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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
現在我國的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初具規模。但是在發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整體上缺乏科學規劃,發展不均衡;自主研發企業數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實際推廣應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規模化生產之前的成本也較高,配套設施跟不上;在新能源產業方面面臨著基礎設施和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嚴重缺失的問題。
2. 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1 科學評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學評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資源潛力。
2.2合理規劃不同政策和資金投入下的利用規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金可獲得量、當前利用量與政策以及資金投入量密切相關。以生物能為例,秸稈、畜禽糞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數量與可作為沼氣、秸稈發電、氣化液化等利用的規模的大小,不僅與農業政策有關,而且還與政府給予的資金、技術支持有關。
2.3能源結構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國內外未將水電、核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費核算體系,改變以煤為主的中國能源消費結構,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才可能實現“發展”和“低碳”兩個目標。制定規劃的任務就是在發展與減排之間求得一個平衡點。
2.4 繼續調整能源產業結構 優先開發水電,適度控制煤炭產能增長,是調整現階段能源結構的主要任務。我國是世界上煤炭生產規模最大的國家,農業生產結構中,煤炭占70%。我國電力結構特別是電源結構明顯不合理,水火電比例為1∶5,火電比重偏大,需要繼續貫徹優先開發水電的方針,并加快發展核電,加快優化電源結構。
2.5 做好地質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學規劃和開發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氣、田的地址構造特征、賦存狀況、儲量規模及分布等的基礎上,制定科學開發方案,是今后開發過程中能夠實現低碳化的關鍵。
3 .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3.1政府應出臺戰略計劃,加強產業引導 根據我國國情,考慮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的運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節能政策體系,建立能源管理機構和咨詢機構,使得政策對新能源和節能產業的制度保障具有綜合性和戰略性。
3.2加大技術創新和投資力度 技術創新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中國目前的新能源技術創新能力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力度,從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發的技術性專業人才的培養。對于投資巨大、外部性明顯的新能源技術研發,必須以國家投入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建立公共研發平臺和檢測平臺,成立工程技術中心,在技術研發、風險投入、上市融資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形成集研發應用于一體的產學研技術創新體系。
3.3堅持實用性第一的原則 基礎設施的完善。如電網布局、新能源汽車賴以運行的充電站建設等,通過完善基礎設施,為新能源的應用提供基本條件;完善補貼機制。需要在補貼領域和補貼方法上進行擴展,如財稅支持等;調整能源利益結構。通過補貼或績效考核等途徑,對現有能源利益結構進行調整。
3.4促進經濟發展與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平衡 調整國內的能源消費政策,鼓勵使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啟動國內市場,建立綠色能源的民族品牌。
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第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章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第十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技術標準和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國家標準。
對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
第四章推廣與應用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
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建設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有多人申請同一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確定被許可人。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對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衛生綜合治理需要等實際情況,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資源轉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
第五章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
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辦法分攤。
第二十三條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價格管理權限確定。
第六章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并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不準許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燃氣、熱力入網,造成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物質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指不與電網連接的單獨運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
(三)能源作物,是指經專門種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國外配額制
國外配額制是一種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用法律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電力生產總量或消費總量中所占的份額進行強制性規定的一項政策,也是一項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目標是通過市場機制以最低的成本引導企業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國家之一,截至2010 年底,全球已有超過14個國家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了配額制政策,一些國家在部分地區實施了配額制政策。在全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較大的國家中,美國是配額制政策實施較為成功的國家,已有37個州實施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
