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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來,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一直保持較快增長速度。2000-2015年間,德國一次能源中可再生能源份額從2.9%增加到12.5%,電力總消費中可再生能源份額從6.2%增加到32.6%,分別增加了3.3倍和4.3倍。德國也因此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模范生”。同時,德國能源轉型的“經驗與啟示”成為國內學者關注的話題。
然而,當跟隨者在積極“借鑒”和“推進”時,作為“先行者”的德國已開始面臨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中暴露的種種問題。對跟隨者來說,總結經驗固然重要,但對可再生能源發展進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將面臨何種挑戰研究更為重要。遺憾的是,混淆“問題”與“挑戰”已經成為當前德國能源轉型研究中的一個普遍現象。
德國能源轉型的階段:從1.0到4.0
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最終目標是2050年實現總發電中可再生能源占80%以上。因此,目前德國可再生能源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發展初期階段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大多是發展中的階段性問題,并不一定是影響可再生能源未來高比例發展目標的“挑戰”。因此,研究能源轉型“挑戰”的第一個“挑戰”就是如何區分“問題”與“挑戰”。也就是說,按照什么樣的邏輯來區分“問題”與“挑戰”。
通常情況下,我們討論某個研究主題時,不一定需要對“問題”和“挑戰”作細致的區分:發展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多數也是繼續發展將面對的“挑戰”。這里之所以需要對“問題”和“挑戰”作細致分區,從中識別出德國未來可再生能源發展面對的真實挑戰,是由于向可再生能源轉型這一主題的特殊性使然。
可再生能源是與化石能源截然不同的能源品種,兩者之間差異遠遠大于它們同作為能源的共性。這種差異性,絕不僅僅體現在一個“可再生”,一個“不可再生”這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源自特性差異所導致的開發、利用和服務模式的不同。從根本上說,是可再生能源作為“新”的能源與現有能源系統的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沖突和問題。
根德國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規劃,全國總發電中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重2020年達到35%,2030年達到50%,2040年達到65%,2050年達到80%以上。根據這四個發展目標,筆者把德國能源轉型分為1.0、2.0、3.0和4.0四個階段(圖1)。2015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在電力總消費比重為32.6%。因此,目前德國處于能源轉型1.0階段。
在能源轉型的四個階段,會出現不同的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有的只存在于1.0或2.0階段,并隨著應對措施的出臺而消失;有的則可能是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提升而新出現的。比如,風電和光伏發電成本高在能源轉型1.0階段可能是影響其發展的最大問題之一,但到了能源轉型3.0階段隨著風電和光伏發電成本進一步下降可能就不成問題了。因此,識別德國能源轉型的“真實挑戰”,就是從能源轉型1.0階段出現的各種問題或者問題的背后,找出真正妨礙和影響未來轉型推進的真實因素。
當前德國能源轉型進程中的四大問題
在德國政府已經堅定繼續走可再生能源轉型之路的背景下,有些政府已經出臺相關措施有望解決的問題,不應歸為能源轉型的“問題”。比如德國電網與可再生能源發展不相匹配的問題,政府不僅已經意識到,而且從2011年以來一直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
從這個角度看,當前德國能源轉型帶來的問題主要有四個:轉型成本高,煤電和碳排放量不降反增,可再生能源導致電力批發價格持續下降的負面影響,以及能源轉型所導致的財富不公平轉移和能源貧困問題。
1. 可再生能源轉型成本高且不斷增加
能源轉型的成本高且不斷增加可能是德國當前能源轉型面臨最主要的問題。能源轉型的成本如何度量并無統一標準,但其最直接的成本首先是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成本。德國零售電價包含批發價格、電網并網費、增值稅、碳稅、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等要素。可再生能源附加費是用來補償可再生能源電力的FIT超過市場批發電價的差額,這一差額主要由德國居民用戶分攤。在2000年前后,德國開始征收附加費,由每千瓦時不足1歐分,到2015年增至6.3歐分/千瓦時。
隨著風電、太陽能發電和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規模發電量的增加,以及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不斷上漲,兩個因素共同作用導致德國電價持續上漲。據德國聯邦能源和水資源協會(BDEW)的統計數據,2000-2015年,德國平均居民電價從13.64歐分/千瓦時上升到29.46歐分/千瓦時,上漲幅度高達116%;同期企業用電價格從6.04 歐分/千瓦時上漲到13歐分/千瓦時,漲幅為194%。
隨著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規模的繼續擴張,未來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所累積的這一筆成本相當驚人!德國弗勞恩霍夫太陽能系統研究所(Fraunhofer ISE)2015年的一項研究顯示,為實現2050年德國相比1990年減碳80%的能源轉型目標的累計總成本,在零碳價和化石燃料價格穩定的假定下為5.34萬億歐元,考慮到未來實際碳價不可能為零,則實際成本將更高。
2. 煤電和碳排放隨著可再生能源轉型的推進而增加
2014年,有關德國能源轉型存在問題的焦點話題之一是,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壯大,煤炭發電和CO2排放本應減少,但德國近幾年出現了褐煤發電和CO2排放不降反升的情況,只是到了2014年才又比前幾年有所下降。對此,德國專家的解釋是:一是因為2011年德國關閉17座核電站,導致煤電上升以填補核電關閉所缺失的電力供應;二是因為過去幾年溫室氣體增長主要是由于天氣特別冷,供暖需求增大,所以造成了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但2014年是歷史上最溫暖的一年,所以排放有所下降。
上述解釋有一定道理,但未必就是事實的全部。考察1990-2015年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褐煤發電、核能發電和CO2排放變化就可以發現,上述幾個因素在階段變化趨勢上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但變化拐點出現的時間結點并不一致(見圖2)。
首先,2011年關閉核電不是褐煤發電增加的重要原因。因為1990年以來,褐煤發電雖然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從1990年的171TW?h到2015年的155TW?h),但期間出現過兩次反彈:第一次是1999~2007年,第二次是2009~2013年。而核電是2011年才開始大幅下降的。而且,伴隨著2011年核電的關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也出現了加速增長,增速遠遠超過褐煤發電。
其次,褐煤發電量的增加,以及伴隨而來的碳排放反彈是現階段德國可再生能源加速發展的一個必然結果,其作用機制源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特別是光伏發電的波動性與當前全額上網制度相互作用。德國在夏季白天利用越多的太陽能,則在夜間和冬季需要越多的煤電。
最后,目前看,褐煤發電,從而碳排放不降反增的現象是德國能源轉型的一個階段性特征,還是可再生能源發展所導致的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3. 可再生電力大幅降低電力批發價格對傳統電力公司負面影響日益明顯
大量邊際成本為零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德國電力市場競價,使德國電力批發價格一再下降。根據歐洲能源交易所(EEX)的數據,自2008年以來,德國和其他歐洲國家的基荷電力批發價格進入下降通道,從90歐元/兆瓦時左右下降到2014年年中不到40歐元/兆瓦時。然而,可再生能源電力導致的批發價格大幅下降并沒有傳遞到零售價格,因而不僅沒給電力消費者帶來好處,反而產生一些負面影。比如,批發價格下跌直接降低了電力公司的盈利,加大化石燃料電廠的經營壓力;再比如,風電、光伏發電的大規模上網減少煤炭、天然氣等發電廠的運行時間,直接減少其發電收入。
