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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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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

      如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范文第1篇

      現代氣候變化問題是指由于人類大量排放溫室氣體引起地球平均氣溫升高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如地球生態系統的改變、海平面上升、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頻發、生物多樣性減少等。過去150多年里,大氣中的溫室氣體隨著工業化的擴張而增加,1901年以來,世界平均氣溫上升了0.74℃。從1978年開始可以獲得的衛星數據表明,北冰洋冰層的年均厚度正以每十年近3%的速度消融,夏季減少更快,超過7%。北極冰冠的體積已不足50年前的一半。在這段時期內,北極地區的平均氣溫上升了大約7℃。面對嚴峻的形勢,如何抑制全球變暖趨勢,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一個迫切的政治議題。但正如吉登斯所言,在治理氣候變化問題中存在“吉登斯悖論”①現象,我們稱之為“青蛙效應”,意即全球變暖帶來的危險盡管聽起來很可怕,但它們在日復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因此許多人會袖手旁觀,不會對它們有任何實際的舉動。等到災難來臨時,人類再想應對它,為時已晚。這就是為什么對于許多公民來說,氣候變化是一個“想后”的議題,而不是一個“思前”議題的原因。有關態度調查表明,大多數公眾認可全球變暖是一個嚴重的威脅,但只有少數人愿意為此徹底改變自己的生活。在精英當中,氣候變化“屈尊”成為一種姿態政治——韜略聽起來宏偉壯闊,但內容空洞。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和公民都不會采取實質性的行動來抑制全球變暖趨勢。③氣候變化風險的間接性、不可見性使得有些國家只關注于當前利益的獲取,忽視氣候變化帶給未來的風險。短視和冷漠使得有些公民、國家認可全球變暖是一個嚴重的威脅,但卻只有少數人愿意因此而徹底改變自己的生活、少數國家原意承擔責任、采取措施治理氣候變化問題。短視和冷漠也加重了氣候變化帶來的環境不公。

      一、“吉登斯困境”與環境正義

      環境正義是指人人都應享有清潔環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環境之害的權利,也有保護和促進環境改善的義務,主張權、責、利相對稱。④它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在人與人的社會關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環境權利,公平地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代內之間是這樣,代際之間更應該如此;第二,在人與自然的生態關系方面,所有人在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的同時,承擔補償自然的責任,以實現利用和保護的平衡。環境公平分為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兩大類,代內公平又分為國際公平、區域公平、階層和群體公平。⑤氣候變化是實實在在的、危險的,引起氣候變化的是人類活動。隨著工業生產的擴大、經濟的發展,人類社會向大氣中排放的溫室氣體日益增多,氣候變化問題越來越嚴重。溫室氣體排放的無國界性、全球性使得氣候變化問題不斷地生產環境不公,例如溫室氣體排放國與風險受害國、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存在的環境不公問題使得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日益復雜。

      (一)氣候變化的代內環境正義問題

      代內環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間同等享有清潔環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環境之害的權利,也有保護和促進環境改善的義務,強調同代人之間的社會公平。在氣候變化問題上,不管是已經實現了工業化的發達國家,還是正在工業化道路上前進的發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氣中排放工業廢氣,理應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避免“吉登斯悖論”現象的出現。然而有些溫室氣體排放國盡管已經意識到氣候變化的風險,但他們同樣不愿意采取實質性的措施,因為他們認為氣候變化的風險對于他們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但事實上這種行為與思想會導致全球范圍代內環境不公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第一,國家層面的代內環境不公問題。溫室氣體排放國在發展本國經濟、加快本國工業化進程中大量排放工業廢氣,成為氣候變化問題的主要加害者。溫室氣體排放過多將導致全球變暖,影響氣候變化,并且這種風險具有無國界性,也即氣候變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則由全球社會共同承擔。溫室氣體排放國正是利用氣候變化的無國界性,將氣候變化的風險分攤給全世界,這在某種程度上使得這些國家抱有僥幸心理,認為風險對于自身而言是無形的、間接的、不可見的,于是他們就以此為借口放棄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從而出現“吉登斯悖論”現象。這種將風險分攤的現象尤以某些發達國家最為明顯,發達國家將某些排放工業廢氣嚴重的企業轉移至欠發達地區,轉移局部氣候變化風險。風險分攤的做法對其他未過多排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放溫室氣體的國家和地區而言,存在顯著的社會不公平,構成國際社會的代內環境正義問題。一國為追求本國經濟利益,在工業化進程中損害其他國家享有環境之益的權利,拒絕承擔環境之害的義務,這種以本國為中心的經濟發展觀是導致全球環境不公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同時這種全球代內環境不公問題又成為“吉登斯悖論”現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第二,公民個人層面的代內環境不公問題。對于大多數公民而言,氣候變化是一個“想后”的議題,而不是一個“思前”的議題,也即關于氣候變化問題,公民關注的是氣候變化風險發生后應該如何解決,而不是在風險發生之前如何來預防,這也是為什么國際社會提出治理氣候變化問題的“預防原則”。為什么公民缺乏氣候變化的預防意識?盡管公民認識到氣候變化存在的風險,但絕大多數人并未采取實際行動來改變他們的日常習慣,以減輕這場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為如駕車、乘飛機、亂砍亂伐等都將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或是降低環境吸收CO2的能力。或許就因為每一個公民的這種行為對于整個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個公民個體的行為作為社會行為的一部分,終將匯合成為影響氣候變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關 注自身利益的滿足,將個人行為會帶來的風險轉移給整個人類承受,在每個個體看來,氣候變化的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因為風險很少只針對個體發生,通常受害者是一個群體。錯誤觀念的導向下公民的行為造就了某種程度的代內環境不公問題。

