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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適宜、穩定的氣候是人類在地球上得以生息繁衍的必要條件。近200多年來,人類的某些活動導致了地球氣候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非自然的變化,氣候變化已成為一個引起全球高度關注的公共性問題,應對氣候變化在國際上需要各國攜手應對,在國內則需要強化區域的合作。本文從立法,組織建設、機制建設等角度入手,分析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的現狀和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氣候變化;區域合作;法律;機構;機制
一、概述
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是一個世界各國人民密切關注、共同面臨的具有緊迫性的生態難題。氣候變化問題已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以及生態系統的平衡、穩定產生了顯著的有害影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條對“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排放”等概念進行了界定。其中“氣候變化”是指除在類似時期內所觀測的氣候的自然變異之外,由于直接或間接的人類活動改變了大氣的組成而造成的氣候變化。由此可見,氣候變化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自然原因,二是人類的某些活動。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溫室氣體的排放。《京都議定書》附件A規定了六種減排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就對全球升溫的貢獻百分比來說,二氧化碳所占的比例最大,約為55%。[1]因此,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控制和減少也就成了世界各國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首要目標。
地球的生態系統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環境、能源問題具有外部性和公共性,應對氣候變化是一個跨域界、跨行業、跨部門、跨學科的綜合性、系統性的工程。任何地方都不能以行政區域的劃分為理由而“獨善其身”,“以鄰為壑”,尤其在氣候減排問題上更不能“單兵作戰”、“各自為政”,因為一方的節能減排的努力很大程度上會被另一方的“不作為”或“少作為”抵消掉,由此陷入此消彼長的局面。一方溫室氣體的過量排放行為也會對生態系統整體產影響,從而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其它地區的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穩定。
國內區域一體化的趨勢十分明顯,目前已形成了一些比較成熟的區域,如長江三角洲經濟區域、泛珠江三角洲經濟區、環渤海經濟區、東北三省地區、西部、中部等較為成熟和穩定的區域。在各大經濟區內的各區域間地理位置相鄰,在自然條件、文化政治、產業結構、資源稟賦等許多方面具有較大的相似性,便于以區域為單元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有效應對氣候變化,需要加強區域合作以及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機制。
二、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的現狀和問題
“作為共同體的成員,一個人對他的伙伴成員負有責任,他不僅要使共同體的利益優先于他的自我利益,而且要竭盡所能做一切有助于增進共同利益的事。……”[2]與人類無盡的需求是有限的,資源總是十分有限的,資源的集中和優化無疑是一種策略。在氣候變化的問題上加強區域合作,聯合應對既是一種策略,也是實現生態文明的必然選擇。但不可否認,國內在應對氣候變化,實現低碳轉型還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更是有一些有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影響著區域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主要有下:
(一)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處于沒有法律調整和指引的狀態
我國在能源領域上的法律法規眾多,頒布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在方向上有利于減少和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直接或間接推動節能減排工作,也有關于國際合作和部門協作的規定,但鮮有關于國內區域合作、協同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定。既缺少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宏觀和原則性的法律規定,也缺乏在具體領域上進行區域合作的細化性的規定。因此,在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法律調整方面存在滯后和空缺。雖然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止法》第五章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的制度,但該法沒有把二氧化碳等一些對氣候影響較大的氣體列入調控的范圍,無疑大大制約了該法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作用。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是社會控制的最終有效工具”,[3]是社會管理的主要手段。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的合作在完善法律調整機制方面顯得較為迫切。