在風能、太陽能發電條件好而用電需求不高的節假日和周末的白天,電力公司不得不根據法律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商發出的電,即使已經超出了市場需求;同時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也愿意發電,因為可以獲得更多的補貼。這種情況下,市場就會出現“負電價”――電力公司給用戶消費電力提供補貼,因為它為避免電網崩潰做出了貢獻。但這些增加的支出最終需要由全體消費者來承擔。2014年,德國的萬圣節當天的電力交易價格為“-20歐元/萬千瓦”。
4. 能源轉型所引發的財富轉移和公平問題
因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政策所引發的財富在不同主體或階層之間轉移,以及能源貧困也是當前德國能源轉型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德國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除了投資補貼外,主要采取以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形式的電價補貼方式。這一機制安排來自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該法規定各類可再生能源上網的“固定價格”(FIT),并要求電網運營商必須優先收購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通過競價方式產生的上網“市場價格”與“固定價格”之間的價差,由“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來彌補。
同時,為了確保德國工業競爭力,德國法律允許工業用戶不承擔分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義務,高耗能大企業也獲得減少繳納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豁免權”。此外,為加快光伏發電發展,自發自用的屋頂光伏也可以免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因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主要由居民用戶來分攤。由于德國能源轉型的大部分成本都是由居民用戶承擔,導致居民用電不斷飆升,由此產生了政策所引發的能源貧困和收入再分配問題。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不斷增加所導致的德國居民電價不斷上漲,使數百萬德國家庭面臨電貧困的威脅;另一方面,政府的養老金和社會福利卻沒有相應調整,這使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每次上漲都成為低收入消費者的威脅。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非常豐富,開發利用的潛力很大。但是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屬于幼稚產業,大多數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我國處在研究開發階段,市場相對狹小,生產規模小,初始投資高,產品開發利用周期較長,見效較慢,成本偏高,效益不好,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因此政府組織的財稅政策是實現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客觀要求。
一、現行的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
為了推動部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動技術的應用和商業化進程方面,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財政、稅收政策措施。
(一)財政政策
1.補貼政策
(1)中央政府補貼
實施中央政府補貼政策是直接推動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的有力措施。目前已實施的中央政府補貼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研究與發展補貼。國家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對關鍵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產業化給予補助,支持新技術的示范項目建設和設備的國產化;二是投資貼息補貼。通過相關部門由中央財政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項目提供貼息。例如,國家發改委每年擁有1. 2億元人民幣的貼息貸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水利部有3億左右的貼息貸款用于小水電的發展。三是項目補貼。中央政府通過不同的渠道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補貼,如戶用沼氣系統、省柴灶推廣,小水電、小風電機和光伏發電示范和推廣工作等。四是電力上網補貼。對于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如果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地區制定標桿電價,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組成,補貼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25元。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的發電項目的補貼電價比上一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項目的補貼電價遞減2%。
(2)地方政府補貼
地方政府的補貼在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于資源條件和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認識的差異,各地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政策有較大差異。但各地都對戶用沼氣系統,省柴灶的推廣應用采取了補貼措施,部分地區對小型風電機和小型光伏發電系統的推廣給予了較大的補貼扶持,如內蒙古牧民購買一套100瓦風力機或16瓦光伏系統補貼200元,新疆每套補貼50元-200元,青海每套光伏系統補貼300元,甘肅每套光伏系統由地方財政和光電基金補貼300元。
2.國債投入
利用國債資金是臨時性的政策扶持,只是針對具體幾個項目而言的。例如,原國家經貿委的國債風電項目利用2000年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第四批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建設8萬千瓦國產風力發電機組示范風電場。
(二)稅收政策
1.增值稅
目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還沒有制定統一的增值稅政策,只是對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給予了增值稅優惠:一是人工沼氣的增值稅按13%計征;二是規定風力發電的增值稅按8.5%計征。
2.關稅
自1998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這兩個項目中包括了部分可再生能源設備,主要是適用于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
3.所得稅
對綜合利用廢棄資源如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的內資企業,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而對涵蓋于《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4年度)》、《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等規定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內資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對設在國務院規定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項目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其他的地方性稅種
