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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薪酬管理對策
一、我國中小型企業薪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薪酬設計缺乏戰略思考
在企業進行薪酬設計的過程中,企業較多考慮的是公平原則、補償性原則、透明原則等,而對整個薪酬的界定缺乏戰略思考。大多數中小企業能意識到薪酬關系到高素質人才的吸納、滯留、潛質提升與潛力激發,但極少有中小企業會將薪酬作為其發展戰略實施的杠桿。
(二)薪酬管理制度混亂
1.薪酬制度不規范、彈性差。很多中小企業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員工的工資標準約定俗成或由企業領導隨意確定,員工的各種工資性項目的核算缺乏明確的依據和科學的方法,員工無法通過薪酬制度來了解自己的大致收人。彈性差主要指薪酬結構中不同層次和不同崗位員工的工資水平等級較少,在工資體系中與員工績效或企業效益掛鉤的項目較少,總體上表現出員工之間的工資差距較小以及員工的工資基本沒有起伏的現象。
2.薪酬方案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調整。國內很多中小型企業往往不夠重視調整和優化工資體系工作,薪酬系統一旦確定后就長期執行,結果使薪酬本身失去了應有的激勵作用,或者是等到暴露出大量問題后不得不進行調整。有的企業雖然及時調整了薪酬方案,但新的方案沒有在原來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依然存在不科學的因素,有的甚至帶來新的矛盾。
3.忽視薪酬溝通環節。現在許多中小企業都采用薪酬保密制,提薪或獎金發放不公開,使得員工很難判斷在報酬與績效之間是否存在著聯系。人們既看不到別人的報酬,也不了解自己對公司的貢獻價格的傾向,自然會削弱這些制度的激勵和滿足功能。薪酬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薪酬就是溝通”,管理層只有與員工通過相互交流,開放相關的薪資信息,才能使報酬制度變得更加有效。
(三)福利體系不完善
不重視員工的福利待遇,造成福利體系很不完善,具體有以下表現形式。一是對于《勞動法》規定的那些法定福利項目,很多中小型企業都沒有按照規定執行。在中小型企業中,依法為員工上繳失業保險的比例就更低。福利項目是企業結合實際情況,根據員工的具體需要而設計的,但國內中小型企業在這方面普遍做的不好,有的企業是沒有制度性的規定,全憑管理者一時高興或企業效益較好時臨時確定的方案,這種做法沒有從制度層面上提供保障,對員工沒有長期的激勵作用,員工對自己將來能享受到的福利待遇也沒有明確的預期。二是有的中小型企業對公司福利雖有制度規定,但一般涉及的內容較膚淺,也沒有結合員工的具體需求,從激勵的角度去設計福利項目,也談不上有完善的福利體系。
(四)忽視非經濟性報酬的作用
經濟性報酬被看成是對員工付出勞動的回報,而非經濟性報酬則是對員工的關懷,是對員工精神上的激勵。有些企業的薪酬待遇雖然不低,但員工呆久了之后,普遍都有工作沒有精力、缺乏激情的現象,這就是企業沒有重視非經濟性報酬的運用,員工缺乏精神激勵的原因造成的。
二、我國中小型企業薪酬管理的對策
(一)強調薪酬系統的內部透明性
從原則上講,一個公平合理的薪酬系統應該是公開的。公開的薪酬系統能為企業內部的每位員工提供一個明確的職業發展道路。一個有效的薪酬系統不僅要反映每個員工的績效和崗位價值,還應該能夠讓每個員工明確自己在企業內部的發展方向。通過薪酬的上升通道反映員工的職業上升空間,使企業內的每個員工都能有職業發展的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激勵員工為達到目標而不斷努力。同時,要求企業內部不同系列的職業發展道路對每個員工都是公開和透明的,保證大家對自己職業發展的選擇權利。員工正是在不同系列的薪酬上升通道的比較和選擇過程中,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自己的職業發展目標,所以一個公開的薪酬系統能夠保證企業和員工穩定可持續的發展。一個公平的薪酬系統應該是能夠反映員工的績效的,應該是與企業的考核緊緊聯系在一起的。根據激勵理論中的期望理論,當員工認為努力會帶來良好的績效評價從而帶來更多的收人時,就會受激勵的驅使而付出更大的努力。同時公平理論又告訴我們,激勵不僅受到絕對公平的影響,還受到相對公平的影響。因此,為使薪酬對員工激勵水平最大化,員工應該了解組織是如何定義和評估績效的,了解與不同績效水平相聯系的報酬水平。公開的薪酬系統能夠使制度上的不公平更有可能發現和得到糾正,這有利于管理層發現并糾正錯誤,在企業內部建立起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二)保持薪酬系統的適度彈性
中小型企業在開展薪酬管理工作時,應保持薪酬系統的適度彈性。為了使員工之間的薪酬水平有合理的差距,企業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正確評估每個崗位的價值,并對全體員工確定合理的層級。不同層級和不同崗位之間的薪酬差距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需要企業在市場薪酬調查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同時員工個人的薪酬水平也應有所變化起伏,這種變化的依據是考核一個周期內員工的工作量多少、完成工作的質量情況以及企業的經營效益情況等。
(三)根據企業內外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優化薪酬系統
企業可以通過市場薪酬的重新調查和員工的薪酬座談會等形式來了解薪酬系統的合理性,如果存在不科學和不夠完善的地方,應該選擇適宜的時機進行調整優化。薪酬系統的調整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指調整個別或部分員工的薪酬待遇;另一方面是指對全體員工的薪酬方案進行調整。對個別或部分員工的薪酬進行調整是基于以下兩種情況的考慮:一是企業在制定薪酬方案時考慮不周,或者是當時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必要對部分員工的薪酬待遇進行調整;二是部分員工為企業做出了貢獻或成為公司重要的技術研發人員或管理人員,而又沒有辦法通過升遷來提高他們的待遇,這種情況就需要對他們的薪酬進行調整。對全體員工薪酬方案的調整涉及的面較廣,一般來講,當出現以下情況時企業就要考慮調整全體員工的薪酬方案:一是企業的外部環境發生變化。如同行業或同地區的薪酬待遇都在提高。二是企業的發展進人成長期。處于這個時期企業的業務量不斷加大,產品適銷對路,市場份額不斷提高,企業的經濟總量和利潤總額有較大幅度增長。這個時候企業要考慮員工的價值,在分配利潤時要兼顧員工的利益。三是企業進人衰退期或面臨較大的競爭壓力,產品市場份額不斷萎縮,這個時候企業需要考慮盡力降低綜合成本,包括人員成本。四是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后,原來的薪酬體系可能會失去其科學合理性,存在較多問題,并引起內部矛盾,已經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這個時候企業就要考慮對原有的薪酬體系進行優化,重新達成平衡。出現以上情況時,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調整薪酬方案,使新的方案在原來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
