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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察、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勞動衛生
第四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管理,保障職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所有制企業、鄉鎮以上(包括鄉辦、鎮辦)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事業單位)。
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和作業場所。
第二章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察、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為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各級衛生部門為勞動衛生監察機構,對本條例的實施行使監察職能。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衛生監察機構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給《勞動安全衛生合格證》,對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發給《勞動安全衛生整改指令書》。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的勞動安全衛生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勞動安全衛生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勞動安全衛生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經濟責任制和簽訂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合同,必須同時落實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實行多層次承包的,應層層落實。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設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勞動安全衛生技術人員,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推動本單位、本系統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每年從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作他用。沒有更新改造資金的事業單位,應從事業費用中解決。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與技術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按國家標準局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每個工作日八小時工作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的前提下進行,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確因生產需要超過的,應經職工同意,報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滿十八周歲的工人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于保護女工的規定。禁止安排懷孕、哺乳期女工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發給職工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以現金代替物品,建立健全使用、發放等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配備勞動安全衛生搶救藥品、器材,定期檢查和更換,防止失效。
第十五條 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有權批評、檢舉、控告。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及本條例實行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勞動衛生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潛、改造)和擴建的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程項目及勞動場所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和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經勞動、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和工會同意并簽字蓋章,否則不準施工和投產,銀行不得撥款。有分歧意見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及地下設施進行勘查,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預算中必須包括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施工單位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生產或加工作業場所和倉庫的設備安裝、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設置等,必須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安裝、供水、排水、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臺、住宿工棚、食堂和廁所等臨時設施,必須符合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產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采取通風、吸塵、凈化、隔離操作等必要的防護措施。生產場所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監測。
第二十二條 從事高空、挖掘作業,攀登懸崖、陡坡,進入深坑、深井操作,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專門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儲運、安裝、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的規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 引進國外生產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由國內制造相應配套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第二十五條 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審查和驗收,符合國家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后必須定期維護、定期檢查測定。
第二十六條 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制度。沒有《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不準生產;沒有《產品合格證》的,任何單位不準經銷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生產、使用、儲存、運輸、裝卸各種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應有符合安全技術和衛生要求的設備、容器、管道及其他防護措施和緊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生產、使用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工廠、車間、倉庫與周圍居民區及其他建筑物之間,必須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因條件限制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對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要限期搬遷。
易燃、易爆區域動火,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第二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沒有衛生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不得將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原材料加工或產品生產等作業轉移(包括外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確需轉移時,原單位要負責解決好必要的衛生防護措施,并說明作業可能產生的危害和防護知識。
第三十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和就業后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業。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職工職業中毒或職業病,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對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應積極治療,妥善安置。
第四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須立即組織搶救,并按國家有關報告規程上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隱瞞、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
第三十三條 發生重傷、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勞動、衛生、公安、檢察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可派人參加。
第三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應向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書后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申報勞動部門。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的,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延期。
勞動部門應按審批權限審批,或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
