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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改革開放30年來,“宏觀調控”日益成為“中國模式”的重要組成。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的關鍵在于制度建設與創新??冃гu估、法制建設、行政問責是宏觀調控制度建設與創新的主要任務。績效評估應以政策程序為評估內容、以程序成本為評估方法、以地方政府為評估對象;法制建設應從宏觀調控法和績效管理法兩個進路出發;行政問責應以科學評估和法治調控為前提。由此形成的“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仍要以宏觀調控法治化為終極取向。
面對國內經濟在通脹與增長之間的艱難徘徊、以及國際金融風暴的愈演愈烈,中央政府毅然啟動了新世紀以來的第二輪宏觀調控。相對于2003一2004年首輪調控而言,本輪所處的環境更為復雜、條件更為困難、爭議更為激烈。從改革開放30年的歷史經驗來看,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不僅在于政策的選擇、更在于政策的施行。本文試圖就宏觀調控的績效評估、法制建設、行政問責等問題展開討論,相信此種討論既可為當下調控建言獻策,亦可為“中國模式”拾薪添火。
一、宏觀調控的績效評估
作為典型的中國化國民經濟管理術語,“宏觀調控”有別于日常的政府經濟管理行為[1],對其進行的績效評估顯然也應與一般意義上的政府績效評估相區別。關于政府績效評估的理論與實踐不勝枚舉,但迄今為止尚未有直接針對宏觀調控進行的績效評估,此中難處一方面在于作為“例外行動”的宏觀調控自身的復雜性,另一方面則在于評估內容、方法與對象的模糊性。
(一)評估內容:實體與程序之辨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行為當然具備實體與程序的雙重屬性,調控實體主要指具體的政策選擇,調控程序主要指具體的政策實施。關于調控實體的績效評估本質上屬于目標績效評估,也即對政策目標與政策結果之間關系的考察[2],經濟學界對此已經有著較為充分的討論,例如丁伯根法則、政策損失函數等政策評價的技術方法[3]。暫時不考慮評價技術設計的目標選擇問題,對調控實體績效評估的理解并不困難,而且基本屬于學院派的理論討論和政策爭議,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政府績效評估范疇。
相比之下,調控程序績效更應成為評估的核心內容,一是因為調控程序較之調控實體更充分地表現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危機管理的基本能力;二是由于宏觀調控的高度專業性與臨時性使得實體評價的成本過高、風險過大,而歷次調控的基本程序卻相對穩定;三是源于政府集體決策的“公共負擔原則”,對調控程序的問責比對調控實體的問責更有意義。
(二)評估方法:成本與收益之議
經典的績效評估理論本質上就是一種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政府績效評估的大多數類型也屬于此,西方國家近年來盛行的標桿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平衡計分卡等技術方法均深刻體現了這一思想。但是,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直接引人政府經濟管理、進而是宏觀調控領域,則會出現一系列困難和悖論。例如,宏觀調控引致的全社會福利水平的變化可能并不會在短期內得到完全體現,也即所謂的“管理時滯現象”,再加之收益的無法完全貨幣量化的特點,使得績效評價至少在理論上是難以操作的[4]。
客觀地講,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等經濟管理工作確實要占用一定的社會資源,無論是物質的、貨幣化的,還是非物質的、非貨幣化社會資源,都是調控成本的必要組成,績效評估目的之一就在于逐步降低“成本/收益”比率,但問題依舊在于比率量化的困難。此外,由于‘快策黑箱”的存在,使得實體績效較之程序績效的成本收益分析更為困難,而行政程序實施成本相對容易把握,那么關鍵就在于調控程序收益的技術處理。考慮到調控中政府自身限制因素的影響[5],調控收益可以量化為包括政策實施時間、政策分解效果、政策執行程序以及主要實體指標及其改進情況在內的一整套指標體系[6]。
(三)評估對象:中央與地方之爭
在西方國家“政府干預”的理論體系中,主要矛盾體現為政府與企業間關系,那么評估對象自然為克服市場失靈的政府主體。但是,從歷次宏觀調控實踐來看,我國矛盾主要體現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關系,而且調控程序的實施成本也主要來自省級政府的“政策化解”,由此導致了宏觀調控績效評估對象問題的復雜化:調控實體的問題主要出現在中央層面、調控程序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地方層面。
一、我國經濟法與宏觀調控
中國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征:其自產生確立以來,概念的界定與理論的構建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那么,在當前中國的總體進程中,經濟法被賦予當代的與時俱進性,是指國家為了預防或克服市場自身調節缺陷造成的失靈而制定的,對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所進行的國家干預的相關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調整需要宏觀調節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宏觀調控最早由經濟學家凱恩斯所提出,是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一種調節與控制,是保證社會再生產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職能。宏觀調控是以國家為行為主體,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對宏觀經濟或宏觀經濟運行進行的,以預防和克服由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在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等宏觀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調、失序狀況,并促使經濟宏觀平衡、協調、有序發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宏觀調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動,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經濟過度擴張或衰退,增強經濟穩定性,即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利益取向基礎上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具體目標又體現為:總量均衡、結構優化、就業充分、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都是為了實現對資源的配置以達到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宏觀調控更應該尊重市場規律,并以尊重市場規律作為宏觀調控的原則,讓市場配置資源起到決定性作用。宏觀調控涉及經濟的眾多領域,其是個全方位的調控系統,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均衡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
