中獸藥產業、生物肥料、農機裝備、山區特色農產品和農產品物流、農村信息化等新興產業集群,制定石家莊現代農業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戰略規劃和全市農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規劃,通過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市構建由優勢骨干企業牽頭,中小企業和研究機構組建的農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達10家以上,加盟企業達到300家,從而探索建立聯盟良性發展機制,完善產業鏈構建,實現產業集群市場利益最大化,促進以產中為主的傳統農業向產前、產后環節不斷拓展延伸,向農業產業發展的廣度和深度進軍,增強產業整體的關聯效應和技術對資源的增值增效作用,為保障糧食與食品安全和農民增收為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做出應有的貢獻。
2構建和完善長效合作機制,優化聯盟協同運營模式
應堅持“面向市場,平等自愿、優勢互補、合作創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遵循聯盟內在規律,增強聯盟內生動力,健全聯盟運行管理制度,組織產業技術創新活動,進一步完善聯盟的利益機制、責任機制、信用機制和開放創新的組織協同機制,修煉聯盟內功,培育聯盟生態,為促進聯盟健康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一是形成契約協商、互惠共享的利益機制。利益機制是聯盟發展的核心,是形成聯盟產業技術創新價值鏈的最直接的體現。利益聯合、利益創造、共同利益最大化以及利益分配合理化是聯盟組織的生命之源。聯盟應堅持圍繞產業發展需求和“利益平衡、利益共享、利益約定”原則,形成以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為核心的契約協商、互惠共享的利益機制。二是形成分工協作、責權明晰的責任機制。責任機制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的基礎,責任機制要有利于推進產業技術創新。強化科研規范和倫理道德教育,嚴肅違約責任追究,加大對聯盟中的欺詐和背叛行為的懲罰力度。制定聯盟技術創新項目與過程管理辦法,調動各方的積極性,確保項目合作實施和目標實現。三是建設相互信任、信息溝通的信用機制。信用機制是聯盟發展的保障,聯盟信用機制在于保障成員在協議框架下履行各自的責任。推進聯盟信用機制建設,應通過建立聯盟信用評價體系、完善成員準入退出機制,組織開展信用管理和考核評價、建立信息公開共享機制,促進信息交流、溝通協調,促進成員單位建立良好的自律機制和合作關系。四是推動建立開放創新、合作交流的協同機制。整合資源推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面向目標市場設定聯盟創新目標,推動產業整體發展。構建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建立產學研用結合、創新鏈與產業鏈銜接、大中小企業協作的協同創新機制,推動優勢科技資源向企業開放共享和聯盟間的合作交流、互利共贏,是聯盟作為產業技術創新組織開放發展的必然要求。促進知識在合作組織間的轉移、共享、集成和再創造,實施“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國際化”的知識產權戰略,塑造和保護產業核心競爭力,構建支撐產業高端發展的協同創新機制。
3加強聯盟建設危機管理、系統防控聯盟失敗風險
一是制定聯盟建設管理辦法,規范聯盟構建基本條件、組織架構、運行制度,完善聯盟頂層設計,構建市場化、民主化、社會化的聯盟管理機制。二是對聯盟實行定期評估考核制度,參照科技部組織開展聯盟評估工作模式及評價指標體系,制定評估工作方案,重點對聯盟創新活動、創新績效、服務產業、運行管理和利益保障等情況進行自我測評及第三方綜合評價。三是建議省市有關部門設立農業技術創新聯盟建設專項計劃,促進聯盟完善組織架構、明確目標任務、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完善運行機制,組織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提升協同創新效率。
4大力培育創新型領軍企業,建設科技型企業家隊伍
加快構建和發展以企業為主導的農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培育產業技術創新的領頭羊。針對目前我市42家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屬省級農業科技型企業不足15%、省級創新型企業不足5%的現實情況,應組織實施“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工程,著力引導和培育農業龍頭企業向科技型企業發展,農業科技企業向創新型企業發展,實現農業企業的轉型升級,提升創新能力,提質增效,做優做強,更好地構建核心產業鏈和配套產業鏈,帶動中小企業和農業合作組織加強農科教、產學研合作,走技術集成、協同創新、集群發展之路,通過市場優勝劣汰和政府扶優挺強,培育一批現代農業科技型龍頭企業,成為產業技術創新的行業領軍企業和農業高新技術后備企業,更好地發揮龍頭企業推動產業發展的核心引領作用,提升核心企業領導力,打造區域核心競爭力。
5實施農業知識產權戰略,提升農業品牌競爭優勢
隨著經濟、科技全球化進程加快,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市場競爭的制高點和核心競爭力,成為現代農業龍頭企業和產業創新聯盟建設的重要支撐與戰略關鍵。農業產業創新聯盟應勇當實施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先鋒,深入貫徹實施農業部《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2013年1月農業部、科技部、知識產權局聯合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意見》,按照“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和農業發展規律與自身特點,明確知識產權戰略目標重點、健全規章制度和管理體系,通過提升農業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和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與自主品牌,提高特色農產品的附加值,增強產業鏈競爭優勢,努力提升聯盟協同運用與集群管理服務能力、集體維權與行業自律能力,把握技術創新的制高點、市場關注點和產業生長點,培育知識產權運用標桿企業,提升聯盟農業知識產權質量,推動農業知識產權聯營和商品化、產業化、資本化。
6著力加強科技金融結合,構建科技金融服務平臺
但是,在實際的技術產權交易中,雙方提供的兩種交易客體在信用度方面存在較大的落差。融資方提供的技術創新資產在具有高收益性特征同時,還具有投資收益高度不確定性和風險性,而投資方提供的資金卻具有相對穩定的投資收益性,風險相對較小。由于信用的保障機制的缺失和交易雙方投資回報周期差異以及投資風險不同,導致技術產權交易難以有序和順利達成。即技術產權交易的信用體系不足嚴重影響了技術產權交易速度、效益和規模。造成信用缺失的原因很多,下面就強制手段和市場手段兩方面談談技術產權交易行為中的信用機制存在的問題。
技術產權交易信用機制的強制手段――立法與執法體系建設不完善
保障信用機制運行的法律制度缺失
檢驗一個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首先要看它對影響經濟活動的最基本的、最關鍵的經濟行為是否具有相對完整的規范與約束。如果對這些基本的經濟行為的約束制度不健全,勢必造成經濟行為的無法可依,更談不上執法。作為市場交易的高級形態――信用交易,目前的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法律法規不健全。