(四)要善于運用非經濟性報酬
員工的需要是多層次的,員工所希望獲得的除了物質薪酬外,還希望得到精神薪酬,也就是基于工作任務本身的薪酬,如工作的挑戰性、責任感、成就感、個人發展的機會、關懷、贊賞、尊重等。尤其是對于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精神薪酬和員工的工作滿意度有相當大的關系。目前,勞動力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因為在大型國有企業中沒有發展機會而愿意進人中小企業,尋求個人發展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中小企業如果能在精神薪酬方面給予他們更多的發展機會和挑戰感、責任感,就會吸引這些人才為企業服務,促進企業的發展。在員工需求日趨復雜化的今天,中小企業經營者應該在重視物質薪酬的同時,給予精神薪酬更多的關注,真正把人力資源作為企業的第一資源,吸引優秀人才,留住優秀員工,減少員工流失率。
“不是幾易其稿,而是多易其稿。”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說,《條例》起草、修改、出臺的過程極為漫長和艱苦。
此項立法最初始自2003年,2007年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后于2009年和2011年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因分歧較大,相關部委意見難以統一,一度難產。期間,甚至曾討論過是否終止此項立法的可能性。
相比征求意見稿,最終通過的《條例》,全部刪除了關于信用評級的部分,并將適用范圍縮小至征信業,同時更加注重個人信用信息保護和相關征信活動的規范。
多位全程參與《條例》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人士表示,造成適用范圍降格的根本原因是,相關部委之間利益格局難以協調,“說白了央行只能管自己已經管的和沒人管的領域,而不能摻和其他部委的工作”。
《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作為監督管理部門,對征信業實行牌照管理。”這種“牌照管理”思路,與金融行業牌照監管有類似之處。《條例》首次明確了征信業的法律地位和準入標準。
征信立法難的現實,恰恰是過去十年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縮影。仔細看來,由國務院設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牽頭部委多次更替,部委之間的政策協調和溝通始終不暢,擺在相關規劃制定、立法立規面前的體制始終無法破除。
聚焦征信業
2月25日,央行召集十余位專家學者在央行舉行座談會,就剛剛出臺的《征信業管理條例》進行討論,這是《條例》正式實施前,央行召集的一次較大規模的討論會。
回顧此項立法的前前后后,從正式起草初稿到最終出臺,歷時十年,先后形成三稿,兩次對外征求意見。一位參與前述座談會并全程參與立法工作的人士對《財經》記者稱,總結立法的感受:央行始終較為慎重,充分征求社會各方意見。
“《征信業管理條例》名字是經過長期斟酌才確定下來的。”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長王煜說。事實上,在2009年和2011年兩次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時,都曾使用《征信管理條例》,最終出臺時修改為“征信業”,表述更加精準和明確。
從“征信”改為“征信業”,僅一字之差,卻使得《條例》的適用范圍發生了重大變化。
2009年11月,《征信管理條例》第一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受到了相關部委、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學者的激烈反對,反對的核心是央行過于考慮自身利益,如《條例》適用范圍不明確,監管對象不清楚。又如相關章節稱:央行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
此后,綜合各方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和央行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明確國家機關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職責所進行的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條例;重新定位央行中國征信中心的權責,并于2011年7月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
結合兩次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后的《條例》提交至國務院,最終于2012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得以通過。在2013年春節前的央行媒體吹風會上,央行再三強調《條例》的適用范圍,避免外界產生理解偏差。
所謂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
從世界范圍看,征信業是小行業。美國目前有各類征信機構200多家,歐洲征信市場有各類征信機構40多家,日本集中度較高,僅有4家機構。2011年,美、歐、日、韓的征信市場有11家主要征信機構,總收入約110億美元。
通常,征信行業有助于促進社會信用交易,放大信用經濟的規模,是實體經濟良性運行的劑。據商務部2011年相關統計顯示,國內企業每年因信用缺失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其中因產品質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詐造成的各種損失達到2000億元。國內相對滯后的社會信用環境和信用體系建設,是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源。
中國征信業發展時間短、水平低,征信機構的人員素質和水平普遍較弱。在起草《征信管理條例》期間,央行曾對中國的證信行業做了全面的調研和梳理,但是央行對相關調研結果諱莫如深。不過,在其看來,過去十多年間,央行中國征信中心的建成,是征信業發展取得的最大成就。
而據《財經》記者了解,現在國內市場上很多機構從事征信業務,名稱五花八門,如以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服務機構、信用調查公司等。據相關機構預測,2012年企業征信業務的市場規模約為3億元人民幣,到2020年將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
明確行業準入
對征信行業的監管,此番央行將借《條例》出臺引入“牌照管理”。其監管的核心思路是:個人嚴、企業寬。這也符合國際上征信管理和征信立法的總趨勢。
《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準入門檻較高,采取審批制,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此外,還要求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
