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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學中的論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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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學中的論證方法

      邏輯學中的論證方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邏輯數學教學

      中圖分類號:G6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851(2009)10-0177-01

      高中數學的起始單元就是“集合與簡易邏輯” 。雖然它是第一次以“邏輯”的形式正式出現在數學教材中,但是邏輯思維方法,早從初中數學伊始,就已經貫穿于我們學習數學的過程中了。如初中代數中的一元二次方程、一元二次方程組,平面幾何中的四種命題、反證法等,這些知識中都包含和滲透著邏輯學知識。而高中代數中的集合、不等式組、數學歸納法,立體幾何中的定義、公理、反證法等等,更是貫穿著邏輯學知識的理解和運用。我們一定要認真理解并吸收這些知識,掌握正確的邏輯思維方法,才能為以后的進一步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

      既然邏輯學知識在中學數學中占據著如此重要的位置,要學好數學,我們必須努力學習和掌握邏輯學相關知識,進而全面地理解概念,正確地進行邏輯推理和判斷。唯有如此,我們才能贏得數學學習上的勝利。

      下面是我對邏輯學在中學數學部分知識中的滲透和運用的一些膚淺理解。

      一、邏輯學知識在集合中的應用

      簡易邏輯與集合密不可分。邏輯聯結詞“或”、“且”、“非”詮釋著三種不同的邏輯,它們與集合的“并”、“交”、“補”有著密切的聯系。

      (一)“或”可以理解為集合中的并集,是將不同集合的所有元素合成一個集合。即AUB={x|x∈A或x∈B},其中的“或”是指“x∈A”或“x∈B”中至少有一個成立。

      (二)“且”可以聯想到集合中交集的概念,它類似于我們慣常理解的“既是、又是”,即AnB={X|X∈A且X∈B}其中的“且”是指“x∈A”和“x∈B”這兩個條件同時都滿足。

      (三)“非”可以聯想到集合中的補集。若命題P對應的集合為A,則命題非P就應該對應著集合A在全集U中的補集CuA。

      二、 邏輯學知識在概率中的應用

      假使我們把以上三種邏輯運用到概率中,便更容易理解了。如果事件A與B不可能同時發生,則事件A與B為互斥事件,就像“或”對應著并集,發生的概率是A發生的概率加B發生的概率。而對于相互獨立事件,事件A與B發生的概率就是A的概率與B的概率之乘積。如果A和B是對立事件,就滿足著排斥邏輯。所以說數學中概率的運用也同樣離不開邏輯。

      三 、邏輯學知識在“反證法”中的應用

      從邏輯學的角度理解反證法,也就是通過推理論證矛盾命題非P的虛假性,從而確定命題P的真實性的論證。需要注意的是,假定P與非P的結論所確定的集合分別是A、B,且滿足AUB=I(全集),AnB=ф(空集),那么“非P”結論必須包含P的結論的所有對立面。否則我們使用反證法證題時就可能犯錯誤。如題:用反證法證明:如果a>b>0,則√a>√b。我們證明時假設√a不大于√b,則有兩種情況√a

      四、邏輯學知識在充分、必要、充要條件中的運用

      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如果由p=>q,那么p是q的充分條件,q是p的必要條件。如果由p=>q,又由q=>p,那么p是q的充分必要條件,即充要條件。

