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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籌資與投資功能籌資與投資是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和債券,能夠迅速地把分散在社會上的閑散貨幣集中起來,形成巨額的、可供長期使用的資本,用于生產和經營,從而開辟了不同于間接融資(銀行貸款)的直接融資渠道。同時,這些股票、證券也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直接投資工具。這一功能對于農業發展的意義在于:改變社會資金配置方式,開辟農業直接融資渠道,有利于克服農業發展的資金制約。
(二) 轉制與監督功能
證券市場還具有促使公司轉換經營機制的功能。證券市場對經營主體有一定的要求,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必須先改制成為股份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的機制來運作。企業要在證券市場發行證券,也要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要有良好的業績。這就使企業時時處在各方面的監督和影響之中。這些監督包括:①股東的干預。股東作為投資者必然關心企業的經營和前途,并且通過授權關系或“用腳投票”實施他們的權力。②股價升跌的壓力。企業經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股價,股價提高,對公司是一種激勵;經營不善產生的價格下跌可能導致外部接管,在這種制約下,管理層不得不認真地為公司服務,股東的權益因此得到相應的保護。③社會的監督,特別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交易所的監督和制約,所有這些制約,促使上市公司形成健全的內部運作機制。
這一功能對于農業發展的意義在于:(1)有助于促進農業企業的機制轉換,培育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龍頭企業。龍頭企業的重要作用要求它具有完善的內部運行機制,優越的組織形式。相比而言,上市公司具有體制上的優勢。對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有利于培育農業產業化的龍頭企業。(2)啟發和影響各類農業經營組織的企業化轉變。證券市場不僅培育農業大中型上市公司,而且以它的標準、效率啟發和影響著各類農業經濟組織。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過程中,由于企業經營方式有較高的效率,傳統的一家一戶的小農經營方式逐步向面向市場的農業企業經營方式轉變;農民從傳統的農業生產者逐步向具有市場意識、投資意識、管理意識的農業企業家轉變。
(三) 資源配置與結構調整功能
證券市場的流動性特征會引導資金流向效益好且有發展潛力的部門或企業,從而發揮資源配置和結構調整功能。在我國,經濟結構不合理,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已成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這些問題的根源就在于缺乏一個引導資源尤其是資金流通與配置的市場機制。證券市場恰好提供了這樣一種機制:在證券市場上,資金在利益的引導下流向效益好的行業、企業,拋棄收益率低、缺乏增長潛力的證券,從而實現包括資金在內的資源的合理配置。
這一功能對于農業發展的意義在于:(1)消除行業壁壘,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農業要進入證券市場,要在證券市場不被冷落,必須先要成為能夠贏利的行業,成為比較效益較高的產業。在過去農工商脫節、銷分離和農業勞動力過多的情況下,農業部門僅限于原料性初級產品生產,加工和運銷環節的增值流向了工業和貿易部門。然而,在農業產業一體化經營條件下,農業的比較效益和市場地位可以大大提高。資源配置功能促使農業必須走產業化經營的道路,增強贏利能力。(2)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遏制和克服重復建設。農業部門的經營性資產中,存在不少重復建設項目,造成經濟結構不合理,資源配置效率低。重復建設是計劃經濟和部門分割的必然產物。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導致重復建設的舊體制還會發生作用。利用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可以有效地遏制和克服重復建設的弊端。這是因為,首先資本的趨利動機會沖破農業經營管理中的部門分割,促進資源的自由合理流動;其次,證券市場大范圍的兼并收購、資產重組和產權交易,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四) 分散風險功能
證券市場通過提供各種不同性質、不同期限、不同風險和收益的證券,既給投資者和融資者提供了豐富的投融資渠道,同時也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渠道。首先,融資方通過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實際上將其風險部分地轉移和分散給投資者。上市公司的股東越多,單個股東所承擔的經營風險就越小。其次,投資方可以根據不同偏好,通過買賣證券和建立投資組合來轉移和降低風險。證券市場的流動性特征解決了投資者難以變現的后顧之憂,證券市場的出現,為各種長短期資金相互轉化和橫向資金融通提供了媒介和場所。人們可以用現金購買有價證券,把消費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人們也可以賣出有價證券,將其變為現實購買力,以解決即期支付的需要。這一功能對于農業發展的意義在于:農業生產的根本特征決定了它所特有的生產周期長、存在自然災害等風險。證券市場的分散風險功能有利于化解農業企業的風險壓力,有利于農業的長期發展。
(五) 社會功能
對于轉軌時期的中國,證券市場還有其超越經濟領域的社會功能。首先,證券市場的出現加速了中國經濟轉軌和社會現代化的發育過程,廣泛而深入地傳播了市場經濟的基礎知識和價值觀念。其次,證券市場成為聯系國家政治、經濟生活與公民切身利益的紐帶,起到了社會凝聚作用。證券市場是政治、經濟的“晴雨表”。國際形勢、國家政局、體制改革、經濟增長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稅收政策等,都會影響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投資者的投資收。81.證券市場與中國農業發展益,也都會在證券市場中得到反映。證券市場的走勢,投資者的心態、傾向也會反饋到國家有關部門,從而影響有關決策。同時,從自身利益出發,企業、投資者必然對國家政治生活、經濟形勢、企業經營狀況保持高度的關切,并且成為國家政治穩定和經濟增長的堅定支持者。