      (二)氣候變化的代際環境正義問題

      代際環境正義是指當代與后代人在利用環境資源問題上保持恰當的比例,既不能為了當代人的利益過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無資源可用,破壞甚至毀壞他們的生存基礎,也不能為了子孫后代的需要而使當代人生活在貧困中。①從歷史發展過程來看,無論是作為公民的個人還是國家,在面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問題時總是更多地傾向于發展經濟,甚至通過過度地開發利用資源、排放廢氣污染物等途徑來追求經濟的快速發展,當代人在滿足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忽視后代人利用資源和享受環境的權利。同時當代人在社會生產活動中大量排放工業廢氣,但卻不采取解決措施改善大氣質量,將大氣污染、氣候變化的風險轉嫁給后代人承擔,也稱為風險繼承,使后代人承擔未能獲得相應收益的社會成本,造成環境代際的不公平。氣候變化是地球上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長期累積的結果,而其影響也將是代際傳遞的,因此會產生環境不公的代際傳遞。②氣候變化的長期性使得人類在排放溫室氣體的時候很少考慮到氣候變化將給未來產生的各種風險,人類將風險留給后代人,自己享受發展的成果,將后代人置于一種不公平的狀態,正因為如此,當代人認為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見的,他們總在避免承擔治理氣候變化問題的責任,不愿采取行動改善氣候狀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他們在排放溫室氣體的過程中實際上也是一個醞釀代際環境不公問題的過程。環境不公是現代社會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解決氣候問題引發的環境不公問題,必須不斷推進和深化氣候變化議題的政治化進程。

      二、氣候變化議題的政治化

      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克服“吉登斯悖論”,就一定要讓言語變成行動,發展出能有效治理氣候變化的政治。吉登斯認為氣候變化的政治化應該有兩個階段:目前正處于第一階段,即將該議題納入政治議程,而第二階段必須將氣候變化政治化深植于我們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關切之中。①

      (一)氣候變化問題進入政治議程

      氣候變化問題的政治化有一個過程。1960年代中期,美國等一些國家的科學家向政府提出報告:二氧化碳將導致全球氣候變暖,1970年代初,科學家開展一系列氣候問題研究,呼吁對未來氣候變化的威脅予以重視,這一時期主要是科學家致力于將氣候變化問題納入政治議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視。1985年在奧地利的菲拉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赫(Villach)召開的“評估CO2及其他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及有關影響”的國際會議,就經濟、社會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選擇進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決策上加以重視。在1988年召開的多倫多會議上,氣候問題已經正式成為一項國際政治議程,有來自48個國家的300多名科學家、政治家以及聯合國組織、其他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指出,全球變暖所造成的最終后果可能僅次于核戰爭。多倫多會議后,政治家不能不對于日益增長的公眾關注和科學上的共識作出一系列反應。這些反應包括:建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為決策者提供氣候變化科學背景和政策建議的評估報告;頻繁召開國際會議,高層政治家紛紛發表聲明,表達為控制和減緩氣候變化采取對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標,等等。這些努力導致了1990年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開始,并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正式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至此,氣候變化問題已經不僅是一個科學問題或環境問題,而成為一個轟轟烈烈的全球性問題,一個涉及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異常錯綜復雜的綜合性社會問題。②氣候變化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逐步納入政治議程,這是氣候變化政治化的第一階段。將氣候變化納入政治議程,實際上也就是將氣候變化的風險納入政治議程、使其進入公眾視野,即隨著國際社會越來越多地關注和討論氣候變化問題,氣候變化風險將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組織、社會團體、國家認識和了解。風險公開化有助于人們更深切地體會到氣候變化風險帶來的恐慌,改變原有的“氣候變化風險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體的”觀念,時刻認識到氣候變化風險的嚴重性,自覺改變日常行為習慣,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風險公開化有助于減輕環境不公,欠發達地區的公民和政府將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溫室氣體排放者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督促國家和個人減少導致氣候變暖的各種行為,從而維護自身利益,改變處于環境不公平的狀態;溫室氣體排放者將逐漸意識到“短視行為”和“以本國為中心”等觀念的錯誤性,在發展的同時關注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從而避免自身遭受更為嚴重的氣候變化風險。進入政治議程,氣候變化不再僅僅是一個科學問題、環境問題,還是一個國家發展中的政治和政策問題,這使得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和廣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國際會議還僅限于提出氣候變化問題,國際社會未能就這一問題的真正解決達成一致意見。

