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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經營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協調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工作。
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商務、藥品監督、公安等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導工作。
教育、建設、旅游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市場準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對食品安全風險和危害實施全過程預防和控制。
第七條本市食品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生產經營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參與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食品安全標準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條本市鼓勵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本市鼓勵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檢舉、控告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在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強制性標準(以下統稱食品安全標準)。
本市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
(三)對食品標簽等食品安全與營養的標識、說明的要求;
(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地方標準缺失、標準滯后,認為亟需制定或者修訂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制定或者修訂標準的要求;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根據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本市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參照相關食品安全國際標準進行修訂。
第十四條制定、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公布;公眾可以免費查閱。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報告。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確定適用標準的要求,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評估,按照有利于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則確定適用標準。
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標準沖突的情況通報原標準的制定單位或者批準部門。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六條本市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采購、銷售等生產經營記錄,如實記載食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供貨商、進貨日期、數量等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并保存復印件;對購進的食品應當按照規定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并保存復印件。
生產經營記錄、食品相關許可證件和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本市對蔬菜、水果、水產品推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
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和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應當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進入本市銷售的活禽、牲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附帶承載養殖信息的標識物。
第十九條列入本市重點監督管理食品名錄的預包裝食品應當附有商品條碼、電子標簽等信息儲存介質,記載可追溯食品來源的相關信息。
食品經營者購進預包裝食品時,應當查驗信息儲存介質的證明文件。不得購進、銷售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假冒或者偽造信息儲存介質的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條以散裝形式銷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調味品以及糕點等經過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廠時和零售前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出廠時應當附有食品標簽,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銷售前款所列食品,應當明示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質期。
第二十一條本市銷售的進口食品,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和檢驗檢疫標志,并保證貨證相符。
食品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經銷商提供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的保健食品,還應當具有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標簽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開辦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場發展規劃。開辦者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具備必要的經營設施和條件,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二十三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二)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三)指導并督促經營者建立經營記錄,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出貨憑證等與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制度;
