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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金屬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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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金屬治理方案

      重金屬治理方案范文第1篇

      全面排查轄區內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以下簡稱“重金屬排放企業”)及其周邊區域的環境隱患,摸清重金屬污染情況,建立監管臺帳,確定重點防控區域(流域)、行業、企業和高風險人群;強化環境執法,依法查處重金屬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建立健全重金屬防治體系和污染事故應急體系,保障環境安全。

      二、工作重點

      根據我市實情,確定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是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重點防控的區域(流域)是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相對集中的地區,重點防控的行業是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電鍍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重點防控的企業是具有潛在環境危害風險的重金屬排放企業(特別是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企業)。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對重金屬排放企業及其周邊區域環境隱患的全面檢查,摸清重金屬污染情況,建立監管臺帳,確定我市重點防控區域(流域)和重點防控企業名單。為了確保環境安全,各縣(市、區)政府必須與轄區內的所有重金屬重點防控企業簽訂環境安全責任狀。

      1.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處,對污染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排污的重金屬污染企業,依法責令整改直至關閉。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金屬企業依法實施關閉,堅決取締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活動。

      2.建立對重金屬排放企業的巡查制度,加強對重金屬污染企業的監控,嚴防超標排放。將整治重金屬違法排污企業作為全市環保專項行動的重點,不斷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維護社會公平。

      (二)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三同時”驗收制度,提高新建排放重金屬污染物項目的準入門檻,對排查發現的未經環評審批且危害群眾健康的已建成項目,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停拆除。

      (三)嚴禁在重金屬排放企業1公里范圍內新建居民點,在此范圍內現有的居民點應按規定要求地方政府實施搬遷;地方政府對此有承諾的,必須按承諾予以兌現。

      (四)進一步規范重金屬排放企業的環境管理,督促企業建立特征污染物產生、排放臺帳和日常監測制度,定期報告監測結果,并向社會公布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情況。督促企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規范原料、產品、廢棄物堆放場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屬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重點防控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責令限期改正。

      (五)要按照《市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對因重金屬污染造成群發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實施問責,并從該重金屬排放企業的立項、審批、驗收、生產和監管全過程,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年5月15日前)

      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本方案,制定轄區內具體實施方案,進行動員部署,并于4月25日前將實施方案及聯系人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保局)。

      (二)集中整治階段(5月16日—9月30日)

      各縣(市、區)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重金屬排放企業及其周邊區域環境隱患進行全面檢查,摸清重金屬污染情況,建立監管臺帳,確定重點防控區域(流域)、行業、企業和高風險人群。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處,對污染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排污的重金屬污染企業,依法責令整改直至關閉。

      (三)督查階段(10月1日—11月15日)

      市環保局將對轄區內整治行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確保對違法排污企業處罰到位、整改到位,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省環保廳也將會適時對我市的整治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四)總結階段(11月15日—12月5日)

      各縣(市、區)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并于12月5日前將工作總結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環保局)。

      五、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各地政府必須對轄區內的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要精心組織,切實加強領導,研究制定轄區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并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處理解決整治行動中遇到的問題。

      重金屬治理方案范文第2篇

      x[摘 要]我國涉重金屬產業多呈流域集中分布,導致重金屬污染防治已成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短板”。雖然現有法律體系框架已初具規模,但流域重金屬的污染防治仍存在專門性立法空白、專項治理的法律長效機制缺乏和常規執法機制不足等問題,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上,亟需我們健全法律體系,完善法律原則和規范法律機制。

      [關鍵詞]重金屬污染;流域;法律應對

      人類文明發祥于流域,也成就了流域文明。然而不同流域的生產力布局或者經濟發展模式,導致了流域不同的污染特征。就涉重金屬產業而言,國外方面,日本四大公害病中的三大事件與重金屬污染有關,其中發生于流域范圍內就有兩件,即富山縣神通川流域鎘污染事件和新潟縣阿賀野川流域的甲基汞污染事件。國內方面,湖南以傳統產業為代表的各種礦區或資源型城市依湘江而建,導致了湘江流域成為全國重金屬污染的重災區,并爆發了辰溪砷中毒、雙峰鉻污染、瀏陽鎘污染等多起重特大重金屬污染事件;①珠三角、長三角等以高新產業為代表的it產業多呈流域分布,因大量生產印刷線路板的企業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給當地河流、土壤和近海造成了嚴重重金屬污染。②不難看出,涉重金屬產業多呈流域集中分布,加之發展方式粗放、環保歷史欠賬,導致重金屬污染防治已成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短板”,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研究亟需應對重金屬污染問題。

      一、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法律監管現狀

      雖然國家層面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地方有水污染防治條例,也出臺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與重金屬污染防治有關的環境標準,這似乎表明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法律體系框架已初步建立,但現狀不容樂觀。

