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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應急處理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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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應急處理預案

      生活垃圾應急處理預案范文第1篇

      根據市房地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防范、應急維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做好房屋安全防范,應急維修工作通知如下:

      1.各物業管理公司,在“五·一”前夕組織人員,針對所管各類物業的具體現狀和可能發生的房屋結構或構件危險、裝飾層坍塌、水患、火災、漏電、煤氣泄漏、高空墜物、電梯關人或墜落、“溝、管、井、箱”作業、建筑或生活垃圾堆放、消防設備設施、假山和親水平臺、樓宇玻璃大門等防范措施進行全面檢查和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避免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

      2.在“五·一”前夕,對業主的空調室外機架、雨蓬花架、曬衣架、陽臺花盆、吊掛雜物等自我安全檢查的注意事項,應在樓道進口的明顯部位告示。對小區內施工現場加強管理,尤其是對施工腳手架穩固、底芭檔芭牢靠、路面開挖、窨井蓋掉換、挖溝排管、施工材料堆放、建筑垃圾等防護措施,應切實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留隱患。

      3.各物業管理企業要結合防汛防臺工作,對去年以來屋漏保修的住戶進行全面的回訪和復查工作,對目前仍未解決的滲漏點、要及時予以維修,保證住戶在汛期生活不受影響。還要對居住區內明溝、暗管及房屋的天溝、雨水管等管道進行一次循環疏通,確保汛期溝管暢通,避免因暴雨造成居住區路面、住戶室內積水。

      4.各物業管理企業還應對有避雷設施的建筑物進行全面的檢查與測試,發現問題及時修理,防止雷擊事故發生。對電梯、水泵要加強檢查與維護,確保正常運轉。

      5.各物業管理企業要全面落實24小時受理報修制度,要通過各種形式將責任人、報修點、報修電話等告知居民,對水、電、管道堵塞、電梯故障及其它屬于危險性的維修項目,企業的搶修隊伍應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及時處理。對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到達現場或無能力應急處置的單位,近期內必須整改,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須委托延吉、殷行房屋急修中心進行應急維修。

      6.各單位要關注氣象變化,加強氣象監聽,街道臺風警報或遇雨量較大時,各級領導必須進入指揮崗位,加強值班,有關人員必須及時到崗,做好防汛防臺的聯絡與突況的處理工作,搶險救災隊伍作好投入搶險工作的一切準備,確保防汛搶險工作有序、快捷進行。

      生活垃圾應急處理預案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生活垃圾應急處理預案范文第3篇

      成立應急指揮體系

      成立滿族自治縣應對極端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全面負責極端天氣災害的應對工作,研究決定極端天氣災害的處置方案和應對措施等有關重要事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辦。

      指揮部總指揮由常務副縣長傅興超擔任,副總指揮由副縣長張少久和紀立功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縣政府辦、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縣衛生局、縣旅游局、縣安監局、縣糧食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氣象局、供電分公司等單位和各鄉鎮政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府辦主管應急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縣住建、水務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縣政府辦負責協助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加強對水利工程設施的監控;按各級防汛抗旱等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及時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制定在建房屋工程及相關設施的應急防范方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按縣城區防汛抗洪工作預案要求,及時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縣旅游局負責組織旅游景點做好災害預防及應急處置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加強學校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制定學校預防災害指南,組織學校做好災害預防及應急處置工作,就學校、學生安全等方面提出相關建議。

      縣公安局負責密切關注極端天氣災害發生時的社會動態,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做好災害現場的控制警戒工作,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實施交通疏導,及時道路通行信息,適時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搶險救災相關道路暢通。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應對極端天氣災害所需經費,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災情調查,組織轉移、安置、救助、慰問災民及救災捐贈,做好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分配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環境監測,及時上報相關監測數據、信息,提出應急處置措施。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車輛及相應人員安排,疏導相關道路,確保暢通。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技術力量搶救傷病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類衛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發生、蔓延;做好衛生知識宣傳。

