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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運輸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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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路運輸預案

      水路運輸預案范文第1篇

      為期40天的春運工作已結束,春運期間XX有限公司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突出重點,狠抓安全生產和運輸工作,科學合理安排運力,強化現場監督檢查,做到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和精心指導下,在廣大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砂石公司的水路運輸工作做到了平穩有序。現匯報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

      為切實抓好今年春運期間我公司的水路運輸工作,我公司特成立了以總經理XX同志為組長,安全部長XX為副組長,各個站點的站長為成員的水路運輸安全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安全措施,嚴格值班制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工作預案。建立起上下銜接、組織協調、運轉靈活的工作機制,為確保春節期間公司水路運輸工作有序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

      春運期間,各個站點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工作,特別是嚴禁船舶超載、做好船舶防盜以及大風大霧等不良氣候條件嚴禁行船等宣傳,實行專人負責,形成家喻戶曉的局面。期間共懸掛宣傳橫幅5條。

      二、全力配合春運工作

      2017年春運期間,我公司共計行船1100余船次,運輸河砂16.2萬方,與去年基本持平。在完成公司水路運輸工作的同時,我公司合理安排,所有船只于1月21日-2月4日的十五天期間全部停船休息,與客運高峰錯開;在各個站點設置安全員及救生設備,當春運期間客船運輸發生突發事件時,我公司可以就近展開救援,以便全力配合春運工作,保障水路春運平穩有序。

      三、強化安全監督檢查,狠抓隱患整改

      水路運輸預案范文第2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路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路運輸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安全的行業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航機構具體履行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船舶、渡口、浮橋的水路運輸安全工作,并可設置相應的機構或人員從事具體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并在核準的范圍內經營。

      水路運輸經營資格實行審驗制度。經審驗合格、符合安全運營條件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六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優質服務。其主要負責人應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水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卡、收費、罰款和非法攔截、檢查船舶。

      第七條水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水路運輸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及人員的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水路運輸經營者必須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線、班次、停靠港(站、點)從事旅客、旅游及集裝箱班輪運輸,不得擅自取消、變更或者增加、減少航線、班次和停靠港(站、點)。確須取消、變更或者增加、減少的,應提前30日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臨時取消客運班次的,應當及時公告,并辦理乘客全額退票。

      第九條從事海上旅客運輸、客滾船運輸的,必須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內部崗位職責權限,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管理程序、應急預案以及環境保護目標。

      第十條從事船舶修造的,必須經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技術認可,并經設區的市以上港機構核準后方可經營。

      船舶及其設計圖紙必須經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審查。未經檢驗、審查或者經檢驗、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十一條船舶航行、作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證書,配備有效的消防、救生、應急等設施,具備國家規定的適航條件。

      客滾運輸船舶、貨物運輸船舶航行、作業,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必須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嚴禁無船舶證書、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業。

      第十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單船水路運輸經營者以及不具備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抗七級風性能的船舶,不得從事國際、省際旅客運輸。

      摩托艇不得從事海上旅客運輸;從事水上旅游活動的,必須在港航機構確定的水域內進行。

      第十三條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客、超載、超拖、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

      (二)非載客船舶載客;

      (三)不符合夜航條件的船舶夜航;

      (四)危害其他船舶運輸安全和水上設施、堤防安全;

      (五)違法裝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六)其他危害水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安全、專業等培訓考試,并取得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后持證上崗。

      船長除按前款規定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外,還必須具備較強的安全責任意識和管理、指揮、操縱船舶的能力,以及豐富的水上航行經驗。

      第十五條船長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運輸安全的規定和制度,全面掌握船舶技術狀況及船員業務素質,檢查落實船舶運輸安全崗位職責,有效指揮船舶安全航行作業及船舶遇險救助,并對船舶的管理和安全駕駛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輪機長必須全面掌握機艙各類設備的性能和運行狀況,組織輪機人員對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養,適時指揮輪機人員啟動并正確操作應急設備,并對船舶輪機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除船長和輪機長之外的其他船員,必須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值班規則和操作規程,并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港口、碼頭,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港航機構提出申請,并由當地港航機構逐級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

      未經審核、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港口、碼頭。

      第十九條港口或其他貨物運輸碼頭,不得為無水路運輸經營資格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船舶裝卸貨物,不得擅自變更港口、碼頭用途。

