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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活動已經十分普遍,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等新新型交易方式將徹底改變傳統商業運轉模式,電子合同作為電子商務運轉的重要基礎和工具也被逐漸被人們廣泛運用,極大的推動了數字經濟的發展。本文試圖從電子商務領域中的核心――電子合同作一初步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與特點
1.電子合同的概念
目前,我國及世界各國在其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中,對電子合同都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 也沒有一個權威性的統一解釋。這說明電子合同的定義本身并不是很重要的。但從法學研究的角度看,電子合同的定義是開展其它問題研究的一個邏輯起點,是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前提。因此,從理論的角度對電子合同進行定義是非常必要的。結合國際通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電子合同的特點
(1)要約和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互不見面,都是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4)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合同的文本,就其本來面目而言,是以可讀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信息,該信息首先通過一方的計算機進入內存,然后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或存儲在軟盤、光盤上,因此電子合同也被稱之為無紙合同。由于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
(6)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傳統的書面合同只是受到當事人保護程度和自然侵蝕的限制,而電子數據不僅可能受到物理災難的威脅,還有可能受到被黑客竊取、篡改或被計算機病毒侵害等計算機特有的無形災難的攻擊,從而影響到電子數據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電子合同的效力
1.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關于合同的形式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把電子合同納入“書面形式”之內。
2.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
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加蓋公章的行為有二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但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電子簽名技術來相互證明身份。在美國《電子簽名法全球與國內貿易法案》正式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歐盟很多國家也承認了電子簽名的合法地位。這種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建立起類似印鑒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證明和鑒定的責任。
我國現有法律雖未明確電子簽名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合同法》采取了一種較靈活的方式。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就是說,在實行合同簽署時運用電子簽名,可以不簽訂確認書,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后一種做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電子簽名的偽造。
三、電子合同的證據
根據傳統的證據法學理論,任何定案的根據都要有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但是在網絡領域里這一原則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電子證據是人類社會進入網絡時代以后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
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和單證都是采用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是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 條規定,在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依次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可見,我國目前并沒有對電子證據做出具體的規定,數據電文被排除在證據清單以外,也就是說,目前在我國電子證據還不具有合法性,和國際上的立法還有較大的差距。為適應網絡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應把數據電文單列為證據種類的一種。
由于電子證據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跡,所以當事人請求采用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國際互聯網收集證據有極大的風險性。為保證電子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事人在前最好的辦法是向公正處申請證據保全。