      (二)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氣候變化的政治化要求國家和政府成為重要的活動者,因此吉登斯認為第二階段就是要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應該依靠國內政策和國際政策。在國家內部,為實現氣候變化的政治化,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制度,政府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政府應該樹立一種長遠眼光和戰略視野,必須有某種進一步的改革和創新的“計劃”①,即制定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戰略性政策方案,將氣候變化與政治聯合并穩定于政府活動中。具備長遠眼光和戰略視野的“計劃”可以使政府宏觀把握、約束國內各行業、各地區、各社會團體等主體之間的行為,通過平衡各方利益,有節制的利用資源實現環境不公問題的解決,促進環境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第二,政府應該注意保持有關氣候變化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平衡各黨派之間、社會團體之間 以及各行業之間利益,維持政策穩定執行,打造某種類型的跨黨派框架以推進放眼長遠的政治。氣候變化的無國界性、全球性使得僅有國家內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部治理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加強國際合作,制定大部分國家都認可的國際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成功治理。盡管目前氣候變化已經納入國際政治議程,但是國際合作存在難度大、進展慢、效率低等問題,國際社會并沒有采取實質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氣候變化,2009年12月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峰會最終以一紙不具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收場,國際合作難度大。國際合作的困難主要在于以下三點:第一,氣候變化問題涉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國際社會處于無政府狀態,各國謀求各自利益,存在國際性的環境不公問題,無法實現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氣候變化對各國威脅的程度不同,對多數國家而言,氣候問題還沒有形成現實、直接、明確、迫切的威脅;第三,在責、權、利關系上也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和不平衡。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合作中各國的責、權、利關系不確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國通常不愿主動承擔責任。環境正義要求人們在環境權益上實現責、權、利的平等,環境權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國在氣候變化領域內的責、權、利關系更加的不明確,國際合作將更加的困難。

      但是,合作共贏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因此,國際合作更應該具備長遠眼光和戰略視野,將氣候變化融入國際事務;保持國際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統籌各國行為,避免部分國家將氣候變化的風險轉移或是將風險繼承,減少環境正義問題的出現,實現國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時政策穩定有利于各國更好地適應和持續實施氣候變化政策。哥本哈根會議雖然失敗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動能將推動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這是今后國際合作發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標桿;推進新國際制度的創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邊機制并賦予其一套有法律強制力的監管措施等等。②國際合作應該朝著制度化方向發展,形成國與國之間的約束力,重要的是保證治理制度的公平正義性。只有在避免環境正義問題的出現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國與國之間真正的合作。

      氣候變化政治化的第二階段還要求將氣候變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雙邊行動和協作形式。要想有能力減緩氣候變化,社會的所有成員必須參與進來,“吉登斯悖論”的解開也有賴于提倡、促進每個公民積極參與到改變日常不良行為習慣的行動中來,而不僅僅依靠恐懼使公民行動。建立多邊協作機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將氣候變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和維護環境權、生存權等權利意識;將治理氣候變化發展成為一種政治意識和政治文化,指導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為習慣。如果公民能意識到全球氣候變化的風險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見的,威脅氣候的行為總會以某種形式反過來威脅人類社會,而每一個公民終將不能避免風險的危害,“吉登斯悖論”將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將改變自身的日常行為規范,積極主動的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如公民可能減少每周駕駛SUV的次數,減少私家車輛的行駛路程等等,這將平衡公民之間、公民與后代人之間的權益,緩解環境正義問題。如果公民能夠意識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將最終使風險危害自身,意識到環境正義問題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著因他人行為而造成的環境污染的時候,公民將產生反抗傾向,形成利益群體共同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生存權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氣候變化機制,督促其他群體采取措施改善氣候狀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公民社會的能量,動員個人行動,建立多元治理、多層治理模式是氣候變化的政治化的一個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的方式。

      氣候變化問題已經成為一個日益嚴重的全球性問題,亟待國際社會、國家內部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治理。盡管氣候變化風險給人類帶來可怕的后果,如印尼海嘯造成導致約25萬人喪生,很多人不會對它們采取任何實質性的行動,而是袖手旁觀,以致出現“吉登斯悖論”現象。氣候變化的政治必須處理“吉登斯悖論”,促進治理行為得到真正有效的實施,將氣候變化納入政治議程,并將其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如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范文第2篇

      一年后,他干得如何?