一些地方考慮以加快設備折舊的方式來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部分地區對風電機占地采取了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現行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側重政策的宏觀性,比較零散,而且缺少與之相配合的實施細則,具體表現為:
1.缺乏政策的系統性
我國的財政政策結構比較零散,缺乏全面的系統性。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投資方面的支持為主,對促進可再生能源設備國產化、增加可再生能源產品的供給以及加強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政府采購等系統的政策措施考慮不夠;另外,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的種類單一,主要集中于風力和小水電。
2.市場開拓政策力度小
我國現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側重于技術研發,市場運行機制方面的財政稅收政策支持力度明顯不足。而對于在生產補貼方面,除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在2006年開始實施了一部分生產補貼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用還沒有,使得許多企業出現了“有產量、無市場”的現象。
3.邊遠地區的政策扶持不夠
我國現有的財政補貼政策雖然直接推動了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促進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和農牧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但是對于鼓勵和支持貧困地區、偏遠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力度還遠遠不夠。
4. 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激勵不夠
發展可再生能源存在著體制,缺乏上級對下級政府有效的激勵政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財政方面的考慮,不愿意對可再生能源進行財政支持。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稅收政策的主要問題是缺乏系統性,優惠水平不夠以及缺乏其他相關政策的搭配,具體表現為:
1.增值稅
目前,我國還沒有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給予增值稅優惠的統一規定,其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此外,目前人工沼氣13%的增值稅率和風力發電8.5%的增值稅率仍然偏高。
2.關稅
一方面進口關稅的優惠僅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設備上,并且是有限范圍內的設備,例如對外資企業可再生能源項目進口關稅的減免僅僅適用于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對國家重點鼓勵的項目僅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用上;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重點項目根據不同的進口產品和技術目錄免稅,實行不同的進口稅收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可再生能源進口設備范圍大于內資企業,顯然這會使該行業內的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競爭待遇不平等。
3.企業所得稅
我國一直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稅優惠辦法,只是一些地方根據當地情況,對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出臺了一些優惠措施。這些優惠政策措施或是地區之間不統一,或是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對于可再生能源在研發、再投資方面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優惠措施。
4.其他稅種
我國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都沒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實際上,在這些稅種中采取優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運營成本,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消費。
三、國外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的做法
近年來,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十分重視可再生能源對未來能源供給的重要作用,紛紛采取立法和各種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市場開拓和推廣應用,使得可再生能源產業得到快速發展,其中一些國家的財稅政策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
美國政府自1978年實施《能源稅收法》以來不斷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圍,從財政補貼、政府采購到直接減稅、加速折舊、稅收抵免不一而足,并且不僅有聯邦政府的扶持還有地方州政府的扶持。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通過公開招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實行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對項目經費進行控制,并吸引社會資金加入;二是提出補貼,如每生產1千瓦時的電能補助1.5美分;三是以法律形式規定政府的綠色產品采購;四是直接減稅,如對太陽能和地熱的非電力項目永久性減稅10%,對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稅,每發l千瓦時減少1.5美分,并在2005年8月8日通過的新《國家能源政策法》明確規定,美國將在未來10年內,向全美能源企業提供146億美元的減稅額度,鼓勵能源行業采取節能、潔能措施;五是加速折舊,根據《能源稅收法》,可再生能源企業可獲得5年的加速折舊;六是采取技術開發抵稅和生產抵稅的方式抵免企業所得稅;七是個人所得稅方面,2005年美國推出的新能源法決定將拿出13億美元鼓勵私人住宅使用零污染的太陽能等。除了這些聯邦政府推出的扶持方式之外,各地方州政府如加州、華盛頓州、俄勒岡州等為了發展風電,也采取了對風電產業的減稅或免稅等很多辦法。
(二)德國
德國扶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財政政策方面,其財政扶持涵蓋了整個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在研發投入方面,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萬歐元,用于開發可再生能源,推動太陽能、風能和地熱的開發;在投資補貼方面,德國政府對風力發電投資進行直接補貼,并且根據《電力供應法案》,風力發電價格與常規發電技術的成本的差價由當地電網承擔;在產出補貼方面,德國政府根據2000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對不同運營成本的運營商提供金額不等的補助,如對風電給予每千瓦時9.1歐分的補貼,至少持續5年;在市場推廣方面則通過給予優惠貸款及補貼等方式扶持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
(三)印度
印度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較快的國家,其風力發電發展最快。印度鼓勵國內投資和獨立發電商的發展,吸引國外投資者向電力部門投資。因此,風力發電被列為印度能源工業的重要項目,并得到迅速發展。這主要歸功于印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力發電方面給予了強有力的財稅政策支持。印度政府支持風力發電的具體財稅政策如下:
在財政政策方面,印度政府成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資公司,專門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開發提供低息貸款,幫助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融資;非常規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署宣布了一些特殊的財政優惠政策;可再生能源開發署還設立了專項周轉基金,通過軟貸款形式資助風電項目;另外,印度政府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運行成本,特別提供10%-15%的裝備投資補貼。