電子合同是我國合同領域中的一個新興種類,在現代人們生活中被廣泛應用。我國雖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卻是少之又少,并且規定的不是很詳細。《合同法》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和國際立法趨勢有相當的差距,我國立法必須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決,否則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并且影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本文分析的僅僅只是電子合同的諸多問題中的幾點基本問題,還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我們期待著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能早日誕生,對我國的電子合同領域作出必要的規范。
作者單位:淄博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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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法;要約;數據電文
一、電子商務合同現存問題
1.口頭形式日益明顯
電子商務之所以近年來迅速發展,主要是依靠網絡平臺能夠實現交易的簡潔化和快速化。在這種形勢的帶動下,一些電子商務合同通常是以口頭的形式訂立的,而較之傳統的書面合同而言,這種口頭的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對簿公堂后不具有法律的效應。面對這種情況,商業界和法律界共同研發了數據電文。所謂的數據電文就是將原有的口頭合同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下來,這種數據可以在電腦的磁盤中獲取,這樣就改變了“口說無憑”的尷尬。但是,這種數據電文的規定與我國現有的書面合同存在一些不同,甚至大部分情況下合同法對數據電文是不適用的。聯合國對此的評價是,如果數據電文能夠實現糾紛后的材料調取,那么可以適當的擴充原有的書面合同的內涵,換言之,人們已經開始接受數據電文,并希望其逐漸合法化。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嚴格化
所謂的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就是在意思傳送到對方的過程中,或者是剛剛傳達到對方的那一刻起,要約方出現了變故,發出另外一份數據電文,要求撤銷或者撤回先前發出的合同內容和具體信息。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在這一過程中還沒有發生,不產生雙發的利益損失,所以,國際和國內的商務法都是保護這種形式的。這種意思表示的撤回主要包括要約的撤回和要約中承諾撤回。必須強調的是,這種撤回必須在對方沒有回復之前做出,否則對方答復后就是合同生效時,單方面意思撤回視為違約,對合同雙方而言都是一種損失。同時這樣規定也能夠更加的規范要約方的合同訂立意識,避免反復撤回產生的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需要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規定了具有下列形式之一,不可以進行意思的撤回與撤銷:①在發送的數據電文中,要約方已經明確規定了該數據電文中的內容和承諾不可以進行撤銷和撤回;②對方已經接收了該數據電文,并已經為履行該數據電文內的內容做好了全面的準備,甚至已經有經濟投入和設備引進了。此時,進行的意思的撤回和撤銷可以視為合同違約處理,要約方需要按照合同違約 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賠償。
3.要約概念模糊
要約與要約邀請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通俗意義上來說,所謂的要約就是合同中的某一方積極主動的誠邀另一方與其訂立合同。我國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符合要約的條件有兩個,其一是合同的內容詳細;其二是可以接受對方提出的合同要求。對于一些界定比較明確的商業形式比如商品的價格明細表、建筑工程的招標書等不存在爭議,而在網絡媒體上的廣告是否也應該界定為要約的范疇之內呢?這一爭議比較大。三種方式看起來比較容易得到認同,但是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因為一旦出現了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字眼,那么雙方在糾紛中就可以各執一詞,擴大了糾紛的范圍。
二、時間和地點界定標準參考
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電子商務的主要特性就是交易迅速,因此交易過程中瞬息萬變,精確的規定合同生效時間就成為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對此,我們進行了如下幾種形式的分析:
1.承諾的生效時間界定參考標準
數據電文的承諾生效時間就是合同開始執行的時間,對此問題,各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我國基本上遵循到達時間為基準的原則。也就是數據電文已經傳輸到對方的接受數據平臺后,合同即開始生效。而西方國家則依據他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訂立了以數據電文發送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切實二者各有利弊,只是思維習慣的不同而已。對此,國際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硬性規定,可以依據各國的實際情況而具體的選擇。
2.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界定參考標準
