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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職德育課;教學目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高揚
中圖分類號:G7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9094-(2015)05C-0014-04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興國之魂,決定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方向。《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貫徹黨的十精神教學指導綱要》指出,職業道德與法律的教學,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要求貫穿始終。2014年4月24日,教育部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課程改革,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意見》指出,把對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總體要求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關內容具體化、細化,深入回答“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問題。如何發揮中職德育課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如何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目標切實具體化,推動十精神系統進教材、生動進課堂、扎實進頭腦,這些已成為當前中職德育課教學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
德育課教學目標中的凸顯
“價值觀”是判斷事物有無價值的評價標準,是判斷是非曲直、真善美與假丑惡的價值準則,是一定的信念、傾向、主張和態度的總和。價值觀為正當合理的行為提供充分的理由,是浸透于整個人格之中支配著人的情感、態度、觀點、信念、理想的一種內心尺度。[1]
學生的情感態度價值觀形成過程是一個由表及里、由外到內、由淺入深再由內到外呈螺旋式發展的復雜心理過程。學生必須經歷以接受、反應、形成價值,信奉與展露個性五個層次的連續內化的過程,才能將它們轉化為自己信奉的內在價值。當前教師對情感態度觀念目標的把握存在以下問題:(1)情感態度觀念目標缺失。部分教師設計教學目標時只考慮到認知目標,情感態度觀念目標根本沒有得到重視。這些教師受應試教育的影響過深,過于強調認知目標,而忽視了情感態度價值觀的目標確立。價值觀的自主建構理論認為,人的價值世界是個體在自主能動的狀態下生成的,是在原有的價值系統基礎上增值地獲取和建構價值。[2]一個人掌握了大量的價值規范和價值標準,如果僅僅停留在認知層面,沒有真正地認同并內化到自己的價值系統中,并轉化為日常的行為,那么價值觀的教育目標就沒有達成;(2)情感態度觀念目標的“標簽化”。教學中較常見的現象是教師在設計情感態度觀念目標時,直接從教學大綱的文件中簡單照搬,當標簽貼在教案上,常表達為一些空泛的套話。如“養成熱愛工作,敬業愛崗的情感”“培養環境保護意識”等;(3)情感態度觀念目標的設計泛化,脫離具體的課堂教學內容,缺乏針對性,不具備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這樣的現狀背離了中職德育教學大綱和當前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黨的十指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這24個字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為德育課教學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了基本依據。堅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必須充分發揮教育的作用,尤其是德育課堂的主渠道作用。德育課教學中突出社會主義價值觀教育具有鮮明的目的性和計劃性,通過創設各種教學情境和活動來提高價值觀教育的功效,使偶然性轉化為必然性,使可能性成為現實性。這就要求創新德育課教學,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教材、進課堂、進學生頭腦。在微觀的課堂教學層面,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要求旗幟鮮明地確立為每堂課的教學目標,并切實貫穿到課堂教學的始終,內化為學生的行為習慣。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
德育課教學目標中的表述
價值觀屬于教學目標的情感領域。情感領域的目標在我國課程和教學改革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近50年來的情感目標從本質上說是一種長期目標,不僅分類較復雜,同時也較難評估,所以在課程和教學實施中往往會被忽略,由此帶來了學生個性的各種缺陷和社會問題。[3]美國教育家豪恩斯坦(Hauenstein,A.D)教授在其著作《教育目標的一種概念架構――對傳統分類學的整合》中對布魯姆等人的“教育目標分類學”進行了透徹細致的分析與評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情感領域目標的教學系統,作為整個教學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來分析。它以處方性信息和符號性信息為主要輸入信息。符號性信息、處方性信息是情感目標落實的主要路徑,發揮著規范的“應然”功能,以接受、反應、形成價值,信奉與展露個性五個層次為過程,經過學習體驗之后,最終使學習者成為一個有“素質”的人[4],并對照目標進行評價性反饋,突出了如何使得內在的情感品質轉化為能夠表現出來的外在行為的過程。該理論把情感領域目標劃分為若干個子類目標,使以往過于抽象、模糊、籠統的情感領域目標變得具體、實在,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5]豪恩斯坦情感目標分類理論擴大了情感目標的范疇,本質上相當于我國中職德育新課程改革所提倡的三維課程目標。該理論為我們落實三維課程目標,特別是德育課程落實“情感、態度與觀念”目標提供了十分有力的理論武器。
價值觀教育要輸入符號性信息、處方性信息。符號性信息是指一系列可用于各種信息和內容的符號,旨在表征觀念和概念,為達成溝通理解服務,如感動中國的人物案例或一個典型事例的描述。處方性信息是指體現在社會、文化、宗教的價值觀念、道德準則、風氣習俗和哲理中,其功能在于作出是非、真假、善惡、美丑等價值判斷。學習過程重點是學習經驗,形成價值觀與信念,最終實現個人品質的升華,成為一個有情操、堅守核心價值觀的人。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德育課教學目標中的表述應清晰具體,一個完整的教學目標應包括四個基本要素:(1)A――對象(Audience):闡明教學對象;(2)B――行為(Behavior):說明通過學習以后,學習者應能做什么(行為的變化);(3)C――條件(Condition):說明上述行為在什么條件下產生;(4)D――標準(Degree):規定達到上述行為的最低標準。
如《職業道德與法律》第一課“塑造良好形象”,教學目標要體現友善價值觀的要求,可這樣表述:學生通過這一課的學習,留心于個人禮儀的細節,自覺按禮儀要求去做,贊同尊重他人、平等待人,承諾做到禮貌待人、誠信待人,以友善的價值觀和信念,養成個人禮儀的習慣。具體見表1。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要求與《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目標的更新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與《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目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貫徹黨的十精神教學指導綱要》以及《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應對教材每一個單元和相關教學內容進行價值觀目標更新。其中價值目標的細化可以參考表1。
第一單元“習禮儀,講文明”內容主要體現友善、平等、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第一單元教學重點應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提高學生禮儀素養,養成文明禮儀的習慣。通過第一課和第二課的教學,學生應能夠留心于個人禮儀和職業禮儀的細節,自覺按禮儀要求做,贊同尊重他人、平等待人,承諾做到禮貌待人、誠信待人,依據友善的價值觀和信念,養成個人禮儀和職業禮儀的習慣,塑造良好友善的個人形象和職業形象。教學中還應引導學生自覺養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習慣。
