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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虧損彌補的來源和順序
我國關于虧損彌補的會計法規主要有《公司法》、《財務通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等。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這條規定沒有闡明虧損彌補的順序,但可以從行文中推斷,法定公積金補虧在當年利潤補虧之前。該條規定應注意的問題是,虧損彌補的對象不是上一年度虧損額,而是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因為上一年度虧損額顯然首先用上一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潤彌補,這樣彌補后上一年度末可能不但沒有虧損,而且有未分配利潤。
《公司法》第17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該條規定說明,公積金可以彌補虧損,但是并沒有明確公積金是單指法定公積金,還是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資本公積之和。從《公司法》行文的順序推斷,似乎應是后者。但問題是,對這三個公積金彌補虧損的順序仍未交待清楚。另外,《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積金”與《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法定盈余公積”用詞不一致。
《企業財務通則》第31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與利潤延續彌補。延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這條規定很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因為它沒有明確指出,此條所規定的年度虧損是指繳納所得稅后出現的虧損。會計上出現年度虧損不一定就會出現納稅虧損,會計上有年度利潤也不一定就不會出現納稅虧損,因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以年度利潤為基數按照稅法調整得出的。會計上的年度虧損顯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潤彌補;會計上虧損彌補的對象應當是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即現行會計制度中“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年初借方余額。
《企業財務通則》第31條所規定的應該由稅法規范。《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1條對年度納稅虧損彌補的規定是:“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財務通則》第32條規定:“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按照國家規定轉增資本金等。”但在此沒有提到任意公積金,也沒有說明資本公積、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彌補虧損,若與《公司法》第179條相對照,則對此仍有疑問。可以看出,《企業財務通則》對會計虧損彌補的來源和順序的規定并不明確。
《企業財務制度》第65條指出,盈余公積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但同樣沒有說明資本公積、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彌補虧損。可見,該規定對彌補虧損的來源和順序的規定也不明確。
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3號-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程序及信息披露》(以下簡稱《問答》)對上市公司彌補累計虧損的來源和順序作了規定,即:①公司當年對累計虧損的彌補,應按照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的順序依次彌補。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②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彌補累計虧損的,可通過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及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部分加以彌補。
《問答》明確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累計虧損彌補的來源和順序,解決了《公司法》及財務會計制度沒有明確規范的問題。但是《問答》僅對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有效,而對于其他公司仍然沒有明確的規定。
《問答》規定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可以彌補虧損,也值得商榷。因為股本溢價是股東對公司投入資本的一部分,我國計入股本的投入資本僅是股票股數乘以股票面值,而股票面值僅是1元,因此大部分投入資本被計入股本溢價。用股本溢價彌補虧損等于是用投入資本彌補虧損,會產生不良后果。
筆者對彌補虧損的來源和順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本年度有年初未分配利潤(“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有期初余額),那么本年度的會計虧損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賬戶,由年初未分配利潤彌補。彌補結果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出現貸方余額,即為年末未分配利潤;若該賬戶出現借方余額,即為年末未彌補虧損。
2.對于上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在本年度應按照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的順序補虧,但彌補虧損后的法定盈余公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3.若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再用資本公積中的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貨幣資金折算差額等非準備項目彌補虧損。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或資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等項目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4.若上述項目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則用計提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前的本年度利潤彌補虧損。
5.不應將會計虧損的彌補和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混為一談。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應在稅法中規定。因年度納稅虧損彌補情況不能在《企業會計制度》所設置的會計賬戶中清晰地得到反映,所以建議在賬戶外設置“年度納稅虧損彌補登記簿”,詳細記錄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情況。