第一,規范交易主體地位的法律缺失。技術產權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交易行為,其技術產權交易主體同時也是信用主體。技術產權信用交易主體包括:投資主體――各種擁有金融資源的投資者,融資主體――高科技創業企業,從事高技術企業產權交易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特殊的市場主體――政府。目前我國還未有一部完整的產權交易以及技術交易的法律,不僅投資的法律主體地位沒有明確,而且技術產權交易組織的法律地位沒有確定。前者僅舉一例,就足以令人憂心忡忡。如:作為投資主體的各級政府部門直接參與創業投資,目前國內創業投資資金80%以上來源于政府掌握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運行中的基本原則是保值增值,與創業投資所要承受的高風險性形成極大矛盾。所以國有創業投資公司在投資時出現兩種現象:一是創業投資不投風險企業,更多的是考慮資產的保值增值原則,用來從事其他具有穩定收益的行業;另一現象是,不負責任地投資,導致投資項目失敗比例過高,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后者即關于技術產權交易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目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調整、規范全國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交易外,全國還未有一部完整的產權交易以及技術交易的法律。
技術產權交易作為一種金融活動往往交易的價值較高,信用風險極大,對其它金融市場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巨大,因此從法律上規定交易主體的資格、權利義務、行為規則等等,以及盡快確定技術產權交易組織的法律地位,是有效促進技術產權交易快速發展刻不容緩的工作。
第二,規范交易行為的法律制度缺失。作為投融資過程,不僅對參與的企業影響巨大,作為直接融資的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否規范運作對證券市場和其他的資本市場影響同樣巨大。同時因為技術產權交易的客體――技術創新產權所具有的信息性與外部性特征,導致交易雙方存在天然的信息高度不對稱現象,加大了交易的信用風險。然而,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恰恰缺乏對該類交易行為規范的法律,所以交易中行為合法與違法均無從確定,交易中時常受到一些問題的困擾。在技術產權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往往賣方都盡量把最核心技術秘密隱藏起來,不告知對方,這樣更加加劇了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對于投資者來說這是一種欺詐行為,但是對于融資方來說這是一種自我保護的合理行為。
保障信用機制運行的執法不力
保障信用機制運行的執法不力,違信成本過低,必然導致在交易中敗德行為的發生比較普遍,甚至一些企業將交易過程當作可以不承擔責任的詐騙過程。信用危機充斥在技術產權交易市場中,交易雙方缺乏起碼的相互信任,嚴重阻礙了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進而阻礙著科學技術的產業化進程。
一是交易中信用糾紛管轄的法律缺失,執法責任不清。目前現行程序法律體系中,沒有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偵查權方面具體規定。在這樣的法律制度下,交易中的信息優勢方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就成為不可避免。二是在執法上存在地方干預、行政干預的問題。由于受當地政府和企業的影響,在司法中存在隨意性和不公正性,甚至存在有意偏袒債務人利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傾向。三是在判決執行上軟弱無力。由于技術產權信用交易是用無形的技術創新資產與貨幣資金的交易,投資方比較難以對融資方的資金使用有效監管,一旦發現融資方信用欺詐行為,往往認定難度較大,法律處理違約行為的措施也力度不夠。債權人為追到期債務,其訴訟、追索清償等成本費用越來越高,即使勝訴,真正裁決執行的卻很少,使債權人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即對違約賴債者不,害怕失去時效,債權無從保護;提訟又擔心只會加大成本,不見債務清償。
技術產權交易信用機制的市場手段――征信體系建設不成熟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主體的行為主要是依靠市場機制來約束的。市場化的經濟行為約束制度是社會信用制度體系中最為基本和最為主要組成部分。社會征信系統是市場化的信用機制的核心與基礎,它的建設程度最終標志著一個國家和地區的信用制度水平。在信用交易過程中,征信結論有助于降低授信方與受信方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狀況,提高授信方科學決策水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是社會征信系統以及建立其上的信用管理的建設與發展。一個國家的信用體系建設發展程度是通過信用管理的發展程度來體現的。征信系統是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的基礎設施和支持系統,征信系統的建設水平與商業化運作水平對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實施與效率具有直接的影響。
市場化運作的征信體系發展緩慢
目前我國征信數據環境相對較差,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是我國的成套信用信息主要掌握的各級政府機關手中,依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制作完整的企業資信調查報告所需的信息包括來自工商、海關、司法、仲裁、技術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統計、各類產權登記等政府部門掌握的企業信息,以及商業銀行和供應商掌握的非政府信息。我國沒有法律規定與征信數據源有關的政府部門必須開放其掌握的征信數據,所以至今,這些數據幾乎都不對社會公開,即便是在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也并不充分;另一方面,我國征信數據的開放沒有法律保障,極大阻礙了我國征信
行業的發展。第三方面,征信數據采集的社會基礎尚不具備。我國現階段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相關資料的來源渠道十分不暢。有關個人的社會信息資源分布在公安、街道、單位、稅務、銀行、保險、醫療、公用事業收費單位等部門,沒有建立聯網系統,未形成統一的信息資源庫,無法進行評估。由于缺乏個人資產的基礎數據和資料,對個人信用評估也無從下手。此外,我國在分配領域,尤其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收入還未完全貨幣化,也還未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及家庭收入的狀況不透明,收入難以做出準確判斷評估,致使銀行在評估個人信用時,可靠性差,難度增大。
