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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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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四條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以下簡稱租房補貼)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對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現行有關規定實行租金減免政策。

      第五條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并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復核、動態監管。

      第六條廉租住房補貼及建設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擔,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市、區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此外,可通過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七條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建委負責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應對象

      第八條申請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生活,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

      城八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九條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十條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第十一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條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籌集

      第十三條廉租實物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購方式籌集。來源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購,不足部分可采取集中建設方式)。

      (二)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四條廉租實物住房供應實行統一的計劃管理,原則上由區縣政府組織建設或收購,對部分房源不足的區縣,市建委可以適當調劑。

      第十五條新建的廉租實物住房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價格回購并按規定的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按照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節能省地的原則建設或收購。具體標準由市規劃委會同市建委、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廉租實物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部門預算。

      第四章審核與分配

      第十八條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申請家庭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建委。

      (四)備案:市建委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市建委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第十九條城八區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每平方米租金補貼標準及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實物住房主要配租給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人、嚴重殘疾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臨拆遷的家庭。

      第二十一條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時,可將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差額面積發放租房補貼或配租實物住房。

      第二十二條對申請租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實行輪候制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實行分類輪候,通過搖號方式確定排序。

      第二十三條領取租房補貼的家庭應與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租房補貼由戶口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直接支付產權人或產權單位。

      承租廉租實物住房的家庭應與房屋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按期交納租金。租金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建委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產權登記在區縣政府委托的單位名下,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的產權人不得將房屋轉讓、抵押。

      第二十五條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住,不得轉租、轉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二十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應按時向區縣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進行檢查,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超出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5年內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第二十九條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建委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省建設廳、財政廳、民政廳、國地資源廳、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建設部五部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建發〔2009〕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轄區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居民住房狀況,我市廉租住房面積宜控制在每戶50—60平方米之間(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戶二室一廳一廚一廁為主要戶型。樓地面和內外墻粉刷全部為普通標準。

      第四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縣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市、縣建設局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市建設局負責安康城區廉租房建設選址規劃、設計、招標、工程質量監督等工作。

      市、縣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體負責安康城區廉租住房建設的報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縣發改委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的立項審批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審核、劃撥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

      市、縣區稅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管理有關稅費的核減工作。

      市、縣區物價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條件的制定和保障對象的審查工作。

      市、縣區公安消防、供電、供水、有線電視等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設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條件為:

      (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居民;

      (二)城鎮領取社會低保的居民;

      (三)城鎮無住房的居民;

      第七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房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現有廉租住房資金的實際情況和本級財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資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列入年度預算,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計劃,專項用于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區廉租住房財政預算資金實行市區共擔。市財政承擔廉租房建設所需資金,漢濱區財政承擔城區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貨幣補貼和租金減免所需資金。市、區財政根據廉租住房資金需求計劃將資金劃入安康城區廉租住房資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九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為主,并按住宅小區商品房建筑面積的8%提供廉租用房。實物配租應面向符合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條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登記費;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定額管理費、墻改費、統籌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和道路占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除本條(一)、(二)項外,其他收費減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產稅和營業稅;

      第十一條房管部門購買個人居住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第十二條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侯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

      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婚育證明、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屬、下崗、殘疾證明的應同時提交),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二)審核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辦事處)會同縣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社區(居委會)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復查核實,簽署審查意見后,報市、縣房管部門。

      市、縣房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廉租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領導小組專題審定。

      房管、民政部門及城區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公示、登記

      經審定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予以公示。

      (四)輪侯

      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減免租金;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房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市、縣房管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對申請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第十三條經市、縣房管部門確定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后,報房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房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并將補貼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經市、縣房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機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城區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年收入超出當地最低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廉租住房補貼,或者在下一年度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提供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戶,因家庭收入發生變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且在合理期限內拒不搬離的,產權管理單位可依法予以強制搬離。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房管部門申訴。

      第十六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

      第十七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房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市、區財政保障范圍內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為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缺房戶的基本住房需要,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補貼或低廉租金的住房。本辦法所稱無房戶,是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本辦法所稱缺房戶,是指自有產權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低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家庭。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價格、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本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據保障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市城區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不超過城區人均住房面積60%的比例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等部門擬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本市城區廉租住房優先保障無房戶,逐步調劑缺房戶。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廉租房保障資金籌集狀況,負責擬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確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適用條件,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保障對象和程序

