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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排放權 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
基準及信用交易機制 資產歸屬
一、碳排放權交易模式
隨著各國對碳排放權的探索和實踐,國內外形成了不同的排放交易體系,但總體來說可將其歸為兩類: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Cap &Trade Scheme)與基準及信用交易機制(Baseline and credit Scheme)。
(一)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
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指的是,監管者(通常是政府)制定一個履約年度的排放總量并確定相應的排放配額。監管者在期初向主體發放一定量的配額,發放形式有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有償分配分為定價出售和拍賣兩種),在年度結束前主體需要向監管者上繳與其排放量等量的配額。如果主體的排放量低于年初所發放的配額,則可以將節余的配額在市場上出售獲利或者用以抵補以后年度的排放;如果主體的實際排放量超過了所分配的配額,則需要在市場上購買不足的差額。目前國際上采用比較普遍的是總量控制下的交易機制。
(二)基準及信用交易機制
在基準及信用交易機制下,監管者在期初為主體設定一個排放基準。在該基準以內,主體不需為其排放行為支付額外的成本。在期末,由獨立的第三方測量該主體的實際排放量。如果排放量低于基準額,則主體可以獲得與差額相等的信用配額(credits),該配額可以出售獲利也可以抵減未來的排放。如果實際排量超過了基準,則主體需要在市場上購買不足的部分。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問題
鑒于當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是總量控制下的交易模式,本文接下來將對在總量控制的交易模式下的相關會計問題進行闡述。
(一) 碳排放權的資產歸屬
在會計處理上,碳排放權應歸屬于何種資產,當前理論界主要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1.碳排放權應確認為存貨
認為排放權應確認為存貨的理由是,排放量消耗配額,而主體的排放量又可以看作是主體的一種生產成本而與其它投入要素沒有差別,因而配額實質上是一種待消耗的存貨(王虎超和夏文賢,2010)。但該分類方式的反對者明確提出,如果主體要將一項資產確認為存貨,按照準則規定該存貨必須在主體的生產經營中被加以消耗,但實際上主體在產生排放行為的過程中,配額并未被消耗掉。因而,將其分類為存貨是不恰當的(王虎超和夏文賢,2010)。
2.碳排放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IASB在IFRIC3(已撤銷)中明確表示,由于不具備實物形態,主體從政府處獲得的免費配額屬于無形資產,應當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該做法也得到了FA SB的認可(王虎超和夏文賢,2010)。同意此觀點的學者大多是根據碳排放權的特征和無形資產的定義作出其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觀點,如Ewer(1992),Wamhsganss等。苑澤明和李元禎通過碳排放權與土地所有權的比較發現,兩者在所有權歸屬、資源稀缺性、價值實現方式、使用年限。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重大相似性,由此也認為碳排放權應該像土地所有權一樣被確認為無形資產。
3.碳排放權應確認為金融工具
將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工具的理由是,該配額可以在交易所或者柜臺交易而迅速地轉換為貨幣,而且也存在依附于該配額的衍生金融工具(王虎超和夏文賢,2010)。Adams (1992)、Sando:和Walsh (1993)認為:排放權可以被賦予衍生金融工具的地位,應以有價證券方式存儲在銀行,日后可以劃分為期權,必要時可當作期貨處理; Jurgen (2007)甚至將排放權直接視為一種可交易的貨幣。
(二) 碳排放權的計量屬性
對于碳排放權應該采用何種計量屬性,理論界的學者們看法不一,主要存在著以下三種支持者:
一是應采用歷史成本。FERC(1993)認為:應按歷史成本計量有償獲得的排污許可證,免費取得的按“零”計量。王愛國(2012)認為,由于國內碳交易市場尚不完善,運用公允價值存在一定困難,碳交易市場只是處于試點階段,突出公允價值缺乏意義,因此國內當前應該采用歷史成本。
二是應采用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場價值。IASB(2004)認為:應按公允價值計量取得(包括授予和購入)的排污許可證,這在IFRIC 3中也有所反映。
三是應采用動態估價。Ratnatunga等人((2010)提出了一種新的動態估價模型,將碳排放非貨幣量度轉變為貨幣量度,對自身能夠產生或耗費碳額度的長期碳資產進行估價,并為此設計了“環境能力強效資產”( ECEA)這一反映企業自身產生碳信用能力的新型無形資產項目。
三、結論及展望
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深入,環境問題將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碳排放作為溫室效應的主要造成因素之一,在未來必定在宏觀政策上受到限制。對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問題上,盡管不同的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但大多數學者認可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但在應用問題上還存在著一些困難需要著力克服。
2014年12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用以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行。在排放配額上,該暫行辦法和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具有相似之處,體現了有償和無償相配合的特征,在排放配額分配在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對于碳排放權在財務方面如何作出體現必然涉及到會計確認計量等問題,但在國際上卻沒能形成統一的計量方式,暫行辦法的出臺提供了碳減排的控制措施,卻沒在會計準則給出相應的處理規定,這給會計人員提出了挑戰。如何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是政府宏觀層面需要長期考慮的問題;而對于碳排放權的會計問題,將是未來國內學者們需要重點思考的問題,國內亟需加快建立適合我國的會計處理原則。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碳排放權; CERs; 會計確認; 會計計量