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不能毫無節制、毫無根據,經濟法就是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使其合法化的規范,可以說,國家運用宏觀調控體系進行的宏觀調控行為要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同樣要契合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
首先,經濟法是對宏觀調控適時性的精神貫徹?,F代的市場經濟除了傳統市場經濟的特點外,還具有更現代化的特征: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機制的并存;國際與國內市場的關聯;經濟運行與活動的法制化(即“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以薩繆爾森為首的現代主流經濟學認為,傳統的自由放任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是同一理論體系的相輔相成的兩種手段。不斷建立完善的法制經濟體系,經濟法律規范的一個鮮明特點即貫徹國家干預的精神,突破了傳統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使調整經濟關系的私法開始公法化。當今的經濟法正是在市場經濟對宏觀調控的需求下應運而生,是宏觀調控、國家干預的精神貫徹。
其次,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重要準則和重要內容。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內容上可以分為調控手段和調控方式兩個方面。在調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屬于一種調控,經濟法律在宏觀調控中,同計劃、經濟政策的作用性質一樣,應歸于宏觀調控方式的一種,法律調控方式中的目標和任務是國家通過制定經濟運行的行為規范,制約社會經濟運行中的各種行為關系(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規制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使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活動行為以及相互關系都納入與法律意志相統一的軌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調控的原則可以高度概括為強制性原則,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無論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還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范,在經濟發展需求的條件下按照經濟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合規的國家干預行為。在調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針對市場經濟的形式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直接調控、間接調控等外,其還要通過經濟法的規制來克服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來進行適度干預。宏觀調控體系中是相互聯系的宏觀經濟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如計劃法、產業法、投資法、中央銀行法、預算法等等,這些都是經濟法中國家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不同種類的部門經濟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不僅使政府宏觀調控行為以及具體措施更具權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時又通過法律具體條文規范的形式保障了這些目標的實現,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依據。
再者,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靈魂。經濟法是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為基本立場,堅持“社會中心”的利益價值取向,注重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對經濟的調控程度要符合整體發展。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要求國家干預的范圍、方法、手段、程度適度,要求國家宏觀調控的均衡,決定了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適度性。經濟法堅持的經濟民主原則為經濟法的創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歸宿,經濟民主原則體現了社會、國家、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能夠提供國家干預的效率,確保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是宏觀調控體系實體內容方面的具體要求。經濟法堅持經濟公平原則,是經濟法實質正義理念的價值體現和原則確認,注重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代際公平,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時對社會資源的處理的具體要求和準則。
三、結語
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至今隨時代需求產生的經濟規范,是伴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需求產生的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無論是實施宏觀經濟政策,保障政府計劃的實現,還是糾補“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其運用的手段方式等各個方面,都離不開經濟法的宗旨和要求,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價值不單體現為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部分,更體現在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關鍵詞:土地政策;宏觀調控;微觀規制;房地產;差異