(四)及時制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并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督促經營者處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與進入市場經營的蔬菜生產基地、水產品生產基地和畜禽屠宰場(廠)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第二十四條食品批發市場、經營食品的大型超市和倉儲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提供食品倉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存儲食品和存儲者名稱等相關信息,留存存儲者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在倉儲地點就地銷售食品的,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人,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衛生,符合餐飲業衛生規范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禁止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存放、使用亞硝酸鹽。
第二十七條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冷藏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明示溫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違反規定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場所外銷售畜禽及其產品。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并記錄處置結果。
本市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餐廚垃圾進行處理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企業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存在現實或者潛在的危害時,應當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示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條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監測體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測計劃。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測計劃實施監測,分析監測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樣檢測,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科研檢測機構和專家,根據監測數據、檢測結果和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應急協調體系,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或者會議涉及餐飲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接受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和公安、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現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時,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責令停止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的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實施臨時控制措施。
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發現生產、銷售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并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時,由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出具評估意見,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相關食品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經檢測確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統一歸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情況;
(四)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預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決定由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的其他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應當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通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食品安全規劃,協調和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協調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十條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應當協調、督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進行查處,或者向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應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對食品進行快速檢測,并可以依據檢測結果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實行快速檢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樣本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并依據檢測結果進行處理。
