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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一)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工資總額組成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確定。
(二)單位每年應當根據職工上一年度工資調整情況確定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到就近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辦理調整基數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截至2012年12月,全國累計繳存總額達到5.03萬億元,繳存余額為2.68萬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達到1.02億,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與人數均呈現不斷上升的態勢,但與同統計口徑的社保基金繳交人數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擴覆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繳存覆蓋率還有較大的上升空間。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中存在的問題
1.整體的繳存覆蓋率不高
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總體偏低是一個極為普遍的現象,經過長期努力這個問題一直沒能得到很好解決。目前,全國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大都在70%~75%,部分中西部偏遠地區則更低,維持在55%~60%。按照現行的統計口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覆蓋率與社保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
2.繳存覆蓋面分布不均衡
從單位層面來看,目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大部分集中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私營企業的制度覆蓋情況不甚理想。建設銀行進行的一項調查問卷顯示,70%的私營企業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30%的私營企業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也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40%的私營企業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但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從群體層面來看,絕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主要為農民工群體)、勞務派遣職工和私營企業職工的公積金繳存率最低,這三類群體中的絕大多數被排除在制度繳存范圍之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民工不足總數的20%,而勞務派遣工和私營企業職工的繳交率也僅有30%左右。
3.繳存數額差距懸殊
今年1月7日、8日,《人民日報》連續刊發《公積金百倍差距怎么辦》、《住房公積金當姓“公”》兩篇報道,指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懸殊的問題。據調查,現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已達到驚人的141倍,最低的每月繳存公積金僅100多元,最高的已達1萬多元。這種現象已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多數職工對此意見很大。
4.繳存標準不一
在繳存基數方面,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應當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繳存基數的選取卻是五花八門,有的企業將職工的月基本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有的企業將社保部門的最低月工資標準作為繳存基數,還有企業將內部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在繳存比例方面,2006年建設部等部門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但在實際操作中卻發生了最低限突破5%、最高限突破12%的情況,造成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嚴重不一致。
三、上述問題的成因分析
1.制度強制力不夠,執法效果不佳
一是有些城市政府出于招商引資的考慮,擔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會增加企業經營負擔,進而影響整體的投資環境,因而,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支持力度較弱;二是住房公積金的執法手段單一,主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而中心的執法程序又不嚴格,加之執法人員普遍不足,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處理周期較長,處罰措施較難兌現,執法效果不佳,難以對違法企業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三是新《勞動合同法》將住房公積金列在社會保險之外,并未納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職工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申訴,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度執行的難度。
2.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過大
現行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此規定,在繳存比例既定的條件下,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多少完全取決于本人工資水平的高低。目前,社會上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以及同一單位內部職工收入差距過大,收入分配嚴重不均,收入最高10%和最低10%群體的平均收入差距從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也被相應的拉大,產生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的現象,但究其主因仍然是社會收入分配本身差距過大造成的。
3.“控高保低”政策執行不到位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結余資金等與資金規模密切相關。按現行規定,增值凈收益上繳地方政府,結余資金完全由地方管理。部分地方政府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以及利用住房公積金作為籌碼獲取銀行貸款支持城市建設,萌發了盲目擴大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的沖動,而對于繳存比例突破規定的上限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也沒有明確具體的罰則。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導致部分企業隨意突破“控高保低”限制,違規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些國有壟斷企業甚至將繳存比例調高為單位和個人各20%。另一方面,對困難企業繳存額低于規定的問題,地方政府不夠重視,致使長期以來,各地困難企業職工繳存額過低,更有大部分私營企業不為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繳交住房公積金。
4.制度吸引力不足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濟貧不濟富”,即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卻出現了“逆向補貼”現象。目前,真正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受益的實際上是中高收入人群,而絕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卻鮮有享受制度福利的機會,造成“窮人不夠用、富人用太多”的問題。由于近些年房價高企,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群體根本買不起房,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沒有對這兩類群體做出相應的安排,在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費等方面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使大多數中低收入繳存職工只有盡繳存義務的份,被迫成為住房公積金的儲蓄戶,面臨著存款負利率而導致的資金縮水風險。對他們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已逐漸淪為“雞肋”制度,無關痛癢,無足輕重。
四、應對措施