而對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行業準入門檻較低,采取備案制,企業只要提供營業執照,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辦理備案即可。
按照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規定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已經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備案。
在央行相關人士看來,《條例》出臺有利于甄別、規范、管理征信機構,對規范市場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將清理征信市場中信息采集不規范的行為,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比較低的問題。
《條例》除了明確行業標準,對已從事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給予申請營業許可證的期限外,還充分考慮個人在社會上的相對弱勢地位,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對外提供和使用的規則,以及對個人信息主體的知情同意權、異議權、侵害信息主體權利的法律責任等,都進行嚴格規定。
在上述《條例》出臺后,近期,市場上從事征信業務的多家征信機構一直在與央行溝通,希望央行盡快出臺牌照申請或備案的相關申請表格或者格式化文本。截至3月6日,相關內容尚未。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張靜說,“我們希望能盡早拿到營業許可證,此前外界對征信業怎么理解的都有,我們始終說不清楚自己是合法經營。”
《條例》明確鼓勵合法資金進入征信行業。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社會資金投資證信業將面臨兩大挑戰,一是由于目前國內征信機構信息獲取渠道有限,大多依賴于公開信息,對外提品的同質化較高,因此,征信機構要重在提升產品的性價比和核心競爭力;二是信用主體信息隱私權保護將成為核心話題,作為從業者,急需加強自身法律風險控制意識和能力。
此外,征信業是“小行業、大影響”,監管部門如何平衡監管和發展并舉,這是從業者的一大擔憂。對此,北京大學周偉民研究員認為,征信行業涉及到個人信息,比較容易引發社會的一些議論,具有自身特殊性,在行業發展之初設定比較高的準入門檻,用嚴厲的監管態度,這是必要的。但行業監管要給市場一個發展的機會,行業發展以后,監管態度包括實施細則都可以調整。
央行系統開發
作為中國最大的征信機構,2006年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簡稱央行征信中心)已經收錄8.22億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同時有1880萬戶企業信用信息。
《條例》明確了其具體定位,即為國家設立,為中國信貸市場服務;受國務院征信業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收錄是商業銀行強制報送;堅持成本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
根據央行的規劃思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發展目標是統一的金融業征信平臺。按照這一目標,央行擬將該數據庫信息采取范圍擴大至保險、證券、外管等領域。
為此,央行內部正在探討兩條可行的技術路線:直接采集和間接采集。直接采集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直接采集非銀行信貸以外的數據;間接采集是先由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建立自身的小數據庫,然后再連接到人民銀行數據庫,相當于子數據庫。
央行征信中心作為未來中國征信業毋庸置疑的“老大”,將與其他征信機構長期共同存在,征信市場將出現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機構、社會背景的市場化征信機構并存的局面。
部分市場人士擔心,央行征信中心依仗其獨特的優勢,有可能形成壟斷,阻礙整體征信市場發展。對此王煜認為,有必要思考如何建立一個有序的適度競爭市場。
與此同時,外界也希望央行征信中心能打開目前相對封閉的狀態,與社會化的征信機構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多位接受《財經》記者采訪的行業人士均表示,由于目前企業相關信息公開極為有限,各家征信機構獲得的信用信息基本相同,無法給客戶提供個性化的產品服務,這是困擾征信業發展的一大癥結。
對此,《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商業銀行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強制報送數據外,也可以給其他征信機構提供。不過,最終的決定權還要看商業銀行,即使商業銀行同意,對于數據采集機構,可能也要付出昂貴的成本。
普通的征信機構顯然不具有央行征信中心的特殊地位,在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張靜看來,在降低成本、消除央行泄露金融信息擔憂的前提下,可以探討建立一種信息數據交換機制,選擇合適的對外開放路徑,央行征信中心可嘗試提供評價結果而非原始數據。
過去幾年間,部分非銀行類機構一直希望能接入到央行征信中心,查詢相關信用信息,如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此次征信立法終于打開了這扇門。《條例》規定,對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交互,將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2011年8月,融資擔保公司已經獲準接入央行征信系統。近日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2013年全國征信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今年將做好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征信服務,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兩類機構有序接入征信系統。
一、征信領域行政執法風險的主要表現
作為征信管理的法定職能部門,人民銀行一方面通過實施有效監管,規范商業銀行的征信業務,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另一方面要對征信機構的組織設立、事項變更、業務開展以及解散(破產)等情況進行備案監管,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征信行政執法風險涉及面較廣,包括對商業銀行、征信機構日常監管的全過程和人民銀行依法進行征信信息披露的全過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法人員風險