      (一)專門性立法空白

      這集中體現在分散立法、附屬立法,專門性立法空白等方面,導致了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難以對癥下藥,現實中諸多問題的解決無法可依。以現有法律尚未明確涉重金屬項目的審批權為例,因流域涉重金屬產業的投資額一般比較大,一些地方領導往往只注重項目的引進和扶持企業生產的發展,而忽視重金屬環境污染的監管及治理,導致污染事故屢次發生,已成為重金屬污染防治的最大軟肋。

      (二)專項治理的法律長效機制缺乏

      近年來,特別是《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等重金屬污染專項治理工作的深入,重金屬汞、鉻、鎘、鉛和類金屬砷的污染物第一次被納入總量控制目標。不難看出,重金屬污染的治理耗資巨大,監管和資金投入將成為前述總量控制目標實現的最大障礙。這種“行政監管+撥款”的治理模式,難以體現法律的長效機制。以我國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史上重大進步的《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為例,湖南省設置了以省長為組長的重金屬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綜合防治委員會,但其調整的時間只有五至十年,調整范圍涉及到湖南省內湘江流域90%的范圍,尚有僅10%的流域范圍因在湖南省轄區之外而鞭長莫及。以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沉重教訓為例,投入巨大的專項執法往往總體收效甚微,這迫使我們探討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保因素的長效法律設計問題。[1]值得注意的是,當前環境健康事件高發,并不是由于現在的環境事故大量增加,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及由此帶來的破壞性后果開始顯現;重金屬污染可能需要經過幾年、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的積累和遷移轉化才能最終顯現危害后果,當前的問題是30年發展所形成的污染負荷不斷增長和積累的結果,一些因污染導致的疾病到了集中高發時期。[2]所以,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專項治理如何避免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的前車之鑒,遵循重金屬污染的客觀規律,其中建立健全法律調整的長效機制乃關鍵所在。

      (三)常規執法機制不足

      三十多年來,我國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但學界對其“無大錯也無大用”頗有微詞,就流域重金屬污染的常規監管而言,主要表現為:

      一是溝通協調機制不足。眾所周知,溝通偏重于信息交流,協調則偏重于行為上的同步與和諧。以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環境健康為例,按照《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的規定,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現環保部)作為國家環境與健康工作的牽頭部門,雖然聯合制定了《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與健康工作協作機制》,但多為原則、抽象的規定,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調。其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管理只是在地方各級政府設置臨時機構,這種臨時性的方式也只能是一時的權益之計。③

      二是執法手段單一。目前仍以控制——命令型執法方式為主,具有“從上而下”改造公眾的行政色彩,往往忽略行政相對人的積極參與,較少考慮環保經濟的市場因素,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雖然有關部門對此有所認識,也采取了一些補救措施,但終因缺乏為公眾、企業等利益相關者提供參與、交流和博弈的機會,而表現為執法與民眾的疏離。

      三是損害救濟難。因流域地域廣闊、涉重金屬產業密集,大多情況下甚至連污染的責任主體都難明確。面對重大重金屬環境污染案件時,一般只對污染企業進行關停并轉,而對民眾利益的維護難以考慮周全。就受害者的損害救濟而言,往往因地方保護主義、司法救濟不力、社會化救濟不完善,甚至會導致“企業污染——百姓受害——政府買單”等惡性循環。雖然暫時控制了“事端”、平息了“事態”,但“事未了”。[3]

      二、原因分析

      從某種意義而言,流域重金屬污染與其他環境污染問題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歷史必然性,甚至“合理性”。在工業化道路不可避免和全球化已經普遍延伸的情形下,后發國家要想做到獨立、自主發展而完全不受環境問題困擾幾乎是不可能的。沒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常常以一定程度的環境問題為代價)積累經濟、技術條件,環境法治也無從開展。[4]這種基于“代價經濟”、“代價社會”的發展模式,[5]同樣導致了我國對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法律監管起步晚、預防手段相對薄弱、救濟手段明顯不足、且帶有強烈的應急特點,現仍處于初始與探索階段,故缺乏整體應對性。

      從宏觀角度分析,“環境上的利益只是國家所應追求利益中的一環”,[6]任何環境思考都應結合國情,顧及社會經濟條件、科學技術水平等基本問題,這也是“我國經濟增長與環境質量還遠未實現‘解耦’、環保壓力仍然存在重大挑戰”的原因。[7]如果我們對此不認識,不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穩妥地終結這種過度犧牲國家、社會和公民生存和發展的模式,勢必導致社會利益沖突加劇,我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將難以為繼。

      從微觀角度分析,流域重金屬污染問題還是政府、企業、公眾等多方利益相關者間互動與博弈的過程。其中政府充當管制者兼被監督者,企業既是被管制者又是被監督者,公眾等則為監督者。但這些角色扮演需要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能持久。在政府對污染企業的管制中,我國“監管者監管之法”相對完備,問題癥結在于執法不力。而執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有關部門沒有受到有力的社會監督。而社會監督不力的重要原因在于“監管監管者之法”缺失。[8]所以,公眾等利益相關者不管是對

