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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來看,稅法所指的“企業與其關聯方的成本分攤”并沒有專指是跨國公司成本分攤,非跨國集團公司的成本分攤也應受此稅法規定的約束。但是,成本分攤協議更多的是著眼于跨國公司關聯各方的成本分攤,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且要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非跨國集團公司的成本費用分攤與跨國公司關聯各方的成本費用分攤在范圍、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差異,目前還難以用國際通行的成本分攤協議來規范。如何評估非跨國集團公司的費用分攤對稅收的影響,并對其實施規范化的管理,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需要認真思考并切實加以解決的新問題。
一、非跨國集團公司成本費用分攤的現況
目前,非跨國集團公司的成本費用分攤極不規范且情況比較復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集團公司與屬下企業關系復雜。與緊密型下屬企業一般都有投資、集團招投標購銷、經營指導、集團內租賃、集團內相互提供勞務、集團內特許權使用費支付、集團研發機構的技術研發、集團內融資、統一外匯結算,等等。與屬下松散型企業一般都有采購價格與貨款支付控制、質量保證與扣款、指定采購商戶、經營指導和技術許可收費,等等。
2、集團公司的費用歸集與分配缺乏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有的集團公司費用收取沒有得到充分授權、缺乏明確的依據和標準,歸集和分配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科目設置隨意性大,管理混亂。大多采用過渡性科目“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進行歸集與分配。此外,還有相互提供勞務不計成本或不同項目費用相互抵消的情況。
3、集團公司發生的公共費用入賬票據和分攤票據不規范,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有些屬于社會中介機構的收費,入賬采用自行填制的訂貨單與銀行付款票據甚至費用匯總單代替正式發票或收據;有的是用費用匯總單、結算單代替發票或收據。費用分割只有籠統的金額,沒有明確的費用項目,且沒有任何附件做依據。如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iso900論證費、報關費、培訓費等。
4、集團內成本分攤的比例和份額沒有預先約定,即使有契約也沒有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有的成本費用分攤的基礎不是共同活動發生的實際成本,有的隱含了某成員公司的利潤或收益。有的成員企業只有接受分攤的義務無分享預期收益的權利,存在通過不合理的分攤人為調節成員企業的利潤以達到避稅目的的問題。
5、受益性勞務與非受益性勞務混雜,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非受益性勞務或重復性勞務而收取費用。如集團公司為了自身的需要,對下屬成員公司報送的國內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信任度不足而另行聘請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審計,其再次發生的審計費用要求成員公司負擔。
6、集團費用與成員費用相互捆綁,相互混淆,無法準確劃分。個別企業基本建設項目采用集團公司統一招投標、統一籌集建設資金、統一組織施工的辦法,同時又將成員企業的經營性資金回籠與集團建設資金籌措相互捆綁,建設性資金與經營性資金混用,存在資本性利息與經營性利息混合分攤問題,存在某無工程建設項目的成員企業為另一成員企業項目建設埋單問題。
二、非跨國集團公司成本費用分攤的稅收影響
跨國公司的成本費用分攤問題,涉及國家之間經濟安全的維護和稅收利益的分配,已引起廣泛關注并納入了《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有關條款規范的內容。同樣,非跨國集團公司的成本費用分攤問題,涉及到國家與企業之間利益的分配、涉及到公平競爭的稅收法治環境維護和所有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尊重與維護,其對稅收的影響問題也不容小覷,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非跨國集團公司成本費用分攤的稅收影響主要在稅收管理風險的評估和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確認方面,具體表現在:
1、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的復雜關系,在沒有規范的集團公司組織架構和管理章程的情況下,要厘清各成員之間、各成員與集團總部之間的關聯關系相當困難。而關聯關系與集團內的關聯交易是否全面、準確確認和如實申報,對稅收管理人員而言,存在申報管理方面的責任和風險。
2、集團公司內控管理制度的缺失或不到位,使得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之間的費用收取和分攤具有隨意性,即使沒有得到充分授權或缺乏明確的依據和標準的情況下,成員企業也不得不支付可能與己無關的費用,其后果一方面是侵蝕了成員企業的稅基,另一方面可能因集團公司收取的費用不入賬而同樣侵蝕了集團公司的稅基。
3、集團內成本分攤的比例和份額沒有預先約定或即使有契約也沒有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而不能稅前列支,可能會因此而增加了成員企業的稅收負擔。
4、集團公司統一支付了公共成本費用后,對成員企業進行費用分割和收取時,票據使用和傳遞的不規范,費用分割依據的不充分都[,!]給稅收管理者帶了麻煩和執法隱患。特別是沒有單獨的計量裝置時,共同發生的水、電、汽的劃分,公用道路、綠化、污染物處理和排放,等等。成員企業收到的是原始票據的復印件和集團公司自制費用分割單,其入賬票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常常受到稅務機關的質疑。
5、集團企業與成員企業之間,成員企業與成員企業之間采用不合理的成本費用分攤方式,轉移利潤,套取稅收優惠、逃避企業所得稅。