基層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是征信工作的前沿陣地,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執法形象與整個人民銀行征信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是息息相關的,更直接關系到征信業的健康發展。目前人民銀行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征信管理職責時,由于現有的法律依據條款規定較為原則,實務操作性不強,導致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因人而異。一些執法人員對征信法律法規的掌握不夠全面、理解不夠深入,對征信管理工作的調查研究不夠深入,最終導致對違規事實的性質認定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產生較大風險。比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注重實體法,輕視程序法,認為只要是達到行政執法目的,可以不必要嚴格的去遵循程序法,由此導致行政執法風險增大。
(二)信息采集風險
征信業務中涉及的個人信息除了信息主體個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外,還包括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如貸款信息、信用卡信息,以及其他社會管理信息,如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等等。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多個渠道采集企業信息。這些信息的采集,有的需要經過信息主體的同意,有的則無需經過信息主體同意即可采集。目前征信系統的非銀行信息已涵蓋公積金、電信、環保、法院、質檢等類,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暫行辦法》僅對商業銀行的信息報送、糾錯提出了要求,而對其他部門的信息采集僅靠部門之間的協議來規范和約束,人民銀行對非銀行信息報送單位沒有檢查、督導的職權。但是如果采集的信息發生錯誤,或者數據更新不及時,影響到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的真實性,就可能侵犯信息主體的權益,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作為監管者,可能面臨侵權責任。
(三)信息披露風險
由于征信業務中的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有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如果披露方式不當,極有可能面臨權利主體人的侵權訴訟。實際操作中,一些國家行政機關因執行公務到人民銀行要求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但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申請查詢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規程如何,缺乏相應法律規范。按照相關規定,部分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在進行調查過程中,可以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相關的資料,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但其他行政機關如財政廳、司法廳等部門要求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是否也需給予配合,尚需進一步明確。
(四)征信業務操作風險
一是信用報告無防偽措施。目前,信用報告已在社會上得到廣泛應用,但現行的信用報告普遍使用普通A4紙打印,且未加蓋印章,沒有有效的防偽措施,一方面信息使用者無法鑒別信用報告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對外提供的信用報告極易被不法分子倒賣、復制、篡改、毀損、泄露,造成信用報告當事人的隱私受到侵害。二是委托查詢意愿真實性難以甄別。實踐中,查詢他人信用報告時,人民銀行通常要求受托人出示相關書面證明材料,但無法準確掌握被查詢人查詢其信用報告的真實意思,難以避免個人信用信息被盜用的情況。三是部分信息采集知情權未得到充分保護。雖然目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普遍在業務申請書或合同中增加授權條款和說明條款,明確告知客戶信息將被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但目前征信系統采集的信息僅局限于金融機構,非銀行信息的采集往往直接在信息共享部門之間完成,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采集入庫。自2006年征信系統運行以來,系統已將大量非銀行信息采集入庫,該部分信息并未經過當事人許可,有可能侵犯當事人隱私權,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征信執法風險成因分析
(一)征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隨著征信業務的不斷發展,相關立法配套不足問題凸顯,雖然《征信條例》、《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征信業務的法規規章和辦法已經相繼出臺實施,但征信監管和執法工作的法律支持力度仍然不夠強勁,仍需進一步完善和健全。這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法律位階不高,相關的主要規范性文件只是法規和部門規章,而缺乏法律層面的上位法進行獨立規范。二是法律制度構建線條粗,只有一個條例和兩個辦法對征信管理工作進行規范,使執法的規范性和嚴謹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商業銀行和征信機構的部分違規行為處置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之下,法律制度滯后明顯。四是存在法條競合現象,當前征信業一定程度上存在法條競合的現象,目前實施和新修訂的一些非金融法律法規,例如《民法通則》、《國家賠償法》等在法律原則和法條適用上已經延伸到行政機關執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對人民銀行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斷擴大和加重;以《侵權責任法》為例,該法律的實施就對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工作產生了影響,尤其是提高了征信工作的法律風險。五是我國法律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中的“民族、信仰、收入狀況、房產登記”等個人敏感信息的采集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明確,違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的行為屢見不鮮。