征信機構及其運作方式不健全
我國的信用機構基本狀況是數量少,規模小并且市場化程度低:一是信用機構的社會化程度低,已有的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資信評估公司、投資擔保公司等大多還有政府行為的痕跡,信用機構沒有完全按市場規則操作,既沒有市場化,也未服務于市場;二是信用服務行為的權利、責任與收益嚴重不對稱。政府部門采取行政審批方式對信用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實行壟斷保護,限制了競爭,特別是采取限定收費的做法,造成信用機構缺乏發展后勁,也造成信用機構無法承擔責任。
一、充分認識加強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人責任的重要意義
1. 進一步發揮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法人作用是加強科技計劃管理的必然要求。“十一五”以來,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深入推進,明確項目實施各方責任,賦予課題組科研自,有效調動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保障國家科技計劃任務完成,促進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應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科技需求的持續增加,科研規模日益擴大,課題承擔單位日趨多元,創新復雜程度不斷提高,對科研活動的組織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對新形勢,進一步完善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責任體系、強化計劃項目(課題)過程管理的需求十分迫切。法人單位作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的重要環節,在了解項目研發信息、把握項目進度、加強資源整合、組織協調和服務于項目實施等方面具有優勢。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的組織管理,要進一步推進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過程管理重心下移,增強承擔單位法人責任,明晰項目(課題)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責權關系,保障項目(課題)任務順利完成。
二、明確加強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人責任的總體要求
2. 進一步加強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就是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科研活動順利進行作為計劃管理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引導和鼓勵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按照服務支撐與管理監督并重的基本原則,加強申報立項階段的組織和指導,加強預算編制階段的咨詢和服務,加強組織實施階段的協調和支撐,加強經費使用過程中的審核和監督,加強結題驗收階段的檢驗和凝練,加強計劃成果的應用推廣和產業化,切實提高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 進一步加強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人責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調動項目(課題)研究和管理各方積極性。要通過加強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進一步改進科研活動的氛圍和環境,優化科研力量布局和科技資源配置,充分調動和發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科技計劃責任機制,強化計劃過程管理,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計劃統籌和成果集成,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三、健全立項機制,發揮法人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階段的組織協調作用
4. 科技管理部門積極支持科研單位面向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組織申報項目。科研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學科建設、基礎研究和技術進步與創新需求,協調組織本單位以及相關合作單位的優勢科研力量共同參與,合理配置研發資源。
5. 各科研單位應按照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要求,結合項目(課題)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協助本單位科技人員共同完成項目申請書、經費預算書等申報材料的填報工作,認真做好咨詢服務和審核把關。
四、加強過程管理,發揮法人單位在項目實施階段的指導服務作用
6. 承擔單位要依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的約定條款,合理配置單位研發資源,為項目(課題)實施提供實驗室、研究儀器等必要的條件保障,促進項目(課題)間資源的開放共享。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課題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將其納入單位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行使使用權、經營權及收益權。企業法人使用課題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規章制度執行。
7.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充分依靠承擔單位,加強項目(課題)的過程管理。承擔單位要根據項目(課題)合同書要求,督促科研人員按進度完成項目(課題)實施,并及時向項目組織單位或計劃主管部門報告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等。
8. 依據計劃管理辦法,承擔單位應在充分聽取項目(課題)負責人意見并做必要論證的基礎上,對本單位承擔項目(課題)的技術路線、經費預算和主要研究人員變動等事項提出調整建議。
9. 承擔單位要加強科研規范和倫理道德教育,嚴肅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為計劃實施創造良好環境。
五、規范經費管理,發揮法人單位在經費使用中的審核監督作用
10. 承擔單位應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經費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認真行使經費管理、審核和監督權,對本單位使用、外撥項目(課題)經費情況實行有效監管。