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較為系統、全面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政策,其中最近頒布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第六章強調要完善區域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把地區劃分為城市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措施和對策,體現了國家有意識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問題進行指導和規范,但政策無疑具有其局限性,在穩定性、規范性、長期性以及調控的力度上明顯存在不足,政策的制定、推行和實施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所以,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宜上升到法律的層面,納入法治的軌道上才能保持其長期良好的發展。
(二)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缺乏專門的區域協調機構
2007年我國成立了以國務院總理為組長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并于2008年設置應對氣候變化司,負責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2010年,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框架內設立協調聯絡辦公室。另外還設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作為決策咨詢機構。然而這些中央機構均立足于國家的層面,主要負責研究和制訂應對氣候變化的全國性的戰略、方針和政策,主導氣候變化的對外合作和談判等工作,由這些機構對區域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進行領導和統籌明顯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
歐盟的經驗告訴我們,各項區域和產業政策得以有效實施,專門的區域協調機構是必不可少的。如歐盟成立了區域政策事務部,區域政策委員會,歐盟理事會等區域協調機構。[4]目前構建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協調體系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缺乏統一的有效的區域常設性協調機構來對區域合作減排進行專職領導和管理。從以往的實踐來看,區域合作往往易受當地行政首長的意志和偏好的影響,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執行方面也因缺乏監督而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這樣往往難以形成合力,從區域的層面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所以有效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就必須在中央層面建立起一個專門的常設性的區域合作領導、協調和推動實施機構,對區域相關合作事務進行專職化管理,促進區域減排政策法律的協調,增強區域減排合作的執行力和作用力。
(三)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協同機制
各地在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執行處于各自為政的混亂狀態,同時在執法上既沒有統一協調的標準,執法查處的力度也存在較大的差別,甚至兩個相鄰的地區在執法程度的問題上大相徑庭,這樣必然會導致減排的效果大打折扣。“以京津冀三地為例,據報道,河北整體各個工業行業的排放標準與北京、天津存在著較大標準,有些氣體排放標準甚至相差4倍之多,企業超標排放行為的查處執行力度的不一致也最終導致三地的執行效果相差甚遠。[5]
各地政策法律相互沖突、不協調,執法標準和執法力度混亂不一,一方面由于沒有開展區域合作和協調的意識,仍然沒有突破以行政區劃為界限的“單獨行政”的觀念,沒有形成統一的減排合作目標,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地方官員過度地追求政績等原因。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區域協同機制來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
三、推進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對策
在區域應對氣候減排問題的合作方面,要注重完善法律規定、組織機構、協同機制等,才能充分發揮其協同效應:
(一)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法律規定
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增加協作性條款。目前國內要構建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相銜接、相協調的應對氣候變化減排法律體系。對于是否需要在本國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性法律,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各國也做法不一。考慮到目前國內應對氣候變化的許多做法和制度都處于摸索階段,尚未成熟,而且倉促制定一部強制性條款、法律責任條款較多的法律,會加大全國多數企業的經營壓力和成本,有可能造成企業不堪重負。