      企業監督,還是對政府監督都面臨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境,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難以充分、有效地行使。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我國流域重金屬污染之法律應對不足,其根源還在于監管失靈、企業行為失范和公眾參與失權。

      三、建議與對策

      (一)健全法律體系的對策

      根據重金屬污染防治的法律現狀,立法部門亟需綜合評估現有法律、法規的實施效能,針對當前流域重金屬污染所暴露出來的突出矛盾,集思廣益提出完善經濟與社會、環境與健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總體方案,制定重金屬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規;或者在制定和修改流域管理(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中完善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內容,突出保障人體健康的可行性舉措。相對于法律的制定程序而言,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相對簡易、周期短,可以通過行政法規來對一些有爭議、欠成熟的監管體制機制、管理基本制度進行嘗試,待積累經驗后再制定法律。與此同時,針對現有環境標準與保障人體健康的目標不匹配、不銜接等特點,地方省級人民政府需要充分利用地方標準制定權,因地制宜建立地方環境標準體系,為地方流域性重金屬污染等環境問題尋求解決辦法。

      (二)完善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法律原則

      首先,采取統一管理。水污染防治應當尊重流域特性、采取統一立法的模式,進一步完善統一的流域綜合控制體制和法律制度,是世界多國的成功經驗,也是我國在經歷了淮河流域、太湖流域污染之痛后應當吸取的教訓。[9]流域重金屬污染控制屬于水污染控制的特殊形式,也需要統一管理。這既是對流域自然屬性的認識與尊重,體現了監管中生態觀念的提升,又能提高監管效率和促進信息充分交流,有利于重金屬污染的流域監管決策效果內部化,使各種監管工具易于合理掌握與調度。

      其次,堅持風險預防。在環境損害的不確定性被解決之前,可采取行動能以較小的經濟代價取得較高的環境效益。鑒于流域重金屬污染監管特點,政府、企業應當樹立風險意識,廣泛動員公眾參與,群防群控,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的發生,從“各炒一盤菜”,走向“共辦一桌席”。此外,風險預防原則還應貫穿于重金屬污染的流域監管全過程,以確保環境污染和破壞能控制在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積累社會物質財富以及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限度之內。

      第三,解決問題要循序漸進。重金屬污染后幾乎不易降解,要長期解決重金屬污染的健康風險,必須對污染的河流和土地進行治理,而修復被污染土地被證明在任何地方都非常困難。④對此,我們既要持之以恒地開展流域重金屬的防治工作,又要避免出現另一個極端,即提高流域涉重金屬產業的環境準入和市場運行門檻,采用硬著陸的形式徹底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發展模式,甚至推行零污染排放標準,短期內勢必會造成國內失業問題和政府財政保障產生嚴重的影響,也不利于我國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和社會的相對和諧、穩定。所以,流域重金屬的防治工作需要循序漸進,切忌急功近利。

      (三)規范法律機制的對策

      首先,完善政府法律責任追究機制。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既決定了政府的環保義務,又賦予了政府管理、決策、協調和改善環境質量的權力?,F實中因一些地方政府履行環保責任不到位,甚至不履行環保責任也是環境質量惡化的根源。建議因地方環境質量不達標或者環境監管部門沒有實際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造成流域重金屬污染的,可以“暫停該環境監管部門的某項監管職權”,直到環境質量達標為止;因本轄區環境質量不達標,并經“污染轉移”而造成鄰近轄區流域重金屬污染的,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等。⑤

      其次,規范企業經營機制。企業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為社會積累了物質利益財富,但因行為失范也會導致流域重金屬污染。所以,建立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更需要有效規制企業的經營行為。一方面,建議完善企業環境法律責任。例如,企業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重金屬污染物處理設備,拒報或者謊報重金屬排放申報事項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加大處罰力度,以提高政府環境監管效率。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還需培育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不但需要企業樹立良好的環保意識,主動公開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而且更需要政府、公眾與企業之間結成一種互動與制衡的關系。

      再次,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直到本世紀初期,隨著公眾環保意識日益提高,我們才認識到社會團體、行業組織、ngo、npo等多主體參與推動環境政策的重要性。針對公眾參與“失權”的問題癥結,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的關鍵在于從實體與程序上進行法律賦權。

      最后,完善損害救濟機制。根據環境侵害理論以及流域重金屬污染事件的特點,國家應當建立訴訟機制和非訴訟機制在內的多元化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著力解決環境侵權訴訟“立案難”、“執行難”等司法頑癥。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協調或者仲裁等非訴訟途徑解決流域重金屬污染侵害糾紛。此外,政府部門還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和支持非政府力量參與,創建環境責任保險、環境賠償公共基金和環保公積金制度,以滿足建立健全環境侵害社會風險共擔機制的需求。