三、非跨國集團公司成本費用分攤的管理對策思考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 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成本分攤原則、協議制訂和報送原則又進行了明確,要求成本費用分攤要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原則,并要求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違反規定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該說,上述規定對非跨國集團公司成本費用分攤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具體管理對策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
一是從立法層面,對非跨國集團公司特殊項目的成本費用分攤制定有針對性的管理規范。明確集團內勞務成本計算基礎,對公共發生的成本費用歸集范圍、方法,分攤的標準、依據、方法等進行規范。借鑒美國集團內勞務分攤新規則,制定集團內受益性勞務和非受益性勞務劃分標準,明確集團內非受益性勞務可以收費的前提條件。
關鍵詞:增值稅改革 企業財務 影響 措施
引言
近代的中國從增值稅的建立到增值稅的改革經歷了很長的階段,通過慎重的不斷考察和實踐,以及對國外先進理念的學習,進而建立了消費型增值稅,讓我國經濟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全面影響的大背景下,具有短期減稅效應的企業增值稅改革委企業整體實力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助力,明顯減輕企業稅務,進而促進企業發展,將沉重的包袱從我國企業快速發展中卸了下來。
1、增值稅改革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對于企業財務管理來說,營業增值稅改革對其的影響有多個方面,結合企業的財務管理實際就能發現增值稅改革既有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的一方面,但是也有不利的一方面,因此,無論如何企業管理者都需要及時對這兩個方面進行關注,找出問題所在,加以分析并改進,進而讓企業更加適應于營業增值稅對其的新要求。
1.1、有利影響
就增值稅改革對企業財務的有利影響來說,增值稅改革能讓企業的稅務負擔得到有效降低,同時讓企業的資產負債也得以降低,進而增加企業的利潤。對企業來說,資產主要是由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組成,其中固定資產是一個企業的正常生產運營的基礎要求,它的變動情況會對企業的資產結構造成直接的影響。實施增值稅改革后,都能有效降低企業的固定資產中的進賬原值、累計折舊以及期末余額,而且在這樣的情形下,在短時間內企業的資產負債會得到降低。當時當企業的利潤和規模擴大的話,那么就會上升其企業的資產負債,特別是在一定程度上會上升其流動性資產負債。此外,隨著新的增值稅改革稅管制度得到貫徹落實,那么企業以往所繳納的相關營業稅附加也會逐漸被消除,這樣就能讓企業生產管理中實際所繳納的稅款就會有所降低,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也就是說,能在很大程度上讓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的得到降低,對企業經營利潤的提升和促進企業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還能讓企業的市場活力得到有效激活,充分調動起企業生產經營積極性。
1.2、不利影響
而不利影響體現在增大企業會計核算難度。因為增值稅改革不僅僅是稅種的變化,還會涉及到企業的生產管理以及會計核算等多個方面,因此讓企業的會計制度和核算方法等不得不進行變更。企業需要根據稅收政策的相關管理要求,將增值稅會計科目增設到會計科目中,同時還需要改革其財務報表編制和財務核算等方面。這就讓企業會計核算難度得到增加,而且還會隨之增加其會計核算成本。
2、強化增值稅改革下企業財務管理的對策
2.1、優化企業賬務管理流程
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所處經營環境進行科學化和合理化賬務處理流程的設定,要立足于企業發展實際,根據增值稅改革的相關稅務管理要求,科學地進行企業業務的劃分,并改革修訂其原有清算方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經營績效管理辦法等,同時也要進行企業賬務流程的整合和改進,根據業務部門的不同進行不同稅收預算的設置,將企業資產流動加以明確,清晰化企業賬務處理過程,以此確保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能夠適應增值稅改革對其的相關稅務管理要求,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2.2、完善健全企業經營策略和會計制度
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應該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對企業原有的經營策劃和整體預算進行及時的調整,結合稅收變化科學合理的修訂其現有會計核算制度,同時再與自身管理經營的實際相結合,從而在制度上適應其相關要求。而且企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也會影響到企業原有會計核算體系,需要企業根據其實際積極增加企業現金流量,將其稅務負擔降低,同時修訂現有的會計核算制度。
2.3、強化企業內控
在新的納稅政策下,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勢必會有所增加,這時就需要內部控制發揮其積極作用,而讓企業內控落到實處就需要進行內部控制規范的制定和完善,并加以嚴格執行。企業管理層應該根據企業生產管理的特點,進行內部控制操作流程和規范的明確制定,讓各個管理崗位的具體責任得以明確,從而實現企業內控管理責任的落實。企業還需要積極進行符合自身實際的風險管理框架的構建,進而對與企業本身風險和風險管控相關的內外信息的全面廣泛且持續的節能型收集和識別,進而對各種不確定因素加以及時發現,并及時實施應對措施。同時還需要企業還要加強相關財務人員的稅收政策內容的培訓,以此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
3、結束語
總而言之,生產型增值稅由消費型增值稅所代替是運作經濟全球一體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需要不斷健全完善的必然趨勢,也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路徑。稅收制度是對市場經濟進行調節的杠桿,也是我國經濟宏觀調控的重要有效手段方法,通過對增值稅改革的大力普及和推進,為市場競爭營造一個公平的環境,有利于我國企業財務制度的完善,讓我國企業設備更迅速的進行更新,從而促進企業產品的研發,充分激發企業投資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姜華峰.增值稅改革對企業財務的影響[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2.
[2]張圣志.增值稅改革對企業財務的影響[J].財經界(學術版),2010,05:215-216.