      例:條件p:|x|=x,q:x*x≥-x,判斷p是q的()。

      A充分不必要條件B必要不充分條件C充要條件D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條件

      解:由|x|=x得x≥0,由x*x≥-x得x≤-1或x≥0,所以若p成立則q成立,而q成立則p不一定成立,故p是q的充分不必要條件,故選A。

      五、邏輯學知識在理解判斷四種命題及其相互關系的應用

      在本節的學習中,我們可以從邏輯學和集合兩個角度去理解概念,正確掌握判斷四種命題的方法,如定義法,集合法,轉化法等。學會運用集合的觀點來解決簡易邏輯中的一些問題。

      邏輯學中的論證方法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法律邏輯 司法實踐 現代邏輯

      一、何為法律邏輯

      目前,法律邏輯學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學術體系,提到法律邏輯學,仍被視為一個怪異且冷門的研究,許多個人學術觀點大量存在。由于法學家們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種方法論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論的人,又未必對法律有興趣,所以法律邏輯學的困難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邏輯就是普通邏輯在法學領域中的具體運用,其理論基礎就是形式邏輯所闡述的原理。”同意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邏輯并不具備什么特定的研究對象,其只是在形式上,運用邏輯原理在法的理論、法的規范和法的實踐中的應用。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 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就是法律中的邏輯問題,法律邏輯就是形式邏輯在法律規范或法律活動中的應用。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法律邏輯作為一門學科,應有其獨立的研究對象。現在很多學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這些學者認為法律邏輯作為一門學科,是應該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的,而其作為邏輯學的一門分支學科,法律邏輯的研究應是與一般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相對應、相關聯的。

      由支持后一種觀點的學者們的觀點中,我們可以簡單地將法律邏輯定義為:法律邏輯是一門主要研究法律思維形式及其邏輯方法的科學。

      法律邏輯的歷史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主要是建立以傳統邏輯或一階邏輯內容為框架的法律邏輯體系,并將這些理論廣泛地運用于法律思維領域之中;

      第二階段主要是從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擴展到了法律發現或獲取問題的研究;

      第三階段主要是對事實發現、法律獲取、訴訟主張與裁決證成的規律、規則與方法進行系統的研究,逐漸地建立以事實推理、法律推理、判決推理與法律論證理論為主要內容的不同于傳統邏輯與一階邏輯框架的法律邏輯體系,并將這些理論應用于事實的發現、法律的獲取、訴訟主張與裁決的證立之中。

      二、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質疑

      美國的大法官霍姆斯斷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的結論后,各種批判法律與邏輯關系的理論,在法律和教學實踐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對于許多有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形式邏輯的作用在下降,而本應獨立性非常強的法律,卻因其外在客觀環境,諸如正義、人情、情勢等因素的作用在強化。

      于是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質疑,其對法律工作的影響并無法量化,甚至能感受其在法律適用當中的作用微乎其微,面對這種實踐和種種批判理論對法律邏輯的影響很大,其權威地位實際上已經有了很大的動搖。而且一度,在法學院的理論課堂上,邏輯與法律的密切關系被撕裂了,二者似乎變成了并不相關的兩個概念。

      一些法學類的高校專業課中并沒有“法律邏輯”課程,即便學校設置了這樣的課程,那么也是課時量、人員配備相對薄弱的。更多的是被作為選修課而開設,教學管理者、教師和學生們都對法律邏輯學不重視。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們對于法律邏輯學研究十分欠缺,還沒有研究出適應我國法學教育的法律邏輯學體系。

      在學術界,許多法律人總會提出:“現代邏輯對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義?”似乎并不顯著的作用也正是許多法學家并不愿意將精力投身于這一學科的原因之一。

      現代邏輯提供了具有內在一致性的表達和分析思維的全新原則和方法,而這種思維是正確、有效地完成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這可以作為一種簡單回答上述問題的答案,但是也許這并不能徹底消除對現代邏輯在法律中應用的困惑。那么,如果希望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就必須深入到一些相關分析之中,它們從多個方面證明了現代邏輯對法律思維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邏輯應當受到重視的原因

      通過深入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借助于法律邏輯,法律思維的合理性得到增強,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人的思維借助法律邏輯思維實現

      法律思維不能違背最基本的邏輯規律,按法制模式的設計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維形式應該是借助邏輯思維規律來完成的。在形式邏輯中,有許多對思維規律構成了一般的思維模式,指導著人們的思維,而這一點在法律思維中也不例外。

      通過法律語言表達和法律思維是一個法律人存在的主要方式。那么如何認定上述定義中的兩個條件呢?法律語言表達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不違背邏輯思維的基本要求,即條理清楚。而法律思維則強調依據法律規范進行思維,其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強調程序優先、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等。

      此外,法律思維不能與人們的日常邏輯思維明顯違背,對法律判決的結論必須是依據推理的方式邏輯地得出,否則判決就缺少了說服力。

      (二)法律解釋依賴于法律邏輯

      現代法學法律解釋的方法論,必須以法律邏輯的方式來進行研究。在解釋法律的時候需要運用邏輯規則。法律解釋學是通過徹底的理性本質與那些直覺的解釋形式加以區別的,其是邏輯的解釋。