國外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質是通過市場機制以最低的成本引導企業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根本是要解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成本過高的問題,其作用與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政策類似。配額制政策并不只是提出一個配額目標,而是包括配套運作機制的完整政策體系。國外配額制政策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基于綠色證書交易。強制配額制是要求電力企業必須生產或銷售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同時,政府對企業生產或銷售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色交易證書,并通過綠色證書交易市場實現交易。承擔配額制的企業既可以通過自己生產可再生能源,也可以通過買入可再生能源證書,或者二者并舉履行義務。
在綠色證書交易機制下,電力企業可根據可再生能源生產成本和綠色證書價格,靈活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產量和證書買入數量,從而實現成本最小化;同時,綠色證書交易大幅降低政府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確定、調整、籌集和分配等的管理成本。
二是基于電力市場。電力市場在配額制政策體系承擔重要作用,配額制一般不需要進行價格補貼,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高成本主要通過電力市場實現用戶分攤。電力企業為生產或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或購買交易證書付出的高成本,最終通過電力市場在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中消化。
從國外配額制政策要素來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配額制政策一定有一個明確的總量目標,同時需要有配套的針對配額義務主體的目標分配機制。不同國家總量目標及分配機制不同。如英國,主要根據歐盟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確定逐年配額總量目標,并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不同地區的差異化的配額指標,但同一地區內電力企業承擔相同配額指標。美國加州以2001年配額比例為基準,以每年遞增1%的方式確定總量目標,電力企業采用“存量+增量”方式承擔不同配額指標。日本在分配地區配額指標的時候,還會考慮各地區電網條件的差異,在配額指標上乘以一個電網系數。
其二,從國外配額制實踐來看,配額制政策實施中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電力企業。配額制政策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承擔的義務是其收購(銷售)的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必須達到規定的比例,電力企業不是可再生能源消納的責任主體,并沒有承擔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高成本的義務。實施配額制獲得的環境和其他社會效益,受益者是全社會和全體公民,其高成本通過電力市場以銷售電價的形式由全體電力消費者承擔,配額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是電力消費者。
其三,國外配額制政策成功實施的經驗表明,電力市場運行機制、綠色證書交易機制以及考核機制構成配額制政策實施的運作機制,電力市場運行機制解決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激勵問題,通過放開終端銷售電價定價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高成本能夠疏導到電力消費者;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可引導以最低成本開發可再生能源;考核機制確保配額目標的實現。
中國制度設計
由于政策目標不同,電力管理體制不同,可再生能源政策環境不同,我國配額制政策設計應與國外有很大差別。
配額制政策的本質與固定上網電價政策相同,都是一項推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激勵政策,著力點在于解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高成本問題,因此,配額制政策一般不與固定電價政策混用。與國外不同,我國針對風電和地面光伏電站均出臺固定上網電價政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固定電價政策已充分發揮其激勵作用,我國出臺配額制的政策目標不是解決通過競爭降低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的問題,而是要解決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問題,也就是可再生能源利用成本高的問題。
由于電力管理體制與國外不同,我國各地方發電計劃由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定,因此,在我國配額制政策設計中,地方政府必須承擔起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消納義務主體的責任,而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應作為配額制的實施義務主體。
配額總量目標根據國家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調整能源消費結構的宏觀目標確定。對于配額指標的地區分配綜合考慮消納責任、消納能力、發展潛力、電網布局等因素,以省為單位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分配,不同資源條件的省份承擔的配額指標不同;同類型的省份承擔同等的配額指標。
基于中國國情及配額制政策目標,中國配額制政策的實施應主要通過行政方式實施。各地方政府應充分發揮其在配額制政策實施的主導和協調作用,負責提出并落實本地區完成配額義務的具體實施方案,協調督促發電企業及電網企業完成配額義務。發電企業應根據經濟和技術最優的原則,合理確定各類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時序,確保其配額義務的完成。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配額總目標及其分配情況,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規劃,在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指導和協助下編制并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市場,確保配額指標的完成。
需要怎樣的政策
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經濟性的問題。目前,對于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開發成本高已得到了廣泛認識,現有固定政策也較好解決了這一問題,但對于其由于出力特性導致的利用成本高,社會普遍認識不足,缺乏量化研究,導致目前可再生能源發電消納問題突出。
我國配額制政策設計的目標是要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和市場消納問題,也就是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問題。電力系統發、輸、用同時完成的特點,決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涉及發電、輸電及用電等各環節。需要政府、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的共同努力,特別是政府對于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的責任義務、經濟利益的協調,以及對于用戶用電行為的引導。