1.拓展繳存擴覆方式,有序穩妥地推進執法,不斷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在推進繳存擴覆的工作措施中,可采取以幾種方式:一是依托地方政府,將繳存擴覆工作列入當地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或為民辦實事項目具體內容,依靠政府行政推動擴覆工作,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二是發揮政府部門優勢,聯合推進企業建制擴覆,依靠社保、工商、稅務和總工會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為,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通過將住房公積金繳存規定列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列入單位誠信事項、列入和諧勞動關系基礎條件等方式,加大政府部門對單位建立和開展制度情況的約束力。三是公積金中心繼續履行好自身催建催繳的職能,努力提高催建催繳效果。對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的執法應有序適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2.擴大政策覆蓋范圍,實現城鎮全體勞動者繳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戶籍職工與城鎮戶籍職工差距正在縮小,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里居無定所,有著極強的解決住房問題的愿望。從縮小城鄉差別、體現社會公平的角度,應當將他們平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存范圍。對于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理應與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國家住房政策帶來的好處。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覆蓋范圍,實現城鎮勞動者全體繳存,是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
3.一個設區城市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體現出繳存主體的責任大小。在繳存基數既定的情況下,繳存比例是決定主體責任的關鍵因素。從公平、合理的要求出發,政府籌資比例應根據一個時期內政府在房地產領域的稅收收入、土地溢價收入和當地收入房價比合理確定。一個城市中對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相對穩定的同一繳存比例。
4.完善制度,增加制度吸引力
按住房公積金的私有屬性,增值凈收益應反饋給繳存職工,用于保障繳存職工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繳地方財政,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繳存上限、擴大繳存額度的沖動。同時,從以下三個方面不斷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一是拓寬使用渠道。允許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和物業費。對需要政府托底性住房保障群體中的繳存職工,屬于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支持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對新就業的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用本人和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的余額支付房租;此外,應當允許全體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支付物業費。二是實行差別化貸款政策。對有條件通過市場購房和租房的中高收入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購房貸款的政策支持;對于中低收入職工,即所謂的“夾心層”群體,購買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優惠于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差別化貸款和貼息貸款。三是提高存款利率水平。目前的存款利率只是簡單參照居民儲蓄存款,且采用了期限短、水平低的利率檔次。公積金存款利率定價機制應保持相對獨立,要在考慮通脹因素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水平確定,這有利于提高繳存者的積極性和保護公積金繳存者的利益。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低收入家庭幫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國房地產市場全面推進了市場化改革,在市場化運作下,房價出現了持續快速上漲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低收入群體由于收入低,難以付齊首付款,對于公積金因此也難以使用。相反的情況,高收入者則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購房。實際上,公積金演變成低收入者繳納,高收入者使用的尷尬局面。同時,在公積金貸款政策上,存在著傾斜高收入者的問題,現行的貸款制度,貸款數額與公積金繳納數額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積金貸款額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低息貸款的好處。
(二)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沒有惠及大眾
從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覆蓋來看,存在著覆蓋率低的問題。其主要覆蓋面集中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大型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行政事業等單位,這些單位的職工大多為高收入者。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產生的大量下崗員工,私營企業合同工、個體經營戶、農民工、自由職業者等卻沒有涵蓋進來。據資料顯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為7187.91萬人,與全國幾億的在崗員工基數相比較,覆蓋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沒有受益。
(三)繳存基數和提取政策不夠科學合理
在繳存基數上,目前的政策上,對繳存基數沒有合理明確的界定,主要以繳納者的工資基數為參照,同時制度只規定繳存公積金的基數上限,并沒有限定下限,這種制度導致了低收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額明顯偏低的問題,進而導致公積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單位,職工公積金繳納數額不足百元,而效益較好的單位,繳納數額則高達千元以上。在公積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繳納物業管理費、支付房租、家庭裝修等住房消費不能夠提取使用公積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筆較大的開支,但由于公積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興嘆。
二、住房公積金如何幫助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思考
(一)強化貸款政策對低收入家庭的傾斜力度
結合低收入者的實際困難,應對現有貸款政策從低收入者貸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調整等方面進行調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貸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購房時,提供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購房者發放一定的利息補貼,減輕低收入者的還款壓力。首付比例調整,針對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購房的主要制約因素的情況,在政策上應進行相應的調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體收入情況,劃分相應的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設定不同的貸款利率和貸款額度,扶持低收入群體購房。
(二)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
在政策上,要強制推行住房公積金繳納制度,將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全面納入住房公積金繳納范疇,使個體小企業職工、困難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以及農民工享受這一政策,同時應加強監管,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立情況進行考核,提高人們享有住房公積金權益的意識,擴大覆蓋面,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單位,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實施。在機制創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儲蓄機制建立,對于沒有條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參照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和首付等政策,通過個人自愿建立住宅儲蓄賬戶的方式,彌補公積金的不足,進一步擴大覆蓋面,扶持低收入群體。
(三)完善公積金繳納基數和提取辦法
在公積金繳納基數上,公積金管理部門應進行合理測算,對低收入者的公積金的繳納最低金額進行明確規定,規范公積金繳存,同時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繳存上限,障其權益。在公積金提取上,在辦法上應允許低收入群體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物業管理費、房租、住房維修等住房消費,提高低收入群體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對于生活確實困難的低收入者,可以進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允許其提取公積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20xx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變1:避免繳存肥瘦不均 對天價公積金說不!