這一功能對農業發展的意義在于:(1)有利于加強政府和公眾對農業的關注。在證券市場上,農業類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每天會吸引千家萬戶的注意,投資者會因此而更加關注農業政策、農業發展的現狀和趨勢,證券機構更會認真研究農業方面的信息,關注農業企業的經濟活動。而這些信號會反饋到決策層,從而影響有關政策的制定和決策的實施執行。(2)促進農業部門經營觀念的創新。證券市場濃縮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元素。農業與證券市場的聯連,帶來了經營觀念的變化。例如,從只重視產品經營到產品經營和資本經營并重;從追求利潤最大化到既追求利潤最大化,也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從只重視土地、農具等有形生產要素,到重視股票、債券等無形生產要素等。這是經營觀念、思維方式的重大進步和創新。綜上所述,證券市場為農業注入了多種現代生產要素,農業需要證券市場。同時,證券市場也需要農業的參與。農業對證券市場的重要性在于:①沒有農業的參與,證券市場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將大為降低,證券市場的重要性將大打折扣;②農業所形成的食物與纖維系統是世界最大的產業部門,沒有它們參與,證券市場是不完整的;③農產品市場是永不衰落的市場,農業為證券投資者提供了適宜長線投資的工具,有利于減少證券市場中的短線投機行為。
二、 農業利用證券市場的途徑
關鍵詞:利益主體;證券市場;秩序
一、證券市場秩序的內涵
證券市場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對證券市場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場按照特定的規則運行。證券市場制度提供的正是這種內生的規則體系。證券市場的秩序由市場內的行為主體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較特別,它可以出現在更高的秩序形成與控制層次上。在一般意義上,市場秩序指依據規則和準則進行控制下的市場運行狀態。市場的公平與效率是市場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也是制度規則體系的評價標準。
國內對證券市場效率的實證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數據得出的結論是非市場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場秩序混亂,市場公平和市場效率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市場的運行是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必須從形成秩序的市場主體的行為出發,建立相互制約、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體行為與市場秩序的相互影響
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在相互的交易中會自發形成一種市場狀態,可以稱為自發秩序。每個行為主體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將擁有的資源投向能獲取較高收益的股票,這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發秩序的優勢必須在長期和重復的交易關系中逐漸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為預期不確定時,極容易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這就會增加市場的交易費用。從長期看,某個市場體系要生存下來,必然能逐漸調節糾正交易機制,取得交易費用上的優勢,但要達到良好的狀態可能要經過相當長時間,在調節過程中也會浪費巨大的資源。下面從幾個主要利益主體行為對秩序的影響進行分析。
1.政府。從證券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證券市場制度供給和運行的核心,其他主體大多通過影響政府決策而獲利。強勢主體(上市公司和機構投資者)能對政府的決策施加較大的影響,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為。而政府過多涉及到證券交易中的具體利益,一是政府對證券市場目前的定位與期望過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過于密切地混雜在一起。在國內證券市場中,國有性質的主體占據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國有企業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中,國有企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而媒體更是政府或國有資本主辦的,它們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正是通過政府整個權力機構發揮了作用,對證券市場的秩序形成與變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2.上市公司。由于占絕大部分比例的國有上市企業采取的都是增量發行,國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東無論在控制權還是在信息上,都處于十分不利的狀態,公司經理等“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為了獲取更多的融資,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等情況時有發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屬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級市場的發行中,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上市公司間難以形成比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國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擔了政策性負擔,國有企業固有的“預算軟約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夠,難以采取集體行動。但上市公司與政府的利益密切相關,分別對各自的管理部門有較大的壓力。