二、利潤分配的順序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按照該條規定,公司應直接分配當年稅后利潤,并且直接根據稅后利潤的規定百分比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而實際情況卻是:如果公司有年初未彌補虧損,應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的稅后利潤才可以作為基數提取法定“兩金”;如果公司有年初未分配利潤,那么年初未分配利潤與本年稅后利潤之和才是可供分配利潤,當年稅后利潤才是計提“兩金”的基數。
《財務通則》第32條對企業利潤分配的順序作了如下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①被沒收財物損失,違反稅法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②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④提取公益金。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上述規定存在如下:
1.企業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的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應計入營業外支出,在稅前列支。這一點已經在《企業制度》等法規中得到了糾正。
2.企業的稅后利潤并非直接用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而是先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的某些項目彌補虧損,若仍未能彌補,才用稅后利潤彌補。
3.該條規定尚不能明確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和公益金的基數。
《企業會計制度》第110條對利潤分配的順序有如下規定:“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積;②提取法定公益金。”
上述利潤分配的順序仍不清晰。按照條文理解:可供分配的利潤=本年度凈利潤+年初未分配利潤+其他轉入,或者=本年度凈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其他轉入。前一等式不正確,因為在年初有未分配利潤的情況下,沒有“其他轉入”;后一等式正確,但仍未明確利潤分配的順序。
筆者對利潤分配順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年初有未分配利潤,并且本年度有凈利潤,那么,年初未分配利潤加本年度凈利潤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利潤的分配順序是: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按凈利潤的規定比例提取);②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凈利潤的規定比例提取);③可供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后,為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再按下列順序分配:①應付優先股股利;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積;③應付普通股股利;④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2.如果年初有未分配利潤,本年度有虧損,且兩者相加為正數,即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公司可視具體情況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如果兩者相加為負數,即為年末未彌補虧損,待下一年度繼續彌補。
3.如果年初有未彌補虧損,且本年度有凈利潤,那么應按照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資本公積(有關項目)的順序彌補虧損,若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再用本年度凈利潤彌補。本年度凈利潤減去彌補虧損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利潤的分配順序與第一種情況相同,但計提“兩金”的基數不再是凈利潤,而是可供分配的利潤。
【關鍵詞】 公益金; 盈余公積; 成本法; 權益法; 公司法
【中圖分類號】 F810.6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1-0020-03
一、盈余公積概述
(一)盈余公積的來源
現行《公司法》規定,符合公司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在期末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基礎上,以稅后利潤10%為標準提取法定公益金;在達到公司注冊資本金50%以上時,企業可暫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計提基數是彌補以前虧損的可供分配利潤,但又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值的余額。
除了法定公益金之外,《公司法》還規定,經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企業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益金后,還可以繼續按照企業的規劃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由此可見,無論法定、任意盈余公積金均是來自企業的利潤,是企業利潤中積累的各種累計資本金。
(二)盈余公積的用途
企業為確保生產經營的持續或者為了后期擴大生產經營做儲備,故提取了各種法定、任意盈余公積金。具體來說其用途體現在以下三點:(1)企業若遇到經營不善出現虧損,則可以通過股東(大)會批準,利用累計的資本金來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確保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得以持續;(2)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充實企業的資本金,利用公積金轉增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壯大企業的實力;(3)在企業遇到良好的發展前景或者轉型等背景下,企業可以利用各種公積金用于派息、擴大企業的生產經營等。
(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的賬務處理
上述3類用途,均是利用提取的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積金用于某些項目,則相關的賬務處理程序均需要借記“盈余公積――法定/任意盈余公積金”;然后根據不同的用途分別貸記有關科目,比如“未分配利潤”“實收資本/股本”“應付股利”等科目。
二、被投資公司轉增資本金涉及的投資公司的賬務處理
按照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主要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為此,筆者針對這兩類被投資公司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時投資公司的賬務處理分別進行了分析。