因此,建議參照《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定以指導性規范、自愿性規范為主的、強制性規范相對較少的促進性立法《應對氣候變化減排促進法》,而且單辟一章規定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的問題,如規定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原則、主體、程序、權限、方式、監督等問題,為區域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制定框架,體現國家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的宏觀導向。同時由于應對氣候變化涉及的領域繁多,如低碳產業、綠色建筑、低碳交通、碳排放權交易、新能源開發利用、碳金融衍生產品和低碳技術創新與應用等等,目前已有一些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特定領域的立法,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但應加快相關領域的立法進程,以形成覆蓋面廣、多層次的國家減排法律體系,并制定相關法的實施細則,細化規定地方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具體領域開展合作的各類事項和問題。
(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組織機構體系
我國是單一制的國家,為了,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務,宜由中央進行管理,對于區域事務,原則上應當屬于中央事務,應當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和決策。[6]因此,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應當由中央的機構來統一領導,在管理機構的設置上可進一步精細化和明確化,以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組織機構體系。
有學者提出以區域為單元,由中央政府設置跨區域的獨立的區際行政管理機構來統籌區域性事務,[7]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目前不具可行性。可考慮在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下增設區域合作處,并對應不同的區域下設相應區域的專屬協調機構,明確其相應的職責。如專門針對泛珠三角經濟區的節能減排工作,可在氣候變化司區域合作處下設泛珠三角地區應對氣候變化協調聯絡辦公室,由該機構專門統籌和主導泛珠三角地區范圍內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區域合作工作,針對泛珠三角區域的實際情況,研究和制訂推動該區域合作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統一指導和長期推動該區域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監督該區域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項目與合作協議的落實,協調解決由合作過程中產生的重大問題或重大爭議,等等。這樣由共同上級設立與區域相對應的常設專職機構進行管理和協調,一方面既有權威性,有利于降低行政內耗,有效破解地方保護主義的阻力,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推動區域合作更為高效有力,有利于統攝區域發展的重大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集中把握和回應區域內各地方的各種發展訴求,便于推動區域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協同做好減排工作。
(三)要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區域合作的協同機制的建設
1. 通過協商達成共識的前置程序,推動區域合作各方立法的協調。在2001年美國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之后,美國出現了由州長推動的區域性減排計劃。紐約州、特拉華州、新澤西州等東部九個州制定了東部九州溫室氣體減排計劃,計劃到2020年溫室氣體的排放水平在目前的基礎上削減10%。九個州達成一致后,在各個州內立法并予以實施。[8]美國的經驗啟示我們,在進行立法前可通過現有的區域合作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行政協議等方式對區域的減排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并將達成的共識轉化為地方性的立法,也可以參照東北三省法制協調方式的做法,就應對氣候變化的事項建立立法協調的框架,成立聯合工作組,對需要立法協調的問題或者合作中的重大事項盡可能先協商探討,如控制氣體排放的目標、排放溫室氣體的強度標準、過量排放的處罰標準以及新能源合作開發等,達成共識后再轉化為各自的地方立法。
2. 注重市場的力量推動區域合作各方法律政策的協同
201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1)》白皮書明確提出“完善碳排放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建立跨省區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目前碳排放權已在一些城市展開了試點的工作,在將來時機成熟時,可通過形成碳排放權交易次級區域大市場的方式予以發展完善。盡快探索建立區域性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以形成區域一體化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客觀上促成各地有意識地加強制度和規則上的協調,最終促成各地政策和法律的趨近或趨同。者認為,社會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法律作為上層建筑,最終都是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的,為相應的經濟基礎服務。因此,區域一體化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形成,將會對區域不同地方政策法律的協同產生深遠的影響。區域碳排放權的運行和實現有賴于各方加強政策立法協調,構建統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規則,共同量化和公平分配碳排放指標,從而營造良好的無差異的法制環境。否則,混亂、不協調甚相互沖突至的規則會阻礙人才、資金、資源、技術、信息等在碳排放區域交易市場的合理有序流動,阻礙區域利益的最大化,而對利益的追求將會推動區域加強法制協調,強化區域各方的聯系與合作。
