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農村改革存在的問題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改革與現行法律的矛盾。現實情況與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存在一些矛盾,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帶來一定的困難。如《土地法》第五章六十三條規定:“集體土地不能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等規定均明確農村集體土地不得直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該類土地只有在先行轉化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在市場上流轉,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又如《擔保法》第37條和《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明確土地承包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進行抵押擔保貸款等,這直接制約了農村產權的融資功能,不利于全面激活農村村產權要素。確權頒證后,若不能在這些農村產權流轉上有所突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很難深入下去,農民由此而享受到的改革成果將十分有限。
(二)改革與現行機制的矛盾。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的投入也還沒有真正形成持續增長機制,造成了現行農村公共服務不足。政府缺乏必要的支持和引導性資金投入。對進行或已進行產權改革的,在水電路訊的建設及啟動資金等方面,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引導,但目前大多數基層政府財力困難,根本拿不出扶持資金。上級政府又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固定的投入渠道,致使產權改革推進艱難。
(三)改革與傳統思想的矛盾。有些干部群眾思想認識還不統一。受傳統觀念影響,部分干部和群眾缺乏市場意識,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認識不到位。一些村干部擔心改革后造成資產流失,甚至怕失去權力,改革后管不好,管不了;部分群眾擔心改革后形成壟斷,得不到應有的利益;承包戶擔心產權或經營權買到手后,沒有效益,收不回成本;也有擔心政策不穩定,發生變化。這些認識上的誤區,會影響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
(四)改革與管理體系不健全的矛盾。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確權是基礎、流轉是手段、發展是目的,但在農村產權流轉中存在著管理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改革的推進。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基準價評估體系就不夠健全、不夠規范。我國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使用權制度決定了兩個不同的市場,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二是自發的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市場發展到今天,經過不斷探索和實踐,已經步入了統一、規范、有序的軌道。而集體土地流轉市場則很不完善,極不規范,基地還處于自發、隱形、無序的狀態。另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價值無法實有化,缺乏完善的評估體系,基準價格無法確定,成為集體建設用地在鎮內或鎮外流轉的障礙。
二、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建議
(一)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依據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主線,“確權是基礎、流轉是核心、發展是目的”,進一步推進全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市場化進程,充分發揮全市的資金、人才、技術、信息等優勢,搭建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即市、縣(市、區)、鄉(鎮)、村四級平臺,形成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流轉有形市場,發揮城市的支持、輻射帶動作用。
(二)建立土地規模經營政策扶持機制。一是鼓勵引導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堅持以穩定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二是建立規模經營激勵機制。按經營主體規模化經營大小和投資強度等,實行資金補助支持。對集中成片連續三年種糧在一定規模以上(如500畝以上)的,政府按經營面積逐年給予一定補助。三是建立規模經營擔保機制。組建農村產權流轉擔保公司,為土地流轉提供擔保。
(三)健全完善農村投融資機制。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市場,但其更需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配合與支撐。因此,要加快建立完善的適合農村資金需求特征的組織體系、服務體系、擔保體系、保險體系和信用體系,拓寬農業農村直接融資渠道,引導鼓勵支持金融、民間資金和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實現產權與資本的有機結合。
(四)制定出臺全市的農村產權流轉指導性意見。市委、市政府在綜合產權改革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盡快出臺農村產權流轉指導意見。目前各項產權流轉的指導性意見和實施細則都是各自制定的,并沒有全市統一指導意見,而且部門制定的意見也是按著上級套下來,有的無具體的細則,也沒有突破體制機制障礙,制約農村產權改革的深入,只有制定一些相關具體政策,才能推進農村產權流轉有形市場的建立。
(一)現有規范性文件缺乏權威性
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機構。然而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規范性文件卻是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而且這些規章大多數都是以指引、意見、辦法等名稱出現的,所展現的法律效力較低,缺乏相關法律的權威性。如銀監會頒布的《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社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于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等。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構成應該包括農村金融法律、農村金融法規、農村金融規章、農村金融條例等,應該弄清楚我國目前都有那些農村金融法律、法規、規章、條例以及它們的法律效力的高低。
(二)我國農村現有金融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某些重要領域存在著立法空白