3.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數量比較有限。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也很大,對環境的變動比較敏感。在外部環境中政策和市場景氣是最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具有集體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個局部的集體)的特點。機構投資者通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
機構投資者個體參加爭取集體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動的條件是,它從這個集體物品中獲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個參加者的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組織成本的一部分。但集體物品能夠為所有投資者共同享用,而不僅僅是付出努力爭取的機構。每個機構投資者都希望別人去爭取而自己能夠“搭便車”。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體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會去爭取這個集體物品的;如果即使與別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分享,它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仍高于它為爭取這個集體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勵。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較少,在爭取能夠帶來足夠大收益的集體物品時,通常每個機構投資者能夠分享的收益大于它為集體行動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也會權衡不作為的機會成本,在不作為的損失大于作為的成本時,他具有參加集體行動的壓力。因此機構投資者經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對他們這個群體有利的集體物品,如對政策改變的影響,對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較明顯的表現出來。但集體物品量總是低于最優水平,因為搭便車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總是無法獲得它所爭取到的集體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資者。在國內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上,受到損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資者群體,一般投資者的個體力量弱小,更應該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但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是機構投資者經常聯合起來,集體要求某些對他們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資者則是“沉默的大多數”,極少有集體行動來申訴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資者參與爭取集體物品的條件和機構投資者個體相同:他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大于他參加這個集體行動的成本。但一般投資者數量眾多,任何投資者能夠從可能的集體物品中獲利都極為有限。而對一般投資者進行廣泛組織的成本都極為驚人,除非某個組織的成本已經為它的其他職能承擔。一般投資者從集體物品中的獲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車的傾向同樣廣泛存在。他們預期的成本和收益極端不對稱,通常沒有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
一般投資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壓力集團,不利于市場均勢的取得,應該在制度上有一個一般投資者保護協會之類的組織,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個體來推動,同時可提供其他非集體物品,這個組織的真正目的:組織一般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服務。而先例也可以改變一般投資者對爭取自身合法利益行為的預期。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職和違法及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行為,投資者也許有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意識,但個體能獲得的利益有限,而個體在對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訴訟中又明顯處于人財物的劣勢,在證券市場現實中,個體訴訟行為也沒有取得明顯的成功。如果法律的變動使投資者個體有合適的訴訟環境,出現了較為成功的訴訟案例,形成“選擇性激勵”的效果,其影響可以從個別到普遍,逐步改變投資者對訴訟的收益——成本預期,使更多投資者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也即成為制度變遷的路徑。
三、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路徑
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強勢主體群體與一般投資者弱勢主體群體的力量極度不平衡,欺詐行為、虛假信息泛濫,操縱市場行為流行,市場規則有向不利于市場長期利益方向發展的趨勢,市場的秩序陷入混亂。在此階段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政府必須充分尊重并利用自發秩序,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對制度體系形成與變動的不參與,自發秩序需要通過政府的行為來調節。政府的制度創新應該和市場主體的創新互為補充,要相信在良好規則下的市場制度能夠帶來社會福利的整體增進。政府確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的現在,應該放寬其他由市場主體自發創新的空間,政府則致力于提升自發創新的層次,消除市場主體創新的外部性,最終形成互補性的制度創新框架。