一、企業碳排放權的取得
碳排放權是一種排污權,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聯合國為每個有強制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確定一個碳排放配額,并允許額度不夠用的國家向額度富余或者沒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購買排放指標。這些國家再將聯合國分配給他們的排放配額分配給各個企業,企業取得排放配額就可以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污。由此可見,《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發達國家締約方分配到的排放配額,表現為一種排放權利,該排放權的稀缺性使其能夠進行交易,并具有市場價值。為使發達國家履行減排義務,《京都議定書》規定了聯合履行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CDM)和國際排放貿易(IET)三種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合作機制,JI和IET建立了發達國家之間的碳減排交易市場,CDM建立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碳減排交易市場。
對于沒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企業可以不進行任何減排,也可以進行自愿減排。當企業處于自愿減排的市場時,企業應該將自愿減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額度推定為從政府取得的碳排放權,并按照強制減排市場一樣進行會計確認。2012年多哈氣候變化會議確定的2013—2020年為期8年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意味著我國在2020年之前仍沒有強制減排義務,我國目前的碳排放權仍是我國企業與發達國家合作,通過CDM項目產生的“核證的減排量(CERs)”的一個統稱。2020年之后我國承擔強制減排義務的可能性將非常大,這就意味著我國對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在承擔強制減排義務前后是截然不同的。鑒于此,我們需要對企業承擔強制減排義務前后的會計處理分別進行研究,找出符合我國企業實際情況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企業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在承擔強制減排義務前,中國的碳排放權問題基本上都和CDM機制有關,當CDM項目通過審批程序在CDM執行理事會(EB)注冊成功后,CERs就可以作為碳減排量資產進行核算并出售,目前CERs仍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在承擔強制減排義務前,我國企業的CERs與強制減排企業的碳排放權具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以我國通常將“碳排放權”改稱為“碳減排量”。
(一)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
我國學術界將碳減排量確認為資產已達成了共識,但對確認為何種資產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張鵬(2010)、曾鍇(2010)等認為CERs是為執行銷售合同而持有的、可以在短期內變現的資產,應確認為流動資產存貨(無形資產自然被排除在外);王愛國(2012)、彭敏(2010)、邸利芳(2011)等則認為CERs類似于我國現行的土地使用權等,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故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毛小松(2011)、王艷(2008)等認為CERs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張小英(2012)等將其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李晨晨(2010)通過區分具體的業務背景,將我國有強制減排義務之前的CERs確認為無形資產,之后的CERs則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對于目前中國的CDM項目來說,碳減排量就是為了執行銷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終目的必然是出售,這也是研究者將CERs確認為存貨的主要理由。但從“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的定義看,存貨往往是生產過程中所必需的有形資產,而碳減排量是無形的,在我國非強制減排的大環境中,也不一定是生產過程中所必需的,因此將其確認為存貨并不合適。
碳減排量(或碳排放權)是CDM項目企業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這與其他排污權類似,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但企業持有無形資產一般和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一致,都是為了正常生產經營所需,且一般將其作為非流動性長期資產進行管理。目前CDM項目企業持有CERs的目的是為了最終出售,因此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也不合適。
將CERs確認為金融資產的觀點認為其符合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實際上我國的CERs是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的規定執行的,《辦法(修訂)》中對CDM項目報批時CERs的價格、CERs批準后的購買方、購買量以及成交價的底線等都有明確規定,并沒有完全將碳減排量拿到金融市場上去交易。另外,我國目前碳排放權市場非常不完善,所以確認為金融資產也不合適。