(一)成本法
若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后,可以對其進行控制,則此時需要對此股權投資按照成本法進行后續計量。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根據成本法后續計量的要求,被投資公司在后期分配利潤、股息、紅利的情況下,投資公司對應地將自己享用的部分確認為當期的投資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資公司內部所有者權益之間的變動與重分類,投資公司則無需在后續計量時重新進行任何賬務處理。針對被投資公司利用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金的情形,此決議行為僅是被投資公司自身內部的所有者權益變動,并不涉及相應的利潤分配情形,故按照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投資公司在此無需任何會計上的賬務處理。不過,此時投資公司需要在企業的備查賬簿上簡單登記,以便備查。
(二)權益法
現行會計準則明文要求,若投資公司合營或聯營被投資公司,則后續計量以權益法進行核算――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投資按照其投資部分的股權公允價值確認為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當被投資公司將此項投資轉增資本金,正是內部權益結構的轉變,公允價值并不會因此而產生變動,則投資公司固定比例下的股權公允價值也不會變動,因此,投資公司后續計量中無需對被投資公司的此項行為進行核算。不過,此時投資公司需要在企業的備查賬簿上簡單登記,以便備查。
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或派息等情況下財稅處理差異
(一)會計處理
針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通過上文分析可知,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投資以權益法或成本法進行后續計量,會計上均不作任何賬務處理,僅是在備查簿當中予以登記即可。同樣,與此情形比較類似的做法還體現在企業發放股票股利。若被投資單位進行股票股利的發放,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投資公司不做任何賬務處理;僅需要做的是在被投資公司除權日,投資公司登記變動的股份數量。
(二)稅法處理
1.被投資公司股東為個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針對轉增資本、派發股息紅利等情況做出的各種個人所得稅計征指導意見可以知道,對于被投資公司將資本公積、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金的情形參照如下方法處理。
首先,若資本公積里的資本溢價轉增資本金,這不符合稅法里規定的利潤分配情形,故個人股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針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情況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由被投資公司決議批準后代扣代繳。
其次,被投資公司運用留存收益(無論盈余公積或未分配利潤或是兩者)轉增資本金的情形,稅法上視同被投資公司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此項稅款與其他個人所得稅處理一樣,由被投資公司按照規定程序實施代扣代繳。
2.被投資公司股東為法人
根據有關投資公司(法人)對被投資公司相關股息紅利所得的企業所得稅方面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被投資公司以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金的行為,均視為投資公司取得被投資公司的利潤分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不過,其中被投資公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資本金,不視為利潤分配,不屬于征稅范圍。進一步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可知曉,居民企業持續持有12個月以上其他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免稅范圍;不足12個月居民投資公司,或者是非居民的投資公司獲得此類投資收益,需要按照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的賬務處理改進
(一)現行會計準則的處理方法
雖然稅法上認定作為投資者的利潤進行所得稅的計征,但是通過上文分析可知,現行會計準則中規定,被投資公司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的行為不做賬務處理。經過分析,現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投資公司并未出現現金流流入,故不能作為資產或者收入進行確認;(2)被投資公司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三大類并未發生任何改變;(3)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轉增資本金中相對處于被動地位,并不會獲得現金流流入。
(二)針對現行會計準則處理方法的改進
雖然會計準則利用以上三點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未要求投資公司做出各種會計上的賬務處理,但是筆者以下幾點分析或表明,投資公司不做賬務處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與不足,必要時刻也需要進行賬務處理,以便更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1.被投資公司利用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金,工商管理部門有明確的規范性文件,確認了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增資法律事實和經濟行為事實。根據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被投資公司此項增資過程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虛增虛報各種增資行為;并且《公司法》明確規定此項行為為公司的特別決議,需要股東(大)會的通過方可轉增資本金。
2.《公司法》中的特別決議規定與上述“投資公司處于被動地位故不賬務處理”的理由相沖突。無論投資公司是控制子公司還是其聯營合營公司,絕大多數情況下,其占被投資公司的股份都在20%以上,那么從《公司法》規定的特別決議投票要求中可以看出,投資公司所持股份在20%以上絕對多數情形下可能處于相對主動地位,而不是被動地位。
3.《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體現出了投資公司的收入行為和納稅行為。現行稅法明確規定,被投資公司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為被投資公司的利潤分配行為,個人投資或者公司投資均需要按照一般規定予以計算繳納所得稅。若是個人投資者,由被投資公司代扣代繳;若為公司投資,居民企業分不同情形免稅或征稅,非居民投資公司均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從此角度可以看出,稅法雖然確認了收入行為,但是稅后分配避免重復計稅,對于投資公司大多數情形下這些行為是免稅的。