3. 加強區域執法合作的機制建設
加強區域執法合作的機制建設,涉及多方面:首先,要加快研究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已經制定國家標準的(如煤礦瓦斯)嚴格依照國家標準執行,暫未制定國家標準的,要依據區域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溫室氣體排放量制定盡可能一致的標準。當然,一致并不意味著必須完全等同,可以針對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彈性區間,以便為形成一體化的執法體系打造規則前提。其次,須充分鞏固和繼續完善現有的執法合作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機制,聯絡員制、案件移送制度等等,盡快建立起區域溫室氣體排放聯合監測和聯防聯治機制,加強區域聯動執法。最后針對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結合本區域的實際,對執法合作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執法信息的交流、執法合作的監督和救濟等事項不斷完善相應的操作標準,細化相應的程序性規則,開展多種形式的案件查處合作和聯合專項監督檢查,共同做好應對氣候變化的執法工作。(作者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項目基金:本文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資助(課題編號:14GWCXXM-31),本文屬該項目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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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氣候變化,森林資源,保護策略
眾所周知,由于人類社會生產的日益發展,環境污染也越來越嚴重,尤其是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化問題已經被提上了日程。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我國頒布了《森林法》,明確提出將森林資源保護納入政績工作考核之中,通過發揮森林資源可以吸收二氧化碳的特殊作用來達到緩解氣候變化的目的,從而進一步維護生態平衡,促進人類文明的可持續發展。
一、基于氣候變化的森林資源保護策略研究的現狀
當今氣候變化已經成為了全球性問題,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因為由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化不但改變了自然生物的生存環境,也影響著人類的日常生活。為此各國多次進行研討,并聯合出臺法律政策,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取得了巨大的成績。我國也不例外,目前我國頒布了《森林法》,通過發揮森林資源可以大量吸收二氧化碳以及防風固沙、調節氣溫的作用來進一步控制溫室效應,緩解氣候變化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森林資源保護政策的不斷出臺,我國在控制氣候變化方面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客觀來講我國的森林資源保護政策還不夠健全,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而且我國有些地區并沒有嚴格貫徹執行相關的政策,使得保護森林資源有名無實。
二、基于氣候變化的森林資源保護策略研究的意義
據調查研究顯示,自進入20世紀以來由于氣候變化帶來的生物滅亡種類不計其數,最典型的例子,由于氣候變暖,冰雪融化,北極熊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同時氣候變化還會給人類社會帶來災難,比如引起瘟疫、海平面上升導致的國度消失、引發自然災害等等,這些嚴重的影響了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然而森林資源恰恰可以緩解氣候變暖的問題,有利于為人類營造合適的生存環境。森林生態系統是調節地球生態平衡的關鍵環節,森林資源在調節氣溫、改善環境、保護生物物種、降低自然災害等方面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可以通過森林資源吸收二氧化碳的特殊功效來控制溫室效應,從而進一步緩解氣候變化,維護人類生存的家園,因此森林資源保護策略研究的意義十分重大。
三、我國基于氣候變化的森林資源保護策略存在的具體問題
通過上文我們了解到森林資源對于應對氣候變化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積極頒布了《森林法》,旨在進一步控制氣候變化,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但是不能否認我國的森林資源保護策略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嚴重的影響了人們應對氣候變化的步伐,為此下文將針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的分析。
1、森林資源的質量不高。據調查研究顯示我國的森林資源總量雖然較多,但是整體的質量卻不高,而且林地的生產力也日益降低。比如我國西北部地區由于過度放牧、濫砍濫伐造成森林資源總量直線下降。這使得地下水蒸發嚴重,而且也會使氣候變得干燥,造成地區氣溫的上升,這樣會間接地帶來氣候變化問題,嚴重破壞了地區的生態環境,也不利于進一步控制氣候變化、維護生態平衡、改善人類的居住環境。
