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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的問題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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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的問題和對策

      法治社會的問題和對策范文第1篇

      從以懲罰為主向以預防為主的觀念轉變問題

      從戰略角度看,治理犯罪效益最高的手段是預防。然而,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把以懲罰為主的觀念真正轉到以預防為主上來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至少有三個較難克服的因素制約這一轉變。首先,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調整并迅速發展的階段,政府面臨一系列需要緊迫解決的其他社會問題,犯罪問題雖然也要解決,但是,只要它對政治或經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尚未產生較大的直接影響的時候,政府往往難以把犯罪預防直接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即使偶爾提到這個問題,其出發點往往也是經濟發展或政治穩定。其次,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我國,在經濟調整并迅速發展前犯罪率很低,面對現實突然出現的犯罪浪潮,缺少應有的理論和思想準備,用歷史的眼光評價現實,期盼能夠迅速恢復往日的安寧。這時人們很自然地對刑罰賦予了極高的期望值。再次,在我國,以懲罰為主的犯罪對策有深厚的公眾基礎。

      中國是個禮儀之邦,仇恨刑事犯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心態。這種心態容易演化成為復仇心理。此外,由于中國現實經濟發展狀況所決定,人們對犯罪被害的心理和經濟上的承受能力還很有限。這在客觀上又強化了人們對犯罪的復仇心理。所以,大多數群眾難以接受輕緩的犯罪對策。這種心理成為嚴厲懲罰罪犯的堅固的社會基礎,極大地影響著政府的犯罪對策。

      上述這些因素嚴重地影響著從以懲罰犯罪為主向以預防犯罪為主的犯罪對策的轉變。然而,現實社會的犯罪情況卻要求這種觀念必須轉變。這是因為,歷史和邏輯都充分表明,單靠刑罰解決犯罪問題成本高,成效低。

      刑法的法治精神與犯罪預防的沖突問題

      從邏輯上看,產生于近代的刑法的法治精神與運用刑法直接預防犯罪常有沖突發生。近代刑法是在推翻封建統治、反對罪刑擅斷主義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法治是它產生的根據和基礎,因而也是它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這種刑法的最大特點是對定罪量刑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定,罪刑法定、罪刑相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它的基本原則,強調嚴格依法辦事,反對一切偏離法律和法律邏輯的傾向,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權力。刑法和刑罰的基本指向是行為,同樣的行為處以同樣的刑罰,而不管犯罪人的主觀狀況如何。這種刑法關注的重點是準確的懲罰,而不是犯罪的直接減少。所以,它對犯罪預防關心不夠,在對付現代社會復雜多變的犯罪現象上缺少靈活性,尤其在運用刑法直接預防犯罪上則確有諸多不利。刑罰的正確運用是這種刑法的惟一模式和期望,正確運用刑法成為司法和執法的最高追求,較少或者根本就不從社會整體上考慮如何減少犯罪。這種價值取向往往導致過分地依賴刑罰治理犯罪,從而弱化了犯罪預防觀念,影響刑法功能的發揮,也影響對犯罪社會預防對策的重視和運用。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尤其是犯罪的急劇增加、預防和減少犯罪的迫切需要,近代刑法的法治精神受到嚴重挑戰。人們開始以減少犯罪和犯罪危害為最高目標和出發點,以探究犯罪產生原因為起點來思考問題,并進行刑法的改革。為了減少犯罪數量,尤其是減少犯罪危害,提出和確定了一系列新的刑法理論和制度,例如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特殊處理、罪級(分等)、假釋、緩刑、累犯、不定期刑、保安處分、賦予法官更大的權力空間等。這些新的理論和制度,對直接預防和減少犯罪雖然有效,但是,嚴格地從邏輯上分析,其中很多制度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刑法基本理論和原則相違背。當刑罰功能一旦轉向預防為主,刑罰運用所關注的是犯罪人,刑罰的使命由主要懲罰犯罪而轉向減少犯罪,這時罪刑是否法定、罪刑是否相當、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這已經不是它最關心的問題了,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就自然被忽視了。