      縣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縣糧食局負責糧食儲備管理工作;組織緊急糧食加工、運輸、供應工作。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餐飲、藥品監管,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縣氣象局負責收集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及預測預報、警報等信息,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供電分公司負責應急供電及災后供電保障工作。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軍隊及預備役部隊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及有關單位預警信息;積極報導應對處置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做好防災減災科普宣教工作。

      各鄉鎮政府負責建立本鄉鎮應對極端天氣災害應急指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對極端天氣災害對本轄區所造成的影響實施監測,及時上報相關信息;災害發生后及時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對超出處置能力的災害,及時上報縣政府或縣政府相關部門請求支援。

      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

      在主汛期到來之前,扎實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從根本上治理污染源,為應對可能到來的極端天氣提前做好準備。

      (一)整治河道環境衛生

      1.實行河長、段長、片長負責制。各大河系河長對整條河流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負總責,段長負責協調、督導、檢查責任區內環境治理任務落實情況,片長具體負責所包河段內的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包括疏浚整治鄉鎮、村、組河道,清除河底淤泥、河岸雜物垃圾、河面雜草漂浮物等,確保達到底清、面凈、岸綠目標。

      2.實施河道專項整治。結合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由縣水務、國土、安監、礦業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組,開展巡回檢查,嚴厲打擊侵占河道、阻水設障等違法行為。按照“誰堆積、誰清除”的原則,對侵占河道堆放尾礦、礦石、建筑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理到位。

      3.實施尾礦庫專項整治。對直接建在河道內的尾礦庫,責令限期清除;對侵占、擠占河道的尾礦庫,責令另擇新址再建;對河道安全構成威脅的,責令限期采取加固措施。

      4.嚴格河道采砂管理。嚴禁各鄉鎮和村組擅自對外發包、開采河砂;對形成的砂坑及時回填,找不到當事人的由鄉鎮負責回填。

      (二)整治農村環境衛生

      1.全面開展村莊環境整治。全面清理農村大街小巷、房前屋后和公共場所垃圾,徹底治理村莊內及沿街、沿路、沿河垃圾亂扔、亂倒、亂放現象。重點整治各鄉鎮政府所在地街道、集市以及小街小巷等環境衛生,達到村莊內外無暴露垃圾、無衛生死角、無亂堆亂放、河道無垃圾沉積物、道路兩側無雜草雜物“五無”衛生標準。

      2.建立垃圾處置機制。逐步建立“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環衛體系,實行農村垃圾集中傾倒、統一收集、統一處理。

      3.推進村莊綠化工程。大力推進“綠色家園、綠色河道、綠色村莊”建設,加快農村道路、田園、村莊綠化,力爭村莊綠化覆蓋率達25%以上。結合新農村和新民居建設,推行改廁、改圈、改廚、改院為主要內容的“四改”工程,引導有條件的農戶改建水沖廁所,嚴防污水入河。

      (三)整治縣城環境衛生

      1.徹底清理整治各部門、各單位、各門店的室內外環境衛生。落實周五衛生日、“門前五包”和“門內達標”制度,全面清除各種垃圾、污物、白色污染,消除死角死面。

      2.組織居民對生活區環境衛生進行清理,清除院落、樓道內堆積雜物,鏟除衛生死角。徹底清理城鄉結合部、小街小巷、公路兩側等重點部位的積存垃圾,保持環境整潔。

      3.保持公廁、果皮箱、垃圾轉運等設備設施完好,確保周邊環境整潔。

      4.做好縣城區主次干道特別是迎賓路、祖山路、燕山路等主次干道的日常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工作。