一、加強貨物勞務稅征管
(一)增值稅
1.加強農產品抵扣增值稅管理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農產品抵扣增值稅管理,嚴厲打擊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偷騙稅違法犯罪活動。及時了解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規律,摸清生產環節農產品消耗率、業務成本構成、投入產出比等情況。對于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要定期進行納稅評估,結合企業申報資料深入檢查農產品進項稅額是否屬實,凡以現金支付農產品收購款且數額較大的,應重點評估,認真審核。對于管理中發現的涉嫌偷騙稅問題,要及時移交稽查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2.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管理
與海關部門共同推行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由海關向稅務機關傳遞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將“先抵扣、后比對”調整為“先比對、后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必須經稽核比對相符后方可申報抵扣稅款,從根本上解決利用偽造海關專用繳款書騙抵稅款問題。自2009年4月起,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已在部分地區試行,待條件成熟時在全國范圍內實行。
稅務總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統一部署各地對20*年下半年稽核異常的海關專用繳款書進行清查,以打擊偷騙稅犯罪,減少稅收流失。各級國稅機關貨物勞務稅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清查,信息中心負責技術支持,稽查部門負責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案件的查處。
(二)消費稅
加強白酒消費稅稅基管理。稅務總局制定《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核定大酒廠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保全稅基,增收消費稅。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開展免稅石腦油的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堵漏增收。
(三)營業稅
繼續做好公路、內河貨運發票“票表比對”工作。各級國地稅機關要充分利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費發票數據,認真進行“票表比對”,加強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管理。
積極落實建筑和房地產業項目管理辦法。各地在落實辦法時,應盡可能獲取第三方信息,與企業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切實抓好建筑和房地產業營業稅等各稅種管理。
(四)出口退稅
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管理,及時將出口應征稅貨物稅款入庫。稅務總局對20*年出口應征稅貨物進行統計并清分各地,各地應對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應征稅貨物進行清查,及時追繳未納稅貨物稅款。
二、加強所得稅征管
(一)企業所得稅
1.全面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管理
要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管理。依法調整預繳方法。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進行預繳;對未按要求調整的,要堅決糾正。著力提高預繳稅款比例。確保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不少于70%,防止稅款入庫滯后。開展分地區預繳工作檢查。各地應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預繳管理自查,稅務總局組織督查,確保預繳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2.進一步加強匯算清繳工作
各地要切實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審核工作,提高年度申報質量,及時結清稅款。匯算清繳結束后,要認真開展納稅評估。對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要作為評估的重點。要針對匯算清繳發現的問題和稅源變化,加強日常監控和檢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強匯總納稅企業征管
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41號)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國推行。要積極應用該系統提供的信息,加強匯總納稅企業的監管。要研究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標準,加強對掛靠性質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的監管措施,充分發揮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作用。要按照規定做好匯總納稅企業稅款分配、財產損失列支等監督管理工作,稅務總局下半年將組織開展匯總納稅企業的交叉檢查,防止匯總納稅企業稅款應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問題發生。要研究完善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部歸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管理辦法,重新審核確認上述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
4.加強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
各地要認真按照銀行、房地產、餐飲、鋼鐵、煙草、電力、建筑業等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業信息采集、預繳分析、納稅評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著力研究制定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推進專業化管理。
5.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
稅務總局將進一步研究明確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審批備案管理問題。各地要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的審核認定,做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條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
(二)個人所得稅
1.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各地要加快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97號),力爭在2009年底前將所有扣繳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凡是20*年度扣繳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扣繳單位,從2009年6月份開始必須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申報時,必須按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要求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匯總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稅務總局將在2009年第四季度組織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執法檢查,發現應實行未實行的,將通報批評。