      毫無疑問,近代刑法堅持捍衛法治的方向是無可指責的;現代刑法預防犯罪的動機也是不容否定的。問題是堅持法治精神不能過于刻板,預防犯罪不能超出大的法治范圍。難題是兼顧二者的有效契合點的尋找和確定。在法治建設初期的國家,要在刑法中確定這些有效的預防犯罪制度有相當難度,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這是一個相當大的難題。因為,在法治精神下,在刑法中尋找和確立預防犯罪的各種制度,需要有一定的條件。一是問題本身。在理論上尤其是在實踐中,尋找這種契合點的難度是相當大的,有時是不可能的;刑法史上所謂新派和舊派永無休止的爭論即來源于此。二是國家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法治發展程度,法官群體的素質提高,公眾接受和認可的程度等等,都有一個過程,需要時間。

      犯罪社會預防的有效性問題

      提高犯罪社會預防的效益有其本身的問題,也有一個社會認識、認可的問題。首先是實施切實有效的犯罪社會預防措施問題。犯罪社會預防措施很多,最有效的措施是以防止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而建立的以教育為主的法律體系。今天的犯罪狀況是由昨天和前天犯罪預防,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情況決定的。今天的工作決定著明天的情況。犯罪預防工作是“明天”的事業、綜合的事業,一定意義上說是民族整體素質提高的事業。因而,社會必須有一套防止未成年人沾染劣跡和對已有劣跡的未成年人進行及時有效的社會教育體系和司法干預制度。我國的少年法庭和今年6月26日通過、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這方面邁出了重要的步伐。

      其次是犯罪社會預防效益的評價問題。有三個因素影響對犯罪社會預防措施的正確評價。

      離開措施本身進行評價。人們往往從結果上評價這些措施的效益。

      以現實較高的犯罪率來否定預防犯罪措施的效益。

      法治社會的問題和對策范文第2篇

      【關鍵詞】行政法學;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建構服務型政府成為了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顯示出與法治建設的理念一致性,并對中國法治方略的實現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和價值。面對我國法治建設中遭遇的運行阻礙和價值困惑,我們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行政法學,更好地提升行政權的能動性,釋放行政潛能,以更好地建設我國的服務型政府,為法治目標的實現掃除行政障礙。

      一、服務型政府建構的概念及其法學研究意義

      我國的服務型政府建設是一個由分散到聚合的研究過程,其概念可以包括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其實質在于最終實現公共管理中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轉型,要將原有的政府本位和政府意志,轉變為公民本位和公民意志,以更好地調整政府的職能和工作方式,實現高效的公共管理與服務。

      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法學研究意義,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聚焦社會熱點,回應社會服務現實需求

      在我國改革開放進入到深水攻堅期的關鍵階段,行政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入推進,而服務型政府的建設也成為了人民關注的焦點問題,在現實需求之下,法學研究基于中國現實問題和時代使命,進行啟迪和互動性的思考,為政府體制的轉型、重構和再造提供法學理念的導向引領和原理支撐。透過法學理念的研究視角,我們可以更好地籌謀服務型政府的建構,并將我們的視線集中于尚未解決的社會重大領域之中,更好地調適政府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動態平衡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

      2、開闊法學研究的領域,更好地完善法學學科體系

      隨著我國行政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入,法治建設也被提上議事日程,由此也引發了法學界對法治政府的關注,然而對服務型政府的法學研究尚未深入,顯現出法理研究視野狹窄和布局失衡的問題,而且思維模式不夠創新,對社會現實的回應和關照能力不強。因而,對我國服務型政府的法學研究,可以較好地開闊和拓展法學研究的視野,彌補法學理論研究領域的缺憾,更好地完善法學學科體系。

      二、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法治現實困惑

      從我國的治國方略角度來看,服務型政府與法治建設有密切的關聯,并以法治國家為其宏觀語境。然而,在我國推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在建構服務型政府的^程中,卻存在現實困境和障礙,為此,我們需要分析法治建設中的現實問題,有助于更好地認識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現實意義。