第二單元“知榮辱,有道德”中內容體現和諧、敬業、誠實、文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通過第三課和第五課教學,學生認同提高公民道德素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據和諧、誠實、文明的價值觀和信念,自覺形成良好的個人道德素質,選擇真善美、拒絕假惡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確立社會責任、家庭責任,認同勞動光榮、創造偉大,參與培育知榮辱、講正氣、作奉獻、促和諧的良好風尚。第三課的教學應引導學生認同珍愛自然、保護生態是遵守社會公德、形成良好個人品德的重要內容,確立生態文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信念,更加自覺地養成珍愛自然,保護生態的習慣。第四課應引導學生自覺遵守和踐行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認同敬業的觀念,依據敬業誠信的價值觀和信念,養成愛崗敬業、誠信公道的職業行為習慣。確立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榮辱觀。第五課應引導學生堅信友善的價值觀,養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禮讓寬容的道德品格。
第三單元“弘揚法治精神,當好國家公民”內容,體現了民主、法治、自由、正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通過該單元的教學,學生能認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首要前提;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公正,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努力建設法治社會,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堅實基礎。理解法律法規是推廣社會核心價值的重要保證。支持國家的民主、法治、自由、正義事業,確證民主、法治、自由、正義對于中國政治文明的重要作用,依據法治的價值觀和信念,養成公民的守法習慣。第六課教學中應引導學生認同厲行法治,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認同捍衛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性。認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關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規定的作用,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保障、促進作用,認同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方略。依據正義的價值觀和信念,堅信中國法治建設的正義基礎。第七課應引導學生認同學法、遵法、守法、用法觀念,選擇用法律的權威來確立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崇尚憲法權威,樹立人民觀念,依據民主的價值觀和信念,以公民的身份參與中國的政治生活。第八課應引導學生充分認識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大意義,認同我國憲法的人民原則和保障人權原則,確立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觀念。依據法治的價值觀和信念,養成尊重別人權利和自覺守法的習慣。
第四單元“自覺依法律己,避免違法犯罪”內容體現了法治、自由、正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第五單元“依法從事民事經濟活動,維護公平正義”內容體現法治、自由、誠信、平等、和諧、富強、文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具體內容不再贅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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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aching Objective of Secondary Moral Education Should
Advocat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 Case Study
SONG Ji-lian
(Nanjing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 Nanjing 210004, Jiangsu Province)
關鍵詞 德治 法治
中圖分類號:DF02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輔相成”,十八屆四中全會又重申這一思想。然以德治國方略的提出并非像依法治國理論那樣受到普遍歡迎,至今仍有不少人對此或持謹慎態度。表現為:一是德治法治并舉,道德與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方式的等同性會不會沖淡法治建設。二是德治法治關系怎樣,是否會有滑入人治陷阱之忑。產生疑慮的根源在于望文生義,或是強化思維定勢將事物的差異擴大為對立,未清楚“以德治國” 具體的時代內容。
解決疑難的前提在于明晰概念,必須給予以德治國以明晰的解釋。粗觀學者理論出現了一些認識分歧。有學者認為“德治是一種柔性的治國方略;要靠社會教育、道德榜樣感染以及社會成員的自覺和信念加以推行。”亦有觀點:“德治表明將道德作為重要執政工具,強調選拔執政者必須堅持德才兼備,執政者應以身作則。”也有學者從傳統儒家思想“為政以德”中找共鳴,為政者要加強對民眾的道德教化,“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觀點一表明了道德在社會調整中的作用,側面展示以德治國的美好前景,卻混淆了德治的主體。觀點二增加了執政者的“德性”思想,可惜缺乏何謂有“德性”,僅僅靠“以身作則”難免太過虛泛。觀點三強調道德作用和統治者德性問題,卻忽略了孔子所言的“為政以德”實則為人治基礎上的道德至上:即德治優越于法治, 甚至可以僅依靠統治者道德來治理國家的,明顯具有歷史狹隘性。
“徒善不以為政,徒法不以自行”,應當明確道德對法的創制和實施有重大指導作用,以德治國的核心在于發揮道德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但法律和道德在社會調控中的作用應如何整合,才能既避免道德的泛化,又防止法律的惡性擴張。因此,實現依法治國充分發揮倫理道德的作用,如何使法律與道德在調控社會過程中形成優勢互補。從這一角度而言,學者討論的德治含義難免缺乏了具體含義。
筆者提出新時代下以德治國思想含義:首先,德治應當是強調是對掌權者的要求,即掌權者應當有“德性”行使權力時應當能夠符合“公共道德”的要求;其次,德治關注的是“德性”問題:諸如仁愛、正義、寬容,往往包含對善的傾向。德治關注的核心不在于人民群眾的德性問題,而在于掌權者的德性問題。德弗林(lord devlin)指出,公共道德是每個社會為了維系其自身的存在所必須擁有的一套成員所共同接受的道德標準;德治的核心在于掌權者行使權力時能否符合“公共道德”的要求。強調掌權者的“公共道德”不應一筆帶過,更應落實實處。
對于行政機關,其“公共道德”主要體現在合理行政方面。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即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堅持比例原則,即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最后,在建設“法治政府”背景下,行政機關應當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即從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立法轉變為允許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做法律法規允許的事項,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允許的一律視為不允許。