11. 承擔單位應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經費管理辦法,按照項目(課題)預算中核定的金額,與合作單位共同安排好間接費用支出。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課題負責人的意見,注重發揮對一線科研人員的激勵作用,由承擔單位按照國家工資津補貼政策統籌安排。
12. 承擔單位應在經費管理使用方面為科研人員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詢、培訓支撐等相關服務,確保項目(課題)經費支出符合國家財政資金的使用要求,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有效促進科研活動開展。
六、完善成果管理,發揮法人單位在項目驗收階段的統籌集成作用
13. 承擔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法規,鼓勵和引導本單位科研人員加強項目(課題)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并采取切實措施,加快國家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和產業化。對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應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保障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
14. 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和項目(課題)任務書要求,及時提醒和督促項目(課題)負責人做好驗收準備,并認真審核驗收材料。承擔單位要高度重視項目(課題)經費審計和檢查驗收的意見建議,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15. 承擔單位應按照要求落實國家科技報告制度,做好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和數據管理工作,及時提交相關部門匯交共享。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歸檔制度,確保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歸檔文件的完整、準確和系統。
七、加強制度建設,提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管理能力與服務水平
16. 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內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強科研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提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17. 承擔單位應依據國家科技管理相關法規,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科研水平和確保公平公正的決策機制,充分尊重科研自,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資源,保證科研人員的時間投入,有效運用獎懲措施,充分保護、調動和發揮科研人員積極性。
八、強化激勵引導,營造有利于法人單位發揮作用的良好環境
18. 科技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法人單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后續經費撥付的重要依據。對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管理中表現突出的法人單位,及時給予表彰。
19. 科技部將加快建設國家科技計劃信用管理系統,科學記錄、管理和評價承擔單位信用信息,據此作為評價研發基礎的重要指標。信用優良的承擔單位,優先考慮參與國家科技計劃和國家創新基地建設。
[關鍵詞] 韓國企業投資投資環境投資軟環境
自從1992年8月中韓建交以來,韓國企業在華直接投資增長迅猛。據統計,截至到2005年4月,中方實際利用韓資額277億美元,居中國利用外國直接投資的第三位;在中國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中,韓資所占比重已由1992年的1.1%升至目前的10%。山東省與韓國隔海相望,交通便利;中韓兩國均有崇尚儒教文化的傳統,而山東又是儒教文化的發源地;兩地在產業結構和生產要素上也有很強的互補性。山東省憑借這種獨特的區域優勢、人文優勢和經濟優勢,已成為韓國企業在中國的最大投資聚集地。總結過去二十多年引進韓資的經驗和教訓,我們清醒地看到:要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韓資企業在山東又快又好地發展,首先要搞好投資環境的建設,尤其是要搞好韓商投資的軟環境建設。
一、投資軟環境的內涵
投資環境是指在一定時間內,某一特定區域所擁有的影響和決定外部投資進入并取得預期經濟效益的各種因素的有機整體。投資環境是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標志,其優劣直接關系著投資者的信心度。在投資行為中,投資方和受資方有著不同的期望,投資方所追求的是不低于國際資本平均利率的利潤、市場和安全感;受資方則希望因此而得到區域發展所需的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及國際市場,以促進本區經濟發展。投資方和受資方是矛盾的統一體,而聯系兩者的關鍵因素就是投資環境。投資環境按照其物理形態或可見性可分為投資硬環境和投資軟環境。前者是指與投資活動直接有關的物質條件,主要包括一個區域的自然環境和物質環境(主要是基礎設施如交通運輸條件、郵電通訊條件、能源供應條件和人居生活條件)。后者的內容十分廣泛, 包括社會、政治、法律、文化、經濟、行政等許多無形的要素,具體包括:政策法律環境、政府管理環境、市場環境、社會服務環境等。
二、韓國企業在山東投資的軟環境現狀
韓資企業在山東的快速發展是與我省在改善投資環境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分不開的。特別是1999年我省印發《關于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以來,我省各級黨委、政府對改善和優化投資軟環境十分重視,通過采取營造親商氛圍、加大服務力度、加強涉外人才培養、倡樹信用意識等方式,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進了招商引資工作的開展。但也應該看到,在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下,我省投資軟環境與國際慣例和沿海先進省市相比,在許多方面還存在差距,亟待進一步改善。
1.政策法律環境
即各級政府制定的吸引外部投資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吸引外部投資的政策既包括中央政府對開發某地區的各種政策,也包括該地區自身制定的的各種政策,如吸引各種投資的稅收和非稅收的優惠政策。雖然山東省已經制定了不少吸引韓資的政策、法規,但尚存如下問題:
(1)政策缺乏穩定性、連續性。不少外商反映,一些招商引資部門和黨政領導隨意許諾種種優惠政策,而在外商投資后不能很好地兌現,挫傷了外商的積極性,給外商投資企業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