2.規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各地要大力推進高校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加強高校教師除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職、來訪講學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要選擇部分扣繳稅款可能不實、人均納稅額較低的高校進行分析、評估和檢查,發現應扣未扣稅款行為,要依法處理。
3.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和自行納稅申報的后續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動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協作,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進一步規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流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對形式上采取平價、低價轉讓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可對其計稅依據進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應補稅款的入庫和后續管理工作。
4.加強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總額的比對
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協作,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對二者差異較大的,地稅局要進行實地核查或檢查,對應扣未扣稅款的,應依法處理。2009年度比對范圍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戶數的10%。
5.加強對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各地要加強與外部門的配合、協作。要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著重掌握外籍人員出入境時間及各種資料,為實施稅收管理和離境清稅等提供依據;與銀行及外匯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售付匯管理,把住資金轉移關口。要加強國稅、地稅以及內、外稅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以企業為單位,建立外籍個人管理檔案。各地應根據外籍個人對中國稅法的遵從程度,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輔導、政策講解或約談,促使其據實申報。各地對外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應按稅務總局規定提出國際情報交換請求;得到對方國家情報后,應認真核查、確認個人所得;并摸索規律,逐步掌握不同國家外派人員的薪酬標準,重點加強來源于中國境內、由境外機構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強財產行為稅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廣應用財產行為稅稅源監控管理平臺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國基本安裝到位。要建立各地監控平臺與稅務總局監控平臺的連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統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稅源數據庫,并逐步建立其他稅種稅源數據庫。要運用監控平臺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開展信息比對,促進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加強稅收收入預測、政策執行評估,提升財產行為稅管理水平。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各地要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清查的后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級稅源數據庫,并做好數據庫的更新和維護工作,實現稅源數據的動態管理。要分析本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的規模、結構和分布等情況,及時發現征管中的漏洞,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要繼續推廣利用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技術核實納稅人占地面積,抓好城鄉結合部、工業園區應稅土地的清查,對大型廠礦、倉儲和房地產開發等占地面積大的企業,外資企業以及使用集體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要加強稅源監控工作。各地要加強對土地等級調整工作的管理,以經濟繁榮程度、城市發展和地價水平等因素為依據,參考國土部門的基準地價確定辦法,科學合理劃分土地等級,使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更加合理并調節土地級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產稅征管工作。摸清房產稅稅源,重點加強出租房屋和房產稅零申報戶的征管。要通過多種方式核實稅基,重點檢查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屬設備設施等納稅情況。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各地要著力抓好增值稅、消費稅兩稅信息比對軟件的安裝和信息比對。正在安裝、調試的地區,有關部門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對個別安裝調試有困難的地區,稅務總局信息中心將赴現場指導;部分先試點后推廣的地區,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爭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設備購置和省級征管數據大集中而影響軟件安裝的地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抓緊做好軟件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各地要將比對核查2006、2007、20*年度兩稅信息的詳細情況及征收入庫結果,按照《關于報送兩稅信息比對工作成果的通知》(財行便函[2009]23號)要求,分別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報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目前軟件安裝和應用有困難的省市,要開展手工比對工作。各地要認真總結兩稅信息比對經驗,促進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稅
各地要認真貫徹《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加強和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318號)要求,稅務總局將于近期開展督導檢查,各地也要層層開展自查,切實提高土地增值稅管理水平。
(四)車船稅
各地要積極加強與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信息溝通工作,全面取得車船稅代收代繳信息和車輛信息,建立車船稅稅源數據庫,并利用稅源信息比對強化對代收代繳工作的監管力度。各地要積極與財政、公安和保監部門溝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將購買“交強險”作為機動車登記、檢驗的前提條件,同時,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74號)的規定,完善“以檢控(保)費,以(保)費控稅”的征管模式,強化內控機制,促進車船稅征管。
(五)耕地占用稅、契稅
各地要嚴格執行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直接征收等征管規定。進行耕地占用稅、契稅職能劃轉的地區,要統籌職能、人員、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質量因職能劃轉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稅源、征管信息及房地產業其他稅種的信息,進一步推動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工作;要將耕地占用稅、契稅納入統一的稅收征管考核指標體系,完善征管質量監督和評價機制。