對于司法人員而言,一方面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法律化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落實到法律實踐中;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滯后性、時代性和局限性特點,“所形成的一切事值得毀滅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絕不可能毫無遺漏解決現有問題,當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甚至無成文法可依循時,司法人員應當發揮其“公共道德”彌補法律空缺,即要統籌法律、倫理和人情的關系,關注普遍法律規則和復雜事實背后的道德倫理因素,使法律實施的結果( 如法院裁判) 盡可能與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評價相一致,至少不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價值相沖突。
對于立法人員而言,當現行法律規定不能滿足現實生活需要,脫離了道德基礎時,社會道德評價就會向立法機關發出校正信號,此時立法者的“公共道德”在于社會主義法的創制應當反映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對是非善惡的基本態度,體現社會主義道德基本原則,若法律不合理合情其便為“惡法”,此時“惡法”應當被創制、修改和廢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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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皮勝.“以德治國”理論與實踐研究[D].西南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2(10).
一、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發展觀念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
文化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現實存在及其基于人類的自覺審視所形成的文化理論貢獻告訴我們,文化是多層次多維度的總體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則決定人們既不能拋棄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來民族文化也不能簡單地擁抱外來民族文化,應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當代國內和世界發展趨勢的潮流中,以揚棄的方式通過與優質文化的融合,保證文化的先進性。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當代法治文化的態度: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對待法治文化,即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必然形成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法治文化發展觀。近年來,人們對法治文化產生了不同解釋,但多數是單維度甚至寬泛的解釋,難以形成對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價值追求,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是人們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精神[3]。也有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所具有或應有的文化,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4]。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蘊涵著法治的觀念意識、價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觀念意識與價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內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層[5]。按照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認知邏輯,可以在法治文化眾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對法治文化認知的共識: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法治文化包括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本體維度、結構維度三個維度的內涵。從法治文化的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類長期以來以法治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會以法治為運行方式的歷史積淀,是以法治為對象所形成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凝聚成該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統,從而形成帶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時,在歷史的發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過程中,體現出法治文化的變動不居、吸收異質的發展規律。從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現為以法治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會運行方式,是內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動中,影響人、制約人的法律行為方式的深層的、機理性的東西。它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標準、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指引。像對文化的理解一樣,對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對其功能維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設的內在驅動力,人們所具有的關于法治的心態、意識、觀念、認同標準影響著法治的建設。有什么樣的法治文化,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治狀態。從法治文化的結構維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為內隱的和外顯的兩種不同層次,有學者稱之為隱性法治文化和顯性法治文化。其中,隱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和價值追求。顯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行為和法律設施[6]。體現為意識、觀念、精神、價值的內隱的,作為一種無形的、深層的、穩定的法治文化,其處于核心地位并對人和社會產生顯著、久遠的影響。關于法治文化的具體分析有利于人們對法治文化內涵形成共識,更重要的是為我國法治文化建設撥開迷霧:不能只著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論,應通過多維度的考察確定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向。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支撐:法治文化觀念的養成
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關鍵在于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觀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設的行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法治觀念的偏差,缺乏對法治的整體認識。因此,應通過對法治的正確、理性認識,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特別是通過對內隱的法治文化的正確培育,進而影響外顯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決以下問題: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堅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義的法治?