(二)相關工作機制尚未完全理順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1999年開始建設,2002年全國聯網運行,2005年升級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2006年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2004年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開始建設,2006年1月該系統正式運行。征信系統基本上是人民銀行一家在主導,與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尚未完全理順,導致協作十分困難。此外,征信管理機構與征信服務機構的關系尚未理清,成立征信管理局和征信中心后,這一問題在總行層面有了清晰界定,但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特別是地市中心支行及縣支行,集“運動員與裁判員”雙重角色一身這個問題目前仍然存在。此外,《條例》的出臺可謂“十年磨一劍”,是在綜合考慮多方面意見基礎上提出的頂層架構,其內涵超出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本身,這一過程中,我國的金融改革快速推進,各類金融機構快速發展,《條例》作為新形勢下的頂層架構,考慮了這些因素,但已經成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這些因素的考慮不夠充分。在小微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入方面,系統接入申請審核流程長而且接入技術成本高,就算審核通過,也難以成功接入。根據人民銀行總行統計,截止2013年末,全國經審核通過的機構709家,但成功接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機構僅有6家,成功接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僅91家。在非銀行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由于沒有統一的采集規范、采集技術手段和信息源的制度保障,信息的質量、數據的持續性、準確性等都受到極大挑戰。
(三)監管執法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由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征信管理部門和征信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征信管理的執法職能和服務職能沒有分離,職能不清,存在“重服務、輕監管”的傾向,對商業銀行征信執法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從而造成了對執法工作重要性、規范性、嚴肅性等方面的認識不到位。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受其文化水平、業務能力限制,法制意識不強,法律素質較低,執法質量不高,執法隨意性較大,不按照規范的執法程序進行執法,不能把握處罰的適當性和合理性,濫用自由裁量權,制作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執法過程中超越執法權限,不認真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造成執法質量不高,潛隱執法風險。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征信法規配套措施,促進征信行業規范發展
將隱私權保護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系,明確規定隱私權及其內容。盡快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配套的司法解釋和配套措施,并修訂各項征信業務規程,使之與《征信業管理條例》相匹配,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盡快出臺《個人征信信息保護規定》等征信行業規范,凈化整個信用信息商業環境,清除個人信息數據使用的灰色地帶,借鑒反洗錢監管和執法工作的立法模式,參考《反洗錢法》的出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法》,提高征信管理工作和執法檢查法律依據的位階層次。進行詳細的法律制度梳理,對征信管理工作及業務開展存在交叉規定、法條競合的所有法律規范進行執法風險評估,并據此修訂完善和補充細化。以《條例》為基準,對已經出臺的文件進行梳理,《條例》出臺前,《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銀發[1999]281號)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3號)是基層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的核心文件,但這些文件出處不同,法律地位不同,部分條款與《條例》不適應。因此,建議以《條例》為基準,對現有的征信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完善,確保《條例》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二)改進征信業務流程,保障相關征信主體合法權益
1.采取有效的信用報告防偽措施。通過增加防偽手段,提高信用報告的安全性,提升信用報告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可采用專用紙張進行打印,通過易于鑒別、難于模仿的特征區分真偽;可通過引入二維碼與相關信息項目的相互印證,提高信用報告的可讀性。
2.優化受托查詢信用報告流程。為確保委托他人查詢信用報告的意愿真實性,應改進委托他人查詢信用報告流程,明文規定委托書需經權威第三方機構公正后方可查詢。同時,經詢問委托人,通過一些無法被他人知曉的細節問題進行身份核實。
3.實時追蹤信用報告查詢發生地址。完善征信系統功能,實現征信系統對查詢發生地IP地址的實時跟蹤,如發生疑似非正常查詢時,可通過IP地址甄別查詢人是否為用戶對應本人等。
4.改進“貸后管理”查詢授權方式。明文規定金融機構不得一次性授權。細化“貸后管理”查詢流程,防止金融機構恣意進行“貸后管理”查詢。在征信系統中增加授權人的角色,提供部門主管的授權操作,對以“貸后管理”為由進行的查詢,需經授權人授權后方可查看查詢結果。
5.充分保障信息采集主體的知情權。對于信息采集特別是公積金繳存、納稅等非銀行信息采集,應參照金融機構的格式制定授權或說明條款,以保障個人的知情權,且事前應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以規避隨后的法律風險。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公民信用保護意識
一是對征信執法崗位人員進行高層次、高水平的學習培訓,如保密管理工作,進行總行級別的征信執法培訓,進行全國認可的專業執法資格認真,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思想認識,提升征信管理執法權威性。