證券市場的長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發秩序也許可以提高市場的效率,但自發秩序通常不能帶來公平。政府是證券市場中最重要的主體,他供給證券市場制度,調整并維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統治者也是經濟人,他也面臨有限理性的制約,且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給和秩序調節就必然能帶來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當政府的利益來源與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一致時,它的行為會促使社會的進步;反之,它會導致市場的混亂,阻礙良好秩序的形成。這時就要調整政府的收入來源,使得從降低市場交易費用中獲得的利益大于從尋租中獲得的利益,而且實現這一點,可以削弱個別市場主體群體對政府決策的嚴重影響或控制,擺脫不利路徑依賴。
政府要降低市場的交易費用,必須為市場主體界定明確的行為邊界,形成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產權。政府部分放棄從參與交易中得到的收入,而增加從經濟發展中得到的稅收,即要使每個官員和國有資產經營者有明確穩定的預期:從努力完成職責中得到收益大于設租和尋租得到的收入。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最終的目的也在于此,而推行上市公司和投資機構的全面非國有化并不一定能促使它們形成明確的預期。在當前情況下,要政府完全放棄為國有企業融資的目的不僅是不現實的,也是難以改善市場秩序的。國有上市公司的根源在于政策性負擔造成的預算軟約束,當存在政策性負擔時,即使是私有企業,也同樣會出現這些問題。因此,政府的行為應是逐步取消國有上市公司的政策負擔,界定行為邊界、獲利或受損的方式,迫使國有企業與其他性質市場主體競爭,實現為國有企業融資與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平衡,加固證券市場的基石。
政府加強對市場的監管而減少對要素流動的控制,可以消除在證券市場上廣泛存在的“管制租金”要素的自由流動可以加速租金的消散,促使證券市場向常態的回歸。嚴格的監管可以促使機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違規的預期成本上升,有利于遏制違規行為,而要素流動控制的放松,有利于市場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時,要素流動控制的放松可以促使不同投資市場間的競爭,降低市場主體退出證券市場或選擇其他市場的成本,這對弱勢市場主體尤其有利。而市場間的競爭可以迫使每個市場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否則將被淘汰,這可以幫助提高整體市場體系的資源配置效率。
參考文獻:
【摘要】罪名是濃縮的罪狀和高度提煉的犯罪構成,規范的罪名應當簡明扼要、提綱挈領,但是目前學界對犯罪行為的研究重點主要集中在罪狀及犯罪構成方面,對罪名規范的專門研究卻鮮有涉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罪名頻繁修訂,一方面是資本市場縱深發展致使各類金融衍生品層出不窮;另一方面是提煉罪名時,未掌握相關概念的內涵,誤將犯罪判斷要素當作規制對象。因此,厘清資本市場相鄰概念是開啟罪名研究的鑰匙,探尋罪名歸納技巧則是深入把握該罪實質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資本市場;規制對象;判斷要素
罪名是罪狀的概括,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高度提煉。但是實踐中對罪狀及犯罪構成要件的關注度遠甚于罪名規范本身,前者的研究成果也較后者豐富。究其原因,系罪狀及犯罪構成理論關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而罪名本身既不涉及罪也不影響刑,只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符號或標志。筆者認為,罪名、罪狀以及犯罪構成之間是立體、動態的關聯關系,對具體犯罪行為的研究應當貫徹“三位一體”的思路。從功利主義角度衡量,罪名的意義在于以點帶面而非“管中窺豹”,對罪名發展做專門研究,不但可以探索其規范規律,也可以折射出社會相關領域的變化。
對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法定犯而言,其罪名選擇、發展與資本市場中形形的金融概念密切相關,了解其產生背景和發展歷程極有必要。中國走上經濟改革之路是中國資本市場產生的先決條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日益多樣化,成為中國資本市場萌生的經濟和社會土壤{1}(P.3)。“資本市場(主要是股票市場》……實現全市場乃至全社會資產配置的優化。”[1]資本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機制,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運作程序。然而,資本市場自誕生之日起就充滿了諸如欺詐、虛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并且逐步呈專業性、復雜性、隱蔽性等趨勢,現行刑法越來越難以適應發展迅速的犯罪類型。學界對資本市場法律規制方面的研究已經非常充分并且成果豐碩,[2]不過這些探討主要圍繞該罪的犯罪構成或者修正條款等實體性內容展開,尚無論著從基礎性角度對該罪的罪名選擇進行系統研究分析。鑒于此,本文擬撇開常規的研究方法,從罪名的產生、發展入手,理順資本市場相鄰概念之間的關系,揭示罪名規范的發展規律。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罪名變更評述
誠如上文所述,罪狀是指刑法分則包含罪刑關系的條文對具體犯罪及其構成特征(要件)的描述,是犯罪構成的載體或規范表現形式。只有通過對各罪狀的剖析,才能掌握種種犯罪的構成特征,明確如何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2}(P.240)。而罪名具有濃縮罪狀和歸納犯罪構成的特性。這種特性對立法者和司法機關均提出了嚴格要求,不但應當注意罪狀規定的科學性、明確性而且應當在掌握罪狀規定本質的基礎上,簡潔、概括、明了、專業地進行罪名選擇。通過對罪名衡量標準以及發展變化作深入研究,可以從側面反映犯罪構成的變革,把握金融市場的發展方向和趨勢,對立法或司法機關提供學術參考。罪狀把握不準、罪名歸納必然有失偏頗;反之,罪名選擇不當,必然緊隨罪狀的修訂而頻繁變動。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研究的連貫性,而且影響資本市場參與者對該犯罪行為的清晰把握。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資本市場細分概念越來越多、界限越來越模糊,加上資本市場的特殊性,錯誤使用概念的情況并不少見。因此,如何科學歸納、規范選擇罪名應當成為新的研究方式。