      漁港、貨主碼頭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業務,必須按程序逐級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從事旅客運輸和旅游運輸的港口、碼頭、客運站、渡口,應當根據旅客流量設置相應的應急、候船、售票等安全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港口水域和航道內傾倒廢棄物、養殖、捕撈、種植礙航植物及從事其他影響水路運輸安全的活動。

      水產養殖、礙航植物侵占港口水域和航道的,由轄區海事機構責令養殖業戶限期清理。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漁業等部門協助清理。

      第二十二條在港口水域和通航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從事有礙水路運輸安全的作業、活動,施工或者主辦單位必須事先報轄區海事、港航機構批準,并由海事、港航機構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行洪、泄洪影響水路運輸安全時,有關部門應事先通知港航機構,并協助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水路運輸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并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危險品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承運人公告的禁帶物品進港、乘船。托運危險物品的,必須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辦理,不得謊報品名、隱瞞貨物性質或者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

      第二十四條船舶、設施遇難或遇險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危及船舶、設施安全的,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立即組織采取救援、求助等應急措施,并迅速向就近的搜救中心或海事機構報告。

      搜救中心或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救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及時救助。有關部門、單位和就近的船舶、設施,必須服從搜救中心或海事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港航機構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對航行、作業的船舶予以沒收,并可對船舶所有人處船價2倍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水路運輸安全管理其他規定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水路運輸安全執法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路運輸預案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傳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本規定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確定的傳染病疫情。

      本規定所稱交通衛生檢疫,是指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對車船、港站、乘運人員和貨物等實施的衛生檢驗、緊急衛生處理、緊急控制、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和留驗以及其他應急衛生防范、控制、處置措施。

      本規定所稱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是指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檢疫傳染病的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

      本規定所稱車船,是指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車、貨車、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船。

      本規定所稱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車船、上下旅客、裝卸貨物的場所,包括汽車客運站、貨運站、港口客運站、貨運碼頭、港口堆場和倉庫等。

      本規定所稱乘運人員,是指車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員和乘務人員、船員、旅客等。

      第三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確保控制重大傳染病病源傳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斷、客流不中斷、貨流不中斷。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職責,依法負責全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職責,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交通防范和應急責任制,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報告在車船、港站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舉報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瀆職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或者管轄范圍的交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以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快速反應的要求為依據,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防范和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機構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的應急處理方案;

      (三)突發事件有關污染車船、港站和污染物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突發事件有關人員群體、防疫人員和救護人員的運輸方案;

      (五)突發事件有關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運輸方案;

      (六)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的應急維護和應急管理方案;

      (七)突發事件有關交通應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宣傳方案;

      (八)突發事件有關應急物資、運力儲備與調度方案;

      (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執行機構及其任務;

      (十)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人員的組織和培訓方案;

      (十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方案;

      (十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其他有關工作方案。

      為防范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條前款除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內容,并包括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有關物資的儲備與調度方案。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預案的要求,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運力和有關物資儲備。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客車、客船、客運站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消除車船、港站的病媒昆蟲和鼠類以及其他染疫動物的危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在車船、港站發生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第三章應急信息報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值班制度、應急報告制度和應急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信息暢通。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突發事件的情況:

      (一)突發事件的實際發生情況;

      (二)預防、控制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情況;

      (三)運輸突發事件緊急物資的情況;

      (四)保障交通暢通的情況;

      (五)突發事件應急的其他有關情況。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處理和緊急物資運輸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立即采取有關預防和控制措施,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首次初步調查結束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的有關調查情況。

      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后1小時內,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其他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有關突發事件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情況。

      第四章疫情應急處理

      第十八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檢疫傳染病疫區以及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實施交通應急處理的決定,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客運站、客運渡口、路口等設立交通衛生檢疫站或者留驗站,依法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第十九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有關疫情通知有關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以及乘運人員進行相應的衛生防疫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船、港站、貨物應當按規定進行消毒或者進行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合格,領取《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營運或者進行運輸。

      《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的印制、發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與衛生部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組織對駕駛人員、乘務人員和船員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檢疫癥狀的,不得安排上車、上船。

      第二十二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車船、港站以及其他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有關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的宣傳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或者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的車輛、船舶,不得攜帶或者托運染疫行李和貨物。

      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客車、客船應當在依法批準并符合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要求的客運站、客運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購買車票、船票,應當事先填寫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報卡》。旅客填寫確有困難的,由港站工作人員幫助填寫。