      [注釋]

      ①參見史衛燕等:《湘江受重金屬污染觸目驚心 錳渣隨時可能入長江》,載《經濟參考報》:2012-08-29。

      ②參見自然之友等:《2010年it品牌供應鏈重金屬污染調研》,見楊東平主編:《中國環境發展報告(2011)》,第213-21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③參見呂忠梅:《環境健康題難何解》,載《中國改革》,2010(6)。

      ④參見楊傳敏:《中國重金屬健康風險亟待尋找解決方案》,見楊東平主編:《中國環境發展報告(2011)》,第112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⑤參見吳志紅:《行政公產視野下的政府環境法律責任初論》,載《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9)。

      [參考文獻]

      [1]常紀文.環境法前沿問題——歷史梳理與發展探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10。轉載于李艷.太湖治污16年功敗垂成關停排污企業收效甚微[n].新京報,2007-6-11.

      [2]郄建榮.環境與健康事件頻發震驚社會[a].中國環境發展報告( 2010)[r].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57.

      [3]呂忠梅.環境法學研究的轉身——以環境與健康法律問題調查為例[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7).

      [4]鞏固:環境倫理學的法學批判——對中國環境法學研究路徑的思考[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08:265.

      [5]常紀文:環境法前沿問題——歷史梳理與發展探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前言。

      [6]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9.

      [7]溫宗國.當代中國的環境政策:形成、特點與趨勢[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0:43.

      [8]呂忠梅.監管環境監管者:立法缺失及制度構建[m].法商研究,2009(5).

      [9]呂忠梅,《水污染的流域控制立法研究》,法商研究,2005(5 ).

      重金屬治理方案范文第3篇

          近年來,僅發生的鎘污染事件,就有2005年的廣東北江韶關段鎘嚴重超標事件,2006年的湘江湖南株洲段鎘污染事故,2009年的湖南省瀏陽市鎘污染事件。至于其它重金屬污染事件,僅“血鉛超標”事件,就已涉及陜西、安徽、河南、湖南、福建、廣東、四川、湖南、江蘇、山東等省。

          國家環保部數據顯示,2009年重金屬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鉛超標、182人鎘超標,引發32起群體性事件。

          2011年2月,國家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在出席有關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會議時也談到,“從2009年至今,我國已經有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屬污染事件,嚴重影響群眾健康?!?/p>

          據了解,重金屬污染指由重金屬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環境污染,主要由采礦、廢氣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屬制品等人為因素所致。既有因人類活動導致環境中的重金屬含量增加,超出正常范圍,并導致環境質量惡化,也有個別地區如喀斯特地區因石漠化導致重金屬釋放。

          近10多年來,隨著中國工業化的不斷加速,涉及重金屬排放的行業越來越多,包括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化工、印染、皮革、農藥、飼料等,再加上一些污染企業的違法開采、超標排污等問題突出,使重金屬污染事件出現高發態勢。

          2011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環保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辦公室副主任溫香彩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我國重金屬污染中,最嚴重的是鎘污染、汞污染、血鉛污染和砷污染。

          一些地區重金屬污染比較嚴重值得注意的是,一向被認為是高科技行業的IT行業也與重金屬污染掛鉤。因制作中國水污染地圖而聞名的民間環保人士馬軍曾在2011年聯合30多家環保組織一起《2010IT品牌供應鏈重金屬污染調研》,該調研報告顯示,珠三角、長三角等地區有大量生產印刷線路板的企業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給當地河流、土壤和近海造成了嚴重重金屬污染。

          中國重金屬污染呈現出地域差異。溫香彩說,東部比西部嚴重,南部又比北部嚴重,珠三角地區尤為顯著。另外,像湖南等有色金屬大省也是重金屬污染的重點地區。湘江是中國重金屬污染最嚴重的河流。

          一項由原國家環??偩诌M行的土壤調查結果顯示,廣東省珠江三角洲近40%的農田菜地土壤遭重金屬污染,且其中10%屬嚴重超標。2008年,中山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的科研團隊分別在廣州6個區各選擇兩個農貿市場采集蔬菜樣本,分析樣本中鎘、鉛的含量情況,結果發現,葉菜類蔬菜的污染情況十分嚴重,除1種為輕度污染外,其余5種均達到重度污染水平。

          在中國東南部一些區域,重金屬污染出現了比較嚴重態勢。

          一個需要警惕的趨勢是,隨著產業轉移,原本重金屬污染只是零星分布的西北地區也開始面臨威脅。近年來,一些東部地區的高能耗、高污染項目開始往中西部省份轉移,這其中,尤其是化工企業、光伏企業和制藥企業,由于中西部省份經濟比較不發達,患有嚴重的“項目饑渴癥”,對環境的監管水平和力度相對不足或主動放松,導致中西部地區的污染事故也頻頻出現。