1997年刑法典第182條規定,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或者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法釋[1997]9號)的規定,該條罪名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但是立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很快發現,期貨市場同樣存在操縱行為,發生頻率、欺詐手段以及社會危害性絲毫不亞于證券市場。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3]第六條對該罪進行了補充修訂,將期貨犯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疇。根據“兩高”《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法釋[2002]7號),將該罪罪名修訂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立法活動總是滯后于現實的迅速變化,這是大陸法系國家最顯著的特點,立法機關試圖制定出明確的、系統化的法律以適應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這一目標不可能完全實現{3}(P.80-83)。實際上,期貨市場發展時間并不晚于證券市場。[4]操縱期貨市場未能與操縱證券市場同時“入罪”,顯然不是因為“立法活動總是滯后于客觀現實”,罪狀稍作修改即導致罪名修訂值得深思,有悖于罪名是罪狀的高度提煉這一基本特征。刑法第182條以及刑法修正案(一)無論是立法內容、立法技巧,還是罪名歸納方式均經不起仔細推敲。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頒布施行,實現了罪名與罪狀的協調。根據“兩高”《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法釋[2007]16號),該罪罪名最終修訂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從罪名發展看,《修正案》(一)是罪名的被動修訂,而《修正案》(六)則是罪名的主動完善;從內容上看,修正案(六)從多個方面對該罪進行了顛覆性完善,在此不再贅述{4}(P.70-71)。不過罪名頻繁修訂足以說明對資本市場相關概念進行理清的重要性。首先,罪名變動頻繁,不利于保持刑法的穩定性,尤其是證券、期貨這種法定類型的犯罪。刑法第182條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到“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再到“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成為我國刑事法律中修訂頻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不僅反映出相關主體對證券、期貨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本質認識存在局限性,而且也使得立法活動遠遠滯后于社會現實的狀況顯露無遺。其次,罪名變動頻繁,反映出罪名與罪狀的協調性差強人意,例如原條文開宗明義描述“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行為,但客觀要件第(2) 、(3)項卻規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說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不僅包括操縱交易價格,同時也包括操縱交易量。第三,罪名變動頻繁,表明罪名歸納技巧尚需完善。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罪名相關概念及功能
“實際生活中離開了概念人們就無法進行語言交往”{3}(P.67)。界定基本概念對于研究具體罪狀及犯罪構成必不可少,對于罪名選擇尤為重要。雖然有不少學者尤其是普通法系學者對“概念法學”提出了猛烈抨擊,但是對研究對象所涉及的相關概念進行辨析和層層剝離,是進一步解析犯罪性質的基礎,對基本概念把握不準,也是罪名頻繁變動的原因之一。
在諸多資料中,資本市場、證券市場、股票市場在許多場合常被當成相同的概念使用,在述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時也不例外。實際上,三者之間不但內涵迥異,外延也大相徑庭。在研究操縱市場犯罪時,證券市場與股票市場是否等同,期貨市場與證券市場是否同一層次,關系到是否準確、規范使用罪名。需要說明的是,該罪罪名的研考本應從“證券市場”入手,但是在金融市場體系中,“資本市場”處于承上啟下地位,以“資本市場”為切入點,可以更清晰地理順不同層次概念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
根據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的解釋,資本市場即進行長期資本交易的市場,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種資金借貸和證券交易的場所。在金融活動中,該市場涉及資金期限長、風險大,具有長期較穩定收入,類似于資本投入,故稱之為資本市場,亦稱“長期金融市場”、“長期資金市場”,旨在與調劑政府、公司或金融機構資金余缺的短期資金市場相區別。資本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5]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政府要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刑事立法機關要規制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行為,相關司法機關要總結罪名,首先都應當弄清資本市場的性質及內涵。目前相關司法機關或者刑法理論學者對資本市場的理解存在偏差,政府機構的綱領性文件也含糊不清,以致于刑事法律關于資本市場、證券市場犯罪的表述存在不少誤區及漏洞。[6]