(2)產業導向不明確。山東省早就把電子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作為重點發展產業,但在以往吸引外資的過程中,卻常常忽略產業導向的重要性,以致雖然我省每年的引進外資總額不斷增加,但大都是些技術水平低、勞動密集型的中小項目,能夠促進我省重點產業發展壯大、技術含量高的大項目則相對偏少。
(3)稅費結構紊亂,收費項目失控。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體制的一些改革措施盡管提高了各地方、各部門的積極性,但也產生了財政體制紊亂的副作用。各類收費項目缺乏有效規范,無論是設立、廢止還是收費水平都很不確定,增加了投資者的經營負擔和風險。
(4)地方立法機制不健全。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法規、政府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都是由相關部門代擬。而在這些部門的制定程序中,缺乏公開、透明和相關人的參與機制,由此制定的政策法規往往不能科學反映投資者的利益,不能適應外資健康發展的需要。
(5)司法不公平。政府習慣于用非法律方法解決涉及外資企業的經濟糾紛,對于某些進入司法程序的經濟案件,有時地方當局會以不適當的方式加以干預。有些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時袒護中方企業,使韓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公正的司法保障。
2.政府管理環境
政府管理環境就是各級政府部門執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理念、效率和質量等方面的總稱,具體包括服務的職能、服務的質量、服務的效率、服務的成本和服務的態度等方面基本情況。政府管理環境的優劣直接關系到韓商投資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是投資者首當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山東省各級政府加大了職能轉變力度,各項服務得到加強,但還存在一些不足:
(1)“親商、安商、富商”的理念沒有貫徹好。山東省有些政府機構還存在“辦事難”、“關卡多”、“吃拿卡要”等令韓商深惡痛絕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損壞了我省的對外形象。
(2)投資項目審批手續依然繁瑣,行政效率有待提高。目前行政審批部門雜、環節多、時間長的狀況還沒有大的改善,致使一些本來可以引進的外資項目被人為的障礙擋在了門外。
(3)政府服務不到位。有些政府部門還存在著“重引進,輕服務”、“重談輕辦,重批輕建,重上輕管”的現象。一些地方引進資金的力度相當大,但在為已經引進落戶的企業服務方面,卻明顯缺乏工作熱情。有的政府部門漠視韓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依法履行職責,對韓商的合理要求不予認真對待處理,甚至故意刁難企業,引起韓商不滿。
3.市場環境
在投資環境體系中市場環境是一個包括范圍最廣、內容最豐富的因素,主要指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市場體系的健全性和運行機制的健康性、人力資源市場的完善程度、市場信用環境、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等。總的來說,韓商對山東省市場經濟環境比較滿意,但也存在著政府失信與較為普遍的企業非誠信經營、惡意拖欠債務等信用問題。
(1)某些地方政府信用不佳,政策兌現難度大。一些部門與地方從各自利益出發,政出多門、各施其政現象時有發生,直接影響了政策的延續與穩定。另一方面是有令不行、有禁難止,政策權威性大打折扣,令企業感覺有令不依,文如空文,直接對政府誠信產生懷疑。
(2)企業信用問題較多。據調查,山東省企業信用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拖欠貨款。拖欠貸款不僅存在于企業與銀行之間,而且廣泛存在于企業與企業之間,造成諸多“三角債”、“多頭債”;二是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青島、濟南的區位優勢,企圖把青島、濟南變為假冒偽劣產品的流通樞紐。有關部門雖加大了打擊力度,但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三是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缺乏規范和嚴肅性,隨意違反合同的現象較為突出,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
(3)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目前,山東省在引進韓資方面存在技術含量不高、結構不盡合理的現實狀況,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一些地方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地方縱容當地企業仿制假冒,韓商的合法的知識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影響了引進韓商投資的結構和水平。
4.社會服務環境
主要指給投資者提供的社會保障服務、教育服務、文化服務、中介服務、醫療服務等,該服務支撐平臺是否良好和完善決定了一個地區服務環境的優劣。
(1)中介服務業發展不完善。當前我省現有的中介組織還沒有充分吸收從政府分離出來的社會職能,中介服務業發展明顯落后于投資者的需求。同時許多中介服務機構缺乏職業道德,信用度較低。
(2)教育服務落后,專業人才缺口較大。山東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教育觀念、教育體制、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不能滿足韓資企業對專業人才的需求,特別是法律、金融、外貿、外語、管理及各類工程技術方面的人才更是供不應求,人才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韓資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3)社會保障體系有待加強和完善。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也是投資軟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當前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不能很好的結合,特別是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征繳率低,不能確保養老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
三、韓國企業在山東投資軟環境的優化
今后, 韓國企業在山東的投資不僅要謀求量的擴大, 更重要的是質的提高。為此,山東應抓住機遇進一步深化改革, 采取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 在促進韓國企業在山東投資規模、擴大投資區域的同時,加快提高技術密集型的投資行業數量。這就需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投資軟環境,使其更適合韓資企業在山東投資發展。
1.政策法律環境
(1)保持對韓商投資政策法規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政策法規應當是權威和可期待的,各級政府在招商引資談判中應避免隨機性承諾,一旦談判成功,就要堅決執行合同規定和有關政策承諾,以取信于韓商,維護政府的公信力。