          重金屬污染對生態影響極大,2009年的瀏陽鎘污染事件殃及當地的瓜果蔬菜,當地產的水稻和蔬菜都呈黃褐色,茄子辣椒則形態恐怖。

          2007年,南京農業大學農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研究所教授潘根興和他的研究團隊,在全國六個地區(華東、東北、華中、西南、華南和華北)縣級以上市場隨機采購大米樣品91個,結果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鎘超標。2011年,《新世紀周刊》據此作出報道,曾引起一些居民恐慌。全國政協委員、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王玉慶對此提出質疑,認為“鎘大米污染比例不可能高達10%”。潘根興通過媒體回應說,“不是市場上所有的大米都是這樣的,江蘇的樣品就沒啥問題,只能說我們抽查樣品的10%存在鎘超標,大家不必恐慌”。

          重金屬污染致癌、致疾、致突變溫香彩說,重金屬污染不像大氣污染,既聞不到,也看不到,被重金屬污染的水體或土壤,即使含量很低,只要超標了對人體傷害也會很大。而且,不同于其它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重金屬污染物不僅不可降解,還能在環境里累積和循環,由此也加重了對人群的危害。

          她說,重金屬污染對身體的危害主要是“三致”,致癌、致疾、致突變。

          多種資料均提及,重金屬在人體內能和蛋白質及各種酶發生強烈的相互作用,使它們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體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過人體所能耐受的限度,會造成人體急性中毒、亞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等,對人體會造成很大的危害。

          資料顯示,血鉛污染所導致的毒性效應是貧血癥、神經機能失調和腎損傷,易受害的人群有兒童、老人、免疫低下人群。鎘的毒性很大,可在人體內積蓄,主要積蓄在腎臟,引起泌尿系統的功能變化。鎘也能夠取代骨中鈣,使骨骼嚴重軟化,并可干擾人體和生物體內鋅的酶系統,易受害的人群是礦業工作者、免疫力低下人群。砷通過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膚接觸進入人體,如攝入量超過排泄量,砷就會在人體的肝、腎、肺、子宮、胎盤、骨骼、肌肉等部位蓄積,與細胞中的酶系統結合,使酶的生物作用受到抑制失去活性,特別是在毛發、指甲中蓄積,從而引起慢性砷中毒。砷還能致癌。

      重金屬治理方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重金屬污染;環境監管;問題分析;防治措施

      1 概述

      重金屬污染造成的環境污染以及危害人民生活的問題,使社會愈來愈重視重金屬污染的監管工作。且在環境監管方面,我國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研究比較少,從而導致了政府在整個監管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難題,包括企業中重金屬污染規劃結構較分散,因此妨礙了企業對污染物的集中處理;缺乏長期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完善的重金屬污染控制審批權限機制,導致了建設項目中估算不平衡;數據信息量龐大,其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不完善等。因此,重金屬污染的環境監管是每個企業迫在眉睫要解決的問題。

      2 我國重金屬污染環境監管的現狀

      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是直接監管的方式對重金屬污染進行監管,即為遏制工業企業的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采取收費政策;其次,在監管工作中的自我監管和刺激性監管將會起到輔助效果,尤其是刺激性監管方法,不健全的排污收費市場機制就會造成市場在重金屬污染處理中的影響不足。

      3 重金屬污染監管工作的問題

      3.1 企業分布格局較為分散

      就我國當下情況而言,與重金屬污染相關的企業在分布格局方面普遍較為分散,這樣,一方面為集中管理重金屬污染造成了困難,線性地擴大了重金屬污染對土地、水體等自然環境的影響范圍,從而直接增加了企業對于重金屬的污染防治的成本;另一方面,使得環境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大幅增加。企業想做到防治重金屬污染工作的高效,就要保證環境監管的實用效果和能力,必須做好企業布局的合理規劃。

      3.2 項目環境管理失衡

      與重金屬污染相關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審批權限在我國體制下并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且在該種類型的環境評價方面,而在不同項目中,關于重金屬的污染防治、監測、控制以及風險防范等內容的分析都出現了不平衡的現象,從而導致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質量高低不等。且在現有的環境影響報告中,污染防治的可行性、監測和計劃以及設備規范管理等相關措施內容還沒有得到企業的重視。并且,對于缺少針對和可操作性的重金屬污染的不同規模建設項目,給環境審批部門提供的決策是無用的。

      3.3 竣工環保驗收難度大

      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會有很多方面都牽涉到重金屬污染問題,類似于一些危險廢物的處理、廢水和污泥、工業廢氣等。但是對于涉及重金屬等污染物的竣工驗收方案,其相關體制并未明顯地與別的污染物區別開。而對于不能驗收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以及檢測計劃等重要內容,不能及時排查生產過程中所積累的環境風險和污染問題,因此目前只是對其防治設施的狀態進行驗收,而不能完全把握環境問題。