在稅收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全額免除風電設備制造業和風電業增值稅;對風電整機設備進口提供25%的優惠關稅稅率,免除散件進口關稅;對風力發電設備實行100%的加速折舊政策;風力發電企業5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利潤用于投資風電的部分可免交36%的所得稅;減免風電項目的貨物稅、銷售稅及附加稅。
四、對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發展的建議
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做法,同時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政策。
(一)財政政策
1.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
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以及科技推廣的長遠規劃,具體操作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融資渠道多樣化。
專項發展基金的資金融資渠道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一是財政撥款,既可以是財政直接劃撥一般性稅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已有的各項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的整合、充實。二是電力附加費,即在零售電價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費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三是排污費或污染稅,即向發電廠或電力公司征收污染稅或污染費,并將其中一部分資金作為基金。
明確基金的使用范圍。
我國財政收入有限,需要補貼支援的事業很多,因此只能有選擇地進行財政支持。總體上,我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將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列入國家規劃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重點工程和項目,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重點產業項目;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但商業性資金尚不具備進入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里的中小企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特別是西部地區、偏遠地區的電力設施建設。
加強基金的專項管理。
財政管理部門要把好專項資金申報單位的準入關,同時建立專項資金流動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監測系統,多部門共同合作保障基金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2.采用多樣化的財政支持方式
(1)財政補貼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對可再生能源的財政補貼政策需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為更多類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礎研究項目提供補貼,擴大研究的范圍;二要為可再生能源應用性研究項目提供補貼,促進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從而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發揮財政桿杠效應;三要對產品產量進行補貼,這有利于增加產品產量,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四要對消費者進行補貼,這可以鼓勵消費,擴大市場,反過來促進可再生能源事業發展;五要解決貧困邊遠地區的用能問題,保障他們的最低能源需求。
(2)財政貼息
首先要適當增加貼息額度,擴大貼息范圍;其次要適當延長貼息期限,可再生能源這一新興產業本身就有投資期限長,見效慢的弱點,財政貼息若要有效發揮作用,必須要延長貼息期限;最后還要豐富提供貼息的機構,如允許商業銀行進入,從而拓寬融資渠道。
(3)價格支持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開始實行“競價上網”,由于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單位成本遠高于常規能源的成本,因此在同等條件下利用可再生能源產生的綠色電力肯定難以上網。但是發展綠色電力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對社會具有很明顯的正外部性。因而從福利經濟學中“庇古稅”的角度看,政府有義務給予綠色電力價格補助或允許綠色電力以固定價格全部上網,超出均價部分由政府承擔。
(4)政府采購
對于綠色電力這種大宗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通過政府補貼保證其上網從而拉動需求。對于其他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如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照明產品,可以通過對各級政府及其他機構的采購主題的引導保證他們對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優先購買,從而拉動需求。
(二)稅收政策
我國目前正在簡化稅制,并決定在“十一五”時期及此后一段時間內實行“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因此不宜設立專門的可再生能源稅收制度,而應當結合我國今后一段時期的稅收改革以及《能源法》完善各個稅種。
1.增值稅
(1)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增值稅稅率。這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特征以及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投資結構的特殊性決定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過程中需要的燃料等原材料很少,主要的成本來源于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此進項稅少,單位能源供應成本中增值稅的比例要比常規能源生產企業大,這不利于與常規能源企業進行公平競爭。所以建議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增值稅稅率,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不含稅電價,也可以降低含稅的上網電價,對發電企業和電網都有利。
(2)推行消費型增值稅。現在全球只有中國和印尼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按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率推算,稅率水平遠高于西方國家的平均水平,在中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已是必然趨勢。并且可再生能源企業有特殊性,因此應該盡快對可再生能源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從產品銷售額中扣除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
2.關稅
(1)調整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優惠關稅適用范疇。首先應該保證內資可再生能源企業和同類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相同的關稅優惠政策,從而保證內外資企業可以公平競爭,保證國內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其次,擴大優惠對象,不僅電力設備、零部件可以享受進口關稅優惠,其他用途的國內不能生產的可再生能源轉化利用設備也應該享受適當的進口關稅政策;另外,除有免稅規定的特定項目,對國內能夠生產并且設備技術已經成熟的整機進口應該適度征收關稅。