(2)強化產業政策的導向作用。要進一步明確投資政策導向,把招商引資與產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以吸引更多的韓資投向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和優勢產業。當前最緊迫的是,要對我省各地出臺的不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導向的政策優惠進行徹底清理,實現引進韓資由數量型向質量型的轉變。
(3)深化規費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收費項目。規費制度要規范、透明,對查實確鑿的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等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建立健全預防和治理“三亂”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韓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4)完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體系,盡快營造一個公平合理、清晰透明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環境。山東省應制訂出符合山東實際的外商投資法律實施細則, 建立統一規范的外商投資準入制度, 使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規則相一致。在制訂涉外經濟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和吸收韓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使其意愿和要求能夠充分得到反映,增強立法的科學性。。
(5)公正司法,切實保護韓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要樹立現代司法理念,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增強外商對中國司法機關的信任。通過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逐步改變外商在出現糾紛后,往往不積極訴諸法律而是找黨委、政府協調的狀況。對侵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為山東的韓國投資企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2.行政管理環境
(1)強化服務理念,認真實施“親商、安商、富商”工程。我省要通過開展“招商、安商、富商”工程,為外商提供全過程的三個服務體系:一是項目引進過程的服務體系,即從項目咨詢、簽約、簽訂意向書開始到報批項目建議書,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正式簽訂合同申報批準等全過程服務;二是項目實施過程的服務體系,包括辦理稅務登記、銀行開戶、批租土地、委托設計、基建施工、辦理設備、工具材料采購和申請用水電氣指標、水電安裝、辦理消防、環保及招聘員工等全過程服務;三是項目竣工投產后的常規服務體系,包括經營管理、勞動保險、產品出口報關、配額、許可證的申請、法律訴訟以及外來人員的食、住、行等全面服務。通過以上服務,設身處地為韓資企業排擾解難,創造良好的人際關系氛圍和寬松的經營環境。
(2)準確定位政府職能,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變。當前,要下大氣力解決政府職能越位、缺位、錯位的問題,把市場能解決的問題交給市場去解決,需要政府介入的領域則要切實負起責任,把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營造良好環境上,不斷增強政策的統一性和透明度,提高按國際通行規則辦事的能力。
(3)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必須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能夠通過市場機制和社會中介組織的自律管理解決的問題, 可不設立行政審批;需要設立行政審批的,也應明確條件,精簡層次,其辦理程序要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予以公布;凡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事項, 應一律取消, 做到簡政放權和加強分類指導相結合,“放手不撒手,把關不設卡”。
3.市場環境
(1)加快信用制度體系建設,樹立山東新形象。建議山東省政府:組織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對失信行為的懲戒辦法等規范,使信用體系建設有章可循。在強調政府主導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在信用征集、評估、公示、擔保等方面的作用,同時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工商、海關、法院、技術監督、財政、稅務、商務、銀行等相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作與配合,消除部門壁壘,實現征信數據的交換和共享,建立綜合信用數據庫,形成信用管理合力。最終形成覆蓋全省、部門聯動、綜合涵蓋、征信快捷、傳輸及時、評價公正的征信服務體系和信用公示查詢系統。
(2)強化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制假販假的企業和個人,限制進入市場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加大市場執法力度,大力整治金融秩序、稅收征管秩序,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體系。打破地方、部門和行業對市場的壟斷,建立統一、公開的市場準入制度,營造包括韓資企業在內的各類合法經濟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
(3)切實保護韓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增加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投入,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基金和專門機構,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支持韓資企業重大技術申請國際專利,積極幫助他們占領國際專利市場;嚴厲打擊侵犯韓資企業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保護好韓資企業自主開發知識產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社會服務環境
(1)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加快向社會組織轉移社會管理職能。一是推進以脫鉤為主要內容的體制改革,將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服務職能逐步向社會中介組織轉移,并使它們真正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二是在優勢行業、新興產業和入世相關領域,用政策引導、市場競爭的辦法發展和培育一批行業協會;支持具有產業、產品和市場優勢的行業,試點組建全國性行業協會。三是制定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逐步規范社會中介組織行為,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中介機構運營體制。