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質疑,因為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同,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訂的新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19、20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變2:擴大繳存覆蓋面 惠及更多群體
由于目前全國個體私營企業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不足10%,因此在修訂的《條例》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明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改變3:資金活用 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
在修訂版的《條例》中,為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第①、⑤、⑥、⑦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①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②離休、退休的;
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改變4:明確公積金辦理時限 買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辦理公積金的時間太長,手續繁瑣,這讓很多等著用錢買房的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而對于自己的公積金表示無奈。針對這樣的情況,在修訂版《條例》中,將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進行縮短,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改變5: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用途 擴寬投資渠道
由于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計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現了公積金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而在條例修訂后,公積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等,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同時也增加了收益。
改變6:個人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將受嚴懲
在這次的修改《條例》中,首次提及了騙提騙貸的法律責任。一旦發現騙提騙貸行為,將會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積金定位模糊
這一問題包括兩方面:其一,住房公積金目標群體的確定。對于這一問題,現有政策法規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中提到實施住房公積金是為了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從最初的讓職工買得起房,到現在要滿足城鎮居民提高住房條件的要求,自始至終也沒有明確公積金服務的目標群體到底是高收入職工還是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隸屬于地方政府。但在實踐中,公積金管理中心卻并不是一個“不營利”的單位,在保值增值的名義下,許多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正扮演著“準金融機構”的角色。事實上,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無法按照現代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進行控制,缺乏有效監管,只能靠其自我約束。正是現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積金管理的低效與腐敗現象的出現。
(二)公積金歸集存在的問題
1.繳存對象界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各類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都應該繳存住房公積金。這一規定將公積金強制繳交的對象確定為各單位的在職職工,將單位在職但不在編、內退職工及下崗職工排除在外。這一規定至少將四部分人排除在體制外:一是個體工商戶;二是困難企業中相當一部分下崗職工;三是“沒有單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雖然,現在有些城市已經開始了公積金個人匯繳業務,但由于上述職工中后三類大部分屬于低收入群體,自身收入本來不高,這使他們比較看重既得利益,在沒有法律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基本上不會主動考慮個人匯繳。這部分低收入群體將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低貸低存”原則和“低息加免稅”的優惠措施。
2.繳存額確定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是用工資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將繳存額與職工工資掛鉤,勢必導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積金匯繳也高,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積金匯繳低、享受的優惠政策也少。當然,公積金繳存差異和不公平還表現在地區之間、單位之間、個人之間。
(三)公積金貸款存在的問題
1.貸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積金使用時,由于我國職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狀況差距較大,公積金存款人和貸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積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會提出公積金借款申請,沒有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存款人或申請比重較小的階層,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貧困階層;將公積金低存低貸用足的人和階層,卻是社會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積金的儲戶參加低息存款并相應地取得低息貸款,或按市場利率參加住宅儲蓄并相應獲得利息收入,就不會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則。然而在目前公積金使用情況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數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儲蓄補貼少數高收入者獲得低息購房貸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現實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買不起房的人,越是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之福利,這顯然不合理。住房公積金“助富”而不“濟貧”,這不僅對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與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初衷相悖。
2.各地公積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國大多數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中心由于對貸款的諸多限制條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較低。全國2007年末個貸率只有52. 83% ,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2. 76%,造成大部分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過多閑置,這主要出現在我國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地方政府拉動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調整其使用規則,放寬公積金貸款的限制,將導致公積金使用率過高。這在我國不少地區尤其是沿海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個貸率為78. 4% ,天津2007年末的個貸率為81. 3% ,同期南京為83% ,蘇州為84. 26% ,上海為86. 3%,而常州的個貸率更高達97. 73%。這么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率,意味著資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將使得當地住房公積金面臨著較大的支付風險即流動性風險。在這種形勢下,若貸款需求仍呈現剛性,不斷上升,而資金供給來源卻不足,就很容易發生支付危機。滿足貸款要求的卻貸不到款,符合提取條件的卻拿不出,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將對住房公積金的信譽度構成實質性傷害。