      1、法治建設的主體困境

      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對于法治的主體難以界定,我們認為我國法治的主體應當是民眾的整體,而這個民眾的整體應當具備法治觀念和法律知識,能夠實現對社會事務的參政管理,并能夠對政府的權力運作加以約束和施加影響。盡管現在的中國法治還存在應然與實然的巨大差距,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對法治主體加以如下界定:(1)要突顯出以人為本的理念,確保法治對人的尊嚴與自由的保障。(2)人民是歷史的締造者,也是中國法治的主體。

      2、中國法治運行中的困境

      在中國法治運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應然與實然之間的巨大差距。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看,中國行政法治運行面臨膨脹還是收縮的兩難困境,依照行政法治的要求,法律規制應當約束行政權力,并將行政法治的重心由“治民”轉變為“治官”、“治權”。然而,現有的行政權利過度集中與失衡,存在因行政肥大而導致的權力結構障礙,行政機關在部門利益的驅動之下,利用行政權力謀取私利;而另一方面,行政職能卻又存在缺失現象,如:效率低下、管理不良、監督無力等,存在行政法治運行中的權力失控和權力缺失雙重困境和局面。

      3、中國法治深入的理念困惑

      在我國推行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過程中,對于法治價值取向的追問一直沒有停歇,并以法治價值取向是工具性還是目的性為重要的理念關口。在當前法治中存在的應然與實然的差距現實之下,我們要借重于法治的工具性價值,并時刻牢記法治的目的性價值,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還沒有完全確立法律規則的有效性的階段之下,還難以達到法治的目的性。然而,法治的目的性價值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制實踐和政治運作對法治要旨的悖離現象。

      三、行政法學視角下的服務型政府的法治工具性價值

      在我國法治建設中存在的應然與實然之間的矛盾,折射到實踐操作層面,則是法治化的進程問題,我們應當采用政府社會互動的法治構建模式,走迂回漸進的道路,而服務型政府是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應當具有以下層面的工具性價值:

      1、服務型政府成為培育社會公民能力的重要工具

      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進程中,服務型政府要成為培育社會公民能力的重要載體和工具,首先就要對社會公民進行法學觀念的啟蒙,服務型政府要成為公民能力啟蒙的“組織魅力型精英”。公民能力的生成并不能單純依靠“智育”教育,還需要借助于公民對自身公民權利的運用,通過公民自主參與民主政治活動,才能獲得公民能力的體驗,而這反過來,也促進了公民主體人格的生成。

      服務型政府在培育公民能力方面具有優勢,并與“守夜人”政府和“福利型”政府相區別。“守夜人”政府主要以保護公民的消極自由為要旨,然而它僅限于公民私人領域的自治,而在公共計劃的保護卻受到限制。“福利型”政府致力于對“守夜人”政府的改良,試圖通過政府對社會分配的干預方式,實現個人自治,然而,由于在這種方式下,公民缺少對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參與,單純依循政府的物質干預和援助方式,無法真正實現公民的主體性人格和地位。而服務型政府則不同,它引入社會反思機制,化解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矛盾,更好地促進公民私人領域的自治和公共領域的自治,并且實現了個人自治與公共自治的互補與互動。

      2、服務型政府成為制約行政權力的彈性機制

      服務型政府還可以在行政權所有者和行使者分離的前提下,實現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控制,從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彈性化機制。現代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是一種以司法審查為后盾的控制方式,對于保障公民的權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并且引入了“告知”、“聽證”等程序制度,這也在較大的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參與行政運行的積極性。然而,這些程序控制方式還仍舊沒有轉變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主導性地位,公民依舊處于行政相θ說謀歡地位,擁有極其有限的發言權,無法保證行政權力的正當性運行。