(2)充分發揮教育優勢,培養適合韓資企業需求的各層次專業人才。山東省應充分發揮教育資源優勢,及時調整教育結構,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培訓;同時發揮山東對外開放度較高、對外聯絡較廣的優勢,組織相關人員到國外進行技術學習與培訓。通過采取這些措施盡快形成人才政策的比較優勢,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到山東創業和發展,從而為韓國企業發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儲備
(3)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當前,要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框架,積極落實各項社會保障改革措施。特別要抓好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擴大覆蓋面、提高征繳率的工作,使省內的各類企業(包括韓資企業)依法履行應盡的社會保障義務。要確保養老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完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國有企業設立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應當盡快取消,向社會會失業保障過渡。
【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 融資 高收益債券 創新發行機制
一、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業常被稱為“小巨人”,其群體數量和發展質量,可以反映出一個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潛力。截至2015年底,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數量達到2.9萬家,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擁有專利4萬多項。由科技型中小企業創造的河北著名商標達2300項,占2014年全省總量的77%。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在促進我省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科技創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與傳統企業相比,科技型企業在發展、技術、管理、投資和資本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點,科技型企業對自然資源的依賴程度較低,但是對資金的依賴性較高。具體而言,科技型企業從創立到形成一定規模、從產品研發到產業化生產均需以大量Y金投入為先導;在此基礎上,企業要持續地科技創新,不斷地進行科技改造和知識創新以保持較強的競爭優勢,對資金的需求也會持續增加;而創新所形成的高速成長又進一步加大了企業對資金的需求規模。因此,資金的緊缺成為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的問題。而科技型中小企業由于受其性質、規模及信用等級的限制,在商業貸款上授信比較困難且上市更難達到要求,資金短缺問題更成為阻礙其發展的首要癥結。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中央及地方政府均出臺了一系列財稅金融扶持政策,幫助其解決資金問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別是在2012年5月,我國借鑒國外經驗,頒布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成功引入高收益債券。高收益債券最顯著的特征在于發行門檻低,對公司發行條件沒有嚴格的要求。這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來說,可以通過發行高收益債券、以較低的門檻進入我國資本市場,充分利用“垃圾債”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尤其是那些風險偏好者,擴大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范圍。另外,高收益的債券可以有效實現科技型中小企業杠桿經營,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同時,高收益債券的發展可以促進我國融資市場的不斷擴大,資本市場運行機制的不斷完善。
二、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高收益債券現狀分析
鑒于高收益債券在國外對成長性中小型提供融資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取得了重大成功,自2012年6月高收益債券在我國試行以來,截至到2015年已發行504只,總發行金額達到791.11億元,利率水平處于8.5%~12%之間,無論規模上還是利率水平上,逐年都處于上升趨勢。另外,由于高收益債券高風險性,信用擔保是降低其風險的有效方式,但發行的高收益債券中有擔保的債券僅占3%,而97%的中小企業無任何擔保。
高收益債券的推行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產生較大的影響,為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融資平臺。因此,2014年9月,在高收益債券在我國試行兩年后,河北省政府與滬深交所簽訂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合作備忘錄》,成為全國第29個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區域。至此,河北的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又多了一項融資工具,也開創了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模式。但受到相關發行配套不完善影響,該融資模式在河北省并未得到推廣,截止目前為止我省沒有一家中小企業實施該融資模式,融資困難仍然是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面臨的首要難題。為進一步促進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研究如何有效利用“高收益債券”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充分發揮金融對科技的支撐作用,成為本文的重要研究目的。
三、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高收益債券存在問題