2、政策得不到有力貫徹。我國固然非常重視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但是奈何我國地方政府和單位在貫徹落實森林資源保護政策時總是走過場,看上去搞得轟轟烈烈,實際上根本就沒有真正的貫徹落實,這樣使得我國推出的森林資源保護政策收效甚微,不利于進一步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
3、森林資源管理不科學。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工業起步晚,目前正處于經濟轉型階段,保護環境的意識不斷提高,但是我國環境保護的理念與西方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比如我國在森林資源保護政策上雖然是主張管護與發展兼顧,但是實際上是重造輕管,有些地方對森林資源采取“七分造,三分管”的態度,還有些地方甚至是沒人管。這樣的管理方式造成了造林的速度趕不上毀林的速度,嚴重的影響了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進一步控制。
四、進一步貫徹落實我國森林資源保護政策的具體措施
近年來我國在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確實采取了一些措施,并且在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上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依然存在上述問題,下面將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旨在進一步緩解氣候變化問題。
1、提高社會對森林資源的保護意識。我國森林資源質量差的原因之一就是社會的森林資源保護意識不強,這就帶來了對森林的亂砍亂伐。所以我國務必提高社會對森林資源的保護意識,這樣有利于全民環保,共同構建生態文明社會。
2、強化森林資源的管理的基礎設施。我國應該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比如通過完善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機構、健全工作隊伍、完善基礎設施、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員工素質等等來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從而進一步促進森林資源保護政策的貫徹與落實。
3、應制定科學的森林資源管理政策。我國應該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森林資源管理理念,并結合本國國情加以吸收利用,并進行創新與發展,制定科學合理的森林資源管理政策,這樣有利于進一步把提高森林資源的質量,從而有利于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
4、加大政府對森林資源的監督力度。我國政府應該進一步加大對森林資源的監督力度,對于濫砍濫伐的現象實行嚴厲的懲罰制度,同時對于地方政府部門不切實保護森林資源、無視黨和國家政策的現象也要嚴厲打擊,從而使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政策得到貫徹。
五、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氣候變化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國積極采取了應對措施,推出了一系列的森林資源保護策略,并且在環節氣候變化問題上確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不能否認我國在森林資源保護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我國必須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森林資源管理理念,并吸收利用,為進一步控制氣候變化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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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課堂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教學目標與課標存在偏差;教學內容的選擇和組織脫離課標和學生實際,完全依據所使用的教材和自己以往的經驗;教學內容和重點的詳略處理不當;學生的主體地位得不到充分體現,課堂缺乏積極有效的學生活動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反映出教師對教學存在一些誤區,下面就以湘教版必修Ⅰ第四章第二節《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為例談談年輕教師如何提高備課的有效性問題。
科學的備課是有效教學的基礎。在整個備課過程中應始終把落實課標放在第一位,明確每條課標與教材之間的對應關系,再針對每條具體的課標進行備課。其程序如下:
解讀課標和指導意見粗看教材制定目標創設情境設計板書
1.正確認識并解讀課標
課標是國家對基礎教育課程的基本規范和要求,是教材編寫、教學、評估和考試命題的依據,是國家管理和評價課程的基礎。因此,教師在教學中必須首先注重對課標的理解和把握。每條課標的表述都為簡短的一句話。怎樣才能分析出其中包含的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這三維目標呢?為便于對課標的分析,可將其分解為主題名詞、目的名詞、外顯動詞、限定語幾部分,分別解讀各部分的內涵與外延,進而明確其包含的三維目標。以“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為例,將對應課標分解如下:
課標:根據有關資料,說明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
主題名詞:全球氣候變化――“長時間”和“溫度、降水、風等要素的變化”;不能把全球氣候變化簡單地理解為全球變暖,“全球變暖”是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的具體體現,人類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全球變暖趨勢,讓學生全面、客觀地看待這個問題。