      而服務型政府則為行政權力的控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它以公民為本位,以公民的意志在公共管理中的決定性地位,體現出對行政權力的分解,它借助于社會自治,建構“有所為而有所不為”的服務型政府,在公民能力的增長的同時,政府權力的直接范圍不斷縮小,退居為向公民個人自治和社會共同體的集體自治提供公共服務,體現出行政權力由政府向社會的返流現象,也是行政權力行使者向所有者的回歸。同時,公民能力的提升還表現在對行政運行過程中的積極主動參與,從而公民可以分享到行政權力,滲透到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績效評議等過程,實現了由民主政治向民主行政的推進,體現出公民對行政權力最為直接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從而有效地避免了對行政權主體意志的背離和歪曲,釋放了行政權的活力。

      3、服務型政府成為公民法律信仰的開放性渠道

      在我國建構法治社會的進程中,必須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而服務型政府則為公民的法律信仰提供了開放性的渠道。

      在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建設過程中,塑造和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極其艱難,由于長期以來,中國公民對于法律的漠視態度和被動的服從地位,使培育和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面臨困境,對公民的普法宣傳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人們擁有的法律知識越多,并不意味著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支持性,這兩者之間存在不一致性。因而,要使民眾從內心里接受法律制度,要對法律的價值和精神的認同和歸依,而不僅僅是對法律知識的吸收。

      服務型政府在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的過程中,起到了溝通和交流的渠道作用,它通過保障自治共同體之間與國家公共權力機構之間的對話和協商,實現了對社會自組織的引導和協調、服務,通過間接的引導和社會反思力的引入,更好地實現對社會自治的間接性的引導,而不再是政府單方面的強制執行,是社會反思之下的自我行為轉化與執行,這顯然更有利于法律在民眾心中的親和力和可信度,有助于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

      同時,服務型政府還有效地推動了程序主義民主的發展。在公眾意志的充分審議和批判之下生成法律和決策,體現出一種法律精神對社會的間接性的導控作用。在公共政策的決策和執行方面,服務型政府更注重于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不再局限于行政執行效果,更關注民眾對行政執行的接納程度。在程序主義民主的發展之下,公正的程序可以最大程度上強化法律在民眾心中的社會化效果和內化效果。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研究我國的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問題,是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發展的必然,服務型政府的建構和完善也是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重要手段,我們需要關注行政法學領域中存在的法治建設困境,充分意識到法治建設中存在的應然和實然之間的巨大差距,要從培育公民能力、控制行政權力和塑造公民的法律信仰等方面,更好地實現服務型政府與法律精神、法治文明、社會自治、權力制約的回應和互動,推進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和發展。

      參考文獻:

      [1] 徐曼. 論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現狀與改進[D]. 華中師范大學 2010

      [2] 張寶華. 我國行政法學研究中所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探討[J]. 知識經濟. 2011(19)

      [3] 陳倩. 淺論我國的公眾行政參與[J]. 河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2016(04)

      法治社會的問題和對策范文第3篇

      關鍵詞:經濟法;和諧社會;作用;路徑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4-0-01

      一、前言

      “和諧社會”概念最早提出是在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后經過系列研討,和諧社會內涵逐步得到豐富,并逐步形成六大基本特征,其中民主法治就是其中之一。實現和諧社會,離不開法治,通過發揮法治,能夠更為高效的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塑造和諧的基本環境。經濟法是發揮法治的重要環節,也是推動社會和諧的重要法治構成,因此探求經濟法與和諧社會構建的關系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的理清經濟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價值,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二、經濟法在和諧社會構建的關系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質正在深化改革中,各類市場失靈問題經常發生,在一定程度上給經濟發展造成了影響,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構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其良性發展,國家市場經濟發展就需要經濟法作為保障,降低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滯后性等問題,彌補市場和政府互動性差的問題。而我國經濟法發展歷程相對較短,仍然需要依托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進行補充和完善,因此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既是促進經濟法更好服務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也是經濟法不斷完善自己的過程,兩者具有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關系。