電文的發出地與收到地是法律處理糾紛的一個重要參考數據,為此,必須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通常來說主要以雙發設有經營場地的地址作為電文地址。我國的電子商務合同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逐漸引入了國際的機制,以便更好的與國際接軌。
三、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條款的注意事項
電子合同中的條款格式問題也是電子商務合同法規范化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要肯定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固定可以減少電子商務的手續,簡化其操作流程,更快速的實現經濟貿易,這無疑是電子商業的一個發展,但是由于這種形式的固定化,也一定程度的違背了合同法的“自由化”原則。越來越多的電子合同片面的強調條款格式化,對此,電子商務合同法中已經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2.意思撤銷和撤回的注意事項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從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來看,似乎都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有人認為: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極快,從而使得對其的撤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張,“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否認這種已得到廣泛承認的合理權利本身。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做出重新安排”還有人認為:應視采用的電子通訊方式而定。
[關鍵詞]體驗經濟 電子商務 電子合同
“體驗經濟”浪潮正席卷全球。從美國到歐洲的整個發達社會經濟,正以發達的服務經濟為基礎,并緊跟“計算機信息”時代,正在逐步甚至大規模開展體驗經濟。體驗經濟被其稱為,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和服務經濟階段之后的第四個人類的經濟生活發展階段,或稱為服務經濟的延伸。從其工業到農業、計算機業、因特網、旅游業、商業、服務業、餐飲業、娛樂業(影視、主題公園)等等各行業都在上演著體驗或體驗經濟,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和迅速普及,每個社會個體都有可能成為網絡體驗經濟下的受眾群。人們不光是在網絡上購買商品,更是體驗著網上真實而又虛擬的購物經歷。體驗經濟下的電子商務無疑給法律規制提出了新課題,目前世界各國都在加強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于電子合同特殊性所產生的許多法律問題的解決正在探索之中。
一、電子合同的含義
合同,亦稱契約,它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在電子技術引進之前,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現有關于其定義的表述有:孔嘉所著的《電子合同》一書中,將電子合同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其認為廣義的電子合同是經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契約形式。聯合國貿易法1996 年12 月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二條定義,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鑒于此,本文對電子合同所下定義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對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差異
1.合同訂立的環境不同
傳統合同發生在現實世界里,當事人可以面對面協商達成一致;而電子合同發生在網絡化境下的虛擬空間中,當事人一般互不見面,在電子自動交易中,有時甚至不能確定相對人, 其身份的確認依靠賬戶、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
2.合同訂立的各環節發生了變化
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各個環節都要通過互聯網來進行, 要約與承諾發出和收到時間的確定較為復雜。此外,電子合同的履行也比傳統合同更加復雜。
3.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電子合同中, 既存在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存在形式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前者是由合同內容所決定的, 后者是由電子合同的特殊合同形式而產生的,如數字簽名法律關系。與傳統合同不同的是,在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中,一些傳統合同中不很重視的內容在電子合同里卻十分重要,如保護隱私權義務,信息披露義務等。
三、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的解決措施
1.確立“網絡隱私權”的專項保護