      5.對建筑工地進行全面整治,切實做到圍擋作業、掛牌施工、出入口硬化、物料堆放整齊、無揚塵污染,確保建筑垃圾日產日清。

      6.改善城市排水管網,實行雨污分流。縣住建部門對縣城區污水管道、檢查井和排洪管、溝進行徹底排查清理,解決老舊小區污水外溢、排水不暢等問題,確保污水、垃圾不入河。

      7.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和污水處理廠的監管,確保在極端天氣下兩場(廠)的安全。加快城區內基礎設施建設,盡快完成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啟動污水處理廠二期項目建設。

      極端天氣應急響應

      (一)監測預警

      縣應急辦根據縣氣象局上報的極端天氣預報信息或突發極端天氣災害等情況,按相關規定進入應急工作程序,及時上報相關領導,提請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召集指揮部成員單位安排部署應急救援工作,警報及提示。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通知各自下屬單位進入戒備狀態,加強值守和信息收集上報工作。

      (二)預警行動

      1.應急準備。縣應急辦要與指揮部成員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做好溝通、協調和信息反饋工作。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關注極端天氣信息以及極端天氣可能造成的影響,對已有預案、工作程序和相關設備、器材及所需應急資源進行檢查。

      2.預警啟動。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做出四級響應(藍色)、三級響應(黃色)、二級響應(橙色)或一級響應(紅色)。

      (三)應急響應

      根據應對極端天氣災害工作需要,指揮部視情況成立相關應急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綜合協調、交通疏導、衛生醫療、物資資金保障、新聞宣傳等具體工作。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指揮部的指令,按照相應應急預案開展工作。縣宣傳部門面向社會發出警告和提示,開展宣傳活動;縣住建、水務部門要立即組織專業人員到重點部位巡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啟用防暴雨、冰雹等災害應急物資,使用防洪抓鉤、防洪編織袋等防洪工具,及時疏通堵塞的排水溝、封堵泄洪的堤壩,確保排水系統暢通無阻;其他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責任。

      指揮部辦公室將相關信息匯總后,向縣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四)應急值守和信息報告

      在接到黃色及以上預警信號后,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進入戒備狀態,要求主要領導到崗,確保通信暢通。同時,按照市、縣政府關于信息報告的規定,較大(三級)以上極端天氣災害信息應按規定及時上報。

      (五)應急終止

      極端天氣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城鄉生產生活運轉恢復正常后,按相關程序規定適時宣布應急程序終止。

      (六)恢復重建

      極端天氣災害應急程序終止后,縣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做好災害救助和災民安置、現場清理等工作,恢復城鄉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垃圾應急處理預案范文第4篇

      一、劃分范圍,明確事權

      (一)城區環境衛生作業范圍

      1、清掃保潔作業范圍及作業量

      (1)市環衛所作業范圍:城區53條主次干道。合計作業量92.34萬m2。其中:一級道路19條,作業量:49.2萬m2,二級道路15條,作業量:25.4萬m2,三級道路19條,作業量:18.1萬m2。

      (2)城區辦事處作業范圍:城區53條主次干道之外、本轄區內背街小巷、公共小區等,合計作業量109.4663萬㎡。其中:均州路辦事處31.8萬㎡,大壩辦事處22.8萬㎡,丹趙路辦事處24.3萬㎡,新港經濟開發管理處10.9萬㎡,三官殿辦事處19.7萬㎡。

      (3)市交通局作業范圍:——公路城區段。合計作業量11.34萬m2。

      (4)市水務局作業范圍:河及漢江河道城區段。合計作業量41.67萬m2。

      (5)漢江集團作業范圍:集團轄區。

      (6)市直機關工委所屬各單位作業范圍:市直各單位工作區、生活區。

      2、垃圾清運、中轉和處置作業量

      城區年收集、清運、中轉垃圾量約6.2萬噸。

      (二)城區環境衛生作業標準

      1、城區53條主次干道環境衛生作業標準:

      按照《國家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標準》劃分為一、二、三級。

      作業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保潔等級果皮(片/1000m2)紙屑、塑膜(/1000m2)煙蒂(個/1000m2)