CERs簽發后,在會計確認上首先需要回答確認為流動資產還是非流動資產的問題。流動資產是能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被耗用的資產。第二承諾期的確定,意味著碳減排量被授權在2013—2020年八年期內都有效,因此應將CERs確認為非流動資產。至于該非流動資產的科目設置,可以考慮得長遠些,為我國2020年后可能的強制減排做準備。建議專設“碳資產”一級科目,二級科目視情況而定,例如,對于簽發的CERs,可設二級科目“碳排放權”①;對于購置的碳固長期性資產,可設二級科目“碳固非流動性資產”等。
(二)碳減排量的會計計量
對我國碳減排量會計確認的多樣性決定了對其會計計量的不同。張鵬(2010)等將CDM項目產生的CERs確認為存貨,對其初始計量是按成本計價的,后續計量按成本和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計量。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的學者按CDM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對其進行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則按以公允價值計量。將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學者按公允價值對其進行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見將碳減排量確認為哪種資產,其計量就一般遵循該類資產的計量規定。
因為我國的碳減排量有其自身的特點,對其會計計量方法的選取也必須考慮我國的實際市場環境。由于我國企業CDM項目主要進行的是原始碳減排量的交易,且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處在建設期②,因此碳減排量的公允價值無法獲得,故在現階段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都不適合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應采用歷史成本計量,但隨著碳排放權市場的日益完善,可以在條件許可的將來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1.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
我國的CDM項目審批程序包括項目設計和描述、國家批準、審查登記、項目融資、監測、核實/認證和簽發碳減排量權證等步驟,該審批程序順利完成一般最少需要3到6個月的時間,不論是否注冊成功,前期的設計、包裝、咨詢等開發費用投入一般都會超過10萬美元,所以CDM項目的開發成本比較高。由于只有碳減排量被EB批準后才能確認為碳減排量資產,所以企業可以借鑒無形資產研發的會計核算思路,設置一個新的成本類科目,即“CDM項目成本”科目,用來核算核準簽證之前CDM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支出(不必像無形資產研發那樣細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若EB簽發了CERs而開發成功,將其轉入“碳資產——碳排放權(成本)”科目;若開發失敗,則全額轉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科目。
2.碳減排量的后續計量
后續計量即期末計量,采用歷史成本,企業應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其可回收金額可以通過市場上的市價進行計算=CERs存量×交易單價。若其賬面價值>可回收金額,兩者之差應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碳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3.碳減排量的處置
《辦法(修訂)》及《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CDM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國家和CDM項目企業所有,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CDM項目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上交國家的部分是雙方收益中國家的分成,所以建議將其確認為“其他應付款——國家”;企業自己的收入部分則可以專設“CERs銷售收入”科目進行核算。當簽訂核證減排量買賣協議并收到付款,可以確認處置碳減排量收入時,借:銀行存款,貸:碳資產——碳排放權(成本),其他應付款——上交國家部分,CERs銷售收入。
三、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
由于CDM的核心內容是有強制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出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在發展中國家境內共同實施有助于緩解氣候變化的減排項目,由此獲得經過公證的減排量,實現其在《京都議定書》中所作的減排承諾。當我國在將來的某年有強制減排義務時,不但通過CDM項目產生的CERs會銳減,有減排義務的企業還要在減排量有缺口的情況下到企業外的市場購買碳排放權。那時我國對碳排放權的確認和計量就應與目前有強制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的處理基本一致了。下面對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外企業碳排放權會計處理的分析,就是我國企業有強制減排義務時的會計處理。
(一)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
國外大多數研究者認為,有強制減排義務的企業有償獲得碳排放配額后,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具體可以確認為存貨、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對于政府免費(無償)發放的碳排放權,大多數公司在實務中采用了凈額法,即只確認購買的碳排放權,而對政府免費發放的配額不予確認。