二是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對征信和相關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依托官方網站、電視、報刊等傳媒渠道,并通過常規性、實用性的主題宣傳活動,適時向金融消費者普及征信及其他金融基礎知識,并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向金融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并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公眾從關注個人信用報告著手開始關愛自己的信用記錄,增強隱私保護意識,自覺尊重他人的隱私,提高對金融活動風險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優化重點工作環節,進一步降低征信法律風險
1.將委托查詢授權條件做適當修改。個人委托他人查詢時,建議可不提供授權委托公證證明,而由人在填寫查詢申請時聲明委托關系屬實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即可。企業查詢時,建議改為提供加蓋企業印章的查詢申請即可。
2.允許商業銀行提供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商業銀行網點眾多,最接近終端金融消費者,出于服務自身客戶的需求,也愿意為個人和企業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建議制定商業銀行端個人和企業信用報告查詢規程,放寬商業銀行查詢限制,允許其為個人和企業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因查詢產生的費用仍可由查詢人承當。如此可分流人民銀行柜臺查詢端口壓力,同時也能提高信用報告查詢的便利性。
3.從體制上理順征信業監管機構與征信服務機構的關系,信用報告上加蓋電子印章。建議明確基層人民銀行征信管理與征信中心信用報告查詢服務點的關系,明確信用報告系由征信中心出具,加蓋征信中心電子印章。
4.重點關注金融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基于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運營的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應以借貸關系為核心的信用信息采集為重點,對于非金融信用信息,建議按照“建設不同的信用系統,最終實現互聯互通和共享”的思路加以解決。如果堅持要加載非金融信用信息,也應該按“嚴謹規范、自上而下”的思路來解決,同時對于目前采集的非銀行信用信息,建議暫停采集和加載。
5.提高系統接入效率,拓寬金融信用信息采集面。加快基于互聯網接入的系統平臺開發進度,優化系統接入審核程序,盡快將銀行業小微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權威性和信用報告的公信力。
以蘇州市為例,截至2010年末,其轄內與征信業務有關的公司、單位共有6家,其基本概況為:
征信機構名稱與主營業務相一致。江蘇天誠XX資信有限公司(原蘇州市企業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曾是江蘇省政府特許經營的兩家征信機構之一,是蘇州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建立的集信用信息登記、調查、評分于一體的企業。該機構名稱與主營業務相一致,但由于經營不善,2007年下半年起就已長期停業,公司目前已無在職人員,原辦公場所也已轉租他人;吳江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是一個僅注冊了營業執照、代碼證的空殼公司,企業的基本賬戶早已注銷,聯系電話無人接聽。
征信機構名稱與主營業務不相一致。蘇州市××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蘇州市××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市匯融××服務有限公司,除公司名稱和在工商局登記的經營范圍與征信有關外,實際主營業務應歸類為商務咨詢及服務公司。前兩家公司主要為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貸款卡的代辦或代年審服務,后一家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商賬催收。
關聯企業與征信業務有關。蘇州市德容XX信用技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公司注冊資金350萬元,實際控制人為蘇州市工業園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近年來蘇州市工業園區已建成較為先進的交互式企業信息數據倉庫(主要信息來源為區內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的企業基本信息和部分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信息,但不含銀行信貸信息、水電煤等公共事業單位收費信息)。為發揮數據的優勢,為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行政服務,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蘇州市工業園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組建了蘇州市德容XX信用技術管理有限公司,一方面是為了在開展相關工作中進行更專業的技術分析,另一方面可能也是為了解決人、財、物等相關問題。該公司既不對外營業,也不追求盈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化征信機構。
上述調查結果表明,蘇州市地方征信業目前所知的單位中沒有1家能對外提供征信服務,發展情況并不理想。
目前內資的地方性社會征信機構由于受到政策因素、地域限制、注冊資本、技術力量、人才儲備等問題的制約,一方面不可能建成類似于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這樣具有公信力的征信數據庫,無法吸引銀行機構、跨國公司等征信數據主要使用者的目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和培育,地方性征信機構的經營定位不清,缺乏有特色的征信產品,對于廣大的內資中小企業和社會公眾也缺乏吸引力。地方征信事業被很多民間投資者認為是看起來很美,但無法獲利的概念行業,這是造成目前人民銀行征信工作快速推進,征信中心飛速發展,但地方征信機構不斷萎縮的怪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之,征信管理條例遲遲未能出臺,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業缺乏有效的引導和支持,導致地方征信機構發展舉步維艱。
另外,由于地緣關系和蘇州經濟發展情況,一些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的知名跨國征信機構一直都在蘇州開展業務。外資征信機構由于擁有較高知名度、龐大的數據資源、先進的評分技術和高學歷人才等競爭優勢,輕易就搶走了部分高端客戶資源。