社會經濟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在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當中,僅僅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提出了國家建設健全農村金融體系的目標,并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服務于農民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相關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農村的信貸投入、國家要通過貼息等各種手段對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支持等,但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基礎性的,過于籠統,沒有具體實施的規則與辦法,不能形成與之相應的農村金融法律框架。與此同時,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就正規金融市場的主體有所提及,對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另外,相關法律制度對于滿足農村有效的資金需求、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在農村金融市場開展業務等方面,法律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經濟體制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如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等營銷模式的興起,也并沒有給予專門的法律規章制度和定位。
(三)我國農村金融輔助制度法律規范欠缺
(1)在我國,很難對構建全面的農村金融市場予以支持。這主要是由于農村金融機構在貸款擔保、借貸信息共享機制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就其中的貸款擔保法律制度而言,雖然有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對可抵押與不可抵押的財產等給予了限定,但仍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如現有的法律對農民轉讓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等權利給予了過多的法律限制性規定,然而這些財產正是農民以抵押形式提供擔保并獲取貸款的最主要的途徑。
(2)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當中的規定也存在著許多漏洞,如小額信用貸款當中并未明確“小額”的標準具體是多少,存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造成貸款傾斜、監管困難等問題。
(3)由于農業受自然因素影響大,農業保險對農村的金融市場的作用極其重要,然而我們國家農業保險法領域卻是空白。
(4)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農村的金融業務主要存在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等一些金融機構當中,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往往統一適用相同的法律,管理的模式、方式也基本相同,也統一由銀監會來負責監管。然而,農村金融就其服務的對象與服務的宗旨有其自身的特性,單就這一點,在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合理。
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地位
對于我國目前存在的農村金融體系給予法律規范和制約,將農村金融涉及到的最重要與最基本的內容予以規范化。構建全面的農村金融體系,健全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提高農村金融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權威性,以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二)全面構建我國農村金融法律體系
我們應當全面落實農村金融立法。目前我國有關農村金融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大多數都是以指示、通知等為主,而有些國家則是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不同的獨立立法,每個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其專門的與之相適應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律。我國也應當根據我國農業金融發展的狀況,借鑒國外一些好的經驗,通過法律的手段確立有關農村金融機構的重要地位,規范經濟業務運作方式,明確有效地監督,使得農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
(三)建立我國農村金融輔助制度法律規范
阻礙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輔助機制障礙主要是農村金融擔保受限過大、信貸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完善等。有關我國農村金融擔保法律制度地完善應當結合我國農村金融的具體情況,擴大農村金融擔保財產的范圍,增強農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的求償性和可變現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貸款方面,應當明確有關實施的具體標準,避免管理的漏洞,做到公平、公正。
(一)不良貸款占比高
由于歷史的原因,農業銀行的政策性負擔最重,造成不良貸款居高不下。截止2007年5月底,侯馬農業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為37120萬元,不良貸款余額為17320萬元,其中政策性不良貸款為9181萬元,占比達53.0%。政策性業務不僅是造成農行歷史包袱重于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的主要緣由,而且還是造成農行改制過程艱難的重要原因。
(二)經營機制不健全
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農業銀行長期存在經營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動力機制嚴重不足,決策機制不健全,約束機制缺乏應有效率。
(三)人員素質偏低
農行上市后需要更多的優秀管理人才,有利于農行的長足發展,有利于提高經營效益,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據調查,侯馬農行現有正式員工115人,臨時員工11人。其中:大學學歷有 18 人,大專學歷 31 人,高中學歷 77人,基層農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不利于適應未來工作的要求。
(四)創新動力不足
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制度創新和金融業務創新。基層農行一方面受上級行的管制多,難以進行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多年的國有壟斷經營習慣,造成基層行不思進取,按部就班,滿足于完成上級布置任務,缺乏創新服務意識和能力。