IFRIC的主要觀點是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下的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啟動了總量—交易模式下排放權會計處理的研究,并于2004年12月了《IFRIC 3——排污權》解釋公告,全面解釋了有關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該公告認為碳排放權應按照歷史成本初始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按照《IAS 38——無形資產》進行處理,其限排義務按IAS 37號確認為負債。由于IFRIC 3存在計量基礎和報告的不一致,最終于2005年6月被撤銷,并由此產生了碳排放權會計處理方法的多樣化。2003年美國根據碳排放配額的年度交付性質,按取得的歷史成本將初始分配的排污許可證確認為流動資產存貨。有的研究者根據英國FRS 13的規定,認為碳排放權本身是一種金融衍生產品,排放配額具有與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因此將其確認為“金融工具”。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ASBJ)經過幾次修改,最終將排污權作為無形固定資產入賬,而以交易為目的的排污權則參照金融商品會計準則處理。
專業碳排放核算會計準則的缺失直接導致不同的公司對碳排放的會計核算方法不同,最終影響到碳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國際上的這種會計處理混亂行為促使FASB和IASB于2008年開始合作研究“排放交易機制”項目,該項目意在建立碳報告和碳排放核算模型,規范對碳排放的會計核算方法,并于2010年取得實質性進展。
實際上,由于碳排放權有著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會計確認應根據具體的業務背景進行具體分析。目前我國不進行自愿減排的企業持有CDM項目產生的CERs的目的是單一的,即出售。對我國將來有強制減排義務的企業而言,初始分配到的碳排放權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需的一項生產要素,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在對該排放權配額使用過程中,持有碳排放配額的目的則可能是多樣的,所以對其確認則可以根據其不同的交易目進行如下確認:1.政府分配給企業,屬于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排放配額,有償分配的,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并在持有期間判斷是否進行累計攤銷。2.若企業實際排放量大于政府規定的排放配額,企業需要從市場上購買碳排放權以彌補其缺口,該外購部分可以視同從政府有償購入而確認為“無形資產”;若企業未從外部購入彌補該缺口,則該缺口應作為“預計負債”處理。3.若企業實際排放量小于政府規定的排放配額而剩余的排放配額,根據管理目的分兩種情形進行處理:(1)若剩余部分結轉下年自用,而非近期銷售,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2)若準備近期銷售,且碳排放權具有活躍的交易市場,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4.企業僅僅為了近期銷售購買的排放配額,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即生產自用的,確認為無形資產;為了近期銷售持有的,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另一種思路是和非強制減排時的會計處理一脈相承下來,可以在一級科目“碳資產”下進行核算,對于生產自用的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資產——生產自用碳排放權”;對于近期銷售持有的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資產——銷售持有碳排放權”。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計量
目前國外實務界主要采用歷史成本對碳排放權進行核算,而較少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于生產自用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一般應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1.對于購買或拍賣取得的無形資產,可以按照成本法進行初始計量;2.對于無償分配獲得的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公允價值法進行初始計量。對于按成本法進行初始計量的,在后續計量中應當按照企業的實際排放量對無形資產碳排放權進行攤銷,這部分攤銷額應直接作為當期損益,計入費用科目。對于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其價值波動將不計入損益或者所有者權益。對于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碳排放權,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并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當然,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完善后,公允價值計量將是最佳選擇。
【主要參考文獻】
[1] 呂能芳.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研究[J].重慶三峽學院學報,2013(2):46-49.
[2] 張小英.芻議低碳經濟下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J].中國外資,2012,10(上):136.
[3] 王軍,滕曄,董影娜.碳排放權及其會計處理問題研究[J].華北科技學院學報,2012(3):90-92.
[4] 蒲春燕,孫璐.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研究[J].財會月刊,2012,4(上):3-5.
[5] 張彩平.碳排放權初始會計確認問題研究[J].上海立信會計學院學報,2011(4):34-43.
[6] 邸利芳,陳毓敏.基于CDM的碳排放權交易會計問題探討[J].財會月刊,2011,6(下):52-54.
[7] 劉驍.低碳經濟條件下的碳會計學發展[J].國際經濟合作,2011(5):83-86.
[8] 李晨晨.不同市場成熟度下碳排放的會計確認與計量[J].財會月刊,2010(36):60-61.