      一級路面≤4≤4≤4

      二級路面≤6≤6≤8

      三級路面≤8≤8≤10

      清掃頻率:全天兩普掃;

      保潔要求:五條延時保潔道路(人民路、丹江大道、均州一路,車站路、沙陀營路)全天巡回保潔至22時,其它道路上午保潔7時至12時,下午保潔13:30分至18時;

      水車沖洗、灑水作業要求:五條延時保潔道路全天兩沖洗兩灑水;其它一級道路沖洗每天不少于1次,二、三級道路沖洗每周不少于1次。

      2、城區辦事處環境衛生作業標準:

      (1)作業責任區內達到“五無”:無人畜糞便,無散露垃圾,無亂貼亂畫小廣告,無浮土積水,無樹枝雜草;

      (2)作業責任區內達到“四凈”:路面凈,綠地凈,環衛設施凈,邊溝便道凈;

      (3)作業責任區內達到“三根清”:墻根清,樹根清,燈桿根清。

      二、以錢養事,費隨事走

      (一)環衛所資金需求量

      加大環衛清掃保潔公司化運作力度,具體測算和資金實際需求量均以招投標的測算和中標額為準。

      (二)辦事處資金需求量

      按照“核定作業基數、費用定額包干”的原則,以以獎代補方式,對城區辦事處環境衛生工作經費實行定額包干。定額包干總額為120萬元。其中:均州路辦事處40萬元,大壩辦事處38萬元,路辦事處16萬元,三官殿辦事處14萬元,新港經濟開發管理處12萬元。

      三、明確職責,強化監管

      1、市建設局(環衛所)管理職責

      (1)負責編制市環境衛生管理專業規劃及年度計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2)負責城區主次干道清掃保潔的監管考核;

      (3)負責城區生活垃圾清運及處理;

      (4)負責制定環境衛生質量考核標準及日常考核,監督執行行業標準及規范;

      (5)負責城區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機械裝備配套建設及管理;

      (6)負責城區環境衛生工作執法管理及市民投訴事項的受理、解決;

      (7)負責城區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集中收取;

      (8)負責對城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檢查;

      (9)負責城區重要活動的環境衛生保障協調工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2、城區辦事處管理職責

      (1)負責轄區清掃保潔、監管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

      (2)負責轄區環衛作業的實施和日常巡查考核管理工作;

      (3)負責轄區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管理;

      (4)負責對本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環境衛生進行日常考核;

      (5)協助查處環境衛生違法違規行為;

      (6)負責轄區重要活動環境衛生保障工作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3、社區居委會管理職責

      (1)負責轄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及管理;

      (2)負責垃圾初級集并,協助完成垃圾清運、處理工作;

      (3)負責轄區重要活動環衛保障工作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4、市交通局職責:負責——公路城區段環境衛生工作。

      5、市水務局職責:負責河、河道城區段等范圍環境衛生工作。

      6、清掃保潔人員管理職責

      (1)負責責任路段(區)清掃保潔工作,(城區辦事處保潔員每天清掃一次,巡回保潔不少于三次,全天在崗時間均州辦,大壩辦不少于八小時,三官殿、丹趙路和新港不少于六小時);

      (2)負責清掃垃圾的收集和集并;

      (3)負責內小廣告的清理工作;

      (4)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

      7、環衛監察員工作職責

      (1)負責責任區內環衛人員考勤,每天巡查不少于3次;

      (2)負責責任區內作業質量的巡查考核,做到考核到人到區到路段;

      (3)建立巡查考核工作臺帳,為環衛人員工作質量獎懲考核兌現提供準確、公正的考核依據。

      四、嚴格考核,績效掛鉤

      (一)對環衛保潔公司環衛管理工作的的考核

      市建設局全面負責環衛保潔公司的考核工作。并按照1:6的要求配備環衛監督管理人員,建立環衛監督管理隊伍。環衛監督管理人員考核方式以日常巡查考核為主,根據《市環境衛生管理質檢考核標準》,開展考核作業,嚴格建立環衛考核臺帳。