二、對基層農行進行股改的建議
(一)多管齊下,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進程
借鑒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改做法,首先國家進行注資?鴉其次,通過打包、拍賣、招標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再次,推行債轉股。力爭在處置不良資產方式上有所突破,以此加快農行不良資產的處置進程。
(二)加快股份制改革,提高經營效率
借助股份制改革,農行必須建立以“利潤為目標,以市場為導向,以成本為約束,以客戶為中心”的責、權、利密切結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實現內部經營機制的根本轉變,提高經營效率。
(三)加快業務創新,改善金融服務水平
創新是發展之本。基層農行必須面向“三農”,廣泛開展金融業務創新,深入農村,了解市場需求,積極開發適宜農村需要的產品,不斷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求。
關鍵詞:基層農技推廣體系;現狀調查;存在問題;建議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3.3 文獻標識碼:A
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是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重要載體,是科學技術轉化為農業生產力的主導力量。為加快推進旬邑縣新型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近日,我們組織農業系統相關人員成立調研組,先后到張洪鎮、太村鎮、職田鎮、土橋鎮等基層推廣機構采取調查問卷、深入走訪、召開座談會、統計分析等方式方法,對全縣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情況進行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總結如下:
1 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基本情況
1.1 改革后旬邑縣農技推廣體系基本情況
改革后,旬邑縣農技推廣機構38個,其中縣級8個、鎮(社區)30個。具體如表1所示。
表1
機構數 種植業/個 畜牧業/個 農機/個 農經/個 合計/個
縣級 2 4 1 1 8
鎮(社區) 0 16 0 14 30
小計 2 20 1 15 38
改革后,全縣農技推廣機構編制總數共290人,在職總人數309人,具體如表2所示。
表2
機構數 種植業/人 畜牧業/人 農機/人 農經/人 合計/人
編制數 60 153 25 52 290
實有數 70 147 33 59 309
改革后,在職人員中,縣級133人,鎮(社區)176人。在職人員中,大專以上學歷136人,占44%;中專及高中學歷127人,占41%;專業技術人員103人,其中:高級職稱11人,中級職稱26人。
改革后,全縣農技推廣機構資金來源有財政撥款、差額撥款等方式,具體情況如表3所示。
表3
機構數 種植業/個 畜牧業/個 農機/個 農經/個 合計/個
合計 2 20 1 15 38
縣級 財政全撥 2 3 1 1 7
差額撥款 0 1 0 0 1
鎮(社區) 財政全撥 0 16 0 14 30
差額撥款 0 0 0 0 0
1.2 貫徹落實中、省、市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意見的情況
1.2.1 組建了旬邑縣農業新技術試驗示范站
將旬邑縣種羊場和旬邑縣原種場合并組建旬邑縣農業新技術試驗示范站,并重新確定其工作職責。
1.2.2 成立了旬邑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
根據縣編辦《關于設立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的通知》(旬編發[2011]36號)成立旬邑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核定事業編制8名,設站長、副站長各1名(均為副科級)。
1.2.3 成立了旬邑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成立了“旬邑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和旬邑縣種子管理站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管理體制。
1.2.4 設立了鎮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
按照“就近服務、方便指導”的原則,根據農業產業布局、特色產業開發、自然地理條件和交通狀況等實際,集農技、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一體,設置鎮農技綜合服務站,加掛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站牌子,副科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39人,每個鎮3~5人,其中:含社區的鎮人名(社區配2名農業技術員),其余鎮為3人。
1.2.5 設立了村級農業技術服務室
以村為單元配套建立村級農業技術服務室,加掛農產品質量安全點牌子,辦公場所設在村委會。設農業技術員1~2名(千人以上村133個,每村設2名;千人以下村54個;每村設1名),共設村級農技員320名,農業技術員從種養大戶、農村能人、科技示范戶或村組干部中選聘,農業技術員每人每月補貼100元,由縣財政支付。
全縣農技推廣體系已全面推行崗位績效目標管理及建立健全考評體系,積極創新農業科技培訓和農業科技入戶方式,推行基層農技人員包村聯戶制度,逐步形成了農技人員抓科技示范戶、科技示范戶帶動普通農戶的科技入戶模式和機制;積極創新農業科技推廣方式,推行面上咨詢培訓與點上示范指導相結合的推廣方式,通過農技服務咨詢熱線、利用農業科技展示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戶等對農民進行現場指導,建立起適應農民需求敏感的反饋機制,加速了新技術推廣。
2 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編制人員不足,不能完全適應農業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站擔負著全縣農作物種植技術的推廣、試驗、示范等工作,面對全縣6萬多戶農民對種植業技術多方面的指導、咨詢等,工作量大,與需要相比力量明顯不足。
2.2 農技推廣人員專業結構不夠合理,業務水平有待提高
大多數農技人員走出校門進入田門后,就沒有走出過田間地頭,沒能參加必要的進修或培訓,因而存在知識老化、素質提高緩慢的問題,難以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
隨著農業生產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優勢特色產業不斷發展壯大,農民對農業知識需求面擴大,而農技人員由于專業結構不合理,比較單一,難以滿足農民需求。
鎮(社區)農村經營管理站工作人員屬于鎮(社區)政府的干部職工,他們工作變動頻繁,農經管理專業技術人員極少,難以適應工作。
2.3 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技術推廣缺乏保障
農技推廣工作經費的嚴重不足,應該撥付的農技推廣工作經費撥付相對遲緩,加之許多鎮村地理條件差,山高路遠,往往是農技人員自己設法解決交通、食宿等問題。
2.4 服務手段相對滯后,與實際需求有所脫節
大多數鎮(社區)農業技術推廣站辦公室設備簡陋,缺少必要的檢測儀器、交通工具以及辦公設施,辦公經費得不到保障。有的鎮農技站配備了一臺電腦,有的未配備,其他檢測設備一無所有,這使得鎮農技站推廣人員的服務能力受到了極大的制約,與當前實現現代化農業的要求很不適應,與農業、農村和農民對農技推廣的實際需求產生脫節。