(2)實施對可再生能源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電池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電池。我國生產這些產品的技術、產量相對其他可再生能源產品具有比較優勢,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和關稅優惠,以擴大國內產業的規模,提高可再生能源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所得稅
關鍵在于制定一個國家和地方政府協調一致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給予關注。
(1)擴大優惠對象,拓展優惠區域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初級階段,規模很小,即使對整個產業實行所得稅優惠也不會對全國稅收平衡造成大的影響,因此所得稅優惠政策不應該只局限于蔗渣發電、沼氣發電等幾個領域內,而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及非電利用技術都實行相應期限的優惠。另外,我國現行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稅減免主要集中于各地的開發區,但可再生能源企業大多分布于自然條件惡劣的地區而并非在開發區內,所以應當將區域優惠轉化成產業優惠。
(2)實行再投資退稅
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滾動發展,鼓勵發電企業把經營所得10年后再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項目的投資,實行再投資所得稅抵扣優惠;對其他可再生能源企業經營所得再投資于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相應給予所得稅的部分退還。
(3)提供更優惠的扣除項目
對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的研究開發支出,進行全額稅收抵扣,并且當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對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的生產設備,經稅務部門審核認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舊;對于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需要的儀器、實驗設備,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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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統計;對策
近年來,可再生能源發展得到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的高度重視,許多國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和優惠政策,可再生能源成為世界能源中發展最快的領域。在新農村建設中合理地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僅可以緩解我國能源供需矛盾、減輕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的壓力,而且還可以滿足農民對水、電、熱、氣的能源需求,改善農村生存環境,提高農村生活品質,促進城鄉協調,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是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它既是檢驗建設項目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能源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同時還是考核節能減排工作成效的量化依據。因此,客觀、準確、及時地做好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意義重大。而隨著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內涵不斷擴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和矛盾也不斷地暴露出來,直接影響了統計數據的及時性、客觀性和準確度。本文在分析杭州市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現狀和面臨問題的基礎上,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提出了幾點建議,并期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共同推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逐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1 杭州市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現狀
當前杭州市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是以《全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匯總表》為基礎開展的,《全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匯總表》是農業部統一編制印發、一年統計一次的報表,現已形成了由縣級、市級、省級農村能源辦收集錄入、整理統計、匯總審核并逐級上報、最終由國家統計匯總的工作制度。《全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匯總表》自上世紀90年代起幾經修改補充,現內含管理推廣機構情況、服務體系情況、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情況、農村沼氣用戶情況、沼氣工程情況、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情況、省柴節能灶與節能坑情況、節能爐與燃池情況、太陽能熱利用情況、小型電源利用情況、秸稈能源化利用情況、產業發展情況、經費投入情況、農村地區能源消費情況等十四個方面的內容,基本全面包括了農村生產、生活能源消耗及保障機構措施等情況統計。
目前杭州市的農村能源統計工作已逐步得到重視和規范。統計的方式有全面調查、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等,統計基礎數據先由各鄉鎮農村能源監管員負責采集、填報,經縣級農村能源專職統計員分析、甑別、統計后,報市級縣級農村能源專職統計員審核匯總,再由各級領導審核把關后報送至省農村能源辦。在杭州市級和七個區、縣(市)農村能源辦中已配備了專職的農村能源統計人員,在全市143個鎮街的95個政府機構中各落實了一名農村能源監管員,有力地保障了農村能源統計工作的開展。截至2011年底,杭州全市已有市縣兩級農村能源管理推廣機構8處、工作人員5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的人員占總人員的58%;建成鄉村服務網點27處、從業人員35人,服務覆蓋范圍1.091萬戶農戶。全市累計培訓沼氣生產工、太陽能利用工、農村節能員等技能人員3027人次,其中取得鑒定證書的有490人次。發展了農村沼氣用戶1.4535萬戶,其中戶用沼氣池用戶1.3306萬戶、集中沼氣供氣用戶0.1229萬戶。建成沼氣工程994處、11.631萬m3,其中大型沼氣工程3處、0.56萬m3,中型沼氣工程123處、1.973m3,小型沼氣工程868處、9.098萬m3;建成用于沼氣發電的有35處,總裝機容量770kW,年發電量73.65萬kW時。建成農村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2344處、30.39萬m3,其中村級處理系統2256處、29.27萬m3,學校處理系統73處、0.92萬m3,其他系統15處、0.20萬m3。全市累計推廣和使用節煤灶和節能爐各56.39萬臺和4.15萬臺。累計推廣了太陽能熱水器38.25萬臺合計74.84萬m2(去除報廢的熱水器);建設小型光伏發電利用117處、裝機容量21kW;建成秸稈沼氣集中供氣工程1處;發展各類農村能源產業企業19個、從業人員257人,總產值5152萬元;2011年杭州市農村地區生活生產用能合計折合標煤241.5萬t,其中農村生活用能103.8萬t、農村生產用能137.7萬t,煤炭、焦炭、成品油、電力等商品能源占總消耗能源的96.5%。經統計匯總與比較,杭州市的各項農村能源工作位浙江省前列。
2 當前存在主要問題
2.1農村能源統計面廣量多,專業性強,難度大,基礎相對薄弱
農村能源統計涉及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等方方面面,工作量大,專業性強,任務繁重,難度較大。基礎和基層是農村能源統計數據的源頭,雖然目前杭州市農村能源統計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市一縣一鄉鎮三級聯動工作機制,在鄉鎮層面上落實了農村能源監管員負責數據采集等,但由于鄉鎮工作存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工作現狀,很多農村能源監管員同時擔負著其它工作任務,且人員不穩定、業務不專業,因此每年年底在面對繁重的統計工作時,經常會產生應付了事的思想;同時部分市、縣級的專職統計員的專業知識更新也跟不上要求等等,導致農村能源統計工作基礎相對薄弱。