      近代成文法主義非常推崇法律邏輯,但是他們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技術。這一點最明確的體現就是三段論在法律條文中的應用。以司法中的三段論為例,通過在許多簡單的案件中直接運用,便可以推出判決結論。部分學者認為80%的案件都可以通過三段論推理加以解決。而在法律解釋中其明晰性原則也是靠三段論來支撐的,即對明確的法律就必須堅決執行,不需要解釋的就不能隨意添加意義,這是法律解釋的重要原則。而三段論的推理是法律解釋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法律邏輯鞏固法律發展

      法律邏輯可以鞏固法律的發展,其可以在法律適用的如下幾個方面得到印證: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辯論的邏輯是一種出自法律的論證和反駁,該內容并不關心立法者想什么,而通過這個案件我們能夠從法律條文中援引什么。通過法律邏輯的指引是法制能夠得以實現的基本保證。

      在訴訟事實的論證問題中,人們期望通過了解法律上的論證的性質,繼而推斷出證明的可能性是什么樣的,并且證明的技術和手段是什么,要得出上述結論,就需要通過邏輯規則甚至反邏輯規則來證明證據的相關性,而這種結論的得出依賴于法律邏輯的運用。

      在刑事案件偵查中,案件的正確偵查既需要偵查人員認真勘查現場、確定偵查范圍、否定嫌疑對象,而案件的定論需要在掌握既有案件事實材料的基礎上,追溯案情發生的真實時間、地點、作案動機等,再通過正確運用邏輯推理,對案件的性質、作案的手段等進行合理推測和斷定。要從上訴案件線索中作出正確的偵查判斷,就必須通過借助于一定的邏輯推理形式來完成。這樣可以得出,邏輯推理是分析案情、案件偵查的重要工具。

      四、如何加強法律邏輯的適用

      法律邏輯作為法律學者、工作者需要擁有的一項重要的基本要素,其有著無法取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邏輯的適用問題上,我們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來加強呢?

      (一)在態度上正視法律邏輯的重要地位

      法律邏輯作為一個基本要素,在人們適用法律時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直接外在地表現出來,所以法律邏輯的重要地位被忽視。

      如果將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比作一座摩天大樓的話,那么法律邏輯就是這個法律體系的內部設計,只有當內部設計合理且得到執行的時候,這座大樓才會在時間和客觀環境的變化下,穩固地保持其體態。基礎是每一個專業在達到巔峰的前提條件,我們只有正視法律邏輯的重要性,在態度上將其視為法學中一個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總體后,才會給予其應有的重要地位,而不能因為法律邏輯在表現出來的外在重要性不夠明顯時,將其忽略。只有真正地端正對待法律邏輯的態度,才能在接下來的法律邏輯教育及應用中使其得到發展,也為今后法律邏輯的適用提供了保證。

      (二)在法律教學中注重法律邏輯的教育

      在現在的法律教學中,對法律學者的法律邏輯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視。很多學校在教學設計中,并沒有將其作為一個重要的科目,這使得法律邏輯學漸漸淡出了法律學習者和愛好者們的視線,然而如果想要真正掌握法律知識,在現實的社會問題中很好地應用法律,擁有一個正確的法律思維和法律邏輯是必不可少的。

      在現代社會中,法律邏輯是法治社會中法律評價的邏輯起點。在呼吁端正對法律邏輯的態度后,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普及法律邏輯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認識到它的重要性,積極地學習,以使得法律邏輯學在法律應用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教學中重視對法律邏輯的教育和研究,這也是提高法律邏輯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同時給法律邏輯在法律適用中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在實踐中應用法律邏輯

      條理性和邏輯性是決定一件事情完成效率和效果的有效保證,在態度上端正了對法律邏輯的認識,在接受了深入的法律邏輯教育之后,我們就要將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應用法律邏輯。

      其實每一個法律工作者在實踐中多會應用法律邏輯,只是其表象并不明顯而被忽略,然而擁有一個正確的法律邏輯會提高法律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證法律工作的質量。所以定期對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邏輯進行培訓也是提高法律邏輯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