      考核實行扣除現金的辦法,一月一考核,一季一匯總。每季度考核結果呈報市政府審批后,由市財政局據實拔付。

      具體考核標準如下:

      1、城區道路按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各級道路分別達到建設部頒布的環衛作業質量標準中清掃、保潔道路廢棄物控制指標,在同一單位長度內,不得超過各單項廢物總數的50%,各級路面廢棄物超標每項每次扣5元。

      2、作業時確保安全作業,堅持穿安全服,清掃保潔車整潔衛生,堅持文明禮貌作業,上班時間不準串崗、離崗,遲到早退、坐崗、閑談、拾撿廢物。否則,以上每項每次(人)扣10元。

      3、普掃作業規程:

      (1)每日的清掃作業應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凌晨6點以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普掃的每次扣50元;

      (2)普掃不力,廢棄物超標,有漏掃的每處扣20元;

      (3)漏鏟垃圾每處(堆)扣10元;

      (4)未普掃的每次扣150元。

      4、白天道路保潔未見保潔人員或保潔人員坐崗、閑談等情況,地面較臟時,按控制指標超標情況累計處罰。

      5、果皮箱內廢物及時清理,確保整體觀感良好,保障周圍地面無拋散、存留垃圾,并定時清洗箱體。否則,每只果皮箱扣5元。

      6、清掃、保潔的垃圾及時收運到指定的中轉站、集裝箱、垃圾桶內。如桶、箱內已滿,運到另一處桶箱內不得堆倒在桶箱外邊。否則,每次扣20元,并責令整改(門面垃圾必須收運,不得存在堆放在馬路邊情況發生,否則,每次扣10元,并責令整改)。

      7、垃圾桶擺放整齊,設置點及周圍2—3m內無散落、存留垃圾及污水,并定時清洗垃圾桶。否則,每處設置點每次扣20元。

      8、保障零散垃圾中轉站四周衛生,無垃圾堆積。否則,每處(次)扣30元,并責令整改。

      9、對車行道、人行道、樹穴內的石塊、磚頭及建筑垃圾未超過一板車的,應及時清運,否則,每處扣10元。

      10、必須確保城區道路排水道暢通(自然損壞堵死除外)雨(雪)后及時清掃積(雪)水(兩小時完成)冰凍天氣除外。否則,每項每處扣5元。

      11、延時保潔街7:00—9:00、12:00—14:30實行全面保潔結束,其它時間實行分段保潔,非延時保潔道路7:00—9:00、13:30—15:30實行全面保潔,其它時段實行分段保潔;未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工作的,每人(次)扣10元。

      12、延時保潔路實行全天巡回分段保潔(7:00—22:00),路面見本色,無痰跡、污物、白色垃圾,死角垃圾存留(10分鐘內處理);否則每平方米扣5元;交接班不得出現空檔,否則,每人扣10元。

      13、遇天氣原因造成大面積污染如落葉、降雪、大風等惡劣天氣視同突發事件做應急預案處理,如無應急預案處理將雙倍處罰。

      14、對菜場路段做到定時打掃,菜場內基本整潔。否則,每1000m2,扣20元。在規定時間內未清掃保潔扣150元。

      15、對臨時性突擊任務未完成的,每次從當月總分中扣300元。

      16、對出現的問題,處罰后責令整改,在規定時間內仍未落實的,按標準十倍處罰。

      (二)對城區辦事處環衛管理工作的考核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市文明辦、市建設局、市城管局、市環衛所等單位對城區辦事處環衛工作質量進行考核。每周進行檢查、每月進行通報,主要考核城區辦事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履職情況,環境衛生質量和保潔員、監管員上崗履職情況。

