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解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知識產權制度自建立之時,就具有地域性的特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或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護,其他國家一般對其沒有必須給予法律保護的義務。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并不是認可并保護依外國法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更不是單純地以國際公約或地區性協定代替國內法,它是指在遵守國際公約與協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礎上,履行一個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義務,以本國國內法對于外國的知識產權提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產生是源自于18世紀英國與法國的版權立法。由于英法兩國對國內創作給予了版權的保護,在國內創作被鼓勵的同時,國外盜版大量出現。為了遏制這一現象,英法兩國紛紛確立相應的國際保護制度:法國采用了“單一國家保護制度”,英國同時也確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紀初期,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被逐漸突破,知識產權保護的雙邊協定大量涌現。這緩解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存在的本國知識產權在外國得不到有效保護和外國的知識產權在本國也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尷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確立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隊伍中,大量的知識產權雙邊協定的簽訂有力地推動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領域的第一個國際公約,開啟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保護的時代。《巴黎公約》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經過了八次修訂,逐步完善起來,越來越適合各國共同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現在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訂的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文本。該文本共有30條,按其結構分為實質性條款、行政性條款和最終條款三部分。其中實質性條款規定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的核心部分。它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獨立原則和強制許可原則;界定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范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式樣、商標、服務商標、商店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對于工業產權做了廣義的理解,適用于工業和商業、農業和采掘業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還規定了專利包括聯盟成員國法律所承認的各種權利,如輸入專利、改良專利、增補專利等。
《巴黎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幾項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是各成員國制定和修改本國工業產權法的重要依據。《巴黎公約》中規定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標準的初步確立和在各成員國的貫徹執行,標志著專利制度國際化和工業產權制度國際協調的初步確立,對于促進各國工業產權制度的協調統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權的國際保護領域,《伯爾尼公約》是第一個,也是處于主導地位的國際條約。《伯爾尼公約》規定了版權國際保護領域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和最低限度保護原則;詳細地規定和說明了保護的作品的范圍;明確了作者應受保護的權利,包括經濟上的權利和精神方面的權利;并將版權的保護期限按照普通版權、電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攝影作品及適用藝術品、共有作品分類為依據分別做出了明確的保護期的規定等。《伯爾尼公約》首次確定了版權領域的國際統一保護標準,為各國合理安排國內的版權保護制度提供了基礎和依據。
《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締結和生效,標志著工業產權和版權這兩大知識產權主要領域的國際保護體系正式開始形成。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國際保護標準初步確立,此后逐漸得到發展和完善。
1987年貿總協定回合談判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訂立,標志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最終得到確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協議由序言和七個大部分組成,共73個條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長的一個協議。它確立了廣泛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當今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確定了更高的保護水平,把關貿總協定關于有形商品貨物貿易的原則和規則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并且確定了最低保護標準,要求各成員的國內立法不得低于協議的保護水平,對高于協議保護水平的國內立法不做強制性規定;確定了保護的原則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TRIPS協議與以往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規定相比還有一些區別。比如在專利的保護方面,把保護范圍拓展到了對未公開的信息,即技術秘密的保護;保護的強度也增強了,規定了對專利侵權的懲罰。在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方面,TRIPS協議只保護作品的形式,而不保護作品所傳達的思想;只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而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將版權的保護范圍拓展到計算機程序,要求必須把計算機程序作為《伯爾尼公約》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在商標的保護方面,把對商標的保護范圍拓展到了對馳名商標和原產地的保護,而且對保護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協議的通過標志著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新的國際標準已經正式確立。
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迅速發展。以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斷日臻完善。與此同時,中國還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性組織,逐漸將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與世界要求接軌。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界在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總結上也取得了豐碩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司法、執法、行政諸多方面取得的成績也是舉世矚目的。可以說,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是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結合了我國的實際,又注意到同有關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一致,與我國的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基本同步,實施的效果是很明顯的。