(一)法治的檢討
當前,我國部分人仍然堅持西方文明中心主義的觀點,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場,其在對待法治的問題上,總是以西方關于法治的認識標準來檢驗我國的法治建設,這樣自然得出我國的法治建設不理想甚至還沒有法治的結論。特別是對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對我國傳統文化的否定的基礎上,而我國傳統文化深層次的東西并沒有因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強勢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這導致西方法治在我國出現困境。因此,檢討對法治的認識顯得尤為重要。從以往對法治認識的經驗來看,觀察者多是以法治為立足點,通過法治看法治,根據與西方達成共識的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保障人權、民主等法治要素觀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國家。事實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對法治的認識視野。在魏德士看來,觀察者從一個立足點出發,觀察周邊事物,通常唯獨沒有看到該立足點——因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這一點上。只有改變立足點,才能觀察到原來的立足點并從新的角度來看待原有的觀察結果[7]。所以,應該突破法治的藩籬,尋找恰當的立足點來看待法治。而人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及歷史發展的主體和動力,問題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動圍繞人來展開,法治也不例外。當把視角轉到人本身時,可發現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豐富再到心靈獲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法治只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已經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適的方式,但這只是一種強勢輸出的結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種法治文明。一個民族或區域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其對人的全面發展方式的選擇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個民族或區域都可以結合自身的傳統形成其人的全面發展方式,而不是簡單化一,否則就違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質,與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相背離。其次,西方對法治的選擇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說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的基礎上,而是在社會動蕩、戰爭、征伐、掠奪過程中的選擇,所以不能理解為是最佳的選擇。這種選擇以一種純理性的方式維持了一種社會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因而缺乏穩定的基礎。對于這種狀況,昂格爾一針見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險和自由主義本身一樣,只是在惡劣環境中作出最佳選擇的嘗試[8]。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冰冷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最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確定的。對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遺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質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學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還是法律主導、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為治的“法”是什么?國家的實在法、自然法、天法還是神法?三是法律權威的觀念到了什么時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種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為良法之治,那么何為良法?其標準是什么?是否法達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何實現良法之治?如何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了法治?按照發展的觀點,法治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中,這意味著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斷某一國家或地區不是法治呢?以上問題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實現其內在要求。法治的共識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權、制約公權,法治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但是,所謂法治國家并沒有實現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特別是在國際范圍內,人權常常被蹂躪,法治也沒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當代社會所存在的動蕩、罷工、恐怖活動可以說明這一點。人們在承認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帶來社會巨大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否認西方法治所帶來的現代性的貧困:對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術征服,并未完全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確證人的本質力量并把人帶入完善完滿的自由王國和人間樂園,相反,它在一定條件下導致了生態的惡化和技術理性、意識形態、官僚政治等異化力量對人的束縛和統治[11]。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對法治盲目崇拜,應將其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由于只是作為一種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賞,而應理性地對待其他方式,不能帶著傲慢或偏見對其他方式橫加指責。同時,這種方式應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同樣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強調現代西方的法治標準。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觀念的形成
當我們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時,我們應對法治形成怎樣的看法?從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應結合人的全面發展的三個維度來判斷,即結合法治是否能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慰藉來判斷。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們又選擇法治之路時,就需要對法治作出更寬容的解釋。如此,對法治形成這樣的認識: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對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為基礎,以多元為特征,以法律為社會秩序的主要規范手段,通過人善性的提升與法律的結合實現公權的合理規范和私權的合理保障,并通過解決多種社會沖突的途徑維持社會的和諧,進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一種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著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論法治具有道德基礎或宗教基礎,也不論及法治對道德和宗教的確認。單從法治的實踐講,法治是單純地依靠法律調節社會的觀點是片面的,因為踐行法治的顯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為法律自身的強制性,還取決于人自身的內在約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內心確認。而這又是道德或宗教對人不斷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認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阻礙性,應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驅動力。西方的宗教傳統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義、權利等觀念,更重要的是,其所體現的以大愛為核心的基本倫理對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價值判斷的基礎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國所具有的道德傳統更是重視對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狹隘的法治觀念認為我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法治存在沖突,特別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會狀況,導致我國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該選擇使國人只是追求市場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從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難以實現對法律的遵守。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應當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實現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撐。以宗教或道德特別是道德實現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進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見,民主法治所表現出來的文明與寬大,既有賴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實證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都必須以政府官員、人民大眾的相當的道德水準和政治品性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法治的多元性,這說明法治建設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齊劃一。事實亦如此,承繼古希臘羅馬思想的西方現代法治在英國歷經幾百年方始確立,隨后輾轉存在于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這些國家的法治發展體現著分殊與異同,都是在保持著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法律至上、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的基礎上根據各國的國情走著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顯著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廣是西方文化作為強勢文化強加的結果,并不是必然的選擇。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選擇何種西方法治的問題。各國都可以在堅持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的基礎上,踐行適合本國國情(包括傳統文化的揚棄)的法治。法治形態的多元化促使各國可以實施多形態的法治。此外,法治內容的多元化還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現代人們都趨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觀點,法治建設必須實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單一的理解,于是人們認為世界上存在著多種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權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不能說達到了某個標準就是實現了人權,就是踐行了法治。三是對于制約公權來講,它應當是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狀況下的產物,即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下,對人民理論下本屬于人民(公民)的公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若與公民脫離,極易造成對公民的侵害,因此應通過法治的形式給予制約。但在國家、社會、市民三位一體的社會狀況下,權力的掌有者也是一體的。在這種情況下,談制約意味著自己對自己制約,是一種邏輯的悖論,此時就不應當強調制約公權,而應是合理規范公權。