      城區辦事處環衛作業定額包干經費與考核結果直接掛鉤,實行當月考核,次月兌現。當月考核結果由考核專班匯總,呈報市政府審批后,市財政局拔付至城區各辦事處。

      考核采取百分制,按月計算平均分值,具體考核標準如下:

      1、對辦事處履職情況的考核(20分)

      (1)組織領導機構不健全的,扣5分;未建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的,扣5分;

      (2)未建立監管考核臺帳或臺帳不完整的,扣5分;

      (3)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

      (4)對領導批示、媒體曝光、群眾舉報等各類屬實問題,處理不及時、拖延解決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

      (5)組織本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開展環境衛生義務勞動一周一次,未開展的,扣2分。

      2、對清掃保潔工作的考核(60分)

      (1)清掃保潔員不在崗,一人次扣0.5分,未按要求穿著工裝上崗,視為不在崗。

      (2)清掃保潔未按要求完成普掃(以各辦事處規定的普掃完成時間為準,含普掃集中的垃圾未清理完畢),每次扣1分。

      (3)巡回保潔時間仍使用大掃帚的,每人次扣0.1分。

      (4)按照《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標準》,路面垃圾超標,每處扣0.2分,街巷路面油污嚴重,不見地面本色,每處扣0.5分。

      (5)街巷道路兩側雜物堆放,每處扣0.5分。發現暴露垃圾,每處扣0.5分。垃圾過夜,集中存放不及時,每處扣0.5分。

      (6)背街小巷野廣告治理,每發現一處,扣0.1分。

      3、對監管工作的考核(20分)

      (1)檢查中監管員不在崗,每人次扣1分;未著監管標識上崗,每人次扣0.5分;

      生活垃圾應急處理預案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內河;防污染;建議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2-0363-02

      1 緒論

      我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共11萬公里,主要分布在長江、珠江、淮河及黑龍江水系。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內河運輸發展迅猛,內河船舶的種類和數量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與此同時,船舶對水域的污染也日益嚴重。據統計,我國內河運輸船舶約有二十多萬艘,船舶在營運中產生的大量的油污水、洗艙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的違章排放和事故性溢油已成為不可忽視的水污染源。如何加強內河船舶防污染的監督管理,保護內河水域的環境及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2 我國內河船舶防污染的現狀

      2.1 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過程中,一直強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內河船舶以小型船、老齡船居多,船舶平均噸位小、能耗高、污染大。而我國目前在內河小型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還不完善,尤其是對于150總噸以下的小型油輪、木質船、水泥船舶在生活污水的處理、排放,生活垃圾的管理等方面沒有相應的規定,存在較大漏洞。此外,海事部門在防污染管理方面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公約有《MARPOL73/ 78附則Ⅵ》、《海洋環節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這三個法規(公約)都只適用于海,這造成執法機關在執法方面將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2.2 低標準船舶的大量存在

      我國內河航道由于水深、寬度等原因,使得民營、個體低標準船舶的大量存在,對我國內河水域構成的污染隱患依然很大,一些小型污染事故時有發生。這種類型的船舶船型小,船舶技術狀況普遍較差,公司管理混亂,船員素質低,居家帶口、以船為家,為追求經營利潤最大化,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逃避監督檢查,是這類船舶發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一些在港內航行作業的小型船舶和眾多小型內河橫水渡船或機艇防污染問題也不容忽視。

      2.3 部分防止油污設備質量差

      據許多已安裝油水分離設備的小型船舶船員反映,一些防止油污染設備的質量差,性能低,安裝上船后第一次使用進行取樣化驗,結果通常都達不到法規的要求,且設備上的電磁閥易出故障,濾芯易堵塞,濾閥需要常換,價格高,使用壽命短,日常維修保養也較麻煩,致使多數已裝了設備的船舶,為了減輕負擔,一般不輕易使用,還是把污油水賣掉或直接排入水中省錢、省事,雖然單船排出的油污水不多,但是二十多萬船舶加起來數量就很大了。