      客運站出售客票時,應當對《旅客健康申報卡》所有事項進行核實。沒有按規定填寫《旅客健康申報卡》的旅客,客運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車、客船應當進入中轉客運站,從始發客運站乘坐車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寫《旅客健康申報卡》。

      第二十四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乘坐車船,應當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如被初驗為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還應當接受留驗站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其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或者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客運站應當認真查驗《旅客健康申報卡》和客票。對不填報《旅客健康申報卡》的旅客,應當拒絕其乘坐客車、客船,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客運站應按車次或者航班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交給旅客所乘坐車船的駕駛員或者船長、乘務員。

      到達終點客運站后,駕駛員、船長或者乘務員應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交終點客運站,由終點客運站保存。

      在中轉客運站下車船的旅客,由該車船的駕駛員、船長或者乘務員將下車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報卡》交中轉客運站保存。

      第二十六條車船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時,駕駛員或者船長應當組織有關人員依法采取下列臨時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時隔離;

      (三)封閉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并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五)對承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染病病人及與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

      車船的前方停靠點、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以及始發客運站接到有關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到達現場,采取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正在行駛的車船載有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通知該客車、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并通報該車船行駛路線相關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對拒絕交通衛生檢疫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車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場所、乘運人員、運輸貨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第二十九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車船近期曾經載運過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將有關《旅客健康申報卡》送交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三十條參加重大傳染病疫情交通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衛生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應急保障

      第三十一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啟動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渡口的維護、檢修,保證其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除因阻斷檢疫傳染病傳播途徑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斷交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斷交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交通中斷或者緊急運輸受阻,應當迅速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復交通。如難以迅速恢復交通,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解決,或者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解決。

      第三十二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的車輛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對該車輛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運行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海事管理機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該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在非傳染病疫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行的船舶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交通部會同衛生部依法決定對該船舶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命令該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過港站。但是,因實施衛生檢疫導致中斷干線交通,報國務院決定。

      第六章緊急運輸

      第三十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運輸的人員群體、防疫人員、醫護人員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及時運輸。

      第三十四條依法負責處理突發事件的防疫人員、醫護人員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優先購買客票;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購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條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命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緊急調用有關人員、車船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被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完成有關人員和緊急物資運輸任務,不得延誤和拒絕。

      第三十六條承擔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緊急運輸的車船,應當使用《緊急運輸通行證》。其中,跨省運送緊急物資的,應當使用交通部統一印制的《緊急運輸通行證》;省內運送緊急物資的,可以使用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緊急運輸通行證》。使用《緊急運輸通行證》的車船,按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船舶過閘費,并優先通行。

      《緊急運輸通行證》應當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印制、發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承擔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緊急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船在裝卸貨物前后根據需要進行清洗、消毒或者進行其他衛生處理;

      (二)有關運輸人員事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和有關防護知識培訓,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具;

      (三)保證駕駛員休息充足,不得疲勞駕駛;

      (四)進入疫區前,應當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駛離疫區后,應當立即對車船和隨行人員進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衛生處理措施;

      (五)緊急運輸任務完成后,交回《緊急運輸通行證》,對運輸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安排休息觀察。

      第三十八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引航人員、理貨人員上船引航、理貨,應當事先體檢,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上船時應當主動出示健康合格證。

      第七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指導和督察;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督察,下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協助或者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應當攜帶證件,佩戴標志,熱情服務,秉公執法,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已按規定使用《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旅客健康申報卡》的車船,應當立即放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偽造、變造、租借、轉讓《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緊急運輸通行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偽造、變造、租借、轉讓的《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緊急運輸通行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組織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緊急物資的運輸的;

      (三)對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有關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二)拒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水路運輸預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內河 水上交通 安全監管 措施

      1 內河交通運輸的地位與作用及其監管的需要

      內河運輸的地位與作用。就水上交通運輸而言,內河運輸占有重要地位重要。據統計數字表明,全社會年完成水路貨運量21.96億噸,在全社會水路貨運中,內河運輸完成貨運量10.57億噸,占全社會水路貨運量的48.1%;沿海運輸完成貨運量6.54億噸,占29.8%;遠洋運輸完成貨運量4.85億噸,占22.1%。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內河運輸占我國水路運輸的主流,沿海運輸次之,遠洋運輸則處于最后一位。但水上運輸法制研究卻相對薄弱。構建內河水上交通監管體系,加強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研究,促進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勢在必行。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進行“后汽車時代”,即游艇時代,這方面的法律規范需要完善,如游艇上的電話、電源、網絡,甚至排泄物排放問題的解決,需要國家的加強立法管理。