[關鍵詞]碳關稅;影響;應對措施
聯合國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在各國權益的博弈和競爭下結束,雖然結果是產生了一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是可以看出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是全球各國的共識。一些發達國家也從自身利益和優勢出發,尋求采取征收碳關稅來改變目前全球環境。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發達國家其實是借著保護全球環境和低碳經濟的名義,提高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成本,實行對自己國家的貿易保護。所謂碳關稅,是指主權國家或地區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通俗來講就是對來自碳排放較高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懲罰性關稅。對于漸行漸近的碳關稅征收,中國應該盡早做好準備,分析碳關稅征收對中國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研究應對碳關稅征收的措施。
1 碳關稅對中國外貿的積極影響
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工業化的高速發展時期,能源密集型產業、勞動力密集型產業等粗放型產業是我國主要的產業支柱,而我國出口的產品多為低端產品,特別是石油、化工、鋼鐵、有色、建材等重污染行業在生產過程中碳排放量很大,成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國。轉變經濟發展模式,改變資源能源結構和消費方式,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發展低碳型經濟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以此次碳稅征收為契機,順應低碳經濟發展,以綠色科技為核心,加快傳統產業的轉型和新產業的崛起。對鋼鐵、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業推行循環經濟的生產模式,對落后的生產設備進行淘汰,引進新型環保設備,對生產工藝加快更新,實現最低程度的碳排放。
雖然中國現在在出口規模上躍居全球第一,但是從出口產品的結構、產品競爭力、自主創新程度等方面來看,中國仍然稱不上貿易強國。因此以清潔能源為代表的低碳經濟對中國的貿易發展來看,不僅是巨大的挑戰也是一個新的機遇。它是我國多年來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為代價的經濟結構的升級與轉型,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條必經之路。
2 征收碳關稅對中國外貿的不利影響
(1)影響中國在世界上的話語權和形象,對中國形成制衡。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貿易出口國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對于發達國家針對碳排放征收的關稅的影響無疑是最大的。如果中國接受此項關稅的征收,歐美發達國家會借此機會從中國得到大筆的收入;如果反對征收碳關稅,就被其他國家指責只顧國家利益不顧全球環境、不負責任等罪名的指責,損壞中國的國際形象,對外貿易也會受到相當大的沖擊。
(2)沖擊中國的出口貿易,增加我國出口貿易的壓力。據估計,一旦碳關稅全面實施,在國際市場上中國可能要面臨平均26%的關稅,而出口量將會因此下滑21%。美國是我國最大的出口市場,而在對美國出口的商品中鋼鐵、建材、機電等傳統高碳產品則占據了我國出口產品一半的比重。對這類產業的改造則面臨著資金技術等多方面的制約,一旦歐盟等發達國家都對從我國進口的產品征收碳關稅,對我國出口貿易和經濟的發展將會帶來重要的影響。
(3)給高耗能行業帶來沖擊,影響國內就業。發達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將對中國國內的就業、勞動報酬以及高耗能等相關產業造成負面影響。由于碳關稅的征收使得企業的生產成本大幅增加,以能源作為生產動力的企業會采取提高產品價格,減少生產等措施。另外,由于我國很大一部分企業是以價格優勢在國際市場與人競爭,失去價格優勢,我國的國際市場份額將會減少,這將直接導致企業失去效益甚至倒閉。而企業倒閉將會導致大批企業工人失業,提高我國的失業率進而可能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3 面對碳關稅政策我國應采取的措施
(1)積極參與碳關稅相關的國際條款的討論,爭取制定規則的主動權。主動出擊積極參與包括碳排放在內的各項國際環境公約或多邊協定條款的討論和談判,堅決反對以保護環境之名,打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聯合其他的發展中國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觀點,樹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利用現有的國際協調機制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主動開展環境外交活動,就碳關稅的問題多與國際社會進行了解和溝通,要讓國際社會對于我們國家的實際國情有一定的知曉,爭取將具體問題也可以成為談判內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自己要在規則的制定中發揮出積極的作用,讓我們國家能夠具有有利的基礎條件,同時也是為我們的出口企業創設出良好的成長空間。