      第八條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區城鎮戶口;

      (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屬無房戶、缺房戶。

      第九條申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籍簿;

      (二)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領取證》;

      (三)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第十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自受理登記申請的次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的期限為15日。公示期間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對象提出異議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排序逐步保障。

      第十一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和保障對象的排序,確定當年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并予以公示。市房產管理部門在確定缺房戶的廉租住房待遇時,應扣減其自有產權房屋、已租公有住房的面積。

      第十二條確定為當年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將房屋租賃合同提交給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其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按月將租金補貼直接撥付給住房出租人,由住房出租人相應沖減其住房租金。

      第十三條對符合當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孤老、烈屬、殘疾等特殊困難家庭,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為其分配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市房產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按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交納住房租金。

      第四章資金和住房籌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廉租住房的籌集規模,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支付范圍,與市、區財政保障范圍相一致。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國家允許的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專項用于城區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從公有住房中安排;

      (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建設、收購、租賃住房;

      (三)社會捐贈住房;

      (四)國家允許的其他渠道。

      第十八條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籌集廉租住房的,依法給予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使用優惠。具體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資金管理、房屋配租、保障對象等動態管理制度,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情況、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結果及時調整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終止其廉租住房待遇:

      (一)改變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質;

      (二)轉讓、轉租廉租住房;

      (三)連續6個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居住;

      (四)改變廉租住房結構或其他損壞房屋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廉租住房待遇的個人,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退還已領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補交租金;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則

      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為城鎮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者租金相對低廉的住房。

      第三條區內的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區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區發改、國土、規劃、財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市紡織城地區綜合發展辦房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區內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必須符合我區保障性住房中長期建設規劃。在立項時,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分局、項目實施單位需將項目占地面積、安置戶數、建設周期等相關資料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在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備案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市紡織城地區綜合發展辦房管部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分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區城(棚)改辦、各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執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新出讓或劃撥土地的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改項目,分別按照不低于15%、5%、3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按照市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審批辦法:

      (一)項目實施單位選址后,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分局、項目實施單位分別將相關書面材料上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二)經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報區委、區政府審批;

      (三)經區委、區政府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項目情況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備案;

      (四)備案后,項目單位即可辦理規劃、建設等各項手續,手續齊全后方可開工建設;

      (五)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負責監督項目建設,確保項目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兩種:

      (一)發放住房租金補貼

      (二)實物配租

      租金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一定時期內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向其收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種保障方式。

      第九條申請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六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城鎮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保障標準(現階段標準是人均住房面積不足9.8平方米)。

      第十條符合條件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低收入家庭證明;

      (三)住房證明。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調查初審,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后上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查后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經市房管局最終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經批準取得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按年度計劃和規定標準,每季度發放一次補貼。區財政局應按照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上報的補貼發放金額,及時審核撥付。

      第十四條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六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城鎮低收入家庭;

      (三)無房戶家庭。

      實物配租申請程序與租金補貼申請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為了確保市上下達我區廉租住房年度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各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區住房保障中心機構設置的通知》(灞編發〔2007〕19號)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作機構,明確1名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的住房保障工作。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與各街道辦事處簽訂年度廉租住房工作目標責任書,并將完成情況納入街道辦事處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各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全區廉租住房管理檔案,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況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進行書面通知,停止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區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和廉租住房管理,逐步解決城區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管理好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項目,系指集中新建及在棚戶區改造、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單套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主要用于解決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管理,系指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個人完全產權的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的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廉租住房建設和分配按照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租售并舉”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改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

      第五條市政府是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和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的組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

      市房產局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協調發改委、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察局、審計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環保局、物價局、地稅局等部門做好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許可、用地許可、環評、施工許可、資金撥付、稅費優惠及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各相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做好協同配合及有關工作。

      第二章項目計劃管理

      第六條廉租住房建設納入政府住房建設規劃,市房產局、發改委、財政局共同編制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和實施方案,并于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和實施方案報省相關部門。