但是,相對于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國際保護,才剛剛起步,無論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還是在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面,都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在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必須結合我國參與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存在的問題,提出適合我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戰略,切實提高我國企業參與對外貿易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馮曉青主編.知識產權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2] 董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的考量與應對――以發展中國家為視角[D].吉林大學,2006.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 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作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的客體變現為知識、信息等抽象物。無形與有形相比有兩個區別:第一,無體財產往往要通過特定的申請、審查、批準或登記手續而取得或確認,而有體財產權則依據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購買、贈與等;第二, 對有體財產的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毀損或非法占有,而知識產權侵害行為往往表現為剽竊、仿冒等。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表現為,得到一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過國際條約來實現。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經權利人允許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專有性表現在:
第一,主體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且是經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
第二,客體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無形的成果,這個成果的歸屬只能是一個客體,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第三,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行使,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完全由權利人行使。
(三)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
1.商業價值。知識產權最直接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商業價值。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就是權利人一旦擁有某項知識產權,那么就會產生專屬于權利人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的應用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實現,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一定費用,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目前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都有自己獨創的知識產權——商標。據統計,2000年“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達到726億美元之巨。徽軟公司緊隨其后品牌價值達到702億美元,而國內的“紅塔山”品牌價值也達到了439億人民幣。 可以說,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雖然是用有形資產來衡量,但是其中蘊含的潛在價值是無法用有形財產衡量的。
2.社會價值。知識作為人類智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知識產權之于社會的價值可以理解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作為創新的手段,在創造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推動者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發展
知識產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很多國家都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本國的一項戰略來實施。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從法律層面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并在實踐中不斷地修訂和完善。現今,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作為日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之上,還有其他的法律作為輔助,如:《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外觀設計法》、《實用新型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共同作為日本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反壟斷法》等概括性法律與《著作權法》等專門性法律相互補充,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完善法律保護鏈。此外,為了保證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日本針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研究相當重視,針對新的問題及時討論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或者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政府的這種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是極盡所能。美國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的角度提出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并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提高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自那以后,美國的政府和企業都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重要戰略。美國從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時間,相繼頒布出臺了《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擴充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積極推動世貿組織達成知識產權相關協議,形成國際貿易新規則。挪威、芬蘭和丹麥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變化,針對一些特別的知識產權,還給與特殊的法律保護。例如以往的獨創性是保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而經過發展,對數據庫的保護也擴展到基礎數據本身。
(二)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相較于世界發達國家,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滯后性和時代局限性是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難以避免的瓶頸。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單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縱觀各國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認,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強手段,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針對這一點的看法都較為一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目的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健康發展。通過正確、及時地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效的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警示他人,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發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和諧發展。盡管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們仍舊不能忽視司法操作中面對的難題。在打擊盜版、侵犯專利、假冒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夠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依舊道阻且長。從實踐來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1.市場秩序混亂,造假嚴重,山寨橫行。
2.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雖然經過千辛萬苦取得了發明成果,但是保護、注冊意識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成果被他人搶注,近些年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觀,但是仍不容樂觀。