(2)增加擴大內需的力度,降低外貿依存度,提升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我們國家經濟的發展是需要構建在內部的消費和投資基礎之上。國內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是我們今后經濟工作的重點所在,尤其是我們與其他國家的貿易爭端有增無減的背景之下就顯得更加重要,增加國內需求是推動我們國家經濟持續增長,降低外貿依存度的可行之策。我們需要提升出口產品的科技含量,減少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數量,積極地扶持民族的品牌,降低甚至杜絕三高產品的出口,通過政策引導來提升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數量,全面推動國內產業的升級換代。
(3)增強培訓的力度,多管齊下推動就業。我們國家在高碳行業就業的人員其文化素質較低、缺乏較多的專業技能。這樣就需要我們加大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勞動人員所具有的人力資本,同時鼓勵創業活動,讓創業來積極消化勞動力。要打造好功能健全的勞動力市場,通過市場機制來發揮勞動力的配置作用。同時還需要加強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全面確立勞動者作為勞動力市場的主體地位,還需要建立順暢的勞動信息渠道,讓勞動力可以合理有序地流動。有關部門還要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讓失業人員不會有溫飽之憂。
(4)促進低碳經濟的全面推行,加快企業轉型的步伐,構建起低碳社會。加快低碳經濟的推進速度,樹立起環保的理念,爭取占領國際競爭的制高點。通過對科研的持續投入來引導企業改變產品結構,制定出獎懲分明的政策進一步推動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而且節能減排還可以作為我們國家對經濟結構進行調整的切入點,爭取實現清潔可持續的發展,為應對氣候可能的變化作出努力。通過加大對于科技研發的投入來促進科技的創新,提升產品的質量,研發并生產綠色產品,以此來打破貿易壁壘,增強我國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政府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避免外資中的重度污染,減少碳密集產品的進口,增加對于脆弱生態環境的保護。
參考文獻
[1]雷明.應對碳關稅的戰略和對策[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2009(8).
許廣松(1990- ),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對于中國企業而言,碳交易政策框架的出現及要在國際市場中保持經濟競爭力的愿望既是挑戰也是機遇。碳信息披露通過市場聲譽機制提升企業在資本市場的美譽和公眾形象,從而使企業價值上升;也有相關研究表明,碳信息披露會增加企業環境經營管理等相關成本,可能會降低企業價值。可見,對于碳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尚無一致的研究結論。鑒于此,本文對碳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作用過程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碳信息披露;企業價值;作用機理
一、 引言
近年來,環境保護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我國政府制定了很多低碳減排的環境政策及法律法規。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更多的環境保護法規要求企業披露其在其生產過程中有關對環境影響的信息。碳信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關于碳管理、碳減排、碳會計方面的信息,它包含在企業環境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當中,并成為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
碳信息披露是企業與公眾、投資者以及國家政策制定者溝通企業環境信息的有效方式。目前來說,碳信息作為一項非財務信息,不屬于企業必須披露的信息,但隨著我國低碳發展戰略和碳減排措施的影響,以及面臨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多方的壓力,碳信息成為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或可持續發展信息的一各重要部分,企業逐漸意識到碳排放問題與其自身的長遠健康發展是密切相關性。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參與碳信息披露。
二、 理論基礎
本文主要利用了利益相關者理論和信號傳遞理論,對碳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影響進行了分析。隨著我國環境政策的不斷完善,企業也越來越多的進行自愿性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并開始較多的披露有關環境信息,包括碳排放信息,環境保護信息等內容。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是對股東、債權人、供應商、管理當局、社會公眾、監管部門的負責,同時為各利益相關者傳遞積極的信號,進而會影響企業的資本成本、現金流等財務指標。對于企業碳信息披露而言,利益相關者主要有投資者、企業管理者、政府、員工和社會公眾、環境保護組織等。