      第三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實施建設管理。

      第八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市政府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負總責。市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為廉租住房的管理機構。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或廉租住房實施機構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第九條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實行招標投標制。廉租住房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實行招投標。項目管理部門要將招投標文件在政府網站及公開媒體上予以,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程序。嚴格履行招標、投標、評標程序。

      第十條廉租住房項目建設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進行項目設計和項目建設。廉租住房建設項目選用的建筑材料和設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廣泛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推廣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法人要與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依法簽訂合同,并監督設備材料供應企業提供的設備材料質量。

      第十二條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建設地點的實際情況建設適當規模的商服用房及物業管理用房。按商服用房的占地面積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三條棚戶區改造中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回遷安置的,為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納入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四條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棚戶區改造、經濟適用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設項目中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5%的廉租住房,在辦理項目審批前簽訂供房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套數、面積、樓棟號、單元號、房號、建設標準、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廉租住房實施機構參與項目的招投標、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建設戶型標準要控制在單套面積50平方米左右。簡單進行室內裝修達到基本入住標準。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分戶竣工驗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市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組織市廉租住房實施機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每個廉租住房自然間進行檢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項目的建設及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對建筑質量不合格、建筑材料質量達不到要求及竣工驗收程序不符合規定、工程實體質量或使用功能存在明顯缺陷的,要責令建設單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允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確保廉租住房交付時,供水、供電、供暖、電信等設施達到使用要求。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檔案。從項目設計到竣工驗收等環節的圖紙、文件及相關資料,都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和歸檔,檔案管理應當由專人負責并嚴格履行職責。

      第四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建設資金主要來源包括:市房產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向上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級預算補助資金;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0%以上的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風險準備金、管理費和經市政府批準用于管理設施建設、設備改造等專項資金后的資金;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結余部分。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市財政局按照廉租住房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

      第五章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租的廉租住房是指市政府出資購置或建設,向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條出售的廉租住房是指市政府以建安成本價的60%出售給實物配租戶和以成本價或低于市場價出售給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可采取“個人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兩種方式。

      個人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是指實物配租戶按建安成本價的60%購買的和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成本價或低于市場價購買的廉租住房。

      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是指在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回遷安置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上靠戶型面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級配套資金的;在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回遷安置的享受上靠戶型優惠價格的,分別按照各自所占資金比例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各自所占份額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須與市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簽訂《購房合同》。合同中應載明購房金額和產權比例、支付方式、房屋處置的約束條件、物業管理、違約責任以及相關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保障對象購房后可以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市房產局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在“附記”欄中標明“個人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共有產權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條市房產局要將廉租住房售房資金和回收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及省級配套資金,全額繳入市廉租住房資金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嚴格管理,分賬核算,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管,同級審計部門監督。

      第六章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物業管理,為其提供物業管理和其他服務工作。

      1、實物配租房暫不收取房租,實行自修自住,物業服務費實行減半收取。

      2、取得完全產權和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業主應按規定繳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大中修或更新改造。正常繳納物業管理費,用于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自用部位、自用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由業主負責。

      第二十八條入住的廉租住房達到限定的年限后,該房屋可以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出售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1、按照建安成本價60%購買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10年內不得出售、出租、轉讓、贈與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滿10年的,上市交易時補交購房時的40%優惠的差價款。

      2、按照成本價或低于市場價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5年內不得出售、出租、轉讓、贈與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的,上市交易時正常繳納各種稅費并按不低于當年基準地價的10%比例補交土地出讓金。

      3、實行共有產權管理的廉租住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5年內不得出售、出租、轉讓、贈與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后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在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回遷安置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上靠戶型面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級配套資金的收回政府投入資金。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對實物配租戶擅自將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或改做其他用途的,由市房產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對弄虛作假享受實物配租房或騙購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辦公室限期退出,責令其按市場租金價格補交房租,并依法追究本人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未入住的,無條件收回,并依法追究本人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和截留、擠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項目建設和廉租住房實施機構

      第三十二條成立廉租住房建設和廉租住房管理的專門實施機構,負責廉租住房建設和后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按市政府廉租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要求,負責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和項目建設及管理;

      2、負責交付使用后的廉租住房后續管理工作;

      3、負責共有產權份額界定和出具相關手續;

      4、對實物配租房實施物業管理和房屋維修養護及收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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