      后續的教育和學習,會使得在接觸實務后的法律工作者們更好地了解以前所學習的知識,也為接下來的工作帶來了更好的改善。更多地在實際工作中認識到法律邏輯的適用價值,在更加有效地提高法律邏輯的同時,也會為法律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可靠基礎。

      五、總結

      邏輯學中的論證方法范文第3篇

      國外已有很多歐洲中世紀大學史和邏輯學史的研究成果,國內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但將兩者結合起來進行研究的成果只是分散于相關著作中。不將兩者結合起來研究,既無法說明理性主義思想①在歐洲中世紀大學學問中的核心地位,也無法認清邏輯學在中世紀發展的環境因素和西方近代科學興起的背景。

      一大學產生前夕邏輯學在高級教育中地位的提高

      古代晚期基督教會逐步接受了“自由七藝”②(以下簡稱“七藝”)作為教育的基礎內容,邏輯學漸受重視。奧古斯丁有專門的邏輯學著作———《邏輯學原理》流傳。由于馬爾蒂亞努斯(MartianusCapella)、波依修斯(Boethius)、卡西奧德魯斯(Cassiodorus)、伊西多爾(Isidore)等人為挽救文化而做的努力,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的一些內容得以流傳到中世紀。但邏輯學在中世紀早期的教育中是不受重視的。當時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培養官員和教士,教育的主要內容是語法和修辭。邏輯學處于非常次要的地位,③更很少見到在其他學科中的應用。從加洛林文藝復興到11、12世紀,一批文化中心的教育活動逐漸超越訓練讀寫的水平,向更高級的學問研究邁進,邏輯學的地位很快凸顯出來。薩萊諾的醫學、博洛尼亞的法學、法國北部的神學和邏輯學、以沙特爾和奧爾良為中心的拉丁文學迅速發展,初具高級學問的雛形。邏輯學使論證合理化、使學科知識系統化的工具性作用顯現出來,因而受到重視。在唯實論和唯名論的辯論中,各方無不訴諸邏輯學的鋒芒。憑借邏輯學,在巴黎聲名鵲起的阿伯拉爾(PeterAbelard)與眾多權威辯論并取勝,吸引了來自歐洲各地的學生。①如果說他將“是否合理”作為檢驗各種觀點的標準,那么邏輯學便是他追求合理的利器。他在《是與否》中將對立的神學觀點和理由列出,以激發讀者的懷疑精神,“雖然在書中他明顯傾向于使矛盾的解決符合權威的觀點,但這些在正統觀點所掩蓋下的結論無法掩蓋他這種方法的自由性。這種方法激發了好奇的心靈,支持了邏輯學的統治地位,這樣結果也就通過張揚對理性的信心而解放了理性,通過強調論證的過程而挑戰了權威,盡管他沒有直接贊頌理性而蔑視權威”。②

      《是與否》所采取的是一種稍顯激進的經院方法(scholasticmethod)。經院方法是將對立的觀點列出,經邏輯分析和論證,再將這些觀點加以調和,得出符合權威的結論。這種方法強調理性與權威的結合,在中世紀廣泛用于對各科材料的整理和評注。11、12世紀大學形成的過程也是許多學科由分散的初級學問向系統的高級學問發展的過程。博洛尼亞的法學家詳盡注釋了“查士丁尼法典”,總結出從最普遍到最具體的一系列理論,找出矛盾并進行調和。這種方法應用于法律研究,民法學才得以形成系統。同時,教會法學誕生的標志———《格雷蒂安教令集》,更鮮明地采取了經院方法,將繁雜而矛盾的教令匯編起來,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③神學的系統化有賴于阿伯拉爾的學生彼得•隆巴德的著作《四箴言書》。他吸收老師的方法,列出教會權威們對立的神學觀點,進行分析。與其師不同的是,他將這些觀點悉數調和,以符合正統。薩萊諾的醫學家對醫學文獻也采取了類似的處理。④以邏輯學為核心的經院方法的流行,刺激了“七藝”中邏輯學地位的提高,導致了語法地位的降低,以奧爾良為代表的語法學術中心衰弱了,而以巴黎為代表的邏輯學中心地位日盛。⑤同時邏輯學與語法學開始相互滲透,一方面使傳統的文學韻味濃厚的語法學變為純理論的語法學,另一方面促進了中世紀邏輯學對語言的重視,導致詞項邏輯等一系列新成果的出現。哈斯金斯對邏輯學的興盛扼殺了正在復興的拉丁古典文學之事深感惋惜,⑥但從整個學術發展看,對邏輯學的尊崇是重大的進步。當然,對邏輯學單純的迷戀,也帶來一些問題。索爾茲伯里的約翰(JohnofSalisbury)曾游學歐洲,先在巴黎學習邏輯學等學問,后又在歐洲其他地方學習,重返巴黎后,看到往日的同學仍終日在邏輯學上冥思苦想,感到吃驚又好笑。他并不反對學習邏輯學,但作為工具的邏輯學只是學習其他學科的工具,不能本末倒置。⑦這一弊端在大學時代得到了克服。