四、加強國際稅收征管
(一)反避稅
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要加強對關聯申報信息的審核、分析,強化全國、區域和行業聯查工作,繼續做好制衣制鞋、電子和通訊設備制造、電腦代工等行業的調查結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飲料生產、電梯、汽車等行業的調查中取得突破;重點做好對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融資、輪胎制造、制藥、飯店連鎖等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小行業的轉讓定價調查工作,加大調整補稅力度,以提高行業整體利潤水平。
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管理,重點關注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中國企業,是否足額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勞務費,或將利潤留滯避稅港,以延遲或逃避我國稅收的情況。
加強對反避稅調查調整企業的跟蹤管理,鞏固和擴大反避稅工作成果。注重對以前年度調整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采取與企業約談、立案調查等方式,防止避稅行為反彈。
穩步開展雙邊磋商工作。要針對跨國公司提出的預約定價和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穩步開展雙邊磋商工作,著重研究成本節約、無形資產定價、成本構成等難點問題,全面反映我國企業對跨國公司集團的利潤貢獻,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二)非居民稅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及匯算清繳工作
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8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1號)要求,做好日常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進一步提高稅款預繳率,嚴格審核稅前扣除項目,防范欠稅,確保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2.加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9號),結合本地實際,突出重點建設項目,抓好非居民稅務登記、申報征收以及相關境內機構和個人資料報告工作。
3.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工作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落實扣繳登記和合同備案制度,輔導扣繳義務人及時準確扣繳應納稅款,建立管理臺賬和檔案;特別是對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行為,應著力監控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以稅務變更登記環節為重點做好稅收風險防范和控制。
(中經評論·北京)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與企業集團的日益壯大,匯總與合并納稅(以下簡稱合并納稅)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稅收管理制度。近年來,隨著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提出以及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穩步推進合并納稅制度的走向和管理趨勢已成為一個亟待明確與深入研究的重大問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目前共管理91家合并納稅企業,占全國180戶合并納稅企業的50.6%,2005年匯繳企業所得稅760億元占同期入庫企業所得稅的90%左右;匯繳營業稅69.9億元,占同期營業稅總額的55.49%。由此可見合并納稅管理的重要性,同時對于研究全國的合并納稅管理也具有典型意義。為此,我們組織了臺并納稅專題調研經過深入調研分析,提出如下意見:
一、合并納稅對稅收管理既是挑戰也是促進
盡管合并納稅在理論上應該堅持,但在實踐中卻受到不少非議,其主要原因是合并納稅加大了管理難度。因為合并納稅勢必形成生產、經營地與核算、申報地不一致,從而與傳統的以屬地為基礎的稅收管理模式不相適應。例如,企業集團一般是跨地區(甚至跨國)經營,涉足的行業比較廣,導致集團內各成員企業之間的情況千差萬別,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處理規定各不相同并可能造成對同一政策的理解不同。這就需要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管理從而對整個稅務管理資源整合、異地稅務機關的合作提出了挑戰。集團內部產權關系變動頻繁下級成員企業經常處在變動之中。其稅源變化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巨大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集團公司的經營管理方式與手段往往緊跟時代潮流技術含量越來越高。這些都對傳統的稅務管理構成了很大的沖擊。同時,合并納稅并不是簡單的報表數字疊加,合并所得的確定尤其是內部交易的消除以及納稅調整都比較復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并納稅的工作量和難度。
但應該看到合并納稅對稅收管理也有促進的一面。相對于眾多分散的成員企業獨立納稅,如果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能夠有效合作由總機構合并納稅將有助于降低整體征管費用,使稅收征管簡化降低稅收管理的整體成本。同時集中管理可以統一政策的把握與執行減少管理中的摩擦與糾紛從而減輕稅收征管的難度。合并納稅還有利于總機構加強對成員企業的納稅監管降低整個集團的納稅風險。此外合并納稅使企業集團稅收籌劃的程度有所降低,有助于減輕稅務機關反避稅的工作量。
退而言之,對合并納稅的管理難度還可通過設置限制條件加以緩解。一是限制合并納稅的范圍,將其限制在少數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業集團內:二是限制成員企業范圍,將其限制在100%控股的范圍內,以避免對少數股東復雜的財務與稅務處理:三是實行簡易合并納稅即只對盈虧匯總,不剔除內部交易。這些正是我國目前的處理方式,盡管有違公平合并不徹底.但符合稅收征管實際情況,有利于提高合并納稅管理效率,在未來的一段時期內應予以堅持。此外,還可設置一定的準入制度,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內控機制能有效掌控成員企業核算與納稅情況,并能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企業集團才能實行合并納稅制度。
二、合并納稅管理模式要與集團企業的管理方式與水平相適應
在明確了合并納稅總體方向后,科學地選擇其管理模式至關重要。從現實情況看合并納稅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集團企業核算方式與水平的影一響。因此,研究合并納稅管理必須緊扣集團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一)合并納稅管理的現實選擇是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
從國際情況看,大型集團公司實行較高層次的集中管理成為總體趨勢以高度集中的內部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托,呈現出管理環節上移的趨勢在全球范圍內集中調配資源。在財務管理上設立財務處理中心,借助現代計算機與網絡技術集中管理集團內所有企業和部門的賬目信息。在我國設有總、分支機構的較大型外資企業集團,集中管理的態勢也在逐步加強。其具體表現是,諾基亞、西門子等很多外資集團企業都在使用德國SAP公司設計的ERP(企業資源規劃)網絡信息系統,該系統的基礎是集成化數據庫,從集成的角度對內實現資源整合,實現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總分支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該系統引起業務流程再造的特點之一,是把決策權下放給具體負責對客戶需求做出響應的決策人員這給企業的組織結構帶來了扁平化的精簡效果-因為企業不再需要那么多的中層管理機構與人員了。另一個特點是使用共享數據庫、網絡等信息技術支持經過再造的新業務流程引入“共享服務”(share service)的概念。例如,將采購部、收貨部和應付賬款結算部之間的“公用數據”都集成到同一個數據庫里這使應付賬款結算部的管理人員大大精簡;在財務管理上由集團總部的會計部門統一負責總部、所有分公司和部分子公司的一些財務處理程序并實行財務基礎數據共享以減少成本,降低差錯率,提高效率。這兩個特點使集團公司的管理趨向于數據集中式管理,將原來按產品、地域或職能劃分的各個部門逐步融合為一個整體。