      總體來看,還算不錯。上任12個月,奧巴馬讓經濟企穩;正在推動的醫療改革,將惠及美國民眾;推進阿富汗戰爭的同時逐步從伊拉克撤軍;最可貴的是,他降低了在布什任內世人對美國的怨恨與疑慮。

      更廣泛地說,奧巴馬的執政團隊雖顯另類,但紀律嚴明、堪當其任,并沒有出現克林頓上臺第一年的混亂局面。同樣重要的是,他有所不為。奧巴馬頂住壓力,不向內的民粹派低頭,也沒有向華爾街施加足以遏其發展的監管措施,以及對那些能激活經濟的企業家征收懲罰性稅款;除對中國廉價輪胎糟糕地征稅這一明顯例外,他對保護主義者的聲音充耳不聞。還有什么不好的呢?

      實際上,只有一點。但是正因為這點的重要性,上述絕大多數成績便有了瑕疵。奧巴馬超脫爭執之外的次數太多,急于被認可,熱衷于做受歡迎之事,而將難點留待以后解決。他不夠強硬,就職演說中令人鼓舞的言辭遠未兌現。

      在國內,雖然醫改議案總體來看利大于弊,有望通過,但其內容令人十分失望。該醫改方案的確為一些人提供了保障,但耗資巨大,而且在未來開支控制上猶豫不決。不斷攀升的醫療費用使整個聯邦政府有破產之虞,而這個多年來最全面的方案卻對該問題幾乎沒有涉及,實在讓人擔憂。

      奧巴馬沒有能夠控制內的肆意揮霍,會讓他付出政治代價。他的支持率正在下降,在今年11月的中期選舉中,極有可能會失去在參院的絕對多數。批評者認為,他不應專注于醫改,而應集中精力解決失業問題(奧巴馬曾預測失業率最高達到8%,但現在失業率已超過10%)。

      選民們的憂慮不無原因。到2015年,美國國債會達到12萬億美元,超過奧巴馬上任時的兩倍。去年政府在危機中注資經濟還說得過去,但奧巴馬今年必須表明,如何解決有關債務的問題。迄今為止,他甚至尚未提出解決問題的框架。

      如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范文第3篇

      關鍵詞:低碳經濟,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保障體系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一、低碳經濟研究綜述

      “低碳經濟”概念源于英國2003年《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白皮書,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大背景下,低碳經濟作為一種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的新型經濟發展范式,越來越被世界各國廣泛重視和關注。圍繞低碳經濟,各國學者已經開始了相關方向的分析與研究,研究內容主要集中在發展低碳經濟的經濟與技術的定量研究、及各區域選擇發展低碳經濟路徑和模式的規范研究等領域。

      其中,國外學者作了大量關于實證方面的分析,通過對溫室氣體排放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定量研究,論證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代表性觀點有:(1)Nicolas(2006)在《氣候變化的經濟學》中對全球氣候變暖可能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如果不采取任何遏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未來10年內氣候變化將給全球帶來GDP5%-20%的損失;(2)Grossman(2000)、Friedl (2003)、Ankarhem(2005)等學者對各自所在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與經濟發展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進行檢驗,認為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與經濟增長長期關系是呈倒“U”型的關系;(3)APIO(2005)等學者則對經濟增長與溫室氣體排放同時進行相關的脫鉤研究,并對環境壓力指標與經濟驅動力指標的各種可能組合給出了合理的定位。除此,歐美日等先進發達國家在關于發展低碳經濟實踐操作層面也做出卓有成效的研究,且提出保障發展低碳經濟的各項國家行動計劃,例如:英國的《氣候變化法案》、美國的《低碳經濟法案》、澳大利亞的《碳污染減排計劃綠皮書》、以及日本提出《面向低碳社會的12大行動》等。

      相較之下,國內學者研究很多都集中在規范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對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經驗的介紹,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現狀,中國低碳經濟發展道路、模式與機制初探等。(1)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經驗。趙娜(2007)全面介紹了英國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的舉措與成就;胡淙洋(2008)介紹了發達國家近幾年的低碳經濟發展歷程,并分析了對中國低碳經濟發展的啟示。(2)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現狀。莊貴陽(2008)對中國發展低碳經濟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進行了分析;洪大用(2010)從社會學角度討論當前人類社會面臨的氣候變化問題,探討中國建設低碳社會的復雜性以及存在的體制優勢。(3)中國低碳經濟發展道路、模式與機制初探。陳英姿(2009)通過實現不同地區相應的能源強度改善和能源結構低碳化目標,實現中國低碳經濟發展道路;楊萬東(2010)從金融危機后產業結構調整的角度,分析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選擇;陳文婕(2010)在分析低碳經濟的重點是培育和發展新興低碳產業的基礎上,提出構建低碳產業創新系統和低碳產業集群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此外國內還有不同學者分別從倡導低碳消費(陳曉春,2009)、建設低碳城市(陳文藝,2009)、發展低碳技術(楊芳,2010)等視閾,探討實現中國實現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和途徑等。