快速檢測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和列入國家標準的測定方法。
第四十三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抽取樣品應當付費,并不得收取抽樣檢測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列支。
第四十四條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審查生產者的食品召回計劃,監督召回過程。
第四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等信用信息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和整改指導。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調查、詢問相關當事人和證人;查閱、復制、扣押與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有關的進貨憑證、出貨臺賬、合同、賬冊、票證和單據等相關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場所。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時,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商務、藥品監督等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或者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未按規定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的,銷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規定附帶承載養殖信息標識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產品、活禽、牲畜,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預包裝食品未按規定附有信息儲存介質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購進、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假冒或者偽造信息儲存介質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預包裝食品,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散裝形式銷售的食品在出廠時和零售前沒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或者未附有食品標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銷售的進口食品不能提供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和檢驗檢疫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場不具備必要的經營設施和條件,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食品倉儲服務的經營者未如實記錄存儲食品和存儲者名稱等相關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儲者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營業。
第五十七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食品加工銷售點或者單位食堂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食品加工銷售點或者單位食堂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的,沒收相關物品,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未按規定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規定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場所外銷售畜禽及其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的,由實施臨時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責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自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應當將決定在網站和媒體上公布。
第六十四條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山區橋梁;施工管理;質量;安全
引言
隨著我國加大對交通基礎建設工程的投資力度,中西部山區公路建設取得快速發展,山區橋梁得到大量建設。由于山區地質環境復雜,存在大量的不良土質及滑坡、泥石流等問題,山區橋梁建設施工環境差,橋梁施工質量不佳,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因此,針對貴州地區山區橋梁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和安全問題,提出橋梁施工中質量和安全控制的方法。
1.山區橋梁建設
1.1山區公路橋梁建設及其特點
貴州省地貌屬于我國西南部典型的高原山地,有大面積的山地、丘陵和盆地,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由于山區復雜的地形、地質、水文以及生態環境等影響,在此區域修建公路十分困難。與平原地區道路相比,山區道路中橋梁占路線總長比例很大,超過公路線路總長的20%,而且由于山區地質環境復雜,存在大量的不良土質及滑坡、泥石流等問題,導致山區公路的建設成本居高不下。山區公路橋梁的修建需要根據公路路線的方案確定,常常會因路線橫斷面、平縱技術指標等影響導致橋位不佳、墩柱的相對高差大、施工環境差等問題。
1.2山區公路橋梁建設出現的質量與安全問題