目的名詞:影響――影響有有利和不利兩方面,但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中弊遠遠大于利,應讓學生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
外顯動詞:說明――從資源條件的變化、自然災害的加劇、生態系統的改變、主要生產領域的影響、人類健康的危害等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限定語:根據有關資料――根據地質時期、歷史時期和近現代時期三個不同時間尺度的氣候變化資料,認識全球氣候變化的一般規律;根據發生在我們周邊的地理現象或時事熱點資料說明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不利影響。
2.正確認識學科指導意見
教師應如何組織教材形成合理的知識系統、如何銜接活動激發學生的興趣、如何達到本節課堂教學需要達到的效果與標準,這些都必須通過對課標和學科指導意見的分析、解讀得以明確,因此在備課時要參考《浙江省新課程學科教學指導意見》。《浙江省新課程學科教學指導意見》對本課教學的要求:
基本要求:(1)通過對教科書中相關統計圖表的閱讀、分析,了解地質時期、歷史時期和近現代三個時間尺度全球氣候變化的特點。(2)理解全球氣候變化對地理環境和人類活動的影響。
發展要求:能運用材料,分析說明氣候變化對人類某一活動的影響。
3.正確認識教材
新課程倡導教科書的多樣化,由于不同的教材編者對課程標準的理解不同,所以教材不是教學的基本依據,只是教與學的材料。新課程特別強調“用教材教,而不能教教材”,對教材內容的合理選擇、妥善安排成為教師實施教學的必要前提。
4.制定教學目標
落實課標的途徑是將其轉化成具體的、可操作的課堂教學目標。制定教學目標要注意幾點:(1)教學目標制定的依據是課標、學科指導意見、教材和學生情況。(2)教學目標的主體是學生。(3)教學目標是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綜合呈現。(4)教學目標的綜合呈現能反映基本的教學過程。根據以上理論,將本節課的教學目標制定如下:(1)運用氣候統計圖表分析,概括出不同時期全球氣候變化的一般規律。(2)通過對全球氣候變化規律的概括,培養學生全面、客觀、辯證的思維品質。(3)用所給資料――中國地形圖、人口密度圖、中國農業生產圖、中國工業布局變化圖,說明氣候變化對生態、資源、農業、工業等方面的影響,進而歸納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4)通過課本中的相關資料及設計的幾個問題讓學生思考和分析,掌握閱讀、分析、運用地理數據和圖表的技能,逐漸掌握綜合分析地理問題的能力。
5.創設問題情境
創設問題情境要注意幾個方面:
(1)聯系生活實際或熱點問題設問。
(2)情境問題化,問題生活化。
情境問題化指通過問題來進行學習,把問題看作是學習的動力、起點和貫穿學習過程中的主線。問題生活化指通過學習來生成問題,把學習過程看成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如解決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時可出示中國地形圖、人口密度圖、中國農業生產圖、中國工業布局變化圖,提問:①全球氣候變化對我國未來的生態、資源、農業、工業產生哪些影響?②如何緩解全球氣候變暖?學生在小組內各抒己見之后派兩位代表陳述。教師歸納總結氣候變化對自然資源的變化、自然災害的加劇、生態系統的改變、對主要生產領域的影響和對人類健康的危害這五個方面的影響。在小組討論的過程中學生發現全球氣候變化對局部地區也有有利的影響,如植物光合作用增強,二氧化碳的施肥效應提高植物的生產率;溫度帶北移,有利于高緯度地區作物生長。教師再小結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是兩個方面的,但弊遠遠地大于利,要全面、客觀、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在小組討論過程中如果學生沒有發現全球氣候變化對局部地區的有利影響,教師可出示“我國近50年增溫速率圖”,追問氣候變化對我國局部地區農業的有利方面或者對寒帶地區農業的有利影響。最后教師播放自制視頻《我們生活的地球家園》后小結:“2012年即將來臨,但我們希望通過我們每個人的努力,地球的2012永遠不要來臨!”這樣通過本節課的學習,培養的不僅是知識的掌握、情感的升華,更是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做到情境問題化,問題生活化。
全球氣候談判主要圍繞發達國家減排,幫助發展中國家解決生態脆弱性和南北發展鴻溝等問題展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相關的規則和議定書是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主渠道。全球氣候變化談判過去20多年來一直呈現“共識與矛盾交織、合作與斗爭并存”的局面。世界各國都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在人類共同利益和本國切身利益之間尋求某種動態平衡。在這一過程中,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焦點逐漸從《京都議定書》發展到“巴厘路線圖”,目前的重點放在“德班平臺”上。
近年來,隨著國際權力分配逐漸趨于平衡,國際政治格局多極化和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加快,國際體系處于深刻的變化和轉型過程中,已進行二十年的國際氣候談判也進入了關鍵階段。在世界政治經濟格局和氣候談判格局雙重調整和轉變時期,氣候變化談判過程與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的演變同步,與中國等新興經濟體的崛起同步。2011年南非德班會議確定“德班增強行動平臺”,并啟動所有國家參與減排的法律協議進程。在后金融危機、美國追求能源獨立和新興大國群體性崛起的大背景下,主要談判力量都在重新審視德班平臺,并根據新的形勢調整自己的政策,2015年談判前景變數增多。
為實現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共同愿景,國際社會必須展示堅定的政治決心和行動效力,堅持聯合國的主渠道地位,充分發揮世界各國和利益相關方的積極性,形成和諧共贏的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