      三、經濟法在和諧社會構建的過程中的作用

      (一)通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規范發展

      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市場行為規范不規范直接影響市場的穩定。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處于初級階段,企業市場發展不和諧因素經常發生,這與市場監管和調節不到位具有直接的關系。市場監管和調節離不開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現代經濟法著眼于通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來實現企業權責明晰、規范發展。例如,經濟法主體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都明確規定了市場中各類企業的設立以及應有的權責,這就使得企業在市場中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能夠促進企業間建立互信合作的關系,形成規范化自由的市場競爭平臺。

      (二)協調“經濟人”與“社會人”的關系

      市場競爭的主體往往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因此在市場環境中,市場競爭主體以“經紀人”角色在市場實現追求利益最大化時往往會犧牲他人或者整個行業的整體利益。這種經濟人行為以往僅依靠“民法”來維護,但民法無法實現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和諧發展。經濟法通過主體法律能夠規范“經濟人”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行為,同時促進其參與社會公共政策的參與,實現創造就業機會、增加社會救濟、加強環境保護等社會行為,進而實現實現個體利益同整體利益的協調發展。

      (三)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和諧

      我國市場經濟越來越注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但是我國市場制機制尚不完善,市場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差等問題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因此,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加大對市場經營主體監管,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制裁非法收入勢在必行。這一系列問題集中在一點就是要規范市場秩序。經濟法通過完善市場法規,能夠有效連接政府行政手段與市場手段,避免單一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調節所造成的弊端。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是市場競爭法的主體,能夠限制市場主體一己之私,使其能夠遵循誠信原則,提高市場道德約束,按市場制度進行經營。

      四、構建和諧社會的經濟法建設路徑

      (一)注重維護市場自由與秩序建設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正在逐步放寬政府的圍觀行政干預,給予市場相對自由的環境來實現資源配置。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仍舊不徹底、不完善,充分維護好市場自由,使市場能夠在良好的秩序下運行是和諧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因此,政府在完善經濟法建設時,應多注重市場自由和秩序的建設,一方面要嚴格經濟法執行力,嚴禁個別政府機構不作為、亂作為,,非法干預市場調節機制;另一方面要重視調研市場運行機制,深入把握市場先行運行機制缺陷,并依據市場現狀力促經濟法主體的完善。其中完善市場利益均衡機制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關鍵,既要注重為企業提供盈利的秩序環境,又要把握利益均衡,實現企業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雙發展。

      (二)注重維護市場效率與公平建設

      要充分利用經濟法主體引導調節機制,解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效率低、公平性差等問題。公平與效率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保障,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仍舊面臨城鄉差異、區域差異、階層差異等矛盾問題,使得在經濟結構、人民利益分配等方面不和諧因素突出。因此,經濟法建設要將建設市場效率與公平作為重要職責,重點解決目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失業、環保、社保等問題,逐步引導和調節社會利益體,營造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的基本保障平臺,以實現市場經營效率最大化。

      (三)注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建設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越來越注重整體性。以往的經濟發展模式往往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建立可持續性的經濟發展模式成為我國經濟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本著構建和諧社會的六大特征,經濟法建設要重點關注經濟發展同社會發展、人的發展、自然的發展相協調,既要關注當前發展的利益,又要考慮到長遠的經濟發展利益,既抓局部利益,又著眼于整體利益。

      參考文獻:

      [1]吳志攀,肖江平.和諧社會建設與經濟法創新[J].中國法學,2007.1.

      法治社會的問題和對策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治教育;問題;創新

      自黨的十以來,我國的總書記在一系列講話中,明確提出“法治中國”的科學命題,要求中國堅持學會法律,要求在法治社會中,積極倡導依法治國。現在是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必須必須用平等的方式來相處,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求中國人民有法律意識,能夠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樹立全民法律意識,并把我國法治教育放在首位,把中國建設成具有法治社會的國家。