4.在稅法規定不沖突情形下,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可以作為投資成本的增加項目,會與現行會計準則處理存在差異,不便于實務中有關工作的展開。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79號文《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投資公司轉讓股權的所得計稅基礎為轉讓收入扣除成本,資本溢價轉增資本金不得作為成本的計稅基礎增加,但是并未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做出說明,故可以作為成本的計稅基礎增加項。最終在稅法上,投資公司可以把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其應享有的份額增加其成本的計稅基礎;但是現行會計準則明文規定不進行任何賬務上的處理。兩者之間的差異,會導致企業財務人員與審計人員對經濟事實的還原產生分歧。
綜上所述,現行會計準則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不做賬務處理的規定,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基本原則。其一,投資公司不做賬違背了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的要求。不做賬,沒有體現權責發生制,不能真實完整反映投資公司,在此行為中的利潤變動情形。其二,不做賬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從經濟事項本質上來說,被投資公司的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本質上便是投資公司接收到的分紅再用于投資,投資成本增加體現出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的增加。目前不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的做法無法體現這一投資行為。
(三)改進后賬務處理的現實意義
首先,會計上如實進行賬務處理,便于財務會計工作與稅務工作的統一。上文分析可知,若企業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可以進行合理的避稅;若不進行任何賬務處理,則難實現這一點。
其次,進行賬務處理便于投資公司在合并報表中的各項賬務處理工作。合并會計工作中,相關財務人員或審計人員需要還原各項經濟事實;此處若進行賬務處理,可以一目了然地還原經濟事實,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
最后,為稅務及財會有關行政部門在制定各種政策性的法律、法規、指導性文件提供了借鑒;財稅各項法律法規的統一能夠節省大量的財稅差異給企業的各項會計工作增加的成本[1]。
五、結論歸納及建議提示
(一)相關結論
被投資公司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現行稅法明確規定為被投資公司的利潤分配行為,個人投資或者公司投資均需要按照一般規定予以計算繳納所得稅。若是個人投資者,由被投資公司代扣代繳;若為公司投資,居民企業分不同情形免稅或征稅,非居民投資公司均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筆者建議投資公司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進行賬務處理,如此一來便會增加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的同時增加投資公司的“利潤”。投資公司利潤的增加又促使其股東分紅的要求,建議投資公司在財報中披露此項事實。針對具體的賬務處理,仍然建議從成本法及權益法后續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來進行分析。
1.成本法
針對成本法的后續計量,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利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這項事實行為中進行兩步走賬務處理,即先確認投資收益基礎,再確認利用已收到的股利進行再投資。具體賬務處理程序:(1)投資收益的確認,借記“應收股利”,貸記“投資收益”;(2)股利再投資,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貸記“應收股利”。
2.權益法
權益法后續計量模式下,雖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公允價值合計數未發生任何變化,但是從細分明細科目來說,則有變化,為此筆者建議做如下賬務處理,需要按照其投資比例把被投資企業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部分從長期投資的明細科目“損益調整”調整至本科目的成本明細科目。首先,借記“應收股利”,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其次,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貸記“應收股利”[2]。
(二)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建議
1.《公司法》的微調
根據現行《公司法》,可以直接利用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金的規定進行調整。《公司法》可以用新規規范此項經濟行為:禁止公司直接利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金,若需要增加可先行分配后再邀請股東出資實現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金。《公司法》這樣的微調,也體現出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謹慎性原則,同時也為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帶來了方便。
2.《企業會計準則》的微調
現行會計準則應對此項事實行為不做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微調,具體微調的規定可以參照前文所述的會計處理程序。同時,在賬務處理過程中應注意,首先應將其視同為利潤的分配,然后再將其視同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再投資。
【參考文獻】
公司法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利潤分配。從上述規定來看,公司股東可分配的利潤限額為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含法定公積金及任意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由于利潤是會計核算的結果,不同的會計主體選擇對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總額會產生直接影響。如例1所示,母公司主體與合并集團主體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產生了巨大差異。同理,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也會對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產生影響。那么公司究竟應如何確定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限額?
會計主體選擇對可供分配利潤限額的影響
從公司法的角度,利潤分配是以公司這一法律主體進行的,但由于利潤分配的依據是利潤這一會計結果,因此會計主體的假設成為利潤分配中不得不考慮的又一因素。