3.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保護缺乏主動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指定頒布實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的門檻較高,一般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巨大”才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其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結。
三、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當今世界各國都已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為最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效果。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有《刑法》第213-219條以及兩個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刑法規定的是六中知識產權,關于新興的知識產權,如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未做規定。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即使發生嚴重侵犯這些知識產權,也不能規定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為適時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正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需要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界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界限
目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界限不夠明確。我國實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 可以這樣說,雖然雙軌制的做法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因此筆者建議,在大的法治社會背景下,應該在知識產權領域逐步弱化行政保護,強化刑法保護,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
(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對外貿易日益頻繁的今天。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是大勢所趨。只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在加強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同時,也能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綜上, 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同時也是未來國際競爭核心領域。所以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特別是刑法保護,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是當代法治社會的題中之義。
[關鍵詞] 自主創新 知識產權保護 良性循環
一、創新與自主創新
1.創新的定義
創新,英文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語。原意有三層含義,第一,更新。第二,創造新的東西。第三,改變。
創新作為一種理論,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經濟學家熊彼特的《經濟發展概論》。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創新是指把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結合”引入生產體系。
創新的概念經過近百年演化,不斷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圍上更加廣泛,由原來的技術創新不斷擴展到制度創新、經營創新、理論創新、教育創新、分配創新等多個領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層面上也不斷延伸,由原來的關注實物層面創新不斷延伸到關注思維層面創新、理念層面創新、進程層面創新等多個系統層面。
從命題研究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在此不宜將創新概念集中在某個特定范圍或者某個特定層面,應在堅持以技術創新為主要創新突破點的前提下,從更寬泛的角度來定義創新,即創新是主體根據動機需要,運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對某個對象進行創造或重大改造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活動結果的總和。
2.自主創新的定義
自主創新概念的提出,是為了保證國家在技術、經濟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獨立主導權,在提出創新概念的基礎之上又進一步對“自主”因素加以強調。從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自主創新與當前我國所提出的創新概念在本質上是統一的,我們所鼓勵的創新就是依靠自身實力開發,并對創新成果具有控制權的自主創新。正是基于這一點,創新和自主創新的概念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應該明確我們所提的創新就是自主創新。
一般認為,自主創新包括三種模式的創新,即原始創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創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創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創新是核心技術的創新和突破,而自主創新就是要把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結合起來。
二、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WTO《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包括七項,即著作權與相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披露的信息權。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2.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實現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國家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鼓勵自主創新
一是要不斷調整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逐步完善知識產權法相關細節,使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能夠符合實際,便于執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壟斷法和反限制自由競爭法,從立法角度避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損害自主創新所需的創新資源和創新基礎。三是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修改后的國際知識產權相關立法體現國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關鼓勵企業創新的制度能夠堅決貫徹實施。
(2)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開展自主創新
可以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資助、創造購買、明確導向、專利制度、稅收優惠、直接投資、集合創新、金融政策優惠等等。通過政策引導,使企業更加自發的開展自主創新,既提高了企業的研發與經濟實力,也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
(3)改革科技創新體制,加強科技管理水平
現有的科技體制和管理手段過分依賴于政府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帶有封閉性,既不能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積極性,又使研發成果難以順利轉化為生產力,弱化了國家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創新體制,第一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第二要加大創新獎勵制度的激勵性;第三要重視人才培養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四要建立計劃制定、計劃執行和成果評價三權分立、互相檢驗、互相監督的制度 。
2.企業層面對促進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的具體措施
(1)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重視靈活的自主創新