第三,法治意味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存。法治強調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一種方式,目的在于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的慰藉。所以,對符合達成以上目的的能解決糾紛的方式,就應該是可取的。這就意味著,法治并不只是依賴法律、法院來解決沖突,因為在只依賴法律和法院來解決的狹隘法制觀念下,容易形成依賴一種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達成一種結果,并不意味著社會沖突真正得到解決,這在我國尤為甚。當前有一些國家謀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社會沖突,這不僅解決了法院訴累的問題,而且為探尋徹底解決社會沖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發展目的的實現除了以法律、法院解決社會沖突,更應強調“應天理、順人情”,即法治應考慮倫理社會的現實性、大眾的正義觀和情感。基于此,實施法治意味著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社會沖突,可以在法律之外憑借道德、人情解決社會沖突,但此做法應要弱化人際關系的負效應。要知道,這樣的認識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賴法律而已。上述體現了法治的寬容,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對狹隘的法治觀的一種突破。依上述觀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是恰當的。進行這種法治文化的建設,有利于實現法治建設的進化,突破當代法治的困境,朝著人的理想境界邁進。
三、建設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進路
通過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觀,在順應文化理論的語境下,就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認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據法律來實施法治。而應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動過程中進行我國的當代法治文化建設。即通過對中西方文化的揚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優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進文化,以此建設我國的法治文化,推進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一)傳承我國傳統文化精髓
錢穆先生說:“只有憑仗中國民族,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歷史,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文化,才能解決中國問題。”[13]傳統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決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續與光揚。中國傳統文化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積淀而成的中華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蘊涵著影響力和文化力。我們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國的法治進行建設,這個建設的過程必然地與傳統及現代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14]。對于中國傳統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敗而全盤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壓力而對其加以否定。我國傳統文化應該在內在創造性的轉化中實現超越與進化,完成與現代性的契合,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支持。而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應通過傳承我國傳統文化,并結合現代性的因素來進行。傳承是指采取一種揚棄的態度把能夠成為法治構成要素的因子——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為現代法治的構成部分。對于過時、陳舊的傳統文化理當對其進行批判或廢除,而對于那些體現現代思想的傳統文化則應該合理采用,并讓它繼續發揮作用,成為法治的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發展的宗旨要求,人的發展必須“內外兼修”。對內而言,就是通過心性的修煉達到人性向善;對外而言,就是通過外在的約束規范人、促進人的發展。心性的修煉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國傳統文化中優良法治因素傳承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道德的關注。我國“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輝先生認為,道德是“良心”與“德行”的統一,是必然要表現于外的社會行為,必然要影響社會并受社會制約[15]。重視道德,加強道德修養,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會影響力,才能保證良法的實現和對法律的遵守。如果沒有人的內心向善,在人性惡的狀況下制定出良法僅是一種理想,而僅靠法律本身的強制力來約束人們守法也是不現實的。事實上,道德與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現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實質上是道德的法律表達,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礎的。道德的屬性及重要性決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國也有學者提出法治文化應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國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礎,或者說,我國傳統文化具有濃厚的道德氛圍。一直以來,我國都重視道德,強調通過道德修身自省,這凸顯了德治的社會發展特色,以期通過人心靈的純化促進人的發展。法國哲學家霍爾巴赫認為:“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將政治和道德結合的國家”,“這個帝國的悠久歷史使一切統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國家繁榮,必須依賴道德”[17]。盡管道德教化所倡導的等級秩序、君權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則、集體主義、舍生取義等當然有著積極的因素。所以,應當通過我國傳統道德文化的傳承,汲取其中的積極因素,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系統。而如何實現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積極因素的傳承,則有賴于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是以“仁”為邏輯起點,具體體現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就是道德教化的實現。應當說,傳統儒學與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與現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禮法結合”等內容,一是表達了對德的追求,強調每個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實現德這種發自內心的規范,達到“內圣外王”的境界。二是體現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與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價值取向來說,都應當是愛人、肯定人、尊重人,保護人的權利。儒家思想具有與現代法治暗合的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產生深遠的影響,僅就西方而言,以儒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曾經是17-18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精神動力。通過儒家思想與意大利文藝復興的新思想的結合,形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論,即孔子的人道主義價值觀、民主觀、平等觀、自由觀、博愛觀,在西方被視為“天賜的禮物”,成為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民主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和依據[19]。基于現代法治所依據的思想和理論來源于儒學,那么,我國在建設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更應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思想。傳承儒家思想中的積極因素,弘揚道德精神,同時結合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是當前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
(二)吸收他國先進法治文化