因山區公路建設環境的限制,公路橋梁施工場地一般都存在橋位偏僻、施工環境差、交通不便等普遍問題,特別是關系橋梁質量的混凝土質量不容易得到保證,主要受拌合場所的選擇及運輸便道等影響。而且由于山區環境的限制,大量施工機械的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導致械化作業程度相對較低,在實際橋梁施工中需要大量的施工工人,特別是橋梁施工中多為高空作業,導致橋梁安全事故頻發。
由于山區橋梁一般具有高差大,跨度也較大的特點,在橋梁設計中多采用高墩大跨結構,但若采用整體支架現澆箱梁等施工時,落地支架的架設則較為困難,不利于施工質量的控制和人員安全。因此,現行的山區橋梁施工中常采用適應能力較強的裝配式預制梁,并配置懸臂澆筑的方法進行施工。對于山區中小跨徑橋梁的施工可以采用裝配式預制梁板橋,但需加強施工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2.公路橋梁施工中的質量問題及控制
2.1橋梁施工中的質量問題
由于施工人員水平和機械應用程度低等原因影響,加上山區施工環境的限制,導致山區橋梁施工中違規操作現象十分嚴重,對質量問題也不夠重視,從而使得橋梁產生較為嚴重的內外部缺陷及混凝土裂縫問題。
山區橋梁施工中常見的混凝土缺陷有麻面、蜂窩、露筋、孔洞、縫隙及夾層、空鼓和石窩等。麻面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施工中模板表面處理不當,在混凝土澆筑后沒有及時振搗,混凝土的后期養護也不到位。混凝土的配合比不當、生產運輸中造成的人為離析、過度振搗及鋼筋設置過密等原因容易引起橋梁的蜂窩病害。保護層墊塊的放置不合理、混凝土振搗不密實、模板吸水過多造成掉角是產生橋梁露筋的主要原因。孔洞的產生主要是生產運輸中造成的人為離析和鋼筋密集導致混凝土振搗不足所致,冬季施工時混凝土受凍也會引起孔洞。縫隙及夾層病害主要是在分層澆筑的裝配式混凝土箱梁和T型梁中由于施工停留中有雜物摻入、混凝土澆筑高度過大等引起,山區橋梁施工中混凝運輸的困難導致混凝土澆筑工作的停頓也容易引發這種病害。空鼓和石窩的產生原因是混凝土灌注不飽滿、人工澆筑未反鏟下料等。
山區橋梁施工中,由于多種原因引起的混凝土梁體開裂問題普遍存在,特別是施工工藝較為復雜的裝配式預應力混凝土梁容易出現質量問題。
2.2橋梁施工中的質量控制
山區混凝土橋梁的質量除了設計與施工組織的影響,關鍵還在于施工中的質量控制,通常可以從混凝土質量、混凝土運輸、混凝土澆筑、混凝土養生幾個方面進行。
由于山區道路交通不便,材料進場較為困難,因此公路橋梁的建設要盡量就地取材。水泥的質量是混凝土質量的基礎,而山區濕度較大容易引起水泥受潮而無法使用,因此要對山區拌合站合理規劃保證水泥的質量。混凝土土骨料和水可以就近取材,但要滿足公路工程的標準。混凝土的運輸是混凝土質量保證的重要環節,可以采用攪拌車進行運輸以保證由于山區交通條件的限制導致長時間運輸中混凝土的離析,同時混凝土的運輸還需要適應期凝結速度和澆注速度的需要,以保證橋梁施工的連續性。混凝土的澆筑中除了鋼筋骨架的施工外,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振搗,振搗時要盡量避免碰撞預埋件、模板等,對鋼筋密集區加強振搗,并加強施工監督防止欠振與漏振,以保證混凝土的質量。山區晝夜溫差大導致混凝土的養護較為困難,在混凝土施工完成后應盡快覆蓋并灑水養生,并保證整個養護期工作的連續,從而保證混凝土的強度。
3.公路橋梁施工中的安全問題及控制
3.1橋梁施工中的安全問題
隨著我國加大對交通基礎建設工程的投資力度,中西部山區公路建設取得快速發展,山區橋梁得到大量建設,但由于受施工條件和人為因素的影響,施工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山區公路橋梁施工事故的產生原因多種多樣,但都不外乎人、物、管理、環境四個要素,最主要的還是由施工企業自身的組織、管理及特殊施工環境引起的。
與一般的安全事故相比,橋梁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具有嚴重性、復雜性、可變性、多發性得特點。因此,對于橋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要運用科學的管理理論與方法,通過法規、技術、組織等多種手段,促使施工生產體系達到最佳的安全狀態。
3.2橋梁施工中的安全控制
對于橋梁施工中的安全控制可以從人、物、管理、環境四個要素著手。山區橋梁施工需要大量的工人,施工現場較為復雜,發生安全事故的人為影響因素較大。山區橋梁施工環境惡劣,加劇人的心理狀態的變化。因此,需要對這些不安全心理狀態重點關注與管理,及時發現并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合理利用施工人員心理特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山區濕度大,晝夜溫差大的特點對勞動者的工作狀態有所影響,而且山區多雨天氣也同樣導致趕工期的情況,加上山區施工機械化程度低,容易導致勞動者的過度疲勞而引發事故。因此,需要提高作業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制定合理的作業休息制度,減少輪班的次數,并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在山區橋施工中,物的不安全狀態也是生產中的隱患和危險源。通過對機械設備的正確選用與保養、淘汰老舊的設備、強化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測、施工工序的安全性控制等方法可以有效控制物的不安全狀態,從而預防、減輕或消除事故。
管理也施工安全事故產生的間接原因,但也是重要的環節,山區橋梁施工作業的危險因素很多,需要通過綜合管理才能達到安全管理的目標,可以通過制定法律和制度并認真執行、職業傷害保險制度、安全文化教育、安全施工技術等方面進行落實。
惡劣的山區橋梁施工環境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可以通過使用合適的采光照明、根據不同的環境采用不同的色彩標志、控制合適的施工環境溫度等方法,可以有效地預防事故。
【關鍵詞】 :橋梁施工;安全管理;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U44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目前,我國的橋梁事業取得較大的發展,但在工程實踐中,時常出現一些質量與安全事故問題。安全管理的問題是保護生產和活動中人的健康和安全,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生存與健康是人的基本需求。 橋梁施工現場大多處于露天狀態,具有生產建設的臨時性,人機的流動性,作業環境的多變性,是個動態的多工種的作業過程,形成了人、機、料的動態流動與集中,可能導致有關安全的危險源的產生,由于施工現場地質條件、自然環境、臨時設施等影響,決定了現場安全管理的難度較大。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因其所處的特殊地位,決定了路橋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影響橋梁的施工管理安全的因素
(1)環境因素
環境因素對建筑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均造成一定的影響,例如,當天氣條件復雜多變,遇到山洪、暴雨以及泥石流惡劣的天氣時,會對建筑工程造成直接的影響。因此,在初步進行工程的建設時,應該考慮到當地的氣象資料以及水文地質情況等因素,有效的預測自然災害,減少人員的傷亡與損失。
(2)人為因素