      2加強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措施

      2.1行使行業管理職責。①舶修造、檢驗關,船檢機構要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船舶、不按規定報審、報檢或改建的船舶,一律不予檢驗發證;船舶管理部門要堅決查處、取締非法造船行為;港航部門重點做好港口碼頭安全管理和營運船舶的審批工作,保證助航設施隨時處于良好狀態,創造安全航行條件。②構要積極幫助水運企業(個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和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嚴格按照《船舶安全檢查規則》規定開展船舶安檢工作,嚴格履行海事檢查職責,對船舶技術狀況不符合航行安全要求,船舶、船員證書“名不副實”的船舶,一律不予簽證放行,對屢次發生事故或重大險情的水運企業(個人)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預警,建立“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制度,落實整改措施。③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漁港監督部門要加強漁船建造審批、檢驗和管理。強化現場監督執法,禁止在內河主航道捕魚作業,禁止漁船非法載客載貨。海事及航道部門每年定期要聯合漁政部門開展漁網礙航清障工作,保持航道安全暢通。④上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海事機構要督促水運經營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配備好船舶消防器材,編制和演練消防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水上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消防隱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2.2強化現場監管,開展對船舶超載專項治理和客渡船專項整頓活動,維護航行秩序和安全。要以“四客一危”、支流、封閉水域的客渡船、掛漿機船及采砂船為重點,加強日常巡航檢查,重大節假日和重點時段,海事執法人員深入渡口、碼頭、港口進行現場“傍站式”監管,加大船舶安全檢查力度,重點船舶逐船檢查。加大海巡艇巡查力度,嚴厲打擊船舶超載運輸、強化超載源頭管理,對超載船舶卸載和處罰,建立超載舉報獎勵制度。規范客渡船管理,完善渡口渡船地理信息系統;督促鄉鎮政府落實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對轄區所屬農自船、漁業船的安全宣傳,嚴禁載客航行,落實非客船安全管理責任主體。

      2.3建立和完善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預案,提高搜救應急能力。海事機構要建立完善事故或險情應急指揮體系和救援體系,政府部門對水上交通事故的救援工作,要建立應急指揮機構,編制救援預案,配置救援裝備和人員。海事機構要切實加強海事搜救主導力量建設,建立“12395”海事搜救應急值班電話,有針對性開展各種事故救援演練,提高救援實戰能力,配備信息化程度高的海巡艇、車和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等,擴大海事搜救覆蓋范圍,落實各類應急防范預案,提升安全預控能力,盡最大程度滿足海事搜救工作需要。

      2.4強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內河水系水上交通安全雖然有了好轉,但形勢仍十分嚴峻。表現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水上救援力量還不能適應事故的處置要求,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及協調機制尚未完全形成。客、貨水運企業名義上為公司化形式經營,但實際上是私有財產的變相融入,公司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沒有約束力,特別是從事承包和個體經營運輸的生產者安全意識不強,重效益,輕安全,導致管理職責不清,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海事機構要發揮監管職能作用,確保轄區水上安全形勢穩定。

      2.5建立鄉鎮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起以縣、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四級安全管理責任制,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為重點,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障,行業管理部門和監管機構等單位相互協調、配合,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2.6加大監管設備投入,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推進“業務應用平臺、海事監管平臺、網上辦公平臺,對外服務平臺”建設,提升水上安全監管信息化水平,海事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重點渡口、碼頭水上電子監控建設,實行全天候監控和錄像,加快渡口、碼頭、航道電子圖建設,建立船舶動態管理2.0系統,強化對船舶的動態監管和電子簽證,實施好船舶水上GPS定位和遠程監控。

      2.7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及水上交通安全文化建設和宣傳工作,制定好地方性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客渡運海事監管辦法以及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盡快實現船舶標準化、船員規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大力宣傳地方性水上交通法規、實施辦法和措施,增強安全生產法制觀念。積極開展水上安全知識進校園、進社區活動,廣泛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開展好分管鄉鎮長、鄉管員、水運公司安全員、渡工培訓,印放《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手冊》,設立水上交通安全咨詢臺。開展水上交通安全調查研究,推廣安全管理經驗,不斷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8加強督查,確保措施落實到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適時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后評估工作,督促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隱患,對工作不落實的,進行通報。對造成等級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險情的,不僅要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而且要會同有關管理部門查明事故的管理原因,追究失職、瀆職人員的行政責任和違紀責任。