      一、當前法治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對法治教育不夠重視

      目前許多學校日趨功利化,注重短期效益,有些忽社會責任。學校關心的是重點專業申報及學院升格等事項,而這些與法治教育關系并不大,即使做好法治教育也并不能在短期內給學校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同時,當前社會環境仍然處于信任高于法制的風氣下,過于注重和信賴道德約束,所以學校普遍不重視法治教育,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很多學校的法治教育并不獨立,往往依附于道德教育加以實施。

      (二)依法治校不夠理想

      每個學校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特別是一些私立學校,對于學生過于嚴格,對學生要求很苛刻,學生在犯錯誤的時候,一般都采取記過處分,嚴重者退學或者留級。沒有考慮學生的切身利益,過于注重成績,不能從學生的實際出發,讓學生處于被動狀態,大部分學生有苦難訴,感到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心理上收到創傷,忽視了學生的未來,把學生當成升職獎金的物品籌碼,沒有一個合理的制度約束。同時,學校對學生的行為管理不是很嚴格,學生沒有法治意識,學校很少對學生普及法治客場,學生對法律知識很陌生,對法治社會大多都缺乏主人翁意識,對于學校下發的強制性命令,不愛接收,慢慢的就出現叛逆心理,久而久之,法律意識就會淡泊,小則不遵守文明公約,大甚至可能觸犯法律。

      (三)法律課程與師資不足

      目前,我國一些比較出名的學生接受法治教育的課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是2005年國家教育改革后設置的新課程,其取代了《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門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將法律依附于道德之中,法律內容不足三分之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學生所學法律知識大為縮減,法律部分內容高度抽象,這部分法律內容給任課教教師增加了授課難度。在師資方面,學校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師大部分是非法學教師,院系書記占據相當比例,這部分教師學歷層次相對其他教師較低,往往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變成道德修養課,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治教育效果。

      二、關于我國法治教育的對策

      (一)運用法律概念,培養法治思維

      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只有借助概念才能認識法律進而發展法治思維,教學要領:1、區分法律概念與日常概念,如死亡;2、明確法律概念的專業性,如法人、被告人;3、比較分析相似度高的法律概念,如:權力、權利、法治、法治-違法-犯罪;4、涉及具體概念采用“關鍵詞分解法”教學,以“犯罪”為例,犯罪是指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概念首先界定為“行為”,(體現“無行為即無犯罪亦無刑罰”的價值原則),這能讓學生在“法言法語”的耳濡目染中培養法治思維。

      (二)加強法律教材與教師隊伍建設

      可以考慮將法律從思想修養的內容中獨立出來,恢復《法律基礎》課程設置,增加法治專業知識內容。在社會,針對不同工作性質的成年人,舉行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個人權利義務相關法律的宣傳,形成長效機制。在大學,針對不同學生,開設相關法律選修課程。在教師隊伍建設方面,應當打造一支受過正規法學教育、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業教師隊伍。授課教師不僅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成長規律,而且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質。同時,國家的扶持政策要向法律教師適度傾斜,加大法律教師培訓力度,增加培訓經費。

      (三)創新人文素養培育,拓寬教育途徑

      首先,要密切關注學生的個性特點,尊重差異性和引導性。要充分考慮到學生類型的多元化、素質參差不齊,在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時候,要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其次,要改變教育理念,創新教育內容,改革教育方法,要提高教學效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根據專業的特點來開展教育,同時要改革教育方法,注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來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學實效性。

      (四)營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環境

      學校不是獨立王國,學生違法犯罪的根源最終在于社會,所以改進法治教育還需全社會努力。首先,要積極推進依法治國。嚴格執行法律,樹立法律權威。其次,要落實依法治校。加大執行規章制度的力度,嚴格紀律和學籍管理,學校制定教育管理的規章制度應依法進行。最后,家庭的法治教育不容忽視,成年人的價值觀與法律意識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冀學鋒.唐淑萍.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現狀與對策初探[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05(8).

      [2]王培俊.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1(8).