當前,我國的橋梁建設事故頻繁出現,其中人為因素占了 主要原因,主要表現在:施工者未按照施工的要求進行操作,部分施工人員的安全安全意識欠缺;在施工的過程中,沒有佩戴安全帽與安全帶。部分施工者對工程的操作、對施工注意的事項不重視、施工的技術不規范;此外,部分施工者無證上崗,起重機違規操作,運輸車輛超載等現象較為常見。
(3)材料設備等因素
施工的建筑材料,其的質量作為工程安全、質量的前提條件,少數施工、建設單位在購進材料時,盲目追求經濟的效益,購進或者是采用質量不合格的材料進行施工。施工所用的設備質量是否合格,關系到橋梁工程的質量與進度;一旦使用不合格材料進行施工,將會為今后的工程使用造成更大的安全隱患。
橋梁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事故傷害,減少事故損失。一般橋梁工程的安全目標是杜絕重特大事故,避免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力保無死亡事故,無重大傷人事故發生,是每一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目標。施工現場及施工事故多發的作業現場,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落實安全管理決策和目標,以消除一切事故。直接從事施工操作的人經常受到確定或不確定的危險因素威脅和傷害,一旦造成人員傷亡和建材損失,將不可避免影響工期,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最終將損害到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可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意義重大,也是從側面反映施工企業施工管理水平,是施工企業開展正常生產活動的基礎。
二、、提高橋梁工程安全管理的策略
在建筑施工中對于上述發生的安全問題,我們應該解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講:
1、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要不斷地補充和完善。隨著建筑物從基礎到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隱患也在不斷地變化和增加,這就需要及時地針對變化了的情況和新出現的隱患采取措施進行防護,以確保安全生產。嚴格建筑材料和施工機械采購、驗收工作,杜絕唯利是圖使用偽劣產品、偷工減料等現象。嚴格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保證其有效實施。安全防護用品,質量第一是關鍵。有的貪圖便宜,或為了拿“回扣”,購買質量低劣的,達不到安全標準的“安全網”,以次充好,或買偽劣產品作為勞保用品發放等等,均為安全生產埋下“禍根”,所以,在施工中,我們在進行安全防護用品選購的時候,就必須注意。
2、建立完善的施工質量體制。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領導要堅持原則,懂法執法。不管什么原因,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一律不準進入建筑市場,杜絕無證施工等現象。加大安全監督力度,對違規違紀行為實施的經濟處罰,對造成事故者,嚴懲不貸,實乃必要之舉措。并且嚴格建筑施工隊伍準入請出制度。對施工單位年審不合格或沒取得安全施工許可證的,不準其參加施工招投標,從源頭上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健全重大事故報告和信息處理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不讓違法違規企業進人建筑市場。
3、提高施工人員的素質和安全意識。為確保工程施工質量,進行質量教育,要對職工進行質量重要性教育,強化全員質量意識。建立質量管理的重獎重罰制度,用鐵的手腕,鐵面精神和鐵的紀律來確保施工質量。完善安全監督管理機制,依法查處。發現違法違規現象絕不手軟,及時采取停工、整頓、罰款等手段,并召集違規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原因分析、說服教育,直至有關單位和人員徹底落實人工、資金、期限整改,同時,按相關程序處罰和落實專人復查。同時,許多事故多是人為,自我保護意識差確是根源。要堅持“上崗先培訓,未經考試合格不得上崗”的原則。加強安全教育。讓每一個員工懂得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能,明確自己的安全行為責任,尤其是農民工,更要上好安全這一課。把好培訓關,提高自身安全素質和安全防范技能是關鍵。并且施工單位應該強制實行建筑意外保險制度和推行風險抵押金制度,有效保障勞動者安全和權益。
三、橋梁工程施工質量的控制
1、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責任制度
首先,在施工現場應建立由各級領導和各部門組成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對各部門落實質量責任和范圍,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應對職責內的工程施工實施督促和檢查。其次,應認真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嚴格執行相關要求,配備專職質量檢查工程師,建立自檢、互檢等結合的工程質量檢查制度。
2、建立質量保證措施
(1)進場原材料必須有出廠證明和合格證,不合格的材料決不得使用。
(2)施工中嚴格執行“三按”規定,即按設計圖紙施工,按操作規范操作,按質量標準檢查驗收。
(3)認真做好工序的交接工作,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須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并做好交接記錄,施工者和檢查者都要簽字 。
(4)認真做好工程技術質量交底工作,即交施工方法、質量要求、施工注意事項及質量保證措施。
(5)加強自檢和互檢工作,每道工序進行完后首先進行自檢,然后進行互檢,同時質檢員還要進行抽檢。
(6)出現質量事故要堅持“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改進措施不放過。
(7)配備一個能對工程材料進行分析的實驗室。試驗檢測是對工程質量進行科學實施方案的鑒定、提高工藝技能的監護、確保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診斷證明書,便于對整個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實驗室人員由具有多年施工經驗的工程師組成。在施工中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測、試驗。
3、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要建立以項目經理為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質量組織機構,通過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全員的意識,從組織上確保質量目標的實現,以全員的工作質量來保證整個工程質量。