企業集團的信息集中處理與控制,不僅使合并納稅成為可能,也使合并納稅成為公司節約資源、降低稅收成本的必然要求。而從稅收管理角度看集團公司的集中管理以及現代經濟環境,特別是尖端信息技術的應用為稅務管理向更高效的專業化、行業化集中管理的轉變提供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對集團稅收的集中管理即主要通過總機構實施對集團企業的集中統一管理有利于降低稅收征納成本,提高稅收管理效率。事實上,目前我國對外資集團公司的總分支機構就是實行這種集中管理模式。
但就處在轉型期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而言,目前的管理模式是集中與分散核算方式并存。在傳統計劃經濟下由于產權不清晰、信息傳遞不暢國有企業集團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主要依賴落實經營責任制實行獨立核算,其核算管理分散在各分支機構。據調查目前相當一部分國有集團企業尤其是中小型集團企業囿于傳統管理體制和昂貴的開發使用費用,還沒有應用SAP等高端ERP管理系統。一部分企業開始嘗試SAP等管理系統,但并沒有重構業務流程效果并不理想。這些集團企業實質上仍然實行分散管理方式。而一部分已經改制為現代企業的集團公司,尤其是上市(特別是在海外上市)的集團公司,在使用SAP的同時,內部管理也基本與國際規則對接在財務核算上走向集中管理模式。有鑒于此稅收管理應依據企業的不同核算方式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對于統一核算、信息集中處理程度較高、內控機制較健全的合并納稅企業應著力提升對總部系統的解讀能力,以點帶面:而對于大量處于報表匯總、分散核算管理的集團企業,實行傳統的分散管理充分依靠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管理.更加有效。
(二)合并納稅管理的方向是集中管理
隨著集成化數據信息系統的應用,越來越多的國內集團企業,包括一部分中小集團企業,已經開始順應這種趨勢。例如,2002年以來,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代表的國內銀行為實現加強上級機構監控、完善內控和統一業務操作的“三階段”目標,先后實施數據“大集中”的改革,分別引進Oracle、SAP與PeopleSoft等系統。目前,各大專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國家郵政局都在實行減少核算級次的改革財務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級機構。鐵道部在2005年對其鐵路運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整合路局、取消分局,將傳統的鐵道部下的鐵路局--鐵路分局--站段三級管理變為鐵路局--站段兩級管理,目前已建立18個跨省區的鐵路局和3個專業運輸公司,并實行兩級管理、一級核算的體制鐵路局為一級法人單位站段為非法人單位,不進行獨立核算。中遠集團公司自2002年采用SAP財務模塊,并計劃對部分分、子公司實行財務集中,只設出納,其他財務事項都集中到總部進行。由此可見,我國集團企業正在由分散管理為主走向集中管理為主的發展方向。
(三)目前合并納稅管理與集團企業管理核算方式的不適應性
我國目前對內資合并納稅企業的管理,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但實際上的管理權主要體現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并有越來越多地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轉移的傾向。這種單一模式是單純從稅務部門內部管理的現實需要出發.沒有考慮集團企業的管理核算方式與水平,存在著與集團企業管理模式明顯不相符合的情況。
首先.這種管理方式存在違背集團企業管理核算發展趨勢的現象給企業造成很大不便。例如中國工商銀行計財部負責人認為,現在企業都在加強統一的集團化管理,內部往來非常多。如工行北京分行存款多貸款少山東分行則貸款多存款少,需要總行調配北京的資金支援山東,一些分行的收入要通過內部計價確定,要準確核算出真正意義上的應稅收入很難由各地分別征稅會對企業管理造成不利影響。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國家郵政局的負責人都認為在目前推行財務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級的情況下各基層機構的營業稅還在當地繳納造成財務核算與納稅的脫節給企業帶來了困難。
其次這種模式沒有充分考慮和利用集團公司的自控機制。目前的做法僅僅從保持中央收入及扶持若干中央國有集團公司出發,沒有將企業良好的內控機制作為準入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納稅的管理工作主要依賴稅務機關的單兵作戰,沒有很好地調動集團公司總機構主動地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合并納稅工作作用的積極性。例如部分集團公司對其納入合并納稅范圍的成員企業數量及級次關系都說不清楚以致一些不該進入范圍的企業也進行了合并納稅而一些應該合并納稅的企業卻沒有進入。一些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相當嚴密很多費用開支標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而對申報納稅則不重視,存在以公司內部規定替代稅收法規的情況。個別國有大型集團公司甚至依然延續計劃體制中的行業會計制度.內部規定繁多,自成體系與稅收法規存在沖突。
應該看到集團公司一般都具有相對較強的管理能力適應集約化管理的發展趨勢其內控機制一般都比較健全。比如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所得稅申報表和附表固化在財務報表軟件中依托軟件合并審核成員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不僅復核申報表主表及附表間的勾稽關系還能審核申報表及附表與財務報表及附注等的勾稽關系。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集團還單獨成立稅務部,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稅收指導和稅收管理有效化解稅收風險。部分已經應用ERP的企業集團,通過在一個管理平臺實現對投資、業務、財務、服務、人事的一體化管理統一標準.減少人為操作.使集團管理更加科學規范,有效地增強了集團總部對成員企業的控制能力。尤其是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成熟,企業為了自身的發展和對股東負責,必然要全面強化內部控制機制。美國2002年頒布了針對上市公司的“薩班斯法案”,其中的404條款--“完善內部控制”規定: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并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以及監督5個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要求審計師對上市公司的內控機制進行審計。這對企業的內部監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引起整個企業控管流程的改變。目前,我國在美上市的公司都在積極落實404條款的要求,重新梳理內部控制流程,找到控制點,做控制矩陣建立控制文檔。這必然使企業的內部控制更加規范、有效。
因此,在合并納稅管理中應充分利用企業集團的內控機制與管理能力,一方面將良好的內控機制作為合并納稅的準入條件另一方面對總機構在合并納稅中應起的作用做出規范,并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貴任同時,加強納稅輔導充分發揮總機構的作用。
三、合并納稅管理中折射的深層次體制與機制問題
(一)收入分享體制分析
在現行體制下.既有總機構集中納稅又有成員企業就地按一定比例預繳而匯繳后的稽查收入則全額就地入庫。對其中的共享稅而言,就地入庫意味著地方政府可分享收入而地方政府的意志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當地稅務機關的行為。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平時嚴格管理,成員企業就不能在當地納稅,影響了在當地入庫的稽查收入。這樣的規定成為了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的誘因。