      3 結束語

      目前內河水系水上交通事故呈以下特點:碰撞、浪損事故比例呈上升趨勢;鄉鎮客(渡)船舶及農自船、漁船非法載客事故突出;尤其是掛漿機船舶惡性事故頻率更高。從目前分析來看,內河水系船舶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船舶技術狀況差、超載運輸,碰撞、浪損事故時有發生;船員責任心不強,沒有很好的履行了望和駕駛職責;船舶、船員安全管理體系沒有落實到實處,內部管理混亂;水運經營者存在重效益、輕安全的思想,對船舶維修不足,造成船舶技術狀況下降,特別是從事水上內河運輸的船舶。因此必須加強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管。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2,8,1.

      [2] 安徽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2003,7,1.

      水路運輸預案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內河航道;安全管理;航道維護;基礎設施;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U65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7)04-0038-02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水路運輸體系有了非常大的發展,內河航道在水上運輸體系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而受到人們的重視。作為公共交通基礎性資源,內河航道是我國安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港航管理部門不斷加強內河航道的管理,確保內河航道的安全與維護,為我國水路運輸安全穩定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1 內河航道安全管理和維護的重要性

      內河航道是一個國家交通運輸領域基礎設施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保障國內水上運輸順利實現的基礎與關鍵,對水運經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作為我國安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內河航道的安全有利于我國水路運輸的穩定發展,提高我國航道的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障內河航道的安全和暢通,是實現我國水運經濟不斷增長的現實要求。隨著水上經濟的飛速發展,內河運輸活動變得更加活躍和頻繁,內河航道所承載的運輸壓力也逐年激增,導致我國內河航道面臨嚴峻的管理挑戰,再加上內河航道的規模比較大,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因此,提高內河航道的安全管理能力,有效保證通行船舶的航行安全性,是當前港航管理部門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內河航道的維護是保護內河航道暢通,提高航道等級和服務水平,為船舶提供良好、安全的航行條件的必要環節。由于水路運輸具有運量大、環保、占地面積少等優勢,尤其是在水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現在,內河運輸是長距離、大宗貨物運輸的主要方式,使得航道的使用頻率不斷增高。在航道的高頻使用過程中,一旦管理不善造成破壞,航道將很難恢復和重建。就現狀而言,隨著我國經濟和科技的不斷發展,一些重大涉水工程明顯增多且船舶也逐漸大型化,加之通航密度的不斷增加,安全隱患與風險也日益突出。內河航道環境的優劣在一定程度影響著船舶的航行安全,而對內河航道安全維護管理能有效排除或避免內河航道所存在的危險因素,能最大程度將風險降至可控的安全范圍。因此,航道維護對內河航道的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不僅可以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提高了運用效益,為我國經濟發展和持續穩定地進行安全生產作出了重要貢獻。

      2 內河航道的安全管理

      2.1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安全責任

      內河航道的管理涉及海事、航道、水務、漁政、環保等多個部門,內河航道的安全管理需要各個參與單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聯合機制和統一的管理制度。這就需要對內河航道安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系統地分析,明確各航道現有功能,調整、定位其功能規劃,進一步提高研究方案的可操作性及其實際意義,然后對多方部門進行協調,按責分工,可以減少部門間的相互干預,縮短行政審批流程,共同建立和諧的管理制度,以此規范內河航道的安全管理。

      港航管理機構在抓內河航道安全管理的時候,要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制的建設,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領導、部門、崗位三級安全管理責任網絡。在系統內層層簽訂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安全指標分解到人,安全責任細化到崗,層層落實責任,形成領導各負其責,部門具體負責、全員人人有責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2.2 排查安全隱患,強化安全監管

      為排查安全隱患,港航管理部門需要突出安全監管重點,組織對所轄航段易受自然災害引發事故隱患的危險航段及橋梁等目標進行重點排查,對管轄航道范圍內的港區、橋梁、閘壩、淺灘、航標等逐個建立安全管理檔案,嚴把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審核關。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日常檢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開展自下而上的安全檢查和專項檢查。深入到一線班組、船艙、船閘工班、施工工地等地,查找事故隱患,了解安全情況,解決存在問題,及時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