關鍵詞:商品市場;信用缺失;企業信用制度體系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傳統的采邑經濟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而逐漸被破壞,代之以以社會化大生產為特征的市場經濟,各種產品和包括人力資源在內的生產要素的流動領域大大擴大了。人員流動范圍的擴大和流動更加頻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地出現反映信用缺失問題的現象,事實上,中國經濟的各個領域以及各個市場主體和公共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問題,這些問題成為中國經濟保持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國商品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問題。
一、我國商品市場中信用缺失問題的主要表現
商業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我國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現在商業信用領域,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1.大量存在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相互拖欠貨款,貸款方拖欠銀行的貸款,經濟活動主體偷、逃、騙稅的現象
中國企聯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過問卷、企業座談、實地調研等方式對513家企業的誠信建設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針對調查研究的情況,提出了推動我國企業誠信建設的政策建議。調查顯示,企業受到多種失信行為的困擾,主要包括拖欠款、違約、侵權、虛假信息、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我國企業市場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條件不完善,造成企業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財務成本高。20世紀90年代我國商業票據結算量約相當于企業存款余額的11倍,而美國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經是3300倍。此外,發達國家企業間的逾期應收賬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我國高達5%以上。近年來,我國由于企業失信行為引發的社會問題呈現多發趨勢,發生數量大幅增加,影響較大有:歐典地板虛假宣傳案、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制假案、安徽華源制藥廠產品質量案等。
2.經營中弄虛作假行為猖獗,主要表現在:不法廠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質量欺詐、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以及合同欺詐等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調查,1998年全國有68.45%的消費者受到過商業欺詐行為的侵害。概括起來,我國商業企業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商業質量欺騙、價格欺騙、服務方面的欺騙、商場在促銷活動中的欺騙、經營方式的欺騙及企業形象和商場實力的不真實宣傳等方面。據統計,2003年前11個月,全系統共查處提供虛假文件騙取登記、虛假出資、虛報出資、抽逃出資的企業2.3萬家,吊銷違法企業營業執照15.3萬家。查處無照經營業額211萬戶次,取締無照經營47萬戶,查處各類食品違法案件1.03萬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萬件、商業欺詐案件5159件。受理消費者申訴70.66萬件,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15.45萬件,廣告違法案件6.88萬件,商標侵權案件2.87萬件,合同違法案件1.74萬件,其中合同欺詐案件3173件。
二、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從技術層面和制度層面兩個層面來展開分析。技術層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風險管理意識淡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落后以及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匱乏等,制度層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尚未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的契約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制度。
(一)技術層面的原因
1.信用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我國企業對商業信用的認識不完善,存在短期行為。很多企業為了提高銷售額和擴大產品市場份額就盲目地賒銷產品,加上信息獲取困難等外在客觀原因,對客戶的信用情況缺乏足夠了解,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商業信用風險比比皆是。當前,絕大部分企業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卻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以至有的企業第一批發出的商品貨款還沒有收回,就發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額巨大。這種不重視控制信用風險的做法對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十分不利,是一種非常短視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這一觀點的深入人心,企業信用管理也在社會上引起了關注。一些企業開始有意識地進行信用管理,但對于那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信用管理仍然沒有受到充分的重視。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業,專門設有信用管理機構、由專業的信用管理人員負責信用管理的情況也是鳳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識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風險無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風險在企業中累積。
2.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落后