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除了強調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同時應考慮對他國(主要是西方)先進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積陳重看來,一國文化乃數千年來繼承他國之宗教、文學、技藝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復合現象者也。至于不與他國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觸,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達至高級之文化者,在今日實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國傳統文化在進入現代社會之際,需與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進文化相融構,排除傳統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對現代法治建設的阻礙和危害,促使先進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盤接受。西方現代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現代國家的一種選擇,其形成過程歷經幾百年。最初彰顯的是限制王權的特質,并最終歷經啟蒙思想的洗禮,形成了現代西方法治文化。總體而言,現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現為自由、平等、正義、契約精神。包含個人主義、理性主義、民族主義在內的民主意識、反映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設計等諸多方面。但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下形成的,是歷經古希臘、古羅馬的道德觀、自然觀及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觀,并在基于工業文明所產生的對神治的理性批判過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長期積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雖然可為其他文化所借鑒,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適性甚至唯一性而為我國全盤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種強勢文化,甚至主張單維進化論,這是不可取的。他們之所以認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強勢文化,并依此主張一種單維的進化論,這實質上既是西方國家殖民擴張的結果,也是落后國家對西方國家強盛的一種盲從表現,更是落后國家基于本國傳統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帶來的消極效應所造成的。導致以上結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對立,充滿矛盾和沖突的兩個體系。殊不知,作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著文化沿襲的積極因素,或是真正的傳統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間也必然存在著對話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單維文化是不現實的。盡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現代因素因迎合了現代社會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會的認可,甚至實現了在全球的強勢推廣,但這未必是一種合理、成功的選擇。基于“泛西方化”的選擇給非西方社會(拉丁美洲地區,西亞、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區)帶來的社會動蕩、秩序混亂乃至多發的法治實踐給予了充分的證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樣有著不能全盤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國家對法治內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過程中,出現了立憲主義和議會主義,出現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權力制衡模式,導致了英國、美國、德國等不同的法治實踐。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現出一種理性對道德的淪喪[22]。西方現代法治實現之初,是道德與理性合力的結果,是通過用理性標識道德、以理性涵蓋道德、憑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實現的。但法治實現以后,或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對利益或金錢的一種追求使然,其拋棄了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不再強調法律的正義性,只強調法律的實證主義,以冰冷的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國家權威,并因而給世界帶來了沉重的災難。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發展的文化,是變動不居的。從西方最初對法治的認識到現在對法治的認識,是一個不斷完善、成熟的過程,這也給全盤西化帶來了困難。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對現代社會適應的結果,總體上是一種先進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帶有普適性的。對于西方先進法治文化,我們當然可以學習、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對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應主要是接受適應我國現代社會發展的包括權利保障、權力制約等在內的法治精神及體現這些法治精神的人權、民主等觀念,至于如何弘揚法治精神和落實人權、民主等觀念及如何設計相關的制度,則依賴于我們對法治的全新的詮釋及前文提及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積極因素、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1高職院校法制教育的現狀
第一,提高法律素質這一教育目標如何領會與落實?依“05方案”規定,《基礎》是一門以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為依托的新課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課程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主線,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為主體,是培養大學生良好思想素質、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的主渠道。由此可見,法制教育從過去的法律常識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提升為法律素質教育。
第二,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該如何整合?與“05方案”之前的相應課程相比,《基礎》最大的特色在于打破學科間的界限,把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法律素質的提高與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有機統一起來。
第三,如何解決學時與教育目標、內容的反差?《基礎》課程的內容體系包括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三大組成部分,法制教育的內容只占總篇幅的三分之一,但也還涉及近30個法律文件、100多個重要概念和知識點。而法制教育部分的學時相對減少,課堂教學中能直接用于法制教育內容的時間甚至不足10學時,比原來的學時減少一半多。
第四,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應如何體現“高職”特色?對高職院校來講,《基礎》教材全國高校“一本通”的現實,使得高職院校與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在法制教育的目標、內容等方面難以體現應有的差異性。自“05方案”實施以來,上述問題在認識和實踐兩大領域并沒有得到解決,存在諸多誤區。
2高職院校法制教育的誤區
2.1法制教育目標抽象化、空泛化
整合后的《基礎》關于法制教育目標如此界定:“以法制觀教育為主要內容,通過理論學習和實踐體驗,增強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自覺性,全面提高法律素質。”即法制教育就是法律素質教育。《基礎》教材還進一步明確“法律素質”是指人們認識上、行為上知法、守法、用法、護法的素養和能力。有學者將其概括歸納為三個層面的目標:法律知識、法律意識、用法能力[1]。當前,凡是涉及法的教育,必談“法律素質”。目前我國關于法的教育大致可劃分為三種:法制教育、普法教育、專攻型教育。其目標本應有異,但現實是似乎非提“全面提高法律素質”不可。如上所述的法制教育就是如此。對于普法教育,在《五五普法規劃》中指出:“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由此可見,其目標也是“全面提高法律素質”。再看看專攻型教育,法律專家江平在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教材總序中對此有相關描述:“培養具備社會生活常識以及法律職業基本素質的法律人。”從其所列舉六大方面的素質要求中可見,專攻型教育目標不外也是法律知識、法律意識、用法能力三個層面的目標[2]。之所以出現這種教育目標本應有異但卻同一的結果是與在確定教育目標時過于追求完美及理想化是分不開的。對于高職院校來講,法制教育目標的確定不能無視如下事實:第一,《基礎》的學科定位。在學科屬性上,《基礎》屬于一級學科下設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級學科,而非法學學科。其重要特點在于思想教育性。第二,《基礎》中法制教育部分的內容體系從教材的內容看,雖然第五、六兩章在講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時,也點了一些有關公共生活、職業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但專門講法律的僅是最后兩章。第三,學時的限制。“05方案”中用于法制教育的課堂教學時間只有10個學時。想通過10來個學時的法制教育使非法律專業大學生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識幾乎是不可能的。第四,高職院校學生的特點。高職院校學生的理論文化基礎、培養目標有別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學生。當然,筆者也認同“把法制教育的目標從法律意識提升為法律素質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3]。但是如若僅是如此,沒有考慮上述的事實進而提出具體的目標,則這種抽象化的目標實乃看似完美的但不著邊際。令人遺憾的是,“05方案”實施以來,人們津津樂道的就是這種抽象化、空泛化的法制教育目標。法制教育教學目標是《基礎》課法制教育中的首要問題,它決定著法制教育的內容、方法和形式等,影響對新課程內部聯系探尋和規范化、科學化的運作。目標的確定陷入誤區,極易導致法制教育的其他環節也陷入誤區之中。
2.2把法制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
由于認為法制教育是德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高校法制教育是在高校德育教育的總體框架下實施的,這使得相對于德育教育,法制教育有被弱化甚至被同化的跡象。如:《基礎》對法制教育與德育的整合,雖然“力圖改變‘壓縮餅干式’的內容體系框架,創建以‘行為規范’為基礎,以‘思想觀念’為核心,以‘相關權利與義務’為重點的大學生法制教育教學內容體系”[4],但從教材的內容看,作為所謂“基礎”的“行為規范”僅是一些有關公共生活、職業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在眾多法律規范中,選取這些“行為規范”作為所謂“基礎”,這是完全服從于道德理論體系結構的要求,因其是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相對應的。而作為所謂“核心”的“思想觀念”和作為“重點”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在教材中也就是兩章的內容,而該部分其實是對原來“壓縮餅干式”的《法律基礎》進一步的壓縮。法制教育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份量大大降低了。可以說,德育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整合,對于法制部分來說,就是以行為規范為連接點,而法律原有的內容體系框架不變。這種整合不過是一種簡單機械撮合———“形融神離”;這種整合,法制價值難以顯現,法制教育的地位被弱化。更有甚者,有人認為:“道德規范較法律規范是更高層次的范疇。……一個守法的公民并非一定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一個道德高尚的公民一般會是守法的人,在他的行為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道德意識……”[5]以這種理念去指導法制教育,必然是將德育教育完全凌駕于法制教育之上。法制教育并不等于德育教育,二者有明顯的差別。法制的價值是道德價值無法取代的。如權利意識等法治精神、法律的理性思維等等。
2.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識傳授
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把法律知識等同于法律素質的現象。教學實踐中往往以法律知識傳授為中心,存在重案例輕分析、重理論輕實踐、重記憶輕能力的傾向,談不上法律信仰的培養。究其緣由,一方面,由于法律知識是法制教育的基本內容,是提高法律素質的基礎條件,是培養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故一般認為法律知識傳授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法制教育目標的“高、全、空”,由于教材內容廣泛、龐雜,幾乎涉及法律專業所有的基礎課程,由于學時太少,也由于教師自身修養(不少《基礎》課教師專業所長并非法律)的制約,不少教師是知難而退,認為在有限的課堂教學中能傳授一些法律知識也已不錯。這種誤區,對某些個案來講,也許是教學實踐中的一種無奈。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識傳授實際上是一種“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做法,況且區區的10個學時,還能撿到多少?