與法律主體不同,會計主體更多地基于經濟意義,遵從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一個沒有投資子公司的公司,僅需編制公司本身的財務報表,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是相同的。但一個擁有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的母公司,在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的同時,還應當提供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財務報表突破了法律主體的限制,以集團為會計主體,將所投資的子公司報表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其合并后形成的凈利潤及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與母公司會計報表可能不盡相同。就目前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其不同主要產生于兩方面因素:一是由于集團內部交易進行抵消后對合并凈利潤的影響;二是在集團內了公司計提盈余公積的情況下,合并報表需對母公司所占份額補充汁提,因此減少了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
對于第一項因素,由于母公司能夠對子公司實施控制,因此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子公司相互之間更易于進行顯失公平的內部交易,從而扭曲了公司當期或未來的盈利能力。而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權益法核算,因此這種因內部交易尚未實現的利潤(或虧損)應當從利潤中扣除,即應采用合并報表的凈利潤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
對于第二項因素,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股東,柱子公司持續經營的情況下,子公司從利潤中已計提的盈余公積部分不可能再分配給母公司,那么母公司的股東也不可能重復分配這部分盈利。因此,雖然按照權益法母公司已將子公司全部凈利潤按照母公司所占份額計入了母公司的凈利潤中,但在計算母公司股東可分配利潤時還必須扣除母公司投資后子公司累計計提的盈余公積中母公司所占份額,也即按照合并報表的口徑計提盈余公積后的可分配利潤才能成為母公司股東利潤分配的依據,這也是合并利潤分配表之所以要求補充計提子公司已計提公積金的一個重要原因。
那么,是否以集團為主體編制的合并會計報表就可以完全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呢?我們知道,母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除了對子公司的投資外,還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情況。這兩種情況下,所投資的公司如計提盈余公積,其形成的利潤可供母公司股東分配的情況與子公司類似,但由于其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因此在合并報表中也沒有對其已經計提的盈余公積從可供分配利潤中扣除。因此,權益法核算的合營公司或聯營公司計提的公積金也應當按母公司所占份額從可供分配利潤中另行扣除。
由此可見,股東利潤分配的限額不能單一地依照某個母公司或者合并的財務報表,而應當結合二者分析調整后才合理、合法。在合營公司及聯營公司的利潤對母公司及合并凈利潤不構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合并報表的可供股東分配利潤作為公司股東利潤分配的依據。
例1:甲公司2005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如表1。
上述討論是針對目前執行的會計準則。我國2007年將開始執行的新會計準則規定,母公司對于子公司的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對子公司的投資先調整為權益法,然后再進行合并抵消。這樣,母公司報表的凈利潤與合并凈利潤之間增加了一項對子公司利潤權益法核算的差額。由于利潤分配實質是針對法律主體的,那么母公司計提公積金的利潤依據尚需要法律重新規定,但對股東可分配利潤的限額仍可沿用上述結論,即由合并的可分配利潤扣除母公司計提的公積金,再扣除權益法核算的投資公司計提的公積金母公司所占份額后的金額確定。
會計核算對利潤分配限額的影響
由于利潤分配的依據是按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核算方法所計算的凈利潤,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會影響凈利潤的總額,也就對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構成了實質影響。這主要存在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需要同時提供按照國內和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會計報表,由于國內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因而造成凈利潤不一致。對于這類差異,中國證監會在證監會計字[2001]58號文件中規定,應按照孰低原則進行分配。如中石化、吉林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此列。這類差異在國內會計準則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后將會逐步縮小。
其他影響利潤分配限額的因素
1.專項補貼收入
政府給予公司的專項補貼收入可以計人公司利潤表,但政府在給予補貼的同時會對其用途進行某些限定,如應當用于擴大再生產等,那么實際也就規定了該部分補貼收入形成的利潤不能用于股東分配。公司應當依照有關法規將該部分利潤以利潤分配的形式轉入任意盈余公積留作企業發展之用。
2.重大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考慮
通常情況下,公司對外投資所承擔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會計核算上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也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這時在合并報表中會出現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在子公司持續經營的情況,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可能夸大了集團當期的盈利,因此是否應當從可分配利潤中扣除,公司應當分析確定。如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的利潤分配中就將未分配利潤扣除未確認投資損失后的金額作為分配基數。
3.利潤分配的資金來源
一、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聲明的寫法
關于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主要是指有關小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生成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財務數據真實、完整地反映相關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財務會計信息即可。為便于小企業會計人員撰寫聲明,本文用下面舉例說明某小企業遵循會計準則的聲明。