(四)公積金的增值及監管
1.公積金增值積累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只能用于購買國債或成為受托銀行的巨額存款。雖然從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角度,這些資金表現為銀行專戶存儲,但從銀行資金管理角度,這些沉淀的公積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統一納入銀行信貸資金調度范圍。如何盡量使公積金留在住房領域內發揮其功能效用,成為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2.公積金監管體系不完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運作機制。實踐證明,這種同級多頭監管實際效果并不好。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不是常設機構,管委會決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個隸屬于當地政府的行政化機構,同級財政部門只對管理中心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審查,監督非常脆弱;銀行與管理中心的關系就像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一樣,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銀行的大客戶,完全掌握著資金調度的主動權,作為托管銀行對資金的流動起不到實質的監督作用。
二、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將住房公積金中心定位為專業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
住房公積金目標群體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還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體;如果住房公積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標群體主要應是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公積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應該是住房金融。公積金中心應定位在將扶持中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問題為首要任務的基礎上兼顧高收入群體,即政策性與效益性兼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能機構、辦事機構,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營利”,資金通過銀行儲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積金繳納歸集的資金必然有自然茲息,這部分形成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是社會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點,但其金融作用事實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綜合上述兩點考慮,可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變成真正服務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標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成立國家住房儲蓄銀行總行。國家住房儲蓄銀行應實行標準的金融機構運作準則,逐步形成全國集中決策、分散管理、資金統一調撥的特殊住房金融體系,納入國家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擴大政策覆蓋面,合理確定繳存額
對現有制度中公積金繳存對象的界定進行延伸,將排除在體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納入強制繳存對象。從長遠看,住房公積金要從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轉變為每個城市就業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資金,繼續力推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要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把進城務工農民和其他外來人員等各類城市就業者全面覆蓋進公積金制度框架內,維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住房消費。
現行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以職工工資為繳存基數,為防止部分高收入職工過高繳存公積金的福利腐敗問題,可在以工資為基數的基礎上實行超額遞減比例和高額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過改變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與工資收入掛鉤的辦法解決。通過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嚴格限定最低繳存基數的下限、控制過高的繳納基數和比例、對超過控制數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等措施,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使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統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積金利益
在資金的使用上更好地體現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的目標。可以適當放寬對中低收入家庭的貸款條件,允許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使這部分家庭能切實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來改善居住條件。對中低收入家庭購房實行優惠貸款政策,通過采用增加貸款品種、提高貸款額度、靈活還款方式、降低貸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對不同收入階層實行差別利率政策或者財政貼息保護,向購買自住、小戶型、低總房款的低收入職工提供更加優惠的低息貸款,以增加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對低收入者賬戶中資金從未提取、使用過公積金的繳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時給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補助。
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增強住房公積金流動性。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由于公積金的使用率高,資金的使用出現缺口;而西部欠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繳存沉淀資金,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地區割裂的管理體制導致即使一些地方確實有富余和閑置的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也很難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來。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力資源流動頻繁,公積金政策的不統一影響了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積金事業的長遠發展。近年來,不少業內人士均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獻計獻策,普遍的共識就是要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統一操作流程,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及運作水平,努力縮小地區發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積金管理更規范、更高效。
(四)加強監管,促進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