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從本質上看并非市場缺乏資金,而是市場機制不健全導致的市場失靈,市場資金沒有合法的渠道直接投入科技型中小企業。而高收益債券的引入則拓寬了其融資渠道。從短期來看,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收益債券初期的發行量不會太大,供應量也未必會在短期內有特別快速的增長,而且在初期,各投資者將首選資質相對較好的企業,違約率相對較低。從中長期看,隨著更多發行人的參與,整體資質會下降,違約率可能增大。使其在實際推行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其主要問題有:
(一)融資成本高,償付壓力較大
對于高收益債券在我省推行受阻,其中最重要原因在于融資門檻相對較高。從發行額度來看,滬深兩市的高收益債券募集資金額度較高,基本都在億元以上,而且對中小企業各方面要求較高,我省很大一部分中小企業達不到發行標準;另外,從發行成本來看,該類債券票面利率大部分處于8.5%~12%之間,而且發行過程中還會產生承銷費、擔保費、審計費、評級費等費用。綜合考慮成本費用,其融資成本會上升到15%左右,相對于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發行高收益債券資本成本較高。另外,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投入產出周期較長,資金回籠較慢,短期償付壓力較大。
(二)擔保機制缺陷,違約風險上升
高收益債券屬于高風險低信用債務,沒有政府背書和風險兜底作為依托,償付風險較高。高風險的高收益債券原則上應該更加依賴于擔保并體現高收益的特征,但實際中有無擔保并未反映出應有的風險溢價。究其原因是大多數擔保公司呈現了“擔而不保“的現象,擔保機構形同虛設,這又進一步提高了高收益債券的違約風險。
因此,在其發行時候有無擔保對其風險性影響較大,但從實際發行情況來看,97%高收益債券無任何擔保,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違約風險的發生。2014年隨著“13中森債”“12華特斯”高收益債券出現違約,不能償付債權人到期債務,引發了高收益債券違約潮,2015高收益債券違約達到137只,比2014年增長了2.98倍。高收益債券違約的事件層出不窮,致使2014年9月才進入高收益債券試點的河北省及其科技型中小企業對發行高收益債券進行融資的模式更加審慎。
四、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收益債券創新發行機制構建
2012年我國推出高收益債券,但我省截至目前發行高收益債券科技型中小企業仍然空白,沒有充分發揮高收益債券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高收益券風險高但收益不夠吸引投資者。因此,針對高收益債券面臨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硅谷銀行”模式,構建發行高收益債券的五維視角“蛛網模式”,即以“高收益債券”為核心的“企業抵押+政府擔保+證監會監管+投資者參與+中介機構風險管理”模式,力圖實現五角度互相支撐、互相制衡局面,實現順利推行高收益債券,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提供充足資金,促進其迅速成長。具體構建模式如下圖:
第一,從企業自身角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應該增信推行高收益債券,來降低其發行的融資成本。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的特性,決定其投入高且對產出風險難以估量,研發的成果能否成功上市,能否取得較好的效果,直接決定了企業的生死存亡,在這種高風險特點下,企業要提升自身科技成果轉化為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借助政府在《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過程中給予的支持,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另外,企業可以通過制定一整套的信譽建設體系,包括建立獨立的企業信用管理部門具體處理企業信用申請、參與信用審核、審批信用額度、財務信息披露等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企業信息透明度,通過信息對稱提升自身信用;最后,企業可以借鑒“硅谷銀行”模式,以科技型中小企業核心知識產權做抵押等措施,為順利推行高收益債券提供根本保障。
第二,從政府角度,政府應該營造投資者信任的經濟環境,制定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應用高收益債券融資管理辦法,為高收益債券推行搭建信用平臺。例如政府可以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基金賬戶,其資金來源兩個渠道,一方面,來自于全省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根據其經營狀況計算繳納金額;另一方面,來自于政府每年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資金支持。對于基金賬戶資金的使用,主要針對發行高收益債券出現違約企業,幫助違約企業度過難關。當企業進入正常發展軌道時,需為其使用基金賬戶資金額度按照同期投資收益率上交利息費用,從而實現雙贏的結果。
第三,從投資者角度,投資者首先應該對高收益債券有清晰定位,另外,在認購高收益債券時需考慮其發行是否有擔保、擔保的本金覆蓋率有多高、擔保或者抵質押為的處置難易度、企業自身的資質如何。通過詳細可行性評估之后,來做出是否認購高收益債券的相關決策。
第四,從中介機構角度,高收益債券由于是采取備案制進行私募發行,承銷商對發行企業的資質審核尤為重要,也一定程度上會對承銷商的風險控制能力、產品創新能力、營銷能力帶來挑戰,考核其篩選能力和內核控制機制。而且承銷商在發行高收益債券時需將發行企業具體信息披露給投資者,降低其經營風險,平衡其承攬業務與風險控制的矛盾。
第五,從監管角度,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比率相對較低,所以其經營狀況以及企業自身發展形勢等信息外界不能獲得,對于監管部門來說,需完善信用監管及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提高投資者對高收益債券的信息透明度,降低違約風險。另外,監管部門需制定完善的擔保制度,對擔保公司擔保額度和連帶責任進行明確規定,避免出現“擔而不保”,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最后,在進行普及高收益債券相關知識后,應放寬高收益債券認購條件,讓個人投資者進入債券市場,為活躍高收益債券市場以及長期發展提供條件。
五、結論
由于高收益債券發行對企業要求較低,對公司的規模、信用等級、經營狀況等沒有嚴格要求,對企業的經營情況沒有深入的披露,導致高收益債券市場具有較高的風險。因此,如何整頓高收益債券發行的外部金融環境、如何提高發行債券企業自身誠信度,從而保證發行債券企業質量、維護發行與投資雙方利益,降低債券違約給地方帶來的負面影響、保證債券市場良性發展是推行高收益債券關鍵。本文提出了推行高收益債券的五維視角“蛛網模式”,為我省正確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進入債券市場進行融資,保證高收益債券市場的良性發展,避免給地方資本市場帶來金融風險提供理論依據,也希望能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經濟的高速發展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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