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跳蚤市場盈利模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網購;網購交易平臺提供者;商標侵權;法律責任一、網購的發展及產生的問題
隨著互聯網科技的發展,網絡已慢慢融入了人們生活的衣食住行中,而網絡購物以其價格實惠和方便快捷吸引了大量的網民。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監測數據顯示,截止2011年6月,中國網購的用戶規模達1.73億,個人網店數量達1450萬家①。
網絡購物有兩種模式:一種是B2C模式,商品和信息從企業直接到消費者;另一種是C2C模式,商品和信息從消費者直接到消費者,俗稱“網上開店”。之前,B2C模式由于避免了信用和支付安全等問題,更易被用戶接受。但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和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C2C更靈活、更自由的購物模式得到越來越多用戶的認可,逐漸成為網民購物的首選。
C2C正處于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如何有效維持網購(本文中主要指C2C模式的網購)交易的秩序、規制商家的行為以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目前,信用、支付安全和商標侵權等問題時有發生,并隨著交易活動的急劇增加而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其中,商標侵權問題,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使許多商家飽受其害②。
二、相關概念解析
1.網購交易平臺,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總和。
2.網購交易平臺提供者,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臺運營并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網上商店,即第三人,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上從事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網購交易主要是發生在網上商店和消費者之間,網購平臺提供者并不直接參與。所以,網店的商標侵權行為,一般也并不直接與網購平臺提供者相關。但是,由于一般的網店具有分散性、匿名性和責任能力有限性,商標權人更傾向于將矛頭指向實力較為雄厚的網購平臺提供者。例如,在“德國PUMA公司訴淘寶網”③案中,侵犯商標權的是經營PUMA產品網絡商店,但PUMA公司對淘寶網進行了。
那么,網購平臺提供者是否該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呢?在前案中,法院認為,淘寶網在完善售假制裁規則方面做了努力,PUMA對其的指控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在相似案件“丹麥公司訴易趣網侵犯商標權”④案和“蒂芙尼訴易趣網”⑤案中,法院均作出了類似的判決。但在實踐中,各國法院的判決和做法并不盡相同。
三、責任認定的取決因素
1.商標法規制目標的確定
商標立法的基礎和核心是保護商標專用權,保護消費者利益也是商標立法的一項基本準則,可以起到保護合法競爭、促進有效競爭,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作用⑥。從表面上看,法院判決的做出取決于其更愿保護哪一方:網購交易市場,還是商標權所有者。而從商標法立法目的來看,網購交易市場的發展與商標權的保護是并行不悖的。嚴格施行商標法的規定,能夠從根本上維持網購市場的交易秩序,促進網購交易市場的發展。
2.法律地位的認定
網購交易的特殊模式,決定了網購平臺提供者特殊的法律地位。
(1)與商場比較
兩者盈利模式的不同決定了性質的不同。商場的盈利模式是:商場與專柜根據合同采取代銷分成的形式進行銷售,商場統一收取價款后再支付貨款給專柜。網購交易平臺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取會員費、交易提成、廣告費、搜索排名競價和支付環節收費。當發生商標侵權行為時,商場將被作為銷售者追究侵權責任,而網購平臺提供者的責任界定則依情形而不同。
(2)與現實場地提供者比較
場地提供者,即為交易提供場地者,如商業集市管理者和跳蚤市場管理者。場地提供者和網購平臺提供者都是通過一定的方式為商家提供交易平臺,卻不參與到交易活動中。但是,網購交易平臺具有虛擬性,其在市場容量和監督管理方式上,與一般的現實場地之間存在著天壤之別。場地提供者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方法,網購平臺提供者往往無法采取,這決定了兩者責任程度的不同。
(3)與經紀商的比較
經紀商,就是商業中的掮客,其角色是起牽線搭橋作用的中介人。經紀商和買賣雙方之間均存在著委托關系,其義務之一便是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這意味著,當發生商標侵權行為時,經紀商應承擔責任。網購平臺提供者在網購交易活動中既無委托行為也未積極促成交易的進行,其性質與經紀商是不同的。在“L V H M訴易趣網”⑦一案中,法國法院將易趣網定位為“經紀商”,因而不受法國的法律保護。可以看出,法院對網購平臺提供者的定位直接影響到其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3.權利義務范圍的界定
網購平臺提供者權利的行使和義務履行情況,直接關系到其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所起到的積極或消極的作用,是商標權所有者提訟的重要證據。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中,對網購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該規范的規定極為簡略、抽象,尤其是對平臺提供者違反規范內容的行為責任未進行明確的規定。這一點,或許是基于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立場,卻使商標權所有者的維權行動處于兩難的境地。