(1)實行全員崗位責任制,明確每個員工的質量責任、權力和利益,重獎優嚴懲劣,確保每個員工的工作質量。
(2)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會審設計文件,充分理解設計意圖,嚴格按設計操作規程和監理工程師具體要求組織施工,做到各工程項目開工前,有詳細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術交底。
(3)加強職業技術培訓工作,關鍵技術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并選派經驗豐富能力強、技術水平高的工人技師任班組長、作業隊長。
(4)施工全過程必須嚴格置于監理工程師監督、檢查、指導、簽證認可下進行。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橋梁的建設施工管理過程中,處理好安全和質量的管理、控制工作,對于整個橋梁建筑十分重要,需要施工者與管理者做好各方面的環節工作,真正保證橋梁工程的建設能夠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 蒙國標.淺談橋梁施工管理中的安全與質量控制[J].科技創新與應用.路橋科技.2011:108-108.
[2] 楊峰.淺談橋梁施工管理中的安全與質量控制[J].企業技術開發.2011,30(19):187-188.
關鍵詞 橋梁工程;安全控制;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 K928.7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8500(2012)10-0008-02
隨著交通事業迅速發展,橋梁工程的建設的比重也逐年增加,由于橋梁施工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較為容易出現安全事故,對人員和經濟造成的損失也較為嚴重,橋梁施工安全管理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做到員工、物和環境的動態管理與控制。因此,了解橋梁施工的安全管理方法,加強對橋梁施工安全控制技術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1 橋梁施工安全事故主因
橋梁施工過程易發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四個方面:其一,開挖基坑時由于護壁處理不到位,造成基坑坍塌,孔內爆破未采用電引起爆施工,藥包且沒有打眼放炮,在孔深大于12m時沒有檢測有毒氣體含量等;在清孔排水時未注意保持孔內水頭而造成內外壓力差過大,從而導致護筒坍塌,井口周圍缺少圍護設施和安全標示;其二,由于架橋設備或支架承載能力以及安全寬度不夠,導致墩柱施工過程中坍塌或墜落現象,構建運輸過程速度超過3km/h;其三,在需要放置安全網和防墜網的施工位置,沒有按照規定實行梁體制安,導致人員和機械設備墜落事故;最后,由于員工缺乏安全意識,出現未配備安保設備,不文明生產等現象,如10m以上作業時未加設安全網,導致附屬設施施工出現一系列安全事故[1]。
2 橋梁施工安全控制措施[2]
2.1 基坑開挖安全措施: 無論是陸地橋梁還是海上橋梁基坑開挖時都需要根據相關規范先編制施工方案,提出設計計算書;采取安全防護如保持與挖掘機和吊斗升降作業安全距離范圍內,檢查吊斗繩索、掛鉤等是否完好;拆除基坑支撐等作業需在負責人指導下進行,出現坑塌或洪水時應當及時采用加固措施并及時撤離現場。
2.2 挖孔樁施工安全措施: 采用取孔壁支護等措施防止挖孔較深時坍塌現象,配備專人定期檢查孔口防護設施是否完好,以及施工現場的作業設備和流程以及警示標志是否規范到位;挖孔前檢測二氧化碳等氣體是否超標,孔深超過10m時應當強制通風。
2.3 防高處墜落安全措施: 高處作業之前需進行安全技術教育,檢查投入使用的設備是否完好,如未經上級許可不得擅自拆除高處作業防護設施;高處施工人員需按規定著裝,穿軟底防滑鞋,系上安全帶,與架空輸電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遇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或懸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使用物料應堆放平穩,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物件一律先行撤除或固定,存在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2.4 架梁施工安全措施: 采用專用軌道保證兩端行程同步的前提下進行平順移梁鋪設,避免軌道接頭的錯臺、錯牙、道床沉陷等現象;確保千斤頂起落高度保持在有效頂升量程內,以及鋼絲繩的斷絲量不超過斷面總根數的5%,若梁體吊離支撐面達10~20cm時應當暫停起吊后全方位檢查,保證橋梁兩端高度差不超過30cm。
3 橋梁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3.1 海上橋梁施工安全管理: 海上橋梁施工安全管理與陸地施工相比主要不同在于存在更多的危險性,因此安全管理工作應該從創造施工安全的工作環境,保證設備設施齊全完好,及時準確收集氣象水文信息和開展海上施工安全教育四個方面入手。具體說來,應盡量減少海上作業人員流動的頻率,保證海上工作平臺和通道等安防設施齊全完好;掌握及時可靠的氣象水文信息,盡量避免惡劣氣象和水文條件下作業;印發安全施工資料,組織開展安全系列教育工作,并進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檢驗;各個作業面加強日常現場安全檢查,嚴抓高處作業、大型構件裝載等危險系數大的關鍵工序[3]。
3.2 山區橋梁施工安全管理: 由于山區地形復雜給橋梁施工帶來了很多不便,因此將安全人機工程技術融入施工安全管理中,有利于減少橋梁施工事故的發生幾率并保障施工安全順利進行。山區橋梁施工安全管理主要從合理利用橋梁施工人員心理特征和防止過度疲勞入手,因為在山區橋梁施工工程中,人為不安全心理與環境條件限制產生的復合作用是主要不良因素,充分保證安全防護系統如SNS柔性防護系統的實施到位,加強不安全心理的綜合管理,以劃分若干個小群體針對性的培養安全骨干,通過群體心理引導養成安全生產習慣,使得每位作業人員具備良好的心理狀態;合理安排作息時間,減輕施工勞動強度,提高施工技術熟練程度的同時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4]。
3.3 公路橋梁施工安全管理: 公路橋梁施工受環境的限制和人為因素的復合影響,應充分利用群體心理,通過培養安全骨干提高整體安全意識,養成安全生產的習慣;通過提高機械自動化水平和員工技能,合理安排勞動強度,杜絕過勞現象,對工作人員進行定期部署有針對性的技能考核;采用不同的色彩標志預防事故發生,堅決淘汰高耗能,污染嚴重,技術改造不經濟的設備,定期正確保養機械設備,特種設備需經過安全檢測后才能投入使用[5]。
4 結論
橋梁施工的安全控制要兼顧人員和物兩個方面,秉承“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僅要提高安全管理的理論水平,更應當將理論措施付諸實踐,結合法律、經濟、文化和科技手段進行安全管理,有利于真正在工程實踐中取得實效,為企業創造出更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 章照宏, 龔先兵. 橋梁施工安全控制[J]. 湖南交通科技, 2000, 26(2): 46-47.