      法治社會的問題和對策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六安市;基層交通執法;對策

      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要求一切政府機關都要必須依法行政,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參與者都處于平等的位置,從市場主體到商品交換,都依靠法律加以保障,對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加以制裁。依法行政使我們的各項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保證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會穩定,為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政治環境。

      筆者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交通運輸行業為例,闡述當前基層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加以研究分析,試圖尋求解決辦法。

      一、六安市裕安區交通行政執法現狀

      六安市裕安區位于安徽省西部,是1999年12月由六安撤地設市成立的市轄區,該區現有交通行政持證執法人員191人,其中綜合執法人員8人,路政執法人員24人,運政執法人員159人,35歲以下72人,36-45歲79人,46歲以上40人,98%都達到大專文化程度。2009年燃油稅費改革實施后,該區全面加強了行業管理,從過去重收費輕管理的模式中脫離出來,在全市率先設立了交通行政案件處罰中心,對于公路路政、道路運政、超限超載等違法案件進行處理,實施查處分離、罰繳分離。

      二、交通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是年齡逐步老化,沒有新鮮血液進行補充。就六安市裕安區交通執法人員而言,目前執有執法證的人群中,46歲以上的人員占到20%,還有近20%的不在一線執法崗位,導致真正在一線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力量減少,一些執法任務不能很好地完成。

      二是執法理念未從根本上進行轉變,服務手段薄弱。在為誰執法怎樣執法上存在誤區,總是以管理者自居站在管理對象的對立面發號施令,指手劃腳,造成管理對象的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使矛盾激化。一些執法人員未受過系統法律知識教育,執法工作全靠老同志傳幫帶,沒有真正體現“執法為民”的思想。

      三是交通執法與交警、農機等部門交叉執法,缺乏協調配合。由于體制原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與公安公警、農機管理等部門有職能交叉現象,往往出現多部門重復檢查一輛車、多部門處罰一輛車的現象,各部門各自為陣,在工作中形成相互制約,有的甚至產生矛盾和磨擦。

      三、規范執法、依法行政的建議及對策

      1.端正執法理念,強化交通執法為民的服務意識

      目前交通部門的職能工作中,建設養護是基礎,交通運輸是目的,行政執法是保障。當前一些地方執法工作中出現的趨利執法、以罰代管等問題,其中一個重要根源就是部分執法單位、執法人員,其執法動機和目的偏離了執法為民的要求。因此,要通過嚴把進人關口、加強教育、嚴厲整頓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強化執法為民的服務理念。

      要加強輿論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方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理解支持。要積極主動地向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以及有關專門機關匯報交通行政執法工作,邀請各有關部門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專項檢查和評議,進一步贏得重視、關心和支持。同時要加強交通普法工作,加大對社會的宣傳力度,從增強人民群眾的交通法律意識。

      2.理順體制機制,快速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

      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促進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各項配套制度的進一步落實,結合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納入行政機關序列。組織開展執法機構定崗定編研究,梳理執法崗位名目、崗位權限、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探索建立統一科學的執法機構編制核定依據和標準。切實解決交通行政執法經費基本保障問題。解決交通行政執法經費保障等問題,既是履行好交通法定管理職責的需要,也是杜絕趨利執法的關鍵,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將此作為交通行政執法的基礎性工作抓緊抓好。

      3.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激勵、約束機制

      深化行政執法公示制。要大力推進執法公示,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執法窗口等有效載體,將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職權、執法結果、等向社會公示,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構建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網絡。由法制工作機構牽頭,紀檢、糾風以及各執法業務部門參加,對各個執法領域實施執法監督,及時發現問題,落實整改。要促進形成更有效的監督機制,將事后外部監督與事前內部監督相結合,將查案糾錯監督與超前防范監督相結合,將個案監督與全面監督相結合,推動形成行政執法監督的長效機制。

      綜觀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可以概括為5個并存:一是成績與問題并存;二是有利條件與困難并存;三是緊迫性與長期性并存;四是動力與阻力并存;五是將法治作為價值目標與將法治作為實用工具并存。正是這“五個并存”的存在,決定了我國當前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決定了嚴格依法行政,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對于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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