      加強現場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加強航道行政執法。要做到以下幾點:嚴格執行航道巡查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嚴格管理“超吃水”等多種違章航行以及非法采砂等破壞航道的行為,治理在港口航道及錨地區域礙航養殖的不法活動,保護好干線航道及基礎設施,創造安全暢通的航道條件。加強“通閘”和枯水期安全管理,科學調度,保證船閘的通航率。加大重點在建工程的安全監管力度,確保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高峰期,對其他進出港船舶進行提醒,確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2.3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信息化是實現內河航道管理現代化的主要方式,港航管理部門應該提高信息化管理的意識,利用信息手段完善航道管理。目前,內河航道管理方法的代表是航道信息化管理和航道立體化監控,建設航道信息化管理系統,這需要加大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更新完善網絡信息化服務平臺,打造數字化的航道管理系統,實現管理信息一體化監控。根據內河航道的分布,構建電子航道圖,全面實現船舶、船閘、航段和航標的動態監控、通過對以上目標進行實時監測,綜合管理港航信息、航標遙測遙控等多個模塊,基本轉型為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通^建設數字智能航道,充分運用航道及船閘先進的監控設備、手段,可以及時、準確地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保障航道安全,提高運輸效率,提升服務能力。

      2.4 規劃并完善安全應急體系

      為保障內河航道管理的安全和暢通,對在內河航道安全管理工作中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需要建立一整套的應急救援預案。為提高全員防災減災的應急處理能力,要完善“內河航道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航道工程事故應急預案”、“航道清淤預案”等應急預案。高度重視惡劣天氣對航道安全工作的影響,加強寒潮、臺風等惡劣天氣和洪澇災害的預警預測工作,加大汛期和枯水期航道保暢通工作。

      加大內河航道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保障各項基礎設施的穩定性。將應急隊伍與交通戰備專業保障隊伍有機結合,并適時組織演練。努力建成覆蓋全面、裝備精良、反應快捷、運轉高效的適應現代化航道安全管理需要的應急保障體系,在航道上突發公共事件時,實現全方位覆蓋、全天候到達。

      3 內河航道的維護

      3.1 加大資金投入

      內河航道維護工作的各個方面都離不開資金的支持,維護資金數量直接影響著維護工作的效果。一方面,隨著內河航道維護水深和通航標準大幅提高,再加上沿江、沿河地區經濟和航運發展對內河航道維護尺度要求的提高,使得內河航道管理養護的工作量大幅增加,所需的航道維護資金也在同步大幅增長。另一方面,一些在內河航道維護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和設備,如內河航道維護所需的挖泥船和其他疏浚、掃床設備、維護船艇,以及老舊航標的更新等,都離不開資金的支持。

      3.2 維護內河航道基礎設施

      注重航標建設與維護,內容包括骯標的設置、調整、檢查、保養和維修,要提高標志維護座天數、航道標準尺度的保證率以及助航標志、標牌的正常率。其次注重整治建筑物建設與維護,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導流、導沙、固灘和護岸等作用的建筑物。對其進行定期檢查、保養和改善,可以增加航道尺寸,加強航道穩定性,形成有利的流態以減少航道回淤。

      內河航道中所存在的灘險河段是重點維護的對象,要加強探測,及時掌握新泓發展情況、分析航道的沖淤變化,經過分析調研,然后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疏浚、清障等改善措施,以滿足航道維護水深要求。

      加大對干線航道的養護力度,充分發揮干線航道航運保障功能;更新改造老舊船閘,加強船閘的日常維護;維護和更新航標、指向標等助航設施,不斷完善航道支持保障硬件系統建設;改建重要干線航道上嚴重的礙航橋梁。

      3.3 注重內河航道生態環境保護

      內河航道在建設和維護的同時,要克服在發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水域污染、噪聲污染、空氣污染等環境問題,以及內河航道整治工程對居民的居住地、綠化、水文、水質等的改變和影響,將科學管理和環保理念始終貫穿于內河航道的建設、工程養護和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并采取得力措施,在確保內河航道安全和暢通的同時防止資源損失或水域污染等,實現航道與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4 結語

      內河航道作為內河運輸業的主要交通方式,在社會經濟水平不斷增長的情勢下,承擔著發展內河水運經濟的角色。因而必須站在內河航道管理的實際角度,提高對內河航道管理的重視度,致力于采取科學的強化措施,一方面完善內河航道管理,推進安全管理發展,另一方面加強了對內河航道的治理和養護,促使其更加適應現代群雍降賴氖導剩才能保障內河航道的通暢和運輸船舶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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