      3.4 日常監管工作困難多

      重金屬污染防治的主要內容是長效監管設計工作,特別是監管其項目中的廢物、廢氣和廢水等,從而做到有效的防治管理工作,同時也保證了企業自身監測工作的效率。然而,在當前的企業中,有將近90%的企業沒有重金屬監測的能力,而且監測頻率低、監測點位分布少,在大部分企業中,污染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記錄都不是很規范,所以相關的源強和設施處理效果的數據質量在污染源的普查和動態更新工作中遭到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大部分地區的人都處于一種環境污染風險失控的狀態。

      4 環境監管在防治重金屬污染中的具體措施

      4.1 合理規劃企業布局

      企業要想達到重金屬污染的有效防治目的,就要合理的進行企業布局。在整體規劃過程中,要及時的將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加入其中。結合風向、區位、交通和地理環境等條件,根據等級來規劃企業不適宜、基本適宜和適宜區域的布局,而對于重金屬污染管理要采用集中式的方法,降低污染對自然環境和人文環節的風險程度,進而減小污染對土壤和大氣等環境的影響,和重金屬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所花費的成本。

      在社會經濟發展的背景下,環境影響評價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差異性,來進行針對性的布局指導工作,從而降低重金屬擴散和遷移的風險。并且對于調整城市規劃有極大的影響力,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能夠為城市整體規劃工作提供了依據。

      4.2 整合污染環節監管的工具

      在環境污染的市場競爭中,對于監管工具需要進行靈活的使用和整理,譬如由具有重金屬污染治理專業資質的企業來實現治理服務的提供,完成治理重金屬污染的專業市場的培育。在這種市場模式下,一方面,對企業為降低治污費用成本而進行綠色生產起到了促進作用;另一方面,為重金屬污染的治理贏得了大量的社會資金。同時,可以通過政府補助政策等方式,將通過污染治理得到的稅收和收益補償給治污企業,而在整個實施過程中,政府一定要嚴格發揮其監管作用。

      4.3 實行產品稅和補償制度

      為了控制產品中的重金屬污染物,企業可以運用押金-補償制度。其制度是指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需要交一定的押金,而押金能夠在使用回收完成后取回。電子產品中含有鋅、鎳等重金屬,押金-補償制度的確立,能保證降低電子產品的污染物進入水體、土壤的風險,從而完成末端回收工作,同時將補償制度和產品稅制度相互結合,對重金屬物質的產生和污染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4.4 引入環境風險評價和生命周期評價

      在重金屬污染監管工作中,可以將環境風險評價手段與生命周期評價方法相結合,從而及時地監測到重金屬在產品中的含量,按照標準,對重金屬的濃度進行嚴格控制,從而完成綠色生產的目的;同時,在最終階段中還能回收再利用,從而大大的降低了其參與到地球化學循環過程中,進而減小了重金屬物質對人體傷害的風險,這樣就使重金屬污染的產生在源頭上得到了控制。此外,企業可以建立重金屬污染預警系統,以及應急方案。

      4.5 實現跨部門、區域合作

      在重金屬污染的防治過程中,因相關部門較多,因此就容易造成溝通困難的現象,從而增加了費用。所以,政府可以在每個部門中派出代表,組成一個專業機構,用于協調治理工作,并對治理情況做出及時的匯報。與此同時,還可以在績效考核和管理目標中納入環境健康風險的預防和治理,加強各部門的溝通與交流,優化環境執法績效。

      4.6 信息公開化

      在重金屬污染物防治和治理工作中,媒體所占的份額愈來愈大。信息的公開化能夠讓企業形成有效的管理體制,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自覺減排行動力,提高了其監管的能力和工作效率。因此政府要重視媒體在此工作中的影響力。及時的向媒體公開企業污染信息,對公眾信息及時進行調整,幫助企業建立信用制度,以及開展環境風險評價和生命周期評價工作,從而完善企業在實施過程中,政府監管工作所發揮的作用。

      5 結束語

      文章針對當前我國重金屬污染環境監管的實際情況,并對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和分析,主要現象為:企業布局分散、環境保護管理失衡、環保設施驗收難度大等,并具有針對性的對問題的解決提出了相關的任務以及措施。

      參考文獻

      [1]劉靜,黃標,孫維俠,等.基于污染損失率法的土壤重金屬污染評價及經濟損失估算[J].農業環境科學學報,2011,30(6):1087-1093.

      [2]李永華,楊林生,王麗珍,等.基于BCR和HG-ICP-AES的礦區土壤重金屬污染特征分析[J].光譜學與光譜分析,2007,27(9):1834-183.