事故處理審批權限:重傷事故由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勞動部門審批(參加事故調查的各部門對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意見不一致時,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一次死亡三至五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一次死亡六至九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勞動保護或勞動衛生監察機構給予獎勵:
(一)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險情隱患,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或積極搶救,使生命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的;
(三)在勞動安全或勞動衛生防護技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提出切實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四)檢舉、揭發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本條例的行為,其事跡突出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衛生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
(一)忽視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削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或有防護措施不使用的;
(二)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經驗收同意,或經驗收達不到標準要求而強行投產的;
(三)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達不到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標準,接到勞動、衛生部門發出的《勞動安全衛生整改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
(四)違反招用工規定招用工人、允許無操作合格證工人進行特種作業的;
(五)玩忽職守、違章操作、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隱瞞、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阻礙事故調查的;
(六)拒絕勞動保護或勞動衛生監察人員執行監察任務的。
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需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行政管理權限處理;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時,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擔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應根據不同情節,嚴肅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拒絕執行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關鍵詞]解決措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難點
中圖分類號:[F40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6-0313-01
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對企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企業在實施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難點以及相應的解決措施,揭示了開展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一、當前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難點
近些年隨著社會的發展,企業以及國家越來越重視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難點。
第一,工作沒有落實到位。很多時候沒有實現問題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控制,而只重視時候控制,在實施工作的過程中,太過注重形式主義的東西,工作虎頭蛇尾,工會相關方不具備直接對問題進行處理以及解決的權利,不能及時關注并且解決職工意見和建議,直接挫傷了職工提意見的積極性。
第二,企業以及員工勞動保護工作意識薄弱。最主要的責任還是在企業這一方面,很多企業經營者過分追求利潤最大化,極度缺乏對勞動者的保護意識,沒有充分重視對員工的勞動保護工作以及安全保護,對于一些本身存在對員工身體健康有很大影響的行業,企業卻沒有跟員工說明其具體的內容以及傷害,很多時候,甚至為了節省成本,沒有保證職工的醫療保健,相關的設備配置也不齊全,更沒有對職工進行相關安全、衛生等知識的培訓,對于一些比較嚴重的噪音、污染問題也完全不關注。
第三,國家以及有關法規可操作性有待增強。國家沒有指定相關工會員工監督職權的辦法以及法律法規,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導致很多企業在進行相關改造的過程中,沒有相關人員對設計中勞動環境、衛生以及安全進行檢查,很多資金投入的方向等資料工會人員也無從獲得,問題良多。
第四,對工會組織的不重視。目前很多的企業由于沒有重視工會這一組織的作用,對工會投入資金很少,由此導致工會組織人才極度匱乏,存在一人多崗問題,監督不上心、不到位,直接影響了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執行的好壞。
二、當前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改進對策
針對目前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存在的難點,提出以下對策。
第一,為了改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要強化企業安全文化。企業安全文化是一個企業的形象,在當代企業,企業安全文化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的制度、員工的技術、領導的安全觀以及引入的安全理念等。工會要熟悉并且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整個企業樹立起以人為本的先進意識,形成一種安全至上、生命第一的理念,經營者要意識到企業經營與員工之間不可分割的關系,從而重視其勞動保護工作,在整個企業中營造并形成安全生產一級工作的企業安全文化。
第二,為了改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要提高職工安全的意識。人作為生產力的第一要素,在社會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人的健康對企業以及社會的發展都有著很重要的作用,為了讓職工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首先就要保證職工健康。多給職工進行一些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做好對新入職工的三級教育,是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的一種有效措施。
第三,為了改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要落實相關責任。工會等組織要行駛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定期對勞動、安全以及衛生事項進行協商并且落實,監督企業制定以及實施保護職工安全、完善職工工作衛生條件等方面政策。
第四,為了改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要學習相關知識,提高自己進行職工保護的能力,要培養自己發掘深層問題的意識以及能力,找出可能影響安全的潛在問題,增強勞動保護檢查的能力,相應的組織要對工會組織能力進行考查,提高工會組織對此的重視程度。
第五,為了改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要協調好各方溝通以及關系。主要包括工會、安監以及職工監督三者之間的關系,由于各方利益以及目標的一致性,只有加強三方的溝通,保持三方的良好協作發展關系,活動才能順利開展和實施,更好的維護職工關系。
第六,為了改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要強化勞動保護工作信息傳遞。企業要獲取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相關信息,反饋到工會組織,工會組織要重視并其參與,積極維護勞工利益。
第七,為了改進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政府要增強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政府要充分重視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完善薄弱環節,增強工會組織監督以及檢查的力度,出臺一些操作性強的、有具體實施細則、規劃好流程以及規則的法律,主要的內容最好能夠包括監督條件、內容、責任等條款。
三、解決的對策
工會組織必須以對國家、對人民、對職工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把維護職工安全與健康作為維權的主要任務,增強做好勞動保護的自覺性。切實做好以群眾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對于立足企業自身特性,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管理體制,落實各項勞動安全衛生措施,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堅持依法維權。工會勞動保護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立足依法維護。首先,堅持以人為本就是勞動保護以依靠職工保護職工為目標;立足依法維護就是地方工會要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基層工會要組織職工主動參與安全生產。其次,要充分行使《工會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授予的在勞動保護中的代表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按照《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察員條例》明確的各項職責,關心職工勞動衛生條件的改善情況,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在企業的貫徹執行情況,向職工進行安全宣傳,監督行政解決影響職工健康和安全的問題,參加安全衛生檢查等。
(二)積極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工會組織要積極營造重視安全生產氛圍,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自我防護能力。一是要認真組織職工學習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企業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安全與健康是廣大職工最大的利益,我們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強化工會勞動保護,從而對促進安全生產、維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建設和諧社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總而言之,人是決定一個企業能否發展,一個國家能夠取得進步的決定性因素,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存在這一些問題,只有強化企業安全文化、提高職工安全的意識、落實好相關責任、組織工會組織技能學習、協調好各方關系、強化勞動保護工作信息傳遞、增強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才能更好的實施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法 定 代 表 人(主要負責人)