2.2農村能源統計方法單一,不完善,制約統計數據準確度
目前杭州市農村能源統計方法、技術和手段相對單一落后,如在全面調查面上推廣數量和數據時,主要統計了政府部門主導立項和財政資金予以補助建設的內容,而對農戶、企業自主建設或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商品化產品推廣建設內容統計不全面或未包括;在農村住戶生產生活能源消耗的抽樣調查中,主要采用問詢法或農戶自主記賬法,農民的文化知識水平相對較低,在記錄能源消耗量尤其是非商品能源如薪柴、秸稈等時,大多僅憑經驗“毛估估”;而且,由于農村生產條件的限制和柴草種類的復雜性也無法將其折算成標準量,這些都制約了農村能源數據的準確性。此外農村能源統計指標設置也欠完善,如作為農村可再生能源應用主要類型的沼氣,在統計中只注重沼氣工程的建設容積,沼氣實際消耗情況未予統計,沼氣的生產量通常由沼氣工程的容積乘以產氣系數而得,這使得統計結果往往與事實有所出入。
2.3農村能源統計與橫向部門聯系少,成果難以形成有效服務
可再生能源統計中的小水電、生物質能、太陽能、商品用能等涉及到水力、電力、農業、林業、統計、經貿以及發改等部門,由于受傳統以煤炭、石化、電力等常規能源為主及城鄉“二元結構”等政策因素的影響,可再生能源一直難以進入能源建設的“主旋律”,其統計也未納入統計部門的常規調查統計項目中。同時在統計可再生能源工作過程中,各級農村能源部門與林業、水電、經貿等部門聯系溝通也較少,既影響了統計內容的覆蓋面,也降低了統計結果的服務范圍和效力。
3 推進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的對策研究
針對當前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統計的現狀及存在問題,結合多年來從事基層農村能源統計工作的經驗,對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提出幾點粗淺建議。
3.1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與考核機制
可再生能源統計涉及到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層面,任務重、環節多、資料搜集困難,各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切實履行領導與管理職責,將統計工作列入領導議事日程,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健全可再生能源統計制度、疏通統計渠道,機構設置、管理制度、人才隊伍、工作經費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為建設檔案工作創造良好的物質基礎和工作條件。加大對數據來源的審核力度,落實統計工作的考核評比制度,明確職責,嚴明獎罰,盡量使統計的各個環節以真實、準確、有效的數據和信息上報。
3.2加強專業培訓,壯大農村能源統計隊伍與力量
能源統計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要長期堅持加強對各級統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努力提高其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讓他們的知識、觀念、素質與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工作領域的拓寬和工作量的加大相適應。結合我市實際,尤其是要加強鄉鎮統計員(農村能源監管員)的培訓力度,切實做好第一手農村能源消耗數據資料的收集、測算;市、縣級能源統計人員把關數據的審核、匯總、分析和調研,指導鄉鎮統計人員順利開展農村能源統計工作,提供能源統計制度咨詢服務。加強農村能源統計隊伍建設,在完善現有市、縣、鄉鎮三級隊伍建設的基礎上,積極吸收農村建設的一些新興力量如大學生村官、農村實用人才等加入到統計隊伍中來,使工作隊伍延伸到鄉村,增加統計數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3.3加強分析調研,與時俱進地創新與充實統計內容
當前,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清潔能源是實現節能減排、低碳發展的重要有效途徑,已成為各級黨政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共識,這為農村能源統計工作提供了廣闊發展空間。要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統計機構占有第一手豐富而詳實的統計資料優勢,加強調研研究,與時俱進地創新和充實統計指標和內容,不斷拓展農村能源統計服務領域。一是結合農村生活、農業生產(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農產品加工經營)中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消耗情況,研究其對降低萬元GDP能耗、萬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貢獻程度;二是緊緊圍繞黨政領導需要的、社會公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研究,開展分析調研,特別是注意結構分析、因素分析、趨勢分析、預測分析,提出農村節能減排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對策與建議。
3.4加強部門溝通,提高統計結果的準確性和作用效力
在開展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的過程中,注重加強水力、電力、農業、林業、統計、經貿、發改等部門的溝通與配合,積極借鑒其它部門的方式和要求,特別是結合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如農業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污染源普查等等,采取統一的統計標準、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統計編碼等,保障統計結果的統一性和標準化,提高數據采集分析的準確性和應用的通用性。
關鍵詞 省域可再生能源規劃;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階段目標分解
中圖分類號 C92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4-0100-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4.016
規劃包括三要素,即什么時機、采取什么措施、完成什么樣的指標。不同的規劃是在此基礎之上不斷的迭加約束條件。如能源規劃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資源約束,在開采的時候不但要考慮當前能源供給和能源需求的均衡,還需要考慮未來能源供給和需求的均衡。由于可再生能源在總能源消費總重較低,因此,當前的規劃并不需要考慮可再生能源對整體能源系統的均衡的影響。其主要約束條件是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約束和可再生能源配額產生的市場約束。
1 可再生能源規劃研究方法概述
當前我國的規劃處于一種從計劃經濟時期到市場經濟時期的轉折點。保留較多的計劃經濟特點,同時又增添了較多的市場經濟特色。魏后凱認為我國規劃體制的改革尚處于探索過程中,國家、省級和市縣級規劃的編制也缺乏科學的技術規劃[1]。樊元也認為對規劃目標如何在各地區缺乏科學合理的依據[2]。
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也是我國目前情況下的一項極為緊迫的任務。2007年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提出2010年占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占能源消費總量15%。如何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是當前研究的熱點。可再生能源規劃與政策體制相關,美國可再生能源規劃是由各州自己確定,然后,匯總成國家總體可再生能源規劃,這些規劃通常是由一個研究機構或咨詢公司制定,廣大群眾參與,最終以立法的形勢體現出來。
在目前國內研究中,把目標分解到各個省市的國內文獻尚不多見,但我們可以從其他行業規劃研究中得到一些啟示,如官義高研究了節能降耗目標的分解,提出一種如何將節能降耗目標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分解的模型,主要考慮了各地能耗比重、產業結構和節能潛力等因素[3]。樊元考慮各行業能耗比重,構建基于部分方案偏好強度的賦權方法、因子分析法、熵值法和均方差法得到權向量矩陣,以甘肅省為例求出各地區的節能減排目標[2]。堯德明研究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指標分解的分解,綜合考慮影響土地使用四個因素,采用層次分析法用地面積的權重[4]。