2.4法制教育價值取向手段化
“法律實踐能力是以法律知識為載體、以法律意識為先導的法律素質的具體體現,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成敗、優劣最終要以大學生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來衡量。”[6]這種觀點在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中是有共鳴的。在法制教育目標中,用法能力固然是其中一個層面。但是當用法能力成為關注的焦點,法律工具化也趨于明顯。其實,關于法制教育目標,無論是歸納為“法律知識、法律意識、用法能力”,還是表述為“知法、守法、用法、護法”,都不能動搖“法律信仰”在法制教育目標中的至高地位。“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法學家伯爾曼這一名言可證。當然,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難以達到“法律信仰”的培養的高度,這有其復雜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國文化傳統缺乏法制思想傳承。“中國人不擅長追求超越現實的、終極的、抽象的價值,而致力于追求屬于社會、家族、個人的現實利益。在人們的心中,法律只是一種工具,一種掌權者統治人民的工具。……民眾對法律的態度也是功利的,從來不是信仰。”[7]這種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義法文化,在我國是根深蒂固的,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要從根本上改變這一局面,實為難以承受之重。
3區分教育目標,重構高職法制教育內容體系
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存在的誤區,必然影響法制教育的實際效果,為增強高職院校法制教育的針對性與實效性,必須區分法制教育的“應然性目標”與“實然性目標”,必須正確處理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的關系,重構高職院校法制教育的內容體系。
3.1區分法制教育的“應然性目標”與“實然性目標”
從宏觀層面講,“教育目的以兩種最基本的形態存在著,即理論形態的教育目的和實踐形態的教育目的。或稱‘應然教育目的’與‘實然教育目的’”。“應然教育目的”“是人們根據現存的社會條件和教育目的的基本理論所提出的某種帶有傾向性的教育價值取向,它反映的是人們對教育的期望結果”。“實然教育目的”是指從事教育工作或與教育發生直接聯系的人(如學生、家長等)在自己的教育行為中所實際追求的教育目的”[8]。對于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來說,區分“應然性目標”與“實然性目標”具有理論的可能性和現實的必要性。一方面可以明確提出:法制教育就是法律素質教育,法律素質教育包括法律知識、法律意識、用法能力三個層面的目標。此為法制教育的“應然性目標”,其所彰顯的是一種教育價值取向;另一方面,必須從《基礎》學科的實際(如:學科定位、內容體系、學時等)及高職院校的學生的特點出發構建法制教育的“實然性目標”。筆者認為,該目標可表述為:通過法制理論學習和實踐體驗,理解、領會基本法治精神、法律思維的特點,為培養法律信仰奠定階段性基礎。這既是一種教育價值取向,又是一種教育事實。
關鍵詞:法律 道德 道德法律化 限度 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兩大調控手段。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法律和道德就始終相伴、形影不離,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它們憑借著自身的獨有優勢規范著人們的言行,推動社會不斷進步。
人們習慣借用西方的一句諺語“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來定位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認為法律和道德調整著各自的領域。我不反對這種觀點,但在法律調整而道德不調整的領域以及道德調整而法律不調整的領域外,還存在一個法律和道德交叉調整的領域。正如博登海默說:“道德和法律代表著不同的規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圍部分上是重疊的,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于法律管轄范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但是存在著一個具有實質性的法律規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和加強對道德秩序的遵守,而這些道德規范仍是一個社會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會的末期隨著氏族社會的解體以及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換言之,法律與國家的產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現之前道德就已經存在了,早在原始社會就有氏族成員一致遵守的氏族習慣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范,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通常通過各種法律文書表現出來,而道德主要是人們的一種主觀意識,它是導向性的,沒有強制力,它存在人們的思想中,無須通過書面文字表達出來;法律調整的只是人們所表現出來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單單調整人的言行舉止,還調整著人們的動機和意識;法律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強調的是義務本位,它要求我們主動追求真善美,不去計較個人得失。可見,法律和道德產生的條件、表現的形式、調整的范圍和具體內容有著明顯的區別,因而他們應該有各自單獨調整的領域。它們自律的領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蝕的。例如,國家機關的組織形式和規則,司法審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調整,而不隨地吐痰和不講粗言穢語之類只能由道德來規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倫理和道德上升為法律,由國家使用強制力來約束人們遵守和履行。社會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礎的社會關系既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是道德調整的對象;對這類社會關系的破壞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譴責。在法律規范中我們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說,在行政法中對行政人員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為指導原則。從某個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寬于法律,法律所調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歸入到道德范疇中來。龐德在《法律與道德》一書中提到“刑法不應調整的,交給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該調整的,就交給當事人的良心和他們的牧師吧!”