      2.4 船舶污染應急處理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自1998年加入國際海事組織《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以來,在建立沿海船舶污染應急機制方面開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但總的看來,應急反應機制只是初步建立,還不完善。應急能力只是初具規模,尚不具備防治重大船舶污染的能力。這種局面對于內河航運顯得尤為迫切。特別是對于一些內河運輸的有害有毒物質的管理,由于缺乏相應的應急處理設備和措施,一旦出現了嚴重的污染事件,很難在短時間內控制和有效減少污染。

      2.5 全員法規意識、環保意識弱

      民眾環保意識差,參與對防治水域污染的積極性低,發現有船舶故意排污或傾倒垃圾現象或者發現有水域被污染現象時,沒有主動向當地有關職能部門舉報,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此類現象。船員沒有按規定將船舶垃圾進行分類存放處理;經常隨意把船舶垃圾丟進水里;大多數船舶裝備了油水分離器,但是大多數船員不會操作使用,也從來不用,油水分離器裝在船上成了擺設,船上產生的含油污水經常被船員偷偷地排入水中;很多船員把船舶載運散裝有毒含腐蝕性貨物時的洗艙水直接排入河中。

      2.6 執法問題

      執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方面,由于內河船舶噸位小,同行業競爭大等,內河航運業存在一定的經營困難。由于相當一部分航運企業本身不景氣,經濟承受能力差。一些船舶在規費征收方面采取拖、賴的手段甚至暴力抗法。使得執法特別難。另一方面,船舶違章排放主要是在港口以外水域。目前大部分內河海事執法艇船速慢,設備落后,缺乏夜間監視設備,也缺乏水中油份濃度分析設備。使得海事主管部門對港口外水域及夜間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難以有效地查處船舶違章排放污染物。

      2.7 污油水接受處理設施奇缺而且管理不善

      據“規范”要求,凡是未裝設油水分離器的船舶,其含油污水都需定期排給油污水接受處理設施,由于目前我國污油水接受處理設施奇缺,這個要求在我國內河水域很難做到。據不完全統計,在江蘇目前未裝設油水分離器的內河船舶約有十三萬,而用來接受內河船舶油污水接受處理設施只有十臺左右,而且主要分布于長江沿線,也就是說每一萬多內河船舶才配有一臺油污水接受處理設施,這樣的比例遠不能滿足內河船舶排放油污水的要求。一些船舶想將污油水排往接受設施,但由于沒有污油水接受設施或排放不方便,而不得不將油污水直接排入水域。造成污油水接受處理設施缺乏的原因主要是該設備的造價高,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上百萬元,加上使用過程中支出遠遠大于收入,一般小港口難以承受這種負擔,就是一些大港口也把這種設施視為包袱,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設施所有人的投資和使用積極性。

      3 內河船舶防污染的幾點建議

      3.1 健全和完善內河防污染的有關法律、法規體系

      上級主管部門最好能及時填補各領域的法律空白并及時修改已不適應現有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規,不斷適應社會進步和航運發展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一些法規、規章等,對政府與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不到位,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問題和突出矛盾缺乏規定,已經與當前迅速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加快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的立法步伐,從法律上界定方方面面的責任和義務。加快我國《內河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的審批進度,早日頒布實施。加快內河船型標準化進程,包括完善內河各類船舶標準化,淘汰污染嚴重安全風險大的船舶。盡快立項研究岸上接收系統合理布局和標準化接收設施配備方案,強調立法執法的統一協調,同時配備實施細則提高法規可操作性。