申兵認為,應加強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環境評價和“三期”評估。加強評估工作可以發現規劃執行中的問題,以便根據環境的變化等因素對于規劃目標等進行調整[5]。任東明認為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不僅能在不同地區、部門和行業進行分解,而且還應提出可再生能源的階段性目標,即提出的目標要分成幾個階段來實現[6]。但這種把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到各個階段的研究尚處于建議或萌芽狀態。類推,把可再生能源目標落實到各個省的各個階段的研究目標的研究更不多見。官義高[3]采用指數平均方法把節能減排目標分解到每一年,求出“十一五”期間每年降低率、降低量和累計降低量。歐盟在監督各成員國可再生能源目標實施進度時,采用的是等分方法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以每二年作為一個階段,分解到每一階段[7]。南非西開普省到2014年的電力消費將有12%的來自到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這一數字將達到18%,到2030年將達到30%。
上述研究文獻為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分解做出巨大的貢獻,本文在上述研究文獻的研究上,考慮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特點,構建了可再生能源行業成長曲線,依據成長曲線,確定各個階段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各省各個階段的可再生能源份額。
2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
2.1 行業增長模型
產業經濟學認為,一個產業的發展主要取決于對其產品的需求,而不是它的供給。因此,若以變量Y=F(t)表示t時刻能源行業的總開采量,則其任一時刻的增長速度不僅與此時刻的總量成正比,同時還要同它與其的資源開采上限Ymax之差成正比,即:
dYdt=γ′Y(Ymax-Y)(1)
=γ′YmaxY1-YYmax
則微分方程的積分形式為:
Y=F(t)=Ymax1+C•exp(-γt)(2)
Y(t)=A(1+Be-kt)
對方程求導,得
dYdt=γY1-YYmax=γCYmaxexp(γt)+2C+C2•exp(-γt)
(3)
S(t)=kBAekt+2B+B2e-kt
方程(3)是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速度,這里定義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生長曲線。方程(2)顯示其相應的積累,可定義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生命曲線。下面,我們依據產業發展的特點,求出中國可再生能源增長模型及其曲線。2.2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實證研究
以風電、水電和太陽能發電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增長來代表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線。表1給出了歷年中國主要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裝機容量狀況。
Y(t)[WB]=A(1+Be-kt)1+Be-kt=AY(t)AY(t)-1
=Be-kt
lnAY(t)-1=lnB-kt
令,u=lnAY(t)-1,c=lnB,
則U=C-kt
利用Eviews進行對該模型回歸分析可得:c=8.29,k=037,則B=exp(c)=3983.83。
其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線函數為:
Y(t)=20000(1+3983.83e-0.37t)
S(t)=2948034.2e0.37t+7967.66+1587091.47e-0.37t
以邏輯曲線模型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各階段進行預測,可行到能源產業發展趨勢綜合預測結果。起動點(1995),起飛點(2007);飛躍點(2018);成熟點(2025);鼎盛點(2035)。
從圖1、圖2可以看出,2007年之前,中國可再生能源
圖1 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生命曲線
Fig.1 The Life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圖2 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增長曲線
Fig.2 The growth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產業尚處階段仍為孕育期,增長速度較慢;到2007年才進入成長期,此后,發展速度將大大加快;2018年左右是飛躍點,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迅速提高;2035年以后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全盛時期,可再生能源的接近到技術裝機容量,此后的發展速度漸緩。
2.3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曲線特征分析
綜合比較分析圖1 和表1, 對之進行定量與定性意義上的雙重再思考, 我們可得如下結論:
(1) 生長曲線上升段拐點處, 產業發展的加速度最大; 下降段拐點處其負加速度最大, 這兩個時刻分別被定義為“起飛點”和“成熟點”。以前者為例,“起飛前”, 加速度遞增,“起飛”后, 加速度遞減; 對應在生命曲線上,“起飛”前, 生長量的累積由緩而急, 呈指數型增長;“起飛”后, 增長性質變為準線性。換句話說,生命曲線上的“起飛規模”也就是生命曲線的性態由指數型增長變為準線性增長的轉折點, 此時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產能在理論上等于其極限值的13+[KF(]3[KF)](即21%)。
(2)當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達到技術可開發極限值的1/2時, 生命曲線線性最顯著(因為曲率為0), 發展速度最快, 故謂之“鼎盛點”。當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累積至極限值的13-[KF(]3[KF)](即71%)時, 生命曲線又由準線性增長變為反指數型增長, 相應在此點曲率又是最大(與“起飛點”曲率相等)。當能源產業產能達到“成熟點”后, 生命曲線開始由疾而緩趨近極限, 至“淘汰點”時累積量一般已達極限值的99%以上(因為一般C 值均大于100), 在實踐中此時可以認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已暫時告以段落。
3 省域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目標的確定
依據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發展曲線,可以得到不同年份的可再生能源量占裝機目標的份額。
依據表2所提出的數據,為了便于監管,取較為接近的值。從而可以制定出如公式4所示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階段性目標:
Ri,2001-2012=Ri,2007+0.15(Ri,2020-Ri,2007)
Ri,2013-2014=Ri,2007+0.30(Ri,2020-Ri,2007)
Ri,2015-2016=Ri,2007+0.50(Ri,2020-Ri,2007)
Ri,2017-2018=Ri,2007+0.75(Ri,2020-Ri,2007)(4)
其中,Ri,2007是省在2007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總能源的實際份額。Ri,2020是各省在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總能源的目標份額。