為了理順金融體系內部各層次子項目之間的關系,從立體、直觀的角度論述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行為,有必要對相關概念及其功能進行簡要分析。
1.金融市場與罪名排序
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下屬一級子項目。金融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廣而言之,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金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市場。金融市場的構成十分復雜,它是由許多不同的市場組成的一個龐大體系。[7]“我國將大力發展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期貨市場、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在內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加強金融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建設……”{5}.無論是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還是期貨市場,層次雖然不同,理論和實踐中對三者之間的地位也有爭論,但是均屬于金融市場的范疇。[8]因此無論從罪狀、罪名考量,刑法典將第182條置于刑法第3章第4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順理成章。但是該罪名中的“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兩個體系是否同處于平等位階,各自承擔何種功能,該罪名能否囊括所有的證券、期貨等違法違規行為,尚需繼續展開研究。
關鍵詞:證券 投資 研究對象
1 概述
當今中國的證券投資學教材,對證券投資的研究對象的闡述較少,國內比較知名作者吳曉裘,趙錫軍、李向科等在其主編的證券投資學中都沒有對證券投資學的研究對象進行界定和闡述,而一門科學的研究對象、內容和方法,需要在學習中完善,在完善中學習,通過不斷地總結和修正,逐步完善這一學科,這一研究對證券投資理論發展和實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 證券投資概述
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大方面,直接投資是指各個投資主體為在未來獲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而進行的實物資產購建活動。如國家、企業、個人出資建造機場、碼頭、工業廠房和購置生產所用的機械設備等。間接投資是指企業或個人用其積累起來的貨幣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借以獲得收益的經濟行為。一切出于謀取預期經濟收益為目的而墊付資金或實物的行為都可以看作是投資。
證券投資是指間接投資,即投資主體用其積累起來的貨幣購買股票、公司債券、公債等有價證券,借以獲得收益的經濟行為。證券投資屬于非實物投資,投資者付出資金,購入的是有價證券,而不是機器、設備、黃金珠寶等實物。證券投資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紅利收益、資本收益、債息收益和投機收益。
證券投資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活動,與一般意義上的投資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風險性、期限性和變現性等特點。
3 證券投資與投機
投機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機以賺取地區差價為主要方式,不同區域對不同種類產品生產與需求的差別性,為投機者賺取買賣差價創造了條件。進入商品社會后,投機范圍日趨廣泛,它已伸展到生產、流通、金融等眾多領域。
投機的含義就是把握時機賺取利潤。在證券投資學中,投機的基本含義則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條件下做出投資決策,試圖在證券市場的價格漲落中獲利。而這種價格波動帶來的獲利時機同樣賦予所有的社會公眾,并未偏向某種特定的人,但事實上只有少數人把握住了這種機會。少數投機者之所以能夠成功,不只是他們熟悉市場的習性,具有豐富的經驗,準確的預見力和判斷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擔風險的勇氣。承擔較大的風險,賺取高額利潤就是投機者根本的信條。而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并不愿意承擔更大的風險,他們往往偏重于通過資金、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投入以圖賺取正常利潤的投資行為。
證券投資與投機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對預測收益的估計不同。普通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時,較為重視基礎價值分析,以此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證券投機者不排斥這些方法,但更重視技術、圖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資者除關心證券價格漲落而帶來的收益外,還關注股息、紅利等日常收益;而證券投機者只關注證券價格漲落帶來的利潤,而對股息、紅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顧。其次是所承擔的風險程度不同。投資的收益與風險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資者對投資的安全性較為關注,主要購買那些股息和紅利乃至價格相對穩定的證券,因而所承擔的風險較小;投機者主要購買那些收益高而且極不穩定的證券,因而其所承擔的風險較大。投機者既可能獲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損失。
證券投資與投機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別。因此要把投資與投機完全區分開來是很困難的。投資是不成功的投機,投機是成功的投資。
4 證券投資學研究的對象
證券投資學的研究對象是證券市場運行的規律以及遵循其規律進行科學的管理和決策的綜合性方法論科學。具體地講,就是證券投資者如何正確地選擇證券投資工具;如何規范地參與證券市場運作;如何科學地進行證券投資決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證券投資策略與技巧;國家如何對證券投資活動進行規范管理等等。從學科性質上講,證券投資學具有下列特點:
第一,證券投資是一門綜合性方法論科學。證券投資的綜合科學性質主要反映在它以眾多學科為基礎和它涉及范圍的廣泛性。證券投資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它是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股市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因此,資本、利潤、利息等慨念是證券投資學研究問題所經常使用的基本范疇。證券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投資學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證券市場運行,證券投資者的投資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貨幣供應、市場利率及其變化對證券市場價格以及證券投資者收益的影響。證券投資者進行投資決定購買哪個企業的股票或債券,總要進行調查了解,掌握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從而做出分析、判斷。作這些基礎分析必須掌握一定的會計學知識。證券投資學研究問題時,除了進行一些定性分析外,還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證券投資、市場分析、價值分析、技術分析、組合分析等內容都應采用統計、數學模型進行。因此,掌握經濟學、金融學、會計學、統計學、數學等方法對證券投資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證券投資學是一門綜合性方法論科學。
第二,證券投資是一門應用性科學。證券投資學雖然也研究一些經濟理論問題,但從學科內容的主要組成部分來看,它屬于應用性較強的一門科學。證券投資學側重于對經濟事實、現象及經驗進行分析和歸納,它所研究的主要內容是證券投資者所需要掌握的具體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選擇證券投資工具;如何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證券;如何分析各種證券投資價值;如何對發行公司進行財務分析;如何使用各種技術方法分析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如何科學地進行證券投資組合等等,這些都是操作性很強的具體方法和基本技能。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證券投資學是一門培養應用型專門人才的科學。
第三,證券投資是一門以特殊方式研究經濟關系的科學。證券投資屬于金融投資范疇,進行金融投資必須以各種有價證券的存在和流通為條件,因而證券投資學所研究的運動規律是建立在金融活動基礎之上的。金融資產是虛擬資產,金融資產的運動就是一種虛擬資本的運動,其運動有著自己一定的獨立性。社會上金融資產量的大小取決于證券發行量的大小和證券行市,而社會實際資產數量的大小取決于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能力和價格。由于金融資產的運動是以現實資產運動為根據的,由此也就決定了實際生產過程中所反映的一些生產關系也必然反映在證券投資活動當中。即使從證券投資小范圍來看,證券發行所產生的債權關系、債務關系、所有權關系、利益分配關系,證券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委托關系、購銷關系、信用關系等等也都包含著較為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因此證券投資學研究證券投資的運行離不開研究現實社會形態中的種種社會關系。
5 證券投資研究的內容和方法
5.1 證券投資的研究內容
證券投資的研究內容是由其研究對象所決定的,它包括:
5.1.1 證券投資的基本概念和范疇。證券投資過程中涉及許多重要的概念和范疇,如證券(股票、債券等)、證券投資、證券投資風險、證券投資收益等。明確這些概念和范疇,是研究證券投資的前提。
5.1.2 證券投資的要素。證券投資活動離不開一定的條件或行為要素,證券投資者、證券投資工具、證券投資中介等是證券投資的實施要素。它們在證券投資過程中分別起著不同但又不可或缺的作用。研究這些要素,對于準確、全面、深入地說明和理解證券投資運動過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5.1.3 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空間。證券投資活動是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的,而證券市場本身是一個相當龐雜的體系,它由許多分支組成,證券市場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活動內容,并分別滿足不同的證券投資需要。只有充分了解證券市場的組成框架、基本結構和運行機理,才能進入這一市場并有效地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5.1.4 證券投資的規則和程序。證券投資是按照一定的規則包括法規進行的。作為一種交易行為,它有特定的程序和步聚,制度規定是相當嚴密的。了解這些規則和程序,是從事證券投資的重要前提。
5.1.5 證券投資的原則和內在要求。證券投資是一種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的經濟行為。因此安全、高效地進行證券投資,必須把握一些重要的原則和客觀內在要求。按證券投資的客觀要求行事,有助于避免證券投資中的盲目性,理性地入市操作,從而增加投資成功的可能性。
5.1.6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這是證券投資學最重要的內容之一。證券投資分析方法大致上可分為基本分析與技術分析兩大類,而這兩類分析方法又分別包含了大量內容,只有努力掌握這些分析方法,投資者才有可能為正確地選擇投資對象,把握市場趨勢。
5.1.7 證券投資的操作方法。證券投資的操作方法是指實際買賣證券時,在進行投資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狀況和投資者自身情況、投資目的等選擇的具體操作模式、策略與手法。它與證券投資分析有著相當密切的關系,它是在投資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的,是對投資分析結果具體操作的反映。投資者個人的投資目的、條件乃至修養與氣質也會在某種程度上決定其操作方法。