      重金屬治理方案范文第5篇

      專家把脈青島農田

      青島農業大學教授王凱榮指出,現在全中國有20%的農田受到了污染;去年的鎘大米危機、今年的龍江鎘污染事件,讓人們對“重金屬污染”更加關注。重金屬污染究竟是由什么造成的?青島農田有沒有受到過重金屬污染?青島農科界的專家學者們早已開始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據青島農科院中心實驗室主任、高級農藝師陳建美介紹,一般農田受到重金屬污染有兩個原因:農田周圍的化工廠排放廢水廢渣,或者農田曾經施肥不當、導致有機肥中重金屬含量殘留土壤中。

      陳建美所在的青島農科院曾在2010年對青島市蔬菜種植較集中的地區土壤重金屬含量進行了調查分析,最后調查顯示,青島市的土壤質量基本安全?!叭R西、即墨、平度等監測點土壤綜合污染指數均處于清潔安全狀態,適宜蔬菜種植。但萊西和即墨有4個監測點的土壤樣品重金屬鎘含量超標,且污染主要集中在土壤表層?!标惤辣硎荆瑢嶋H上,青島的農田重金屬污染在全國來說并不算嚴重,因為沒有太明顯的污染源。

      青島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工程學院錢翌教授也曾經做過類似調查,他按照不同的土地利用類型將青島市分為五大功能區:工業區、商業區、居民區、農業區和旅游區,調查結果表明,鎘(Cd)在各功能區含量均高于國家土壤環境質量二級標準,其他重金屬如鉻(Cr)、銅(Cu)、鎳(Ni)、鉛(Pb)、鋅(Zn)等濃度均低于國家二級標準。

      錢翌教授還對青島市兩個重要蔬菜批發市場的24種常見蔬菜分季節進行過抽樣檢測,結果表明青島市冬季蔬菜重金屬污染情況較春季蔬菜嚴重,且以鉛(Pb)、鎘(Cd)污染為主;蔥蒜類鉛(Pb)、鎘(Cd)含量高,其中大蒜受到中度污染。幸好,健康風險評價最后表明,青島市蔬菜中的Pb、Cd含量未對市民的健康產生顯著風險。

      居民區污染多緣于電池

      “鎘在自然界中分布并不廣泛,土壤中的鎘主要來源于鋅礦、鉛鋅的冶煉,合金、電鍍 、化工廠等廢水的排放,工業固廢堆放以及化肥農藥(磷肥、復合肥)的濫用等等。”錢翌解釋說,他的調查選擇的功能區一般是受污染時間比較長的代表性地段 ,例如鋼鐵業、堿業、水泥制造業企業所在的工業區。

      居民區也有可能因為電池等生活垃圾而受到污染?!吧钣闷分泻芏喽际侵亟饘俚奈廴驹?,煤炭顆粒、涂料、油漆中也都含有重金屬,這也會導致土壤的表層重金屬含量會高。”

      2009年至今,我國已發生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屬污染事件 ,嚴重影響群眾健康,政府部門和學界也在研究對策,希望盡快凈化受污染農田、將損失降到最低。不過,土壤修復花費動輒上千萬元,誰來負責修復、又有誰埋單等問題,一直困擾著各級政府部門。

      大豆、花生易“吃”重金屬

      王凱榮介紹,土壤中重金屬污染很容易使植物中的重金屬含量超標,尤其對于含蛋白量比較高的植物來說,比如大豆、花生、小白菜等,最容易受到重金屬污染的侵襲,而且不同的植物品種對重金屬的吸收不一樣。

      青島農科院高級農藝師陳建美表示,此前花生出口時曾經被檢查出重金屬超標,這也使很多專家開始研究吸收重金屬含量比較少的品種。

      吸收重金屬的差異,在不同水稻品種身上也體現得非常明顯。南京農業大學潘根興教授的團隊曾做過一項實驗,發現雜交稻、超級稻的鎘超標風險比普通水稻更為嚴重。專家們采集了種植南方水稻的兩種土壤,并在部分土壤里特意添加了鎘元素,結果專家發現,在未加鎘的土壤中,超級稻對鎘的親和力是常規稻的2.4倍,其籽粒中鎘的含量是普通雜交稻的1倍多。潘根興對此解釋說,超級稻之所以鎘污染超標更為嚴重,是因為它的根系發達,對土壤中的鎘具有更強的吸收力。

      種桑養蠶凈化土地

      農作物重金屬超標讓人們備受困擾,但也為農田土壤污染治理提供了思路。“土壤污染修復技術包括土壤清洗法、化學氧化法、植物修復法等,一般來說,農田中重金屬修復采用的植物修復法,作業周期長,而且想要完全清理土壤是不可能的。”王凱榮以自己參與的湖南某鈾礦區農田污染修復為例,“這個修復工作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做了,前后做了大約有七八年的時間才完成。”