企業應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戰略,從戰略的高度重視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并將其作為關系企業生存與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確定,首先要明確企業的技術實力和競爭實力,明確企業所處的產業特點和經濟環境,然后通過綜合分析得出適合企業未來幾年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既要高層領導的充分重視和參與,又要明確自主創新的重點領域和創新方式,還要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與手段,是一項綜合性的戰略制定工作。從內容上劃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包括知識產權開發戰略、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知識產權經營戰略、知識產權管理戰略等。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
知識產權戰略一旦制定,在執行層面上就要依賴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對戰略的推進。大型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往往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和獨到之處,他們通常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統一負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事務,機構人員由研發人員、法律事務專家、營銷人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共同組成,并可根據知識產權內容或地域劃分為不同的二級單位。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方面,跨國公司一般都有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制度、知識產權控制制度、知識產權激勵制度等。我國企業應努力學習發達國家在該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3)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
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積極應對被告侵權訴訟。許多侵權訴訟可能是因為企業實際侵權導致,對于這類型的訴訟應積極通過與權利人進行協商解決,力爭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還有一些企業并不一定構成侵權或者說存在爭議,這就需要企業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律師,有針對性地收集不侵權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要積極通過訴訟保護企業自主創新成果。對于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平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一旦該侵權行為對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構成實質性的損害時,堅決對該行為提訟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近年來,在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下,大部分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保護手段方面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情況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自主保護的現狀并不樂觀。當前我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我國許多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只重視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存在嚴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間的“拿來主義”、剽竊之風盛行。再加上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仍停留在專利等傳統工業產權的層次上,而對品牌、企業形象、外觀設計、軟件等新型知識產權特征認識不足,因而無法實現對它們的有效管理和保護。我國很多企業由于缺乏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緊迫感,對市場競爭的壓力與動力認識不清,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直接導致了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數量不多。
2.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是我國大多數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發達國家企業多設有專門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有知識產權專家、律師、資產評估師、市場分析員等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的還為企業領導層配備專業人員協助企業領導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而相對的我國大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一般由總工程師負責或研發部門負責,與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業知識產權涉及到科技、工程、經濟、市場和法律的諸多理論與實踐,單由科技開發部門承擔肯定是行不通的。科技管理人員往往由于對有關法律、技術貿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徹底、甚至不正確,因而達不到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備了專、兼職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的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實際效果不佳。這嚴重滯后了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
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企業多數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員,因此也未形成科學的、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特別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屬問題和對發明者的激勵機制等都無明確的規定。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不健全通常會導致以下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是使企業一些新的發明創造成果不能及時申請專利。這樣既使得企業的發明創造成果無法快速應用和推廣,損失了應有的經濟效益,同時又給其他企業時間上的可乘之機,最終甚至喪失該項知識產權。
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無法適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效果。由于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所以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的相關人員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或培訓。
總之,結合我們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我們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進一步激勵企業的自主創新,我們必須充分地重視和發揮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的主體作用。企業應當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結合我國企業的現實情況,以下四個方面值得我們予以特別的關注。
1.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具體表現形式來看,知識產權淡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首先,不懂得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很多技術在申請專利前就參加展覽或以論文等形式發表,使得該技術將失去了獨特性和新穎性,為他人無償使用;其次,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侵犯他人的權利。假冒侵權現象層出不窮,知識產權糾紛時有發生。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意味著企業要學會尊重知識、尊重創新、尊重人才,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予足夠的重視,并掌握必要的保護措施和知識。
2.建立商業秘密的保密制度。
過去我們談到知識產權主要指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等,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知識產權的范圍已超過原有的領域,除上述權利外,它還應包括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權利。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內涵十分豐富,除技術秘密外,還包括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的標底等。近年來因員工流動而造成商業秘密泄露案件時有發生。我國企業應吸取教訓,對商業秘密要及時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