      總的來說,低碳經濟概念提出,到開始應用實踐至今,學術界對發展低碳經濟的實質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建立低碳產業結構和低碳技術體系;二是優化能源結構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碳排放;三是建立與低碳發展相適應的政策、法律保障體系。同樣由于低碳經濟發展會涉及到經濟、社會、政治、環境、技術等各層面,低碳經濟發展模式需要針對區域經濟系統現實狀況,才能提出有效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及路徑。

      二、黑龍江經濟的低碳轉型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矛盾的不斷深化,我國各省份都致力于推進低碳經濟發展,黑龍江在提高區域經濟整體競爭實力,努力縮小與經濟發達省份差距同時,也在積極探索一條符合本省實際的低碳經濟發展道路和模式。黑龍江省是我國的老工業生產基地,高耗能、高污染的經濟產業結構在當地仍然占主導地位,這導致本地區經濟發展一直鎖定在粗放型增長模式中,是造成黑龍江碳排放一直高居不下的主要原因。通過合理調整和優化本省區域經濟結構系統,加快促進低碳經濟轉型,已成為黑龍江省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手段。然而,黑龍江目前經濟的低碳轉型受到產業基礎和經濟發展的雙重約束,黑龍江在調整產業結構過程中,既要考慮原有的產業基礎與能源結構,還要不影響區域經濟增長。基于此,我們主要提出以下對策:

      1.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增加在區域產業經濟結構中的比重。已有研究表明,第三產業在能源消耗方面為最少,同時又對經濟貢獻的拉動不低于第二產業。因此政府應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提高第三產業所占比重,優化產業整體結構,將有利于促進黑龍江省產業結構整體低碳化和碳減排的實現。

      2.加快對第二產業,特別是傳統重工業的改造和升級。黑龍江省的產業結構中,第二產業尤其是重化工企業存在技術落后、設備老化和生產條件較差等特點,這些都是制約黑龍江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因素。因此,面對傳統重工業,應用低碳技術改造高碳傳統產業,提高產能效率,是實現黑龍江產業結構低碳轉型升級的主要對策。

      3.調整能源消費結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黑龍江省的能源消費結構目前以煤炭、原油和天然氣等傳統化石能源為主,其中煤炭的消費比重占近70%,是黑龍江省的主要能源。而煤炭存在利用率低、污染重的特點,如何解決黑龍江能源消費結構高碳化是黑龍江省從高碳轉向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難題。加速能源調整步伐,一方面,黑龍江省應堅持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代替傳統能源和化石能源,逐步提高清潔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另一方面,當前更可行的是提高當前傳統能源的綜合利用效率,例如,優化煤產業的組織與產品結構;促進煤炭、原油等能源的深加工轉化等。

      4.建立健全適應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政策法規保障體系。由于碳經濟發展模式剛剛興起,我省乃至我國支持低碳經濟發展采取的政策工具主要是財政補貼,而在其他相關方面政策法規基本還是空白狀態,例如法律措施、政府采購、轉移支付等手段。因此,黑龍江省必須盡快制定出臺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有關戰略規劃,以及探求在政策法規方面的創新保障路徑,從而保證低碳經濟得以順利推行。

      參考文獻:

      如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范文第4篇

      關鍵詞:碳排放權交易;京都議定書;外部性

      一、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概念

      (一)碳排放權交易含義

      碳排放權交易即由國家依據環境容量制定碳排放總量的控制目標,然后把碳排放總量目標分解成若干碳排放配額,分配給各區域的減排參與者,碳排放配額被允許在專門的交易市場上買賣,調劑余缺。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旨在限定污染物或者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前提下,溫室氣體排放參與者之間從自身需求出發,達成協議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轉移交付,國家則利用市場交易機制配置環境資源,實現環境資源高效公平利用的制度安排。

      (二)碳排放權的交易類型

      根據法律框架、交易動機、交易層次、交易機制等不同劃分標準,碳排放權交易可以劃分為不同的市場。一般來說,最常見的劃分方法是根據交易機制不同分為基于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另外就是根據交易動機不同分為強制履約碳市場和自愿碳市場。[1]

      1.按照法律框架劃分。可以分為京都市場與非京都市場。全球范圍內的碳減排國際法框架是《全球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盡管美國和澳大利亞相繼退出《京都議定書》,但它們在國家范圍內都己經形成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因此,根據國家是否受《京都議定書》管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以劃分成京都市場與非京都市場。

      2.按照交易機制劃分。可以分為基于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機制下存在三個溫室氣體減排合作機制,分別是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I)。根據這三個不同的機制,可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劃分為基于配額的市場和基于項目的市場。

      3.按照交易動機劃分。可以分為強制履約碳市場和自愿碳市場。強制履約碳市場是在《京都議定書》規制下,各國為履行約定進行強制減排而建立的市場。自愿減排碳市場指在《京都議定書》范圍以外的,不以完成國際強制減排義務為目的,自愿進行交易的市場。例如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以及我國天津排放權交易所,近幾年自愿減排碳市場的發展速度迅猛。