      3.2 完善內河船舶污染應急反應機制

      完善船舶污染應急反應機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內河船舶污染應急體系應是國家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應急隊伍是專職和兼職相結合。應急能力建設的落腳點在于整合資源,包括國家、地方、企業投資建設的資源。國家在污染應急的能力建設方面負有責任,同時我們也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可以建立統一領導下由地方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組成的應急體系。建立完備的船舶防污染應急預案,明確信息聯絡渠道。發生事故后通過專業的指揮及技術力量具體分析現場情況,采取不同處置方式,達到應急處置目的。凡油類作業的碼頭、裝卸點,都要配備應急設備,并在建設、改造、擴建碼頭時,作為審批的條件嚴格把關,同時積極扶持市場化運作的清污單位。在儲備設備的配備上,應建立有應急的設備儲備庫,如:應急船舶、圍油欄、吸油氈、收油機等,并合理分布于內河沿線。在河道內配備專業的應急處理船艇、圍油欄、收油機等設備,在船舶較密集的河段配備較大型的清污船舶,在普通河段配備小型收油機、吸油氈等;政府通過與專業清污公司建立良好的聯系制度,一旦污染事故發生,清污設備有保障。實行船舶污染事故賠償強制保險制度,保障清污及賠償費用,確保應急清污處置的順利進行。

      3.3 強化船員環保意識

      經過多年的宣傳教育,船員對防治船舶污染,保護水域環境大多還是有一定的認識,只是沒有上升到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自覺行動,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促進、轉化直至固化這種自覺行動。為此建議:一、開展專題研究,了解掌握船員對船舶防污染工作缺乏自覺行為的癥結所在,提出科學、有效、可行的解決辦法;二、制訂船舶防污染宣傳的長期規劃,借鑒現代廣告、宣傳的科學原理,有計劃、有目的地針對船員開展長期的宣傳,定期對宣傳規劃進行評估與調整,提高宣傳教育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三、把船舶防污染的要求、知識和操作技能等列入船員培訓考試大綱,作為船員人人都要學習掌握的基本內容;四、推進船舶公司化管理,推進航運企業建立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體系,通過企業的規范化管理,促使船員提高和強化船舶防污染意識。

      3.4 加強宣傳教育,加強隊伍建設

      應繼續加強對內河船舶防污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召開現場會、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宣傳治理內河水污染的重要性,使廣大船員牢固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增加船舶防污的自覺性,提高船舶防污的技術水平,努力使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變成廣大船員的自覺行動。港航監督部門應將船舶防污教育列入全體船員必修課程,作為應知應會內容考核和船員上崗的必備條件。并結合船員培訓、年審的機會,將有關船舶防污的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納入船員培訓和年審的必訓內容,形成制度,使防污意識與安全意識同步提高。提高防污染人員業務素質針對危防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強化防污染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業務創新能力。通過業務學習、交流,開闊現場監督人員的視野,提高現場監督檢查的質量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根據防污染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對船舶和船舶管理方面的知識要求很高的特點,有計劃地安排執法人員上船實習,以提高他們對船載危險貨物和船舶造成污染的認知度。

      3.5 全國統籌規劃設置污油水接受處理設施,并加強管理

      由于污油水接受處理設施建成本十分昂貴,因此在全國每個港口、碼頭、裝卸站都建造油污水接受處理設施是不可能的。哪些地點必須建造,哪些地點可以暫時不建造,應根據船舶流量等因素在全國統籌規劃,科學合理地選擇污油水接受處理設施的設置點及處理能力,使投資最少的污油水接受處理設施,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接受處理設施建成后,管理是關鍵,要保證油污水接受處理設施無論是在白天,黑夜或是惡劣天氣,都能及時、快捷、安全地接受任何一種船舶油污水,而且收費合理,只有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船舶講油污水排入接受處理設置,從而達到防污的目的。

      4 總結

      內河船舶違章排放污染物相當普遍,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減少內河船舶對水運環境的污染,促進內海航運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靠政府,執法部門,船舶公司,船員以及全民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陳協明.內河船舶防污染現狀與對策[C].中國航海學會2001年度學術交流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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