應該看到合并納稅是造成我國稅收與稅源背離現象以及地方政府和當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的一個主要原因而且隨著合并納稅越來越多,這一問題會越來越嚴重。因此,應著力解決跨地區經營集團稅收收入的合理分享問題.改變按入庫地點來分享的簡單辦法。在這方面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有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可供我們參考借鑒。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修訂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財預[2003]452號)規定,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業經營收入、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相關地區間分配,權重分別為0.35、0.35和0.3,計算公式為:某省分配額= 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x地方分享比例x該省分配系數。但這一辦法還存在較多問題,一是列入范圍的只是部分中央企業及地方金融企業(具體名單由財政部確定),效果有限:二是權數簡單比照美國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三是分配由中央財政進行,增加了這一問題的管理層次,不利于調動各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積極性。
完善我國跨地區經營稅收收入分配體制,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逐步擴大參與稅收收入分配的范圍。對經批準實行合并納稅的母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分享范圍;對總分公司,鑒于在統一的所得稅中將以法人統一計算納稅,為簡化跨地區稅收收入分配可只將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納入收入分享范圍。其次在分配權數中增加應稅所得額或應納所得稅額因素,以調動各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管理的積極性。第三各地之間的稅收分配仍然放在稅收環節解決,在原則上堅持集團企業統一納稅的前提下,每年匯繳結束后由國家稅務總局召集相關的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進行清算,應返還成員企業所在地政府的稅收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退還給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算作當地稅務機關當年組織的收入并由其入當地政府金庫。第四對各成員企業的查補收入也應按上述方法進行分配。這樣處理簡單明了分配合理符合我國實際并可從根本上解決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促使地方政府行為的合理化。
針對匯總納稅體制目前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是取消合并納稅,全部實行屬地征管。我們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合并納稅的整體方向,是一種矯枉過正的方法實不足取。另一種是成員企業全部按一定比例就地預繳。我們認為,這是一種將征管方式、入庫地點混同于收入分配的簡單做法.不盡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如果繳納的全部為中央收入,就地預繳除了能體現當地稅務機關所謂的“政績”外,實屬多余。第二如果以這種方式來分配各地政府應分享的收入,其準確性很低,將帶來較多的后遺癥。第三,就地預繳可能會使合并納稅管理更加復雜。例如對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所得稅額按規定應以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所得稅抵免。但到底是按100%還是按60%在當地抵免?不夠抵免時怎么辦?另夕卜由于合并的級次多,預繳的政策和比例又各不相同致使稅收征納成本高管理難度大。各地稅務機關掌握政策和管理的力度不同反而造成企業間相互攀比。第四,全部就地預繳還需調整各地的稅收收入計劃,給今后的收入分析預測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全部就地預繳方式應當慎用即使推廣,也不應“一刀切”,而應在“三個區分”的基礎上考慮:一是區分稅收收入級次,只限于共享收入;二是區分企業性質,只對涉及地方資源較多的集團公司,如石油、煤炭等大型企業實行。三是區分企業的盈利狀況,對成員企業盈虧懸殊,就地預繳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尤其是整體虧損的集團公司不宜實施,以免出現已預繳的稅款當地不退、匯繳地不讓抵的問題。就北京地區而言,目前管理的91戶合并納稅企業中有32戶為虧損企業,如實行就地預繳,既對北京國稅收入造成重大影響,也給企業現金流帶來沉重負擔。
(二)稅務稽查體制分析
當前的稅務稽查體制是,成員企業的稽查權歸屬于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且查補收入全部就地入庫。這促使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出現“輕管理、重稽查”傾向,同時,導致檢查權限不清、檢查問題處理結果不一致問題。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可通過對匯總納稅申報表的分析、調查等方式,發現成員企業申報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由于檢查歸屬權不清,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匯總調整的項目進行檢查后,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再發現同樣問題則無法進行調整,導致常常出現“你查我也查,誰先查誰入庫”的混亂狀況,并因政策口徑、檢查時間不同出現扯皮等現象。另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與成員企業所得地稅務機關缺乏相互協調、溝通的機制,某一成員企業被查出來的問題,其他有同類問題的成員企業卻沒被處理,導致同一問題卻有不同的結果。
不僅如此,分散稽查的模式還增加了稅企雙方的工作量和成本。企業集團內部往來越來越頻繁,統一調配資源,分支機構賬上反映的大量是計劃成本,單獨檢查比較困難。同時,各集團公司財務處理普遍上收,基層單位不再設財務部門,無法提供相應的資料,當地稅務機關看不到賬簿與記賬憑證,檢查實際上流于形式。而且,把一個集團內眾多的企業人為割裂開來,分散檢查,往往事倍功半,大大增加了征納雙方的成本。
事實上,與企業集團傳統管理模式下依賴當地稅務機關的管理與稽查不同,企業集團的現代集中統一管理系統,使在總部監控所有成員企業成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應推廣以聯合稅務審計為核心的集團稅收審計。在這方面,涉外企業稅收管理已邁出了可喜的一步。2004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牽頭組織對北京一戶在全國設有7個分支機構和15個辦事處的涉外企業實施了聯合稅務審計的試點,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795.7萬元,查補稅款及滯納金合計686萬元。事實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組織實施對跨省市經營企業集團的聯合稅務審計,授權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權,同期開展稅務審計,可保證審計口徑和政策執行上的一致,促進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協作,形成跨區域稅源監控網絡,保證稅款及時入庫。而且,聯合稅務審計的結論比較中性,規范化的稅務審計能夠對企業業務流程、財務核算和業務管理等內控制度進行復核、測試以及動態分析r可幫助企業發現管理中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也得到了企業的認可和配合。
由于聯合稅務審計費時、費力,應在科學綜合評估基礎上有選擇性地進行。對當年沒有列入聯合審計的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有權對集團企業(包括總機構與成員企業)申報納稅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檢查,并委托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實施檢查或抽查。在此基礎上,建立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與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機制。各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的查補收入可就地先行入庫,但要與集中匯繳的收入統一計算和分配,其檢查結論應按時報送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以便在企業集團內統一處理,并作為綜合評估的依據。