【例1】本企業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
二、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項目等說明的寫法
關于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項目說明的寫法相較聲明則比較簡單,小企業會計人員根據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的明細賬戶記錄情況及短期投資、存貨等的期末市價編制即可。具體事例如下:
【例2】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業短期投資項目的披露如下(單位: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項目如果企業沒有該投資項目,則其期末賬面余額和市價等則不必說明,可以略去不填。
至于應收賬款,小企業會計人員可以根據應收賬款的明細賬戶,按其賬齡查閱并歸集應收賬款的期末賬面余額和年初賬面余額進行編制。
【例3】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業應收賬款(按賬齡結構)披露如下:
存貨的市價比較難于掌握。有市價的存貨,小企業可以根據市價直接填寫,沒有市價的存貨,小企業可以按照相同或類似存貨的市價填寫。
【例4】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業存貨項目的披露如下(單位:元):
固定資產資料比較容易填制,但其“累計折舊”數據應根據其折舊賬戶記錄填制。
【例5】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業固定資產披露如下(單位:元):
三、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等項目說明的寫法
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項目的說明應根據“應付職工薪酬”賬戶的明細賬戶和“應繳稅費”賬戶的明細賬戶分析填制。
(一)應付職工薪酬的說明
應付職工薪酬包括小企業年初和期末兩個時點各類未付“應付職工薪酬”,小企業應根據“應付職工薪酬”賬戶的明細賬戶填制。但是,由于國家對“五險一金”的繳納不是強制性規定,有的小企業可能只交“三險”,其余沒有交納,甚至不少小企業根本就不交納住房公積金,因而各小企業繳納的“五險一金”項目就不會相同,所以,一些小企業的“應付職工薪酬明細表”項目沒有繳納或沒有余額的情況,也屬于正常情況。
【例6】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業年末應付職工薪酬披露如下:
(二)應繳稅費的說明
應繳稅費的說明是指年初和期末兩個時點,小企業應繳未交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各類應繳未交的稅費,即時清結的稅費除外,如印花稅不在該“應繳稅費明細表”中反映。
【例7】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業年末應繳稅費披露如下:
四、利潤分配的說明
小企業的利潤分配一般一年一次,小企業在年末進行利潤分配活動。因此,“利潤分配表”屬于年度報表,一年編制一次。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企業利潤分配程序如下: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將小企業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并,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后續分配活動;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數(說明小企業本年有累計盈利),則進行后續分配。2.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按抵減年初累計虧損后的本年凈利潤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盈余公積金的基數,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潤,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稅后利潤。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時,小企業才有能按本年稅后利潤基數計算應提取數額。這種“補虧”是按賬面數字進行的,與所得稅法的虧損后轉無關,關鍵在于不能用注冊資本發放現金股利,也不能在沒有累計盈余的情況下提取盈余公積金。3.計提任意盈余公積金。是計提任意公積金,還是不計提任意公積金,由小企業根據股東會議決定。公司法沒有強制規定。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現金股利(分配利潤)。小企業股東會議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企業。為方便說明問題,本文將小企業利潤分配情況,填制“利潤分配表”作為案例。
【例8】2013年12月31日,某小企業利潤分配情況披露如下:
五、或有事項說明的寫法
小企業或有事項的說明主要是指小企業用于對外擔保的資產名稱、賬面余額及形成的原因和未決訴訟、未決仲裁以及對外提供擔保所涉及的金額的說明。如果存在,則詳細說明,以免誤導報告使者。具體見如下案例:
【例9】2013年12月25日,本小企業狀告某大型乙企業侵犯了其專利權。至2013年12月31日,法院還沒有對訴訟案進行公開審理,本小企業是否勝訴尚難判斷。本小企業應作如下披露:
或有資產:
2013年12月25日,某大型乙企業狀告本小企業生產并銷售的新產品(××軟件)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賠償10萬元。但是,本小企業認為,所生產并銷售的××軟件并沒有侵犯某大型乙企業的專利權。為此,本小企業已依法向××法院提訟,反訴某大型乙企業侵犯本小企業的名譽權,在社會上造成不好的影響,要求某大型乙企業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120萬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兩訟尚處在審理當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小企業如果沒有或有事項,則在附注中聲明:“截止資產負債表日,本企業無需披露的或有事項”即可。
六、發生嚴重虧損的,應當披露持續經營的計劃、未來經營的方案
小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的,應當披露持續經營的計劃、未來經營的方案。有關小企業持續經營的計劃、未來經營的方案的撰寫本文鑒于篇幅不再舉例。如果小企業經營情況良好,則不用專門撰寫該項內容。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小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是指小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具體包括對收入確定的原則以及具體金額的調整、各項成本費用扣除范圍和標準的調整。《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把納稅調整過程列示說明。
【例10】某小企業2012年實現商品銷售收入200萬元,發生現金折扣10萬元,接受捐贈收入10萬元,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2萬元。該企業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24萬元,業務宣傳費8萬元,業務招待費3萬元;2013度該企業實現商品銷售收入300萬元,實際發生招待費1萬元,實際發生廣告費34萬元,業務宣傳費10萬元,2013年應納稅調整的金額為多少?