      二邏輯學在大學教育中的基礎性地位與演繹推理的盛行

      約1200年大學產生后,邏輯學地位進一步提高,并在大學教育中被確立為基礎學科。這主要表現為:邏輯學成為大學基礎學科中最重要的課程,并向各高級學院⑧全面滲透。

      大學的基礎學科是在藝學院(FacultyofLiberalArts)教授的,其內容為更加深化和豐富的“七藝”和“三哲學”,即自然哲學、倫理學和形而上學,而藝學院的課程又以邏輯學為基礎。在牛津大學和巴黎大學,藝學院的學生需要約4年時間獲得“學士學位”,所學課程中邏輯學占了絕大部分,而且還頻繁地練習邏輯辯論,學生能否通過邏輯辯論是獲得學位的關鍵之一。在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階段,①學生除了繼續學習三哲學外,便是持續不斷的邏輯辯論訓練,并開設邏輯學講座(作為低年級學生的選修課)。②邏輯學是巴黎大學的招牌學科之一,其藝學院對邏輯學的重視自不待言,即使在以自然科學和數學聞名的牛津大學藝學院,1268年規定的藝學學士必修課中,邏輯學的著作也占了絕大部分。③中世紀大學在早期發展中課程和學習時間的安排尚不易考察,但從中世紀晚期更成熟的大學課程安排中可發現其特點。在1420年埃爾福特大學(ErfurtUniversity)的一個藝學院教師的文集里,保存了藝學院的課程表,學士學位攻讀者所必修的22門課程中,有17門是關于邏輯學的,另外5門分別是關于語法、修辭、自然哲學和天文學的:從1412年埃爾福特大學規章中所規定的藝學院各課程所需時間上看,邏輯學類課程占到總學習時間的一半以上。⑤類似情形也出現在萊比錫大學1499年到1522年的規章中。⑥邏輯學在大學中獲得了重要地位,同時其工具性作用得到充分體現,避免了索爾茲伯里的約翰在12世紀所揭示的弊端。原因何在呢?這得從大學各科教師使用的講義———評注(commentar-y)———的發展談起。這種評注是對相關學科權威著作的評析。13世紀早期的評注仍是對文本進行劃分并解釋疑難,稱為“誦讀式評注”(lectio-commentary),這種評注似有照本宣科之嫌。13世紀后期發展出兩種新型評注:一種是“語句分析式評注”(sententia-commentary),它在“誦讀式評注”的基礎上,對文本的分析更加細微,同時增加了需要討論以澄清的問題;另一種是“問題式評注”(question-commentary)。它丟棄了注釋,只是辯論與文本相關(甚至超出文本)的問題并加以解決。#p#分頁標題#e#