有人說“越是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范就越多。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于道德規范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成為了一部道德規范的匯編。”[2]從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傾向。所謂道德法律化,主要側重于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或道德規則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國家意識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較為典型的是中國古代的立法過程。周公制禮,就是將夏商的禮進行整理補充,使禮的規范進一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于法律化。“尊尊”、“親親”是周禮的基本原則,這種道德性要求成為法律中最重要的內容。禮和刑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在漢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邁進了一步,深受漢儒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影響,漢朝的法律中將符合儒家的原則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唐朝是禮法結合的鼎盛時期,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一準乎禮”是對唐律的評價,禮不僅指導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為我國長期處在儒家思想的統治下,所以我們向來重視發揮道德在社會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趨勢。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們在現實社會中總會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為卻偏與道德相背。一個喪失良知、不知廉恥的人是不會考慮自己行為的道德后果的。這就需要將道德法律化,使人們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來。法律是權力和義務的統一體,而道德偏重于義務,將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義務的人得到相應的權力,當然,權力是可以放棄的,行為人可以做出主動放棄權利的抉擇。這樣,可以激勵更多的人來履行道德義務。“把守法作為一種道德義務”[4]有利于法律的實施。“道德所能調節的社會關系,主要是非對抗性的矛盾和對抗性矛盾中非對抗性的行為。”[5]對于人們之間對抗性強、利益沖突激烈的矛盾必須由法律來調整。道德在一些情況下是無能為力的。“道德社會的維護,不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還需要所有的人都無條件地這樣做。而要做到這一點是很難的。只要一個人或者極少數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毀整個社會的道德資源配置制度。”[5]道德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譴責而沒有懲處功能,這顯然是不夠的,對于犯罪之類的行為需要嚴厲制裁。正是因為道德本身有不夠完美之處,所以我們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應該保持在一個合理的限度內,而不是一味地將所有的道德規范都納入到法律范疇。法律應該是“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合理兼容。事實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可以轉化成法律問題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這是無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激發了人們不斷完善法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梁啟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書中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權力的淵源在于國家,一次過度迷信法治主義,便迷信國家權力,結果是自由都被國家吞滅了,此其一;法治主義,總不免機械觀,萬事都像一個模子里定制出來,妨害個性發展,此其二;逼著人民在法律范圍內取巧,成了儒家所謂的‘民免而’,此其三。”將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最終目的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道德逐漸凸顯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經常違反的風險,就有可能吸納到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道德法律化是將部分道德賦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歸入到法律中取決于人們對行為的認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這個“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對社會成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個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和個人素養參差不齊,對于道德品質高的人來說,法律的標準過低,對于道德品質低的人來說,法律的標準過高,所以法律要取一個“折中值”。一個人可以忽視道德,但是不可以違反法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就準確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國封建社會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們現代社會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為道德要求,現行的婚姻法堅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明確規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將重婚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及規定了無過錯方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可以看出,現行的婚姻法較大程度地吸收現代社會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對重婚的懲罰力度,但現行婚姻法并沒有把“包二奶”等所有的婚外戀的情況都囊括在調整的范圍內。婚姻家庭歸根到底屬于私人領域,還是要感情和親情維系,法律不宜規定得過于苛刻。又如,有學者曾經提出將“見死不救”納入刑法中的“殺人罪”的不作為犯罪。見義勇為、舍己為人是一種美德,也是我們一直倡導的主流價值觀。每個人都能這么做當然好。但是,我們不能不給一個人選擇的權利,如果“救別人”要用自己的性命來換,那么我們起碼要有權決定是否要放棄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去“救別人”,就是強行用一條性命去換另一條性命,造成了兩個生命權實質上的不對等。因而還是將是否“救別人”的問題留給道德來規范,通過社會輿論和社會公德來促使人們做出積極的回應。過分強調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導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國家的財力也不能支撐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執行成本。”[7]法律不能夠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時,我們還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將法律調整的對象吸收到道德范圍內,而是說法律規范中的倡導性的規定和禁止性條文能內化為人們自覺遵守的對象,而非迫于國家的強制力和法律的約束力不得已而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華。法律規范必須以倫理道德為基礎,失去倫理道德這個基礎,法律規范勢必蛻變成立法者的專橫意志。解決法律中現存的一些尷尬問題,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靈活地運用法律,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換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職能。何況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領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調整的領域,在這些領域加強道德建設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環境。法律道德化不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標的實現。法律和道德同屬于上層建筑,也都是社會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發展有著巨大推動作用。無論是“道德法律化”還是“法律道德化”都是當今法治社會的亮點,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是不可能劃上一條涇渭分明的楚漢河界的,它們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發揮著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與“道德”攜手,才能真正地達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滲透與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營造出一個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著.鄧正來,姬敬武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哲學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法學評論,1998年第二期.
[4]劉云林.論公民守法道德的養成.中州學刊,2003年第二期.
[5]羅國杰.倫理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6,P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