依據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得到各省域的2020年目標份額,在2007年期初份額的基礎上,依據學習曲線的特點,對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份額,通過公式4進行計算求解。其求解結果見表3。從表中可這看出,由于初始份額和目標份額不同各省的可再生能源階段目標份額增長不同。對于資源量較優的省份,其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增長速度大王發資源量較差的省份。這其中存在一個問題,由于可再生能源份額是依據能源消費而定的,可能有些省份的可再生能源份額遠遠大于其可再生能源資源總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來進行調整。其一是采用減少按可再生能源消費進行份額分配的比重,同時提高按資源量進行分配 的比重。這樣,更多的依據可再生能源資源儲量,減少了消費對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影響。當經濟發展處于調整增長階段時,通常采用這種方式。其二是,構建可再生能源交易機制,允許可再生能源在不同的省份之間進行交易。這樣,可激勵各省充分利用本省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當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時,通常采用市場交易機制。因為此時更看重的是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公平性。
4 結論及發展
本文提出一種可再生能源階段目標分解模型,模型考慮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特點,構建了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曲線,在國家和各省當前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基本上提出了不同時期的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目標。從而有效的實施國家總體可再生能源目標戰略。
本研究考慮了不同省份的可再生能源消費份額和資源儲量份額所占的比重,可以有效地平衡地區間的利益關系。這是我國在從發展中國家過渡到中等發達國家時所需要考慮的如何平衡公平與效率之間關系的問題。即規劃中考慮了兩個重要原則:①目標可分解原則。國家的總量目標可以根據一定的標準在不同地區、部門和行業進行分解,由全社會共同完成發展目標。②公平性和區域間差異的原則。制定規劃時,考慮資源稟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的差距,因此各地的總量目標應該有所區別,為實現總量目標所采取的措施也同樣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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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 Decomposi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Based on Industrial Growth
LIU Zhen1 ZHANG Xiliang1 GAO Hu2
(1.Institute of Energy,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NDRC, Beijing 100038,China)
近幾年來,在國際可再生能源市場快速發展的拉動和政府的大力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科研開發、產業發展以及市場應用等均進入了一個全面、快速、健康發展的新階段。
中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雖然我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與先進國家相比差距仍很大。這是因為:
1.政策及激勵措施力度不夠。在目前政策環境和技術水平下,除了太陽能和水電具有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外,多數能源在開發上成本較高,普遍規模小、資源散、缺少連續生產的可行性,缺乏競爭力。當前,我國雖然支持風力發電、質能生物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但扶持政策體系還不完整,激勵機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穩定性,科學持續發展的長
效機制還沒有形成。
2.市場保障機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缺少明確目標,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力度雖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場保障政策還沒有完全配套,市場需求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導致市場拉動力太小,我國可再生能源在技術的發展上始終處于緩慢、粗劣的狀態。
3.產業體系和技術開發能力薄弱。我國的沼氣、太陽能利用和水力發電的發展水平比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遠遠落后于國外先進技術水平,普遍存在技術研發能力低、制造生產設備的能力弱、過度依賴國外進口的現狀。加之目前我國在能源資源評價上、標準技術上、檢測和認證產品體系上的不健全,導致技術人才明顯缺乏,技術服務體系沒有完全形成。
德國可再生能源市場問題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國《星期天世界報》用4個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談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訪人普遍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利用表示懷疑。在最受歡迎的太陽能的調查上,德國權威調查機構民意調查顯示,認為未來能源供應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陽能的人占99%。但調查同時顯示,對太陽能的快速發展,科技工作者卻持反對態度。他們普遍認為成本太高,已影響了德國經濟的發展。最近德國的環境部長發言,德國保證不了以后堅持采用收購補貼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國要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德國控制太陽能發展規模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1.安裝規模較大,本國電網的承載能明顯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國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安裝規模將達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繼續發展并保持強勁態勢,德國電網在穩定性、安全性上將面臨極大的考驗和質疑。
2.成本比較高,政府的財政負擔明顯加重。從經濟效益的追求上看,風能發電明顯優于太陽能發電。據《星期天世界報》提供的數據顯示,一個風輪發電機所發出的電量等同于20個足球場地大的太陽能光板的發電量。加上太陽輻照度被自然條件(季節、晝夜、地理、經度緯度)和隨機因素(晴、陰、云、雨)影響大,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導致太陽能發電經常間斷,極不穩定,增加了太陽能規模應用的難度。
德國放緩太陽能市場規模建設,暴露出德國政府制定的太陽能政策,根本達不到促進太陽能市場發展的現實。從科研方面看,雖然德國裝機規模快增速大,但科研技術發展跟不上其發展的幅度。例如,在電能存儲上,由于缺少小型電力存儲裝置,導致出現嚴重浪費現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電網明顯承受力不足,必須進行改造,導致太陽能人網波動較大。中德能源市場合作存在的問題
1.中國國際競爭力的不斷提升,引起德國的擔憂。中德雙方雖然合作不斷擴大,但存在技術水平和資金投入的不對等,德國擔心技術得不到保護,在發展規模上會不如我國。如,我國2004年啟動風能項目,到2010年我國的投入已經超過德國,成為世界第一。德國后悔培養了一個“強大的競爭者”,導致出現非理性想法,針對我國進行的反傾銷和合作中斷等,給雙方合作蒙上了陰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雙方必須面對的問題。
2.經濟和環保利益沒能達到有機統一。在能源合作上環保利益和經濟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必須相輔相成,但是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沒有達到有機的統一。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于全球環境保護,但它同時也會對德國的相關產業帶來競爭和沖擊。如果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德國的經濟產生沖擊,德國肯定會采用貿易保護。從環保出發,可再生能源技術應該會加快傳播和普及的速度;但從經濟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術,這導致德國在技術交流上設置障礙。德國雖然是對中國轉讓技術最多的國家,但這些技術多是低水平的,德國對關鍵技術有所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