(1)對投資者而言,他們需要了解這方面的信息以判斷企業是否在碳減排碳管理碳績效方面有適當的作為,是否很好地履行了社會責任、環境責任,是否實行了國家政策,是否維護了自身的形象和聲譽等來最終決定該企業是否值得繼續投資支持》。(2)對企業管理者而言,在整個國家乃至全世界倡導環保和低碳的大環境下,管理者需要獲得全面可靠地碳信息,最大限度地實現低碳效益,盡可能規避由于碳排放問題引發的經營風險、政策風險及財務風險等。(3)對政府而言,在越來越高的低碳減排的國際呼聲下,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的配置者,作為社會的管理者,己不能再坐以待,需要及時獲得企業的碳信息進行分析,以加強對氣候變化和自然資源的管理和控制。(4)對員工和社會公眾而言,企業應該主動地向他們提供企業在碳減排、碳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獲得的成就等方面的信息,從而來獲得自己員工以及社會公眾的支持與信任,避免出現合法性危機。(5)對環境保護組織來說,他們需要碳排放、碳管理等方面的碳信息以不斷更新和了解環境和氣候現狀,以便呼吁和采取進一步保護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等措施。信號傳遞理論是基于信息不對稱現象產生的。上市公司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傳遞其具有的核心競爭力的積極信號。例如,通過自愿信息披露的形式說明其獨特的競爭力、所處的競爭環境等方式傳遞公司業績、價值、預期收益等情況使投資者消除疑慮并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因此,信息披露程度已成為區分上市公司業績優劣的重要信號。
三、 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的動因分析
結合國內外學者的研究來看,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的外部驅動力主要由政府、公眾、投資者三個方面組成。(1)政府。政府的主要職能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給市場一個助推力,通過市場調控使企業的碳信息披露進入一個良性的市場機制運轉軌道,引導規范碳參與者的行為,實現碳市場資源配置的最優;另一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政策法規,加強對企業進行碳管理和碳信息披露的市場監管,提高企業的市場監管風險。(2)公眾。隨著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對碳排放的影響及危害的認識提高,理性的消費者必然會對低碳產品和服務產生偏好,關注企業產品或服務中的“碳足跡”,并對企業碳信息披露產生剛性需求。而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保有和擴大市場占有率,獲取競爭優勢,勢必迎合公眾對低碳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實施低碳戰略、加強低碳管理,積極披露碳信息,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3)投資者。企業的管理層為了獲取資本,有動機通過自愿的碳信息披露向市場傳遞公司能力的信號,從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看法,改善企業的融資環境,降低融資成本,獲取成本競爭優勢。因此,投資者能夠在公眾驅動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碳信息披露起到驅動催化的作用。而那些對碳管理和碳信息披露需求消極響應的企業將在投資者的催化下,面臨較高的融資風險,負擔較高的融資成本,加速出局。
從內部驅動來看,企業規模越大,社會影響力越大,越容易受到更多利益相關者的關注,因此,會積極披露企業的碳信息,給利益相關者傳遞一個積極的信號。企業具有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因此,必然會自愿性的進行碳信息披露,當然,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所披露的信息都是對企業有利的信息,使外部各動力源對企業有一個積極的看法,進而對企業的融資環境有所改善,降低資本成本,從而提升企業價值。
四、碳信息披露對企業價值的作用過程
通過研究相關文獻,可以發現,碳信息披露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影響企業價值。一方面,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影響企業權益資本成本,進而影響企業價值;另一方面,企業通過披露碳信息,影響企業預期現金流,進而影響企業價值。
1、 碳信息披露對權益資本成本影響方面。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通過兩個方面影響企業的權益資本成本,即一方面影響投資者的預期風險,另一方面是影響企業股票流動性。首先,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如果企業沒有進行碳信息披露,投資者將不能清楚的了解企業碳信息披露行為,因此會面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及投資風險,不確定性與投資風險的增加使投資者的投資報酬率需求更高,這樣將會增加權益資本成本。因此,高質量的碳信息披露可以增加投資者對企業環境信息的了解,不對稱信息也將會見著,從而使投資者的預期風險及所面臨的不確定性也降低,因此會在同等條件下要求的投資報酬率也較低,進而降低企業權益資本成本,使企業價值得到提高。其次,進行碳信息披露,債權人及社會公眾將會對企業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效的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從而可以提高企業股票的流動性,降低權益資本成本。
2、碳信息披露對企業預期現金流的影響方面。積極的碳信息披露將體現企業在低碳發展中的積極態度,從而有效減少未來因碳排放污染處罰而帶來的經濟損失,進而可以增加企業預期現金流量。同時,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是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隨著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觀念深入人心,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社會公眾更愿購買較為“綠色”的產品,即承擔更多企業社會責任的低碳產品,從而可以使企業銷售量增加,收入增加,進而能夠使企業預期現金流增加,企業價值相應增加。(作者單位:1.長沙理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2.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是2014湖南省研究生創新性項目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CX2014B385)