[2] 劉永明. 山區高速公路橋梁施工安全控制技術研究[J]. 黑龍江科技信息, 2009, 34(11): 326.
[3] 歐陽瑰琳, 劉剛軍, 聶榮等. 海上橋梁施工安全管理[J]. 公路, 2006, 3(12): 134-137.
一、總體要求
通過對生豬和豬肉質量安全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從養殖生產、屠宰加工、流通銷售到餐飲消費的全過程綜合監管鏈條,建立生豬和豬肉質量食品安全的追溯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豬肉質量監管網絡,提高豬肉質量安全,保障市民放心消費。
二、工作目標
(一)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完善我區生豬屠宰場布點工作,至年底,我區生豬進點屠宰率實現100%。
(二)加強豬肉流通監管。實現我區肉類批發市場、菜市場、超市大賣場、集體食堂、餐飲單位和食品加工企業銷售和使用的豬肉100%來自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三、責任分工
為推進豬肉質量安全管理,完成全區今年豬肉安全整治的工作目標,建立以分管區長為召集人的豬肉質量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系會議成員為區經委、農委、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質量技監局以及各鎮、街道、*工業區。各部門明確職責,相互配合,形成各職能部門分段管理和區、鎮兩級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豬肉質量安全監管網絡。
(一)區經委。負責豬肉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牽頭和協調工作。生豬定點屠宰的定點布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查處取締非定點屠宰生豬的違法行為;對各鎮、街道、*工業區推進取締非定點屠宰生豬工作進行督查;會同區食品藥監等部門推進建設完善豬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
(二)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負責對豬肉食品安全監管的綜合監管和全過程組織協調;加強超市大賣場、集體食堂、餐飲單位等的豬肉進貨監管,檢查督促經營企業建立健全生豬和豬肉進貨索證索票、“瘦肉精”殘留檢測、進貨臺帳和不合格豬肉退市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肉品質量安全實時監控系統;依法嚴厲查處銷售病死豬肉、注水豬肉和含有“瘦肉精”殘留豬肉等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取締非定點屠宰生豬的違法行為。
(三)區農委。負責本區飼養生豬的動物防疫和監督工作;加強區境道口進入本區的生豬及豬肉的檢疫監管;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場的檢疫監督;依法查處無耳標生豬調運、非指定道口運入等違法行為;配合有關管理部門查處取締非定點屠宰生豬的違法行為。
(四)區工商分局。負責豬肉加工、經營企業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無證照經營活動的查處、取締;加強批發市場、菜市場(集貿市場)的豬肉進貨監管,檢查督促經營企業建立健全生豬和豬肉進貨索證索票、進貨臺帳和不合格豬肉退市等各項管理制度;配合有關管理部門查處取締非定點屠宰生豬的違法行為。
(五)區質量技監局。負責對食品加工企業使用豬肉的進貨監管,檢查督促食品加工企業建立健全豬肉進貨索證索票和進貨臺帳管理等制度;依法嚴厲查處使用病死豬肉、注水豬肉和含有“瘦肉精”殘留豬肉生產加工食品等違法行為。
(六)區公安分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生豬屠宰及豬肉經營中違法犯罪行為。
(七)各鎮、街道、*工業區。負責本區域內的生豬屠宰點選址及建設工作,查處取締轄區內的非定點屠宰生豬的違法行為。
四、工作重點
(一)做好生豬屠宰點和收購點的設置工作。我區目前僅有漕涇鎮一家生豬屠宰點,覆蓋面不大,無法滿足全區對屠宰的要求,致使私屠濫宰現象嚴重。鑒于這一情況,各鎮及*工業區要按照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生豬屠宰點和生豬收購點,區農委及各鎮、*工業區要對生豬屠宰點和收購點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
(二)全面查處取締私屠濫宰工作。針對我區私屠濫宰情況嚴重問題,各鎮、街道、*工業區要認真排模本轄區內的非法屠宰點,爭取區內各執法部門支持,在年內徹底取締無證屠宰點,確保今年生豬進點屠宰率實現100%。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自身的工作職責,配合各鎮、街道、*工業區的全面查處取締私屠濫宰工作,共同做好豬肉質量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