一、引言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主要是通過經濟政策(Economic Policy)來進行的。經濟政策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的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為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問題和實現經濟發展目標而制定的各種措施和規定。從其范圍來看,可以分為宏觀經濟政策和微觀經濟政策,宏觀調控政策主要有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國際經濟政策;而土地政策是為達到特定的國民經濟發展目標,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作為中央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大戰略舉措,于2003年首次提出,目前很多學者也認為土地是宏觀調控的手段,國土資源部是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我國特殊國情特殊發展階段的正確選擇。如盧為民(2008)在《土地政策與宏觀調控》中從土地的生產要素理論、土地的資產理論、土地產權理論和特殊體制背景下的特殊選擇等方面闡述了土地政策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理論依據,并設計了提高我國土地調控有效性的路徑[1]。尹鋒(2007)在其論文《土地政策的宏觀調控績效研究》中提到,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在此前提下,根據國民經濟冷熱的具體情況,適當微調年度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和企業取得土地的成本,以調控投資增長的規模,實現物價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2]。
但從另一個角度,土地作為一種基礎而重要的生產要素,其供給量的有限決定了土地是稀缺資源。而稀缺資源的價值主要由需求決定,而土地的需求又是一種“引致需求”,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通過調節宏觀經濟總量和產業結構來實現對微觀主體決策的引導,進而影響到對土地要素的利用,所以宏觀經濟調控決定了市場對土地生產要素的需求,而我們不可能通過土地政策來調節宏觀經濟運行,畢竟宏觀經濟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是眾多要素利用的市場行為博弈的結果,土地要素的利用只是其中一個。這兩者的差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二、宏觀調控與土地政策的差異分析
1、內涵屬性差異
宏觀調控主要是針對宏觀經濟的調控,是政府運用宏觀調控政策調節和控制宏觀經濟運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協調社會成員利益和增加社會福利、保持國民經濟平穩發展?,F代社會經濟出現周期性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理論上市場機制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經濟蕭條,意味著民眾必須付出這段時期的總體社會福利下降的代價[3]。因此,政府在必要時可以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國際經濟政策等)去調控經濟總量及其運行,以減少依靠市場機制調節出現時滯而產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宏觀調控的內涵是調整宏觀經濟總量,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才體現出宏觀調控的有效性,這也是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政策規制的原因。
而土地作為一種基礎生產要素,土地政策指為達到一定的目標,相關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的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政策措施,如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稅收政策等。因此土地政策當屬于微觀市場的范疇,而對于微觀市場進行調節或干預屬于微觀政府規制(Regulation)范疇。從規制的本意來看,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職能部門以維護公眾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矯正和改善“微觀市場失靈”的活動,是政府對企業等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所進行的限制或制約。因此作為一種基本的微觀制度安排,土地政策是對土地及其房地產業的結構及其社會經濟影響的直接的政府規定。
2、政策目標差異
宏觀調控的結果會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調整,但宏觀調控的對象卻并不直接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作為微觀市場調節的土地政策的目標卻是直接針對具體產業,如政府通過土地的收購、儲備并有計劃地投放市場,增強其對土地及房地產市場的調節;通過用地結構調整以抑制商品房價過快增長和控制相關產業用地需求。土地投資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有著重要地位,也就是通常的“地根”,且在土地投資之后還會帶來一系列的其他投資,如工業用地后的廠房、機器設備投資,商住用地后的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等投資,還有高速公路、鐵路、機場建設中的大量材料等。同時社會發展存在著許多不公平的因素,如地區發展差異、城鄉收入水平差距、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農民被征土地補償等問題。國家通過土地政策維護公民權益,加大對廉租、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供應量以保證低收入群體的基本居住,這些土地政策都可為社會公平與和諧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另一方面,現代經濟學也論及宏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是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微觀土地政策的目標是實現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保障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推進社會公平穩定。因此兩者的目標差異是顯而易見的。
3、實施措施差異
政府實行宏觀調控政策的前提條件是由于宏觀經濟不穩定性、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性不足、負的外部效應等所導致的市場宏觀失靈。故而在通常的論述中,宏觀經濟調控的措施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外貿政策、產業政策等,這些政策手段要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并且必須把握好政策的時機和力度,這體現出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綜合性和間接引導性的特點[4]。而實施微觀土地政策的經濟學依據是由于政府對一級土地市場的壟斷、對稀缺土地資源的過分競爭(招、拍、掛形成“地王”頻出)而導致的地價高漲、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開發商市場壟斷、流動性充足而帶來投資性需求劇增等原因所造成的市場微觀失靈。故而微觀土地政策主要有土地利用規劃、用途管制、供地計劃、房地產價格規制、房地產稅收調整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直接強制性的特點。
三、宏觀調控下土地政策的制定建議