隱私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在我國法律界還是一個新的命題。現行法中縱有部分條文涉及,亦只是在名譽權層面對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予以保護(如《憲法》第38、39、40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最高院《關于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3款)。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稍進一步,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見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但由于行政法規的效力層次低于法律,其為公眾知悉了解的范圍和程度有限,而且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尚不全面。故筆者建議:應盡快制定《電腦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對網絡隱私給予特別保護,更應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給“網絡隱私權”以專項保護,具體設計包括“網絡隱私權”的概念、權項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侵權責任。筆者認為這一設計是可行的,因為基于多數學者的意見,民法典可能會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網絡隱私權”的引入,既可以充實人格權法中的具體人格權體系,又能體現民法典中人格權法的時代性,并能在更大范圍內抵制網絡侵權的發生。
2.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法
目前我國已有《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一系列單行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尤其在入世前后的進一步修訂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鑒于知識產權法本身的綜合性、開放性、非穩定性,我國未來民法典中不宜為知識產權單列一編,將之納入法典體系。那么,是否有必要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筆者對此持肯定態度。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法的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語,制定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有利于彰顯這一時代特征,強化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另外,各種新型知識權利,如上文提到的域名權和技術措施權等,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但現行規范或未作出規定,或規定失于散亂,達不到理想的保護效果。如我國著作權法僅在第47條第6款中將技術措施作為“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一種救濟手段”簡單帶過,而無進一步規定。既然電子商務法涉及的內容較多,技術難度較大,短時期內無法制定,那么至少可以在知識產權法體系內構建對這些權利的法律保護,為將來電子商務法的出臺作準備,同時也有利于知識產權法的適用。具體做法為:在商標權之后確定域名權,分別對其注冊機制、使用方法、保護范圍、侵權責任等進行規定;充實著作權法47條第6款的規定,另以條文進一步完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制度。
3.建立電子合同制度如前所述,電子商務借助于數字技術的發展、成熟,混和運用電子技術、數字技術,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主導,對人類的經濟組織、生活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合同法在數字時代的發展任務主要在于對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完善上。作為電子商務最基礎性的法律制度,建立電子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毋庸諱言,同時,這也成為了合同法在數字時代的發展契機。至于這一制度應如何構建,目前國際上有兩種方式:通過單行立法進行建立,如美國(美國通過制定諸多單行的成文法,如電子簽章、電子支付等單行法,但是卻又通過《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來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制度);統一于合同法中(德國在新債法中初步建立了電子合同規則,但遠未達到建立起電子合同制度的程度)。就我國而言,在一個法典化的國家中沒有必要將合同規范規定于單行立法中,即使采用了單行立法方式也只是權宜之計。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法來實現。這一方面因為目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法還不大可能,另一方面,1999年的統一合同法已具有較高立法水平,為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基本框架,而且將合同規則統一于合同法中,既符合傳統保障規則的一致性,又可借目前制定民法典的便利,在法典中建立電子合同制度。當然,在立法上納入電子合同制度是個不小的立法工程。筆者以為,在啟動這一工程時可遵循以下規則:保持電子合同在主體資格、意思表示、成立、生效等制度方面與傳統合同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則、價值理念上的一致性;在此基礎上,對上述方面進行更適宜電子合同的改進;新創一些技術性較強的合同規則,如電子支付、電子簽名等。總之,對電子合同進行規定時,應在傳統合同的基礎之上,作出富有技術色彩的更改與新創,以使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在規則上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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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主體是指參加電子商務活動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在電子商務領域中,主要有商家、客戶、網絡交易服務機構等幾大主體。