授信企業普遍缺乏專業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一些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增加利潤,盲目地采用賒銷形式,售后又不重視應收賬款的監督和管理,結果導致了較多的呆賬。據相關調查分析,在大量的壞賬中,屬于外部環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債”之類問題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約只有16%左右;而屬于經營性、內部管理造成的,則占到80%以上。
對客戶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風險管理的關鍵。當前,國內企業缺乏客戶資信資料管理技術,還不具備自主建設客戶信用信息數據庫的能力,對往來的客戶無法及時記錄各種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內部評價,更沒有條件對客戶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等進行時時跟蹤及風險預警。另外,企業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對客戶進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級評定,通過對客戶所有相關財務及非財務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戶的償債能力評估。這項工作需要運用專門的信用分析模型來完成,但目前我國的企業中能將信用風險模型引入企業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見。3.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信用管理是一門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的管理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對信用管理人員,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門經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員要掌握信息、財務、管理、法律、統計、營銷、公關等多方面的綜合知識,同時實踐能力和工作經歷也必須出色,才能勝任信用管理工作。但當前,國內很多企業對信用管理工作的認識還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賬”的層面上,所以,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視,只是交給一些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業務人員去操作,缺乏科學、嚴格的標準。
另外,造成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原因還有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和事實上存在的市場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如果沒有建立起與市場經濟中契約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場中容易出現信用缺失問題。我國的經濟形式,在改革開放以前是采邑經濟,改革開放以后逐步向市場經濟轉變。
社會信用的維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比在采邑經濟條件下重要得多。因為在自給自足的采邑經濟下,交易的重要性還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即使社會信用體系遭到破壞,交易無法順暢進行,經濟也不會受到致命性影響;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工的細化和專業化生產已經達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個微觀個體都無法在不與其他個體交易的情況下繼續維持其生產經營。而社會信用的維持顯然是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我們無法想象在缺乏社會信用,交易沒有任何保障的條件下還會有眾多的交易者愿意進行交易。于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維持就成為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契約化交易相適應,信用的維持也主要體現在對契約的遵守和履行上。與采邑經濟下的情況不同的是,信用的維持主要不是通過對違約者進行輿論的譴責以及由此造成的實際社會活動的全面隔離來實現,而是訴諸法律及相應的市場規范,而我國恰恰并沒有建立起維持信用的制度體系以及相應的市場規范。
三、政策建議
我國商品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問題表現復雜,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單從某個方面著手很難解決問題,應該建立起一個比較完整的中國企業信用制度。企業的信用等級涉及:(1)靜態指標,反映企業當前實力,如企業規模、企業資產質量、企業產品質量、企業財務狀況;(2)動態指標,反映企業發展能力,如企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經營能力、員工素質、所在行業前景等;(3)履行承諾的意愿;(4)社會對企業信用的認可程度,等等。相對于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積累性和穩定性等特點。企業是具有獨立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實體,其信用雖然與員工行為有關,但作為一個整體,其信用主要通過企業整體形象為社會所感知,而不與具體的個人相聯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點。企業信用被社會認知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積累的過程,社會成員與企業在一個長期、反復的互動過程中,形成對企業的共識,建立信任關系。按照現代企業理論,經營者與其也是一種雇傭關系,企業可以通過更換經營者來改變由于個人失信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因而企業信用對個人的依賴較小,有較強的穩定性。
企業信用制度涉及:(1)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規章的建立和執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規范和違規行為的懲罰機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調查)資料的開放和征信企業合法地市場化運作;(3)政府或民間機構對信用交易和征信企業的管理,等等。中國企業信用制度組成框架包括:征信條例、征信企業管理條例、企業征信管理辦法、企業信用評估辦法、企業信用數據管理條例、企業信用查詢條例、信用中介機構條例、企業債務催收辦法、信用結賬條例、信用監管條例和信用爭議解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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