5.1.8 證券投資中的風險與收益。風險與收益總是伴隨著整個證券投資過程。實際上,實現風險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正是證券投資者追求的目標。因此,研究證券投資中的風險與收益,自然成為證券投資學的核心問題之一。什么是證券投資風險和收益?它們的構成情況如何?怎樣對證券投資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度量?如何實現收益最大化與風險最小化?如何優化基于規避風險目的的投資組合等等,證券投資學均需做出相應的回答。
5.2 證券投資學的研究方法
證券投資是一門理論和應用并重的學科,要實現其研究目的并使這門學科不斷發展,就必須堅持以下方法和要求:
5.2.1 規范與實證分析并重,定性與定量分析結合的研究方法。證券投資學要解決繁雜的理論命題并得出科學的結論,不僅要大量地運用邏輯思維,進行各種理論抽象和規范分析,還必須高度地關注證券投資的實踐,進行廣泛的實證分析。證券投資中涉及大量的技術問題,分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可能的制約因素,還必須盡可能弄清這些因素對證券投資的影響程度,而這些因素本身所具有的量化狀態又可能決定證券投資收益與風險程度的差別。因此,證券投資學的各種結論的得出,都必須建立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結合運用的基礎之上。
5.2.2 強調結論、觀點的特定性及適用背景,而不刻意追求其普遍適用性或惟一性。證券投資實踐中的情況十分復雜,變數很多,市場走勢往往還要受到投機及其他某些人為因素的影響。因此,證券投資學中所給出的結論與觀點也只能針對大多數情況或某些情況,有一定的適用范圍。
5.2.3 強調動態的全方位分析。證券投資學作為一門指導證券投資實踐的學科,不僅要求完善其理論體系,更重要的是要告訴人們如何根據現象的現狀和動態,判斷事物發展的趨勢,提高投資的成功率。
6 結論
不管是證券投資或者投機,都非常有必要搞清楚其研究對象,通過對證券市場投資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的分析,筆者總結出證券投資學的研究對象,它是一門研究證券市場運行規律以及遵循其規律進行科學的管理和決策的綜合性方法論科學。而如何正確地選擇證券投資工具,規范地參與證券市場運作,科學地進行證券投資決策分析,成功地使用證券投資策略與技巧等等,對證券投資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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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是首要的問題,這一方面導致資本市場供給相對不足,供給結構不合理,另一方面使投資者無法建立風險對沖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受到削弱,抑制了有效需求。在當前,那些既借鑒了國際經驗又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的金融產品應成為中國資本市場創新的重點。
2、機構投資者的發展
機構投資者的結構將面臨著重要轉變。目前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由投資基金、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財務公司等組成,類似于成熟資本市場的保險基金、共同基金還很少,一些所謂的“私募基金”也沒有機會在陽光下出現。隨著QFII制度實行,外國機構投資者也開始進入,對這些新出現的機構形態,在證券法的修訂中都應盡量得到體現。
3、市場準入制度
市場的準入規則有待完善。準入規則需要不斷完善,如何從通道過渡到保薦人制是首要的問題。隨著WTO的承諾的實現,進一步將是面對國外中介機構進入這個市場的問題。證券法既有必要從法律層面保障一個公平的環境,也有必要考慮對國內金融的保護問題。
4、市場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問題的首要問題是否需要引進做市商。引進做市商將顯著提高成交的及時性和價格的穩定性,尤其是做市商制度在處理大額買賣指令方面的及時性,是指令驅動制度所不可比的。做市商制度已經有必要提到法律的層面來進行討論了,目前已經具備了很好的條件和時機。
5、證券市場的風險管理
通常監管部門對市場風險程度的判斷與盈利機構的判斷是不一致的,這也是過去常常導致市場異常波動的來源之一。所以我們希望,通過這次證券法的修訂,能夠建立一個良好的互動機制,使得監管部門和盈利機構之間能夠更為及時地進行溝通,既能夠使市場的交易足夠活躍,又能夠及時地控制風險。
6、混業經營的競爭力問題
混業經營將直接影響證券公司的競爭力。無論現在的情形如何,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對于證券公司以及參與到證券市場中其他金融機構而言,決定其競爭力的是四個要素:資本實力、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和客戶。基于這四個要素,在共同分享客戶信息和銷售渠道的基礎上,金融產品的交叉銷售將成為競爭的利器,而強大的資產負債表能夠支持金融機構開拓更多的金融產品。理由很簡單,因為客戶需要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作為監管部門基本監管依據的證券法,在此次的修訂中,對于混業經營的問題可能需要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考慮,為以后可能出現的混業經營做出法律上的安排。
在應對各種問題時,我們不得不自覺地借鑒中國經濟改革的歷史經驗。其中有三個原則必須提出來:首先是市場化的原則,這是最為基本的。法律是一個相對穩定的體系,所以這一快一慢之間,為了鼓勵市場的發育,法律必須給市場以空間。市場能夠自身調節的事就不用在法條中過細地給予限制,有所為有所不為。
其次的原則是要綜合配套,相互協調發展。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各個方面積極因素的支持,與其他形態的資本市場、與國有企業改革、與法制環境等各個層面都有一個相互協調的關系。局部市場的發展要能夠支持經濟全局的發展,不能脫離于整個經濟發展之外。
再者就是要漸進,分階段分步驟地推動問題的解決和體制的完善。我們希望有一個解決問題的時間表,使市場中所有參與主體能夠樹立對未來的合理預期,證券法也是這個預期藍圖的一部分。
最后我想說明的是,由于證券市場面臨著對外開放和國際金融機構的進入,真正面臨的挑戰是,能不能建立一個機制,培養一批市場的主體,使他們有可能按證券市場的運作規則向著不斷完善的方向演進。國際化就其內容本身而言并不是非常困難的事,困難在于如何使規則和監管適合監管對象和市場主體的發育狀況,而且使規則的更新與對象的成長形成良好的互動。要給市場參與主體足夠的學習時間,具體來說,就是讓投資人、金融中介機構以及企業都有機會和時間來不斷提高自己,適應新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