1.商家是傳統商事交易中居于賣售人法律地位的交易主體。電子商務法律應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設定審查制、準則制等審定方法。在此基礎上,還應確保其在網絡上的廣告、商業信息真實可靠負責。
2.客戶是傳統商事交易中居于買售人法律地位的交易主體。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交易雙方可以自始至終互不見面,因而客戶的資格認定較傳統模式面臨挑戰,客戶身份的確認是商事交易順利進行的前提,在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立法應在傳統立法的基礎上更加強調主體資格的確認條件。
3.網絡交易服務機構的資格及審定。交易服務機構是指數字認證機構(CA)、密鑰管理機構(KM)、信息服務提供商(ISP)、信息提供商(ICP)、等。
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還很稚嫩,已建成的CA很少且各自為政,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有學者主張應參照美國猶他州的“官方集中管理”模式,盡快建立全國規模的CA認證中心,即在我國的CA的選任、管理上采用“準官方集中管理”,以法律授權政府相關的機構(如中國人民銀行)對CA進行管理。其應盡的義務包括:①它必須是一個獨立的中立性的服務機構,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貿易活動,以避免其在為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舉證時因經濟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公正性;②它必須是用戶數據電文的傳遞中心,用戶的任何信息均通過全CA認證中心加以傳遞;③它必須負有對資料保密和儲存的法定義務;④它應對未發出通知、通知有誤、認證人泄密及認證人虛假認證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可供參考的內容。
法律效力,并參照有關的規定對之進行規制。
三、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對合同的內容的補充
二、電子商務中的自動交易問題
雖然電子技術的采用使交易過程虛擬化了,但是人與人之間進行交易的本質并不會發生根本的改變。國外有些學者將計算機自動回復的功能類比于自動售貨機,在自動售貨機交易中,當顧客投人貨幣或插人磁卡時,售貨機會自動做出回應。在這些交易中,機器不能像人一樣表達意愿,談不上有關要約與承諾的交流過程。法院在這些案件中通常認為自動售貨機的售賣行動是設置人先行設置的意愿的結果,機器的加人并沒有改變這一先設的意思。所以,通過自動售貨機的要約與承諾是有效的。同理,計算機的程序是由人所編制的,當事人要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訂立合同時,都會預先設置好計算機回應程序,實質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過其所編制或者認可的程序而得到了反映。所以,計算機訂立的合同與人與人之間直接信息交流訂立的合同一樣也具有合同當事人的含意。
通過計算機自動處理訂立的合同應該是成立的。總之,電子商務立法應當看到自動交易的特點,使自動交易的人性化本質具有更直觀的表現。“電子人”是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提出的一個重要概念,借鑒此經驗,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應確認自動交易的1.關于網上“CLICK一WRAP”合同條款問題。通過互聯網的電子交易中,大部分是消費者與商家的交易。網上商家通常都預先制定好了格式合同,購買者只需按下“接受”或“拒絕”鍵,就決定了該購買合同是否成立。問題在于有些商家在網上設置如下條款:“按下接受鍵表示你已經同意使用產品需遵守的條件。”其中有一條款規定:“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條款,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一經通知即生效。”當個人消費品購買者按下“接受”或“購買”鍵時,他與商家的購銷合同是否成立?購買者的這一行為是否意味著他也同意了商家以后對合同的任意更改?這種合同英文稱之為“CLICK一WRAP”合同。
根據兩大法系傳統,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英美法采用鏡像原則(mirrorrule),要求承諾如同照鏡子一般照出要約的內容,及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隨著交易的發展,美國合同法對此規則做出了一定的修改,認為承諾“只要確定并且及時,即使與原要約或原同意的條款有所不同或對其有所補充,仍具有承諾的效力,除非承諾中明確規定,以要約人同意這些不同的或者補充的條款有所不同或對其有所補充的條款為承諾的生效條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也做出了與此相同的規定。可見,只要承諾沒有改變要約的實質內容,承諾仍有效。但是,如果承諾更改了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這樣的承諾已經構成反要約。在Click一wrap合同中,如前所述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產品介紹是要約邀請,那么購買者按動“接受”鍵就是對商家發出了一項要約,購買者在購買時并不知道有后續條款的存在。因此商家擬制好的后續條款實際上構成有條件的承諾。而承諾中所附的條件并非購買者決定購買時所知道的或是可合理預見到的。因此商家在擬制好的合同中關于更改合同權利的規定屬于對購買者要約的實質性變更,是一項反要約,而非承諾。