3.注重創新,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就是要求企業把開發創造知識產權放在重要地位,不斷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的數量和水平。而創新又可分為自主創新和引進創新。在自主創新方面,企業可以加大R&D投入,研制自己的核心技術,開拓自己的營銷網絡,通過創新能力的提升提高在產業鏈條中的地位。而至于引進創新,當前的國際經濟危機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機會,我們可以以相對便宜的價格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及再創新,開發圍繞核心專利的應用性專利技術。通過創新活動,可以提高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競爭力,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4.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
[關鍵詞]新趨勢現狀知識產權戰略
2005年1月,國務院成立以國務院副總理吳儀為組長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10月,中央十六屆五中全會“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將建立創新型國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作為今后工作的中心問題。國家對知識產權戰略如此重視是由國際和國內兩方面的因素決定的。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趨勢
當今世界,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背景之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直接制約和影響著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強化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制度成為必然選擇。各國一方面積極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另一方面通過締結國際協議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同時,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從最初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擴展到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以及一切來自知識的權利;而TRIPs協議的簽訂及其適用又在極大程度上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2.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明顯增強
以1883年《巴黎公約》的締結為開端,知識產權由國內保護開始走向國際保護,締結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建立了各類協調機構,形成了國際性的法律規則與秩序,從而將知識產權保護推進到一個新階段。
3.知識產權保護融入國際貿易體系國為保護其貿易利益,兩次修訂《綜合貿易競爭法》,制定了著名的“特別301條款”,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作了專門規定,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對外貿易體系。TRIPs協議的簽訂,又將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納入WTO的管轄范圍。自此,知識產權保護融入了國際貿易體系。
4.知識產權成為國際競爭的有力武器
自知識產權保護納入WTO的多邊貿易體系,各國就可以利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以維護本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使得知識產權成為各國企業進行國際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
5.限制濫用知識產權進行市場壟斷的力度加大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強化了權利人的獨占權,甚至被權利人濫用成為其進行壟斷技術、獨占市場的手段。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許多國家通過制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消除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并且力度不斷加大。
6.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分歧日益加劇
TRIPs協議建立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和水平基礎之上,其保護標準和水平已經超越發展中國家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單純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只會阻礙發展中國家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因此,廣大發展中國家堅持知識產權的適當保護,并在醫藥等涉及社會公眾乃至國家利益等領域實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
7.美國、日本等國都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
21世紀前后,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以及韓國、新加坡、印度、拉美等發展中國家,立足于知識經濟時代的客觀需求,都紛紛制定或者提出了本國的知識產權戰略。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挑戰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趨勢,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要求我們給予及時的回應。中國目前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和缺陷。
1.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亟待提高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才是市場的主體,才是技術自主創新的實施者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承載者。只有將自主創新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動力,企業才能真正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但中國的許多企業尚未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企業發展的決定性作用。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1999年對哈爾濱市的一項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企業中,12%的企業對知識產權比較了解;80%的企業則僅限于某一領域;8%的企業認識根本不正確;有些企業甚至對知識產權感到陌生。
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漠,法律保護漠視的狀況大大增加了進軍國內市場、尤其是國際市場的成本。如聯想付出6500萬美元現金,以及近3~5倍的配套營銷成本將其商標由“Legend”改為“Lenovo”,主要原因就是由于“Legend”在很多國家已經被注冊為商標,其在美國的注冊時間甚至比國內還早,如果購回“Legend”商標,代價會更大。此外,2002年公布的123個中國名牌產品品牌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中國香港地區的調查中,有近50%的企業沒有在美國、加拿大注冊,近60%的企業沒有中國在香港地區注冊,近80%的企業沒有在澳大利亞注冊。
毫無疑問,上述企業要進入國際市場,必將為此付出慘重代價。因此必須大幅提升和強化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2.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個國家沒有技術上的獨立,就沒有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獨立,而要實現技術上的獨立,就必須走自主創新之路。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技術自主創新能力極其薄弱:大型民航客機100%從國外進口;高端醫療設備、半導體,以及集成電路制造設備和光纖制造設備,基本上依賴進口;石化裝備的80%,數控機床和先進紡織設備的70%依賴進口;彩電、手機關鍵技術的50%以上依賴進口。最近一項調查顯示,國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為萬分之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而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全國大中型企業中,71%的企業沒有技術研發機構,三分之二的企業沒有技術進行研發活動。嚴重的技術依賴,不僅影響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且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的巨大威脅。