地 址:
工商登記注冊類型: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
身 份 證 號 碼:
文 化 程 度: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使用崗位及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 崗位工作。使用期限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從生效日起的首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二)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三)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
及可能發生的后果,并且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將對乙方進行專門的培訓或教育。乙方應該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四)甲方根據乙方崗位的實際實際情況,依法定期或在必要時安排乙方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四、工作報酬。
(一)乙方月工資(工資已包含五險一金費用,乙方拿到工資后自行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為 元。
(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獎金、津貼等其他費用,按甲方有關制度確定并支付。
五、工作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合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勞動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使用條件的;
2、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經批評教育無效,曠工時間連續超過三天的;
3、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后也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乙方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內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勞動用合同:
1、在使用期內,甲方未支付工資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3、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
4、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5、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
6、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7、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內容在第八條中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八、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九、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或上級主管部門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
公司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人力資源部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工會組織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為了進一步維護好職工群眾的安全健康權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支持工會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工會組織參與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機制
(一)各有關單位在研究制定涉及企業安全生產或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政策、規章、措施、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同時通過聯席會議或者其他形式,研究解決工會組織反映的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等方面意見和要求。
(二)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將同級工會組織作為成員單位。政府及其安全監管部門召開安全會議,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成立安全生產工作機構時,邀請同級工會組織參加。要支持工會組織獨立開展安全檢查,監督和協助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程、標準。
(三)有關部門要支持工會組織依法、依規參加企業“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審查驗收中的監督作用。對工會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企業或有關部門要認真聽取,并及時反饋整改意見和處理結果。
(四)發生重特大事故和職業危害事件后,工會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支持工會組織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一)支持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監督。企事業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拒不糾正的,市人民政府將依法嚴肅處理。
(二)支持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集體協商等形式,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支持工會組織與企業就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合同。
(三)支持工會監督和協助企業落實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控告權、訴求權、緊急避險權等權利。工會發現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者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企業或者現場指揮人員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處理。
三、支持工會組織建立完善群眾安全三級監督網絡
(一)企業在建立工會組織的同時,要同步建立群眾安全監督工作的三級網絡,并配齊配強群眾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群眾安全監督員和企業特聘安監員,應給予必要的津貼并按時發放。企業要把群眾安全監督工作作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在安全生產中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二)支持工會開展“安康杯”競賽和創建安全班組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與工會組織加強配合與協作,在各類企業中深入開展“安康杯”競賽和創建安全班組活動,并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形勢,不斷豐富“安康杯”競賽和創建安全班組活動的內容,創新活動形式,擴大活動范圍,特別是逐步擴大非公有制企業參賽的范圍,提高競賽活動的實效性。我市要把“安康杯”競賽和創建安全班組活動的開展,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并在經費上給予支持,用于競賽活動的宣傳教育、典型推廣、指導服務、監督檢查和表彰獎勵。
四、努力為工會群眾安全生產創造更好的環境
國企職工勞動合同范本
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__________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
三、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并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并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四、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五、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 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六、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_______級_______月_______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_______月_______元。
第二年_______月_______元。
第三年_______月_______元。
3.轉正后工資:______________元。
4.定級后工資:______________元。
5.調資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
6.保險福利待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七、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 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準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0.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對廠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八、其他事項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勞動爭議,首先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調解不服的,由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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