      那么湖南的農田鎘污染是怎么治理的呢?答案是種桑樹。王凱榮曾經詳細論述了桑樹在治理鎘污染方面的功效:通過采用桑蠶生產模式替代糧作生產模式,杜絕了污灌污染,消除了食物鏈中鎘的危害,使土壤生產力得到恢復,農田年均產值比水稻模式提高2880元/公頃,比種玉米提高8880元/公頃,利稅增加1980元/公頃,耕層土壤鎘含量年平均下降1.33mg/公斤。“種桑養蠶是治理和利用我國鎘污染農田的一種成功的經濟生態模式,更多的模式有待于進一步去探索。”

      不過,七八年是個很長的周期,有沒有更快捷的方法呢?如果用物理化學方法修復農田土壤污染,是可以縮短周期,但動輒上千萬的費用又是一個問題。“所以說,農田污染的快速修復,從技術上來說是可行的,但經濟上不可行?!蓖鮿P榮表示。

      工業用地也需要“消毒”

      相比較而言,近年來城市工業用地的土壤修復案例成果更多。工廠搬遷后,遺留土地很有可能由政府牽頭引進環保公司進行土壤修復,不過費用動輒上千萬。

      青島新天地環境修復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吳濤正在忙著進行一家化工廠的土壤修復準備工作,由于這家化工廠的生產部門已經陸續搬往其他地方,當地政府希望能利用這塊空間新建一個產業園,但在此之前,這塊土地必須先“消毒”?!?月份,我們將會對這塊化工廠的污染狀況進行更詳細的調查,比如土壤污染的類型,重金屬濃度高低,是否污染到了地下水等等,然后上報給政府,由政府上報立項,審批后就可以啟動修復工程?!?月16日,在新天地的辦公室,公司相關負責人吳濤向記者介紹了土壤修復的大體流程。

      據吳濤介紹,城市里搬遷走的化工廠、印刷廠、農藥廠、電鍍廠等地塊是最容易遺毒的?!氨热缬∷S的鉻渣、電鍍廠的鎘污水排放等?!?/p>

      新天地環境修復有限公司,是山東省第一家從事土壤修復的專業公司,據其相關負責人介紹,就行業前景來看,土壤修復是一塊巨大的市場?!耙话銇碚f,土壤修復的花費一次都是在千萬元級別 ,僅僅以北京為例,一些搬遷的化工廠需要進行修復的土地,市場就有300到500個億?!?/p>

      高額的土地修復費用,在我國該由誰來承擔?吳濤表示,一般來說,目前市場上土地修復的項目以工業用地居多,開發價值比較高,但是因為目前很多遺留的企業用地都是曾經的國有化工企業,這些企業出現了產權轉換甚至倒閉等情況,所以土地修復的主體還得由國家來牽頭,“修復資金由政府支持,如果這塊地未來用作商業開發,那么其受益者也可以參與?!?/p>

      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有望艱難出爐

      2006年7月18日,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啟動了經費預算達10億元的全國首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不過直到今天,這次污染調查報告的詳細內容并沒有披露。

      據青島農業大學教授王凱榮透露,這個報告將于今年二季度?!皩嶋H上,這份報告早在去年年底就已經完成了各地數據的匯總工作,但有些地方重金屬污染比較嚴重,有關部門要認真核對,數據相對來說也比較敏感,因此比較謹慎?!蓖鮿P榮解釋道,這份報告能七到八成反映目前我國的土壤污染情況,“因為這次調查是抽樣調查,是環保部和國土資源總局制訂一個總的調查方案,委托下面各省市的環保單位去做的,而有些省市可能因為財力或方法的限制,因此不能完全反映當前的土壤污染情況?!蓖鮿P榮還透露,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將在“十二五”期間推出。

      青島科技大學教授錢翌也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出臺充滿了信心?!叭ツ昴瓿?,國務院就已正式批復《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簡稱《規劃》),這是我國出臺的第一個‘十二五’專項規劃。”

      據了解,“十二五”期間,山東將建立土壤污染環境監管制度,對糧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區進行風險評估,禁止利用重污染土壤種植、生產農副產品。開展受污染土壤環境修復,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土地不得進行流轉和二次開發。

      資料鏈接

      江西等省或試點開征環境稅

      環保專家根據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數據估算,全國每年因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高達1200萬噸,相當于廣東一年的糧食總產量,可以養活常住珠三角的4000萬人口。

      為了抑制污染,業內人士曾提議學習部分發達國家征收環境稅的做法。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張力軍也曾公開表示,關于環境稅的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環境部一直在進行研究,目前已經有了一些基本的考慮。據悉,2010年7月,環境稅征收方案初稿已經出爐,2013年開征的時間表也已經初步確定。但是,環境稅最終是否能如期開征還是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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