2.法律應對數據電文的超文本性做出明確的規定。電子合同具有了與記載在紙質媒體上的合同文本極為不同的“超文本性”,合同的很多內容并沒有被完整的記錄在合同的電子數據中,而是在數據電文中被提及。這些被提及但沒有直接出現的內容,是否屬于合同的條款或條件,是否具有與合同文本中的其他內容同等的效力,對于采用電子合同、電子郵件、數字證書和其他形式的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電子合同的超文本性是發展以計算機為基礎的新型商業基礎結構的關鍵,法律承認電子合同超文本性的前提條件是數據電文提及的條款能夠人該數據電文的相應位置,并且應當真正為合同當事人所知曉和接受。電子合同如果達到了上述標準,其超文本就能夠實現與紙質合同的文本同等的功能,被數據電文提及的條款就能夠方便、及時的為合同當事人所了解、查閱和修訂。因此建議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對此應作出相應限制。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半導體芯片技術、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的高速發展,我國電力系統廠站自動化水平得以迅速提高,具體表現在火電機組的熱工控制全面采用分散控制系統(DCS),水電機組的全盤自動化技術日趨成熟,變電站自動化發展更快,以分層分布為主要特征的綜合自動化技術得到廣泛應用。與此不相協調的是發電廠電氣系統的自動化水平發展緩慢,除部分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實現微機化并具備通訊功能外,大部分電氣監控仍然停留在控制屏臺上一對一的硬手操和常規儀表、光字牌的水平,控制邏輯一般由控制開關、繼電器和開關的輔助接點通過硬接線實現。隨著電力工業的快速發展,發電機組向大容量、高參數發展,電廠規模臼益增大,隨之而來的監測任務增多,控制任務愈加復雜。因此,以計算機控制技術和通訊技術為基礎,實現發電廠電氣系統的綜合自動化,從而提高電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一項勢在必行、意義深遠的任務。
二、電氣綜合自動化系統
發電廠綜合自動化系統按照分層分布式多CPU的體系結構,可以設計多個層次,每一層完成不同的功能,每一層由不同的設備或子系統組成。就地間隔層設備要求實現智能化,應有遠方就地操控功能,并具有通訊接口。由于各種智能設備所配備的通訊協議不同,需要配置專用的通訊層進行協議轉換。這樣可使數據以統一規范的格式傳送到監控層,簡化了程序設計、提高了效率。作為上層的監控層是整個系統功能的體現。該層可以使用通用的操作系統和標準商業數據庫軟件,實現對內對外兩方面功能。對內指對間隔層等下層設備的監控和管理,以及系統自診斷功能:對外功能指與DCS、MIS、SIS等系統的接口,實現數據共享,并提供web瀏覽功能。
現場總線技術、網絡通訊技術和智能化設備是電氣綜合自動化系統的核心,智能化設備的選擇與可靠故障判別是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關鍵。
三、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的結構
發電廠電氣綜合自動化系統的典型網絡結構,從發電廠電氣自動化系統的發展歷程看,網絡結構有以下三種模式:
(1)集中監控方式
這種監控方式優點是運行維護方便,控制站的防護要求不高,系統設訓’容易。但由于集中式的主要特點是將系統的各個功能集中到一個處理器進行處理,處理器的任務相當繁重,處理速度受到影響。由于電氣設備全部進入監控,伴隨著監控對象的大量增加隨之而來的足主機冗余的下降、電纜數量增加,投資加大,長距離電纜引入的干擾也可能影響系統的可靠性。同時,隔離刀閘的操作閉鎖和斷路器的聯鎖采用硬接線,由于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經常不到位,造成設備無法操作。這種接線的二次接線復雜,查線不方便,大大增加了維護量,還存在由于查線或傳動過程中由于接線復雜而造成誤操作的可能性。
(2)遠程監控方式
遠程監控方式具有節約大量電纜、節省安裝費用、節約材料、可靠性高、組態靈活等優點。由于各種現場總線(如Lonworks總線,CAN總線等)的通訊速度不是很高,而電廠電氣部分通訊量相對又比較大,所有這種方式適合于小系統監控,而不適應于全J一的電氣自動化系統的構建。
(3)現場總線監控方式
采用這種監控方式除了具有遠程監控方式的全部優點外,還可以減少大量的隔離設備、端子柜、I/O卡件、模擬量變送器等,而且智能設備就地安裝,與監控系統通過通信線連接,可以節省火量控制電纜,節約很多投資和安裝維護工作量,從而降低成本。另外,各裝置的功能相對獨立,裝置之間僅通過網絡連接,網絡組態靈活,使整個系統的可靠性大大提高,任一裝置故障僅影響相應的元件,不會導致系統癱瘓。兇此現場總線監控方式是今后火力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的發展方向。
四、實施方案
通過現場總線,將上述眾多的保護和自動裝置連接起來,經通信管理裝置,接至DCS系統和電氣工作站,基本的控制仍由DCS系統完成,電氣工作站實現監測、維護等功能,這樣的方案應是能普遍接受的。如直流系統,可通過現場總線與上位機實現通訊功能,將系統的電壓監控、充電裝置及蓄電池運行狀態、系統絕緣監視、報警及事件記錄等信號反映至DCS中,以便能隨時監視直流系統運行狀態并在故障下實現快速的判斷和處理。
實施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1)現場總線標準問題。由于保護和自動裝置的生產廠家不同,其支持的現場總線標準可能不同,不能簡單地相連,因此可采用以下方法。將廠用電氣系統的所有裝置分成幾大子系統。如6kV子系統、400V子系統、發一變組保護子系統、AVR子系統等,并要求同一子系統的裝置支持同一種總線標準,如6kV系統的電源分支、電動機、變壓器保護及廠用電快切、同期、低壓備自投等,支持同一種標準;400V系統的保護或智能脫扣器應有統一的標準;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和AVR可有相同或不同的標準。與DCS系統和電氣工作站相連時,可以將這幾塊分別與DCS系統和電氣工作站相連,也可以將這幾塊由專門的通信管理裝置相連后再統一接至DCS系統和電氣工作站。(2)現場總線交換的電氣信息內容對這個問題,可先由電廠電氣運行、管理、維護部門對電氣工作站提出要、求后,由保護和自動裝置的生產廠家根據要求對現有裝置進行改進,通過通信口提供所需的信息,由監控系統完成總線連接、信息傳送、通信管理等,并建立電氣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