四、完善合并納稅現行具體規定的建議
(一)調整合并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時限
目前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年終匯算清繳申報時間是一致的,沒有考慮到匯繳的特性,使匯繳企業難以在4月底前完成申報。可考慮將匯繳企業年度申報推遲到5月底前,或要求所屬成員企業在3月底前提前完成申報。對于多級成員企業,應分別規定申報時間。
(二)統一與完善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目前各地使用的申報表格式不統一,給合并申報帶來很大不便。同時,稅收與財務核算的差異過大稅收申報口徑與財政部下達的決算報表科目設置不一致,在填制申報表時需逐一識別對應,有的明細項目無法從決算報表直接取得數字合并申報的難度較大。此外,合并納稅申報使用通用申報表,一些有合并納稅特點的數據資料缺失給合并納稅管理帶來不便。因此,有必要出臺專門的合并納稅申報表,并統一各地申報表。
(三)提高合并納稅政策下達的及時性與準確性
總體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并納稅文件的下發一般較晚,有的在年度中間下發,不利于征管工作的銜接也不利于稅收計劃的落實。同時,文件規定的企業信息不全面,成員企業級次不明確,地址不清晰不易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因此,應著力提高文件下發的及時性與可操作性,匯繳企業提出合并納稅的申請時間應提前至申請匯繳年度的前一年,國家稅務總局的審核批準文件應在12月31日前下發以使基層稅務機關做好次年合并納稅企業征收管理的準備工作。
(四)簡化總機構在合并納稅中擔任的角色
按現行規定,總機構既是匯繳企業,又是成員企業,以雙重身份申報所得稅,使用同一個稅務代碼,但目前的計算機征管系統不支持一個企業稅務代碼的兩次申報,只能采用手工申報方,式效率很低,易出差錯。同時,總機構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如果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進行管理,則集團統一支付的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無法在稅前扣除。因此,建議總機構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五)細化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
在合并納稅中,對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是最復雜的。但目前的規定只是“必須按規定在匯總成員企業和本級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填報匯總納稅申報表,不得簡單地按照匯總的財務報表編制匯總納稅申報表。”這樣的規定過于抽象,缺乏指導意義。應根據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制定詳細的申報納稅調整辦法,規范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
履行職務情況:
作為財務部主任的工作目的是組織公司財務人員認真貫策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組織做好日常財務核算、財務監督工作,按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財務指標和工作任務。我的工作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會計制度,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2、組織做好會計核算和監督,建立健全收入稽核制度,嚴禁收入跑、帽、滴、漏。3、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組織資產清查工作。管好貨幣資金和其他流動資產,檢查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4、督辦用戶欠費、資產報損報批資料的整理工作,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待處理資產損失的審批手續。負責稅務檢查、各種審計協調工作。5、對月報、季報、年報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作為主任我是這樣開展工作的:
1、加強了財務基礎工作和精細化管理力度
信息是一個企業的神經,而這些信息來源的科學性就給財務的基礎工作提出了挑戰,尤其公司上市以后,稅控監管部門及審計檢查力度的加大,以及投資者對財務數據信息的敏感程度都要求我們在基礎工作方面更加嚴謹,因此我們強化了基礎工作,規范了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稅法規,及時、準確填制各項財務報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合法。
2、持續推進全面預算管理,提高前瞻性財務規劃力度
由于全面預算的編制是從業務計劃出發將戰略層層落地,以具體的業務計劃支撐預算數據,并由專業部門歸口審核與業務相關的預算,以實現公司的運營策略與資源配置的統一,避免了孤立、僵化、就數字論數字的預算。預算分解的過程中,也是向各級員工傳達了企業的目標信息,及企業面臨的風險和優勢,明確個人的任務和責任的過程,說到底是逐級承諾的過程。在執行過程中,更注重跟蹤差異分析,及時調整與業務不相稱的數據,因此,一年來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初見成效,在指導經營發展,戰略決策,全面有效配置資源上發揮了作用。
3、積極探索轉換財務角色,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縱觀公司發展的形勢及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我們財務人員主動加強觀念的轉換和認識的提升,不再固步自封地將自己定位在傳統的“看家”意義上的“經濟衛士”,而視公司發展為己任,全面轉換財務角色,真正向“參謀助手”轉換,切實全方位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前瞻性思考,從戰略高度為公司提供決策支撐,對公司的運營管理出謀劃策,積極主動參與到經營決策的籌劃當中去。科學的數據分析,合理有效的資源配置,保障了公司各項績效指標取得良好成績,真正意義上提升了財務管理與指導。
4、充分發揮支撐服務職能,合理有效配置資源
“你的服務意識有多少,就會得到多少回報。如果你一點都沒有,或是一點也不肯付出,工作散漫,以自我為中心,甚至孤傲自大,那么企業怎么會把這樣一個“毫無服務意識”的員工留在企業里呢?”這是沃爾瑪公司的一句名言。我深知做為一名企業的員工,更要明白,服務意識應該牢牢扎根于自己的內心深處,尤其是已經成為團隊的管理者,作為團隊的核心,服務意識更是不可缺少的。我自己是這樣做的,也是這樣要求我的團隊的。用其他部門的話講,財務部的工作作風明顯改變了。
5、加強財務檢查及內控管理力度,防范資金風險
資金是一個企業的血液,必須按照省公司三級稽核管理的要求,建立營業款三級稽核管理制度,健全了營業款、有價卡及單據的交接手續,防范了資金風險。按照省公司的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與銀行溝通,簽定了上門收款服務協議,增加了劃款頻次,降低了資金沉淀,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把縣分公司收入資金、費用資金納入企業貨幣資金帳戶核算,便于對現金的監控管理;制定了定期財務檢查制度,每季度組織一次財務檢查,檢點放在印鑒是否按規定分管,營業資金管理、有價卡管理、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方面,并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并檢查其整改落實情況。
6、加強業務學習,提升理論水平,建設優秀財務隊伍
人是生產力中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只有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才能指導實踐。“藝多不壓身”,因此,我們有計劃組織全體財務人員學習相關稅收法律知識,提升把握政策的水平,增強團隊學習創新能力,并運用于工作實踐。
存在的主要問題:
2011年各項績效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這與財務部門的努力工作是分不開的,然而,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不足,在以下幾方面,還有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1、部門之間相互溝通的還不夠
2、遇到棘手問題容易產生急躁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