      4.按照交易層次劃分。可以分為多區域合作市場(如歐盟)、國家級市場(如日本)、區域(州市)級市場(如美國州級碳市場)和零售市場。[2]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基礎

      (一)法律規則

      隨著全球變暖和氣候異常現象越發嚴重,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由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環境問題。在1992年聯合國召開的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55 個國家聯合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承擔國際減排義務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即來自此公約, “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并根據他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后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 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①該規定使《公約》成為其后《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京都議定書》)中清潔發展機制的根本母法。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在日本京都通過了旨在限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為了平衡國際減排義務并且考慮到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京都議定書》在保證全球范圍內碳排放總量不變或減少的思路指導下,創造性地引入了三個靈活機制:聯合履行機制(JI)、②清潔發展機制(CDM)、③排放貿易機制(IET)④。JI和CDM機制便是基于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的機制,均由附件一⑤國家和企業購買具有額外減排效益項目所產生的減排量,再將此減排量作為溫室氣體排放權的等價物抵消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3]這兩種機制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發達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而后者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合作機制。IET機制則是由管理者確立、分配或拍賣排放配額的機制:即環境管理者制定總的排放額度的上限,然后將排放總額度依據一定的科學標準分配成若干份,給在該體系中的每個排放企業。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學分析

      碳排放權是排放主體為了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由國際條約賦予的向大氣排放一定數量溫室氣體的權利,其實質是權利主體獲取的一定數量的氣候環境資源使用權。這種權利與傳統的權利不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權利的本質上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碳排放權形式上表現為國際條約允許某個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的指標,實質上是重在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即只有在該指標規定的數量范圍內排放溫室氣體才是合法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

      第二,權利的主體范圍廣泛。氣候資源無法為任何國家獨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類都有權使用,所以碳排放權的主體是全人類。但碳排放權經過分配后,其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權利的客體是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資源。碳排放權概念是在大氣環境容量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該權利以大氣環境容量為客體。人類的早些時期,溫室氣體排放量不大,并沒有超過大氣環境的自凈能力或一定的溫室氣體含量,也就沒有將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作為一種資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太快,嚴重超過了大氣環境的自凈能力,使得大氣環境的溫室氣體容量日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這種資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與傳統物權法中的客體有所不同。

      第四,權利的內容是主體對若干大氣環境溫室氣體容量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體而言,權利主體可以占有其擁有的排放指標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或者將盈余的排放指標贈予、出賣給其他主體。但權利主體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了排放指標,這種權利就予以消失。

      三、碳排放權交易的環境經濟學原理

      從環境經濟學角度出發,環境問題實際上是外部性問題。所謂外部性(Externality),即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經濟活動對他人造成了影響,而又沒有將這些影響計入市場交易的成本和價格中。[5]外部性理論是環境經濟學的基礎。對于如何解決外部性問題,經濟學家主張將外部成本內部化。對于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方法,經濟學上存在兩大理論,即庇古理論和產權理論。庇古理論主張用稅收解決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問題,即向污染者征稅,征稅的額度為一個邊際凈社會產品與邊際凈私人產品的差額,即征收庇古稅,從而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以達到控制污染排放、保護環境的目的;二是產權理論,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為英國經濟學家科斯,他認為在產權明確并且交易成本較小的前提下,無論最初產權屬于哪一方,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狀態。無論初始的產權配置狀態如何,供需雙方都可以通過交易獲得利益。要使外部成本內部化,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就能有效地解決。在科斯定理的基礎上,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理論,即污染排放總量不超過環境容量允許的前提下,明確排污權的產權主體,各主體之間通過交易調劑排污量,進行排污權交易,政府、受污染者和環保組織等市場參與者都可以購買污染權,促使污染排放總量降低。《京都議定書》是碳市場的最重要強制性規則,它促進了國際碳交易的產生。《京都議定書》引入了經濟學的原理,以排污權交易原理為基礎,衍生出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要內容的交易制度。生產者擁有一定的排放配額,體現了其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如果排放量超出限額生產者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明確碳排放配額的產權,把企業的碳排放和經濟效益結合起來,一方面能促使企業改進生產方式,提高生產工藝、開發利用新技術,以達到減少碳排放量的目的,減少大氣污染;另一方面碳配額所有者之間根據自身需求通過市場交易進行買賣,可以使環境資源容量被合理配置和利用。京都議定書下的三項機制,在國際環境法領域中引入經濟杠桿進行國際減排,避免了減排義務承擔者任務過重的問題。由于各減排國之間國家發展水平、技術水平以及勞動力成本等因素參差不齊,同樣的減排行動在不同的國家之間成本會有較大的差異。因為存在這種差異,為了以更低的成本獲取更多的減排效益,減排成本高的國家具有強烈意愿到低減排成本的國家完成減排計劃,以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尤其是《京都議定書》中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它是包括發展中國家的彈性機制,開創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減排量交易:一方面,發達國家有愿意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資金、技術,降低減排成本,提高他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也樂于通過參與CDM 項目,提高自身能源利用率,優化產業結構。[6]