透過以上分析,作為微觀規制的土地政策只能作為調節微觀市場的工具之一,不能參與代替宏觀調控政策。其根本原因表現在:①特有的土地出讓制度為地方政府青睞“土地財政”創造了條件,而這種對“土地財政”過渡依賴,導致地方政府不斷突破每年的用地計劃,使得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難以落實;②對高GDP增長率的盲目崇拜和對經濟規律的認識不清,導致地方政府對經濟增長率盲目崇拜,并采取簡單有效的方法―鼓勵投資,尤其是房地產投資來刺激短期經濟增長,這樣的過熱投資定會引起國民經濟的波動;③土地政策的制定依靠突擊治理和整頓,缺乏長期性和持續性,其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往往是某個部門就能隨時出臺,這樣不利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基礎環境有很大的影響。因此,若要土地政策切實產生作用,為宏觀市場運行提供一個長期穩定的微觀制度環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
1、明確土地政策目標定位
國家的宏觀調控有其明確的目標,作為微觀范疇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協助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而不是對沖或削弱宏觀調控。在土地政策與宏觀經濟的關系中,后者對前者的影響是主導,而土地政策對宏觀調控的作用機制只能是協助。比如早在2006年3月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中就指出,“過度投資導致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等行業產能已經出現明顯過?!?。很明顯,產業建設生產離不開土地,那么國家有調控政策,并且一些產業用地也已列入禁止供地目錄,為什么這么多過剩行業仍能順利建設投產?直到今年,國家還在調控鋼鐵、電解鋁、焦炭等的產能??梢哉f明,這么多產能的擴張,土地是先行,而這個閘門如果地方政府能真正嚴格“把守”,這會對宏觀調控是一個促進,反之會削弱宏觀調控的效果。
2、把握好土地和房地產政策的力度
市場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政府應盡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強硬手段來壓制市場。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合理的必要干預,可以實現宏觀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目標。同時要看到政策的長期效果,盡可能讓房地產市場本身發揮調節作用。2006年-2010年的很多政策中均有關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等的論述,而2011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提出安居工程建設、住房用地供應、稅收調整等措施,說明以前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實處。再如違法用地和囤積土地這兩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雖然政府明白長期存在但卻沒能從根本上加以制止,國土資源部近期的嚴厲約談才表明整改的力度,顯得力度很大,而這卻只會給市場造成利用行政力量強制打壓的不利影響。這里的焦點就在于長期以來積累的問題想在某個時點通過政策來強制一次性扭轉,必定會造成宏觀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參考文獻
[1] 盧為民.土地政策與宏觀調控[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26.
[2] 尹鋒.土地政策的宏觀調控績效研究[D].復旦大學博士論文,2007.9:10.
關鍵詞 宏觀調控 政府安排 制度基礎 政策效應 政策邊界
與20年來的市場化改革進程相伴隨,中國的宏觀調控也先后經歷了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總需求小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擴大需求型兩個階段。如果說1997年以前,面對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情形還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壓制總需求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均衡的話,那么,1997年以后,面對在市場機制作用不斷擴大基礎上形成的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宏觀總量非均衡情形,盡管政府實施了更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但三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與預期結果仍相距甚遠。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實證分析和政策的規范研究業已引發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學術界大多數關于宏觀調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觀調控政策能完全解決經濟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繹的邏輯推論而陷入了宏觀調控認識的誤區。本文基于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安排的觀點,依據現代宏觀經濟學理論,在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礎與邊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
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內生與外生的績效
當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摒棄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設從而將經濟運行分析由“無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轉向“新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時,市場被描繪成一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而選擇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將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產和交換理論并更深入地分析現實世界的制度問題中,新制度經濟學家同樣給出了各種非市場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這就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客觀存在使對市場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為把有限理性的約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時保護交易免于機會主義風險的影響,經濟主體必然會尋求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與創新無非是特定條件下人們選擇的結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無疑是經濟增長(績效)的必要條件。正是通過對產權、交易成本、路徑依賴等問題的強調,使新制度經濟學得以將經濟增長問題納入制度變遷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釋。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圍相當寬泛,這里,筆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制度問題,而只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某些術語(這些術語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內涵),在闡述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就它相對市場基礎而言是內生還是外生的角度來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關鍵詞:金融危機 房地產業 宏觀調控