技術的自主創新首先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利益激勵機制,是鼓勵技術創新的基本制度和機制,是自主創新能力的基礎和保障,是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一種手段。因此,只有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將知識產權作為企業進行自主創新推進劑,技術獨立才能真正實現。所以,自主創新概念的提出,對我們認識、理解和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跨國公司對中國企業構筑知識產權壁壘,實行技術壟斷和封鎖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快速發展。目前,我國有172種商品產量居世界第一:激光視盤機、拖拉機和集裝箱占世界總產量的80%以上,鐘表(主要是電子表)和收錄機占60%以上,顯示器、照相機和家用陶瓷占50%以上,彩電、筆記本電腦占40%以上,手機占30%以上[5]。而根據商務部2006年2月17日公布的數據,2005年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額超億美元的企業達到279家,超過10億美元的企業達到38家,超過50億美元的企業為4家,有一家企業的年出口額超過100億美元。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已經成為中國外貿出口新的增長點。
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巨大競爭力,改變了傳統的由跨國企業分割國際市場的局面,致使一些跨國企業的利益受到極大影響。因此,跨國企業及其母國紛紛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向中國企業發起攻擊,構筑知識產權壁壘,竭力阻止先進技術進入中國。近幾年來,涉及中國的國際間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斷上升:2003年,在美國通過337條款提訟的知識產權案例一共18件,中國占7件,而從彩電、DVD、打火機、無汞電池等專利糾紛案件一直到豐田訴吉利商標糾紛案件、思科訴華為多項權利糾紛案件,都充分反映了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所遭遇的知識產權打壓。根據商務部《2005中國國際貿易年度報告》的統計數據,2002年,中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限制,造成的損失高達170億美元。
面對跨國企業構筑的知識產權壁壘,中國政府和企業只有積極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才能應對跨國企業發起的知識產權攻擊,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
4.中國尚未制定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法規
在高新技術條件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不斷擴張,并日益呈現濫用之勢。WTO沒有就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反壟斷問題達成協議,但第8條第2款允許各成員國通過制定國內法以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因此,許多發達國家一般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限制。
就中國而言,目前涉及到反壟斷的法律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但該法沒有涉及到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限制的問題。正因如此,微軟公司的壟斷行為在美國本土、歐盟、日本和中國香港地區都受到指控,但在中國大陸卻得以安然無恙。所以,加緊制定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就成為當務之急。
5.中國的知識產權管理存在許多問題
相對于美國、歐盟、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普遍重視知識產權戰略以及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而言,中國目前才開始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也存在許多問題:
(1)缺乏國家總體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戰略從層次上可以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地方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和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就具體層次的知識產權戰略而言,中國個別經濟發達地區制定了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戰略,如上海市于2004年制定了《上海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4年~2010年)》,江蘇省于2002年在全省實施重點領域企業和行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而中國的一些企業也開始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但截止目前,中國尚未制定一個整體的知識產權戰略,即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因此,各具體層次的知識產權戰略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目標和制度保障,難以形成整體競爭力,無法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戰略的應有作用。
(2)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待完善,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
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存在知識產權管理分散,效率低下,機構設置不規范,管理標準不統一,知識產權人才缺乏等諸多問題,急需予以規范和完善。
(3)缺乏知識產權預警和協調機制
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涉及到眾多部門和行業,在現行體制之下,各部門、各行業各自為政,缺乏預警和協調機制,難以真正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作用,如DVD事件,是在6C聯盟(東芝、松下、日本勝利、三菱電氣、日立和時代華納)發出“DVD專利聯合許可”聲明三年以后,英國海關扣押了部分出口產品才引起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的高度重視。
(4)科技管理體制難以適應激勵技術創新的要求
中國的科技管理體制與知識產權管理相互脫節,科研管理部門缺乏科學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缺乏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發展的激勵和配套機制,大學和科研院所普遍重成果,輕專利,忽視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業化發展,使技術創新成果難以及時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除上述問題以外,中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還存在經費嚴重不足、執法不嚴、缺乏與產業界和消費者之間進行溝通機制、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尚需改善,以及中介服務機構不規范等諸多問題。
面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趨勢,只有加緊制定與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才能真正實現提高中國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核心競爭力的目標,也才能最終實現富民強國的歷史使命。
參考文獻:
[1]呂薇等:知識產權制度――挑戰與對策[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1
[2]楊建榮李振江: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1999年社會調查報告――深圳、哈爾濱兩地知識產權意識及人才現狀的調查報告.北京: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1999
[3]楊忻李淼:知識產權理論與實踐[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4.63
[4]原國鋒李薇薇:我國99%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沒有自己的商標[N] .人民日報,2006-01-04(6).
[5]高虎城:妥善應對貿易爭端積極改善貿易環境[O/L]theory.省略2006-04-17
[6]倪曉菁:從思科華為案看技術時代的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J].經濟論壇,2005(8):124
王江,鄭小玲.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新趨勢――與知識產權相結合[J].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5(5):18
[7]呂薇等.知識產權制度――挑戰與對策[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