【辨析】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2012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限=200×15%=30>24+8=32,超過上限2萬元,結轉到下年。
2013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限=300×15%=45>34+10=44,2013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比上限少1萬元,2012年結轉的2萬元可以在2013年扣除1萬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萬元。
2013年業務招待費扣除上限=300×5‰=15>1×60%=0.6,2013年可以扣除業務招待費0.6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6=0.4萬元。
2013年應納稅調增的金額是調減0.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業務招待費0.4)萬元。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說明的事項
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說明的事項,是指小企業存在能夠影響本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現金流量的事項。如果存在,則詳細說明,以免誤導報告使者。如果沒有則聲明:“截止到本報告日,本企業無需披露的其他主要事項”即可。
參考文獻
摘 要 廣播電視網絡公司(簡稱廣電網絡公司)屬于事業單位性質的經營性單位,但同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建賬立制并開展業務,事業單位的賬務管理與企業相比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會計信息缺失可比性、全面預算和預算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傳統的會計核算基礎合理性不夠完善,針對廣電網絡公司財務問題的特殊性,文章就其賬務處理過程采取相對應的措施進行探討。
關鍵詞 廣電網絡公司 賬務處理 問題
當前全國范圍內廣播電視系統正處于省、市、縣三級臺網分離階段,剝離出的廣電網絡公司經資產評估獨立運營,組建一省一網并最終實現全國廣電網絡整合,但是眼下廣播電視臺和廣電網絡公司針對財務管理上的問題存在很多的弊端,廣電網絡公司屬于事業單位,其財會制度與我國事業單位財務核算是緊緊相連的,因此在管理中一定要進行嚴格的控制,針對廣電網絡公司的財會制度存在的問題,可以結合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來進行系統規劃,探討解決資產評估標準不一,賬務處理難以統一等問題。
一、相關網絡資產入賬核算
(一)評估網絡資產初始入賬
評估目的是為臺網分離涉及的廣電相關資產提供價值參考,目前行內通用做法是按照重置成本法評估,評估采用的基本計算公式為:評估價值=重置價值×綜合成新率。評估范圍包括存貨、設備類資產、網絡類資產,首先對各項資產進行賬表、賬賬核對;其次,存貨、固定資產(運輸設備、機器設備、網絡類)等實物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存貨:系為原材料,主要包括電纜、光接收機、機頂盒、網絡箱、有源EOC設備多口終端等。設備類:設備主要包括場強儀、光發射機、光時域發射儀、光接收機、皮卡車、電腦及空調等。網絡類: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小區接入網(城鎮和農村)、管道及機頂盒,該部分資產為企業賬外資產,是資產評估機構重點評估的資產范圍,涉及了具體的人工、管線等成本分攤,核算方法和賬務處理。由于目前全國標準不同計算口徑差異,評估資產存在相互認可度不高。從浙江全省評估情況看,統一按照浙江華數制定的評估標準執行,評估的縣市網絡資產可比性較高。
(二)網絡工程完工入賬
網絡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建賬,資產入賬與原先存在本質區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成本包括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在網絡工程完工入賬中針對光纜、電纜、小區接入網(城鎮和農村)在建的項目都要對賬單進行系統性的核對,目前行業內普遍采用勞務外包,本單位僅提供工程材料,當領用工程材料時,借:在建工程,貸:庫存材料;完工驗收結算后,借:固定資產,貸:在建工程/應付賬款-工程款;如果是管道工程,則依據投資比例分攤的成本,在工程結算后“固定資產”入賬。分工程相關項目在工程施工處歸集,最后完工時一次性轉“固定資產”,并要將賬單計入公司的系統賬單中,需要注意及時入賬的問題,了解項目的預算與結算在日期和金額的差異性,針對這一情況可以采取項目跟單。區別對待長期待攤費用,比如網絡機房的裝修費,借:長期待攤費用,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不應計入固定資產。
(三)機頂盒相關入賬
機頂盒屬于廣電網絡公司比較特殊的固定資產,由于存在銷售或贈送的不同形式,各地理解有差異,機頂盒成本是按照實際支付價格以及稅務上成本反映,并加計包裝、運輸、雜費等進行成本的核算。目前浙江省內普遍做法,是主要區別贈送和銷售機頂盒分別核算,第一種特征“以贈送為目的”,通過“固定資產”核算,購入時,借:庫存商品―高清機頂盒/普通機頂盒,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售出時,借:固定資產,貸:庫存商品―高清機頂盒/普通機頂盒;與第二個特征“以出售為目的”有區別,借:現金,貸: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對作為“固定資產”入賬應每月計提折舊,庫存機頂盒還應當考慮是否存在減值。
二、網絡公司后續核算
(一)固定資產折舊
根據廣電網絡資產的特點,經常存在在建工程量大,工程驗收結算不及時等問題,但是根據規定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暫估入賬,在下月起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需注意的幾個問題,1、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2、固定資產折舊期限的確定,會計要求估計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實務工作中則多為參考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電子設備3年,運輸工具4年,辦公設備5年,機器設備10年,房屋建筑物20年,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殘值率為5%,網絡資產折舊年限確定為10年。折舊費用分攤時應對使用資產歸類,可以分別或匯總算出折舊額,再做如下會計分錄,借:成本(生產用)/銷售費用(銷售部門用)/管理費用(管理部門用),貸:累計折舊。
(二)成本分攤核算