國際金融危機對世界各國實體經濟造成強烈沖擊,并且不可避免的波及到了中國,我國房地產行業也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也遭受到了打擊。但我國的4萬億刺激計劃,又從另一個方面助長了房地產的泡沫化,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中國基于我國在當前形勢的特殊情況對房地產市場進行了宏觀調控。目的在于使房地產業發展回歸到民生本位,保證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因此,分析金融危機下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效果引導房地產市場回歸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手段及其作用
房地產行業相對于其他產業來說,既是國民經濟中基本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同時又是一種投資產品,房地產行業的這種屬性,決定了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與宏觀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一方面,宏觀經濟周期性波動對房地產市場的供給以及需要產生決定性影響,從而影響房地產價格走勢。另一個方面,房地產業的發展與其他諸多部門的發展都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房地產價格對于宏觀經濟中的消費及投資都有深刻影響,因此對于整個宏觀經濟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在房地產行業資產在宏觀經濟中比例適宜時,則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能帶動眾多相關產業的發展,進而促進宏觀經濟發展。因此,能夠保證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與宏觀經濟的發展相適應,是保證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穩定協調的關鍵。
我國的房地產起步比較晚,因此整個房地產行業和市場還遠沒有達到成熟的程度。2005年開始重點控制房價上漲,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包括國八條在內的宏觀調控政策來打擊供給和消費中的炒作行為。但04年和05年這兩年的宏觀調控政策并沒有達到穩定房價的目標,因此,國家從2006年開始從金融、財政和住房保障等各個方面對房地產進行全面調控。2007年全年,國務院先后頒發了《關于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政策,同時金融機構連續六次加息,并且十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初步實現了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目標,但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到來,中央放松了宏觀調控的力度,并推出了4萬億投資的刺激方案,造成了房價新一輪的大規模上漲,從2010年開始,中國實行了包括限購在內的新一輪的房地產宏觀調控。盡管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但是并沒有明顯的效果。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效果評價
中國在過去的這些年里,經濟發展主要靠投資、出口為主來拉動。在基礎設施建設還不完善的情況下,這種依靠投資來帶動發展的道路是中國發展經濟的必由之路。但是隨著我國多年來基礎設施建設的不斷完善,許多行業已經面臨生產過剩的局面。國家出臺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想利用投資來拉動經濟增長的同時,不僅加劇投資消費結構的失衡,而且使部分行業產能過剩更加突出,結構調整難度加大。由此可見,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出臺振興宏觀經濟發展的政策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也是房地產市場起伏過大的主要原因,而我們對于房地產市場以限購為主要特征的調控,效果一直不明顯,主要原因在于。
1.我國宏觀調控政策出臺不合時宜
2008年,在世界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外資正在迫切尋找新的利潤市場。我國房地產市場在經過房價持續上升的繁榮期之后,已開始出現價格回落及成交量萎縮的局面,正處于理性回歸的發展方向。這個時候政府出臺刺激政策,使之前的宏觀調控基本前功盡棄。在全世界經濟不振的情況下,中國房地產行業提前回暖,為外國資金提供了最佳選擇。中國的非理性需要增加和投機需求也刺激了房地產泡沫進一步膨脹。造成了兩年后嚴厲的樓市調控政策的出臺。但也未能從根本上遏制房地產泡沫化的傾向。
2.我國宏觀調控政策方向存在誤區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的出口環境惡化,投資環境不良,這樣的情況下,應對金融危機最有效的方式應該是推動消費來擴大內需。其中最根本的是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費能力。國家出臺的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和投資四萬億元的舉措,將大部分資金引向房地產行業,并且導致通貨膨脹。我國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將房地產也當作為國家支柱性產業是一個錯誤定位。
3.調控與當前的制度存在矛盾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一直處在一個不斷分權的關系過程中。但地方政府作為中央的下級機構,必須接受中央政府的考核機制。所以,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形成了一種長期博弈的關系。
我國中央政府都以GDP的增長作為考核地方政府業績的主要指標,因此,地方政府把拉動GDP作為首要任務。對于這一點,房地產業有著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優勢。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考核體質和權力共同促使地方政府發展房地差經濟,進而推高房價。
4.調控的手段不適合
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目的是使房地產市場正常發展,避免過度投機造成泡沫而損壞整個經濟,但現在的限購政策卻是以損害市場交易為手段的方法,其根本不能避免房地產泡沫化的原因,反而會造成未來房地產反彈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