3 建議與對策
3.1 增加投入,保障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將農技推廣機構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對農技推廣體系的投入,配備必要的技術傳播及培訓、指導所需的設備,配備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加大農技推廣體系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改善鎮(社區)農技推廣體系干部職工的工作環境。
3.2 完善機構,增加編制和人員
統一部署設立縣級農業信息中心為常設機構,落實機構編制和逐步配備人員。以便及時收集、交流、農業信息,做好信息服務工作。
3.3 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農技人員的服務能力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 農村新型合作醫療 農村養老保險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大原則和戰略舉措,是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農村改革發展的行動綱領。農村公共事業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關系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決定》明確提出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范圍,并從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扶貧開發、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部署。眾多高含金量的“實招”,回應了億萬農民對“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期待,必將有效改善農村民生。但是,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上,目前仍處于法規、政策層面,亟待通過完善法制建設做保障。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保障是全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階段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波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在建設“和諧社會”和“新農村”的大環境下,農村社會保障得到了空前的重視。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沒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滯后。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層次比較低,除了《憲法》第45條之外,并沒有形成如《社會保障法》之類的基本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散亂于法規政策之中。
2.執法和法律監督工作滯后。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社會保障在執法和監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隱患。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被占用現象時有發生。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是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
3.城鄉保障項目差異巨大。目前我國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基本完善,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相當薄,呈現出比較明的城鄉二元性。
4.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分散。雖然2009年地方政府機構進行了改革,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群眾救助、五保及災害救助資金破占用、亂用的情況依然存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已經嚴重制約了社保事業的發展。
5.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用難。日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統籌層次較低,大部分由縣、鄉、村統籌,要保證充足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是相當困難的。近幾年中央加大了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但范圍還比較窄,資金水平仍然偏低,需要進一步加強資金統籌工作。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分析
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要充分考慮到中國的特殊國情,以及制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實現“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農村土地保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分析
“國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的同時也一并讓渡了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農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與國家無關,一切保障都必須押在承包的土地上。”這是過去幾十年中國農村土地問題與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真實寫照。這種現狀已經不符合中國當代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產成本又大大提高,收益減少,土地收益僅夠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功能遠遠大于發家致富的生產功能。根據中國農村的現實情況并考慮到現實的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在土地保障的基礎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承認現階段土地保障在中國農村起著重要作用的同時,通過更新與變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協調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將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利用其生產資料功能有效地結合起來。
(二)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問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