會計準則明確規定,職工薪酬主要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以及為職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等。會計分錄如下,借:管理費用/工程施工,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以及為銷售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折舊費等,涉及到收費相關的成本列支。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業務招待費、房稅、印花稅等。
(三)經營利潤分配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統稱為留存收益。公司制企業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10%的比例提取(非公司制企業也可按照超過10%的比例提取),在計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盈余公積時,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廣播電視臺作為差額事業單位,需通過網絡公司盈余予以補助,網絡公司在會計處理上,未分配利潤是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應付股利,就目前財務制度,意味著在網絡公司盈利情況下,交納25%企業所得稅后,廣播電視臺獲得稅后利潤分配。如稅前分配,可采取房屋租賃費(房屋產權屬廣播電視臺)等措施,涉及交稅成本,收益份額也較小。可爭取稅收政策,減少運營成本。
三、網絡資產運營效益評估
(一)完善財務績效評估
根據審計準則和財務制度規定,廣電網絡公司應當開展年度審計,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作為投資方政府部門或廣播電視臺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注冊會計師通過對不同財務數據之間,還有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者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等,通過測試企業各種交易和賬戶余額以及列報的具體細節等,直接識別財務報表,判斷其是否存在錯報等,促使廣電網絡公司提高財務數據的可靠性。通過審計同時促進廣電網絡公司財務核算、預算以及管理制度的完善,應用數理統計理論對數據進行管理和分析預測結果,對資金的整合、配置,以及利潤目標的制定提供可靠的數據保障。從而完善董事會、下屬機構、人員的薪酬和目標考核評估體系。
(二)加強財務風險評價
廣電網絡公司應當學習現代企業財務制度,建立內部控制及風險預警制度。按照在廣播電視網絡節目和產品銷售風險戰略分析中,識別出的各種重大戰略風險和重大交易類別,公司管理層要確定出關鍵的環節,并認真的逐一分析影響廣電網絡公司目標實現的關鍵經營環節。在財務管理的審計過程中,要將經營環節分析側重于廣電網絡公司業務的各個關鍵環節,例如欄目的策劃、制作的計劃,以及選擇播出節目和銷售價格、合同等。加強董事會直接領導下的內部審計建設,提高監事會參與程度,必要時聘請風險專家介入等加強風險識別。同時加強風險考核,制定科學考核機制,評估業績與風險一同考慮。
(三)深化財務預算管理
全面預算和全面控制是現階段財務管理方法中新出現的兩種,這兩種方法改善了階段性核算和事后核算存在的問題。深化財務預算管理,可以顯著提高廣電網絡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進一步深化財務管理,將財務管理與創新方法緊密結合,使部門的財務控制、財務預算及管理更加全面科學化,要采用“逐步推進”的戰略,使部門各項指標與制定標準靠攏。優化財政資金的管理模式,按照構思設想、啟動項目、分析研究、監督評估的模式,實施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優化。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實施有效的資金管理模式,使資金上繳、費用報銷、資金支付、資金申請、采購等符合事業單位具體工作流程的系統化和信息化,以加強對于財政資金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整合網絡公司財務報表體系建設
(一)完善網絡公司報表體系。
廣電網絡公司會計制度改革,要以會計報表結構改革為主,突出會計的主體性地位,要遵循權責發生制。廣電網絡公司實行企業化運作,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報表體系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附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的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有本質區別。主要關注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準確性,利潤表中的成本費用核算分攤的合理性以及對所得稅額的影響等變化;啟用現金流量表,報表使用者能夠了解現金流量的影響因素,評價企業的支付能力、償債能力和周轉能力,預測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為決策提供依據。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主要關注所有者權益總量的增減變動。為遵循重要性及時性原則,應編制中期財務報告,完善報表體系。
(二)完善合并報表
合并財務報表又稱合并會計報表。它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為一會計主體,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單獨編制的個別報表為基礎,由母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企業集團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廣電網絡公司作為廣播電視資下的子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其合并報表的處理,一般來說按母公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處理,則調整子公司的賬務處理原則,將企業賬務調整為事業單位賬務,并對合并報表進行系統的審核,這樣的合并報表有利上級政府部門的考核評估。如考慮重要性原則,可剝離出臺屬廣告中心與網絡公司的賬務,按企業準則合并編制報表。合并報表要統一母子公司的會計政策,統一資產負債表日及會計期間,統一日期收集相關資料,合并報表達到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五、結束語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廣電網絡公司的財會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在發展的過程中一定要實現廣電網絡公司財會制度的不斷優化,要結合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來實現保證廣電網絡公司財務管理的合理性發展。同時我國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問題也要不斷進行相應的更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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