      四、結語

      隨著碳排放權交易日益繁榮,國際碳交易市場也逐漸成熟。金融機構參與到碳排放權交易中使得碳市場的范圍更加廣泛,市場流動性以及透明度都得到加強。在一些金融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國、歐洲等已經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歐洲氣候交易所(ECX)、,甚至出現了碳排放權證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歐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體系下的歐盟排放配額期貨。2013年6月18日,我國首個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在深圳啟動,標志著中國碳市場建設邁出了關鍵性一步。此后,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慶、廣東等省市作為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相繼啟動。掌握碳交易話語權在未來國際競爭中至關重要。雖然目前碳捕捉、儲存技術等高端技術的運用主要依靠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但通過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和碳金融產品創新,進行市場交易實現價值發現,在企業層面大量展開后,技術創新的激勵和規模效應就能顯現,中國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的被動局面就能迅速改變。

      (一)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條。

      (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類締約方轉讓或從他們獲得由任何經濟部門旨在減少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或增強各種匯的人為清除的項目所產生的減少排放單位。”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公約》的最終目標,并協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三)《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排放貿易,特別是其核查、報告和責任確定相關的原則、方式、規則和指南。為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目的, 附件二所列締約方可以參與排放貿易。任何此種貿易應是對為實現該條規定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四)為實施“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用附件把國家進行了分類。附件一包括富裕的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成員國以及“正向經濟轉型的” 國家。(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剛等.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國道路――國際實踐與中國應用[M]. 經濟管理出版社.2011

      [2] 朱家賢. 碳金融創新與中國排放權交易[J]. 低碳經濟. 2010,(1):15

      [3] 陸靜. 后京都時代碳金融發展的法律路徑[J]. 國際金融研究. 2010,(8):36

      [4] 牛慧. 碳金融發展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碩士學位論文][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11. 16

      [5] [美]巴利?菲爾德,瑪莎?菲爾德. 環境經濟學[M].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10.121

      [6] 唐躍軍,黎德福. 環境資本、負外部性與碳金融創新[J]. 中國工業經濟. 2010,(6):10

      注解:

      ①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條。

      ②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類締約方轉讓或從他們獲得由任何經濟部門旨在減少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或增強各種匯的人為清除的項目所產生的減少排放單位。"

      ③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清潔發展機制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公約》的最終目標,并協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如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范文第5篇

      一、基于低碳經濟視角的航空碳排放稅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京都議定書》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上制定,具體規定在2008年至2012年間,全球主要工業國家的工業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同時要求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戶的發達國家采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而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限控義務,要求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從2012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

      2005年1月1號,歐盟正式啟動碳排放交易體系(ETS),按照“限制和交易”的設計,通過每年給企業發放有限的碳排放配額,迫使它們節能減排。2008年,歐盟立法生效,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把航空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由此,2012年1月1日產生了由歐盟推出的航空碳排放稅,規定除少數的目視飛行、搜索、救災、人道主義航班例外,所有抵達或離開歐盟成員國境內機場的航班都被納入歐盟ETS。

      如果拋開經濟發展差距、拋開不同國家和地區間的利益公平,而從發展低碳經濟的視角去解讀《京都議定書》,我們能夠感覺到減少碳排放、發展低碳經濟既是一個環境問題,也是一個全球問題,是為人類的共同福祉而應有的全球共同努力的一個共識,而且,《京都議定書》中已經明確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承擔減排責任方面的區別,似乎更表明了大家協商解決問題的態度。同樣去解讀“航空碳排放稅”,也會感覺體現了作為發達國家在促進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采取的領先舉措。

      在這樣的背景下再去解讀航空碳排放稅在全球引起的反應,特別是包括中國、俄羅斯、美國等國家在內的質疑。質疑的焦點集中在單邊征稅是否合法、全程征稅是否合理等問題,如果我們進一步深思,質疑的背后反映出的是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低碳技術水平的差距、發展低碳經濟具體措施與目前國內經濟發展以及提供人民生活水平的需求之間的差距。面對航空碳排放稅,我們可以深思差距,面對各方對于航空碳排放稅的質疑,我們更可以清醒地認識到減碳在各國、各地區之間的博弈。無論如何質疑航空碳排放稅,我們可以看到,減少碳排放,發展低碳經濟是歷史大趨勢,是全球共同的目標,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二的選擇,所以我們在質疑航空碳排放稅的同時更應該多一些思考。