參考文獻: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金融;碳交易
一、金融機構與傳統手段對綠色經濟的支持
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對綠色經濟發展的貢獻主要在于貸款融資、觀念引導、信息中介,為企業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為產生原始碳排放權的項目開發企業提供擔保、在次級市場為碳交易提供流動性、為碳排放權使用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等。具體說來:1.綠色融資。在建立融資平臺前,相應的風險、收益評估機制必不可少。這一點在國際社會的努力下已有所成效:(1)“環境與社會風險的項目融資指南”(赤道原則)。該原則是在IFC(國際金融集團)的社會和環境政策基礎上改進、制定的項目融資評估原則。主要適用于“全球各行業項目資金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所有新項目融資,以及因擴充、改建對環境或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原有項目”。金融機構依據此原則只有在融資人出具有效證明對社會和環境負責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其進行融資。通過這項原則,金融機構有了一整套規范的風險審查評估體系,便利了流程的操作和業務的開展。(2)除了“赤道原則”,一些自律組織的出現也對綠色融資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它們主要由一些大的銀行和保險公司組成,以督促各成員開展綠色金融和可持續金融為主要目標。這其中影響最大的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行動”。2.觀念引導和信息中介。通過銀行等機構的“示范效應”和“窗口引導”,在促進企業、家庭的生活、消費模式轉變方面金融機構也起著積極的作用。同時,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碳排放權的凈出口國,難免會受制于外國機構。諸如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或者由于交易經驗匱乏而蒙受損失之類的問題都需要金融機構予以必要的信息支持。3.提供擔保。對于一些節能環保項目,中介機構可以對其貸款提供擔保,方便其以優惠的利率獲得資金。具體說來:對于節能減排項目,銀行可以向貸款方保證:客戶出售所獲得的資金只能進入指定的帳戶,并在客戶不能償還貸款時,銀行有權處置其資產用以歸還貸款。4.提高金融產品的流動性。如同二級市場對股票、債券等產品流動性的巨大貢獻一樣,券商等中介也極大推動著碳交易金融產品的流動性。5.風險管理。前文中提到過碳交易面臨著諸多的風險(如法律風險),金融機構在這方面也必然可以提供套期保值和對沖服務以轉移或減少交易者的風險。就銀行本身來說:面對信用風險,銀行首先應選擇現金流充足、擔保強的企業,通過組成貸款集團,分期投資進行貸款;面對匯率風險,最好的辦法自然是購買外匯衍生品進行套期保值;面對政策風險,銀行可通過合同創新,將難以承擔的風險轉移給外國投資者;面對法律風險,在談判時可以咨詢擅長國際法律的律師事務所,“實現對商業銀行有利的法律適用和法律管轄”;面對操作風險,銀行則可以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責任保險”等新品種的保險來轉移風險。
二、“碳金融”的創新
基于配額的碳交易平臺就像股票債券的交易一樣,自然會派生出期權、期貨這樣的標準化合約。如今的二級CDM市場便是碳排放交易的衍生品市場。CDM交易實質上是一種遠期合約,買賣雙方根據需要簽訂合約,約定規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特定數量的碳排放交易權。而作為二級CDM市場上主要的交易品種,期貨合約則更具標準化。它與遠期合約的區別主要有: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2.合約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于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后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準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二級CDM市場中的另一個主要品種期權合約由于以期貨合約為標的物,它的價格與期貨的價格相關性很高。二者的區別主要有:1.標的物不同。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商品或期貨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標的物則是一種商品或期貨合約選擇權的買賣權利。2.投資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期權的投資者在購買后有權行權,也可以放棄行權;期貨的購買者則沒有此權力。3.履約保證不同。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得交納保證金;期權交易中則只有賣方繳納保證金。4.盈虧的特點不同。期貨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和虧損;期權買方則面臨有限的虧損或無限的盈利,賣方則面臨無限的虧損或有限的收益。通過期權與期貨的交易,廣大投資者可以進行套期保值,同時一些投機者也進行著套利活動。這都極大促進了碳交易活動在全球范圍內的發展。
三、中國的“碳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