4.行為定性
網購交易平臺的虛擬性和隱蔽性,使得我們無法對網購平臺提供者的行為及其目的進行全面的掌握和分析。但是,我們可以根據有關條款,對其行為進行定性,從而判定其責任的承擔。根據《商標法》第52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間接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⑧。上述條款未對網購平臺提供者的侵權行為進行明確界定,但由其可知,網購平臺提供者的明知或故意為第三人侵犯他人商標權提供便利的,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四、責任認定
對于應當如何對網購交易平臺者的責任進行認定,筆者有如下建議:1.在法律規范中明確規定網購平臺提供者法律地位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與現存交易模式中主體的地位存在著差異,所以在實際的侵權案件中不能對其責任進行簡單的類推。至于基于哪些因素確立法律地位,應結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有些卻是以犧牲民族形象為代價的。在一些國家,“不誠信”似乎成為了我們的代名詞。為了經濟發展而犧牲形象是不劃算的,所以,我們應當在優先保護商標權的前提下尋求經濟的發展。
2.進一步明確網購平臺提供者權利義務范圍
對網購平臺提供者權利義務范圍的進一步界定,應當依據網購平臺的特點,從便于消費者進行監督和權利人舉證的角度進行。例如,要求網購交易平臺提供者建立數據庫頁面,對其針對商標權保護所采取的行動進行實時更新記錄。這樣,才能較好地解決目前網絡侵權案件中“舉證難”的尷尬局面。
3.加強對網購平臺提供者的行政管理
《商標法》第2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的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⑨。通過行政和司法雙重途徑進行商標管理,可以加強對網購市場的監管,有助于商標權爭議的解決。但是,現行的監管模式缺乏可操作性,使行政管理的作用被削弱了很多。所以,應當通過改變現有監管模式加強行政管理對于網購交易的作用。例如,根據網購交易主體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行政監管方式。
4.建立專門的網上司法系統
網購交易具有無地域性的特點,往往難以確定管轄權的問題。同時,不同的司法機關掌握的信息也會有所不同,會影響對網購平臺提供者責任的認定和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建立專門的網上司法系統,由其對相關的信息進行收集處理,在系統內共享。同時,采取統一的標準進行責任評價。這樣就會減少類似案件中責任認定的不確定性和偶然性,從而通過網絡平臺靈活地處理相關的侵權案件。
五、結語
明確網購交易平臺提供者在第三人商標侵權時的責任,是發展電子商務和保護商標權的要求,是解決商標侵權案件頻發現象的關鍵之一。網購交易的環境是復雜的,從復雜紛繁中抽絲剝繭,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要明確網購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首先應當堅定商標法規制的目標,然后,再輔之以明確的立法和科學的司法措施。總之,商標權的保護和網購交易市場的發展是并行不悖的,公平、有序的市場才能夠得到長足的、蓬勃的發展。(作者單位:安陽師范學院法學院)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1年度(上)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R],2011年8月1日。
[2]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3]聶曉飛:《網購時代頻現商標侵權 綜合治理維護交易秩序》[N],載《通信信息報》2010 年9 月22 日第A04 版。
[4]胡開忠:《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商標侵權中的責任》[J],載《法學》2011年第2期。
[5]黃曉蘭:《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商標權侵權責任研究》[J],載《法治與社會》2009年12月(上)。
[6]馮曉青:《商標法之立法宗旨研究》[J],載《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6月。
[7]成焱:《互聯網環境下商標侵權及其行政監管問題研究》[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1年3月。
注解
①參見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1年度(上)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R],2011年8月1日,7-8頁。
②參見聶曉飛:《網購時代頻現商標侵權 綜合治理維護交易秩序》[N],載《通信信息報》2010 年9 月22 日第A04 版。
③參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9號,判決時間:2006-10-8.
④參見中國法院網:丹麥一公司告易趣網侵犯商標權未獲支持[EB/OL].http:///public/detail.php id=216731
⑤參見Tiffany(NJ)Inc.v.eBay Inc.(2nd Cir.Apr.1,2010)
⑥參見馮曉青:《商標法之立法宗旨研究》[J],載《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6月。
⑦參見Pierre-Antoine Souchard,France Faults eBay over Fake Goods,Wash.Post,July1,2008,atD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