關鍵詞:可再生資源 政策 措施 發展
前言: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巨大,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并日益重視能源、環境、氣候等全球變化問題。時至今日,許多國家早已陸續制定出不同形式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來投資并鼓勵社會各界利用和使用可再生資源,以此尋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替代能源。以下筆者對我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植與優惠政策體現進行粗淺的概述,并提出幾點推動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個人建議,以供參考。
目前我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植與優惠政策體現
為了更好的鼓勵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我國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扶植與優惠政策,以此促進可再生資源的利用,具體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在國家法律法規上給予的支持
目前我國在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章等法律中,都對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出了相關的鼓勵政策。例如:在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提高到“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以此國家強制手段以及利好政策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進一步發展。
1.2鼓勵開發利用,給予政府補貼
目前我國有關財政部門早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對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的地區和企業,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加快了可再生資源的發展。例如:“送電到鄉”工程,在工程實施初期,我國政策及地方財政部門籌集了近40多億的資金,支持無電地區1000多個鄉(鎮)建立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和小水電站,解決人們生活用電的同時,充分的利用和使用了可再生資源,降低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同時,部分地方政府益對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政府補貼,如遠地區的農牧民,購買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和小型風力發電系統給予每套100 300元的財政補貼,以此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快速融入人們的生活。
1.3利用價格支持促進可再生資源發展
利用價格支持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目前我國典型的價格支持政策,主要體現在風力發電上,如: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電價改革方案中提出,
“風電、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暫不參與市場競爭,電量由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或招標價格優先購買,待電力市場成熟時由政府規定供電企業售電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比例,建立專門的競爭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以價格優惠,為可再生資源提供有力的發展環境。
1.4對可再生資源給予國家投資支持
目前我國除了對可再生資源給予法律政策優惠外,還給予了充足的專項投資支持,以此加快可再生資源的研究開發,建立起科學系統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例如:農村推廣使用可再生資源時,地方財政部門為可再生資源產業提供了專項貼息貸款。同時,我國還將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納入了雙邊和多邊援助的優先領域,引入國外的優惠貸款支持國內可再生能源的項目發展。
推動我國可在生資源進一步發展的幾點個人建議
目前我國早已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降低了能源的消耗,但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力度尚較為薄弱。因此,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加快我國可再生資源產業的發展步伐,筆者從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兩個方面,提出幾點個人建議。
2.1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扶植、鼓勵的具體建議
針對我國可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的基本現狀,合理加強國家扶植、鼓勵力度,落實法律法規,對促進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尤為重要。我認為要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可再生資源發展的利好政策:一,應該明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制定發展戰略與發展規劃;二,加大可再生資源專項資金的投入,研發開發高端產業;三,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應制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政策和投儲資政策;四,建立國家可再生資源技術研發中心,并在各大高校中,開始可再生資源研究專業課程,為可再生資源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與儲備;五,加大對可再生資源開發利用重要意義的正面宣傳,貫徹落實節約型社會。
2.2加大可再生資源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植力度
目前我國可再生資源技術發展水平良莠不齊,各類技術發展的戰略地位也不盡相同,嚴重造成部分可再生資源產業發展緩慢,無法形成適合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產業規模。因此,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該根據各類可再生資源技術的特點及發展水平,制定具體的戰略措施,平衡發展,以適應市場商業化發展需求。具體建議如下:首先,加強對風力發電公司的扶植。扶植幾家大型風力企業,迅速形成規模化的生產能力,并且規范風電市場,加速風電場建設;其次,加強對太陽能熱水器產業的扶植。目前我國太陽能熱水器技術相對成熟,但是由于種種因素限制,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仍無法廣泛推廣。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出臺對太陽能熱水器使用的相關優惠政策,并給予一定的政府補助,促進發展;再次,生物液體燃料。生物液體燃料多使用農村秋后廢棄收割的高梁莖稈、地瓜、木薯等原料。因此,其能源來源廣泛,價格低廉,在使用中生態環保,加強生物液體發展勢必會逐漸形成上千萬噸的液體燃料替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