      至14世紀,這兩種新型評注成為主流。⑦各大學共同的評注類型決定了共同的授課方式和共同的辯論訓練。無論細微的分析,還是問題的辯論,都離不開邏輯學的輔助。①邏輯學在大學中的基礎性地位,表明了學者對演繹推理的重視。在14世紀歸納推理興起之前,演繹推理是唯一成熟的推理方式,而邏輯學便成為最流行的演繹推理工具。這直接塑造了中世紀學者的思維:各種前提就是權威的理論,各種觀點是否符合邏輯地導出,是判斷其是否符合科學方法的標準,而一門學科是否成為令人尊崇的“科學”,就在于其整個理論系統是否為嚴格的演繹推理的產物。②演繹推理盛行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高級學院更偏向于招收有藝學院學習經歷、精通邏輯學的學生。這種情況在北方大學③更明顯。在巴黎、牛津和劍橋,對非僧侶學生來說,藝學院的學習經歷乃是進入高級學院的必要條件。④牛津大學獲得“藝學碩士學位”的人,若繼續攻讀高級學院的“碩士學位”,其學習年限甚至可以比其他學生縮短約一半以上。“藝學碩士”在醫學院只需學習4年,而其他人則要學習8年;在民法學院只需學習4年,而其他人要學習6年;在神學院只需學習4-5年,而其他人要學習14-15年。⑤在南方大學,藝學院受到的重視雖然不如北方,但要想成為高級學院的學生,也要具備藝學的基本知識,尤其是邏輯學。1240年蒙彼利埃大學的規章中規定,醫學院的學生應當精通藝學。1309年的規章中還規定,精通藝學的學生可以比其他學生縮短學習期限。⑥在博洛尼亞大學,精通邏輯學的學生可更順利地進入法學院學習。⑦

      三大學邏輯學的發展與歸納推理的興起

      從12世紀到13世紀中期是邏輯學發展的第一個階段,可稱之為“繼承與消化時期”。期間大學從萌芽走向成熟,大學里的邏輯學逐步吸收了前人的學術遺產,同時出現了開創性的發展。

      12世紀中期前,高水平的邏輯學書籍較少,主要是波依修斯譯成拉丁文的亞里士多德《工具論》的部分篇章,包括《范疇篇》、《解釋篇》,還有譯自波菲利的著作《導論》,波依修斯對《范疇篇》、《導論》和西塞羅《論題篇》的評注,另外還有他本人撰寫的關于劃分、范疇和假言三段論的論述。這些邏輯學著作構成了后來被稱為“舊邏輯”的內容。12世紀中期以后,亞里士多德的絕大部分著作被譯成了拉丁文,《工具論》中的其他篇章,包括《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論題篇》和《辯謬篇》,也在學術界流傳起來,這些亞里士多德的著作連同學者們的評注就構成了“新邏輯”的內容。“舊邏輯”和“新邏輯”又被合稱為“古代邏輯”(logicaantiquorum),即古希臘羅馬人的邏輯學。雖然“古代邏輯”以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為主要內容,但同時也通過各種評注融合了非亞里士多德的因素,包括斯多亞派、新柏拉圖主義以及阿拉伯學者的因素。在大約一個世紀的時間里,大學里的學者對這些“邏輯遺產”進行了精細地評注,消化吸收,并加以發展。被稱為中世紀第一個重要邏輯學家的阿伯拉爾雖然有生之年只接觸到“舊邏輯”的部分,但他憑借勤奮和超時代的天賦,為大學邏輯學研究奠定了基礎。他關于詞項屬性、形式有效的推論與其他推論的區別、助范疇詞等問題的討論,都成為以后邏輯學發展的先導。⑧如果說阿伯拉爾有些超前,那么至13世紀中期,邏輯學便順理成章地朝著不同于“古代邏輯”的新方向發展了。