      二、航空碳排放引起的思考

      (一)低碳經濟發展頂層設計

      我國目前正處于工業加速化發展和快速城市化的進程中,縱觀世界經濟,中國正在成為“世界工廠”,其一方面帶來了近些年經濟的快速增長,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另一方面,也伴隨著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現實。目前的中國一方面有著來自發展經濟,進一步改善民生以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的壓力,同時又面臨著來自世界的減碳壓力,如何解決這些矛盾以實現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需要政府的頂層設計。

      1、尋求經濟發展目標與減碳目標的平衡

      經濟發展和減少碳排放都是社會發展中必須解決然而又有著矛盾的問題,毫無疑問,發展經濟和減少碳排放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人們生活質量更好,其矛盾的焦點是速度、是階段性目標的問題。中國提出了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期間實現單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標基本實現,“十二五”期間,中國計劃將單位GDP能耗再降16%,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降低17%。這些看起來非常清楚的減排目標,在實際經濟運行中卻常常遭遇尷尬,比如在“十一五”末,面對降低能耗指標考核出現的“拉閘限電”等現象,從表象看反映出的是對于節能減排的“不得已而為之”,深層分析,實際上存在著在節能減排的宏觀目標下,各個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缺少對于節能減排的具體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尋求經濟發展與減碳的平衡的頂層設計應該有從宏觀到微觀的具體設計,從宏觀上應該做的是進行目標規劃和制度設計。目標規劃我們非常清晰,缺少的是完善的制度設計。宏觀層面的制度設計應是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對低碳經濟發展進行規劃。法律層面的設計,包括財稅制度、行業準入制度等,是適用于全國范圍的規范。中觀上應該是更多的運用行政手段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來保障目標的實現,保證宏觀法律法規的實施。節能減排最終需要落實在微觀的行動上,對于微觀層面應更多的運用市場手段進行調節,而市場手段對微觀層面的調節更多的依賴宏觀和中觀層面上法律和行政手段規范的程度和執行的力度。宏觀和中觀層面的事情做好了,微觀上的節能減排才能落到實處,也才能真正的實現節能減排目標。

      2、尋求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平衡

      換一個視角看航空碳排放稅,對我們目前的轉型時期的經濟發展無疑是一個警示。它給我們一個提醒,告訴我們低碳經濟雖然是全球共同的發展目標,但是地區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距,減碳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距,作為頂層設計,要尋找低碳經濟發展中地區間的平衡。

      我國幅員遼闊,中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差距巨大。目前我們正在進行的西北大開發,是振興西部經濟的重大舉措,但是正如我們在改革開放初期承接了許多發達國家淘汰的落后產能一樣,現在西部開發過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接著中東部地區淘汰的落后產能。既然我們有西部開發的政策,既然我們已經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我們的發展目標,就需要在經濟發展設計上,從開始就以低碳經濟的標準進行開發,而不是重復高成本、高代價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碳排放具有外部性特征,猶如西北的沙塵暴能夠隨著空氣飄到北京、飄到西湖一樣。將重污染的落后產能轉移到西部,從全國來看并不能真正的實現減排。發展低碳經濟的頂層設計應在地區經濟發展上尋求平衡。

      (二)加強制度建設,爭取在低碳經濟發展中擁有更多的主動權

      在對航空碳排放說“不”的同時,我們應該認識到雖然《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但是作為負責任的大國,理應承擔節能減排的國際義務。低碳經濟是一種模式,更是一種經濟狀態,是經濟發展必然的趨勢。對航空碳排放稅說“不”,一是其存在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方面,另一方面是目前的航空碳排放稅如果開征,意味經濟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更說明了節能減排在國家利益之間存在著博弈。

      正如沈驥如所說:“我們新研發的大型民航機一定要是節能的、低排放的,同時我們要研究飛機的新燃料,大幅度的減少飛機的碳排放”。同時他還指出:“我國要制定自己的碳排放標準和碳交易規制,不能被動的適應別人的規制”。這正是航空碳排放稅給我的又一個思考。既然低碳經濟是我們必然的選擇,在制定循序漸進的減排計劃的同時,必須要加強制度建設,制定相應的規制機制,以爭取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爭取更多的話語權。

      目前我們國家進行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完全可以將發展低碳經濟的機制融入其中,實現綠色稅制建設也是低碳經濟制度建設中非常關鍵的環節。在具體操作層面上,歐盟等發達國家給出了一些有益的借鑒。筆者認為,從我國實際出發,目前可以更多的加強國際合作,從合作中獲取更多的低碳技術。比如《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旨在減排的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等,這些機制允許發達國家通過碳交易市場等靈活完成減排任務,而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相關技術和資金。

      在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時期,建立健全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制度,制定科學的碳交易規制,才能夠使低碳經濟利益主體之間有一個可以共同遵守的游戲規則,避免“搭便車”意識驅動下的“公地悲劇”的發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低碳經濟有計劃、循序漸進的向前推進,同時,科學完善的制度建設也能讓我們在國際低碳經濟發展中爭取更多的主動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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