      這一時期的學者已完全消化吸收了“古代邏輯”,從大阿爾伯特(AlberttheGreat,約1193-1280年)的學術著作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我們可以將大阿爾伯特關于邏輯學的論著看作是13世紀中期大學學者們所能得到的所有來自古人的邏輯學遺產匯總”。①他不僅涉及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的各個主題,還吸收了前人———包括波菲利、波依修斯、熱爾貝(Gerbert)、格羅斯泰斯特、阿拉伯學者等———一系列的成果。②在這樣成熟的學術基礎上,“邏輯學大全式”(Summulelogicales)的著作開始出現,這些著作逐漸打破了以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為主的體系,新的體系包涵了更多中世紀學者創新的因素。另一方面,一批大學的邏輯學家開始側重于邏輯學新領域的研究。他們將那些不同于古代邏輯的新發展稱為“現代邏輯”(LogicaModerna),其內容包括古人不曾探討過的或只有初步涉及的邏輯理論,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大部分,即助范疇詞理論、指論、命題邏輯推理理論。③巴黎大學舍伍德的威廉(WilliamofSherwood,約1190-1249年)著有《邏輯學導論》,其中就有專門的章節論述指論。另外他還有單行本的著作《助范疇詞》。同時代的一位學者———西班牙的彼得(Pe-terofSpain)———的《邏輯學大全》中除了論述“古代邏輯”外,有約一半的章節涉及了“現代邏輯”的內容。該書是中世紀大學里最流行的邏輯學教材,至17世紀已出了166版。④第一階段的積累與轉折預示著以后大學邏輯學將迎來更繁榮的時期,即第二個階段———高峰時期。從13世紀中期以后,大學邏輯學的發展漸漸進入輝煌時期,并在14世紀達到了頂峰。杰出的邏輯學家大量涌現,“現代邏輯”獲得長足發展,邏輯學開始對哲學、自然科學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

      14世紀涌現的著名邏輯學家有威廉•奧卡姆(WilliamOckham,約1288-1348年,曾活躍于牛津大學)、約翰•布里丹(JohnBuridan,約1295-1358年,曾任教于巴黎大學)、沃爾特•布雷格(WalterBurleigh,約1275-1344年,曾任教于牛津大學和巴黎大學)、薩克森的阿爾伯特(AlbertofSaxony,約1320-1390年,曾任教于巴黎大學和維也納大學)。他們的邏輯學著作展示出該學科發展的新趨勢:一是以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為主的體系日益被“現代邏輯”體系所代替,二是邏輯學日益形式化。在奧卡姆的《邏輯學大全》中,他一方面對“現代邏輯”各部分的安排更加合理,另一方面對亞里士多德邏輯學以三段論為核心的特點把握得更清楚,從而不再將一些繁瑣的論述歸于亞里士多德。此書內容的編排仍舊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那種“自然”的順序,即對“古代邏輯”論述在先,對“現代邏輯”論述在后。約翰•布里丹的《邏輯學大全》繼承了奧卡姆的特點,但也存在如他一樣的缺點。⑤#p#分頁標題#e#

      邏輯學中的論證方法范文第4篇

      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邏輯學中的論證方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初中語文;邏輯知識;探究

      目前社會所需要的不僅僅是明面上的學歷,同時對學生的能力有著更高的要求,換句話說,也就是不僅要求學生有著深厚的知識素養也要具備辯證思維能力。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邏輯教育已經處于落后階段,由于各種原因,雖然一部分人已經認識到了邏輯思維的重要性,但是卻發現邏輯思維教育在初中很難實施。

      一、邏輯學的介紹

      邏輯學這門學科主要擁有三性,即邏輯學的工具性、基礎性和全人類性。人們無論是對新知識的探索還是對語言能力的表達以及駁斥一些詭辯都離不開邏輯學,當然,邏輯學也是培養創新性人才的主要工具。

      二、中學語文教學中邏輯知識的重要性

      邏輯知識作為一個國家對高素質人才的培養,邏輯知識不僅能夠提高中學生的語文能力還可以使中學生的綜合素質得到全面開發。也就是說,在中學語文中進行邏輯知識的教學將會對中學生的全面發展有著不可小覷的作用,同時對推動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對中學生缺邏輯知識現狀的透析

      我國中學教育現狀就是中學生對問題的判斷能力和對概念的把握能力以及對事物的推理和論證能力都有著極大的缺陷,其主要成因就是中學教育中邏輯知識的匱乏。

      四、邏輯知識學習的探究

      只有充分了解邏輯知識對社會文化功能的影響,才能對邏輯知識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知。只有重視邏輯知識才可以更好地對學生的思維發展有著良好的引導和啟迪。為此,只有恰當地安排邏輯教學的教學內容才能實現學生對邏輯知識的學習和重視。

      總而言之,只有做好邏輯知識在語文教學中的應用和教學才能更好地使語文教學得到有效提高,才能更好地加強對學生語文的綜合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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